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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的概念与分类、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与分类

  (一)概念

  所谓暴力,有两种含义:①指强暴的力量、武力;②特指为本阶级的利益 而对敌对阶级使用的力量。〔3〕从犯罪意义上理解的暴力,通常是第一种。 暴力犯罪,是指以强暴的力量实施刑法规定的应予制裁的行为。强暴的力 量包括对人体实施侵害性行为,也包括以强暴力量相威胁(如实施犯罪行为 时携带武器)。

  (二)分类

  暴力犯罪,按照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1.根据犯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把暴力犯罪分为以人身为侵害对象的暴 力犯罪,和以财物为侵害对象的暴力犯罪。

  2.根据暴力犯罪的危害程度,可以把暴力犯罪分为严重暴力犯罪和一 般暴力犯罪。“一般”和“严重”之间的界限,难以具体化。一般来说,可以从 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①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死亡、重伤的犯罪,是严重 的暴力犯罪,轻伤以下则是一般暴力犯罪。②行为手段,使用枪支、刀具、炸 药等具有较强杀伤性的工具实施的犯罪或手段残忍的犯罪,是严重的暴力 犯罪;使用普通器械或仅借助自身体力实施的犯罪,是一般的暴力犯罪。

  3.根据暴力犯罪的组织性,可以将暴力犯罪分为个体暴力犯罪和群体暴力犯罪。

  4.根据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可以把暴力犯罪分为:①危害国家安全的 暴力犯罪;②危害公共安全的暴力犯罪;③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④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暴力 犯罪;⑥妨害婚姻家庭的暴力犯罪。

  5.根据暴力犯罪的心理准备性,可以分为预谋型的暴力犯罪和情境型 的暴力犯罪。其共同点在于都具有凶残性。其不同点在于:①预谋型的暴 力犯罪有计划、有准备,情境型的暴力犯罪具有冲动性、突发性、情境性和反 应性。②在犯罪时的情绪状态方面,预谋型的犯罪人可能极为冷静,也可能 表现出兴奋性,情境型的犯罪人只具有情绪兴奋的特征。③在犯罪后的心 理状态方面,预谋型的暴力犯罪是犯罪人主动追求的,随着犯罪动机的满足 和犯罪目的的实现,犯罪人容易产生满足感,在情境犯罪中,犯罪人事先没 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当犯罪结果发生时,犯罪人犯罪时的快感弱化,产生悔 恨感、罪恶感等。④前者可见于各种气质类型的人,后者多见于胆汁质。

  二、暴力犯罪心理机制的主要理论

  (一)暴力与攻击

  关于暴力犯罪的心理机制的研究,研究者一般是从攻击行为发生机制 的角度人手。对于攻击行为,心理学界存在着几种定义,如“以故意的行动 伤害别人或破坏物体的一切作为,谓之攻击”,〔1〕“对他人的侵犯行为” ,〔2〕 “个体受到挫折时由愤怒情绪表现出来的向一定对象进攻的行为”,〔3〕“以 直接危害或伤害别人为目的的任何行为” 4〕等等。尽管表述不同,但都包 含着这样的观点:攻击行为是一种侵犯他人,并给他人造成生命或财产损失的一切作为。这种作为可以是肉体的,如拳头、牙齿;也可以是武器的,如锐 器、钝器;还可以是言语的,如侮辱、诽镑等。主观上,攻击行为是在不满、仇 恨、嫉妒、愤怒等不同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发生的,其目的可以是危害或伤害 他人,如杀人;可以是为了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利益,如抢劫;也可以是不良情 绪的宣泄。攻击行为的强烈表现形式就是犯罪,甚至是战争。除了以上所 说的攻击行为,还有在心理学上称为“亲社会行为”(如瞀察用枪击伤行凶的 犯罪人)或“认可的社会行为”(如教练对运动员的必要惩戒)的攻击行为。 由于这种攻击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所以不在本文讨论的范围之内。

  从以上对攻击行为的定义与理解,可将暴力与攻击行为的关系作如下 解释:暴力是攻击行为最通常的表现形式,是攻击的最重要手段,这是二者 的表层关系。其深层关系表现为攻击是暴力行为具有的本质属性,攻击是 暴力的目的。可以说,暴力与攻击是相伴而生的,在显现为暴力的行为的后 面,隐藏着攻击的动力与意图。因此,通过对攻击行为机制的研究,就可以 揭示暴力行为发生的机制。

  (二)几种关于攻击行为的重要理论

  关于攻击行为发生的原因,是国外心理学家争论颇多的一个问题。其 中最有影响的四种理论是:本能论;阿德勒的“追求优越论”;“挫折一攻击” 假说;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

  1.本能论。较早提出“本能论”的是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弗洛伊德 (S. Freud,1856 ~1939)0弗洛伊德将人的心理分为三个层次,即意识、前意 识、潜意识;与之相对应,他提出了超我、自我、本我三个概念。本我最原始, 处在最难接近的底层,但它极有力量。本我不考虑客观现实环境,只一味追 求满足。自我处在本我与超我之间,协调自身和外部世界的关系,使本我获 得满足。超我则髙居其上,是社会道德的代表,和本我处在直接冲突中。意 识和潜意识,本我和超我之间的对立斗争引起人们种种内心活动和行为。 本我充满潜意识的本能的精神力量,弗洛伊德称之为“力必多”。力必多发 作就引起张力,驱策无意识的活动。因此,这里的本能就是一种内驱力或冲 动。弗洛伊德将本能分为两大类,即生存本能和死亡未能。生存本能包括 饥饿、性欲等自我保存和种族生存的冲动,但自我保存和种族生存是矛盾 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生存就是为了死亡,因而有死亡本能。他假定这种敌 对的冲动是由人体内有机过程不断产生的,这种冲动只有通过公开的攻击 行为得到宣泄,才可以避免更加危险的事态出现。按照他的假设,人类是在 不断地攻击或者由于本能的要求驱向攻击。

  弗洛伊德对攻击性行为所作的这种解释,在国外心理学界没有得到普遍的拥护。弗洛伊德本人也认为自己的论题是初步的和抽象的。因为如 此,奥格斯特·埃其浩(August Aichom)、雷德尔(Redle)等人对弗洛伊德的 观点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成果表明,本我是攻击性行为的动力, 这种行为的原因是本我与有缺陷的自我和超我相互作用的结果。他们首先 赞同弗洛伊德的观点,认为每个人都有盲目的冲动和本能,它们与社会的要 求往往是不相符合的。对这种不符合社会需求的东西,如果没有良好的自 我和超我限制的话,那么本我必然导致人们走向犯罪。除此以外,他们更强 调超我是社会化作用的产物,即社会法律规范在人们头脑中作用的结果。 〔1〕因而他们注意到了人的攻击性行为产生的主客观因素,探讨了内外各种 因素作用的结果在人的心理活动中究竟如何体现这样的问题。

  奥地利的动物行为学的创始人康拉德?劳伦茨(Konrad Lorenz, 1903 ~ 1989)对人类乐于采用大量的攻击去反对其同类感到不可理解。他通过对 动物的研究发现,所有生物都具有反对攻击自己同类的抑制力,而且这种抑 制力的强弱同他们的杀害或伤害其他种类的能力并不一致。如狮子、老虎 具有非常强烈的反对攻击自己同类的抑制力,而人类的这种抑制力相对较 弱。劳伦茨进一步指出,由于技术进步,人类手中拥有越来越多的破坏性武 器,他们反对攻击的内在抑制力并没有增加,其结果是我们现在面临着自我 种族毁灭的可能。劳伦茨推定,侵犯性行为是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了 论证这个假设,他从观察动物的行为出发,着手对天生的侵犯性趋向进行生 物学研究的尝试。

  劳伦茨的趋向论,现在基本被否定。批判的主要根据是,他在动物与人之间进行了不可允许的类推,而且研究本身也缺乏科学性。

  2.阿德勒的“追求优越”论。奥地利精神病学家阿德勒(Alfred Adler, 1870 ~ 1937)认为攻击行为的内部动力主要来自于人自身“追求优越”的动 机,而不是弗洛伊德的“本能”。他认为,“追求优越”是儿童和成人共有的倾 向,任何力量也无法消灭。人总是力图从低劣地位上升到优越地位,从失败 到成功,从自卑到优越和完美。这是人类普遍的基本的活动动力,这种动力 从儿童早期开始一直持续一生。

  阿德勒认为,个人之所以要“追求优越”,是因为幼年时自己的无能和成 人的权威而形成的“自卑感”,是个人所体验到的自己的缺点、无能或低劣而 产生的不如别人的情感。这种情感可能发生积极的影响,也可能发生消极 的影响。从积极的方面看,自卑感能激发人的积极性,努力取得成功,以便赶上或超过别人。从消极方面看,由于自卑,可能导致对社会、对世界的敌 对,从而发生攻击行为。在这里,攻击行为就被个体选择为力求超越别人的 一种手段,因而它是权力意志的一种消极表现。

  阿德勒的“追求优越”论是尼采的超人哲学和叔本华的唯意志论的进一 步发展,从本质上来说仍是唯心主义的。但他不同于弗洛伊德等人的观点 之处在于他着重于对个人的生活方式或者说个人的心理经验史的研究,其 理论更加接近现实。他认为人的缺陷无论是生理上的还是身体上的,都可 以通过补偿作用来克服。由于有缺陷,即上文说的“自卑感”,人们可能选择 一种积极的手段去改变自身的地位。因此,他认为,可以通过儿童期的教育 进行补偿,使儿童正确对待自己的缺点和发展自己的要求。如要纠正成人 的缺点,则必须充分了解其生活方式,如通过对过去生活的回忆,或通过对 梦的分析了解其人格中的缺陷,然后进行合适的补偿。

  3.“挫折一攻击”假说。这个假设是由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John Dollard)与米勒(Neal E. Miller)、杜布(Leonard W. Doob)、希尔斯(Robert R. Sears )在1939年提出的。〔2〕该假设认为,个体遭受挫折后,其朝向目标前进 的行为受到阻碍,目的不能实现,动机不能满足,将必然引起个体对挫折来 源予以攻击,这种攻击可以是外显的,如肉体上的、言语上的,也可以是内隐 的,如幻想。这种冲动攻击的理论与“本能论”的不同之处在于:①这种攻击 行为是由于后天产生的冲动或动机所引起的,而不是从袭击他人的天生嗜 好而来。②攻击冲动本身的产生是由于存在特定的环境条件(受到阻碍), 而不是由于弗洛伊德提出的纯粹的内部因素。

  对他们的假设作进一步的论证发现:①遭受挫折的个人,不论他们的思 想、语言,还是他们的实际行动,并非总是转向侵犯行为的。在挫折面前,有 的人可能会放弃目的,有的人可能积极地克服他们前进道路上的障碍。因 此,1941年,米勒修正了这种假设,认为挫折可以导致许多种行为方式,而侵 犯行为只是其中之一。这就否定了挫折总会导致攻击方式产生的观点。② 至于侵犯行为是否必然作为挫折的后果的观点,也被以后的实验研究所摒 弃。因为人在挫折状态下既可能选择侵犯行为方式,也可能选择非侵犯行 为方式,在其他状态下,如为了追逐自己希望得到的利益、服从命令等非挫 折状态下,也可能选择攻击行为。

  4.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班杜拉(Albert Bandura, 1925)认为,攻击行为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的。

  他对攻击行为发生的原因和行为机制做了比较具体的分析,主要包括下面 几项内容:

  (1)关于攻击性行为模式的获得。班杜拉认为,攻击性行为是通过行为者对成功的攻击性范例的观察和自身直接经验的强化并在神经系统的控制 |下学习得来的:①观察学习。行为者通过观察他人的攻击性行为,懂得了攻 I击性行为是怎样被完成的。在观察学习的过程中,识记、保持、再现等几个 |相互连接的记忆过程决定了观察学习的水平。班杜拉认为,在当今社会,攻 |击性行为类型受以下三种因素的影响:一是攻击行为的成功示范和家庭成 i员的强化;二是人们所属的亚文化及这种亚文化的重复性接触;三是那些被 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如电视节目中的暴力 镜头。②直接经验的学习。社会学习理论强调观察学习对犯罪行为的重要 性,但也认为行为者还可以通过对自身攻击行为结果的体验而形成,这是一 种强化学习。③生物学因素。班杜拉认为,攻击性行为的模式并非只凭经 验获得,还受人的神经生理机制的影响。他通过对动物的研究得出结论:攻 击行为主要是下丘脑和边缘神经系统传递的。这种神经系统被环境刺激, 并且有选择地激活和控制攻击性行为。

  (2)关于攻击性行为的激起。对于具体的攻击性行为可能由哪些因素而引发,即引起攻击性行为的直接诱因,社会学习理论作了如下分析:①讨 厌的唆使者。包括人身攻击、言语威胁和侮辱,生存条件的不利变化,具有 目标的行为受阻,等等。班杜拉认为,在遭受上述各种挫折面前,有的人寻 求帮助和支持,有的人表现出萎缩和顺从,只有少数人采取了攻击行为。也 就是说,挫折并非总能引发攻击行为。②诱因唆使者。即希望得到的成功 结果的吸引力。人们对其行为总要预期良好的结果,但预测与现实之间往 往相去甚远。令人淀异的是,无把握的甚至是错误的预期结果,常常能够维 持着一种攻击行为的完成。如惯犯往往过髙估计了违法行为成功的可能 性,因而作恶多端。③示范唆使者。即头脑中实施攻击行为时的形象对被 激怒的人有刺激作用。社会学习理论将成功的范例激起攻击性行为的过程 分为四个阶段:一是行为引导过程,即范例给予暗示。二是抑制解除过程, 即观察者在心理上解除或减少了采取攻击行为的被限制感和恐怖感。三是 情绪唤醒过程,该过程对于有攻击性倾向的人来说,被唤醒的情绪会进一步 增强他们对攻击行为的反应。四是助长行为过程,即攻击行为的范例会进 一步助长观察者的攻击力,使其强化。④强迫唆使者。在社会化过程中,社 会通过奖励顺从者,使人们逐渐地被训练得服从命令。在命令的迫使下,人 们就会因为服从而实施攻击行为。⑤神秘唆使者。有的攻击行为多见于精 神病患者的行为,往往被异乎寻常的信念所激起,行为者是基于某种妄想的信念(如被害妄想)而制造了悲剧性事件。

  (3)关于攻击行为的保持。对于是什么因素使攻击行为得以保持的,班 杜拉进行了如下分析:①外部强化。攻击行为有时被它的结果强烈吸引着, 外部对它的强化作用尤其不可低估,如有形的报酬;社会的或地位的报酬; 摆脱讨厌的对待。②惩罚的结果。攻击行为通常受两个不同的约束力限 制:一是社会法律的限制;二是自我谴责。班杜拉认为,人们通过目睹他人 的失败,或通过自身的痛苦体验获益。因为威胁的存在,导致人们接受较安 全的攻击行为方式,或导致人们推延这种被禁止的行为以增加其成功的保 险系数。班杜拉还指出,在特殊情况下观看对犯罪的惩罚,有可能激起观察 者的恶性犯罪,这往往是在惩罚不当的情况下发生的。③替代性强化。当 观察的结果被观察者认为可以达到时,被观察的东西就成为一种诱因动机; 他人的成功,唤醒了观察者通过同样行为得到奖赏的动机。这样,虽然威慑 的法制建立在警戒性的惩罚之上,但观察的结果却减少了法律的威慑力。

  (4)攻击行为的自我调节。在班杜拉看来,自我调节的诱因和动机形成 的机制一样,并非如自我强化那样概念化。人们都努力去完成能够给自己 带来满足、并能抑制住自我指责的行为。自我调节的倾向使攻击者在采取 伤害或破坏行为时,必须同自己和他人进行斗争。行为者的自我调节主要 有以下几种:①对攻击行为的自我奖励。如有的人以自己的攻击技术为自 豪,这种人极易实施攻击行为,并且产生自我价值感——源于对别人的征 服。②对攻击行为的自我惩罚。这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攻击行为虽然符合 道德伦理标准并被社会所承认,但是违反了行为者的个人标准的情况。③ 内部控制的解脱。班杜拉认为,有道德感的人之所以实施了应受指责的行 为,是因为在行为中解除了对行为评价的自我反应过程,而不是因为生理的 或“超我”结构中的缺陷。④慢性的抑制解除。班杜拉认为,一些有文化,有 教养的人犯罪,是要有一个逐渐脱敏过程。最初,他们在被促使实施攻击行 为时,可能忍受着一种非过分的自我谴责。但经过反复操作之后,他们的那 种不舒服感和自我谴责,便开始逐渐减少,而攻击性行为的水平则逐渐提 髙。

  班杜拉用社会学习理论研究了攻击行为,整个分析过程清晰地表现出 社会学习理论的实用价值。他的关于攻击行为的起因和发生机制的观点, 比前几种理论更具有科学性。如:他认为人的攻击性行为并非仅仅是一种 生理的冲动或本能,而是通过对他人的行为的模仿(包括亚文化群中的暴 行,大众传播媒介中关于暴力行为的报道,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等),以及自 己亲身体验的强化而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个体的神经系统起着调节和 控制作用;他对攻击性行为的直接起因也作了较为科学的分析,认为在攻击 性行为被激起的过程中,不仅存在着挫折诱因,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诱因,如 行为成功所能带来的利益的诱惑、变态心理的支配等。他对攻击行为的发 生机制也作了详细论述,认为在攻击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不仅存在着外部强 化机制,而且还存在着内部调节机制。

  班杜拉用社会学习理论对攻击性行为所作的研究的科学性,不仅来源 于他为此所做的大量的实验和实际调査研究工作,更重要的是他没有单一 强调心理或社会因素对攻击性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而是将二者有机地结合 起来,从而得出人们可以知觉环境诱因,并运用认知预期行为后果,从而调 节和控制自己的行为。

  班杜拉的攻击理论的不足之处在于:①理论观点大部分来自实验室的 实验,并且实验做得并不深入,从而使他的理论与现实的法律制度和个人的 生活环境发生脱节,不能真正科学地解释攻击行为的全部原因。②他忽视 了对个性心理特征的研究,而这一点对攻击行为在同样的环境诱因下是否 会发生,以及以什么样的方式(暴力的或言语的)出现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有 着不同性格或气质类型的人对同一事件的反应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

  三、暴力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一)心理特征

  1.认知特点。暴力犯罪人的认知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思维方式简单。暴力犯罪以杀人、伤害、抢劫等为主要犯罪类型。 这些犯罪的突出特点是犯罪人以直接攻击他人的形式获得情感满足或非法 利益的满足。犯罪人产生杀人、伤害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因为被害人的先前 行为使犯罪人的情感受到伤害,双方处于人际冲突之中。一般人遇到矛盾 或问题时,大多能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解决,即便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 也能暂时调节自己的心理需要以适应环境。但暴力犯罪人在遇到冲突或矛 盾时,其思维方式极为简单,认为只有暴力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方式。因而 他们普遍具有迷信暴力的倾向,只要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便以暴力相待。 例如,物欲型犯罪人初次产生犯罪动机,多数是因为对金钱的需要处于不满 足状态。为了满足对金钱的需要,守法公民会努力寻找正当嫌钱的机会,犯 罪人则会采取更为简单的方式获取金钱,如暴力抢劫、诈骗、盗窃、贪污等 等。在各种侵财型犯罪方式中,抢劫无疑是最为简单并导致与被害人直接 冲突的犯罪方式,反映出犯罪人思维方式的简单性。

  (2 )歪曲的道德观、价值观。暴力犯罪人不具备被社会认可并推崇的道 德观、价值观,其道德观、价值观是歪曲的、低级的和错误的。其主要表现如 下:报复伤人杀人者,具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原始、同态复仇式的道德 观念;对于充当帮凶,协助他人进行暴力犯罪的人,则多有“哥们儿义气”的 封建帮会思想;对于群体暴力犯罪人,则多具有亡命徒式的英雄主义观念。 犯罪人具有的这种歪曲的、低级的、错误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一方面是由于 犯罪人放松对自己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环境中的不良因素对 其产生的影响。

  暴力犯罪人具有的思维方式简单及道德观、价值观歪曲的特点,归根到 底,是由于犯罪人认知水平低,认知内容有缺陷。

  2.情绪情感特点。暴力犯罪人的情绪情感特点主要表现为消极的情绪 反应性和情感水平低。具体而言,暴力犯罪人的情绪反应速度快,强度高, 具有扩散性。如暴力犯罪人实施暴力犯罪总是伴随着激烈的甚至猛烈的情 绪爆发,作案时具有强烈的情绪亢奋性,在这种激烈、亢奋的情绪状态下,其 攻击行为的指向常会转移到其他的人或物上,如劝阻者、旁观者或在现场中 的其他物品。在情感方面,犯罪人缺乏髙级的社会性情感,低级情感占主导 地位。一般来说,暴力犯罪人的情感脆弱,易产生情感挫折,导致滋生嫉妒、 仇恨等负向情感。

  3.意志特点。与上述情绪特点相适应,暴力犯罪人意志控制力较差,意 志活动常常不能控制和调节自己的情绪活动,行为易受情绪的控制和支配, 易受暗示,激惹性较髙,微小的外部剌激,都有可能激起行为人莫名的情绪 爆发。

  4.性格特点。暴力犯罪人的性格缺陷比较突出,多具有较为典型的负 向性格,例如,固执、任性、敏感,爱钻牛角尖;易受暗示、易冲动、易激惹、自 制力较差;冷酷、残忍、缺乏同情心;爱面子、虚荣心强、自我中心、唯我独 尊。〔1〕一项以未成年男性暴力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为被试进行的对照研究表 明,未成年暴力犯罪人表现出自我控制能力差的特点。案例组和对照组在 爱冲动、性急、脾气暴躁,不会调节情绪,不能集中注意等项目上有非常显著 的差异J 2〕另一项采用卡特尔16项人格因素量表对某市777名暴力与非暴 力性财产犯罪人员进行的调查结果显示,两类人员在乐群性、世故性和怀疑 性等因素方面具有显著性差异,暴力性财产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多以团伙 的形式出现,他们多处事相对老练、狡猾。〔3〕

  5.暴力犯罪的动机特征。暴力犯罪人一般具有强烈的犯罪动机,尤其 是偶犯,犯罪动机的强度极大,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抑制犯罪的动机相当微 弱。暴力犯罪人犯罪动机的这种强烈性,是由于犯罪人犯罪前或犯罪过程 中处于严重的心理失衡状态,只有通过暴力的方式宣泄出来才能获得平衡。 这种强大的内驱力推动着行为人无所顾忌地实施暴力犯罪,在这种情况下,

  〔1〕张保平编著:{犯罪心理学》,蓍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33页。

  〔2〕苏玲、宋欣:<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早期教育及其心理因素分析 >,载 < 靑少年犯罪问题〉 2005年第4期,第35 -37页。

  [3〕髙欢、唐卓如等:<暴力与非暴力性财产犯罪人员人格特征评估>,载{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03年第8期,第563 - 564页。

  强度较弱的劝阻、批评等都难以阻止其暴力行为。

  暴力犯罪动机的产生,一般是因为犯罪人的某种需要没有得到满足,当 诱因出现时,这种需要缺乏引起的紧张感就转化为行为动机。具体地说,有 以下几种常见的产生暴力犯罪动机的情形:

  (1)矛盾激化。由于工作、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及时处 理,或者处理不当,使当事人的自尊需要、人际交往的需要等处于不满足状 态,从而产生暴力犯罪动机。

  (2)情感挫折。引起行为人产生情感挫折的事件,主要是婚恋纠纷。行 为人因对爱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或受到阻碍,产生严重的情感挫折。在情 感挫折状态下,行为人的情感发生畸变,对引起挫折的一方极为仇视,产生 通过暴力行为伤害对方的动机,希望通过伤害行为引起对方的痛苦,从而获 得心理平衡。也有些犯罪人产生替代性攻击反应,将与情感对象具有同类 特征的其他不特定人,作为攻击行为的对象。

  (3)物质需要。在暴力犯罪中,抢劫犯罪是极为突出的。其犯罪动机产 生的主要原因就是物质需要处于不满足状态。这种物质需要的不满足状 态,可以有两种主要情形:①犯罪人因各种原因而处于衣食无着的贫困状 态,在这种情形下,犯罪人可能只实施一次犯罪行为,也可能在体验到犯罪 行为产生的快感后而使犯罪动机得到强化。②犯罪人具有无止境的物质欲 望。

  (4)不良的人际交往需要。在一些团伙暴力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中,行 为人与被害人常常并无直接的利害冲突。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只是 由于其“哥们”与被害人存在利害冲突。但是,这种冲突只是促发暴力犯罪 的诱因,其内因还在于行为人不良的人际交往需要,即义气、帮会观念。

  (5)安全需要。一些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体,出于自身安全上的考虑,需 要掩盖一定的事实,或逃避某种处罚,也可能实施暴力犯罪。如一些流窜犯 罪人,当其行踪被人察觉时,往往杀人灭口,掩蔽行踪。

  (6)精神障碍。由于行为人具有某种精神瘅碍,而对某些特定刺激产生 暴力反应。由精神障碍引起暴力犯罪的,较常见的是有被害妄想的人,以及 某些人格障碍者。

  (二)暴力犯罪的行为特征

  由于暴力犯罪本身具有的复杂性,暴力犯罪有很多行为特征。其突出 的行为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多为青少年。暴力犯罪人具有思维方式简单的认知特点。青少 年处于认知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展的阶段,思维方式表现出简单化的特征, 因而较易实施暴力犯罪。一些团伙性暴力犯罪,都是以青少年为主。

  2.预谋性与情境性并重。如前所述,暴力犯罪有预谋与非预谋两种类 型。预谋型的暴力犯罪人犯罪前有计划、有准备,可能实施各种反侦査手 段。情境型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常常无明显的犯意,较少预谋,大多是 情境中的某些因素所引起,因而具有突发性。这些暴力犯罪大多起因简单, 有的只是因为一句话、一个动作、一个眼神,就大打出手;有的则是在酗酒 后,自控力减弱,而导致暴力犯罪的发生;有的本来是民事纠纷,因未得到及 时劝解或调解,导致矛盾激化而弓I起暴力犯罪。

  3.残忍性、疯狂性。暴力犯罪大多手段残忍,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无 任何同情怜悯之心,有的灭绝人性,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只为消灭证据而 杀人灭口。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失去理智,不顾他人劝阻或被害人 的哀求,疯狂地实施犯罪行为。

  4.游戏性。一些暴力犯罪,特别是青少年暴力犯罪,往往具有游戏性的 特点。如一些青少年在作案时,在被害人家中制造恶作剧,或将犯罪作为打 赌行为中的一个筹码,或模仿影视片中的情节,等等。在这些犯罪中,犯罪 人视犯罪行为为一种能使其产生快感的游戏活动,他们对自己的行为及其 后果持一种满不在乎的态度。这些犯罪有时无明确动机。犯罪人之所以实 施游戏型的暴力行为,与行为人精神生活的空虚有着密切关系。

  ■思考题

  1.什么是智能犯罪?什么是暴力犯罪?

  2.试析智能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3.试析暴力犯罪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

  4.试析恐怖主义犯罪组织的社会心理现象。

  名词解释:穆斯林教义中的圣战观,认为圣战是为真主献身,实际上并没有死。恐怖主义歪曲地利 用穆斯林教义,认为屠杀敌对国的平民也是“圣战”,因“圣战”而成为烈士后将在天国 被安排一个特殊的位置,这是在天堂享受的最高级别的待遇。恐怖主义组织内的这种死 亡观,其实质是淇视个体的生命价值。恐怖主义组织动员成员为“圣战”而死,是一种明 确的表达。而“圣战”背后潜在的没有明确表达出的含义,是个体的生命没有什么价值。 无论是赴死的成员,还是成员的赴死行为牵连着的他人,对恐怖主义组织而言,不过都是 一种符号,是一种工具,而不是有血有肉有思想的生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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