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智能犯罪的定义
对于智能犯罪的定义,理论界尚未形成一致的认识。统一对智能犯罪 定义的认识,并非一件易事。①智能犯罪与暴力犯罪之间的界线并不是绝 对的,因为实践中存在大量的髙智能的犯罪人,但实施犯罪的手法却是直接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②在高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研究智能犯罪 是否需要将传统的纯粹运用智慧的如诈骗、窃取商业秘密等犯罪行为与依 赖高科技工具如计算机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加以区分,因为犯罪行为是以言 语为手段还是以计算机为手段,在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方面,必然存在很大 差异。
智能犯罪与暴力犯罪的划分依据,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行为方式上的区 别。前者的犯罪行为不包含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成分,主要作案手法表现为 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秘密窃取、以假乱真等;后者则包含暴力或暴力威胁的 成份,主要作案手法表现为使用凶器或其他手段直接攻击被害人。根据智 能犯罪是与暴力犯罪相对而存在的这一前提,智能犯罪指一切依靠智力而 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诈骗、伪造货币、计算机犯罪等。
在智能犯罪中,因犯罪借助的手段不同,又可分为传统的智能犯罪与现 代智能犯罪。传统的智能犯罪是指诈骗、招摇撞骗等不依赖高科技而实施 的犯罪行为;现代智能犯罪,又称髙科技犯罪,这种犯罪人一方面要依赖计 算机等髙科技工具或先进技术,另一方面要运用脑力操纵计算机程序或其 他程序,才可以完成犯罪行为,可以说,现代智能犯罪是智能犯罪在当代发 展的极致,更加突出了犯罪的“智能”化特征。因此,本章研究的是现代意义 上的智能犯罪心理。对现代智能犯罪心理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地认识这 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根据上述对研究范围的界定,所谓智能犯罪,是指在现代高科技条件 下,行为人借助高科技工具和先进技术,实施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二、智能犯罪的类型
社会学家认为,科技同其他任何社会现象一样,既有正功能,又有负功 能。科技发展对社会的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系统有极其重要的促进作 用。但另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同时也带来了犯罪形势的变化,在21世纪,人 类所面临的犯罪在复杂性和专业化方面将远远超过过去任何时代。当前, 在髙科技领域,有以下几类突出的智能犯罪形式:
(一)通讯领域中的犯罪
近年来,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被广泛运用于商业服务、交通运输、公 安保卫各行各业和日常生活等各个方面,成为人们在社会经济交往活动以 及日常生活中的重要通讯手段。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移动通讯事业以 年均20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长。中国移动电话用户仅次于美国和日本,居 世界第三位。随着移动通讯事业的迅猛发展,通讯领域的犯罪也骤然增长, 主要犯罪形式有:
1.盗码并机。指利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盗用正常用户的移动电话号 码,非法克隆并倒卖电话伪机。这是目前通讯领域高科技犯罪的主要形式, 其实质是运用高科技手段的盗窃行为。
2.窃取无线电波源。指运用手提式电子“阅读器”,通过空中电波“欺 骗”周围用户蜂窝移动电话的代码,或通过个人服务通讯网和专门软件,将 这些代码输入到偷来的或临时装配的蜂窝电话里,并将这些装有他人代码 的电话机转手卖给他人,从中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
3.电信欺骗犯罪。包括诸如出售偷来的移动电话存取代码、运用尖端 仪器进行窃听、盗取移动电话用户手机资料,以及利用短信诈骗、诱使储户 转账、汇款,以诈骗钱财等犯罪行为。
(二)计算机犯罪
关于什么是计算机犯罪,有众多说法。美国司法部的计算机犯罪定义 是“在导致成功起诉的非法行为中计算机技术和知识起了基本作用的非法 行为。”法国安德鲁博士认为:计算机犯罪是:①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②与 计算机有关的财产犯罪;③针对计算机本身的犯罪行为。台湾学者认为电 脑犯罪是行为人滥用电脑或破坏电脑之犯罪行为,且须与电脑之特质有关。 反之,行为人虽以电脑为犯罪工具或犯罪客体,但其行为与电脑特质无关 者,即非电脑犯罪。我国学者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定义,主要分歧表现在理 解的广狭之上。狭义说所理解的计算机犯罪为现行《刑法》第285条和286 条所规定的犯罪,其他犯罪即使与计算机有关,也不能成为计算机犯罪。此 说因不足以涵盖计算机犯罪的所有情况,不利于系统研究计算机犯罪,因而 通说是广义说。广义说是指利用计算机为技术工具的犯罪和以计算机为犯 罪对象的犯罪的统称。其中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应当作狭义的理 解,即其犯罪行为中必须包含“电脑特质”。“电脑特质”可以理解为行为人 在实施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时,运用了计算机技术或知识,如以计算 机盗窃为例,以出售硬件为目的盗窃计算机硬盘,不是计算机犯罪,以获取 数据、信息为目的盗窃计算机硬盘,是计算机犯罪。根据广义的计算机犯罪 定义,计算机犯罪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2〕
1.以计算机为工具的犯罪。主要表现为:①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盗窃、 侵占、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②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贪污、挪用公款或公司 资金的犯罪;③利用计箅机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金融票据或信用证卡的犯 罪;④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偷税、逃税的犯罪;⑤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伪造 公文、证件的犯罪;⑥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⑦利用计 算机信息系统侵犯商业秘密、电子通信自由、公民隐私权以及毁损他人名誉 的犯罪;⑧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电子恐怖、骚扰、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犯罪;⑨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主要表现为:①以窃取他人计算机软硬件 技术的犯罪;②侵犯计算机软件版权的犯罪;③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的犯罪;④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犯罪;⑤删除、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和应用程序的犯罪。
(三)医学与生物学领域的犯罪
随着科技的发展,利用生物和医学技术进行的犯罪行为也成为智能犯 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如非法墮胎、非法人工繁殖、非法的克隆人实验、 人体器官盗窃、违反道德的医学实验、制造生化武器等。
三、智能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动机的特征
1.动机的多样化。智能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既有追逐物质利 益的动机,也有游戏的动机、报复的动机、信仰的动机等。
(1)物欲型动机。智能犯罪中,物欲型动机是十分突出的。智能犯罪人大多受过良好的学校教育,但由于现代化的高科技和信息具有巨大的经济 价值,对犯罪人形成强有力的诱惑,使得他们不顾法律与道德的约束,产生 以侵财为目的的犯罪动机。
(2)游戏型动机。在智能犯罪中,很多计算机犯罪者,尤其是青少年,在 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现实的财物等犯罪动机,只是对计算机系统具有很强 的好奇心,实施破坏系统的安全性程序或侵入计算机系统等行为,被当作是 设计或操作髙级电子游戏。英国学者认为,“黑客,尤其是年轻黑客,把黑客 活动看成与计算机游戏一样是一种单纯的行为。他们喜欢这样的智慧性的 自我挑战,就像要在Zork游戏中,一定要解决问题,过到下一步一样。对黑 客而言,所追求的是精神上的满足,比技术上的充实还要重要。他们都持有 一种坚定的信念,系统中一定会存在安全性漏洞,而我一定要把它找出 来。”⑴
(3)报复型动机。少数智能犯罪人在报复动机的驱使下实施犯罪行为。 其报复对象可能是具体的个人或单位,也可能是泛化的对象,如社会、国家。 在报复动机驱使下,犯罪人可以运用各种犯罪手段,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例如,窃取被害人的电子数据或重要信息,将其公诸于众或卖给他人,可能 使被害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编制病毒程序侵人计算机系统, 可能使众多计算机感染病毒;等等。
(4)信仰型动机。一些具有特殊政治信仰或邪教信仰的人,利用高科技 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如利用网络发布反社会、反政党的信息或相互传送违 反法律的消息;侵入国家重要部门的计算机系统,破坏系统的安全性或获取 重要情报资料;干扰和破坏电视信号,等等。
2.动机冲突不明显。智能犯罪人对被害后果一般不能直接感知。因为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直接面对的是机器和数据、程序,并且很多情况 下被害人是无名的、未知的,这样,被害人的损失或痛苦不能直接刺激犯罪 人的感官,难以引起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反思与后悔,从而表现出罪责感轻 微的特征。日本学者西田修说:“要说犯罪感,恐怕拾起他人掉在路上的一 万日元钞票塞进自己的腰包,要比通过电子计算机搞到一亿日元现金其犯 罪感还要来得强烈些。”因为“他所做的是,对那威风凜灌的银行中的电子计 算机略施小计,然后大大方方地收起钱扬长而去。虽说钱拿走了,却看不到 潸潸垂泪的被害人。因为它是钻进采取了周密的安全措施的电子计算机里 把钱偷出来的,使电子计算机为自己工作,然后理所当然地得到了正当的报 酬而已。”即使是在公众的眼里,恐怕也有“不少人觉得利用电子计算机实施犯罪是一种智慧的表现,它既不像躲在黑暗中突然猛击行人头部,乘其休克抢走钱财的强盗那样凶狠残暴,又不像欺骗贫穷的老人,将其仅有的一点点退休金洗劫一空的骗子那样伤天害理。”
(二)认识特征丨
1.智力水平髙。智能犯罪中包含着高科技因素,犯罪人要实施这种类i 型的犯罪,首先要具备的条件就是高智商。只有高智商的人,才能驾驭科技| 含量高的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或生物技术等,并能够运用这些技术帮助其i 实现犯罪目的。与智力水平高相关联的认识特征是思维敏捷、灵活,并且具| 有创造性。智能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如截获无线电波源、破解密码等,为达到目的,他们需要提出无数的假设,有些假设如果一一验证,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智能犯罪人之所以能成功地、在较短的时间内实施犯罪行为,是因为其思维具有敏捷、灵活的特点,并且经常能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2.思维偏执。智能犯罪人一旦形成某一想法或信念,就会固守下去,他 们不会去判断其想法或信念的道德评价意义或合法性,也不会接受他人的 劝告或谴责。事实上,他们的想法往往极端偏执。有学者的研究发现一 大批更有‘思维头脑’的黑客,他们认为信息作为一种资滬,不应该被任何组 织机构占为己有,而应该完全公开。他们把这些信息公开发行,并认为对信 息事实真相的了解,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他们不去考虑这些数据 和信息对于其实际拥有者的意义,事实上,“ 一个企业组织也许会花掉大量 的资金来收集处理这些数据。这些数据是他们所拥有的财产,就像他们拥 有那些存储数据信息的仪器一样。许多黑客造成了他们物质上和金钱上的 损失”。〔2〕
3.法律意识薄弱。智能犯罪人表现出很突出的法律意识薄弱的特点。
很多智能犯罪人是法盲,尤其是游戏型的犯罪人。他们认为自己并无犯罪 动机,最多只不过是恶作剧而已。有些智能犯罪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 受谴责的,但认为自己并没有杀人、抢劫,只是运用自己的智力去挣钱,与其 他合法的挣钱方式没有什么区别。也有些智能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 法的,但认为法律离自己很遥远,只要自己犯罪技巧高明,就不会留下任何 蛛丝马迹。
(三)情绪情感特征
1.情绪复杂。智能犯罪人的情绪具有复杂性。①智能犯罪人普遍具有 冷静的情绪特征。一是因为智能犯罪人所具有的髙智能特征,使其极为自信,理智感强,因此,在处理日常问题或实施犯罪行为中的问题时,能表现出 冷静的特点;二是因为智能犯罪人经常面对的是需要细心与冷静处理的繁 杂数据,情绪不稳定是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的,因此,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 时会尽量保持情绪的冷静状态。②智能犯罪人在具有冷静情绪的同时,有 时也会表现出高激惹的情绪特征。这同样是因为其极为自信,自恃清高,容 不得他人的轻视或挑战。例如,在网络上遇到挑战其技术的人或有不顺心 的事,他们就会被激起一比高低的犯罪欲望。
2.缺乏道德感。智能犯罪人自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杀人、抢劫、强奸等犯 罪行为相比,道德的可谴责性要弱一些。事实上,在道德的可谴责性上,他 们的行为与传统犯罪是一样的,因为其危害后果往往极为严重,如网上色情 严重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交通安全系统的破坏会导致飞机、火车等失 事。智能犯罪人具有这种偏颇的认识,一方面是由于他们缺乏对犯罪后果 的直接感知,很少进行关于道德的反思,从而体会不到道德的可谴责性;另 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缺乏道德感,或具有错误的道德感,如为了治疗一部分病 人的疾病而盗窃其他病人的器官;为了达到科研成功的目的,向实验对象隐 瞒实验目的,进行非人道的医学实验;认为网络就是一个绝对自由、没有限 制的空间,可以为所欲为,或认为破坏网络是出于公益目的,为了唤起公众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视或帮助软件公司找出技术上的缺陷,等等。
(四)意志特征
智能犯罪人的意志具有两极性特征。一方面,难以抵御经济利益或恶 作剧之快感的诱惑;另一方面,在对技术难题的解决或犯罪行为的实施上, 表现出有恒性的意志特征,且这一特征十分突出。智能犯罪人往往是某种 技术的狂热爱好者,在攻克技术难题时,表现出强烈的进取心,不达目的替 不罢休。
(五)性格特征
智能犯罪人,尤其是游戏型犯罪人,大多具有内向、孤僻的性格特征。 “他们喜欢与机器打交道而不喜欢与人打交道。能够控制一台计算机,并同 大千世界里另一个与自己兴趣相同的人通讯,尤其吸引了许多天才的但不 善社交的男性青年。”〔1〕这是因为,对机器有浓厚兴趣的人,往往将其全部 的精力投入到对机器的构造、运行程序或数据处理等物化的事物的研究之 中,对机器外的人性化的世界,就没有多余的精力去应付,久而久之,就会形 成内向的性格特征,缺少与现实生活中的人交往的能力。但在网络虚拟环 境中,他们又可以与他人进行频繁交流,其交流对象大多是具有同样兴趣的 人,并且在网络世界里,他们才思敏捷,大有“任我遨游”之英雄气概。物欲型的智能犯罪人,其性格的内外向没有特别之处。
四、智能犯罪人的行为特征
无论是通讯领域的犯罪,还是计算机犯罪,由于其犯罪行为中都包含着 高科技成分,使其犯罪行为有如下显著特点:
(一)行为的隐蔽性
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绝大多数犯罪人是在隐蔽状态下实施犯罪行为 的,这使隐蔽性成为刑事犯罪活动的一种共性。智能犯罪的隐蔽性更为突 出,其表现有两点:
1.犯罪侵害的直接目标多是无形的。除物理性破坏类的犯罪外,多数 智能犯罪侵害的直接目标是无形的无线电波源、电子数据或信息。这类客 体在被窃取的情形下,其本身形态或存在状态,有时不会发生任何变化。即 使这类客体受到破坏性侵害,行为终了后对机器的信息载体也可以不造成 任何损坏,可以不留下任何痕迹或线索。因此,对于刑事侦査人员而言,这 种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难以发现线索、收集证据。
2.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与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分离。多数智能犯罪案件的 实施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如在互联网中,犯罪人可在任何时间内, 选择任一地区作案。犯罪行为在此地实施而犯罪后果出现在彼地或全国或 全世界范围内。在这种形式的犯罪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接触是远距离的, 甚至不需要与被害人有任何直接接触,因而对被害一方而言,犯罪人是隐形 的,犯罪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二)行为的连续性
智能犯罪人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就会表现出连续性的特点。 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1.行为本身具有连续性。某些类型的计算机犯罪,一旦犯罪人将某一 指令或程序装入计算机系统,它就会持续不断地发挥作用,有时甚至出现连 行为的始作俑者也无法控制和无法停止犯罪行为的局面。
2.犯罪心理的顽固性。智能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具有极强的顽固性,使 其不断地产生犯罪动机,从而使行为表现出连续性的特点。智能犯罪人犯 罪心理的顽固性受以下三种因素的影响:①某些智能犯罪所得到的利益与 其付出的犯罪成本或犯罪风险相比,利大而弊小。受趋利避害本能的支配, 犯罪人会连续不断地实施犯罪行为,以追逐高额犯罪利润。②智能犯罪是 一种以智力活动为主要特征的犯罪行为,相对于以付出体力为主的某些传 统犯罪而言,智能犯罪人在心理上具有很强的优越感,因而经常会产生以实 施犯罪来显示自己的聪明才智的欲望。③智能犯罪是一种“文明”的犯罪, 行为人大多缺乏罪恶感,在产生犯罪动机时,缺乏反对动机的制约。
(三)后果的严重性
智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非常严重,仅以财产损失计往往是常规犯罪案 件的几十倍到几百倍,而且所涉及的领域极其广泛。例如,电话信用卡被窃 每年使美国电话公司及其用户损失约5亿美元。美国保密服务局估计,每 年电信欺骗总金额髙达25亿美元,产业界估计这个数额在10亿美元至90 亿美元之间。〔1〕在计算机犯罪方面,据估计,美国因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 失在千亿美元以上,年损失在几十亿至上百亿美元,平均每起犯罪的数额为 45万美元。德国、英国的年损失额也是几十亿美元。〔2〕
智能犯罪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对政治与国家、社会安全方面的造成的危 害或潜在威胁。因为犯罪人可以通过解密手段,侵入关乎国家与社会安全 的信息系统,窃取绝密信息加以扩散或破坏系统安全设置,其行为后果极其 严重。例如,英国《独立报》在1999年披露,一个居住在伦敦、绰号叫做“数 据流”的年仅16岁的男孩,自己设计了一套被称为“探测器”的电脑软件。 然后借助国际互联网,把“探测器”的“触角”伸到了美国。他用这套软件监 视着与国际联网的美国国防部,窃取了数百个和五角大楼有往来的电脑用 户名称、账号。在1994年朝鲜核危机期间,他监听了美国情报局和决策人 的有关通信。此外,他甚至用同样的手段获取了美国战略核武器的情报以 及五角大楼里的人事档案。所有这些绝密情报都被他在互联网上广为扩 散。⑴
(四)手段的多样性
智能犯罪的形式十分繁杂,其作案手段多种多样,如偷窃机密、调拨资 金、金融投机、剽窃软件、盗码并机、窃取无线电波源、发布虚假信息、病毒破 坏、计算机敲诈恐吓、网上传播色情等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可以说,传统的 财产犯罪,都可以加人现代高科技元素,从而使犯罪行式与手段更为多样 化。
(五)手段的技能性
通讯、计算机、基因技术是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因而与之相伴而 生的智能犯罪就带有很强的技能性色彩,具体表现如下:①犯罪人具有一定 水平甚至相当高水平的相关知识。②犯罪人多采用高技术犯罪手段,有时 多种手段并用。③犯罪人具有很髙的智能水平,作案前通常经过周密的预 谋和精心的策划,以便顺利地实施犯罪,有的犯罪人为逃避打击,作案前还 精心设计反追踪程序或反侦査措施。
(六)手段的欺骗性
智能犯罪人作案手段有时具有欺骗性特征。欺骗性是传统智能犯罪的 典型特征,在现代智能犯罪中也同样表现出来:有的智能犯罪人利用伪造的 单据虚构不存在的交易,向金融机构和大公司诈骗巨额资金;有时在网上散 发“小投入、高回报”的陷阱广告,欺骗不明真相的人们投资;有的利用法律 的漏洞,为自己的非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非法从事人体实验;电脑病毒 设计者往往利用人们的好奇心,设计出迷惑性强的病毒,如曾流行过的“我 爱你(爱虫)”病毒、“库尔尼科娃(网球女明星)”病毒和“裸妻”病毒等,都会 诱发用户的好奇心,用户只要在猎奇心的驱使下,点击他们设计的程序链 接,系统就会受到病毒的感染。
(七)行为主体的年轻化
智能犯罪的主体有年轻化的趋势,尤其是计算机犯罪表现更为突出。 例如,2001年1 月,某地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405件, 其中网络案件11件32人。在这32人中,18岁以下24人,占75%, 19 ~ 22 岁的有5人,占15.6%。〔 1〕“实际上,大部分的黑客都是青少年,或至少是年 轻的大学生。”〔2〕这是由于青少年缺乏必要的判断能力,是非观念模糊,自 我约束、自我判断的能力偏弱,反叛性、好奇心强,极易沉溺于“网络亚文 化”。在青少年的认识中,黑客具有髙超的编程能力和游戏性格,是英雄式 的人物。因此,黑客易成为具有良好智力条件的青少年模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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