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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变态心理,变态心理与常态心理的区别标准和类型

  重点掌握:人格障碍与犯罪、性心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

  掌握:变态心理犯罪的特点。

  了解:变态心理形成的原因、精神障碍以及智能发育迟滞与犯罪| 的关系。

  难点:变态心理形成的原因。

  以精神正常与否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常态心理犯罪与变态心理犯 罪。本章专门论述变态心理的犯罪。内容涉及变态心理的成因、犯罪特点, 变态心理的主要类型(包括人格障碍、性心理障碍、智能发育迟滞和精神病) 与犯罪的关系,以及变态心理犯罪者的法律责任、预防和治疗等。

  变态心理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存在辨认障碍(包括感知觉障碍、思维障 碍、注意障碍、记忆障碍、意识障碍)或控制瘅碍(包括情感障碍,意志、意向 和行为障碍)的情况下实施的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什么是变态心理

  (一)概念

  所谓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 超出了正常范围,甚至表现为某种程度地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变 态心理包括的范围很广,一般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变态心理 或行为包括精神病、性心理障碍、人格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狭义的变态心 理仅指人格障碍。

  (二)变态心理与常态心理的区别标准

  变态心理与常态心理的区别是相对的,这是由于变态心理活动是非常 复杂的现象。①它与常态心理之间的分界线较为模糊。例如,白日梦、自恋 心理、逆反心理以及过分的嫉妒和猜疑心理等,严格地说都是不健康的、不 合乎理智的心理,但这些心理也常见于正常人之中。②变态心理活动的表 现受到客观环境、人的主观经验和心理状态以及人际关系和社会文化背景 等因素的影响,在不同地域、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 国内学者对变态心理和常态心理的界限的认识尚不统一。国内外一些变态 心理学研究人员,多从“病理”(即病症)、“统计”(即常态心理的分布)、“文 化”(即伦理道德、风土习俗)和“行为”(即现象或表现)等方面来进行观察 研究。由于心理学学派众多,以及各国社会制度、民族特点、文化背景的差 异,对变态心理的划定标准或尺度,以及类型的确定都不尽相同。目前,通 常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四个方面。

  1.经验标准。这一标准有两种意义。①病人根据自己的主观经验,如 感到忧郁、不愉快,或经常不能控制自己的某些行为而诉诸医生。这种情况 在神经症患者中较常见。②一般人对正常人与异常人心理和行为的评价。 凡符合众人评价的为常态,否则即为变态。这种标准因人而异,主观性很 大,因此容易产生判别差错。

  2.社会适应性标准。在一般情况下,人的行为与环境总是协调一致的。 因此,考察人的心理与行为是否正常,就可以从其对人对己的态度、在群体 中的表现、与他人的交往活动以及对社会事件和社会关系的看法和反应是 否符合社会的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但是,人的社会适应行为和能力并非 是一成不变的,它受时间、地域、习俗、文化等条件的影响而经常会有变化。

  3.病因与症状存在与否标准。有些异常症状或病因,如麻痹性痴呆、药 物中毒性心理障碍,在正常人身上是不存在的。若在某人身上发现这些致 病因素或疾病的症状则可被判别为异常。这一标准比较客观,但也有其局 限性。因为有些既有病因也有症状存在的病人并不主动去医院就医。

  4.统计学标准。是以数量统计值为依据的划分标准。这一标准来源于 对正常心理特征的测量。在取大样统计中,不同心理特征的人数频率多为 常态分配,居中间的大多数人为正常,居两端者为异常。与统计学标准相联 系的是心理测验的区别标准,这两者是根据同一原则提出的。在临床上,常 用心理测验来鉴别病人的心理状态,这种方法提供的数据较为客观,但其作 用不能扩大化,不能把心理测验和临床观察及其他检验对立起来。

  如上所述,在区分变态心理与常态心理上,很难找出一个能独立发挥作 用的标准。一般来说,对于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所有标准都是适用的;但是 对于临界状态(即常态心理向变态心理过渡的边缘状态),则很难使用某种 标准来识别。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由于种种原因,暂时的心理反应如恐惧、烦恼、胆 怯、孤独、易激动和与人相处不好,以及个性中存在某些缺陷等,只要还未达 到严重的程度,就不能把它们列为变态心理范围内的变异,而应视为正常心 理。判断是常态心理还是变态心理应当十分谨慎。必要时应在精神病医生 的指导下进行,不能随便将一时一事偶尔出现的异常言行的人视为变态心理者。

  (三)变态心理的几种常见类型

  变态心理和精神障碍都是指人类在心理或精神以及行为方面的异常表 现,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是同义语,主要包括以下五类:①精神病,如精神分裂 症、躁郁性精神病、老年性精神病等。②人格障碍,如偏执型人格障碍、悖德 型人格障碍等。③性变态,如恋物癖、恋童癖等。④精神发育迟滞。⑤神经 症。神经症又名神经官能症,包括神经衰弱症、焦虑症、疑病症、强迫症、恐惧症、神经性抑郁症、解体性神经症等。本书采用广义说。在司法精神病学 方面,神经症患者除嫌症和强迫症外,其他几种类型的神经症的共同特点是 无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完全,而且基本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本章主要研究精神病、人格障碍、性变态、精神发育迟滞等四类与犯罪关系较密切的 变态心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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