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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概述、心理特征、行为特征

  团伙犯罪又称为帮伙犯罪,是我国青少年犯罪的一种主要类型,也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定形式。这一概念在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和司法实践中经 常运用,但尚未构成严格的刑法学用语。

  ―、团伙犯罪概述

  (一)团伙犯罪的概念

  对团伙犯罪的概念,学术界尚无统一认识。目前,对团伙犯罪的认识大 体上有六种:①团伙犯罪即指一般共同犯罪;②犯罪团伙就是犯罪集团;③ 犯罪团伙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共犯形式;④ 犯罪团伙是共同犯罪中有组织犯罪的一个分支;⑤团伙犯罪是与青少年犯 罪相联系、体现其年龄特征的犯罪形态;⑥团伙犯罪是3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的总称。对团伙犯罪问题认识上的不统一,是由各类团伙犯罪所具备的 不同特点造成的。但是作为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使用这一概念是成立的, 这一概念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近20年来我国社会犯罪现象的一种现实反 映。

  团伙犯罪是一种以青少年犯罪人为主体,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 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它既不同于犯罪集团,也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的主要差别在于:①犯罪集团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而 确定,为达此目的而组成的固定性犯罪组织;犯罪团伙的犯罪目的则比较模 糊,经常变换,其组织也不稳定,有时纠合在一起,有时又散伙。②犯罪集团 组织严密,角色固定,分工明确;犯罪团伙组织松散,角色、分工具有随意性。 ③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计划性强,事先有通谋;犯罪团伙的犯罪意向往往是 由犯罪机遇所诱发,既可能是事先有通谋,也可能无通谋。

  团伙犯罪不同于一般共同犯罪的主要特点是:①团伙犯罪具有以年龄、 地域、经历相似或相近而聚合、吸引在一起的特征,一般共同犯罪往往以利 益为纽带而较少具有感情色彩。②参加团伙犯罪人数较多(一般在3人以 上),参加一般共同犯罪的人数可多可少,即使只有2人也可成立。③团伙 犯罪具有非典型的群体结构特征,一般共同犯罪虽然实质上是一犯罪群体, 但在表面上可能不具有任何组织形式。

  (二)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

  产生团伙犯罪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三点:

  1.社会原因。团伙犯罪多在社会结构不稳定、政治动乱或经济生活混乱、无政府主义盛行的状态下发生。由于社会变化、社会改组所带来的观念 变化,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带来需求变化,周围环境消极因素增多带来的交往 变化,是滋生不良群体与违法犯罪团伙的重要社会原因。

  2.文化原因。具有浓厚封建色彩的帮派文化与具有享乐主义色彩的西 方文化相结合所构成的犯罪副文化,是我国近年来滋生团伙犯罪的重要文 化原因。这种文化的主要内涵是:封建行帮“会道门”的忠义观,盲目追求高 消费的享乐观,为所欲为的自由观,淫乱放纵的两性观等。它既是滋生不良 团伙的文化氛围,又是团伙犯罪的精神支柱与动力。

  3.心理原因。青少年有强烈的合群倾向。导致不良团伙形成的主要心 理原因是一些劣迹青少年共同具有的不合理的个人需要,出于情感交流和 精神寄托的需要,病态友谊的需要等。这些需要的相互交织与组合,推动了 违法犯罪团伙的诞生,并使之产生向心力。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中,责任扩 散与分担心理,相互支持与情绪感染机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除上述原因外,还有地区原因,传播媒介原因,家庭学校教育不当,司法 打击不力,社会辅导无力,累犯、惯犯教唆等一系列原因,共同支撑着团伙犯罪这一特殊共犯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二、团伙犯罪心理特征

  团伙犯罪的心理,同一般犯罪的心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他们犯罪心 理的形成过程有其特殊性,他们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也有不同的特征,其 心理特征主要是:

  (一)团伙意识的整合作用

  团伙一经形成,就会在其成员的心理上形成团伙意识,即对事物认识上 的共同性,情感上的趋同性与行动上的一致性。这种特性在团伙的心理中 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也是维系犯罪团伙的主要心理原因和基础。这种 团伙意识,不仅使得成员之间的内聚力增强,也使他们对外具有强烈的排他 性,并严密统治着个体意识,使其成员对家庭和社会教育产生排斥性,在个 体心理上形成一种团伙压力,很难违抗团伙的统一行动。

  (二)团伙情感的感染作用

  在形成强烈的团伙意识的基础上,又会形成相应的团伙情感。这种团 伙情感往往由少数人向多数人传递,形成感染效应,在接受外部刺激与实施 团伙犯罪的过程中,能激起强烈的情绪反应与共同的行动。例如,在团伙殴 斗中,其成员在强烈的团伙情绪驱使下,会疯狂地参与殴打,造成伤人毁物 的严重后果;在强奸行为中,由于情绪上的相互感染,造成失去理性地轮奸 被害人的案件;如果某个团伙成员向其他人诉说“委屈”,容易引起“同仇敌 忾”式的集体性的报复行动。这种不良情绪的感染,在极短的时间内能将激 烈的情绪蔓延到整个团伙中,成为每个成员内在的自动的推动力,使团伙成 员陷人疯狂的激情状态。因而团伙犯罪具有发展快、爆发性强的特点。

  (三)暗示与模仿的诱发作用

  在团伙犯罪中,并非任何行为都是有意识的传习教唆行为和言语统治 行为,有时是通过为首者的示范和成员之间的相互模仿,传递犯罪信息,而 引起诱发作用的。暗示可以通过言语的方式进行,也可通过行为的、表情 的、符号的、情境的方式进行。在犯罪团伙中,为首者的行为和多数人的行 为容易对其他人产生暗示作用。如犯罪团伙中的暗语、手势,团伙头目的一 声唿哨,都有可能产生暗示作用,迅速诱发犯罪行为。有时候暗示的作用比 直接的指令所起的作用还大。模仿与犯罪的关系也极为密切。许多犯罪技 能、方式就是通过模仿传播开来的,比如淫秽录像的播放造成聚众淫乱团伙 中的集体淫乱方式。当某一团伙成员出现新的犯罪行为,其他人也会竞相 模仿,从而扩大团伙犯罪的危害性。有时团伙成员的一举一动、穿着打扮等 都会产生互相模仿,特别是一些怪癖、嗜好、低级情趣、下流动作、污言秽语 等更容易被模仿。

  (四)权威与服从的统治作用

  在犯罪团伙中,常自发地产生一两个核心人物,他们在犯罪经验、能力 与个性上较他人占有优势,享有一定的权威,引起其他成员的依附与服从。 当核心人物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确立后,便表现出一种“领袖欲”,好发号施 令,出谋划策,发挥其统治作用;并且以团伙成员的绝对服从、听命、尊重和 崇拜自己,作为最大的荣誉和心理满足。在与其他犯罪团伙的关系中,也总 想充当“领袖”、“首领”、“头头”,有时为了降服对手,争夺地盘而大动干戈, 进行大规模的械斗等犯罪活动。权威人物一旦形成以后,就具有很大的号 召力,而一般成员也会放弃自己独立的意识作用,无条件地接受头头的指 挥。这种对权威的服从是为了维护犯罪团伙共同利益的需要,也是其成员 依附性和安全感的需要。权威与服从的有机统一,由此形成一种统一的步 调与格局,发挥着犯罪团伙的整体效应。反之,没有权威与服从心理的统 一,犯罪团伙也就难以存在。

  (五)依附与安全的催化作用

  在犯罪团伙中,有时会出现胆大妄为的恶劣行为,连行为人事后也感到 吃惊。这种恶劣行为,主要是因为有了犯罪团伙的支撑,形成群体性的共同 实施犯罪的局面,其成员感到力量大,可以“壮胆”,所以就能干出一个人单 独行动所不能干、不敢干和不会干的事情。同时,因其自认为众人一齐动 手,“责任”可以分担和‘‘扩散”,即使受到惩罚也会减轻,在良心上就会比一 个人单独干少受些“责备”。因此,每个团伙成员在实施犯罪时就敢于下手, 敢于冲杀,由此产生了恶性犯罪的催化作用。

  三、团伙犯罪行为特征

  (一)纠合性和易变性

  因年龄相近、情趣爱好相似、不良需求一致而产生相互吸引,在目的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自发地聚合在一起,形成不良团伙,是青少年犯罪团伙在 初始阶段纠合性特征的表现。在青少年犯罪团伙形成后,他们相互模仿、影 响,以大带小,以老带新,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使团伙犯罪迅速发展蔓 延。但是,这种团伙并无严密的组织结构,比较松散,不很巩固,仍具有一哄 而起、一哄而散的易变性和纠合性特征。通过实施犯罪活动,不仅容易达到 犯罪目的,而且蔓延广、网络性强、社会危害性大,往往给被害人造成一种恐 惧感。但这种犯罪又具有不善于隐蔽、易于暴露的特点,这也会给犯罪案件 的侦破带来有利条件。

  (二)盲目性和冒&性

  多数犯罪团伙,其犯罪类型不固定,较少预谋策划,即使事先有一定计 划,也很难完全按计划行动,随机性强。往往是随情境变化,受到内外部刺 激,或受到头目的暗示、挑动,就可能出现无明确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甚至 只要有人出一个主意,提一个动议就会一哄而起,说打就打,说抢就抢,敢于 下手,表现出很大的偶发性和盲目性。冒险性是和盲目性联系在一起的又 一行为特征。因为他们缺少对行为后果的评价能力,法制观念淡薄,受“责 任扩散”心理和“哥们儿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等错误观念的影响,故在 团伙犯罪中敢于冒险,能够作出大案或恶性案件。

  (三)野蛮性和残忍性

  由于团伙犯罪时相互刺激、比强遥能心理以及错误的英雄观的推动,不 少团伙成员在纠合性的犯罪中,表现出胆大妄为、心狠手毒、对被害人毫无 同情感的特点。这种野蛮性和残忍性,还因累犯、惯犯的介人,和因视听媒 体等传播媒介对暴力犯罪情节的渲染,而更加恶化。有些犯罪团伙不仅抢 劫财物,而且杀人灭口,不仅奸污妇女,还施以惨无人道的摧残折磨,甚至将 被害人杀死后碎尸灭迹等等。由于行为特点的变化,犯罪类型也随之变化, 而犯罪类型的变化也预示着犯罪行为的深化和升级。例如结伙抢劫杀人、 爆炸杀人、劫持飞机、船只等犯罪行为都是新的犯罪升级,也标志着犯罪团 伙向有组织犯罪集团转化的趋势。

  (四)腐蚀性和传染性

  犯罪本身就具有传染性。如果是团伙犯罪,其成员间通过恶性交往与 相互影响,就会使新的犯罪行为和犯罪手段像瘟疫一样,迅速在团伙成员中 蔓延开来,极具腐蚀性。如果团伙成员中有女性参加,由于她们的特殊角色 地位和作用,往往成为聚众淫乱、斗殴、偷盗的诱因,其腐蚀性更为明显。累犯、惯犯的传习教唆活动,更是团伙犯罪具有腐蚀性和传染性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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