被告人在审判中的心理
审判过程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审理和定罪量刑的过 程。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目中,审判意味着决定自己命运和前 途的关键时刻。由于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始终受着趋利避害心理 倾向的制约,当讯问阶段结束后,决定命运的判决即将来临时,有些被告人 往往又开始后悔自己的如实供述,并积极制订新的防御计划,力图逃避罪 责,减轻刑罚;也有些被告人期望尽快摆脱因不知自己的命运如何而产生的 焦虑状态,渴望判决的早日到来,并对自己已如实供述感到如释重负,当审 判来临时,反而显得轻松,并能积极配合法庭的审判活动。
(一)影响被告人心理活动的因素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如何,取决于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
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被告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的社会心理缺陷, 尤其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对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状态产生重要影 响。例如,义愤杀人的被告人一般表现出义正辞严,敢做敢当;出于贪利纵 欲动机的被告人则极力设法减轻罪责;实施预谋犯罪的被告人,仍自侍手段 诡秘心存侥幸,在法庭上极力否认犯罪行为,甚至鸣冤叫屈,力图动摇审判 人员的信心。
-2.被告人的犯罪经历。一般来说,初犯和偶犯在审判过程中,由于法庭 审判环境的庄严肃穆,极易产生紧张心理,大多数被告人重复预审中的供述 而不敢翻供;极少数翻供的,也是前言不搭后语,矛盾百出,容易攻破。而曾 受过刑事处罚的惯犯、累犯,有一套对付审判机关的经验,他们能克服内心 的恐惧,在法庭调查、辩论时,能以静制动,以守为攻,表现狡猾。
3.诉讼参与人的影响。各诉讼参与人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人将产生重 要的心理影响。公诉人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和揭露,被害人、证人当庭作证, 控辩双方的尖锐冲突,这一切与侦查阶段的情境迥异,使被告人产生很大的 心理波动。
上述这些因素,决定着被告人审判进行各阶段中的心理状态。
(二)被告人在审判的不同阶段中的心理
1.开庭时的心理。
(1)羞耻。在讯问阶段,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只有讯问人员、书记 员在场,不会觉得难堪。但在公开审判时,不仅有诉讼当事人在场,而且还 有一些旁听的公众,自己作为犯罪人站在被告席上,本巳十分植尬,再加上 必须将自已的犯罪动机、目的、犯罪经过如实供述,觉得人格受到极大伤害, 因而羞耻之心有所流露,表现出低头俯首状,不敢正视众人。有些青少年被 告人,虽然平时是非顛倒、蛮横霸道、飞扬跋扈,但在接受审判时,也感到以 前错误的行为方式,只在同伙中才获得支持,而广大群众是深恶痛绝的,因 此,也会产生羞耻感。
(2)紧张。因为审判关系到被告人的前途命运,因此,除极少数经历过 多次审判场面的惯犯、累犯外,一般都是心潮起伏,紧张、恐惧而不能自抑, 预感到即将“大祸临头”,但却又无计可施,只能被动防御。
(3)忏悔。经过侦査阶段的讯问和说服教育,除极少数恶性难改者,大 多数都能不同程度地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因而 良心受到谴责,后悔之意或明或隐地表现出来。在庭审时能如实陈述自己 的全部罪行并揭露他人的罪行,帮助法庭弄清犯罪的全部事实真相。
(4)矛盾。被告人在开庭时,仍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权衡如实陈述 的利弊得失。有的被告人担心交代越多,罪责越重,如不老实交代,又担心 被认为态度不好而受到重判;既想在回答审判员的讯问时“不问不说”或“问 而少答”,唯恐言多必失,但又怕失去为自己辩解的最后机会。因此矛盾重 重,不知道自己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才能使利大于弊。
(5)共犯的心理效应。共同犯罪者在开庭时相互见面,可能产生两种不 同的心理效应:①增强共同防御的信心,见面时相互示意坚守攻守同盟,或 为首者利用淫威对其他从犯实施心理控制,使之失去在法庭上供述犯罪事 实的勇气,甚至翻供。②造成矛盾激化,有的被告人将自己沦为犯罪人归因 于主谋者的教唆、怂恿,有的被告人认为是同伙揭露了自己,因此在见面时, 触景生情,增强了憎恨对方的心理,干脆“一不做、二不休”,彻底坦白自己的 犯罪事实和揭露共犯。
2.法庭辩论过程中的心理。
(1)侥幸心理。有的被告人明知公诉人已掌握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和 证据,但仍心存侥幸,希望自己能因认罪态度较好而受到宽恕,因而在回答 问题时避重就轻,力图使审判员相信自己并不是罪大恶极者。
(2)抗拒。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抗拒心理表现有三种情况:①拒供。这类 被告人对法律的理解仍然有错误,固执地认为只要自己不承认,法院就无法 定罪,因而矢口否认,公开顶撞或沉默不此类情况多出现在一些法盲、 智力水平较低或偏执型人格者中。②翻供。这类被告人对自己在讯问阶段 没有顶住侦查人员的讯问攻势后悔,因而将法庭审判作为否认罪行的最后 机会。其原因是既恐惧刑罚惩罚,又心存侥幸,希望能蒙蔽审判人员,达到 蒙混过关之目的。③谎供。这类被告人不敢以直接方式顶撞或否认自己的 罪行,但仍希望能出现转机,于是开始编造供词。谎供既可能表现为嫁祸于 人,也可能因保护同伙而包揽罪责。
(3)狡辩。通过控辩双方的进攻与反驳,被告人感到罪证确凿、不容抵 赖。但对犯罪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原因等仍寻隙抵赖,以求得审判员的同 情、谅解,争取从宽处理。
(4)对公诉词的心理反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是起诉书 的补充,它以法庭调查中查明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对案件所作的带有 结论性的评论。被告人听了公诉词后,就会认识到公诉人不仅掌握自己的 罪行,而且了解自己犯罪的思想根源,指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触犯 的法律条款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因而对公诉人有一种敬畏感。同时,又担心 因罪行严重而受到严惩。
(5)对律师辩护的心理反应。律师的辩护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 为准绳,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提出辩护的论点,说明当事人的行为 不构成犯罪或罪行较轻及其具有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律 师在作了无罪或罪行较轻的辩护后,被告人会流露出轻松感,从而增强反证 的信心和勇气。律师辩护词中的主要论点、论据,往往使他们终生难忘,并 成为服罪或不服罪的重要根据。而当被告人犯罪事实确凿,情节恶劣,危害 后果严重并且不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时,律师只能就犯罪 事实作简单辩护,被告人对此往往大失所望,埋怨律师无能,或者认为律师 出庭辩护不过是“走过场”,由此增强了抵触不满情绪。
(6)对证人陈述的心理反应。当证人所作的陈述对被告人有利时,被告 人会表现出得意或欣喜若狂的神态。而当证人所作的陈述对其不利时,如 果该证人与被告人有比较密切的关系,被告人既感到失望,又会产生“被出 卖”的仇视感。如果被告人能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行,则对证人的陈述反应平 静。
当审判长宣布判决时,因为关系到其前途命运,被告人的注意力髙度集 中,情绪相当紧张。当判决宣布后,被告人的情绪反应各异,主要有以下几 种:
(1)情绪稳定。罪行相当,预测的刑期与判决相似,刑期较短的被告人 在宣判后,情绪比较稳定,基本上服从判决,并希望尽快去监所服刑。少数 被告人,在碰碰运气的侥幸心理支配下,也可能提出上诉。如果所判刑期低 于预测的刑期,则暗自庆幸。
(2)抵触。不认为自己应当被判刑或认为判刑过重的被告人,在接受 宣判后,往往产生很大的抵触情绪。有的被告人以愤怒的形式表现出来,如 叫冤、哭骂、捶胸顿足,有的甚至诬蔑审判人员办案不公、侦査人员搞逼供、 证人借机报复作伪证等。有的被告人则以自怨自艾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自 认倒霉、长吁短叹,借宿命论聊以自慰。有抵触情绪的被告人,多数要求上 诉,寄希望于上级法院撤销原判,从轻判处。也有的由于不懂法,害怕上诉 后判得更重,尽管不满也不上诉。
(3)悔恨。宣判后的悔恨心理,是被告人共有的一种心理状态,但有积 极和消极之分。前者悔恨自己不该犯罪,给社会带来危害,给家人造成痛 苦;后者则悔恨自己作案手段不髙明,或责怪自己心慈手软,干得不够狠,留 下蛛丝马迹;或后悔不该听信侦査人员的教育,把罪行全部供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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