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建主义——权利与义务的连锁
面对加洛林帝国解体后西欧多元化的复杂政治格局, 我们将考察的焦距对准法兰西。因为它是欧洲大陆政治发展的典型, 它的封建主义是西欧中世纪的代表。
西欧的封建制度渊源很深。其一是日尔曼人的亲兵队习俗, 若干战士自愿依附于某个有经验有名望的战士。在法兰克时代, 这种习俗已演变为领主与附庸的关系。附庸效忠于领主并为其服兵役, 领主保护附庸。查理·马特的采邑改革正式将附庸制度与采邑制度结合起来,领主将一部分土地以采邑的形式赠予附庸, 作为对附庸服役效忠的酬劳。采邑由附庸终身占有,不得世袭。 其二是古罗马的保护人与被保护民的制度。若干农民托庇于某个大地主,受其保护, 向保护人提供劳役和贡赋。保护人则以地产赐予他以抵充劳务报偿。
封建制度在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帝国时代已经逐渐形成。 到加洛林帝国末期繁盛起来。10—11世纪的法国,封建制度达到鼎盛, 是西欧封建制度的最典型形态。
封建制度的确立是当时特殊社会环境的产物。首先,自罗马帝国崩溃后的数百年间, 西欧没有建立起稳定而强有力的政治秩序。在大部分时间里,特别是在加洛林帝国末期, 中央政府无力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抵御外来侵犯。当时内战和外侵十分频繁,盗匪遍地,杀人劫掠, 法纪荡然无存,强权即是公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只得自发地联合起来, 组织共同防御,这种联合只能是地方性的,以地方上某个强者为核心。 强者保护弱者,弱者服役于和效忠于强者。其次, 在那个商品货币经济极度衰退的时代里,货币十分短缺。土地成为政府支付官吏和军人、领主酬劳附庸、地主支付佃农的主要手段。 由此形成了对土地的层层分封。日尔曼和古罗马的传统在这种特定情势下,终于成长为封建制度。
封建制度的核心是军事封地制度。一个大领主将土地分封给附庸,其条件是附庸必须为领主服兵役。这种土地称“封地”, 它与采邑不同,可以世袭占有。 得到封地的附庸往往又将土地分封给自己的附庸——亚附庸或次亚附庸。这样辗转封赠,直到最小的附庸“单甲骑士”。结果形成以土地分封为基础的封建贵族等级制度。在这个等级系列上,处于顶端的是国王,他在名义上是全国土地最高所有者, 是全国贵族的宗主。其次是国王的直接附庸,包括公爵、伯爵、大主教、 大修道院长等大贵族。再次是男爵、子爵等,他们是大贵族的附庸。 封建阶梯的最下层是单甲骑士。整个阶梯可以达到10级或20级。其中, 除了国王和单甲骑士外,大部分贵族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附庸, 又是领主。相对于封给他土地的人来说,他是附庸, 而相对于从他那得到土地的人来说,他又是领主。在这种制度下, 没有一个人对土地具有完整的绝对所有权,几乎任何一块土地都由多人分级世袭占有。
领主与附庸、宗主与封臣的关系完全是私人性质的, 它以契约为基础,包含着双方互相忠诚和互相保护的双重承诺。 这种关系由习惯法所规定,它的正式建立还需履行一定仪式, 即“臣从宣誓礼”或“赐封”仪式。在臣从宣誓礼上,受封者跪在领主面前, 把自己的双手放在宗主手中,宣誓表示效忠。忠诚宣誓称“誓约”(foi),誓词是:“我宣誓像一个人对他的领主所应作的那样,效忠于你,依附于你。”然后,领主将封地“赐封”给受封者。将一面旗子、一根木杖、 一张契据,或一根小树枝和一块泥土交给封臣, 作为封赐土地和许诺庇护的象征。如受封者为主教和修道院长,还要另授指环和权杖。 封地由受封者世袭占有,但主要由长子世袭,但每代人继承封地时, 都要重新履行受封仪式。
这种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领主有义务保护附庸不受侵害,对附庸之间的争讼作公正裁判。 附庸对领主的义务有服役、陪审和援助,即为领主服兵役(每年约40天)和宫廷劳役、参加领主法庭。当领主被俘时缴纳赎金, 当领主长子获骑士称号或长女婚嫁时给领主纳贡。这种赎金和贡赋统称为“助金”。 领主的权利有:要求附庸效忠和服役,当附庸的继承人未成年时, 有权成为他的法律保护人,有权将无人继承的封地收回, 有权没收那些违背契约的附庸的封地。但必须由与他的附庸同一等级的贵族组成的法庭判决后,才能行使没收的权利。领主只是法庭主持人。 附庸的权利有:有权只接受与他同一等级的贵族的审判, 有权谴责领主不公正行为和不提供必要的保护等等。
诚然,这种契约没有可靠的保障,为迫使对方履行义务,常常要诉诸武力。但它仍然是封建秩序的基础。 由此产生的契约观念和相互的权利义务观念,对西欧国家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因为这种观念与绝对专制和非理性的服从是不相容的,也与中国商周时代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分封制度不同。契约关系承认了贵族的等级特权,但也承认了契约双方的某种平等。除此以外, 契约关系也渗入地主与农民的关系,它使西欧摆脱了奴隶制, 从此每个人尽管等级地位不同,权利义务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参与契约, 而不再被简单地视为物品。
在封建制度下,法国社会形成蜂巢状的社会结构, 由一个个独立的互不统属的公国伯国组成。 公爵伯爵们在自己的领地上享有独立的权力,可以自行征集军队、组织司法审判、管理行政和财政。 当时王权极度衰弱,无力过问各大公国的内部事务,他们只受下级附庸独立性的制约。这些附庸在自己的领地上,也经营起独立王国,目无上级。国家名义上由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联系为一个整体, 而实际上是极度分裂的。国家的纵向联系就是一层层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这种关系属于私人性质的,因而缺乏稳固可靠的保障,比较脆弱。附庸的离心力很强。 当时还盛行一个原则,即“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领主对隔级附庸就连名义上的管辖权也没有。
另外,封建制度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它不久就变得杂乱无章。 在某种场合,一个人以继承、婚姻和买卖等手段而占有几处封地, 这几处封地分属几个领主。这时,他就同时成了几个领主的附庸。 当这几个领主之间发生战争时,他要参加双方作战。在另一种场合, 某一封地的领主在另一封地上可能成为他的附庸的附庸。有时, 领主与附庸共同成为另一领主的附庸。如此等等。这更加剧了混乱和无政府状态。
可见,封建制度是一种层层无限分权制度, 它将国家政府的权力分散到各级封臣手中,使中央集权成为不可能。 它形成一种网络式的权力与义务的连锁,而不是单向的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 但同时它也造成了王权式微,贵族坐大的封建割据局面, 阻碍了实现民族统一和政治稳定。在王权成长起来之前,封建战争成为十分平常的事,甚至为习惯所认可。附庸对国王的战争在封建法上也得到认可。
二、封建秩序下的各等级
封建制度以等级划分为特征。在这种制度下, 社会划分为壁垒森严的等级,每个人都被纳入这个等级体系,具有特定的等级身份。每个等级都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国封建制度鼎盛的时代, 社会区分为贵族、农民、教士、市民几个等级集团。 其中每个集团内部又有等级差别。这个等级体系是法国中世纪最基本的社会政治结构, 直到18世纪末都没有实质性改变。法国等级制度比较系统,等级界限严格清晰,这在欧洲各国中是最为突出的。
1农民(vilains)
在农业社会里,农民总是居民的主体,是最主要的生产者。在封建制度下,农民处于社会最低层。在法国,由于土地分封的结果, 所有农民都隶属于领地的主人,但隶属的程度有所不同。
农奴对领主的依附程度最深。他们一般是从前奴隶的后代,称塞尔夫(serfs)。他们在人格、土地和司法三种关系上,都依附于自己的领主。其中每一种依附都与相应的租税和义务相联系。 这些租税义务都被习惯法固定下来。与人格依附相联系的是人头税、 结婚税和继承税,以及繁重的劳役和献纳(即任意税)。 与土地关系依附相联系的是缴纳属于租种领主土地而产生的租税和义务, 服徭役和交代役租。与司法依附相关的是其争讼由领主法庭管辖, 诉讼时缴纳司法税。此外,他们还要向领主交纳市场、桥梁、道路、渡船等税捐。 领主垄断磨房、面包烤炉和葡萄压榨机等设备, 农奴使用这些设备还要付费。
农奴是社会的最低层,处境十分悲惨。他们被固着在土地上, 没有人身自由,随土地而转让,其权利难有可靠保障。 领主对他们的统治权几乎是无限制的。他们每年要为领主服近半年的劳役。 在司法上也缺少抵御领主欺压的有效手段。领主及其司法代理人行使专横的司法权,领主的司法权通过任意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等方式, 成为领主聚敛财富的手段。农奴不能向任何法庭上诉。一位13世纪的法学家曾说过:“在你和你的农民之间,除了上帝没有别的法官。”转引自瑟诺博斯:《法国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53页。但比起奴隶来, 他们的境况已经有了改善。他们不再被当作主人的物,而是主人的人。主人不再任意杀死或卖掉他们,也不能无故剥夺他们的租地。
另外一些农民称维兰(vilians),意为“领地上的人”。他们是永久性佃农。与农奴不同,他们在人身上是自由的, 不负担与人身依附相关的义务。维兰一般是法兰克移民的后裔。他们有权离开领地, 可以在任何地方娶妻,世袭占有土地。 但他们在土地关系和司法上仍依附于领主,并负担与此两项依附相关的租税义务。不过, 他们负担的租税义务都由契约或传统所规定,不能由主人任意剥削。 与农奴相比,他们的劳役较轻,对领主处于半依附状态。
所有农民都没有任何政治权利, 封建的领主与附庸的关系不适用于领主与农民的关系。他们负担许多卑贱的义务, 但却没有贵族的那些政治的和社会的权利。他们除了以逃亡、骚乱、起义来反抗压迫外,很少有效的政治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呼声。 政治进程与他们无关。他们生活在庄园里,每一个庄园就是一个独立王国, 领主在这里行使着绝对权力,不受更高一级权力的制约。农民不仅是他的佃农, 还是他的臣民,在政治、司法和社会生活方面,受他的管辖。 领主对农民的权力具有家长权力的性质。 整个庄园就是一个宗法性的政治单位。封建制度使贵族内部权力无限分散, 而在农民身上却实现了近乎专制和极权的统治。
但中世纪农民也享有一些好处,如法律规定不许把他们赶出土地,年老体衰时,领主有责任照顾他。有许多假日调节平时辛苦的劳作。 他们还不必服兵役,充当贵族的炮灰。这些多少减轻了他们的苦难。
12世纪以后,银的流通数量增加, 货币地租逐渐取代了劳役地租。领主把依靠农民劳役耕种的保留地出租给农民耕种, 收取货币地租。到13世纪时,劳役已经很少见,甚至完全消失了。 当农民积攒了一大笔款项时,就可以仿照城市市民的榜样, 从领主那里买到一个成文契约,称“特许状”。 特许状把农民对领主承担的各种义务固定下来,领主承诺不向农民要求额外的负担。 特许状还把每种犯罪的罚金数目开列出来,对应受财产没收处分的罪行也作出了规定。
货币地租的采用和特许状的颁发, 对改善农民的地位和经济状况有重要意义。它使农民从繁重的劳役负担和束缚下解放出来, 通过价格革命的作用,农民的负担会相对减轻。 特别是特许状第一次使领主的任意专断的权力受到了限制,这是农民获得自由的开始。 农奴在获得特许状后,就变成了自由人。实际上,日尔曼人丧失自由的时间并不长。封建化过程完成后,接着就开始了封建制度的解体,个人又获得新形式的独立和自由。由于各地区封建化进程不同步,一些地方的自由人开始失去自由时,另一些地方的农奴已开始恢复自由。所以这个使他们获得自由的文件称为“解放特许状”(charte de franchise)。特许状的实行使农奴的人数开始减少。
2贵族(nobles)
贵族是骑马作战的武士、采邑的持有者和政治上的统治者集团。 因为这些特征,他们与其他集团区别开来,形成一个世袭的、 自我封闭的特权等级。
贵族的产生及特征与当时的军事组织和作战技术有关。 在中世纪初期那个强权政治时代,军队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军队中的地位决定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当时的军队以重装骑兵为主体, 只有他们才被称为“兵士(miles)”。而携带弓剑的步兵则被称为“扈从”,在作战中只起到被人轻视的辅助作用。
那时的战斗往往是分散的个人决斗,所以骑兵个人的体力、 技能和防御装备十分重要。为此,他们需要专门的训练。 频繁的封建战争本身对他们就是一种训练。在战争间歇期间,他们则以打猎、 比武和进行模拟战争的游戏以娱乐和消遣。打仗是他们的职业, 是他们的荣誉,也是他们的权利。所有的贵族都是武士、战士、骑士。 就是国王和那些最大的贵族们也都经常披挂上阵,组织和直接参与战斗。 一个国王或贵族的权力、地位,往往取决于他在战场上的表现。
骑士的装备非常笨重昂贵。包括矛、盾、头盔和遮盖全身的铠甲,还有四匹马和一个仆人。仆人替他背负盔甲和盾牌,牵引战马, 在战前帮他穿好铠甲。四匹马包括行军坐骑、打仗坐骑、 仆人坐骑和驮载食物和帐篷的马。这些装备都要由骑士自己负担,此外, 他还要带足战斗所需的食物。
由于装备一个骑士的开支很大,普通农民根本无能为力, 只有那些拥有大片领地的人才能负担得起。反过来说, 一个大领主要使他的附庸成为骑士,为他作战,就要使他持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也就是封给他采邑或封地。所以,骑士与封建制度联系在一起, 采邑或封地是骑士制度的物质基础。所有的骑士都是土地贵族,是领主或封臣。 后来采邑演变为世袭封地,打仗的义务与封地占有分离, 即使附庸的后代不能打仗,仍有权占有封地。 骑士的家族与他的封地永久性地联系在一起。11世纪以后, 封地持有者开始把自己封地的名字加在自己名字后面。
贵族作为领地主人,首先是土地占有者, 但在国家权力分散的封建制度下,贵族在领地上还是政治统治者。 贵族在自己的领地上建立起城堡,城堡既是贵族的宅第和统治中心,又是他防御外侵的碉堡, 也是战争中附近农民的避难所。作为领地的占有者, 他收取领地上的一切收入,决定领地各项事务,统治领地上一切居民。 他的领地构成一个独立王国,他则是这个王国的具有全权的主人。
到12世纪的时候,骑士们形成了一个封闭的团体,即骑士团。 它由所有的武士构成。他们为一种共同的最荣誉的职业情绪联合在一起,即具有共同的职业以及由此而来的优越感和道德准则(即骑士道德),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等级。他们内部通婚,要进入这个团体, 必须履行一定手续,举行特殊的仪式。但骑士的资格是世袭的, 非自由人的后裔被禁止授予骑士称号,领主也不能把农奴提升为武士。 在骑士团内部,大家都是骑士,都是贵族,在这一点上大家是平等的。 但因占有土地数量不同以及土地分封的结果,贵族内部却有着实际上的不平等。他们具有不同的爵位和地位,层层结成领主与附庸间的关系。 领主与附庸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的,但却不是平等的。 处于金字塔顶端的是国王,从国王依次向下,直至最低级的武士,即单甲骑士, 他们的封地仅能提供一个骑士的费用。
到了13世纪,贵族等级扩大。 原来骑士的随征仆役的地位逐渐上升,称为“绅士”,被视为出身高贵的人。并且这种资格可以世袭。这样,他们也进入了贵族集团。他们有自己的封地, 但不够装备一个骑士的费用,成为贵族等级秩序中的最低层。 有些富家子弟在未履行“授甲”仪式成为骑士前,也称绅士。贵族等级扩大的结果, 使所有打仗的人都成了贵族。
3市民(bourgeois)
直到11世纪,法国世俗居民的主体主要仍由贵族和农民构成。 他们都属于乡村居民,即使是国王和大贵族, 也往往居住在乡下自己的庄园里。罗马时代的城市虽然存在,但已极度衰落。 它们一般是主教的住节地,往往还是伯爵住节地,但已失去了政治、 经济和文化中心的作用。城市的居民主要是替城市领主和主教们服役的奴仆和工匠。其地位与乡村农民没有区别。
自11世纪末叶起,城市发展起来了。人口开始增加,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对领主的依附程度也有所减少。市民等级开始形成。 “市民”这个词最早于1007年出现于法国。参见亨利·皮雷纳:《中世纪的城市》,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3页。在法文中,它是由德文城堡(burg )这个词派生出来的。当时城市是设防的,周围由城墙圈起来, 住在城墙里的人就是市民。11世纪起,市民指居住在城市里的人。马克斯·韦伯认为,中世纪市民的特征在于,他们有共同的法律和法庭,有程度不同的自治的行政机构。成为一个公民,就意味着受一种法律的约束,参与市政官员的选举。参见D.希特尔:《公民:世界历史、政治和教育中的公民理想》,第21页。市民是一个新的等级,其生活方式、社会地位、 精神气质等与乡村的贵族和农民迥然不同。从政治学角度看,市民就是公民。“公民”(citizen)概念表明它与城市有关。不仅英文,其它欧洲语言也表明这一点,如法文citoyen,西班牙文cuidadano,德文Burgertun。自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这种身份在西方已消声匿迹,随着城市的复兴,公民又重现于政治舞台。罗马法的复兴,带来了对罗马法中公民身份的精细的研究。公民理论家亚里士多德所阐述的希腊人的公民观念,也随着“亚里士多德革命”的影响而为欧洲人所熟知。希腊罗马人的公民观念启发了中世纪的欧洲市民的自我意识,他们的行为也极力效仿其古代的先驱。
起初城市都归某个教俗领主管辖。市民的来源十分复杂, 其法律地位也完全不同。其中有自由人,有农奴。 工匠和小商人构成市民的大多数。城市里也有僧侣和教士,但他们不是市民,没有市民的义务。城市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密集的人口,它使人们能够经常交流思想感情, 易于形成集体观念和力量。在同一个城墙里的共同生活产生了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把同一城市的居民连系在一起,大家承担共同的义务,竭力组织起来管理公共事务。工商业活动产生的自由精神, 驱使他们力图摆脱封建关系的束缚,为城市的独立而斗争。
城市以各种方式摆脱领主的封建统治, 获得不同程度的独立地位和自治权利。包括金钱赎买、起义暴动等。还有些领主看到有利可图,把领地上的衰败市镇或乡村组织成为自治或半自治的城市, 以吸引定居人口,繁荣贸易。
城市自治权利和城市自治机构的法律基础有两种。 一种是城市居民联合起来,共同订立一个互助的誓约(conjuration),根据这种誓约组成一个自治团体。这种城市叫“宣誓的自治市”或“公社”。“这种组织,在当时的人看起来,是一种新的发明。 创立这种城市的感情基础在罗马时代是不存在的。 古代的城市组织是建立在对城市的非个人的权力的服从上面;和它相反, 新的城市组织产生于一群人自愿的联合,这种联合,如同附庸和领主的关系一样, 是被一种忠于个人的誓约所约束,它的目的是要确实地获得个人的帮助, 甚至必要时得到武力的支持。但是,这个誓约不是把两个地位不平等的人联合在一处,来谋求个人的利益,而是把许多地位平等的人结合在一起, 为了保护团体的利益。”瑟诺博斯:《法国史》,第181—182页。另一种是城市的领主与城市全体居民之间订立的一种契约,它以领主向城市颁发“特许状”的方式,解放城市居民。 特许状对领主的专断权力进行了限制,它往往给城市居民以人身自由, 对市民应缴纳的租税及各项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因为城市争取自由和领主给予城市自治权的行为都是个别行为, 所以城市的自由和自治权是千差万别的。 从近乎完全的自治到只有很少一点自治权不等。按城市获得自治权的等差,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城市公社。城市如获得建立公社的权利, 一般说就获得比较充分的自治权,成为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权力、能持有财产的集体法人。它有自己的市政机构,具有行政权及初级司法权, 但高级司法权仍在领主手中。有的城市的市长由国王在城市推举的候选人中任命, 有的则完全自选,不经国王指定。个别城市掌握完全司法权。 另一种是没有建立城市公社的自由城市。 它们依据领主的“特许状”而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利。这类城市多都是一些小城市, 其中许多都是封建领主建立的。它们独立性较差,没有自治的行政机构, 由领主的代理人统治。
由于在封建秩序内,凡地皆有领主。 所以城市的土地也都属于领主。在名义上,一切城市仍受领主统治。城市像一个附庸一样, 对领主承担封建义务。所以, 独立自治的城市仍被纳入到封建的封君封臣关系网络之中。这是中世纪城市与古代城邦不同之处。但城市居民以自由条件领有土地, 对领主不负担封建义务,没有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领主对城市土地的占有权主要体现在城市向领主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地租上,所以, 城市的居民不再是农奴,而是自由人。他们可以自由买卖土地,自由迁徙、 结婚或缴纳固定的租税和罚金,受自己的司法机关审判等。习惯法甚至确认,农奴逃到城里一年零一天,也自动获得自由身份。所以当时流行一句话:“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城市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在许多方面仿佛是古典城邦的复活,也是近代国家制度的雏形。城市生活中培育出来的市民精神,是近代政治思想的重要的直接来源。
4教士(clercs)
封建时代的法国是基督教的一统天下。几乎所有居民都是基督徒,天主教会的严密组织,控制了从城市到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在这种情况下,教士构成一个特殊的社会等级,发挥着重要的政治作用。 教士们的本来职责是宗教事务,他们卷入世俗事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
第一,教会通过信徒捐赠、国王或贵族们的赏赐等方式, 掌握了大量地产。每个主教区,修道院或教堂都有一块领地, 这些土地属于教会,但收入归教士享用。 那些管理教会地产的教士——主要是主教和修道院长,同时成为封建贵族。他们与世俗贵族一样, 被纳入封建关系的网络之中。他们是国王或某个大贵族的封臣, 又是一些小贵族和农民的领主。他们同样具有领主和陪臣的权利并担负相应的义务。 所以国家政治事务与他们息息相关。
第二,教士们负责指导信徒的精神生活和宗教信仰, 主持宗教仪式,通过这些宗教活动,他们可以间接地参与政治。
此外,教士们是当时社会上最有教养的阶层。 国王和贵族们往往聘请他们充当顾问,甚至充任重要官职。
根据教士与世俗生活关系的远近,可把教士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正规教士,包括托钵僧、修士、修女。他们是出世修道僧侣, 脱离世俗生活,集体居住在修道院里或云游行乞,以独身、禁欲、苦行相标榜,终生从事祈祷、读经、传道、劳动和研究神学等活动; 第二类是世俗教士,他们一般不结婚,但却与世俗民众生活在一起, 直接负责信徒的宗教事务,管理教会财产等。在教阶制形成后, 世俗教士分为若干等级,自教皇以下有枢机主教、大主教、主教、神父等, 与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相适应。第三类是后来出现的“削发教士”, 他们的标志是头顶削发,担任抄写公私文件的工作。 由于他们很少参与宗教生活,所以可以结婚。
三、封建政治秩序的主要特征
欧洲封建主义起源于法国,其组织形式也以法国最为严密,最为典型。它对西方政治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封建主义全盛时代,封建主义渗透到各个领域。 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军事制度,又是一种政治制度。作为政治制度, 封建主义具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
第一,封建主义是中世纪法国统一的一种方式, 但它实际上是一种分裂割据。封建制度是一种区域政治组织形式,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层层分权的政治体制下,形式上的政治统一与实际上的地方割据相结合, 国家分解为无数地方性政治单位,不同层次的权力交叉重合,国家权力的重心在下边。在这种制度下,任何大规模统一的政治单位都难以存在。
第二,政治统治权是封地拥有者的特权, 对封地的私人权利与因据有公职而来的公共义务相混淆。一个人拥有一块领地, 同时也就享有这块土地上的独立的政治权力。占有封地,便占有相应的公职, 而公职反过来说又是土地的附属物。封地和公职又都是世袭的。这样一来,便把公共权力私有化了。
由于不存在公共权力,也就不存在对公共权力的义务和忠诚。 中世纪的人将忠诚指向私人。信守对某个人的誓约和诺言是那时臣民的道德。西欧人的公共权力观念是后来在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说的影响下才形成的。
第三,政府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在典型的封建制度下, 不存在君臣之间的关系、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 它们都转化成领主与封臣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一种私人性质的契约, 根据这种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的, 领主虽然比封臣具有较多权利,承担较少义务,但却没有对封臣的绝对统治权。 封臣必须忠于领主,服从领主的公正统治(主要体现在司法审判上), 但以领主依照法律进行统治为前提。契约中的任何一造违反契约, 另一造就不再受义务的约束,并有权采取行动予以纠正。在实践中, 由于双方之外往往没有一个更高权威来对违约行为进行裁判和强制执行裁判, 双方关于违约的争执往往诉诸私人战争来解决。
法国的王权是从封建主义的体系中成长起来的, 国王本来的地位是全国的领主,它的君权与对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权混淆不分,或不如说君权消溶于土地所有权中。中世纪领主与附庸的关系,在人们的习惯中和观念上影响了人们对王权及后来国家公共权力的看法。
第四,法律之下的有限君主权。封建关系的私人契约性质, 决定了它必然反对绝对权威。封建政府被认为是法律统治下的政府, 不是人统治的政府。任何君主或领主, 无权将个人意志随心所欲地强加于臣民。法律是习俗或上帝意志的产物,政府没有也无权制定法律, 君主和贵族的权威仅限于“发现”法律,颁布行政法令使法律得以实施。
由于上述情况,封建制度必然导致君权微弱。 国王只是一个最高一级的领主。他不是政治权力的核心,没有自己的官僚机构, 政治权力分散在无数大大小小的贵族手中。这些贵族不由他任命, 不受他支配。他不掌握自己的军队和税收,这些靠他的直接封臣为他提供。 他的司法权也仅及于自己的直接封臣。对于国内大多数臣民, 国王只是通过第二或第三道手和他们发生关系。在这种制度下, 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家以及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和国家管理。 近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即在一定领土上对特定居民的最高统治权,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根本不存在。不过还应该看到,如H.米提斯指出的,“没有一个中世纪国家完全封建化”。“最高封建领主的地位虽然重要,但它从未成为中世纪君主的唯一基础。国王不仅是封建宗主,他还被视为人民的首领和保护人,教会的卫士,上帝在地上的代表。”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394页。这几重身份对国王的权力地位也有相当的影响。
四、封建主义下的王权
下面,我们具体考察一下封建秩序下的王权以及王权突破封建主义束缚不断成长的历史发展。这也是中世纪封建国家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变的过程。在法国发生的这个过程也是欧洲同样进程的典型。
1卡佩王朝初期的王权
9世纪末,加洛林系的君主极度衰弱无能, 面对外敌侵扰和内部分裂,一筹莫展。888年,法兰西贵族们违背惯例, 向罗贝尔家族的巴黎伯爵厄德行臣从宣誓礼,推举他为国王。 因为他曾抵抗了诺曼人的入侵,保卫了巴黎。但仍有一些贵族拥戴加洛林家族的国王。 此后100年间, 罗贝尔家族与加洛林家族展开了争夺王位的残酷斗争。最终罗贝尔家族获得胜利。987年,加洛林家族绝嗣, 贵族们将罗贝尔家族的雨格推上王座,从此以后数百年间, 王权一直控制在这个家族手中。由他创立的新王朝称卡佩王朝(987—1328年)。
卡佩王朝的建立,仅仅是一个新的家族取代了旧的王族, 它并没有带来任何新的气象。卡佩王朝的国王继承了加洛林家族的王位, 同时也继承了一个软弱无力的王权。 面对加洛林王朝留下来的四分五裂的局面,新王朝束手无策。在近百年间, 任由法兰西全境遭受无休止的战祸,无所作为。
卡佩王朝的君主拥有两种性质不同的权力。作为国王, 他名义上是全国一切大贵族的宗主。作为贵族,他有自己的领地。
国王是最高一级领主,各地的大贵族是他的附庸, 他在名义上有权要求这些贵族忠诚并尽义务。但实际上, 国王与大贵族之间的关系完全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当时, 法国被一些公爵和伯爵的大领地所分割。这些公侯们在自己的领地上几乎拥有绝对的权力。 他们可以铸造钱币,征收赋税,主持审判,征集军队。 在他们的领地上建立起独立王国。与这些大领主相比,法兰西国王即使不是最弱的一个, 也绝不是较强的一个。这些大贵族在最好的情况下, 承认国王是同辈中的第一人。而实际上,他们常常根本不把国王放在眼里,不向国王履行任何封臣的义务。有的还是国王的敌人。
国王自己的领地以巴黎和奥尔良为中心,面积不大, 称为“法兰西区”或“法兰西岛”。在这块王室领地上,国王的权力也是十分有限的。 附庸们只在名义上承认国王为领主,只要有可能, 他们就要摆脱国王的控制,凭借坚固的城堡,割据一方,甚至在交通要道上拦路抢劫。国王从巴黎到奥尔良,也需要武装护送。 为了制服自己领地上这些桀骜不驯的贵族,卡佩王朝用了近百年的时间。
卡佩王朝初年的国王与普通大贵族没有什么重大区别。 他们以带领骑兵卫队和附庸队伍到处打仗为业。他们没有固定的驻跸地点, 带着一群侍从从一个庄园走到另一个庄园,消费那里积蓄的贮藏。 国王与这些侍从便构成所谓的“宫廷”。政府的事务很简单。 审判的方式就是令诉讼双方决斗。而普通农民和一般民众案件则交给管家审判。 审判事务使他们得到罚金。王室的收入也很微薄,主要是从自己领地上征收来的实物。为了积蓄点钱财, 有一个国王甚至到诺曼底男爵那里去当兵,还抢劫路过他的领地的意大利商人。
尽管国王的财富、力量、影响使他无力行使国王的权威, 但他仍具有超越所有贵族之上的特征,即他是国内唯一经过涂油的合法君主。这是所有贵族都承认的。
作为合法的君主,他是全国的军事领袖,是所有大贵族的领主。 大家都应该向他行附庸臣服礼,宣誓效忠, 承认自己的职位和领地是他赐封的封地。在理论上,“法国国王从未放弃最高统治者的地位。”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120页。相应地,法国封建诸侯也从不是地方的主权者。 无论从名义上还是所享受的特权上,他们从未达到主权者地位。 国王们只是将其视为临时性的政府。同上,第120页。由于卡佩王朝初期实力不强,所以无力强迫贵族们向他效忠和履行义务。当卡佩王朝强大起来时, 国王的名位便是他向贵族要求权力的法律依据。毕竟只有他才是法兰西统一的代表。
国王的名位也给他带来一些实际的权力和影响。
首先,作为最高领主,国王有权干涉各公国伯国的遗产继承问题。例如当勃艮第公爵无嗣时, 虔诚者罗贝尔就强立自己的儿子为公国继承人,使勃艮第成为卡佩家族的领地。 成功的干涉成为扩大王室领地的重要手段。
其次,在对外事务方面,国王作为法兰西代表得到各国的承认。 他与其他国君互换使节,与其它王室联姻,与邻国争夺土地, 直至动员全法国与外国作战。国内的贵族也承认,当国家面临危机的时候, 国王便是对外作战的统帅。可以征集和调动附庸们的军队,按法兰克人传统,决定宣战与媾和。
最后,作为国家统一的代表,国王常能得到教会和城市的支持。 教会由于它的信仰与利益,是国家统一的坚定的拥护者,支持国王建立和维护国内秩序。 城市在与贵族领主的斗争中,往往希望得到王权的支持,因而与王权结成联盟。
自11世纪起,国王即位时由主教行“涂油礼”。 即用香膏掺和一种上等香油涂身。涂油仪式源自《圣经》中记载的以色列诸王, 圣油据说来自上帝。通过涂油仪式, 王权便被赋予一种神圣的和神秘的色彩,迥然有别于其他贵族。民众相信,通过涂油仪式, 国王便有了一种超自然的力量,能够创造奇迹,医治百病。如划一个十字, 就能使伤口愈合。他还能通过触摸治疗“瘰疠”病,像耶稣一样用圣水为盲人治疗等。 对国王创造奇迹才能的信念, 在中世纪人们的心理上树立起一种非凡的形象和精神力量。
卡佩王朝诸王深知王冠的价值。 他们采取两项措施使王冠保持在自己家族中的连续性:
第一,国王生前就把儿子立为嗣君,并使其得到贵族的承认。 987年,雨格便指定他的儿子罗贝尔为继承人, 要求所有大贵族向罗贝尔行臣服礼。996年,罗贝尔继承父位,顺利登上王位。 从此开创了国王生前选立后嗣的惯例,贵族们也尊重这种惯例。 法兰克人遗留下来的由贵族选举国王的做法流于形式。 当菲利浦一世指定他的儿子路易六世为王位继承人时, 贵族们没有经过选举而是通过欢呼通过了这一决定。路易七世也以此种方式获得王位继承权。此后, 这种继承方式便成了一种习惯法。在那个时代,一切职位都已变成世袭的,所以王位的世袭便很容易被人们所接受。此外, 那时的王位对追求权力的野心家的吸引力也不大。这多少也减少了对卡佩家族的威胁。
第二,只能有一个王位继承人,并且是男性, 国王的称号成为不可分割的。它不再像法兰克时代那样,在国王的儿子们中间平分。 这样一来,王室的权力和土地不再有被瓜分的危险。 但以前的习惯仍有影响,国王要把一部分领地赐他的弟弟和小儿子。 这种做法使法国统一推迟了两个世纪。
这些措施由于卡佩王族的幸运和某些偶然因素而发挥了作用。 在几百年间,每个国王都有男嗣,并且常常只有一个儿子。因此, 避免了关于王位继承问题上的你死我活的斗争, 也减少了王室内部分割王室财产的内讧。此外,大多数国王的寿命都较长,因此, 当他们死去时,他们的儿子多已长大成人,有能力掌握王权。
卡佩王朝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法国最终走上统一的重要因素。
2王权的成长与封建主义的衰落
进入12世纪,法国经济复苏,银的流通量增加, 商业贸易出现繁荣景象,各地之间经济文化联系加强。人们要求结束战乱, 向往和平安定的情绪萌发。王权成长的适宜气候出现了。
卡佩王室领地位于塞纳河及卢瓦尔河中游,为南北贸易必经之地。商业的发展,使国王的货币收入大大增加。城市的发展也使国王获利。12世纪时,城市独立自治运动进入高潮。卡佩王朝与城市结盟, 支持城市的发展,帮助城市摆脱地方领主贵族的控制,获得自治权。 路易六世颁发的“洛里特许证”成为其它城市争取公社自由的范本。 路易七世向城市颁发的特许证有25起之多。 他的儿子腓力二世对41个旧城市和43个新城市颁发了特许证, 追认它们的特权或批准它们成立的自治公社。城市则以金钱和军队支持王权。 这种王权与城市的联盟并不总是稳定的。但在制服大贵族和加强中央权力方面, 卡佩王朝毕竟得到了重要的同盟军。
王室领地内的理姆具有宗教文化中心的地位。在整个混乱时代, 塞纳河与玛恩河流域的主教区都“像蜜蜂般地紧密地依附理姆, 把它看作法国教会的母亲和头脑。”“在政治上、宗教上和文化上, 法兰西岛是所有那些破碎、分裂、 散漫省份中的最健全而又最有力量的地区。”汤普逊:《中世纪社会经济史》,第383页。教会和教士们常受封建割据之害, 成为无法无天的大贵族蹂躏的对象。他们往往也支持王权,用金钱充实国库, 并在自己领地上为国王召集军队。
这样,卡佩王朝逐渐具有了法国“新的焦点”的地位。 为了树立国王的权威,建立新的政治秩序, 卡佩王朝首先要在自己的领地内扫除障碍,实现真正的统治权。然后,通过两个途径向外扩张王权:其一是通过征服、联姻和继承等方式,扩充王室领地;其二是恢复对各大公国、伯国的真正宗主权以及确定隔层陪臣对君主的效忠。通过这些方式,王权巧妙地使封建制度变得对自己有利,使国王由最高封建领主的地位逐渐向民族的主权者、一国之君的地位转变。
腓力一世(1060—1108年)是第一位致力于在法兰西岛树立国王权威的国王。他的两位后继者路易六世(1108—1137年)和路易七世(1137—1180年)经过不断征战和苦心经营, 制服了不驯服的贵族附庸,使法兰西岛全境置于国王的统治之下。 王室的那些大附庸,开始将诉讼案件送交国王审理,听候他的裁决。 法兰西岛出现相对安定繁荣的局面。卡佩王朝开始向外扩张。
在卡佩王朝向王室领地以外扩张的道路上, 有三位有作为的国王建树了里程碑。他们是腓力二世(1180—1223年)、路易九世(1226—1270年)和腓力四世(1285—1314年)。
当腓力二世继承王位的时候, 卡佩王朝面对着一个强大的安茹帝国。安茹伯爵亨利先后掌握了法国若干大领地, 又因母亲血统而继承了英国王位,号称亨利二世。他的帝国囊括了法兰西一半以上的国土,比卡佩王室领地大五倍,并且挡住了王室领地的出海口。 构成对卡佩王朝的重要威胁和扩张王室领地的障碍。腓力二世经过激烈的较量, 终于摧毁了安茹帝国,使国王领地增加了近3倍。这时,卡佩王朝的国势超过英国和德意志王国,成为欧洲一流强国。 腓力二世也因此得到“奥古斯丁”称号。
在王室领地扩大的同时,腓力二世还改善了王室领地的内部组织,推行行政改革。
第一,建立新的御前会议(parlement)。以前,当国王有重大事务需要商议时,就召集大贵族出席会议。腓力一世时始建御前会议。它是在原来贵族会议之外设立的,是国王的常设机构。 参加会议的人不固定,往往因事选人,但他们总是国王忠实臣属。除了教俗贵族外, 国王还常选拔精通法律及行政和财政事务的专门人员参加会议, 这些人有的来自中小贵族,有的是教士,多数受过良好教育, 具有实际工作经验,被称为“法律家”。这个御前会议的职能是顾问咨询性质的,相当于国王的枢密院。同时,它也是最高法院, 处理国内一切上诉案件。
第二,在地方设立大法官(baillis)。 腓力仿照诺曼底公国的榜样,在领地上派出大法官,作为国王代表, 专门监督王室领地上的税收官吏。这个职务由贵族充任,由国王给予俸禄。 国王有权任命和罢黜他们。逐渐地,大法官的辖区变成了真正的行政区域。 大法官在自己辖区内掌握类似加洛林时代伯爵一样的权力,统领司法和财政。但他们不能世袭。各地法庭审判的案件, 都可上诉到大法官法庭,这使国王的司法权凌驾于各地领主的司法权之上。 这些官员没有地方背景,忠诚于王室,具有高度灵活性, 成为国王统治地方的强有力工具。
第三,使王室财政制度化。国王的官吏、军队、 警察需要大笔经费,频繁的征战也需要钱财。腓力二世有效地征收各种税款, 包括关税、过境税、萨拉丁什一税。对贵族征收继承税、 向教会和富裕犹太人课税、战争时期向人民课以人头税、间接税等。 所得收入集中于王家金库,由军队严加保卫,朝廷每年检查一次帐目。
此外,国王还干涉王室领地外的事务。 监督国王臣属为国王服军役,对国王担任保护责任的城市的权利予以监护等。
路易九世虔诚仁慈,死后被封为“圣徒”, 但在加强王权的行动上毫不软弱。他上台后即宣布:“法兰西只有一个国王。”表明了他加强王权的决心。在他的先王路易八世时代, 通过讨伐南部阿尔比异端,卡佩国王的领地扩展到地中海沿岸。 路易九世的主要精力是经营整顿广大的领地,实行司法、财政和军事方面的改革。
路易九世首先实行司法改革。他自认为最高法官, 在司法事务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他经常亲自审理案件, 诉讼双方都可以把案件提交王室法庭,任何领主法庭的判决都可到王室法庭申诉。 某些重要案件禁止在领主法庭审理,必须交给王室法庭处理。 国王经常罗致一些法学家充任法官,以国王名义审理上诉案件。
路易九世树立国王法律的权威, 将国王法律置于领主法律之上。“他是第一个就各种相关事项发布敕令的法国君主。”H.米提斯:《中世纪的国家》,第347页。他发布“敕令”,禁止卖淫、赌博、渎神,禁止在王室领地内贵族携带武器, 禁止私人战争。在王室领地以外,实行“国王四十日”, 即交战领主须提前40天通知对方,而受到挑战的一方,在此期间可向国王申诉, 由国王裁决。这样减少了内战,也提高了国王的权威。当时, 国王的敕令还必须经地方贵族认可方能生效, 路易九世的做法是迫使贵族在自己领地上发布类似法令。
路易九世还建立了王室巡回检查制度。定期派出巡回监察官, 他们汇报地方疾苦,监督和控制地方官员。
路易九世创造了全国财政制度。 他铸造全国通行的货币卡佩王朝初期,法国流行150种货币,路易九世即位时, 还有80个左右的领主拥有铸币权。,规定在国王领地,只通行国王铸造的货币,在其它领地内,国王的货币与当地货币同样流通。 因为王室领地不断扩大,加上商人也愿意接受国王货币, 所以国王货币逐渐排挤了其它货币。这对王权的加强具有重要意义。
在军事方面,路易九世开始召募雇佣兵,组织训练有素的常备军,由国王直接控制。这是取代骑士服兵役制度的开始。
到腓力四世统治时期,国王的领地已扩展到法国的大部分地区。 腓力四世不满足于全国诸侯最高领主的地位,而是要成为真正的君主, 成为罗马皇帝的继承者。他在位期间采取的一项重大行动, 就是编订通行全国的成文法。此外,他还使行政机构更加健全。 在腓力四世统治时期,法国君主已经成为欧洲最强大的君主, 这个地位一直保持到18世纪末。
然而在王权逐渐克服封建主义而成长起来的时候, 又产生了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即三级会议,构成对王权的制约。三级会议也产生于腓力四世统治时期。它的出现标志着法国进入等级君主政体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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