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障碍者在变态心理的支配下,会反复出现偏离社会规范的行为。 其中,有的已属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有可能构成犯罪。国外有学者的研究 发现,在犯罪人当中,人格障碍者占40% ~ 100% ,萨瑟兰(Sutherland)根据 纽约州等监狱的资料,发现在罪犯中,人格障碍者占75%。可以说,各学者 基于不同的调查方法,会有不同的结论。不管怎样,就累犯或惯犯而言,人格障碍的比率较高,而初犯或偶犯的比率较低。
人格障碍者的犯罪与常态人格者的犯罪有许多不同之处,其主要特点如下:
1.一般带有偶然性,作案前较少预谋,有的甚至没有预谋。这类犯罪多 受偶然动机、情感冲动或本能愿望驱使,没有明确的目标,偶然冲动性强。 有的作案情节离奇怪诞,难以用常理解释,手法一般不甚隐蔽,也不周密,易于暴露。
2.违法目的不明显。如纵火癖只是为了从纵火行为中获得快乐与满 足,破坏公共财物和毁坏私人财产的目的较模糊。
3.自我保护性差,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亦对自身造成不利,甚至对自身的 损害更大。一般被抓获后不逃避罪责,对作案意图和情节能供认不讳。
4.作案类型多为攻击型、爆发型。由于病理性的猜疑、记仇,极易进行 报复性的伤害、凶杀、毁物、破坏、纵火等恶性犯罪。
5.由于性格极其异常且顽固,常进行持续性犯罪,行为习惯难以改变。
6.犯罪活动一般是单独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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