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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九

  兇番

  光緒元年夏,獅頭社番截殺兵民;興師撻伐,負隅抗殺。王開俊游戎孤軍深入,交綏之後,正擬收軍,見哨官李長興未出,留以待之;詎李已先退,兇番復四面環攻,王游戎竟歿於陣。淮軍攻克番社,獲游戎屍,以歸葬之;時隔三月,面目如生(據采訪錄)。

  光緒二年二月,走社番卓几卓銃斃四重溪莊民李傳興。維時縣無監獄,獲犯被逃。次年三月,復經拿獲;知縣黃延昭稟奉就地正法(縣案)。

  光緒三年春,率芒社番殺人滋事,復抗官殺兵;調大兵剿破之(據採訪錄)。

  光緒十五年冬,牡丹社番與車城等莊民互殺滋事,營、縣稟奉爵撫憲劉,咨調台灣萬道生鎮軍督師進剿;次年正月就撫。甫經凱旋,該番加也巴糾眾復出,圍攻車城。知縣呂兆璜通稟,仍奉萬鎮軍暨林蔭堂觀察隘勇並澎湖鎮標弁兵,水陸抵恆,會師進紮石門,安營不動。一面勒令頭人、社長等傳同該番,來營諭話,延不應命。尖山、水坑一帶,仍有兇番屢出殺人,割去頭顱無慮數十,並殺高仕佛汛官林武興及防兵一名,焚燬汛房。而萬鎮軍恐壞撫局,意在結之以恩;兵民交憤,迭請進剿。駐兵數月,民、番議和,始終不加殛誅。其平時殺斃人命,互相抵償,兩不翻異。再由番社頭人、社長,以後分段保路,赴縣具結完案。唐李涼國雪夜平淮蔡,自官吏、帳下、廚廄之卒皆用其舊,涼國不戮一人,此誠仁者之師也!鎮軍可為後先濟美矣!番人其亦知感發耶?

  光緒十六年十月,響林莊民洪阿嘪串同龍鑾社番潘姑柳,謀殺同莊古阿謙得財身死,報經知縣高晉翰,選差擒獲首從,訊認不諱。稟請就地正法,奉宮保爵撫憲劉批:『謀財害命,與強盜殺人之案不同,本未便援引;惟洪阿嘪糾邀生番中途截奪,殺傷事主,尚屬跡近強盜,姑准將該犯洪阿嘪、兇番潘姑柳一併就地正法。嗣後如遇命案,務須按例招解,毋違。仍候督部堂批示,繳!供摺存』。

  光緒十七年正月,馬乳肴社生番差里密,鞠蘖迷心,蹲伏草莽,在刺桐腳銃斃營兵陳金福,割去首級,持以戲弄;不敢將首級攜回社中,藏於石窟,次日往尋不見。知縣高晉翰據報,勒經頭人嚴野崖、馬乳肴社長清吻,將差里密絪送到縣,訊供不諱。稟請就地正法,以昭烱戒;奉憲批准。

  案生番「出草」殺人,昔年以首級暴示番眾,自命好漢;眾番亦舉酒稱賀,群相跳躍,歡舞之聲,徹於山谷。茲差里密殺人之後,不敢將首級攜回,是固差里密之畏法,而亦各社番人之以殺人為非也。風俗之變,可見一斑。

  光緒十八年二月,內文社番殺斃刺桐腳莊民李來傳。莊眾糾約尾追,誤殺外文番取類。番人聚眾數百,圍燒刺桐腳莊房屋無遺,並殺防勇二名。旋經官斷,由社番出銀賠還莊民被燒房屋,殺斃人命兩造抵償,從輕擬結。六月射不力社番眾復圍殺楓港莊民張大雹等二名。營、縣稟奉撫憲咨調台灣鎮萬道生、後山統領鎮海各軍張月樓兩軍門提師進剿,擒首惡零、阿零等斬之,懸竿示眾,亦越月而寢事。改射不力社為善化社,並由各社分段保路;界內有殺人等事,惟所管之社是問。來縣具結備查,並議善後章程,奉各憲批准立案。

  一、答加藔社社長吧惹任:自九廷吹起管至十六號南阿仁止。

  一、中心崙社長龜■〈口六〉:自十六號起管至十五號下完阿止。

  一、阿也美薛社長乳里:自十五號起管至十四號獅頭營止。

  一、竹坑社社長文貴:自十四號起管至十三號下墓阿埔止。

  一、均阿燃社長乳俐:自十三號起管至十二號醬頭止。

  一、加芝來社長春祿:自十二號起管至十一號大坑止。

  一、麻籬吧社長吧惹林:自十一號起管至十號牛車路止。

  一、內文社總社長野礙:自十號起管至刺桐腳莊止。

  一、中文社社長新蟯:自刺桐腳起管至刺桐溪北平止。

  一、外文社社長新蟯:自刺桐溪北平起管至九號墓阿埔止。

  一、阿乳芒社長龜■〈口六〉:自九號起管至八號紅石阿止。

  一、外獅頭社長吧惹任:自八號起管至七號崩坎頭止。

  一、內獅頭社長蕭羅:自七號起管至六號番仔桐止。

  一、務里乙社長■〈口六〉:自六號起管至五號息里溪止。

  一、榜武蘭社長主葛:自五號起管至四號紅答阿止。

  一、大柑仔密社長加別:自四號起管至三號南勢湖營右邊止。

  一、馬乳肴社長請勿:自三號起管至二號乾水坑止。

  一、草山社長礙廣:自二號起管至一號月坑止。

  一、大籠餚社長阿嘮別:自一號起管至平埔厝新打溪止。

  右上十八社所管地界。

  一、加新路社長章古流:自上楓港南起管至大深坑止。

  一、善化社牡丹路社社長陳加別:自大深坑起管至涼傘兜埔坑止。

  一、善化社草埔後巴蘇墨等社長陳麟卯:自涼傘兜埔坑起管至響林牛朝坑止。

  一、上快仔社長潘龜■〈口六〉:自響林牛朝坑起管至射皆坑南止。

  一、下快仔社長蚊仔蛋:自射皆坑南起管至大哥洞坑止。

  一、加芝來社長吧也林:自大哥洞坑起管至水坑南止。

  一、爾乃社長春祿:自水坑南起管至海口崎坑止。

  一、中社社長土葛:自海口崎坑起管至十三仍頭坑南止。

  一、牡丹大社社長朱雷:自十三份頭坑起至統領埔溪止。

  一、竹社社長蚊仔蛋:自統領埔溪起管至保力溪南止。

  一、貓仔坑社長潘獅:自保力溪南起管至貓仔坑止。

  右下十八社所管地界。

  一、自此次底定後,民、番務須同釋前怨,永敦和好,各安生業。凡屬從前積年命案以及番租、水渠、卹祭等費,無論前此已結未結、已完未完,均經此次一並解釋了結清釐;莊民不得再以命案為詞,而番、民亦不得再以索費藉口。違者,立予重懲不貸。

  一、私販軍火,自干例禁;前經各大憲疊示嚴禁在案。自今以後,除派役併會營按莊嚴密巡查外。各商民務宜自愛,不得仍前玩法。如有效違,一經察出,其軍裝火藥充公;其人即照憲章,立置重典。

  一、民、番自和解後,凡有親戚,仍准照舊來往。惟莊民不准私帶貨物入社換番,以防弊竇。番民下山,無論看友買賣,概不准攜帶刀銃,酗酒滋事。莊民入社,番民不得欺凌;番民來莊,莊民不得欺壓。違者,其私帶之貨物並攜帶之刀銃,均一並充公;且惟該管總理、社長問以違禁之罪。

  一、莊民入山,砍柴燒炭,應完番社租費;務須遵照此次憑官所立合同約載數目,按時應付。二比不得爭多較寡,致生事端。違者,照約議罰,並予重懲。

  一、自平埔厝一號碉堡起、至上楓港十七號碉堡止,沿海大道已歸上十八社分段認保;其自上楓港十七號碉堡起、至四重溪保力山腳止,沿海大道已歸下十八社分段認保;均經取結立案。如半年之內,各段相安無事,各該管社長准即來縣領賞一次;一年之內,各段相安無事,各該管社長准即由縣稟請賞給頂戴。若某段再有竊殺情事,照結根究後,並問該管社長約束不嚴之咎。

  一、某段遇有民、番交涉事件以致互相爭競,該管總理、地保、社長等務須秉公調處,善為排解。排解不下,其在上十八社地段者,准即就近稟明南勢湖防營哨官;其在下十八社地段者,准即就近稟明水坑防營哨官。由哨官一面彈壓,一面稟報營、縣,以憑查辦。

  一、各社通事、社長口糧,每逢散放之期,必需正身赴縣,當面承領,不准替代;庶均沾實惠,亦免另生弊端。且常來衙署,兼可不時開導。即如莊民有短欠柴藔租費以及愆期情事,亦可隨時指明,稟官究辦;不至隱恨成仇。

  一、要犯新磘尚未就獲,現已懸具賞格洋一千元購線緝拿。如有拿到該犯者,無論生擒或割取首級,准即解赴縣署驗明,承領賞銀,以昭大信,而清後患。

  一、楓港、刺桐腳、崩山、平埔厝、加祿堂各莊地近番社,形勢散漫,防範維難。現值冬防,盜風日熾,亦應設法自衛,防患未然。亟宜於莊之四圍,築以土牆、植以竹籬,並設莊門,以資守禦。而楓港一莊,值民、番滋事之後,氣誼猶未協孚;尤宜暫駐壯勇數十名,以資鎮攝。

  一、設兵分防,原期保衛地方;一兵即需一兵之費、一兵必有一兵之用,方不致有名無實。現屯、隘兩哨外,已新添一哨;舉凡擇要設防、遴選哨弁、招募壯勇,宜由營、縣會同辦理,庶一旦有事,呼應靈通。但選募弁勇,亦宜酌用土人,以資熟習。至該弁勇月餉,仍應由營請領;惟散放之時,則須會同認真給發,庶事歸劃一,而昭核實(議添一哨尚未召募)。

  右善後章程。

  案:生番嗜殺,考之載籍,伊古云然。據采訪錄:『現在縣之猴洞地方,向為生番巢穴,殺人無算。建治以後,附近十餘里地曠山童,一望無翳,兇番無從藏匿;故狙殺之案,罕有所見。南路番性本馴於北路,薙髮歸化,已見可以撫服之概。故於獅頭、率芒等社大加懲創、卓几卓明正典刑之後,十餘年中,番皆斂跡,不敢出而妄為。番雖愚頑,豈不畏死?至於頭人、社長,月領官餉,即官之耳目手足,一有命案,首蒙責備,未嘗不欲社丁之循守本分。然其中人數眾多,良莠不齊,雖桀驁者,不過一、二人,而其黨羽附和者實繁有徒,頭人、社長同果不知何社何番之殺人也,不敢深信;特以權力不足以制人,倘或指說,恐為己累,是以官雖著落頭人而頭人不敢言也,著落社長而社長不敢言也。且其中有漢人殺漢人,故割其首級,諉為兇番者,弊端百出,難以盡言。惟念沿海一帶,自率芒溪以至水口數十百里中,山在海岸、海在山腳,羊腸鳥道之旁,滿目荒蕪,間有塹嚴巨石兀立當道,村落晨星,行人罕有,兇番行走,捷若猿猱,處處伺殺,防不勝防。稽自設縣以至今日,兵民之被殺者難以僂指,拘兇正法者,僅卓几卓等數名,其餘有民、番互殺,兩相抵償者:有兇未弋獲,懸案未給者;有折扣月餉,遷就賄和者;案牘如山,書不勝書。光緒初年,夏篠濤觀察建沿海碉堡一十九坐,堡有土勇,實為防番良策。自卑南改走三條崙以後,則恆春遂為偏僻,而碉堡亦不駐勇矣。如能添勇二百名,填紮原有之碉堡,與屯隘分段梭巡,以張聲勢,而資保護;則兇番殺人之案,自然少見;安得良有司悉心籌畫,稟而行之?先將沿海大路,去污萊而為平曠,劃怪石而為坦途,孤蹤行李,無慮意外。再於民、番交涉之事,持平審斷,弗使番人含冤莫伸,弗使奸人得沾便宜;示之以兵刑,撫之以恩信,教之樹藝、道之德禮,則雖蠻荒榛狉,數年之後,未始不蒸蒸日上,變為良善也加撻伐,一經滋事,該社無論玉石,焚燬無遺;使各社觸目驚心,不蹈故轍。如其統荼火之師,而仍以姑息之心,不為火之烈,而為水之愞,番則日衰而已矣;不生讋慄之心,轉啟弁髦之漸,牡丹番之一征再征,猖獗愈甚,可為明證。又,生番云:「大兵來,狗要肥」。言殺人後,番取其首、狗食其肉也』。

  光緒十九年九月,楓港莊民董文就、董潘氏被番銃斃。十月,車城莊民王勝仁、王吳氏、林成復被番銃傷,將林成首級割去;王勝仁越日殞命;王吳氏平復。知縣陳文緯懸賞購線,訪係牡丹生番所為;遂勒據大股頭人潘文杰等將兇番亞朗、龜■〈口六〉、取類、野吟引蠻及同行之沙岳、匏朥里淵等,引帶來縣,全數擒獲。訊據亞朗銃斃董文就,龜■〈口六〉銃斃董潘氏,沙岳同行並未動手,取類銃斃王勝仁,野吟引蠻銃斃林成、匏朥里淵被誘同行、半途折回等情,供認不諱。當經繪圖錄供通稟,奉撫憲批:『由道委員覆訊,如所供無異,即行就地正法梟示。沙岳、匏朥里淵分別監禁』。嗣奉委員會審各供相符,即於十二月二十四日,會營將兇犯亞朗、龜■〈口六〉、取類、野吟引蠻四名幫赴市曹處決,分別傳首犯事地方示眾,以昭烱戒,而快人心。

  又獅頭社番朱雷朱格銃斃同社之烏義馬楚烏馬義祿三名。當經屯隘營陳管帶將犯拿獲。其屍親、社長人等即請就地正法,亦不肯解送來縣。眾口嘵嘵,幾欲自行動手。知縣陳文緯會同恆春營劉游府,飭於南勢湖營盤將該犯朱雷朱格,明正典刑,以順番情;一面稟奉撫憲批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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