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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文化传统

第三节斯多葛派——世界帝国的新观念

  斯多葛派的政治哲学在许多方面都鲜明地反映了这个时代的特征,因而它产生了持久而广泛的影响。 在马其顿希腊和罗马上流社会中它有许多信徒,包括一批国王和皇帝。 这一派的奠基人是塞浦路斯的芝诺(约公元前336~前264年),他大约于公元前300年前, 在雅典的一个画廊(音译“斯多葛”)里建立了他的学校,聚徒讲学。 他创立的学派也因此而得名。 这一派的思想经过潘尼提乌(公元前185~前110年)和西塞罗(公元前106~前43年)的介绍和发挥,在罗马得到广泛传播。晚期斯多葛派的代表主要是帝国时代的罗马人, 包括塞涅卡(约公元前4~公元65年)、爱比克泰德(60~140年)、马可·奥勒留(121~180年)等人。

  一、普遍社会的人与自然法

  斯多葛派的宇宙观将自然的过程看作一种没有偶然性余地的铁的必然性过程。支配着宇宙的这种必然性的力量是什么呢? 有时他们称它为“逻各斯”、“命运”,这是指宇宙内在的规律而言。 有时又拟人化地称之为“理性”,就像人的理性支配人的肉体一样, 宇宙也有一个主动性的实体或灵魂作为其支配性的力量。 有时他们以泛神论的方式将其称为“神”、“宙斯”。无论“逻各斯”、“命运”、 “理性”还是“神”、“宙斯”,都是同一种东西的不同称呼。 它们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 将万物都置于其不可抗拒的力量之下。

  据斯多葛派的观念,宇宙是一个绝对的统一整体, 而人是这个绝对统一整体中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小宇宙。 每个人的灵魂也分享了作为宇宙灵魂的“圣火”,他的理性是宇宙普遍理性的一部分,他的本性也是宇宙本性在人身上的分有或体现。因此, 人也必然受那种弥漫于宇宙之中的普遍法则的支配, 构成自然秩序中和谐的一部分。这个支配宇宙和人的“神”或“理性”就是自然法。 它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是人的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引自涅尔谢相茨:《古代希腊政治学说》,第215页。自然法与人的本性是一致的,服从自然法就是服从自己的本性。克吕西波说:“所以最高的目的,是按照自然生活, 即按照自己的本性和普遍的本性生活,决不做共同法所禁止的事情, 即决不做贯穿于一切事物之中的正确理性所禁止的事情。”同上,第215页。

  西塞罗用拉丁语言转译和充分地阐发了早期斯多葛派用希腊语阐述的自然法思想。并将其从伦理的领域运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主要借助于他的有力影响, 自然法思想才在拉丁世界得到广泛传播,特别得到包括罗马法学家和早期基督教教父们的青睐, 并进而对西方思想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西塞罗坚定地宣称,在人定法之上,还有一个自然法存在着。 它来自于自然,来自于统治宇宙的上帝的理性。 由于“人是具有充分理性的动物”,而“理性是人和上帝两者共同具有的第一份财富”, 也就是说,由于人具有与上帝同一性质的理性,所以, 自然法是上帝与人共有的,它在上帝的“世界天国政府”中存在, 在人类社会中也必然存在。

  关于自然法的性质和作用,西塞罗写道:“真正的法律, 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和永恒的。 它通过命令要求人们履行义务,通过禁令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永远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对坏人却不起作用。 企图改变这一法律是罪恶的,试图废除其任何部分都是不允许的, 完全废止它则是不可能的。元老院和人民都不能使我们免除遵守这一法律的义务。 我们也不需要在我们自身之外去寻找这一法律的解释者和辩护人。 无论在罗马,还是在雅典,在今天或是未来,它不会有什么不同。 这是一种永久不变的法律,在任何时候对任何民族都是有效的。 只有一个主宰和主人,那就是上帝,统治我们所有的人。 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创立者,颁布者和执行者。不服从这一法律的人是逃避自己, 否认他自己的本性,他将因此而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即使他逃避了通常的刑罚的话”。西塞罗:《共和国》(Cicero,The Republic),罗依卜古典丛书,第3卷,第22节。

  西塞罗指出,这种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是衡量人定法的唯一标准,它本身就是正义的同义语。 任何国家的法律如果违背了自然法,则不能算作“真正的法律”。

  通过西塞罗的强有力的辩护,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在罗马广泛传播并被法学家们所接受。 在罗马,斯多葛派空洞的伦理要求在罗马法律实践中得到落实,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整个西方思想史上独具特色绵延不绝的自然法传统是斯多葛学派奠立的。 梅因指出:“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 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梅因:《古代法》,第43页。〖ZW)〗

  自然法思想与近代人权观念有着难解难分的亲缘关系。首先, 自然法思想诉诸于“自然”的权威,诉诸于人的理性, 依此来重新判定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使人们能够抛开历史传统、 现存秩序和既成事实的束缚,为人的权利找到新的根据或终极的根据。 人权思想起初也是诉诸自然和人类理性,称“自然权利”。 它实际上是西方悠久的自然法传统的一个近代衍生物。“自然”与“本性”,“法”与“权利”在西方语言(文化)中总是联系在一起的, 由自然法很自然地转换为“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自然法是从自然中引申出的规则和法律, 而自然权利则是从自然中发现的人的权利,自然法是自然权利的渊源和依据。 尽管从古代发展到近代,“自然”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其次, 自然法的观念自诞生之日起,就承担着社会批判的职能。 尽管它有时也被用来替现实辩护, 但它的主导作用是在实证的法律之上树立了更高的权威,对现实的法律和秩序进行评判,提出改进的要求。 在斯多葛派的时代,城邦的民主已经消逝,人民与政府、法律的同一已不复存在,于是,斯多葛派便求助于自然的权威,以曲折地反映正义的要求。 基督教的神学家们出于对世俗国家的怀疑和敌视, 很自然地援引自然法作为规范和抵御国家权力的武器。到了近代, 代表着觉醒了的理性的思想家们在开始否定现存秩序,构思新的理性王国的原则的时候, 自然法是他们现成的工具。这时自然法的主要内容便是人的自然权利, 它是实证法的不公平和封建特权以及第三等级无权状况的对立物。 它们最初是作为自然法与人为法之差而存在的, 后来才进入人为法之中。

  二、人的精神自由与平等

  斯多葛派的学说主要是一种伦理思想体系, 其关注的核心是如何使人过一种善的和有德行的生活。在城邦时代, 个人生活的善总是离不开城邦.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是天生的城邦动物,只有在城邦中,人的“至善”才能实现。但是,斯多葛派却超越了城邦的界限, 从更宽广的角度来审视人生,提出了“按自然生活”的口号。 根据他们的观点,人不仅是特定城邦或国家的成员, 还是整个宇宙的一个组成部分。塞涅卡称前者为“小国”,后者是“大国”, 在伦理上最有价值的是这个“大国”。作为这个“大国”的成员才充分体现人的本质,而成为某个“小国”的成员则纯属一种偶然性。因此, 服从普遍的自然法就是对人的最高要求。

  然而,“自然”(natura)这一概念在斯多葛派这里已经不是单纯指物质的宇宙, 因为这个宇宙不仅是物质团块或原子的混合体,而是受理性或上帝意志支配的和谐的整体, 就像人是由肉体与灵魂组成一样。 单纯作为物理概念的“自然”以这种方式与人的内在精神本性联系到一起。人之所以要“按自然生活”, 是因为人分享了自然的理性,或与上帝具有共同的理性。爱比克泰德认为,人是从神那里流溢出来的一颗微粒,人与神同在。每一个人应了解到:“你随身带着一个上帝”,“在你本身中带着神”。所以,人的理性与上帝的理性是一致的。 人不是服从一种异己的外部力量,而是服从自己的本性。作为自然物的人, 属于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它完全受自然利害关系的驱使,受自然规律的支配, 没有道德的判断和选择,而作为理性的人则是自由的。 这种自由就在于认识和服从必然的命运,个人的选择与自然的理性一致。这是个人自身的、 内在的精神自由、道德自由。这种自由与人的外在境遇无关, 一个披枷带锁的人可能是自由的,而一位骄横的皇帝却可能是个奴隶。 自由是对待外部命运和自身情欲的一种“心态”。恶人无论有多少财富, 多大权力,他也处于受奴役的状态,而有德行的人即使一贫如洗, 身陷囹圄,也仍是自由人。一个奴隶可能有自由人的精神, 而一个主人却可能生活在“自己造成的奴隶状态”中,而这是更不体面的。

  斯多葛派极力推崇人内在的精神自由,赋予它很高的伦理价值。 “除了精神之外,任何东西都不值得羡慕。”塞涅卡:《幸福而短促的一生—塞涅卡道德书简》,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第21页。虽然他们追求的还不是政治和法律上的自由,但是,对这种内在的精神自由的珍重和维护, 正是近代人争取政治法律自由的原动力。

  斯多葛派注重内心生活,把人的精神特征置于首位。在这里, 他们发现人都是平等的,从而产生了对人在类上的认同, 即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类。他们认为,由于人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 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 财富以及实际社会地位如何不同, 在都具有自然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是相同的。依此为根据,斯多葛派认为所有的人都是从神那里流溢出来的一部分,是神的儿女, 相互间是平等的。西塞罗就曾指出,在给人下定义时,应该是适用于所有的人, 由此可以推知,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否则, 就不会有一个适合一切人的关于人的定义。他认为,在具有理性,能够进行思考、 学习、辨别善恶是非这方面,人之间是非常相近相似的。 这是人之超越于禽兽的地方,是人所具有的共同本性。西塞罗:《法律篇》(Cicero,The Laws),罗依卜古典丛书,第1卷,第5节。马可·奥勒留说:“如果人有相同的智能,那么也会有相同的理性……如果是这样,那么,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的那部分理性也是相同的。如果这部分理性相同,法律也就是相同的,而如果法律相同,我们就都是公民同伴。这样说来,世界就是一个国家或城市。”引自D希特尔:《公民:世界历史、政治和教育中的公民理想》,第12页。

  在奴隶制占统治地位,奴隶普遍被不当作人的时代, 斯多葛派毫不迟疑地将平等原则适用于奴隶。他们坚决主张,奴隶也是人, 也具有其他人一样的精神品质。塞涅卡认为:奴役只涉及人的肉体, 而人的精神不可能成为外部力量奴役的对象,所以, 奴隶与主人在精神上都是平等的,其内在精神价值是等值的。 他们都可以因顺应自然而得到自由,也都可能成为自己情欲的奴隶,成为财富和权力的奴隶。事实上, 他们倾向于认为富人和有权势的人更容易堕落为这种奴隶。 塞涅卡并没有从政治上否定奴隶制,但是他认为,从伦理的意义上讲, 奴隶制是缺乏根据的。他主张维护奴隶作为人的尊严。“‘他是奴隶’,但他可以有自由人的精神。‘他是个奴隶’,但这就真的降低了他的价值吗?”塞涅卡:《幸福而短促的一生——塞涅卡道德书简》,第96页。他谴责罗马人对奴隶“特别傲慢,特别残忍,特别无礼”的态度。 要求人们以由己推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方式, 将奴隶作为精神平等的伙伴、朋友来对待。他在一封信里写道:“‘他们是奴隶’,人们说,不,他们是人。‘他们是奴隶’,但他们和我们生活在同一个天底下。‘他们是奴隶’,不,他们是朋友,谦恭的朋友,‘他们是奴隶’, 严格说来,他们是我们的奴隶伙伴”。同上,第90页。

  同样的平等原则也运用于外邦人或野蛮人身上。斯多葛派认为, 由于所有的人本性相同,精神平等,共同受自然法的支配,因此, 人类就构成一个情同手足的整体,一个世界国家。每个人都平等地成为这个世界国家的公民,或宇宙公民。 人成为某个具体国家成员是一种偶然,而作为世界国家的一员则是本性使然。 身为罗马皇帝的奥勒留说过:“就我是安托宁奥勒留全名为马可·奥勒留·安托宁。来说,我的城市与国家是罗马; 但就我是一个人来说,我的国家就是这个世界。”马可·奥勒留:《沉思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51页。 希腊罗马人那种自以为是的优越感在这里完全看不到了。成为这个世界公民的资格就是人, 这里不再有文明人与野蛮人,希腊罗马人与外邦人的区别。

  斯多葛派在西方思想史上首次产生了人类一体的观念。 它把人看作一个统一的类别, 依据人人具有的精神本质确立了人的平等以及相互间兄弟姐妹性质的关系。奴隶和主人、野蛮人和文明人、 希腊罗马人和外邦人、男人和女人、贵族和平民、穷人与富人、 公民与没有公民权的各类居民等等,这些对传统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也为古代人十分执着的人之间的等级身份差别,在斯多葛派这里都变得无关紧要。他们确立了一个新的价值尺度, 即唯以人的精神特征和道德水准来衡量人的价值。人之间最重要的区别不再是社会地位、身份、财富、种族、 国籍、性别上的区别,而是智者与愚人间的区别, 是认识并自觉顺从自然法的人与不认识自然法并被动地服从自然法的人之间的区别。

  依据这种新的标准来衡量现实的社会秩序, 社会政治生活中人之间的等级和身份差别无疑是一幅令人难堪的讽刺画。 塞涅卡就指出,罗马社会的等级划分只是出于野心和错误的空洞的名称。尽管斯多葛派阐述的仅是一套伦理哲学,他们对改革现存秩序并没有表现出多大兴趣,甚至他们还教导人们对自己的不幸和不公平地位顺从忍受,但是, 接受了他们这一套价值观的人起码对维护现存秩序失去了往昔的虔诚与热情,有的出于这种价值观对现有秩序进行改革。当代著名法学家E.博登海默认为,罗马帝国时期奴隶的地位和待遇、妇女和子女在家庭中的地位的改善,以及罗马公民权普及到多数罗马行省居民等向着人道主义和平等方向进行的改革,都与斯多葛派的影响有关。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8—20页。

  斯多葛派的人类平等思想标志着人的观念以及人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飞跃, 它为近代自由主义和人权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要素。“人权”(Human Rights)概念由“人”(Human)和“权利”(Right)两个要素构成。其中Human指一般的人,普遍的人。 人权的固有含义之一就是不分种族、社会地位、性别、宗教等, 所有的人平等享有的权利, 即只要在人类学意义上确定为人的人都自然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的本性的要求。显然, 这样一种人权观念必须以一个“一般的人”的观念为前提。这个前提是斯多葛派提供的, 后来又在基督教中得到强调和发展。

  在人权思想的起源中,斯多葛派有着突出的作用。 罗素曾正确地指出:“像16、17、18世纪所出现的那种天赋人权的学说也是斯多葛派学说的复活。”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341页。 斯多葛派对于人的肉体与精神的区分以及对精神自由价值的推重,关于人的精神平等的思想, 关于区分两种法律、 两种国家的思想都标志着古老城邦时代价值观念的一种根本转变。在理论上,它构成基督教政治哲学的重要因素, 而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它促进了罗马法向人道化方向的改革。 透过罗马法和基督教的中介, 我们看到汇合成为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文化的一些关键性的思想元素最初发韧于斯多葛派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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