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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史百卷本

第052卷 宋辽金夏经济史

  本卷提要

  本书介绍的宋、辽、西夏、金时期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在这一时期里,生产力的水平又有新的提高,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全面发展,若干新的生产技术得到广泛的应用,社会生产已经接近在古代技术条件下的最高水平;商品经济得到全面的发展,商业城市和镇市大量涌现,商业日益繁荣,货币重新得到普遍使用,发行和使用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全国性的商业网络初步形成;封建的生产关系日趋完善,土地私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国家对土地占有的干预逐步降到最低限度,地主经济和土地租佃关系占据统治地位,各种形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大为减少;契丹、党项、女真等北方民族在汉族的影响下,迅速地实现了封建化,社会生产的水平有大幅度的提高,这些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社会经济方面的差距迅速缩小。这些表明,中国的经济在这一时期进入了战国秦汉以后的又一个高峰期,封建的经济制度和生产方式都已经趋于成熟,并且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此后数百年,中国的封建社会都是沿着这一时期确定的轨迹继续发展的。而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经济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的最后时期。

  本书分三个时期介绍了宋朝经济发展的历程,并分别介绍了辽、西夏、金三朝的封建化过程和经济发展情况,并且简要论述了这一时期在中国经济史上所处的重要地位。

  一、宋辽金夏经济概况

  从北宋建隆元年(公元960年)太祖赵匡胤建立宋朝起,到1271年忽必烈建立元朝止的311年,前后主要存在过四个王朝。宋朝公元960年在开封建国,1127年政权南迁后建都临安(今浙江杭州),1279年被元朝灭亡。习惯上将1127年以前的宋朝称为北宋,1127年以后的宋朝称为南宋。辽朝于公元916年建立在今内蒙古西拉木伦河流域,当时称为契丹国,公元940年建国号辽,此后又称大辽,1125年为女真所灭。辽亡后,西北地区的契丹部落在中亚的楚河流域重建辽国,史称西辽,1218年被蒙古所灭。西夏国名大夏,又号白上国,在汉籍中习称西夏,建于1038年,1227年为蒙古所灭。金朝1115年建国于今黑龙江省阿城南,1153年迁都燕京(今北京),1234年被蒙古、南宋联军所灭。宋、辽、西夏、金四朝中,宋朝以汉族为主体,统治区域主要是中原及其以南的广大地区,封建的社会经济制度已比较成熟,经济比较发达。辽、西夏、金三朝分别为契丹、党项、女真族所建,并分别以这三个民族为主体,统治区域主要在北方。金灭北宋后,其统治范围及于中原。辽、西夏、金在建国时,内部主要实行奴隶制度和领主封建制度。随着统治范围的扩大,受所占领地区的汉人传统以及宋朝的影响,封建的社会经济关系逐渐发展。所以,综观宋、辽、西夏、金四朝,宋朝在经济上始终处于主导的地位。

  这一时期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是社会经济关系发生缓慢而深刻的变化和经济走向繁荣的时期。这些变化始于唐朝中期,历五代而到北宋建国时基本完成。所以,宋代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社会生产迅猛发展,其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的发展水平,都大大超过唐朝。

  也是在这一时期,完成了中国经济重心的南移,而北方在辽、西夏、金的统治下经济出现萎缩。南方与北方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较为明显。

  下面分别概述宋、辽、西夏、金时期在经济上的主要特点。

  (一)社会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化

  宋代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期在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基本完成的时期。这一变化首先表现为土地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中国古代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农业始终是最重要的经济部门,历朝历代的绝大多数人口都以农业为生,手工业和商业一直是农业经济的补充,从事商业、手工业以及入仕、从军等的人在总人口中始终居于少数。在农业经济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它不仅是生产赖以进行的物质基础,也是绝大多数人维持生计的主要物质手段。因而,土地的占有方式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构成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内容,决定个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与萎缩,经济的繁荣与衰败,乃至社会的稳定,王朝的兴衰。土地占有方式的变化是古代社会经济关系演进的核心内容。

  自战国 坏井田,开阡陌 、秦代 黔首自实田 以来,土地私有制度的地位逐步确立。土地私有得到政治上和法律上的承认,并成为土地占有的主导形式。原有的土地国有制度退居次要地位。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不断,人口大量流散,荒芜的土地大量增加,国有土地(即官田)的数量在国家垦田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增加。这为曹魏推行屯田、西晋推行占田和北朝推行均田提供了物质前提。唐朝承袭北朝的做法,广泛推行均田制。这虽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度所占居的主导地位,却表明国有土地仍然具有相当的规模,而且说明国家在调整土地占有状况中发挥着显著的、直接的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私有制度,也有明显的时代特点。这时的私有土地多为门阀士族所占有。他们不仅有巨大的经济影响,而且由于实行九品中正制而享有世袭的政治特权,因而是世袭的特权地主。隋、唐推行科举取士的制度,门阀士族的特权在形式上已不复存在,他们与广大普通的庶族地主的界限趋于泯灭。但直到唐朝初年,门阀士族仍有巨大的势力和影响。这些都表明,唐朝初期以前的土地私有制度仍是不彻底的。这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仍或多或少地直接影响着土地的占有和分配,一方面表现为许多大地主仍可运用其政治特权维护其对土地的占有。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土地兼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官田通过各种方式转化为私有土地,可供授田的土地越来越少。到唐朝中叶,均田制已无法继续推行。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而一去不返。这意味着国家对于土地占有和分配所进行的有限度的直接干预就此告终。此后,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迅速发展,大量国有土地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北宋时,国有土地在垦田总面积中所占比重已降为仅百分之几,而且国有土地在法律上也如私有土地一样可以买卖。这样,土地私有制度便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全的肯定。这是战国以来千余年土地私有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与此同时,享有特权的士族地主与普通地主也完全合流。到宋朝,即使是大的官僚地主(即官户)也只能免除差役和部分杂税,不再享有任何世袭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特权。从此,土地私有制度作为土地制度的单一发展方向,基本上是按照自身的、经济的规律而发展。

  土地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农村中的地主经济取代了原有的庄园经济。隋唐以前,世家大族经营庞大的庄园,佃客、依附户和贫苦宗人依附于其门下,成为其 私属.庄园多具有良好的自然条件,除主要经营农业以外,还兼有纺织、农具制造、金银器物制作乃至武器制造等,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经济实体,封闭的自然经济占有绝对的统治地位。此外,庄园中 百室合户,千丁共籍 ①, 五十家、三十家方为一户 ②,佃客等在人身上依附于庄主,而且不承担国家赋役。唐朝以后,随着享有特权的士族地主的消失,庄园经济逐渐瓦解,原来的庶族地主所代表的地主经济在农村中居于主导地位。到北宋建国时,地主经济自南向北,已遍及全国。地主经济除规模不及庄园经济庞大和地主不再享有世袭的政治特权外,还具有以下特点:其一,地主与佃户不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宋朝的户籍制度,客户直接编入户籍,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并承担某些国家赋役,而不再是地主的 私属.客户因而获得几乎是完全的人身自由。地主与客户的关系主要是土地租佃关系,此外还有部分雇佣关系。土地租佃关系是单纯的经济关系,佃户只需按契约向地主交纳地租,而不必再承担其他方面的义务,地主也无权再向佃户提供任何形式的荫庇。从宋朝起,直到元、明、清,土地租佃关系便一直在农村中居于主导的地位。其二,地主经济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自然经济的结构。宋代的地主所拥有的土地一般要少于原来的庄园地主,而且不能再任意役使佃户,因而地主经济不能再像庄园经济那样完全依赖自身的产出。加之宋代商业的发达,地主经济也越来越多地卷入市场交换。地主从佃户手中获得的农产品,除自己消费以外,主要用以出售,并以现钱在市场上购置所需要的其他物品。商业性农业获得广泛发展。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不少地主主要经营经济作物,以至兼营商业,在租佃关系中还广泛采用货币地租的形式。此外,土地本身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换。所以,在宋代,地主经济是与农村中的商品生产同时发展的。当然,在当时的生产水平下,商品生产的发展是有限的,最主要的消费品粮食,仍以农户自产为主。这一点在后面还要详谈。

  ①《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

  ②《魏书》卷五三,《李冲传》。

  私有土地所有权流动性的增强,是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后果之一。实行均田制时,国家对土地买卖有诸多限制。这固然是由于按照均田令授予私人的田产在形式上仍属国家所有,私人对所受之田仅有使用权,但也反映出国家对士族势力的保护和商品货币关系的不发达。到北宋时,国家对私有土地的买卖几乎完全不加限制,仅要求买卖双方到当地官府履行一定的登记手续,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不致流失。这就使得土地更富于流动性,土地的流通速率加快,土地兼并也随之而更加剧烈,使土地兼并成为宋代农村重大的社会问题之一,形成了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 的状况。南宋时甚至有 千年田换八百主 ,土地 一年一换家 的说法。土地的流动性使农村各阶层的身份和地位更易于变化。在宋代,不论是地主、自耕农或佃农,都可以由于获得或失去土地而改变其社会地位。这一方面使下层农户不再像以往处于人身依附关系时那样无法通过合法的经济手段改善自己的境况,另一方面也使地主更难以长久地保持自己的社会经济地位,即使是曾经身居高位的官僚大地主也难免破产、落泊。所以,到宋代,三世而后衰微的现象已经普遍存在。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农村社会结构本身不稳固。在宋代,农村中地主、自耕农、佃农并存的状况始终没有改变,他们之间的经济上的界限始终比较明确,各阶层在人口中所占比重一直比较稳定,它们各自占有的土地份额也一直比较稳定,地主经济在农村中始终居于明显的优势,经常变动的只是农村社会各阶层的成员。这种社会各阶层的相对稳定与各阶层成员的流动性的并存,是宋代农村社会不同于以往的重要特点,也是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所造成的重要社会后果。

  宋朝在赋税方面沿袭了唐朝后期开始实行的两税制。自汉朝至唐朝中叶,朝廷向农民课税一直重丁口、轻田产,即主要是按丁口征收赋税和摊派徭役,而不考虑纳税人财产(主要是田产)的多少。唐朝前期推行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不论土地和财产多少,都要按丁交纳同样数量的绢粟。这种赋税制度是建立在广泛实行均田制,因而自耕农大量存在,并且都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的基础之上的。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益发展,农民逐步失去土地,均田制已难以维持下去,按丁征收的租庸调制遂成为普通农户的沉重负担。租庸调制与土地占有状况日益不相适应。唐朝后期,宰相杨炎(公元727- 781年)改租庸调为两税,即主要依据田产多少在夏、秋分两次征收赋税。宋朝继续实行两税制,夏季多征收现钱,秋季多征收谷物,因此有 夏税秋苗 之说。两税实质上是土地税,只向有田产的农户征收,无地的客户不直接承担两税。两税制更适合均田制废弃后土地私有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现实,是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从此,征收赋税由重丁口、轻田产转变为轻丁口、重田产。明朝推行的 一条鞭法 和清朝实行的 摊丁入亩 ,都是两税制的继续和发展。

  上述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发生的重大变化,前后历时200余年才告完成。北宋建国时,农村社会的面貌与唐朝比较已有很大的不同。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宋代的农业生产以及手工业和商业得以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迅猛发展。宋初完成的这些变革,对此后近千年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生产发展,商业繁荣

  宋代社会生产迅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引人注目的成就,达到了很高的发展水平。

  宋代经济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当时最重要的生产部门农业方面。宋代的农业,除少数边远地区、山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还停留在原始农业阶段以外,在其他广大地区都有长足的发展。耕作技术和农业器具都有改进。在自然条件较好、经济比较发达而又人多地少的长江下游地区,复种技术得到推广,麦稻两熟制逐步普及,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走向成熟,与此相配套的农用器具也分工愈益精细。原来农业比较发达的中原地区,旱作农业也有所发展,精耕细作达到很高的水平。农业精耕细作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标志着农业生产的深度有所提高,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方式的地位进一步下降,影响深远。随着农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产量也进一步提高。在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亩产量一般已稳定在两石上下,而这是唐朝时的最高产量。南宋时,以太湖流域为中心的两浙地区,亩产量达到前所未有的六、七石。粮食产量的增加促进了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宋代人口一直保持增长的势头。北宋末年全国人口超过1亿。远远超过汉唐。南宋国土比北宋约减少2/5,人口仍达6000万左右,与汉唐大体相当。宋代农作物的品种也有增加,一些新引进的或前代引进的品种得到推广,如抗旱力强的占城稻,新的纤维原料棉花,用于制糖的甘蔗等。蔬菜中,大白菜和萝卜取代原来的葵菜,成为民间的主要蔬菜。这些变化对后世也有重大影响。

  宋代的手工业也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在技术上,虽然宋代本身发明的重大新技术为数并不多,但前代发明的许多新技术都是在宋代广泛应用于实际的。中国古代的三大发明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便是如此。宋时将指南针广泛应用于航海,加上其他航海技术的发展,使海船的制造达到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水平。雕版印刷业在宋代极为兴盛,全国有若干书业中心,官、民书坊很多,刻印了大量书籍。活字印刷术发明于宋代,但在当时没有推广应用。宋朝政府设有制造火器的作坊,火器大量装备军队,到南宋时火器数以万或十万计。此外,矿冶业、纺织业、制瓷业也有很大发展。新的冶铁技术使农用器具得到很大的改善;丝织品和麻织品的产量大幅度提高,棉织品所占比重有所上升;瓷器开始由官宦人家走向民间,为居民广泛使用。宋代手工业的另一重要特点,是私营手工业有很大的发展,在众多行业都出现了大量私营手工业作坊。规模较大的私营作坊,雇用工匠达百人以上。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密。私营手工业作坊的生产完全面向市场,许多原料也从市场上购置。在作坊内部,业主与工匠之间主要是雇佣关系。

  宋代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商品生产的蓬勃发展和商业的繁荣。这在中国古代是前所未有的。中国的商业起源很早,作为商品交换地点的市也起源很早,几乎是与城市一同出现的。但在唐朝以前,市场都是由政府设立,并由政府管理的。管理的目的是抑制商业的自由发展。

  这是历代王朝奉行的抑商政策的重要内容。例如在唐朝,尽管市场上的货物种类已经很多,已是 货财220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 ,长安城内的交易场所却仅限于东、西二市,在长安城的百余坊中只占四坊之地,其中的东市 东西南北各600步.市用垣墙圈围起来,四面设门,定时启闭,稽察出入人等,市关闭以后以及在市之外,禁绝任何交易行为。这种被称为坊市制度的抑商办法在唐朝后期逐步瓦解。

  到北宋建国以后,坊市制度完全取消,城内不再划分方形之坊,城内市场也不再由官府设定,商业交易的时间、地点等完全由商人自由选择。

  原来为管理市而设立的众多市官也随之撤销。此外,城郭以外的草市、墟市也发展起来,有的成为固定的交易场所。在此基础上,北宋首创在县以下的商业繁荣之地设立镇市,使镇由过去的军事设防之地变为商贾交易之所。这些不仅是中国古代城市格局和国家行政体制的重大变革,也是中国古代商业的一次重大的革命性的变化。城市的经济功能大为加强,发展起众多的商业城市、手工业城市和海外贸易城市。城市也不仅是政治、行政中心,还成为地区性的经济中心,有些城市在经济上的影响遍及全国。长江、运河等河流和众多的陆路通道,则把各地的经济中心城市联结成为全国性的商业网络。这是宋代商业繁荣的主要条件和重要特征。

  宋代的商业繁荣是建立在农业和手工业迅速发展、生产的专业化和产品的商品化程度大为提高的基础上的。宋代城市的数量和规模都较前代有较大幅度的扩展,城市人口大量增加,据估计已超过全国总人口的10%,在有些地区达到20%以上。这在当时是相当可观的。这么多城市人口以及大量的军队、官员的吃、穿、用,都主要靠农村供应。这说明宋代的农业生产已有相当的剩余,除满足农民自己的需用和交纳赋税以外,还能向城市提供相当数量的商品粮。这些商品粮主要是通过民间商业的渠道辗转输往城市,供应一般市民的。由此可见,宋代的商业已不再像以往那样以供应达官显贵所需的奢侈品为主,转而以供应从事工商业的一般市民所需的生活日用品为主。由于粮食产量的提高,农村中有大量农户得以脱离单纯的粮食生产,改种各种经济作物,各地出现了许多的以种植经济作物为生的菜园户、花户、药户、漆户、果农、蔗农等专业经营者。他们在农户中的特殊身份得到国家的承认。这些专业户部分或主要从事商品生产,比一般农户在更大程度上面向市场,所需用的粮食也往往是从市场上购买。这对男耕女织的传统自然经济结构是一定程度的突破,标志着农业生产达到了新的深度。城市的手工业者也同样从事面向市场的商品生产。手工业产品也更广泛地为城市和乡村的普通民户所购买和使用。

  宋代商业的繁荣使货币和信用关系获得空前的发展。自东汉时起,金属货币趋于衰落,逐渐退出流通。曹魏初期,国家正式 罢王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从此,实物货币完全取代了金属货币。这是商品生产极度衰落造成的大倒退。唐朝正式恢复了铜钱的铸造和流通,但实物货币并没有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布帛谷粟仍然作为货币流通。这种状况严重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宋朝彻底废弃了这种极端落后的货币制度,完全恢复了金属货币的地位。货币以铜钱为主,铁钱为辅,金、银也进入流通。尽管北宋铸造大量金属货币,仍不能满足商业蓬勃发展的要求。

  由于各种原因,还出现了 钱荒.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的商业信用关系有所发展。北宋中期,在成都富商联合发行的信用交换券的基础上,官府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 交子.南宋时,在各地还发行了 会子 、 钱引 、 关子等纸币。发行纸币是一项重要的创举,一方面有利于缓解愈益严重的钱荒,一方面是从事长途贩运的商人免去携带大量金属货币所带来的不便。但宋朝的货币制度仍极不完善,货币不统一,品种繁多,每种货币都有不同的流通区域,因此任何一种货币都不能在全国流通。纸币发行之初有充足的金属货币作为本位,后来政府为弥补财政亏空,大量滥印纸币,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

  宋代商业发展的成就非常引人注目。千余年来对商业经营的诸多限制在宋代被取消,商业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发展的机会。宋以后的元、明、清三代,商业进一步发展,但只是沿着宋代的轨迹继续扩展其规模。宋代商业的发展表明,从根本上说,商品生产的发展必须以农业的发展为前提。在秦汉时期,农业生产水平低下。据汉代政论家晁错(?- 公元前154年)估计,西汉时一个五口之家的自耕农,种地百亩才能维持生活(包括交纳赋税)。在这样的生产水平下,农民无力提供大量的商品粮和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手工业的规模有限,商业也无法获得较大的发展。宋代农业的发展,使农户可以提供数量远比过去多的商品粮,占相当比重的人口得以脱离粮食生产而专门种植经济作物或发展手工业,成为各个行业的专业经营户,从事主要或完全面向市场的生产。这是商业繁荣的坚实的物质基础。宋代各地商业发展并不平衡。除有自然地理条件的原因以外,这种不平衡主要是生产水平的差距造成的。经验证明,愈是粮食产量比较高的地区,经济作物的生产和手工业就愈发达,商业也就愈繁荣。相反,农业生产水平较低的地区,手工业和商业也较落后,传统的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结构也就更加牢固。所以,在中国古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达是商品生产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决定性条件,而商品粮数量的增加又是农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尽管宋代商业的发展取得了很高的成就,但从总体上看,那时的商品生产仍然是对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补充。这是因为,占全国人口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仍然处在自然经济的结构之中。虽然商业的触角也延伸到农村,绝大多数农户能用以交换商品的剩余农产品仍然很少,所能购置的商品的数量也很有限。农户的大宗生活用品,如粮食仍基本上完全靠自己种植,衣物仍主要靠自己织造。这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结构和以手工生产为主的生产技术体系造成的。这种经济结构和技术体系从根本上制约着宋代商业的进一步扩展。因此,虽然在宋代由于商业发展而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商业资本,社会上仍有大量货币沉淀,不少有成就的富商也把大笔钱财埋藏于地下。这说明社会还容纳不了过多的商业资本。由此可见农业社会中商业发展的限度。在生产技术发生重大变革以前,在商品生产与产业革命结合起来以前,商业的发展不可能完全冲破传统的自然经济结构,商品生产只能是对这种结构的补充。所以,宋代商业的繁荣并不意味着,也不可能导致资本主义的产生。

  (三)宋朝政治对经济的影响

  宋朝的政治对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有利于生产发展的,也有不利于生产发展的。就前一方面而言,宋朝政治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为形成了一个从总体上看比较有利于生产和商业发展的政治环境。具体的说,有以下两点:宋朝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唐朝安史之乱以来200多年封建军阀割据的局面,给宋朝的创建者留下深刻的印象。他们认识到,藩镇之所以能够与中央政权对抗,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势力 既有其土地,又有其人民,又有其甲兵,又有其财赋 ,掌握和控制了地方上的各种权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太祖和太宗在位期间,以武力消灭了地方割据势力,统一了中原和南方;又采取各种措施削弱地方的权力,全国各地 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 ,使中央政府的力量得到极大的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国家的建立改变了过去战乱不已、地区隔阻、交通不畅、政令与赋税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国内恢复安定,使百姓得以安心从事生产活动,许多因战争而荒芜的土地得到复垦,耕地面积大幅度增加,人口数量也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峰。在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古代农业社会中,耕地面积和人口的增长对于生产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直接影响。南、北方交通障碍的消除,使得各地的农作物品种、农业生产技术和物产得以相互交流。宋代南方种麦和北方种稻都已比较普通,曾有南方的农民被请到北方传授种稻经验,而南方种麦后广泛实行了冬麦、晚稻两熟制,产量大增。其他作物品种、农具、农技也有交流。各地物产的交流极大地推动了商业的发展,特别是富庶的东南地区的粮米等物资得以大量输往北方,许多城市成为繁华的贸易中心。五代时各国赋税制度不统一,倚轻倚重,商业交流也极为不便。北宋建国后,按照北方的税制基本统一了全国的两税,商税征收办法也得到统一,方便了商人去各地交易。

  宋朝初年的统治者从五代的战乱中得到的另一个重要教训,是 内患 比外忧 更为可怕。所以,太祖、太宗在位时制定了一系列 守内虚外 的政策,并为以后历朝所奉行。这项政策造成了诸多严重的后果,使宋朝把主要的注意力放在国内而不是边境,面对北方强大的军事压力未采取认真、有效的对策。但这项政策对国内方面仍是有效的。它维持了国内的长期稳定。而且宋朝统治者一般并不倾向于采取强硬的压制手段解决国内问题。例如:在政治上,太祖统一后曾立誓不杀大臣,太宗以下各位皇帝总的说也恪守 祖宗旧法 ,对臣下较宽厚,因此宋朝在言论上比较自由。经济上也是如此。朝廷的经济政策,在不影响政治稳定的前提下,一般说来是尽可能宽松、放任的,对民间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一般不加限制和干涉,对土地兼并和财富积聚也持放纵的态度,甚至太祖皇帝本人也鼓励高级官员购置田产。所以,宋朝经济政策最主要的特点就是任其自由发展。前面已经说过,这一点在商业上表现得尤其明显,一些由来已久的限制都被取消。这种经济政策所造成的宽松环境,使民间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是宋代生产发展、商业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虽然这也造成了土地兼并剧烈等严重问题,其积极作用仍是主要的。此外,朝廷还采取了一些扶持生产的措施,特别是在农业方面,兴修水利、推广作物品种、向农民提供低息农业贷款等措施,都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并有一定的成效。

  宋朝的政治不利于生产发展的方面主要表现为,为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内的政治稳定,建立并维持了庞大而复杂的官僚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军队。这些军队和官僚机构耗费了国家的绝大部分财政收入。这些财政收入当然主要来自从民间征收的赋税。自北宋中期起,由于对辽、西夏作战以及官僚机构不断膨胀等原因,财政状况逐渐恶化,经常出现财政赤字。在这种沉重的财政压力下面,北宋初期实行的有利于减轻民户赋税负担的政策,没过多久便被弃之不顾。前代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又纷纷恢复,还不断变换手法以增加赋税数额,杂征的数量甚至超过正税。南宋哲学家朱熹(1130- 1200年)说: 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 如何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几乎成为朝廷唯一真正关心的经济问题。但是,宋朝的政治体制是为把全部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而设计的,中央和地方的各个部门之间互相牵制,运转极不灵活,加之台谏之风盛行,官员暮气沉沉,除王安石变法时的几年以外,任何有利于较彻底地解决财政问题的变革都难以推行。南宋时,纸币广泛使用,又为朝廷提供了弥补财政亏空的新手段。大量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币价贬值和剧烈的通货膨胀,最终使政府的财政危机愈益严重。

  尽管宋朝民户的赋税负担较重,农民要求 等贵贱,均贫富 的呼声不断,总的看宋朝300多年间内部仍属比较稳定。这一方面表明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朝廷的有关政策基本上是有效的,另一方面也表明,经济的长足发展增强了民户的负担能力。由此看来,朝廷放任生产和商业发展的政策与对增加财政收入的专注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四)南北方经济差距的扩大

  南方与北方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由来已久。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各地在自然地理、资源分布等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异,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区域,因而不可能使各地区经济的发展保持在同一水平上。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中期,南方的经济发展逐渐越居于北方之上,成为中国经济的重心之所在。这个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是在宋代,或者说是在宋、辽、西夏、金时期完成的。

  中国的文明首先是在北方的中原地区发展的。在汉代及其以前,中国的政治中心和经济中心都在中国的北半部。北方的主要经济区域集中在中原、关中、两淮等区域。在北方的经济发展已达到较高水平时,江南的经济仍处于比较原始的状态。江南的初步开发,大体上是从三国时期开始的。东汉末年,中原地区战乱不已,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人口南迁的高潮。许多人为躲避战祸而背井离乡,逃亡到江南,使由于人口稀疏经济难以发展的南方获得了大量精壮劳动力。孙吴政权就是在此基础上充实经济力量和军事力量,从而与曹魏政权和蜀汉政权相抗衡的。在魏、晋、南北朝的300多年间,北方经济由于战乱而遭到日益严重的破坏,走向凋弊;而南方逐步得到大规模的开发,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南方的经济发展开始超过北方,全国的经济重心在战争和混乱中不知不觉地南移了。到隋朝建立时,南方的经济实力已居于北方之上。

  这样,南、北方经济力量的对比便由过去北方居于绝对优势向南方占优势转变。

  在南、北方经济发展和经济力量对比发生逆转的同时,南、北两地的土地制度也发生了不同的变化。这是巨大的经济波动和人口大量南迁造成的。由于北方的人口大量逃亡,北方人口数量骤减,中原地区出现了地旷人稀的情况,许多过去的沃土良田变得空无人烟。汉代难以遏止的土地兼并戛然而止。为了恢复农业生产,北方政权先后实行了屯田、占田、均田等制度。北魏的均田制影响直至隋唐。实行均田制,除有上述人少地多的原因外,还由于北朝统治者在进入中原以前还停留在以游牧为主的氏族社会阶段,隋、唐两朝的创建者生活于北方,深受北方民族的影响。所以,在这一时期,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暂时中断或速度大大减慢。南方的情形正好相反。南方开发以前,大片山林川泽都还是无主荒原。人口的大量流入,一时形成了土地兼并的热潮,豪门权贵只须 封略山湖 便可以成为土地的主人,土地兼并的规模前所未有。新的土地所有者建立起大型庄园,收容逃亡来的穷苦农民为其耕种,并使后者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他们。隋、唐统一中国后,均田制在北方继续实行,而在南方却没有得到普遍的推广。所以,南方和北方土地地制度的差别,直到唐朝中期废弃均田制,土地私有制度再次迅猛发展时,才基本消失。

  唐朝中叶安史之乱以后,各地藩镇割据,继之以五代十国的战乱。

  这一次的长时间战乱仍然主要发生在北方。北方经济遭受到的破坏远远超过南方。南方诸国,虽是割据,存在的时间却都远远长于北方诸代,其内部也比较稳定,重大战事较少。所以,在此期间,南方的农业生产继续有较大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也有所进步。这进一步加强了南方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

  到宋、辽、西夏、金时期,南方和北方在经济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

  就宋朝而言,北宋时地跨大江南北,中原、关中、两淮、江南、川蜀、闽广等主要经济区域尽在其统治范围以内。尽管在地域上小于唐朝,北方被辽和西夏占据,如果仅仅从经济方面看,仍可勉强称得上是基本上统一的。北宋时期,南方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江南地区的经济发展成就尤为突出。北宋时,这里已成为全国人口最稠密的地区(居住着大量官员和军队的京城开封除外),农业生产水平远高于其他地区,不仅耕作制度最为先进,粮食亩产量超过北方一倍以上,而且经济作物的种类和产量也比较高。城市经济日益繁荣,涌现出一批大、中、小城市,城市密度和城市人口所占的比重都高于其他地区,城市中的手工业和商业也很发达,临安(今杭州)等城市十分繁华。这一地区已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地区。在地理位置上居于江浙地区南部的福建和广东,也在宋代得到初步的开发,福州、泉州、广州等城市已达到相当的规模,与海外的贸易往来比较频繁,是当时主要的海外贸易城市。宋朝建立以后,战乱结束,北方地区也重新稳定下来,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荒田得到复垦,农业产量虽不及江南,但在全国仍居前列。

  手工业和商业也达到相当的规模。由于北宋的首都设在中原腹地开封,北方仍是全国政治、军事的重心所在,积聚了大量人口,特别是消费阶层,因而北宋时的开封仍是全国最大、最繁华的都市,其商业影响遍及全国。尽管如此,北方的总体经济实力仍明显地不如南方。南方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已是确定无疑的、显而易见的。而北方都市的繁华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并非完全凭借其经济实力。这一点在财赋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早在宋朝建立以前就已经有 国家财赋,东南十居其九 之说。这种状况在宋代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有所发展。因此,说到北宋时南方已经取代北方成为全国经济的重心,无论从哪个方面看都不为过。

  经济重心南移后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经济重心在南,政治重心在北,它们分处两地,相距遥远,北方的政治要靠南方的经济来支撑。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在问题初露端倪的隋朝,它就被人们注意到。隋朝调动大量人力和物力,开凿了沟通南北的大运河,把北方的政治同南方的经济联接起来,使南方的财赋得以输往北方,供养那里的政治和军事。在经历了五代十国的分裂以后,北宋恢复了这条南北纽带。神宗在位时,张方平曾论及运河的重要性:京大也,师众也,大众所聚,胡谓之京师。有食则京师可立,汴河废则大众不可聚,汴河之于京师,乃是建国之本。 ①由此可见,北宋时的京城开封已完全依赖运河漕运来的南方粮米和其他货物,漕运成了北宋朝廷的生命线。

  此后的历代王朝也无不如此。

  先后与北宋和南宋并立的北方王朝辽、西夏、金的存在,使北方和南方在经济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辽、夏、金三朝的统治者都是北方民族,在社会经济方面远远落后于汉族。这不仅表现在生产上,也表现在经济制度上。他们统治区域向南扩展,使所占领地区原有的汉族人口再次大量南迁,他们原有的习俗使那里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倒退,并使那里的生产能力遭受严重损失,社会经济出现萎缩。虽然辽、夏、金在与当地汉人和宋朝的接触中深受后者的影响,社会经济关系逐渐封建化,各方面的生产有所恢复和发展,但其发展的程度无法与宋朝统治区域相比。特别是金朝大举南下,灭亡北宋以后,统治区域扩大到中原,使整个北方的经济蒙受重大损失。所以,在南宋和金两个政权南、北对峙的时期,南方经济的繁荣和北方经济的萎缩形成了极为鲜明的对比,双方在经济发展方面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成为中国历史上南方拥有的经济优势最为显著的时期之一。

  南北方经济差距的扩大,在中国历史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南宋和金朝南、北对峙的局面结束后,中国重新恢复了统一,并且在以后的700多年间几乎从未中断过。在此期间,北方的经济得到全面的恢复和发展。明、清时,南方和北方的经济差距逐渐缩小。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有几点值得在此一提:国家的政治中心基本上一直在北方;长期的统一使各地的生产技术得以广泛交流;传统的农业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极限,在生产技术没有革命性突破的情况下,南方的经济已很难再有较大幅度的发展。尽管如此,南北方经济上的差距仍然存在,江浙地区仍然是全国最富庶、繁华的地区,中国经济的重心仍然在南方。

  ①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十七,《论汴河利害事》。

  二、承继与发展——北宋前期经济

  北宋前期是指太祖赵匡胤(公元960- 976年在位)和太宗赵■(ji%ng,音炯)(公元976- 997年在位)统治时期,即北宋最初近40年。在这一时期里,北宋在基本沿袭前朝旧制的基础上,确立了各项基本的经济制度和政策,总的经济状况比较稳定。在这一部分里主要介绍宋朝的经济制度、政策兼及经济概况,在许多方面要涉及这一时期以后的有关情况。

  (一)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

  1。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农村社会(1)朝廷的土地政策北宋沿袭唐朝后期以来的土地政策,支持和鼓励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对私人合法地拥有土地完全不加限制,对民户有无土地、谁占有土地、占有多少土地等,也从不过问。总之,除国家直接拥有和经营很少一部分官田外,对民间的私田一概放任自流,不加干预。这种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支持和鼓励私人拥有土地。赵宋王朝深知在农业社会中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与谋生手段和财富与社会地位象征的重要意义。太祖赵匡胤在开国之初就劝说手下将领 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 ,鼓励他们广置田产,以享富贵。为了方便私人拥有土地,北宋初年起便将大量国家难以直接经营的官田估价出售给私人,并给予一定的优惠。

  到北宋后期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更将 凡市易、抵当、折纳、籍设、常平、户绝、天荒、有庄、废官职田、江涨纱田、弃堤、退滩、濒江河湖海自生芦苇获场、圬垾(w6ih4n,音违旱,低洼地周围的小堤)、湖田之类,并出卖 ①。出售官田时,往往让无地的客户享有优先权,使其得以上升为主户。此外,朝廷对私田转为官田则有严格的限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官田时,通常是出库钱购置。一般私田,只是在本户人丁长期逃亡在外或死亡净尽、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才被国家浸入为官田,而且浸入后亦多再出售给民户。

  准许自由垦辟。唐代以前,未开垦的荒地归国家所有,民户不得开垦和拥有。宋朝沿袭了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做法,允许民户自由垦辟,垦辟者只要将开垦的土地登录在国家版籍上,按章缴纳赋税,便可拥有所开垦的土地。太祖乾德四年(公元966年)诏令各级官员告谕百姓, 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 ②。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进一步规定,旷土许民请佃,便为永业,仍免三年租调,三年外输税十之三 , 如将来增添荒土,所纳课税,并依原额,更不增加 ③。这表明,垦辟不仅被准许,还受到鼓励。在这项政策下,宋初农民垦荒积极性很高,平原地带已大部垦辟,仍 不以肥瘠,民争尺寸 ;山陵地区更是 垦山为田 ,开辟了大批梯田。所以,北宋前期垦田面积迅猛增长。据统计,太宗至道二年(公元996年)全国垦田312525125亩,到真宗天禧五年(公元1021年)便增至524758432亩,25年间增加近68%。许多无地的客户由此获得土地,上升成为主户,不少财力丰厚的地主借此扩充了土地。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三一。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六。

  ③《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二。

  放任土地自由买卖。唐代以前实行均田制时国家对土地买卖有诸多限制,宋朝则对此不加任何限制。国家只要求买卖双方将田契向当地官府呈报,加盖官府印信,以得到确认。得到确认的田契称为红契。履行这些手续的意义有二:一是在国家版籍上将所卖田产过录给买主,并过割田赋;二是官府收取少量田契钱。没有得到确认的田契为白契,属不合法。但政府并不干预这样的交易本身,只是要买卖双方履行必要的手续。由此可见,在宋代,国家并不关心土地归谁所有,只关心赋税收入有可靠的保证。既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富有者兼并土地也不受限制。

  所以, 不抑兼并 成为宋朝土地政策的突出特色。

  宋代在维护和支持土地私有制度的同时,也保留了一部分官田。在北宋建国时,官田的数量约占全部垦田的10%左右,此后又有所减少。

  因此,如何经营官田也是宋朝土地政策的重要内容。

  北宋的官田主要有以下几种来源:一是继承前朝遗留下来的国有土地。这是最主要的来源。二是户绝田,即由于无人继承而被国家浸入的私田。通过这种途径得到的国有土地数量极少。三是抛荒田,即民户因战乱、灾荒逃亡而抛荒的田地。宋朝为鼓励农耕、抑制农民逃亡,规定逃亡逾半年不归者土地即没收,因而一遇灾荒总要浸入一定数量的抛荒田。四是涂田,即在靠近江海的地方因冲积而成的沙洲和滩涂。这类土地原无主人,照例归国家所有。涂田经垦辟后一般可以耕种。五是国家籍没的各种田产。这类土地包括由于原户主犯罪等原因而被籍没的田产,由于经营商业无力承担税负或借贷市易司钱物无力偿还而用以抵偿的田产等。这类土地是宋代新增官田的重要来源。

  宋代官田大致有以下几种用途:一是赏赐。宋代沿袭以往历代王朝的做法,赏赐土地给勋戚功臣以为永久产业,或给学校和慈善救济事业以资费用。总的说,北宋用土地行赏的次数不多。二是职田,即按官员的品级授田,使其募民耕种,以其收入作为官员俸禄的一部分,待官员去职时将田地移交后任。职田相沿已久,宋初沿五代之制不设职田。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恢复职田。设职田后,不少官员借权势横征暴敛,民怨不断,故实行30年后于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废止。但宋代多数官员俸禄微薄,不足以维持生活,废止职田后贪污枉法者大增,不得已又在两年后恢复职田,但其弊端如故。南宋初年也曾短期废止职田,后沿用至南宋末年。三是官庄。官庄主要是籍没前朝统治者的财产,土地肥沃,收益丰厚,多租佃给民户耕种,是朝廷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后来又有所扩大。四是屯田与营田。宋朝边患严重,对北面的辽和西北面的西夏均须重兵防守,军需供应费用浩大,故在河北和西北边境一带辟出大批荒地屯垦。一般称兵士所耕之田为屯田,平民佃耕之田为营田,但区分并不严格。屯田产量不高,虽有一定的军事意义,仍因 不偿所费 ,逐渐衰落。北宋中期以后,不少屯田转为租佃给民户经营,还有的干脆转给无地民户,成为私田。

  从以上可以看出,北宋统治者适合唐朝中期以后土地制度的发展变化,听任土地国有制度继续衰落,放任土地私有制度自由发展,鼓励民户充分占有和利用土地。这是宋朝积极推进农业发展的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的土地政策,在农民赋税负担不重、土地兼并还不剧烈的情况下,有利于自耕农经济的发展,也满足了官僚、地主、富商自由购买土地的要求,因而在初期广泛地代表了社会各阶层的意愿和要求,对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积极意义,同时也为后来土地兼并的不断加剧开了方便之门。

  (2)土地占有与农村社会状况由于土地在农业社会中的重要性,在古代,特别是在农村,占有土地的多寡是社会各阶层之间的主要差别。在宋代土地私有制度广泛发展的情况下,土地在社会各阶层的分布状况更有着显著的社会意义。

  宋朝将全国的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农村,主户和客户的差别主要是以有无土地来划分的。主户拥有土地并直接承担国家的各种赋税,客户没有土地也不直接承担两税。主户拥有的土地数量不一,北宋依照占有土地的数额,将主户分为五等。一等户大致拥有土地三、四顷以上,多者拥有几十顷、上百顷。拥有土地的数量远远高出一般一等户的,也称作 出等户 、 高强户 或 无比高强户.二等户拥有土地约一至三顷。三等户拥有土地数十亩至百亩上下。以上三等习惯上称为上户。上户中还包括享有一定特权的官户和形势户。官户是指品官之家,可以免除差役和部分杂税。形势户包括其他在仕籍的官员,即吏人,以及乡役户,如里正(大致相当于乡长)、书手(乡文书)、户长等。乡役按规定统由上户(主要是一、二等户)充任。形势户也享有一定的免除差役的特权。四、五等户习惯上称为下户,拥有少量土地。一般四等户有地数十亩,五等户有地几亩至一二十亩。

  在以上户等中,一等户土地较多,毫无疑问是大地主,二等户一般为中等地主。他们的土地多租佃给他人耕种。三等户情况较复杂。宋代有人曾说: 仅有百亩之田,税役以外,十口之家,未必糊口。 ①这说明,按当时的生产能力,三等户中土地较多者可维持生计而稍有富余,且需出租部分土地,当为小地主,而土地较少者多为自耕农。四、五等户土地较少,仅够或还不足以维持生计,相当一部分人还需要租种部分土地,因而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客户无地,只能靠租佃为生,基本上是佃农。由此可见,宋代农村民户大致可分为三类,即地主、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佃农。

  北宋各类农户在总户数中所占的比重,以及各类农户拥有的土地在垦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没有确切的统计,只能据有关史料大致估计如下:先看佃农的情况。佃农即客户,在政府户籍中有大致的统计。据《太平寰宇记》记载,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 983年),富庶的两浙路共有31941户,其中客户14442户,占45。2%;景况稍差的福建路共有33736户,其中客户20628户,占61。1%。可见,北宋初年客户数量较多,在45-60%之间。另据《文献通考?户口考》记载,到北宋中期的仁宗庄历八年(1048年),全国共有10723695户,其中客户3829868户,占35。7%;27年后的神宗熙守八年(1075年),全国共有15684129户,其中客户5001754户,占31。9%。这些统计虽不十分确切,但可以表明,北宋时客户即佃农所占比重有所下降,大约降到35%左右。

  按上述统计,北宋前、中期主户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达到65%左右。

  其中地主和自耕农的比重无确切统计,只能估算。北宋中期的文献有这样的记载: 天下州县下户,大抵贫多富少,逐县五等户版籍中,中等已上户不及五分之一,第四第五等户常及十分之九 ①; 损九分之贫民,益一分之上户 ②。这两个估计大致相当,其中所言均为主户,不包括客户,即主户中的上户约占10%。下户约占90%。考虑到同时期主户约占农户的65%左右,上户应占农户总数的不足10%,下户应占55%以上。

  再考虑到上户中的三等户有一部分是自耕农,如与下户合计,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应占总户数的60%左右,而地主仅占5%左右。所谓 出等户 、 高强户 、 无比高强户 等,拥有巨量土地,堪称大地主之最,数量更少, 一路不过三数家 ,在最富庶的两浙路也不过数十户。官户和形势户均属上户,因而都是地主,仅占地主总数的不足10%。当然,官户和形势户未必都是大地主。

  ①张守:《毗陵集》卷二。

  各类农户拥有的土地所占的比重也没有统计。按照《文献通考?田赋考》所载垦田数字估算,太祖开宝九年(公元976年)全国总户数为3090504户,垦田总数为295332060亩,户均95。6亩;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户数为8677677户,垦田为524758432亩,户均60。5亩;英宗治平四年(1066年),户数为12927211户,垦田440000000亩,户均34亩。

  户均垦田不断减少,一方面反映了宋代人口迅速增长,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普遍存在隐田漏税的现象。考虑到这个因素,到北宋中期户均垦田当为五、六十亩左右。更具体的情况见之于南宋思想家叶适(1150- 1223年)的记述。叶适曾对两浙路温州城郊30里范围内一至四等户的土地占有情况作过调查。据调查,占地30亩以上的四等以上户共1953户,共占地196114亩,户均100亩;其中占地400亩以上的一等户(大地主)

  49户,共占地37848亩,户均772亩;占地150- 400亩的二等户(中等地主)268户,共占地59366亩,户均221。5亩;占地30- 150亩的三、四等户(小地主和自耕农)1636户,共占地98900亩,户均60。5亩;一等户占地占垦田总数的19。3%,二等户占30。3%,三、四等户占50。4%。①按照客户占35%的一般情况估计,四等以上户当仅占总户数的40%左右;考虑到三、四等户中大部分是自耕农,仅有一小部分是地主,这部分地主的土地总额也应在三、四等户占地总数的一半以下;再考虑到没有统计的五等户人数众多,也应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可以大致估计如下:占总户数不足10%的各类地主拥有耕地总数的一半左右或稍多一些;占户数一半左右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拥有的土地则在一半以下。

  这个材料虽然出自南宋,仍可用以说明包括北宋在内的整个宋代民户拥有土地的概况。当然,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土地的占有情况有所不同,但宋代农村中地主经济所占的优势已显而易见。

  ①张方平:《乐全集》卷二一。

  ②刘安世:《尽差集》卷一一。

  ①据叶适:《水心别集》卷一六。

  由于实行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对民间土地买卖几乎不加限制,各类民户都可以买进和卖出土地,土地便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是宋代土地制度的突出特点。

  宋代土地的转让,除前面已经说过的业主将土地所有权完全卖给钱主(即绝卖)以外,还有典当和倚当两种形式。典当即业主把土地交给钱主,并领取银钱,但不付息,并保留收赎权;钱主可以使用田产,包括出租和再典当,但不能出卖。如果典当人以后愿意放弃收赎权,典买人应补足绝卖与典当之间的差价。倚当即业主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钱主,收取现钱。典当和倚当是不同于买卖的特殊转让方式,手续简便,不需得到官府的确认。在宋代,这两种转让方式广泛存在,进一步加剧了土地的流动性,并造成一田两主乃至多主的复杂情况。

  土地的流动性使农村各类民户的身份更加不固定。宋代农村主、客户和主户中各等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有无土地和土地的多少。客户不再是地主的 私属 ,即人身不再依附于地主,而具有独立的户籍,一旦拥有土地就可以上升为主户。主户若完全丧失土地便降为客户。同样,主户中的下等户一旦拥有必要数量的土地就可以上升为上等户,上等户若失去相当数量的土地便降为下等户。这使普通农户获得了通过辛勤劳动,置购土地,改善境况的更多机会。这在北宋前期表现得尤其明显。

  由于可以自由垦辟和购置土地,在北宋前、中期的大约100年间,客户所占比重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和改善普通农户的生活状况。

  土地的流动性对地主有更大的影响。从隋唐开始,享有特殊的世袭政治、经济权利的特权地主——士族日益衰落。到宋代,即便是官僚地主也没有多少特权,在经济方面只是可以在规定的土地限额内免除部分差役和杂税。同时,朝廷对他们拥有土地的数量有严格的限制。由于实行科举制度,世代做官的人户已经很少,因而官僚地主与普通地主已经没有多少明显的区别。他们都可以通过土地买卖实现土地兼并,并由此改善其经济地位。这使得土地兼并成为宋代社会的突出问题,只是在北宋前期还没有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另一方面,许多达官显贵生前生活奢侈、腐败,死后 子孙习其家风 ,多数只会坐享荣华富贵,入不敷出时便出售土地以维持奢华生活,加之他们往往有众多子孙瓜分家业,三世而后衰微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就连一些官至宰相者也免除不了死后家业衰落破败。官僚地主尚且如此,普通地主要长久维持家业就更加不易。当然,旧的显贵沦落后,新的显贵通过土地兼并相继产生,取而代之。所以,土地的流动性也使地主的身份、地位更不确定。

  综上所述,宋朝的土地政策也造成了农村各阶层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流动性。无论哪个阶层的人都不具有固定不变的身份和地位,都在随着土地的增加或减少而上升或沉沦,正如宋代人所说, 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 ①。土地和各阶层成员社会经济地位的流动性与各社会阶层本身的相对稳固是同时存在的。有宋一代,农村中地主、自耕农、佃农之间经济上的界限始终比较明确,各阶层在农村总人口和土地总面积中所占的比重虽有变化,也是很缓慢的。这种流动与稳定的并存是宋代农村社会的显著特征。

  ①袁采:《袁氏世范》卷三。

  (3)土地租佃关系的发展宋代地主兼并土地,固然与国家采取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有关,更重要的是因为土地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在土地数量有限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拥有较多的土地,另一部分人便只能拥有较少的土地或没有土地,于是 有力者无田可耕,有田者无力可耕.如何把土地与劳动力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现实的生产能力,便成为古代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问题。不论土地与劳动力是用何种方式相结合的,拥有土地的一方都可以不耕种而从土地获得收益,当拥有土地较多时,还可以以此维持远高于一般民户水平的优裕生活。在宋代,租佃关系在土地与劳动力的各种结合方式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租佃关系最初起源于小土地所有者的小额土地出租。魏晋至隋唐期间盛行庄园经济,农民与大土地所有者之间具有某种程度的人身依附关系,前者是后者的 私属 ,其地位近似于农奴。小地主无力经营庄园,只得把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还有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土地数量很少,不足以维持生计,因而将其出租,自己则外出另谋生路。唐朝中期以后,农民逐渐摆脱人身依附关系,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旧式庄园经济逐渐瓦解,租佃关系由此兴盛起来。到宋初,租佃关系已在全国广大地区流行起来。由于宋代有一半以上土地掌握在地主手中,有1/3左右的农户是完全依靠租种土地为生的佃农,还有相当数量不得不租种部分土地的半自耕农,所以,租佃关系直接涉及农村大多数人户的利益,是一种普遍的经济关系。

  在租佃关系中,土地出租者(绝大多数是地主)将土地租赁给土地租佃者(即租户),后者向前者交纳一定数量的地租,作为使用土地的代价。在宋代,这种租佃关系一般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皇帝诏令全国, 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shì,音示),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 ①。由此可见,朝廷推广土地租佃契约是为了减少 争讼.在租佃契约里,一般应写明所租佃土地的类别、四至、面积、地租的数量和形式以及田主和租户的姓名等项。这种契约,就土地出租者而言,可以使其地租收入得到保障;就土地租佃者而言,只需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担确定的经济义务,而摆脱了无休止的 私属 依附关系。所以,契约是维护地主与佃户双方权益的法律依据。这是宋代农村租佃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租佃关系趋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宋代的地租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地租、产品地租和货币地租。劳动地租即租户以一定的劳动作为地租的一部分或全部。这是一种古老的地租形式,到宋代已逐渐减少。特别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劳动地租只是一种辅助的地租形式,主要是为地主家承担一些杂役,如围田、抬轿、负担之类。在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和国家经营的官田上,劳动地租更多一些。产品地租即租户以一定量的产品(主要是粮食)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这是宋代占支配地位的地租形式,不论在私田还是官田中运用都极广泛。同劳动地租相比,产品地租更适合当时农民摆脱人身依附关系的现实,租户也更乐于接受。产品地租的计租方法有分成制和定额制两种,其中以分成制最为普遍,因而分成制的产品地租是宋代最主要的地租形式。分成的比例依各种情况有所不同,后面再做介绍。货币地租是在宋代发展起来的。宋代商品经济比较发达,货币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以货币作为地租的现象得以发展。货币地租在官田中应用较多,特别是学田,多征收一部分货币地租。一些特殊类型的土地,如渔场、沙田芦场、柴田、菜圃、桑地等,由于其产品比粮食更易于进入流通领域,收获后多在市场上出售,地主也多以货币形式收取地租。此外,在宋代,佃主、管庄等 二地主 以及刬(chǎn,音产)佃和永佃权等较复杂的租佃关系也有所发展。这些将在后面再做介绍。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三一六。

  从战国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时起,民间就形成了佃户按对分制向地主交纳地租的传统,所谓 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就是说一般地租的数额是产量的一半。这个传统长期不变,宋代也不例外,大多数出租土地(包括职田、营田等)都按对分制收取产品地租。宋代的粮食产量较以前有较大提高。据估计,北宋中期江浙一带亩产约为二、三石,当时的1石约合现在的100多斤,故亩产当合现在200斤以上。当然,不同地区产量亦不同,北方的产量大约只有江浙地区的一半,即100斤左右。以此估算,北宋时江浙一带每亩地租当为百余斤,其他地区则少一些。除对分制以外,在一些地区还有四六分制和三七分制的产品地租,即佃户要以粮食产量的60%或70%交纳地租,自己仅得40%甚至30%。

  四六分制一般应用于没有耕牛的佃户,即佃户在租佃地主的土地的同时,还要租用地主的耕牛,多出的一分地租实际上是牛租。由于宋代客户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耕牛,不得不同时租用耕牛,因而四六分制当占相当的比重。三七分制一般应用于没有耕牛同时也没有种粮的佃户,即佃户是用地主提供的耕牛和种粮耕种的。宋代的官府和民间也有专门出租耕牛的,但牛租沉重,有时甚至高于产量的10%。在分成制中,还有一种倒四六分制,在一部分营田中实行,即官府得四佃客得六。这是官府为吸引客户耕种营田而采取的措施。但由于营田任意扩大无偿劳役,民户得不偿失,这种分成办法应用范围不广。定额制的产品地租是从分成制发展而来的,多流行于产量稳定的较发达地区。这种办法更有利于佃户增加产量,但地主收取的地租数额当与分成制相差不大。货币地租的数额一般也是固定的,按照出租土地的质量和用途,每亩地收取地租几十文到几百文不等。

  从以上地租数量的概况可以看到宋代农户收入的大致情况。地主拥有耕地百亩以上,按每亩地收租百斤计,地租总收入应在万斤以上。因此,即使是一个小地主,也可以凭借地租收入过上优裕的生活。拥有数顷以上土地的一等户大地主,地租收入应有数万斤以上。他们多担任官职或经营商业,还有数量可观的其他收入。有了这样的收入,他们养尊处优、肆意挥霍、广置田宅、竭力兼并,就不足为奇了。反观佃户的生活状况。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五口之家一年口粮当在2500斤上下,其他生活费用如穿衣、食盐等,以及生产费用如种粮、农具、饲料(按对分制佃户应有耕牛,否则要另付牛租)等,折合粮食也应有1000斤左右。

  依此估算,五口之家一年的基本费用在3500斤左右。这是维持温饱和来年继续生产的起码要求。前已述及,北宋时北方亩产量大约百斤,按对分制佃户可得一半,即50斤左右。这样,一个北方的佃户便要至少租种70亩地,才能维持基本生活。由此可以想见,在农业生产主要依靠人力、辅之以部分畜力的情况下,佃户劳作之艰辛。南方一些地区农业产量较高,但那里人多地少,自耕农数量也较多,每个佃户所能佃得的土地比北方少得多。所以,那里的佃户虽然可得到亩产较高之利,总产量却未必比北方佃户多,除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外也没有多少剩余。

  宋代的租佃关系发展极不平衡。农业生产条件愈好,经济愈发达的地区,租佃关系也愈发展。一般地说,北方不如南方,西部不如东部。

  在经济最发达的两浙路等地,定额地租、货币地租等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适合商品经济的租佃形式也得到广泛的推广应用。而在西部一些边远落后地区以及少数民族居住地区,还存在少量其他类型的土地制度。

  例如:海南岛的黎族还存在着原始共有制;西南地区的瑶族、壮族聚居区域实行以村社为基础的奴隶制度;在夔(kuí,音葵)州路(今四川省境内)一带存在着旧式的庄园经济,那里不仅盛行劳动地租,还保留了客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的地位形同农奴。但这些都不影响对分制的产品地租在宋代的主导地位。同唐朝以前的旧式庄园经济比较,这种租佃关系使佃户获得了更大程度的人身自由,更适合当时农业主要依靠个体生产的基本性质,因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发展。同时,由于这种租佃关系可以给土地出租者带来可观的收益,它本身也在不断膨胀,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保持增加的势头,佃户也不断以各种方式反对地主的巧取豪夺。这是宋代农业虽有长足发展,农村却始终不甚安宁的原因之一。

  2。农业政策与农业发展(1)朝廷对农业生产的重视与推动宋朝对农业生产非常重视,清醒地认识到农业是立国的基础,富国强兵的根本,也认识到城市和军队的粮食供应关系到朝廷自身的安危。

  北宋的建国者吸取了唐代定都在远离运河、不能充分利用漕运便利的长安,又不重视京畿地区的农业生产,致使 六军乏食,宫厨断粮 的教训,一开始便把首都奠立在运河之滨的汴梁(即开封),使来自东南部江浙一带的漕粮可以畅通无阻地转运京师,全国各地对朝廷的应贡物品也可经由几条与运河连接的江河湖海辗转进京,从而使国家的政治中心处于衣食无忧的境地。但朝廷并不以此为满足,从北宋建国之初起就确定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扶持、奖励农业生产的政策措施,推动农业生产在经历了唐朝后期和五代的战乱以后能有长足的发展,从而把政权建立在牢固的物质基础之上。

  有宋一代历届朝廷都不停地颁布劝农诏书,强调农业生产对国计民生的重要性,号召人民开发农业,广植五谷桑麻。与过去历代王朝颁布的为数众多的劝农诏书不同的是,宋朝的劝农诏书不尚空谈,而是针对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或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责成有关地方官员负责办理;或派大臣亲临调查,提出解决办法,供朝廷采纳;或推广优良的作物品种和先进的耕作方法。这些诏书,从各项农业政策,到直接、具体的指导,无所不包,对扫除发展农业生产的障碍,促进农业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北宋朝廷制订和颁发的重要农业政策(这些政策在南宋时大多继续施行),大致有如下几种:召流民复业和开辟荒田。这是北宋初年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流民多是由于天灾人祸而避走他乡,另觅生活之道的。

  流民的出现导致大量土地荒芜,农业生产下降。所以,北宋初年朝廷频频颁布诏书,以种种优待条件劝诱流民复业归农,规定在限期内复业的,不仅免除以前拖欠的赋税,以后几年内也可以减轻赋税。为了扩大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朝廷积极促进在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充分利用已有的和开发新的土地资源。一方面鼓励开发各类生、熟荒地,准许农民自己挑选其中最肥沃的地段耕种,以后再在原佃土地旁边接续添佃。这是一项特殊的优待政策。此外,对能够指导农民兴修水利,从而有利于垦辟荒田的地方官员,给予嘉奖重赏。另一方面,在已经开发的地区,则提倡开垦过去弃而不顾的次等土地,以充分利用。特别是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与水争田,与山争田,开辟了大片围湖而成的湖田,围海而成的涂田,在水面缚木为筏、敷土布种其上而成的漂浮于水面的葑(fēng,音封)田,以及在山坡逐级筑坝平土而成的梯田。其中葑田和梯田是宋代南方农民的创造。朝廷的政策对北宋前期垦田面积的大幅度增加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一些地区也存在滥造梯田造成水土流失和过度围湖使某些湖泊面积大幅度缩小、防洪功能减弱等问题。

  兴修水利。宋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重视兴修水利的朝代之一。兴修水利有两项主要内容。其一是防治水患。北宋时黄河水患不断,几乎十年九决,成为一大害。朝廷为治理黄河作出很大努力,投入大量物资和民力,年年修复决口,缮治河堤。但终因缺乏通盘筹划,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此外,对各地的其他河川,如长江、汉水、湘水、嘉陵江、钱塘江、漳河、岷江等,也多投入力量进行防治,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了河川泛滥给各地人民生命财产和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兴修水利的另一项主要内容是兴建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北宋努力扩大耕地的灌溉面积,以提高农业产量,不仅修复疏浚了久已废弃的旧有渠道,还新建了许多大规模的水利灌溉工程,充分利用各地的江河湖泊,力求使全国河网化。这些水利工程,民间可以兴办的由民间兴办,财力不足时可由政府提供低利贷款,以后分期摊还;州县可以兴办的由州县兴办,事成后记功行赏,有关官员可加官晋级;对跨越州界的较长渠道,则由中央政府统筹兴办。北宋的水利设施对农业增产起了良好的作用。特别是长江下游各地修建的大量圩(wéi,音违)田,能防旱抗涝,使农业生产有较可靠的保证,成为当时的稳产高产田;真宗时在河北平原开河引水,使该平原中部地区都得到灌溉之利;北方绛(jiàng,音降)州(今山西新绛)农民引水淤田,变盐碱地为良田,产量提高三、四倍;福建、江西等路在修建梯田的同时 缘山导泉 ,在山区成功地种植了水稻。

  设置农官,劝导农桑。为了劝导、督促农民发展农业,在各级政府设置专职或兼职主管农业的官员,即农官。北宋建国第三年太祖便 令诸州长吏劝课农桑 ,此后每年岁首皆下此诏。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

  又令各道州府皆兼劝农使之职,通判皆兼管农之职。40多年后,仁宗皇祐二年(1050年),鉴于许多地方官玩忽职守,有劝农之名,无劝农之实,便严令转运使等每年巡历各地时,首先检查农官的政绩,发现成绩不著,人户逃移较多,垦田数量减少者,立即降秩或罢黜。虽然久而久之,设官劝农成为例行公事,许多地方官员也不再认真对待,但仍有不少勤勉的循吏身体力行,做出相当的成效来。

  农器免税和举办农贷。农具、耕牛和种粮是农业生产的必备物品,中小农户资金缺乏,购置困难。在北宋前期,朝廷屡次诏令农业生产用具免税,以为劝导农业的重要措施。当北方一些地区由于辽军入侵而缺少耕牛时,对贩卖耕牛的商人也曾暂时免除税收。宋代官府一直举办农业贷款,为资金困难的农户提供购买农具、耕牛、种粮乃至口粮的资金。

  官方的农贷利息远低于地主、富商所发放的高利贷,有助于缓解部分农户的困难。但在北宋中期以前,这种农贷数量不大,不足以抑制农村盛行的高利贷,因而虽有积极作用,却很有限。

  设置常平仓、义仓。常平仓和义仓是功用不同的官办粮仓。常平仓用于准平谷价,义仓用于赈济灾荒。这两种制度分别创设于西汉和隋朝,常平仓兴废无常,义仓一直沿用。北宋自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

  在京畿设置常平仓,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后在除沿边州郡外的各地普遍设置。各州按人口多少,从上供钱中留下一定的籴(dí,音狄,买进粮食)本,每到收获时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收籴,遇粮价上涨时再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出粜(tiào,音跳,卖出粮食),但价格不得低于本钱。

  这种议价收购和低价售出,可以平抑市场粮价,具有防止新粮初上市时谷贱伤农,收获以前或遇灾荒时谷贵伤民,以及减少粮商中间盘剥等几种功效,遇灾荒时还可贷粮给灾民,用作种子或口粮。北宋中期一直设有常平仓,但后来常平钱谷常被挪用于补充军费。北宋初年即令各州广设义仓,在农村征收两税的同时征粮存储,以备荒年放赈。但在宋代,义仓几度废立,加之北宋时灾荒一般不十分严重,这种制度作用有限。

  推广农业新技术。为提高农业产量,朝廷积极推广新的作物品种和有关技术。例如:以往种稻多为水稻,只能在低洼近水处或有沟渠灌溉处生长,种植面积难以扩大。真宗时,朝廷将福建首先引种的占城旱稻推广到江、淮、两浙等路,教民种之。又如:真宗天禧年间将从印度引进的绿豆在民间推广。再如:过去长江中下游地区种水稻只能收获一季,朝廷多次诏令地方官员劝导农民种麦,以增加一种收成。宋代朝廷对改良农具和种植方法也非常重视。真宗天禧年间还下令雕印《四时纂要》、《齐民要术》等前代农书,发至各路劝农司,用于指导农业生产。

  奖励种树和种桑麻。宋时很重视植树造林。北宋建国第二年,即太祖建隆二年(公元961年),朝廷便令各州县长吏课民植树,要求一等户种树百株,桑枣各半,一等以下,各等均以20为差;并规定能广种桑枣者与垦辟者一样,只输旧租不增新税。此后,又规定禁止民户砍伐桑枣作薪材;在黄河、汴河两岸堤防上种植榆柳,以固河堤。由于朝廷提倡和重视,地方官员亦积极推广植树造林,各地均有一定成效。在宋代,桑、麻是衣料的主要来源,朝廷除提倡植树种桑外,还要求在不适于种桑的土地上广种苎麻。此外,对种植各种杂木蔬果也比较重视。

  以上政策措施的成效不一,有些成效显著,有些效果稍差,有些不免流于形式,有些并不完全切合实际,有些措施所带来的利益多被豪门大户获得,普通农户得益不多。尽管如此,这些政策措施都体现了宋朝对农业生产的高度重视,总的说对农业的发展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

  (2)农业发展概况宋代是中国传统农业蓬勃发展的时期,作物品种、农具、耕作技术都有进一步的改良,产量有较大提高,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出成就。这里主要介绍宋代农业发展的一般情况和北宋粮食生产的情况。经济作物的情况后面专门介绍。

  宋代农业生产技术的改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交流作物品种。北宋的建立结束了长期割据的局面,消除了南方和北方交通的障碍,各地的农民得以彼此交流培育农作物的经验,朝廷对此也大力支持。北宋时,南方的主要粮食作物是水稻;在北方,小麦已取代粟成为主要粮食作物。太宗时,朝廷曾命江南、两浙、荆湖、岭南、福建等路种植水稻的各州官员,劝谕百姓种植小麦以及粟、黍、豆等作物,由淮北诸州提供种子。江北各州则学习南方种植水稻的技术。

  淤田推广以后,北方种稻面积更为扩大。从越南传入的占城稻,早熟、抗旱、 不择地而生 ,在福建种植成功后,在真宗时被推广到江南、两浙以及淮南各路,还传播到北方。南、北方作物的交流不仅调剂了品种,还增加了复种面积,使两熟制得到大面积扩大,大大提高了粮食产量。南方各地还培育出许多水稻优良品种,籼稻优良品种达几十种之多,糯稻也有一、二十种,其中以苏州的箭子稻、师婆粳和洛阳的和尚稻品质最佳。从国外传入的高粱最初在西南地区种植,从宋代开始大量种植于黄河流域。高粱抗旱耐涝,后来成为北方的重要粮食作物。

  ——农具的改良。唐宋之际冶铁技术进一步改进,铁制农具的质量有所提高。铁产量的激增还使农具的数量随之增加,农具的品种也多于前代。首先,宋代新创制的农具,有踏犁、秧马和耘荡。北宋前期,北方由于疫病流行和辽军侵扰,几度耕牛奇缺,有人献踏犁,用人力代牛耕,其功效相当于牛耕的一半,但比用?(jué,音决,大锄)耕效率高一倍。秧马是一种可以骑在上面插稻秧的工具,可以节省体力,在南方稻田多有使用。耘荡用手 推荡禾垅间草泥,使之混溺 ,创制于 江浙之间.其次,一些过去已有的农具有了进一步的改进。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随着冶铁技术的提高,农具普遍使用灌钢技术,厚重的钢刃熟铁农具开始流行,坚韧和锋利的程度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农具种类增多,分工更细,旱地、水田、沼泽地等不同类型的地,以及开荒、翻地、平地、中耕等不同工序,都有了专用器具,成龙配套,形成完整的系列。由于农具更加专门化,也更加灵巧、省力,具有更良好的使用性能。再次,一些前代创制的农具得到推广应用。水车是南方种稻地区使用的灌溉用具。翻车适用于静水,发明于东汉,原只用于灌溉园圃,后由手摇改为脚踏,到宋代普遍用于大田灌溉,被称作龙骨车,在许多地区几乎家家都有,并发展了牛转和水转翻车。筒车适用于流水,多以水流为动力,也有使用畜力的,创制于唐代,宋代普遍应用于靠近河岸的地区。这两种水车省力、高效,自宋代普及后长期使用。

  ——改进耕作技术。到宋代,长江中下游流域和中原一带的土地多已开垦,农业生产遂向深度发展,复种技术得到推广,麦稻两熟制逐步普及。耕作器具的专业化和系列化,使耕作技术也愈益精细。宋代农业较发达的地区已普遍实行精耕细作的集约经营,南方产稻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经验。例如:《福州劝农文》总结道, 勤于耕耔,土熟如酥;勤于耘耘,草根尽死;勤于修塍(ch6ng音成,田畦),蓄水必盈;勤于粪壤,苗稼培长。 在两浙路,土地在秋收后和早春各 课耕熟犁 一次,使 壤细如面 ;再 择选肥好田段,多用粪壤拌和种子出秋苗 , 课耕浅种 ;此后 二遍耘田 ,除去田间杂草,以利禾苗生长;稻田不时换水, 天无雨,便车水,全家大小,日夜不停 ,及时决水、复水,以固其根;粪肥 终年备办 ,因土制宜地使用。这些表明,精耕细作的技术体系更趋成熟。

  宋代各地农业发展颇不平衡,这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的自然条件有很大差异,另一方面是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而农业生产技术的水平也不同。一般地说,宋代的农业南方比北方发达,东部比西部发达;发达的地区较普遍地采用先进的耕作技术,土地的产出量较高,不发达的地区耕作技术落后,产量也较低。

  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一带的两浙路,古称扬州,按《禹贡》所说, 厥田唯下下 ,是最贫瘠的地区。到宋代,已跃为农业最发达的地区。

  这里普遍实行精耕细作,代表了农业生产技术的最高水平,粮食产量也最高,逐渐成为全国的经济重心。宋时已有 苏湖熟,天下足 的美誉。

  此外,成都府路、福建路、江南东路、江南西路、淮南路耕作技术也比较先进,农业生产稍逊于两浙路,仍属发达地区。以上地区自然条件都比较好,可以一年两熟,加之人多地少,因而较早由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转变,北宋时粮食亩产已达二、三石,远高于北方地区,并已超过唐代的水平。

  关中平原一带和河北路、京东路等地是北方比较富庶的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较早,曾经是农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安史之乱以后,北方经济受到严重破坏,人口大量南迁,加之自然条件更好的江南地区已得到开发,中原地区在全国经济中的地位随之下降。但上述地区在实行旱作农业的地区中仍是最发达的,精耕细作达到较高的水平,水利灌溉设施也有所发展。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北方较富庶地区的亩产量也只有一石左右,约为南方的一半,因此不得不以扩大耕种面积的办法弥补单产的不足。

  西部地区,主要是四川、湖北、湖南的部分地区,以及广东、广西的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比较落后。这些地区远离中原,自然条件较差,多数未经很好开发,还有不少是少数民族居住地区,中原地区较先进的文化和农业技术传入较晚,因而农具比较落后,耕作多使用人力,很少使用耕牛,水利灌溉设施几近于无,一般实行广种薄收的粗放经营方式,有些还处于 刀耕火种 的原始经营阶段,粮食产量很低。但是这些地区地广人稀,粮食仍能自给。经过宋代的开发,上述某些地区的农业逐渐发展起来。

  (3)经济作物的发展宋代粮食以外的其他农产品,除畜牧业由于失去北方的牧场而逊于唐代外,桑蚕、麻、棉、茶、果、菜、糖等都有明显的发展。这一方面表现为品种的增加和数量的增大,另一方面表现为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和产品商业化程度的提高,各地出现了不少部分或完全从事这些农作物生产的专业经营户。所以,宋代这类农产品的生产已经比前代更多地超出种粮户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兼营其他的范围,即不再只是家庭副业,而成为一部分农户的主业,成为专业化、商业化的独立行业。这些农产品也因而具有经济作物的性质。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古代男耕女织的传统自然经济结构,成为宋代农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出标志。

  宋代商业性农业的发展多是农民自发的。这首先是由于垦田面积扩大和粮食单产提高使宋代的粮食生产比之汉唐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减轻了吃饭问题的沉重压力,更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可以用于种植经济作物。

  所以,宋代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往往经济作物生产的发展情况也较好,产品的商业化程度比较高。其次,宋代手工业和商业的发达也扩大了对经济作物的需求,并为生产的专业化创造了条件。再次,在许多地区农户种植经济作物的收益高于种粮,还有利于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本地自然条件的优势。因而特别是在多山濒海、人多地少的地区,商业性农业发展较快。当然,新的作物品种的引进和耕作技术的改进也是经济作物发展较快的重要原因。

  下面对宋代主要经济作物的情况逐一简要介绍:桑蚕。植桑养蚕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桑蚕原主产于北方。在宋代,丝是主要的纺织纤维,桑蚕业受到朝廷的重视和支持,加之收益丰厚,发展迅速。除传统产地河北东、西路和京东路以及成都府路和潼川府路桑蚕业继续发展以外,东南诸路迅速崛起,有后来居上之势。两浙路和其他一些商品粮食较多的地区,桑蚕业开始脱离传统的种植业,成为农业的一个独立分支,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有些桑蚕业者的经营范围从植桑、养蚕直到织造,集专业化农业与手工业于一身。还有些地方,专业化和商业化更渗透到桑蚕业内部,植桑、养蚕、缫丝等都各由专业户分别经营。

  麻。麻是中国古代的另一种主要纺织纤维,是大众衣着的主要原料。

  在宋代,苎麻的地位已明显高于大麻,在各地广泛种植。特别是在南方,由于栽培技术改进,苎麻种植有较大发展,麻布生产在农户家庭手工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尤其是广西和四川盆地,种植极广泛,以至有 妇女人人绩麻 之说,生产的麻布也享有较高声誉。种麻织布的收益不如植桑养蚕,广西、四川等主产地区地处偏僻,贸易不便,麻布售价较低。

  北宋中期朝廷采取 春给以钱,而秋令纳布 (即 布估钱 )的办法,对发展苎麻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棉。棉花原产国外,早年传入中国后在少数民族地区种植,多为多年生木棉(当时亦称吉贝)。宋时,木棉已传至华南两广、福建等地。

  由于棉花和棉布的生产过程比丝、麻简单,织成的毛■(di6,音迭,细棉布)布兼有丝、麻的优点,贫富皆宜,因而为农户广泛种植,纺棉织布的家庭手工业也随之发展。

  茶。茶是中国古代农村传统的经济作物,经济地位非常重要。到宋代,茶已成为和米、盐一样不可缺少的日用消费品,以至朝廷为控制茶叶的生产和流通而实行榷(què,音确,专卖)茶制度,即种茶的园户所产茶叶均由国家收购,国家垄断茶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其收入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宋代南方各地普遍种茶,种植面积、产量、质量均有提高。北宋时,仅江西、两浙、荆湖、福建等地每年输送给茶叶专卖机构的就达千万斤以上。此外,官府还自己开办茶场,督课茶农采制。

  茶叶的制作技术也有所提高。宋代经营茶园的园户经济上差别很大。普通茶农的小茶园一般产茶一、二百斤至数百斤,大的茶园多为官僚士大夫或寺院拥有,产茶多至数万斤。大茶园或租佃给茶农经营,或由茶园主自己雇工经营。

  果。宋代果的生产尤以柑桔和荔枝两类发展最快,专业化和商业化的程度最高。柑桔在南方数十州都有出产,以两浙路的温桔、洞庭桔最著名。苏州洞庭山数千户果农以桔业为生, 桔一亩比田一亩利数倍.福州路盛产荔枝,品种达25种,每年收获后,不仅 水浮陆转以入京师 ,还远运至海外诸国。

  菜。宋代种植的蔬菜品种比前代又有所增加,如从国外引进的丝瓜、胡萝卜等。白菜和萝卜的种植面积有所扩大,逐步取代原来的葵菜成为民间的主要蔬菜品种。宋代有 一亩园,十亩田 的说法,城市近郊的下户种粮无法维持生计,纷纷以种菜为生。官府、城郊的地主或城市的蔬菜商人也经营一部分菜园。城郊以外的其他乡村地主菜园多供自己消费,一般不提供商品菜。此外,在城市和城市附近还有专门的花圃和花户,栽培各种供观赏的花卉。

  糖。宋代南方广泛种植甘蔗,面积大、产量高、专业性强。制糖技术有所提高,除砂糖外,还出现了冰糖(当时称糖霜)。在糖业较发达的江西遂宁府等地,植蔗、榨糖、制霜已有明确的分工。

  药。宋以前草药主要靠采集,很少种植。宋代从菜户和花户中分离出药户,专门从事大面积的药物种植,附子、党参、当归、半夏、细辛等都有种植。

  此外,宋代的经济林木和养鱼业也有进一步的发展,在一些地区已成为专门的行业。

  (二)城市:手工业与商业

  1。城市功能与城镇体制(1)城市格局与功能的变迁宋代是中国古代城市和镇市兴旺发达的时期。这首先表现在城市的结构与职能的变化上。

  唐代以前的城市主要是政治和行政中心,城市的格局大体固定不变,严格遵行坊市制度。以唐代长安为例,皇城坐北朝南,位于城市正中的北部;皇城对面的南厢是百官、市民居住的地区——坊;皇城左右两厢是专门从事商业贸易的地区——市;市比较狭小,全城共有百余坊,而东、西二市一共才占有四坊之地;坊与市之间有土城隔开,坊门按规定时间开启,天明时打开,傍晚关闭,夜晚禁绝商业活动,居民也不得上街。显而易见,坊市制度把商业活动局限在陕小的市内和固定的时间里,是不利于商业发展的。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唐朝中期以后坊市制度屡遭破坏。北宋定都开封以后,不得不取消封闭的坊墙,商业区与居住区的界限逐渐消失,而代之以住宅和商店相混合的城市街道形式。汴京城内,店铺、酒楼沿街设立,连普通市民居住的胡同、小巷也面街开放,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商业功能大大增强。夜晚闭市的限制也被打破,繁华街区 昼夜喧呼,灯火不绝.

  城郭的限制也被打破。唐代以前,城市以外或城郭附近设有定期开放的商业场所草市。随着时间的推移,草市上设立了固定的店铺。到宋代,城郭以外已发展为繁华的商业和居住区,成为城市的延伸。

  除城市以外,镇市的数量也大量增加。镇原是军事设防之地。既然设镇驻军,各种供应便随之而来,久而久之便成为市井繁华所在。宋代设镇不再以军事为依据,而以人口和税收为标准, 民聚不成县而有税者,则为镇.不少地方在原有乡村草市(即集市,或称墟市)的基础上发展起镇市。还有些地方由于特殊的物产,手工业比较发达,也发展为镇市。这些镇市原来既不是行政中心,也不是军事设防之地,完全是由于工商业的发展而设立的。宋代镇市发展迅速,城镇星罗棋布,遍及全国。

  城市格局的变化和镇市的兴起改变了城镇的原有功能。宋代的城市不再只是政治、行政中心,经济职能大大增强。城市中的市场也不再以为在城市中居住的达官显贵服务为主,而具有两种主要职能:一是为市民日常生活服务,二是集散货物。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商业、手工业的发展,使城市中平民的数量大增。到宋代,大城市的商业便以经营普通市民所需的粮食、布帛、煤炭等日用品以及各种服务业为主,达官显贵所需的奢侈品退居次要地位。宋代城市多建于水陆交通要道上,更成为货物中转和商品集散的中心。京城开封发展成为全国性的重要商业城市,许多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也发展成为地区的经济中心。商业的繁荣还推动了城市手工业的发展,不少城市利用周围农村提供的原料或享有的独特的技术、工艺发展了各具特色的手工业。所以,大中城市的功能已逐渐演变为政治和经济并重,小城市和镇市则逐渐转为以经济为主。

  从经济功能看,宋代的城市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商业型城市。这类城市多在水陆交通要道附近,主要起货物集散的作用。宋代大宗货物的运输以水路为主,运河和长江沿岸商业城市最多。

  如:前面提到的京城开封;长江沿岸的鄂州(今武昌),商业影响远及整个长江流域, 盖川、广、襄、淮、浙贸迁之会 ;真州(今江苏仪征),两淮、江浙诸路的主要货物集散地,已取代隋唐时扬州的地位,商税收入之多 不可思议.手工业型城市。这类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多仰赖其独特的手工业或矿业。如:印刷业中心汴京、福建建阳;新兴的景德镇和河北曲阳、河南临汝是主要陶瓷产地;邢台、彭城(今徐州)是冶铁中心;陵井监(今四川仁寿)等地主要产盐。

  工商型城市。这类城市兼具上述两类城市的特点,既有独特的手工业产品,又是地区商业中心。如:平江(今苏州)和成都,纺织业都十分发达,又是地区商业都会;长江下游的京口(今镇江)、吴江、绍兴等也兼有纺织业和商业。

  对外贸易型城市。宋代海外贸易发达,一些沿海城市由此而繁荣,泉州、广州等是当时主要的对外贸易中心。

  (2)城市规模与城镇体系宋代的城镇按行政建制分为六级:首都,路城,府、州城(包括监、军城),县城,镇,市。

  北宋最大的城市是汴京。北宋初年太宗时,开封府16县主、客户近18万户,此外还有大量不在户籍的人口,如皇室、贵族、驻守京师的禁军、家仆,以及为数众多的流动人口,如往来的官员、商人、小贩等。

  太宗皇帝曾说: 东京(即汴京)养甲兵数十万,居人百万.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汴京新旧城8厢总计97750户,而新城外所建的9厢14坊的户口还未统计在内。因此,汴京在北宋初期常住人口即达百万以上,与唐代的长安相当。

  汴京倚汴水而建。汴水南连淮河、长江,直通东南和西南。与河北、西北则有陆路往来。在汴京的市场上,有来自江淮的稻米,沿海各地的水产,辽、西夏的牛、羊,江、淮、闽、蜀的茶叶,各地的果品,南方的丝织品,两浙的漆器,各地的瓷器,磁州(今河北邯郸附近)的铁器,福建、成都、杭州的书籍,还有来自日本的扇子,高丽的墨料,大食的珍珠、香料等。城内有众多酒楼、食店、茶坊、妓馆,饮客常达千余人,还有瓦舍(娱乐场)、勾栏(剧场),演出百戏伎艺。除遍布城市的店铺外,还有定期的集市,相国寺集市每月开放数次,一次可容纳万人。

  汴京的繁荣由此可见一斑。

  府、州城是当时的大、中城市。这类城市数量较多,达350个以上。

  但规模不等,大的人口达10万户以上,即约50万人。有的估计认为,宋代10万户以上的大城市约有40个左右,数量超过唐代数倍。中等的府、州城人口也有数万户,个别小城市只有数千户。

  县城是基层行政中心,遍布全国,有1000余个。一般县城人口有数千户,个别富庶地区的达万户以上,最小的县城则只有数百户人。

  镇市是基层的经济中心,其发展主要靠商业和手工业。宋代的建制镇市多达1800个。大的镇市超过县城,人口万户以上,一般镇市有一、二千户,小的不足百户。

  由此可见,宋代建制城镇(包括县城和镇市)总计在3000个以上。

  城镇总人口当有数百万户,即千万人以上,显然超过人口总数的10%。

  在南方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城镇人口所占的比重更高,有的地方超过20%。城市的数量、规模和人口都明显超过唐代,是中国古代城市化的一个高峰。

  地区的行政中心并不一定同时也是经济中心。地区性的经济中心城市经济力量雄厚,不仅是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中心、手工业生产中心和交通要道,而且是货物集散的中心。有些城市在经济上的影响大大超出所在地区的范围。宋代国家从城市获得的主要财政收入是商税。征收商税的数量可以大致反映城市商业活动的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据《文献通考》记载,北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年),商税超过40万贯的城市有3个,即汴京、兴元(今陕西汉中)和成都;商税20- 40万贯的城市5个,10- 20万贯的城市19个,5- 10万贯的城镇30个,3- 5万贯的城镇51个,l- 3万贯的城镇95个,万贯以下的城镇108个。这些城镇多数是府、州城,也有少数县城、镇市。这表明,一些县城、镇市在经济上已超过了某些州城。

  宋代主要的地区性中心城市有:北方的秦州(今甘肃天水)、并州(今太原)、真定(今河北正定)、京兆(今西安)、大名(即北京)、西京(今洛阳)、密州(今山东诸城)、晋州(今山西临汾),东南的苏州、杭州、江宁(今南京)、扬州、真州(今江苏仪征)、楚州(今江苏淮安)、庐州(今合肥)、襄州(今湖北襄阳),川蜀地区的成都、绵州(今四川绵阳)、梓州(今四川三台)、兴元(今陕西汉中)、遂州(今四川遂宁)、利州(今四川广元),闽广地区的福州、广州等。

  上述地区性经济中心城市遍布全国,尤其以长江中、下游流域和川蜀地区数量最多。这表明,随着经济重心南移,南方的城市经济进一步崛起,城市的数量、规模和经济实力都已开始超过北方。

  (3)城镇居民与管理城市历来是达官显贵居住的地方。北宋都城汴京聚居着皇室、宗族、文武百官和大量的军队。其他城市多为各级官府治所,聚居着现任官吏,还有一些驻军。许多官员离任之后也在城市中定居。这些官员任职期间积聚大量钱财,去职后在大城市中购置产业,以为永久居所。特别是风景秀丽、物产丰富的苏、杭等地,更是士大夫落户较多的地方。这些人虽然居住在城市,生活的主要来源却多在乡村。他们原在农村就有大量田产,以地租为主要生活来源,有些人在城市里兼营商业,其收入也多用以购置田产。除官户外,城市里还居住着一批遥佃户。他们多是财力雄厚的大地主, 物力在乡村而居城郭 ,同居住在城市中的去职官员一样,主要靠地租生活。以上这些人是城市中富裕的消费阶层。

  城镇居民的主要部分是坊郭户。坊郭户包括居住在城市、县城和镇市中的人户,以及部分居住在城市外的新居民区草市中的人户。他们主要从事商业、手工业以及各种服务性行业,其中既有商人、地主、房产主,也有小商小贩、贫苦秀才等。

  同农户一样,坊郭户也分为主户和客户。由于城市居民多从事商业、手工业等,不同于农户单纯务农,划分主、客户也不以有无土地为主要标准,而以有无财产为标准。财产既包括土地,又包括房产以及各种经营设施等,其中主要有以下三项:——房地产。宋代大都市中地价极高, 尺地寸土,与金同价.在大城市中拥有地皮和房舍(当时称作房廊)的多是相当富裕的人户。

  拥有房地产便可以此谋取利益,或自己经营商业、手工业,或租赁给他人经营,收取租金。专以出租房廊为生的,称作掠房钱人。坊郭户拥有房廊的数量不一,房舍的质量、位置也使其价值不等。所以,同掠房钱,数量差别却很大,多者上千贯,少者十数贯。后者的经济力量和社会地位仅与乡村中的四等户相当。

  ——邸店、质库等。邸店是客商进行交易的场所。邸指堆放货物的货栈,店指进行交易的店铺。宋代的邸店还可供客商居住,相当于现在的商店、仓库、旅店。邸店的主人多为交易的中间人,客商在此从事交易活动要交纳邸值(即栈租)。质库类似后来的当铺,主要经营抵押放款,也有的兼营信用放款业务。质库放款时限很短,利息颇高,到期不能偿还便没收质物。宋代大城市中邸店和质库数量很多,收益丰厚,多为富商大贾、官僚、地主所经营。但邸店、质库的经营者未必拥有房产,有些人是租赁房廊从事经营活动的。

  ——营运钱,即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所需的本钱。

  拥有上述一项财产者即可成为主户,完全没有财产的是客户。坊郭户按财产多少分为十等。坊郭上户一般为地主、商人、商人兼地主、大房产主。他们主要依靠所拥有的财产获取收入,经营方式主要是出租房舍、经商、放高利贷等。其中最富有者 岁入不啻百万 ,亦称 出等户 、 高强户 和 无比高强户.坊郭下户多为小商贩、小手工业者、小房产主等。其中一部分人自己直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可以依托所拥有的少量财产自食其力。相当一部分人财产很少,不得不受雇于他人。下户中较贫穷者每日收入不过几文钱。下户在坊郭户中占绝大多数。

  坊郭户是城市中从事各项经济活动的主要力量,也是城市中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

  除此以外,大城市中还寄生着相当数量的游民。他们没有户籍和正当的职业,以偷盗、欺诈、乞讨、赌博、卖淫等为生。

  随着城市居住区(坊)与商业区(市)之间区别的消失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宋朝开始逐步推行一种新的城市管理制度——厢坊制。太宗至道元年(公元995年)在汴京设厢,作为附郭县下的基层政权,厢下设坊,每厢有数个至20多个坊不等。厢坊制在各城市逐步推广。到宋代中、后期,厢公事所直接隶属于州、府,地位相当于县。从此,附郭县只治理郊区,厢治理市区,城市和乡村实行分治。城外的草市以及镇市的户口也编制在城镇中,而不再编制在乡村里。厢坊制比原来的坊市制更适合并有利于城镇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

  (4)城市间的交通宋代的交通运输与前代大体相同,有陆路和水路两种。从经营方式看,不论水、陆运输,都有官办与民间之分。

  陆路。宋代从京城到各州、府均有官道相通;各州、府与所辖各县大道相通;各路的治所(即安抚使所在的州)与路内其他各州、府也都有大道相通,形成纵横交错的陆路交通网。宋代缺马,陆运多用牛车,有五、七头牛拉的 太平车 ,一头牛拉的 平头车.其他畜力主要是驴。北宋后期马渐多,马车的使用逐渐超过驴、牛。此外,还广泛使用人拉的 浪子车 ,以及人力和畜力驮运。

  水路。水路交通以长江、运河和汴水为主。在宋代,长江沿岸兴起众多大小城市,港口建设有所发展,对长江水道的利用更为充分。宋代朝廷极为重视开凿、疏浚运河,以运河贯通黄河、淮水、长江,直至浙江。汴水则连接汴京和运河。从而形成以汴京为中心、连接北方和东南各地的水路交通网。由于船只的装载量大,运费低廉,顺流时仅及陆运的1/10,溯流时也不到1/3,宋代更为重视水运,大宗货物多走水路。

  官府在官道上设馆驿和铺。馆驿主要负责接待办理公务的官员以及外国使臣。铺主要负责传递公文和国家所需各类物资的运输,例如:运送用于铸造铜钱的铜和锡,用于与辽、夏进行茶马贸易的茶叶等。水路也设有铺,主要负责运送物资。宋代官府的水运量极大。汴京及其周围有官员、军队数十万人,所需粮食多依靠漕运,北宋年运漕粮达600万石,多时800万石,远远超过前代,官府的漕船就达数千艘。可以说,漕运是北宋政权的生命线。官府的运输以纲为单位,同类物资编组为纲,米以1万石为一纲,铜钱万贯为一纲,金以2万两为一纲,银以10万两为一纲。朝廷定有关于纲运的各种法令。纲运由厢军、各种役人和召募的民夫承担。厢军名义上是军队,实则仅 供杂役 ,其中专有铺兵从事运输,待遇微薄。运输是民户承担劳役的内容之一,国家差遣役人从事运输,完全不付报酬。召募的办法在北宋前期很少使用。

  民间的运输主要由车夫、挑夫、船户等承担。车夫以车运为生,挑夫以人力挑担运送货物,都是陆路运输的主要力量。船户以水运为生。

  宋朝对民间水运的约束较多,故户籍中有专门的船户。许多船户以船为家,船既是生产手段,又是生活的处所,一家老小都住在船上,合力经营船运。也有的船户不亲自外出运货,而是雇用水手、梢工、篙师等外出运货。民间商人运送货物,主要依靠车夫、挑夫和船户。沿海运输和海外贸易也以民间为主。官府运力不足时,也往往召募民间运力。此外,船户还要承担一定的劳役,常被官府无偿征用。

  2。手工业的发展与经营方式(l)手工业发展概况宋代是中国古代手工业迅速发展的时期,在制作技术,产品的数量、品种、质量,生产经营方式等方面都比前代有明显的进步。

  宋代手工业的技术进步特别表现在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中有三项,即指南针、印刷术和火药,都是在这个时期开始广泛应用于实际的。北宋时制造的海船就已经装备了用指南针原理制作的水罗盘(亦称指南浮针);北宋时雕版印刷技术得到普遍应用,官、民书坊都刻印了大量书籍,活字印刷技术是在北宋中期首创的;北宋初年火药就已用于军事。

  四大发明中的另一项造纸术,在宋代也有进一步的提高。其他各个行业的手工业生产技术也都有程度不同的进步。随着采矿技术、加工制作技术的改进和农产品品种、数量的增加,手工业所需原材料的采集也更为广泛。

  宋代几乎各类手工业产品的数量都有明显的增加。这突出地表现在造船业、矿冶业、纺织业和造纸业等行业,为水运的发展、商业的拓展、农具的改进、文化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一些过去多为少数达官显贵享用的物品,如瓷器等,开始在民间普遍使用。许多地方发展了独具地方特色的品种,并出现了一些以专门生产某种手工业产品而闻名全国的城市。

  北宋手工业生产的规模迅速扩大。不论官营或民营手工业,都出现了大规模的作坊。大的官营作坊从业工匠数千人,远远超过前代。一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手工业开始与原料生产分离,逐步超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范围而独立发展,例如:在纺织业中出现了许多 以织作为生 的机户,还有专门从事织绣的绣户,从事矿冶业的冶户等。在手工业内部,专业化分工更加细密,按不同的工种划分的 行 多达数百个。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技术工艺的提高。

  宋代各地手工业的发展不平衡。这首先是由于各地自然地理条件的差异。手工业多以农产品和矿产品为原料。物产丰富的地方,手工业较发达;没有特殊物产的地方,手工业便无从发展,或不得不使用其他原料代替。其次是由于各地农业发展水平的差异。宋代手工业发展较快的地区一般农业也较发达。粮食产量较高的地区,既可以用更多的耕地和人力种植经济作物,为手工业提供原料,又可以提供较多的商品粮,使更多的民户得以脱离农业,从事手工业生产。所以,随着宋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农业的发展,这个地区手工业的规模和总水平也开始超过北方,成为手工业最发达的地区。而农业较落后的地区,手工业生产也较落后,甚至几近于无。

  下面分别介绍北宋手工业主要行业的情况:造船业。北宋建都汴京,每年需要大量漕船将东南等地的粮粟和其他货物运到京师,漕船成为不可少的运输工具。此外,对战船、各类商船、游船的需求量也很大。战船和漕船等官方用船由官营作坊制造,由朝廷设专门的机构——造船务管理,各地重要州、军均设造船作坊,在交通要冲还设立专门修船的场所。商船、游船等主要由民营作坊打造。两浙、江西、荆湖、陕西等地是主要的造船业中心,海船则以福建沿海地区质量最好。内河航运中最大的船舶称 万石船 ,可载漕粮数百吨。民用海船称 客舟 ,可载粟二千斛(hǘ,音胡),约合百吨。这种船具有抛泊、驾驶、起碇、转帆、测深等设备,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海船,往来中国的中外商人大多乘用此船。北宋后期朝廷建造的海船 神舟 则相当于 客舟 的三倍。北宋时南方还发展了车船,即由人力踩动踏板,带动翼轮激水行驶,一对翼轮称一车。大的车船装有数十车。北宋海船已使用指南针(当时用水罗盘)测定航行方向。据记载,天气晴朗时,海船主要靠太阳和星辰测定方向,遇阴晦天便要看指南针。指南针的应用是远洋航海技术的重要进步。

  矿冶业。宋代采矿业以金、银、铜、铅、锡、铁、煤为主。金、银主要满足皇室和达官显贵的需要,铜、铅、锡主要用于铸造铜钱,铁主要用于铸造兵器、农具,煤则用作燃料。朝廷对矿冶业控制较严,一些矿藏禁止民间开采。北宋初年,全国共有矿冶201处,到北宋后期增至271处,所用工匠数以十万计。仁宗皇祐年间(1049~1053年),朝廷年得金15095两,银219829两,铜5100834斤,铅98151斤,锡330695斤,铁7124。1万斤。到英宗在位时(1063- 1067年),金减至5439两,银增至315213两,铜增至6976834斤,铅增至2098151斤,锡和铁各增加百万余斤。北方的河北、京东、陕西、河东等路已大量开采石炭(即煤),汴京及其附近、河东路等地的上百万城乡民户都已用石炭作燃料。

  南方的江西也有煤矿开采。北宋时煤矿已由地面开凿竖井,依煤层开掘巷道,有排水井和木制辘轳等排除坑道积水的设备。冶铁以徐州、兖州等地最著名。多数冶铁炉以石炭作燃料;鼓风设备已由皮囊改为木风箱,装置牢固,风力增大;铁的质量提高,铁制兵器更加犀利。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北宋时在军事和医药上都已利用石油。

  兵器制造业。北宋对兵器制造极为重视,朝廷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制作方法严禁外传。开封的兵器作坊规模最大,品种繁多,各种兵器几乎无所不造,从刀、剑、弓弩直到甲胄、马具、旗帜。北宋初年,每年制造铁甲3万余具、弓弩千余万具。各州也设有兵器作坊,但质量参差不齐。宋代火器制造技术发展迅速。宋初已有燃烧性火器用于战争,以后逐步制造爆炸性火器,先后制造了火炮、火箭、火球、火蒺藜。火炮用于攻城,火球用于杀伤敌军,还有可使敌人中毒的毒药烟球。

  纺织业。纺织技术发展较早。北宋有大量官营和私营手工作坊从事纺织,农村妇女也多从事纺织。丝、麻织物的数量和品种都有增加。北宋时,北方丝织业继续发展,河北路产绢有 衣被天下 之称。南方的丝织业逐渐超过北方,尤以两浙、川蜀地区最发达。除汴京设有官营绫锦院专为皇室织造高级织品外,各地也发展了许多著名的丝织品,如:毫州的轻纱,抚州的莲花纱和醒骨纱,婺州(今浙江金华)的红边贡罗和东阳花罗,越州(今浙江绍兴)的寺绫,邵阳的隔织,定州的刻丝等。

  麻织主要分布在成都府路、广南西路、京东东路、河东路等地。较著名的麻织品有象山女儿布、苏州的崑山药斑布、江西虔布等。宋代的印染技术有所提高,有专门的刻工雕造花板,供给染工印染斑缬(xi6,音协)

  (即印花绸)。从事印染业的有官营的染院,也有民营的染坊,还有推车染色的个体工匠。

  制瓷业。宋代制瓷业普遍发展,瓷窑遍及全国,产量和制造技术均比前代有很大提高,不仅有供贵族使用的高级瓷器,还生产了大量供普通民户广泛使用的一般日用瓷器,南方所产瓷器还大量出口海外。北宋中期发展了一个匣钵内放置数件瓷器同时烧制的技术,大大提高了产量。各地瓷窑在器物造形、图案花纹、釉色等方面各具特色,形成独特的风格。开封官窑的瓷器,土脉细润,有月白、粉青等色,还带有蟹爪纹片;汝州(今河南临汝)汝窑生产青釉瓷, 色近雨过天青 ;禹州(今河南禹县)的钧瓷,色彩妖艳,绚丽灿烂;定州定窑的薄胎白瓷,土质细腻,质薄有光;景德镇窑生产的瓷器,用青白釉,白中透青,有 影青 之称。此外,磁州(今河北磁县)窑、耀州(今陕西耀县)窑、浙江的龙泉窑和哥弟窑等也较著名。

  制盐业。宋代制盐业较前代有明显的扩大,产量大幅度增加,北宋初年即年产盐数百万石。制盐有晒盐、煮盐两种方法。晒盐主要产于解州的安邑、解县(均在今山西运城境内)的两个盐地,靠日晒而成,亦称池盐。其他地方多用煮的方法。沿海各地煮海水为盐,称海盐;北方一些地区刮咸土煎煮为盐,称土盐;川蜀地区凿井取卤煎煮为盐,称井盐。北宋中期井盐生产技术有所改进,采用了机械提卤技术。

  造纸业。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宋代民间造纸业发展很快。各地造纸的原料和制作技术都不相同,纸的品种极多,产量大增,仅徽州每年便上供7种纸,144万多张。北方造纸多用桑皮,川蜀地区用麻,沿海地区用苔,两浙等地则用麦秆、稻秆、嫩竹、油藤。宋代纸幅比前代增大许多,反映了造纸技术的进步。徽州黟(yī,音一)县、歙(shè,音社)

  县生产的纸张长达五丈。宋代的纸张一般都达到薄、软、轻、韧、细的水平,以江西清江的藤纸、徽州的龙须纸、平江的春膏纸较著名。一些地方还对纸张加粉、加腊、染色、砑花,制成精美的色笺。宋代纸张除用于写字、作画、印刷书籍外,坚韧厚实的纸还制成纸衣、纸被、纸帐等,用以御寒。官府经营的造纸作坊主要供给自身需要和生产纸币用纸。

  印刷业。北宋是印刷技术普及的时期,官府和民间都大量印制书籍。

  国子监刻印的书,后世称为监本。民间书坊刻印的书,后世称为坊本。

  地方官府、书院、家塾等也刻印书籍。印刷业集中在开封、杭州、蜀中、福建,尤以杭州刻印的书籍最为世人称道。北宋时期使用雕版印刷技术,以木版为主,也有少量铜版,主要是官府用以印刷纸币,民间也掌握了雕制铜版的技术。仁宗庆历年间(1041- 1048年),平民毕昇发明活字印刷术,南宋时曾有人用以印制书籍。

  除上述各业以外,北宋时制糖业、酿酒业、建筑业,以及漆器、金银器、墨、笔、砚和各种工艺品的制作等,也有很大的发展。

  (2)手工业作坊与家庭手工业

  宋代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大体上可以分为手工业作坊和家庭手工业两大类。手工业作坊中又有官营和民营两种。

  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生产朝廷和皇室消费的生活日用品和奢侈品,以及军需品。其中以军需用品的生产数量最大。这些物品的种类繁多,需求量很大,又不便由民间生产,因而由官府控制或垄断。官营作坊主要设在京城,其余分散在各地方官府。朝廷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官营作坊的生产。少府监专管皇帝用品的生产,将作监专管土木建筑,军器监专管军需用品的生产,等等。官营作坊规模较大。汴京的东、西作坊生产军用物资,按不同的工种分为51作,有工匠7900多人;文思院生产宫廷日用品和奢侈品,绫锦院专工织造,也都有工匠千人以上。官营作坊使用的工匠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从民间和雇来的,称民匠。和雇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民间的手工业者必须轮流承担,但官府一般按照民间通行的标准付给雇值(即工钱)和食钱(即伙食费),因而不难招雇。

  民匠多数有熟练的技艺,亦称高强匠人。官府按技艺水平的高低划分等级,雇值也有所不同。另一部分是从厢军中调遣来的,称兵匠或军匠。

  兵匠数量较多,但不掌握专门的技艺,只从事一般的体力劳动。兵匠只得食钱,不得雇值。官营手工业的生产完全按朝廷和官府规定的任务进行,产品全部上缴,不在市场上销售,因而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由于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官营作坊的产品质量优良,在技术、品种、质量上都对民间作坊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民间的手工业生产的产品都要拿到市场上去销售,只有少数国家专卖的产品(如部分茶、盐、酒等)主要由国家收购。所以,民营手工业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品生产。这是同官营手工业的根本区别。私营手工业作坊与家庭手工业在规模和经营方式上都有所不同。私营作坊虽然规模远远小于官营作坊,但比家庭手工业要大得多。规模较大的私营作坊多集中在制盐、矿冶、制瓷等行业,工匠可达数十人至百余人。例如,有的生产井盐的井户,一家拥有七、八井至一、二十井,每井工匠四、五人,共计百人左右。私营作坊的业主多为地主、富商,依行业称为井户、亭户(亦从事盐业)、冶户、窑户等。他们往往除作坊外还拥有大量田产。业主与工匠之间是雇佣关系。但私营作坊的工匠多为因各种原因而逃亡的农民或罪犯,雇值较低。在一些大的作坊里也按工序分成若干作。

  家庭手工业遍布城乡各地。在城市中,多数是专门从事某种手工业生产的个体家庭作坊,也有少数人走街串巷从事简单的加工和修理。在乡村,主要是在农闲时从事纺织和其他简单的农副产品加工,也有一些人走村串户凭技艺做工。农户以务农为主,他们从事手工业生产,一方面是因为朝廷征收的赋税中包括一定数量的布帛和现钱,一方面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用。拿到集市上出售或交换的数量极少。只有在少数经济发达的地区或特殊经济作物的产地,才有比较专门的手工业生产专业户,如机户、糖霜户等。所以,农村中的手工业主要是种植业的补充。

  城市家庭作坊的工匠大部分来自农村,是从农村中、下阶层中分离出来的,凭借所掌握的技艺到城市中谋生。宋代每个手工业品上面都必须刻上制作者的名字或店号,小手工业者只能靠独特、优质的产品赢得声誉,维持销路。许多特殊的技艺严格保密,不向外人传授,有些只在家庭成员中世代相传,有些师徒相传。在家庭中主要是父子相承,少数传给女儿的,女儿便只能嫁给相应的专业匠户或终身不嫁。每个行业都有共同的学徒制度。学徒在学习期间要承担繁重的劳动而无任何报酬,但学成后即可单独经营。所以,家庭作坊很少雇工,除家庭成员外,只有学徒和少数从事简单劳动的帮工。生产规模和经营范围也因此受到限制。许多城市家庭作坊亦工亦商,家庭的后部是作坊,前部是店铺,进行批发和零售。进行同一种生产的作坊多聚集在一起,组成行或团。每个行都有官府指定的行首。行的主要作用是协调行内的各种关系,避免同行过度竞争,安排行内工匠到官府应役。许多行划定经营的地域范围,严格限制行外同业匠人入内经营。随着生产的专业化和分工的细密,行也逐渐分化。宋代的行已比前代增加数倍。

  宋代私营手工业作坊、城市家庭作坊以及农村手工业专业户的数量远远多于前代。它们按专业化分工原则组织商品生产,其存在和发展都依赖市场,已成为对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重要补充,也为商业的繁荣提供了物质基础。

  3。商业的发展与货币(1)商业政策与商业组织宋代商业的发展是前所未有的。这是建立在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是与自北宋初年开始朝廷所采取的放任商业发展的政策分不开的。

  宋朝不再奉行西汉以来一直实行的轻商、抑商政策,也不再经常颁发抑商诏令,过去为经营商业而设置的种种障碍也多被取消。朝廷不但不像以往历代王朝那样歧视商人,还尽量保护商人的利益,禁止官吏对商人的横征暴敛,把对商业的打击提高到 残民损国 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商人的社会地位随之提高,在某些情况下商人还被允许入仕,富商的地位更加显赫,社会上长期形成的对商人的鄙视和各种污辱性的待遇在无形中消除。北宋朝廷虽然不允许在任官员经商,但事实上仍有许多官员兼营商业,这更加有利于社会上轻商、鄙商风气的改变。

  前面已经介绍过,从北宋初年起,坊市制就被废止,代之以厢坊制,对城市商业的种种限制也随之消失,例如:经营商业不再局限在狭小的市内,不再局限于白天固定的时间。乡村中在原来的草市、墟市、村市的基础上设立了镇市,这不仅是地方行政区划的创举,更有利于在广大乡村建立起市场网络。由此可见,同以往比较,宋朝商业政策的主要特点就是尽量减少对商业的不必要限制,任其在尽可能广泛的范围内自由发展。这是宋代商业发展、繁荣的重要原因之一。

  北宋建国初年制定的统一的商税,结束了宋朝建立以前割据时期各地征商制度不一、商税倚轻倚重的状况,打破了以往各地为商品流通设置的障碍,有利于商品在全国范围内流通。宋代商税的正税分为过税、住税两种。过税是对商人贩运货物所课的税,税率2%。行商每经过一个场、务(即各地征收商税的机构)都要交纳一次过税。住税是对城镇店铺买卖货物所课的税,税率3%。客商卖出货物和坐贾买进货物都要交纳住税。此外,还有若干种杂税。北宋初年把商税则例张榜公布于众。对偷、漏税者一般要没收其货物的1/3。

  北宋朝廷还采取了若干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措施。例如,全面恢复了货币在经济中的中介作用,实物货币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从北宋中期起还开始发行纸币,极大地方便了商业的发展。有关货币的情况后面将详细介绍。又如,北宋时在汴京设立官营的汇兑机构——便钱务,商人将现钱交给便钱务,可领取券(即汇票),到外州凭券兑钱,当日即给付。

  这既方便了商人外出采购,又使官府掌握了大量闲置资金。

  宋朝对人民生活的若干必需品,如盐、茶、酒、矾、香、醋等,实行征榷制度,即由政府专卖。官府对上述物品征榷的形式不同。有的是从生产、运输直至销售全部由国家直接控制,如对部分盐;有的是由民户生产,由国家预先贷给生产者一定的本钱,全部产品由国家收购,再由国家销售,或由经榷货务同意的商人销售,如茶、大部分盐、矾等;有的是由国家控制部分产品的销售。实行征榷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征榷限制了民间商业的经营范围,使商业利润较大的商品尽在国家掌握之中,以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但征榷收入的增加是以商税的减少为代价的。

  宋代的商人组织与手工业者的组织相同。除零售店铺和饮食业分散在城内各处外,多数同类店铺往往聚集在一起,如汴京有果子行、姜行、纱行、肉行、青鱼市、牛行街、马行街、油醋巷等。当然,其中也有少量其他店铺和住宅与之杂处。同业店铺组织成行(或称团和市等)。由于大部分行业的手工业者都是亦工亦商,许多手工业者的行同时也是商人的行。入行的商户称为行户。外来的商人未经投行(即参加行)不得在市上经商。各个行有固定的批发场所和招揽生意的中介人牙人,有特殊的服装和行话,有独特的宗师、社日、娱乐活动等。行首按朝廷规定由物力高强的上户轮流担任,有权制定市场物价。所以,行是商人垄断市场、控制价格、限制竞争的组织。另一方面,宋代官府向商人科索以及朝廷和官府在市场上采购货物也是通过行进行的。科索是没有固定时间和数额的临时性赋税,北宋初年多由商人承担。官方的采购当时称为和买,价格上与行首议定,但总是低于市价,实际上成为变相的科索。

  科索和和买都由行在行户中分派,行首为此承担经济责任。所以,行也是官府控制商人和市场,强行征调人力、物力的工具。

  (2)区域市场与商品流向到宋代,随着地区性经济中心城市的出现,形成了以一个或若干个城市为中心,由城市、镇市和墟市组成的,多层次、网络形的区域市场。

  由于各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物产不同,各个区域市场具有不同的特点。

  宋代的区域市场主要有北方、东南、川蜀、西北等四个。

  北方市场以首都汴京为中心,主要包括黄河中、下游地区。这里曾经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但在几次长期的战乱中经济遭到一定的破坏。由于有较好的农业和手工业基础,到北宋初年经济逐渐恢复。汴京作为北宋的政治中心和最大城市,有百万以上的居民,周围地区还驻有数十万军队,需要大量的粮食、布帛和其他物品,主要仰仗东南地区供应。同时,北方生产的名贵丝织品、瓷器、铁器等也流向其他地区。北方市场的货物运输主要靠汴水、黄河、运河等水路。

  东南市场以苏州、杭州为中心,包括长江中、下游和东南沿海地区。

  这里已逐渐发展成为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农业和手工业都居于全国之冠,粮、茶、盐、纺织品、瓷器、铜器等都有较大的优势。在其内部,特别是两浙等路,商业极为活跃,有一批新兴的手工业、商业城镇,镇市、墟市的数量也较多。东南地区交通极为便利,长江、运河连通地区内的主要城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沿海地区海运较发达,几个主要的海外贸易中心都在这一地区。

  川蜀市场以成都为中心。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对外交通十分困难,但内部的商品交换仍较活跃,以四川盆地和汉中地区最为发达,不仅物产丰富,而且镇市数量较多。川蜀地区的山区则较落后,商品交换不发达。

  西北市场包括陕西路和河东路,物产以盐、煤、铁、木材为主,其他产品较少。这个地区地处边防,驻有大量军队,需要大量的物资供应。

  此外,宋朝同西北各民族的贸易也通过这个地区进行,主要以川蜀地区的茶叶换取北方民族的马匹,称为茶马贸易。军需品供应和茶马贸易都由官府控制或垄断,所以这个地区的货物交换主要是官办的,主要出自政治和军事等的需要。

  宋代商品的种类繁多,小到柴、米、油、盐,大到车辆、船舶。一般地说,农产品是从农业流向城市,手工业品是从城市流向农村。介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镇市、墟市是城乡商品交流的主要中介。

  农产品主要包括粮食、茶叶、蔬菜、水果等,以及部分布帛或丝和麻。各种农产品流向城市的方式有所不同。粮食和布帛在农产品中所占的比重最大,产地分散。农户多余的粮食多数运到附近的墟市或镇市上出售或在行铺交换其他物品,行铺汇集到一定数量后再贩运到邻近城市乃至地区性经济中心城市,有相当一部分粮食(主要是米)还要由东南地区等主产地远途贩运到首都。农户多余的布帛也在墟市或镇市上出售或交换。多余的丝、麻则拿到镇市上卖给机户,或由商贩收购后卖给机户,机户织成布帛后再由商人收购贩运到城市。蔬菜产地主要在城市周围,一般不需要长途贩运。茶叶和水果等往往集中于特定的地区,由商人贩运到全国各地销售。

  相当一部分普通民户日常生活需要的手工业产品是在产地周围地区流通。某些由于自然地理条件的限制只能在特定地区生产的产品,如铁器、煤炭、盐等,辐射范围较广,由商人远销各地,有些还运往镇市、墟市,由行铺用以交换农产品。还有一些各地的著名产品,运销范围也很广泛,但这类产品主要是销往大城市或用于海外贸易。北宋时,蜀锦、定瓷、浙漆、吴纸、监书、内酒、端砚、建州茶、洛阳花、晋铜、西马、东绢等,都是国内较为著名的产品。

  (3)大商人与商业资本商业的蓬勃发展造就了一批大商人。他们的手中积聚了巨量钱财,成为宋代社会中除农村中的大地主以外的又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与大地主同被称为豪强兼并之家。首都汴京是富商大贾云集的地方。真宗年间,宰相王旦曾说: 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 ①在一般城市中,也有一些家产在十万贯以上的富商。特别是从事长途贩运和海外贸易的商人,富有者年收入达千万。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

  大商人是城市坊郭户中的上户乃至高强户,各行的行首主要从他们之中产生。他们开设邸店,供客商住宿和存放货物,客商供货和其他商人进货,都要以他们开设的邸店为中介,他们则由此垄断和操纵市场,欺压客商和中、下户商人,牟取暴利。汴京的茶行就被十余户所谓兼并之家所控制,外地客商运茶进京,都要向他们送礼、请客,将茶叶低价卖给他们,再按他们规定的高价卖给其他商人。

  各级官员也纷纷以各种方式经商谋利,高级官员、管理财政税收的官员、管理专卖物品的官员更是利用职权暗中取利,有的甚至用官船和厢军兵士贩运私用。大商人和官员常常串通一气,想方设法巧利名目盘剥中、小商人和其他民户。宋代征收的实物赋税可以通过折变改变征收的品种,有的官员与大商人合谋,把赋税折变为当地不出产的品种,迫使民户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低价出售给商人,再高价购买其他品种交纳赋税。这一进一出,给大商人带来巨大利益,而纳税户却蒙受巨大损失。

  此外,大商人和经商官员还一起不断冲击朝廷的专卖政策。北宋中期以后,经常有一些官员上疏,要求放宽对专卖物品的控制,任商人自行贸易。官商勾结还使不少本应纳入国库的专卖收入流入大商人手中。

  大商人获取的钱财主要有三种用途。其一是购置田产。尽管宋代商业非常发达,在本质上仍然是农业社会,土地仍是财富和地位的主要象征,况且总的社会生产水平也决定了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空间仍是有限的,只能容纳有限数量的钱财。其二是贮藏。宋代的富裕人户(包括地主、商人、官僚)仍像以往历代一样,把大量的钱财埋藏于地下或其他稳秘的地方,以供不时之需。有的富户埋藏数量多达数十万、上百万。

  在灾荒、战乱、内乱和权力倾轧随时可能发生,财富随时可能丧失的时代,贮藏有其特殊的功用。其三是用作商业资本,以谋取进一步的利益。

  这项用途需要占用巨额钱财。

  大商人中的坐贾,资本主要由各类行铺构成。其中包括:商铺——主要用于买卖货物。大的商铺 屋宇雄壮,门面广阔 ,经营金、银、首饰、各种丝绸织物等,多进行大宗交易,有的交易 动即千万.邸店——专门为客商贮存各种货物、提供住宿和交易场所。大的邸店物力雄厚,可以垄断某一类或若干类货物的批发。交引铺——一种以买卖盐钞、茶引为主的特殊行铺。从北宋时起,为鼓励商人和农户把粮草等运往北部边境地区以供军需,官府以高于市价的价格在边境地区收购粮草,所付除现钱外,还有一部分盐钞和盐引,可将其拿到汴京榷货务登记后到指定的地区领取盐和茶贩卖。发放盐钞和茶引的本意是将一部分盐、茶利润让给交纳粮草的民户,以为奖励。但多数普通商人和民户均无力再远途贩运盐、茶,而且急于拿到现钱。大商人利用这种心理,设交引铺低价收购盐钞和茶引,或凭其贩运盐、茶获利,或将其高价卖与他人,使这部分盐、茶之利尽落大商人手中。

  大商人中的行商主要从事长途贩运和海外贸易。他们的资本主要由车、船等运输工具和巨额流动资金构成,往往凭借其雄厚实力大量买进卖出,借地区差价谋取利润。他们有的以预付定钱的办法保持稳定的货源;有的包买某种物品以操纵价格;有的收购粮草运往边境,既获得官府高价收购之利,又可得盐钞、茶引,以谋取进一步的利益。

  大商人中还有一些专门经营质库的库户。前面曾介绍过,质库相当于后来的当铺。库户把现钱贷给典当者,收取高额利息。所以,库户实际上也是高利贷者。宋代城乡都有高利贷者,在大城市中尤为活跃,许多行商坐贾也兼营高利贷。经营资本不多的各类中、下户是他们的主要盘剥对象。在各种抵押品中,田产是最好的,可以用田契充当抵押物。

  此外,金、银器物和绢帛等贵重物品也可用于抵押。宋代有 倍称之息 的说法,即借贷的年利通常为百分之百。在北宋初年,朝廷也曾有 富民出息钱不得过倍称 的规定①,但在宋代仍有高达百分之二、三百的高利贷。高利贷不仅下户难以承受,就连一些官僚、地主一旦被迫借贷也难以脱身。

  大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大量存在,反映了宋代城市经济的活跃,加剧了财富在社会上的流动,使 贫富无定势 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同时也侵蚀着国家并不稳固的财政基础。

  (4)铸市与纸币宋代是中国古代货币经济全面复兴的时期。从东汉时起,金属货币逐渐衰落,黄金退出流通领域,铜钱被废止,谷、帛等实物成为法定的交换媒介。这种广泛使用实物货币的状况到唐代初年才开始有所改变。

  中唐以后,实物货币进一步衰落,铜钱的地位日益巩固,使用范围日益广泛,白银也开始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到宋初,实物货币被彻底废弃,金属货币的地位得到完全恢复。

  北宋货币以铜钱为主。为适应商业的发展,北宋初年就大量铸造铜钱。从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公元976- 983年)铸造 太平通宝 钱起,几乎每有一个年号便铸造以该年号命名的新钱。铜钱铸造量也不断增加。太宗至道年间(公元995- 997年),每年约铸造80万贯;到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便增至125万贯;七、八年后又增至183万贯;到仁宗在位时更增至300多万贯;神宗元丰年间(1178- 1185年)达到506万贯的高峰。年平均铸造量为唐朝时的十倍以上。朝廷对铸币的质量有严格限制。太宗太平兴国七年(公元982年)规定: 自今公私所用,每千钱须重四斤 ①,并要求民间将质量低的铜钱上交国家。国家铸造的铜钱实际上高于四斤的标准, 每千钱用铜三斤七两,铅一斤八两,锡八两,成重五斤 ②。从宋初到神宗年间都大体如此。就质量而言,北宋的铜钱与唐朝初年的开元钱相差不大。

  宋代虽然铸造了大量铜钱,仍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甚至时常发生 钱荒.这一方面是由于大量铜钱被富裕人户贮藏起来,因而退出流通,形成大量货币沉淀。还有相当一部分铜钱流到宋朝统治区域以外, 有去无还.另一方面是由于铜是国家禁榷物品,民间严重缺铜,加之铜钱质量上好,含铜实际上大于铜币面值,熔钱铸器的现象普遍存在。

  据记载,在当时, 销镕十钱,得精铜一两,造作器物,获利五倍 ①。

  还有一些人则把国家铸造的高质量铜钱熔化后改铸为质量低劣的伪币,冲击市场,牟取巨利。朝廷对此严加禁绝,却始终屡禁不绝。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

  ①《宋大诏全集》卷一八三。

  ②马端临:《文献通考?钱币考》二。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宋朝还铸造铁钱,作为辅助钱币,与铜钱同时流通。铁钱在宋以前就流行于南方某些地区,北宋建国后长期禁止铁钱在川峡以外的地区流通。所以,铁钱的铸造和流通量都大大少于铜钱,每年约铸造数十万贯。

  铁钱成本低廉,私铸者甚多,加之官铸铁钱也越来越轻,与铜钱的比值不断下降。铜铁钱并用及其比价的动荡,加剧了铜钱 钱荒.在宋代,金、银主要仍作为财富宝藏。仁宗景镕祐二年(1035年),官定白银锭为货币,国际贸易、赏赐、进贡、征税、罚款、官俸等都有使用白银的。但白银在商业中的使用仍远少于铜钱和铁钱。

  北宋时开始使用的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最初出现于川陕诸路,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在那里主要流通铁钱。由于铁钱 小钱每十贯重六十五斤,折大钱重十二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 ②,客观上需要一种容易携带的、轻便的货币。北宋真宗年间(约10世纪末),成都16户富商联合发行一种信用交换券,名为 交子.在街市交易中,可以用交子兑换现钱,每贯扣除30文利息,作为交子印制发行的费用。交子的出现大大方便了商人外出交易。交子发行后假交子也随即出笼,而且交子的发行者也是商人,他们挪用现钱,导致准备金(即铁钱)不足,交子户与持券者之间的关系日渐紧张,引起争讼,交子铺遂被官府关闭。交子被废止后,商业活动大为不便。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朝廷批准知益州(即成都)薛田的奏请,设置官办的益州交子务,并从次年二月起发放交子。从此,交子成为川峡诸路的法定货币,与铁钱并行。交子以铁钱为本位,面额为1贯至10贯,共10种(十几年后改为5贯和10贯两种,后又改为500文和1贯两种);发行时以两年为一界,每界界满时,用新交子调换旧交子,每贯输纳纸墨费30文;每届发行额为1256340贯,准备金为36万贯。交子在成都发行后不久,西北边境地区形势紧张,为支付粮草费用,曾分几次借数十万贯交子给秦州。其他地区在北宋时仍用金属货币,不使用交子。从交子官办到神宗在位时的几十年里,交子价值的涨、跌幅度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

  民户不仅可以用交子从事市场交易,还可用于交纳租税。为了防止伪造交子,官府设置抄纸场, 官自抄纸 ,并规定伪造交子者 罪以徒配.所以,这一时期交子的发行和流通都比较稳定,有利于商业的发展。哲宗绍圣年间(1094- 1097年),交子的发行数额越来越大,造成 界率增造 , 每岁发放亦无定数 ,不再像以前那样严格控制和管理。徽宗在位时交子恶性膨胀。徽宗崇宁年间(1102- 1106年),朝廷强行把交子推广到长江以北诸路,并改称为 钱引 ,后来川蜀地区的交子也称为钱引,交子务改为钱引务。但钱引务在无相应本钱的情况下大量发行钱引,其价值大幅度下跌, 引一缗(mín,音民,穿钱的绳子,一千文钱为一缗),当钱十数.朝廷不得不下诏停止收兑旧引,把发行额恢复到仁宗天圣年间初设官办交子时的水平,并设置相应的本钱。这样,纸币的发行渐趋稳定,直至北宋灭亡。

  ②李攸:《宋朝事实》卷一五。

  (5)沿边贸易与海外贸易沿边贸易和海外贸易都是宋朝商人与境外各地之间的商业交往,但它们的地域范围、贸易对象不同,贸易方式也有很大的差别。沿边贸易是在沿北部和西北部的陆地边境地区同各个北方民族进行的贸易,海外贸易在各个沿海城市同海外各地区进行的贸易。沿边贸易和海外贸易都是在国内商业日益繁荣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国内商业的进一步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与辽、西夏的贸易在北宋沿边贸易中居于主要地位。北宋在与辽、西夏接界的地区设立专门从事贸易的榷场。但由于双方的政治关系时好时坏,榷场兴废无常。太宗时期在北宋境内的镇州(今河北正定)等地设置榷场,从事宋辽间的贸易,后因战争而关闭。宋辽澶渊之盟(1004年)以后,双方的政治关系比较稳定,北宋在雄州(今河北雄县)、霸州、安肃军(今河北徐水)、广信军(今河北徐水西)等地设置四个榷场,辽也在其境内的新城(今河北新城东南)设置榷场。在北宋与西夏之间,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在保安军(今陕西志丹)设置榷场,后来又在镇戎军(今宁夏固原)等地设置榷场。

  通过榷场进行的贸易称为榷场贸易,是北宋与辽、西夏之间的主要贸易渠道,受到双方官府的严格控制。各榷场都设有专门的官员,负责稽查货物,征收商税。交易双方必须由官府的牙人从中斡旋,不得直接交易。北宋输往辽、西夏的主要是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如粮食、茶叶、布帛、瓷器、漆器等,还有从海外输入的香料。从辽、西夏输入的主要是牲畜、皮货、药材、珠玉、青白盐等。其他货物,如北方的马匹,南方的铁、铜、硫磺、焰硝、箭笴等军用物资,一般都严格禁止出境。民间的商人不满意官府对沿边贸易的严格限制,他们在榷场以外进行的走私活动也十分活跃,甚至输出官府严格管制的物品。

  北宋同西北、西南的其他民族之间也有贸易往来。这些民族包括回鹘(即维吾尔族)、蕃族(即藏族)、彝族、白族、壮族等。同这些民族的贸易主要是以茶叶、布帛等交换马匹。由于马匹在古代作战中的重要性,汉代以来中原各王朝都非常重视养马、买马。宋朝尽失北方草原,难以养马,辽、西夏又禁止马匹出境,所以买马对宋朝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北宋前期主要是以丝织品和白银易马,从神宗时起改为主要以茶叶易马。朝廷专门为此订立了茶马法,在成都府等地设置买茶司收购蜀茶运往边境地区,由此形成茶马互市,每年可以换得数万匹马。

  沿边贸易密切了宋朝与周边各民族的经济联系。汉族的文化由此传入周边各民族。尽管北宋严格限制经书以外的书籍出境,仍有不少文学、医学以至政论书籍流入北方,特别是辽朝在文化方面受宋朝影响最大。

  沿边贸易还造成北宋的铜钱大量外流,朝廷屡禁不绝,以至北宋铜钱成为辽的通货之一。铜钱外流是造成北宋 钱荒 的一个重要原因。

  北宋时海外贸易迅速扩展,规模远远超过前代。海外贸易的主要港口有广州、杭州、明州(今浙江宁波)、泉州、密州(今山东诸城一带)、秀州(今浙江嘉兴)、温州、江阴军(今江苏江阴),其中以广州、泉州和两浙地区的海外贸易最发达。有些城市由于海外贸易而达到数十万人口。朝廷先后在上述港口城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市舶司,负责进出口货物的检查、保管,进口货物(即舶货)的抽解(即征税)、博买(即收购)、上缴、出售,以及对外商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北宋中期每年市舶收入即达数十万贯。此外,朝廷有时还派遣使臣出海,招徕外商或接待外国使臣。外商可久居中国,其财产一直受到保护。广州、泉州、杭州等港口城市都有外国人聚居的蕃坊,有些外国人世代在此居住。

  与宋朝有贸易往来的国家有数十个,其中以日本、高丽、东南亚各国来往最为密切,与印度、阿拉伯各国的来往也较多,中国商船甚至远达非洲东海岸。北宋初年还与东北的女真族有海上贸易往来,以换取北宋奇缺而又在军事上必不可少的马匹。宋代输往海外的物品主要有瓷器、金、银、铜、铁、锡、丝织品、茶叶、药材等,输往日本和高丽的还有书籍、字画等文化品,以及从东南亚等地进口的某些物品。这些物品中以瓷器数量最多,因而中国瓷器在那时就享誉海外诸国,其他物品的出口数量都比较少。从各地输入的物品不同。从东南亚等地输入的主要有香料、药材、犀角、象牙、珊瑚、珍珠、玳瑁、苏木等。从日本输入的物品主要有硫磺、木材、水银、沙金、各种工艺品等,日本制造的宝刀和扇子在宋代就享有盛名。从高丽输入的物品主要有人参、矿产、绫布以及扇子、文具等。由此可见,进口物品主要是供皇室和达官显贵享用的各种珍稀宝物、香料等。这些物品多数运往大城市,有些运往各北方民族国家或转口海外他国。所以,宋代的海外贸易虽然数额很大,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却是很有限的。由于进口大于出口,必须用铜钱或白银弥补进出口差额,在海外贸易中也有大量铜钱外流。

  (三)财政:田赋、徭役与商税

  1。田赋及乡村杂税田赋即土地税。宋朝沿袭唐朝中期以来的做法,以两税为田赋。两税是每年夏季和秋季各征收一次的田赋。这是宋代乡村最主要、最基本的税收,也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之一。夏季征收的称夏税,一般收取现钱,但在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着税钱折纳税物的情况,品种主要有丝、绵、丝织品、大麦和小麦等。北方一般没有夏税钱。秋季征收的称秋税,以实物计税,主要征收稻、粟、豆类、草等,亦称秋苗。所以,宋代有 夏税秋苗 的说法。南方和北方农作物的品种不同,各地税物的品种也不同。由于两税属于土地税,只向有土地的主户征收。客户虽不直接纳税,但地主的税负实际上由客户承担。

  每年纳税之前两个月,各地官府都要向纳税户分别发放称为 由子 的通知单,上面开列该户应缴纳的两税数额。农户缴纳两税以后,由官府发给盖有印鉴的 户钞 ,作为缴纳的凭证。贫穷农户缴纳布帛时,几户才能凑成一匹,因而几户才发给一张户钞。户钞上的印鉴每个仓库都有所不同,而且只能使用一次,用完即销毁,以防假冒。

  由于两税以征收农产品(或折变为农产品)为主,只能在收获以后开始征收。各地开征的时间因农时而异。太宗端拱元年(公元988年)

  规定,夏税开封府等17州从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颍州等13州及淮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陕等路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统一自九月一日起纳,至十二月五日毕,并可加一月限。后来又将夏税改为全国统一从六月一日起征,秋税统一从十月一日起征。各地的形势户的两税,统由各州通判或判官直接掌管催纳,并要在纳税期末限以前15天以内交纳完毕。

  由于两税是土地税,缴纳数额与土地产出量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朝廷不以产量定税。但税额和产量之间仍有一个历史形成的大致的比例关系。一般的说,宋代平均每亩地缴纳的田赋约为一斗,即中等地区亩产量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个比例沿袭了中国古代长期形成的传统。然而,由于各地的历史情况不同,土地的肥瘠程度和产量差别很大,实际缴纳的税额也不尽相同。每亩地纳税一斗是原来在北方各地通行的做法。北宋建国前吴越统治两浙地区时,田赋一般高达每亩地三斗。宋灭吴越后,太宗命王方贽到两浙地区检定田赋。王方贽以北方的制度为 天下之通法 ,将三斗减为一斗。但实际上并未完全统一,江南、福建等地仍广泛沿用旧制,亩税三斗。造成税额不一的另一个原因,是宋代推行 三壤法 ,即按土地肥瘠的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征税时按田地的等级而有所不同。北宋初年,常熟无上田,只有中、下两等。中田每亩夏税钱四文四分,秋税米八升;下田每亩夏税钱三文三分,秋税米七升四合。如果把钱折合成米,税额仍在一斗左右或稍少些。两税额占产量的十分之一,对大多数地区来说,负担并不算重。

  自唐朝中期实行两税法以来,隐田漏税的现象一直存在,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北宋前期,朝廷亦设法消除这种现象。北宋建国后不久,太祖即令开始检田,清查各地隐田。但由于豪强兼并土地,农户逃亡严重,隐田难以查清。有些农户实际上是为逃避赋役而冒称逃亡,暗中则携带田产投靠兼并之家,从而导致国家版籍上登录的田亩数量减少,田赋也随之减少。针对这种情况,太宗、真宗两朝均屡次下诏均田税,即民户十家为保,如果有一家逃亡,其税即由其他九家均摊,二家、三家逃亡亦如此。这种做法只着眼于收取田赋,却加重了未逃亡户的负担,而获得逃田的兼并之家则隐占了田赋。隐田问题未能解决,又加剧了税负不均。真宗皇帝也看到这个问题。他说: 豪强形势者田多而税少,贫弱者地薄而税重,由是富者益富,贫者益贫。 但苦于无计可施,只得 渐谋改定 ①。后来在仁宗时又试行过千步方田法,试图通过清丈田亩,制止漏税,也终因豪强兼并之家的抵制而草草结束。到北宋中期,隐田漏税的问题不但未能解决,反而愈演愈烈,致使朝廷的两税收入不断减少。

  据统计,从真宗景德年间到仁宗皇祐年间的大约50年时间里,全国垦田增加40。7万顷,而岁入之谷却减少了71。8万余石②。从这种怪现象可见问题之严重。

  在实际征收两税时,官府常常采用折变、支移等办法增加税额。折变是指官府根据需要变更征科品种。按规定,折变时物品价值应以缴纳当月上旬的平均市价为准,但官府却往往设法增取其值,亏损农户。如夏税折麦,州县事先串通市司压低麦价,待科折确定,再增加麦价。这样,夏税钱虽未增加,农户却要多交许多麦子,有时多达数倍。交纳田赋有固定的地点和仓库,以此处多余的田赋移至彼处入仓,称为支移。

  支移有时远达数百里,农户运粮前往有所不便,多携带现钱前往,沿途还要交纳过税。这实际上是要民户提供无偿运输税款的劳役。后来,农户交纳一定数量的脚钱便可替代支移,于是脚钱成为一项固定的附加税。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一八。

  ②据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四。

  在农村,除两税外,还有身丁钱、杂变、和籴、科配等税目。这些税中的多数,主户和客户都要缴纳,但有时官户可以免除科配。宋代20- 60岁的男子为丁,每年要交纳身丁钱。各地身丁钱数量不等,北宋初年一般为数百文,折合粮食数斗至一石。有些地方身丁钱的收入甚至超过夏税。真宗年间,两浙、福建、荆湖、广南等路身丁钱即达每年45万贯。杂变亦称沿纳,是指从前代沿袭下来的杂税,如农具钱、桥道钱、盐钱、曲钱、加耗、斗面、纸笔钱、鞋钱、公用钱米等,品种繁多。大多数杂变在北宋初年曾被取消,中期以后陆续恢复,有时品种多达数十种。和籴是指政府征购军用粮草。最初多置场从商人手中征购,后来逐渐变为按人户户等摊派,成为附加的杂税。科配是指各种临时性的杂税,缴纳的时间、种类、数量都不固定,最初由城市的坊郭户负担,后来推广到农村,由城乡共同负担。

  折变、支移和各种其他赋税,有许多在北宋初年就已存在,但数额比较少。这表明,在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宽松时,朝廷注意到尽量不加重农户的负担,并有力量做到这一点。大约从真宗在位时起,赋税的名目和数额都逐渐增加。总的看,宋代农村两税本身数额并不算很多,若加上其他各种杂税,农户的负担便加重许多。由于许多兼并之家隐田漏税,普通农户的负担更显沉重。

  2。职役与役徭役是古代国家税收的特殊征收方式。它不见诸钱物,表现为民户无偿为国家承担某些管理职能和从事劳作。在宋代,两税与徭役正式分开,民户除缴纳两税以外,还要承担一定数量的徭役。由于官户是在任品官之家,已经在为国家效力,照例不再承担徭役。所以,徭役全由民户承担。按照宋代的役法,徭投有职役和夫役之分。职役主要由上户承担,夫役则由下户承担。

  职役也称吏役,是指国家指派乡村主户(主要是上户)担任州县公吏和乡村基层组织的某些职务。上等民户中的坊郭户、未成丁户、单丁户、女户、寺观户等均免此役。宋代职役有差、雇两种,由国家无偿征调的职役亦称差役,由国家出钱雇佣的则称雇役。北宋前、中期的太祖、太宗、真宗三朝实行差法,后来某些地区的某些职役改行雇法,王安石变法时普遍堆行雇役法。职役按其职责可以分为三类:——衙前。职责是在州衙管理府库,押送纲运(即上供官物),管理馆驿,迎送过路官员等。法定由一等户充当。担任衙前可免除科配、折变等,并可授予官衔,最高可升至都知兵马使,还可出职补官。

  ——里正、户长、乡书手等。里正大约相当于乡长,职责是催督赋税,由一等户轮流充任。户长协助里正催税,由二等户轮差。乡书手相当于文书、会计,由三等户充任。

  ——耆长、弓手、壮丁等。耆长的职责是维护乡间治安, 逐捕盗贼 ,防止烟火,由二等户轮差。弓手、壮丁隶属于耆长,协助其维持治安,多出自三、四等户。由于弓手、壮丁需要比较熟练的武艺,不易轮换,有些人几乎终身应役。

  此外,还有州、县官府的吏人,如孔目、押司等;供州、县官员 奔走驱使 的散从官、承符、手力等;在各级官府的仓库中管理杂务的斗子、库子、秤子、栋子、掏子、仓子等。

  与主要由下户承担的夫役相比,主要由上户承担的职役享有一定的权势,往往被视为是一种特权。担任衙前、里正等的一等户还被官府列为形势户,可以凌驾州乡,兼并纵肆 ,人称 脂膏.由于州、县官员都由异乡人充任,而且有固定的任职期限,州、县吏人往往可以把持地方政治,成为各地的实权人物,一些人还可以借此改变其政治和经济地位。充任重要职役的上等民户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统治基础。尽管如此,许多富裕民户却不愿意应役。这主要是北宋前期朝廷推行的差役制度造成的。根据差法,绝大多数人应役完全没有任何报酬,即无月银,又无口粮,所需生活费用全靠自己的家庭供给,充任弓手等的人还要自备衣装弓弩,这些对农户来说不啻是一份额外的负担。充任职役的人往往是家庭中最强壮的劳动力,长期服役还会给农户的正常农业生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带来一些影响,有些不太富裕的农户 困于久役 ,甚至会 破坏家产.此外,某些职役还要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例如:衙前所保管和押运的官物,如有丢失、损坏,要包赔损失,严重的还要籍没田产以抵偿损失,有些富裕的大地主便因此倾家荡产;里正、户长如果催税不齐,要代为垫补。在一些地区,担任衙前、里正成为令人为之色变的畏途,本应应役的一等户千方百计逃避服役,把负担转嫁给二、三等户。而中、小地主和富裕农民更难以承担此役,有的农户为减少丁口,免服职役,甚至不惜采取父亲吊死、祖母改嫁等办法。官府则不得不使用强制的办法强迫农民服役。总之,到北宋中期,职役已成为富裕农户的沉重负担,朝廷已经很难在不侵害其统治基础的情况下把差役法继续推行下去。

  夫役又称工役或杂徭,是指国家抽调民户从事各种体力的劳役。夫役征调丁夫,宋代男子20- 60岁为丁,城乡凡有一丁以上的民户都要承担夫役。所以,坊郭户、乡村的主户和客户均应服役,但正在担任职役的乡村上户可以暂免夫役。夫役的主要内容有修浚河道,营建土木工程(如筑城、修路、盖房),运输官物(如运粮、草、盐),采矿等。宋代有庞大的厢军承担各种修建、运输任务,因而民户的夫役负担比前代有所减轻。北宋从朝廷到各地官府都可以随时抽调农民应役。每年春耕前,官府都要征调大批丁夫修筑黄河堤岸,称为 春夫.其他夫役没有固定的时间,统称为 急夫.一旦出现水患或有其他急迫工程事宜,可随时征调急夫。北宋前期,夫役也实行差法,丁夫无偿应役。每遇大型工程或遇战争,往往要征调数万至十数万丁夫,征调范围多达数路,有些丁夫要从数百里乃至上千里以外赶来应役,服役时间往往长达一、两个月。作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男丁长期外出服役,常使民户荒废农事,导致家业破败。夫役极其艰苦,每年都有一些丁夫死于役所。沉重的夫役是造成农户逃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3。商税及其他财政收入宋朝在城市征收的主要是商税。从各个大城市直至镇市、墟市,都设有专门征收商税的税务机构,组成了一个征商网。在首都开封和洛阳、大名府(今北京)、应天府(今南京)等大商业都市设置都商税院;在繁华的州、府设置都税务、商税务或商税院;一般的州、县设置税务,多数镇市和某些繁华墟市也设置税务。全国上下税务机构多达近两千个。商税收入多的地方由朝廷委派专门的监税官员负责收税,商税收入少的地方多由其他地方官员兼管税务。每年收入在一千贯以下的乡村镇市则实行买扑法,设置买扑税场,由当地富裕人户按固定数额承包税收。

  各地务、场除有税务官员外,还设有专栏和男、女栏头,负责检查往来商人和货物。商人纳税的凭证称为引,上面记有纳税人的姓名,纳税货务的品种、等级、数量,货物的起发地或住卖地,纳税时限等。税钱如有减免,也要记于引上。一般货物都在当地税务纳税批引,运输茶、盐和进口货物则由各地税务批写纳税额,最后一并缴纳。

  北宋商税则例的制订完成于太宗谆化五年(公元994年),随后在各地商务和交通要道张榜公布。如前所述,商税的正税分过税和住税两种。过税属于流通税,由行商缴纳,税率为2%;住税属于交易税,则坐贾缴纳,税率为3%。绝大多数商税是征收现钱,也有一部分货物,如竹木等,采取征收实物的办法。然而,城镇的商税也如同乡村的田赋,除正税以外,还有各种其他名目的杂征乃至勒索。在北宋前、中期主要有以下几项:——重复征收过税。宋代商税收入多存留于地方,各地往往增设征商务、场,以增加地方收入。行商长途贩运货物,往往每过一地便要缴纳一次过税,从这一路到另一路,也同样要一征再征。这样,商旅实际缴纳的过税就远不止商税则例规定的2%。

  ——力胜钱。在水运通道按照船只的大小和所载货物的多少而征收的税钱,称为力胜钱。但有些地方对没有载运货物的空船也征收此税。

  ——税吏勒索。宋代各地务、场往往任用许多吏人为征税人员,负责检查商旅的专栏和男、女栏头也主要由当地下户,甚至客户充任,一些务、场监官有时还私招巡丁协助收税。这些人把持务、场实权,其中的多数人没有任何报酬,全凭勒索过路商人为生,多按照商税数额的1/10向商人索要事例钱。

  北宋各种杂征和勒索一直非常严重,在长江沿岸的商业繁荣地区尤甚,有些地区的税务被商人称为 法场.所以,宋代虽有统一的商税则例,而实际上却是征商 无定制.宋代田赋和商税以外的另一项重要财政收入来自征榷,即专卖收入,其中以茶、盐、酒的专卖收入最多。

  茶在宋代已成为生活必需品,饮用广泛,利润丰厚。茶叶卖卖完全由官府控制,商人买茶必须凭交引到指定的场、务取货,再到指定的地区出售,某些地区还曾由官府直接出售,茶叶售价常为收购价格的数倍。

  有些交引是以优折价发售给把粮草运往边境地区的商人和农户的,他们往往无力到茶叶产区取茶,便低价卖给汴京的交引铺,这一部分茶利遂被交引铺取得。为除此弊端,太宗和仁宗时都曾在一些地区实行贴射法,即由商人把官府原来获得的茶利贴纳给官府,然后直接向种茶的园户买茶出售。实行此法,官府省去买卖、运输茶叶的开支,仍可获得同样数量的茶利。

  北宋初期对食盐实行官运官卖,由漕运返航的空船运回官盐,由各地官府出售。官盐质次价高,民户多不愿买,官府往往强制配售。或按民户丁口配盐,或按民户财产多少和户等高下配盐,或准许部分商人领取官盐贩卖,并令其承包一定数量的盐利。这种办法弊病丛生,引起民怨。太宗年间大多数地区改行交引法,但同茶叶一样,经营交引铺的大商人得以牟取暴利,操纵盐价。仁宗庆历年间,解盐实行钞盐法,按盐场产量发行盐钞,商人购钞取盐贩卖,并在汴京设置盐库平准盐价,盐贵卖盐,盐贱买盐。这种办法既稳定了盐价,又保证了国家盐利。无论是官盐售价还是盐场钞价,都高于盐收购价数倍至十数倍。所以,宋代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数额接近甚至有时超过商税收入。

  北宋在汴京设立都曲院,专造酒曲,民间酒户所用酒曲都必须向其购买。汴京以外的许多地方也由官府严格控制酒曲。各地普遍设置酒务(或都酒务)、酒场、酒坊,专门从事酿酒、卖酒。官营酒场或由官府自营;或征调役人经营,或作为奖励给担任衙前的一等户经营,由其缴纳一定的酒税;或由富裕人户买扑,承包特定地区的酒税,并获得在该地区酿酒、卖酒的特权。宋代的酒利、酒税都极为丰厚,通常高于茶利,是仅次于盐利的第二大专卖收入。

  除以上各项财政收入以外,宋代国家还有其他若干收入来源。例如:在沿海港口城镇设置市舶司征收进口关税,在乡村国有土地(即官田)

  收取地租等,北宋前期各地方官府举办的常平仓谷钱也常被挪用于财政方面,等等。这些项目的财政收入数额都比较少,无法同前面专门介绍的各项相比。

  4。财政制度与财政概况北宋主要的财政收入前面已作了介绍,有关财政方面的其他情况后来还要陆续涉及,这里只简要地介绍北宋前期主要财政机构的设置、财政支出的主要项目和总的财政状况。

  宋朝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在北宋建国之初,太祖、太宗就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中央政府的各项权力,削弱自安史之乱以来不断膨胀的地方势力。在财政方面也是这样。唐朝中期以后,各地藩镇拥兵割据,以 留使 、 留州 的名义占有地方财赋,上交朝廷的数量很少。这是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强大的财政基础。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诏令各州将每年所收民租和专卖收入,除地方支用的部分外,钱帛之类要全部运送京师。次年,太祖重申上述规定,并严令各地不得占留财赋。

  从这一年(公元965年)起,朝廷派遣官员分往各地收取民间租税,称为 监当使臣.太宗后,派遣监当使臣成为固定的制度。宋朝收取地方财赋的另一重要措施是设置转运使。北宋初年尚未统一之时,各地用兵频繁,朝廷设转运使主管军需粮饷等事。统一后,转运使成为各道(太宗时改称路)总管财赋的官员,又派京官出任转运判官,主要负责所属州府的水陆转运和财政税收。转运使位高权重,可进京直接向朝廷报告各地情况。通过这些措施,地方财赋之权尽被收夺,为中央集权的国家建立了稳固的财政基础。

  中央政府的权力集中于皇帝一人。为了保证财政权力的集中,北宋设置了与政务、军事系统平行的财政系统,直接隶属于皇帝。宰相虽然主管朝廷政事,却无权干预财政。北宋前期的最高财政主管机构为三司。

  三司是指盐铁、户部、度支三个部门,盐铁掌管工商收入和兵器制造等事项,户部掌管户口、赋税和榷酒等事项,度支掌管财政收支和漕运等事项。这项制度起源于五代时的后唐,为北宋所沿袭。北宋前期,三司时分时合。合并时设有统管三司的三司使,其地位仅次于宰相,有 计相 之称,并设有三个副使分管三部。分置时三部各设使分领。北宋前期,全国的财政支出均出自三司。财政系统独立于政务系统的目的,是保证财权集中于皇帝一人,但也导致朝廷内各部门互相牵制,行政效率低下等弊病。

  宋代财赋收入种类繁多,几乎有多少种物产就有多少种赋税。其中数额较大的有现钱、粮食、布帛三类,此外还有白银。宋代现钱以贯计,粮食以石计,布帛以匹计,白银以两计。宋朝财政的基本计量单位,即以上述四种物品的计量单位合在一起,称为贯、石、匹、两。北宋初年的财政收入以两税为主。自太宗在位时起,所征收的粮食大体上有600万石左右通过漕运转运京师。这个数目后来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只有少许增加或减少。太宗时的货币收入大约2000万贯左右。其中有商税收入、两税收入、各项专卖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货币收入中两税仍占有重要地位,而商税大约400万贯左右,仅占货币收入的20%左右,专卖收入所占比重也不高。货币收入以及其他金、银等收入中,通过漕运转运京师的约合千万贯左右,即不足一半。所以,北宋前期在京岁入大约将近二千万贯、石、匹、两,在全国财赋收入中所占比重仍不足一半。北宋中期以后,货币收入大幅度增长,其中以商税和专卖收入增长最多,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较大的变化,而运往京师的财赋则增加数额不大。

  北宋时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三方面的用途。其一是军费开支。北宋军队分禁军和厢军两种,禁军专事作战,厢军专事杂役。每个兵士一年的基本开支总在三、五十贯左右,数十万军队开销至少也要千万贯。所以,军费开支历来是北宋财政支出的最大项目。其二是官员和行政费用。

  中央集权制的国家有复杂的官僚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官员。官员的俸禄较高,维持一个官员要用去几个乃至几十个兵士的开销。北宋初年领取俸禄的官员约有万人左右。所以,这项开支一般是仅次于军费开支的第二大支出项目。其三是皇室的各项用度。这个项目的支出数额不太稳定。

  北宋初年,皇室的经常性开支约为每年几百万贯,但如遇重大祭祀活动开支便会大增。

  北宋初年,正值创业时期,太祖和太宗都是开创基业的人,对前朝故事记忆犹新。所以,在这个时期,军队和官僚机构都比较精干,皇帝本人也比较节俭,财政支出尚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且经常有所节余、积蓄,总的财政状况比较稳定。这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三、危机与变法——北宋中、后期经济

  (一)积弊与危机

  到真宗赵恒(公元968- 1022年,公元997- 1022年在位)统治时期,北宋中央集权的统治得到巩固,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基本完备,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农业、手工业、商业的繁荣都是前所未有的。也就是从真宗在位时期起,宋朝统治集团原本不多的进取精神逐渐减退,趋向因循保守。朝廷重臣都主张以守成为第一要务。当真宗问大臣 治道应以何事为先 时,宰相李沆(hàng)说: 不用浮薄新进喜事之人,此最为先。 参政知事王旦(公元957- 1017年)说: 祖宗之法俱在,务在行故事,慎所变改。 在这样的方针之下,有进取精神的新人得不到重用,许多试图改变现状的倡议都不被采纳,北宋初年实行的某些积极进取的政策和制度,都逐渐变得消极。真宗以后的仁宗(1022- 1063年在位)和英宗(1063- 1067年在位)两朝,总的说都继续奉行这种因循保守的方针。然而,与此同时,北宋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中存在的弊病却日益显露出来,而且越积越深,致使国家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陷入深重的危机之中。神宗(1067- 1085年在位)统治时期推行的王安石变法,在经济上试图通过理财克服危机,达到 富国强兵 的目的,是北宋王朝为挽救危局、重新振作起来而做出的重大尝试,但终因积弊已久,因循守旧势力强大而失败。变法失败以后,朝廷上下腐败风气更盛,各种名目的征敛不断增多,民负越来越重,直至金军南侵,北宋灭亡。

  1。财政状况恶化及其原因从真宗、仁宗在位时起,北宋朝廷的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这主要表现为,各方面的财政支出,特别是军政费用不断增加,而财政收入没有相应增长,有时还有所减少,因而财政盈余日益减少,后来则出现大量赤字。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各项收入总计15085万余贯、石、匹、两,支出为12677万余贯、石、匹、两,尚有2400余万贯、石、匹、两的盈余。20余年以后,便不时出现财政赤字,需要动用以往的积蓄弥补亏空。仁宗庆历年间(1041- 1048年),有时一年的赤字就达数百万贯。

  即使没有出现赤字时,也是 所出无余 ,仅能做到收支平衡,不再有封储,而且某些项目上也常有差额。例如: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收支基本平衡,财政收入中粮食亏空300万石左右①。到英宗年间,财政赤字进一步扩大。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财政赤字为1573万贯、石、匹、两,占全部财政支出的近12%②。由于连年的财政赤字,朝廷不得不 支诸宿藏 ,以致 百年之积,惟存空簿 ,酿成财政危机。

  造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

  ①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②《宋史?食货志》。

  从收入方面看,在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同时,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是政府的财政收入不断减少,另一方面却是各种苛捐杂税不断增加。如前所述,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收入为15085万贯、石、匹、两,28年后的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减少16。3%;又过了16年,到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财政收入继续减少,44年间累计减少3472万贯、石、匹、两,即减少了将近1/4。而从真宗朝起,各种杂征的名目和数额日益增多。在乡村,一些在北宋初年被废止的前代杂税,又纷纷恢复,仁宗明道二年(1033年),朝廷下令将各种沿纳合并为一,悉除诸税名,可是直到宋末,有些税名仍然保留,沿纳数额比五代时有增无减;随着支移演变为固定的脚钱,一些原来不支移的地方也征收脚钱,而且脚钱数额不断增加,有些地方几乎相当于正税;科配原本由城市的坊郭户负担,自北宋中期以后逐渐推广到乡村;折变给农户带来的额外负担也更加繁重;在征收两税时增加了 斗面加耗 ,加耗征收的数额由原来规定的2%增加到10- 20%;仓禀之粟也有增加,名义上是用于防备灾荒,实际上已用于弥补财政亏空;创立预购绸绢的 和预买 (也称和买)制度,即春季预付给农户预购钱,到秋季农户以绸绢等偿还,但价格常常只有市价的一半,而且春季付给农户的也不全是现钱,有时以米、盐充折;仁宗嘉祐年间,仅此一项就在两浙路增收50万匹绢;此外,买卖牛羊、粜卖粮食、买卖田宅、修盖房屋、析烟分居等,也都增加了税收。到仁宗皇祐年间,政府征收的粮食总额中,来自两税以外的部分已占到1/3左右;绢帛中来自两税以外的部分更占到57%左右;两税征收到的现钱仅占现钱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几,在财政收入总额中则只占大约百分之五、六①。在北宋初年曾是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两税所占的比重急剧下降,说明两税以外的杂征的地位日益重要,乡村中农户的负担也因此更加沉重。在城市中,商税和专卖收入也不断增加,一些原本不征税的货物,如瓜果等,也开始征收税款。商税的增加在真宗、仁宗两朝尤为迅猛。太宗至道年间(公元995- 998年)商税总额为400万贯;真宗景德年间(1004- 1008年)为450万贯;十余年后的真宗天禧末年(1021年)达到1204万贯,增加近两倍;到仁宗皇祐初年(1049年)达到北宋商税收入的最高峰2200万贯。①商税的增加固然有商业和手工业发展的原因,但如此暴增显然是横征暴敛造成的。

  正常的两税收入的减少和正税以外杂征的增加,表明朝廷赖以取得 军国所资 的赋税制度已经不能正常运转。其主要原因是豪强兼并土地造成的大量隐田漏税。这是自唐朝中期实行两税制以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北宋自太祖以来历朝都试图清查隐田、均定田税,但始终效果不佳,不但未能增加两税收入,国家版籍上登录的田亩反而减少了,隐田漏税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朝廷不得不另谋他途,用征敛苛捐杂税的办法弥补两税的减少。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广大普通农户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田税反而更加不均,不少不堪重负的农户被迫逃亡,而豪强兼并之家获得更多的逃田,隐占更多的田赋,从而导致两税收入的进一步减少,形成恶性循环之势。

  ①据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①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九七;张方平:《乐全集》卷二四,《论国计事》;龚鼎臣:《东原录》等。

  北宋中期苛捐杂税的激增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从太宗在位后期起直到仁宗在位期间,发生了若干起规模较大的农民和士兵反抗朝廷的事件。太宗淳化四年(公元993年)在成都附近发生的由农民王小波、李顺领导的起义,就是起因于博买务强行征购茶叶。这次起义以 均贫富 为号召,参加者多达数十万人,历时数年,并一度攻入成都。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蜀中再次发生起义,义军又一度攻入成都。此后数十年,各地时有大、小暴动发生, 一年多如一年,一火(伙)强如一火 ,其中有不少是由经济原因而起,在朝廷上下引起很大的震动。

  造成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的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北宋中期各项财政支出日益增加。前面已经介绍过,宋朝的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维持军队、官员和皇室的用度。北宋初年,军队和官员人数较少,太祖、太宗尚知节俭,而且注意到平时要为发生战争和饥荒等意外事件预作准备,财政支出有所节制。真宗朝以后,军队和官僚机构日益庞大,冗兵冗官大量增加,皇室贵族的生活也日渐侈靡,财政支出也不断增加,终至入不敷出。

  先看军队的情况。禁军是北宋的正规军。太祖选练禁军时,标准极为严格,人数只有19。3万,却有一定的战斗力。此后,禁军的规模不断扩大。太宗时,增加到35万人;真宗时增加到43。2万人;仁宗时,由于同西夏作战,到庆历年间激增至82。6万人。承担各种杂役的厢军,人数也不断增加。太祖时厢军不过几万人,到仁宗时达到43万多人。禁军与厢军合计,庆历年间共有军队125。9万人,几乎是太祖时军队总数的六倍。英宗时军队人数有所减少,但治平年间仍有116万人。这么多军队,其花费是相当可观的。北宋每名禁兵一年开支约为50贯钱,82。6万人约需4130万贯;每名厢兵一年开支约为30贯钱,43万人约需1290万贯;合计每年军费开支约为5420万贯。仅此费用就超过了北宋初年太祖、太宗两朝时的全年财政收入。曾在仁宗皇祐年间担任过三司使的蔡襄(1012- 1067年)在《论兵十事》中记载了当时的军队开支:现钱开支9940147贯,在现钱收入总额36822541贯中占大约27%;绢帛开支7422768匹,在绢帛收入总额8745535匹中占大约85%;粮食开支23170223石,在粮食收入总额26943575石中占大约86%;草开支24980464束,在草收入总额29396113束中占大约85%。①上述各项,除现钱以外,军队开支都已占到岁入总额的5/6以上。这些只是军队的一般性开支,朝廷对军队高级官员数目可观的赏赐,如 月银 、 郊祀 等尚未计算在内,而且据蔡襄记载,当时的军队总员额为1181532人,还没有达到北宋军队数量的顶峰。稍晚些时候,思想家张载(1020- 1077年)也估算过军队开支的情况,声称 养兵之费,在天下十居七八 ②。

  这些都说明,到北宋中期,庞大的军队所需的各种花费,已经占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军队已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

  北宋军队规模不断扩大,除有北方战事的原因以外,还与宋朝的军事制度有关。宋朝实行募兵制,组建军队不仅着眼于守卫边防,还着眼于维护社会稳定。这主要表现在厢军的设置上。厢军不事作战,主要承担各种杂役,这就大大减轻了久为广大民户厌恶的种种繁重劳役,从而减少了引起农民不满的原因。此外,相当一部分厢军兵士来源于流民、饥民、流放的罪犯。国家花钱招募他们,使他们有所归依,也减少了这部分社会势力可能对国家的稳定造成的危害。特别是在灾荒年份,朝廷往往招募大量流民和饥民中的壮健者从军,以防他们揭竿而起,反抗朝廷。这成为宋朝的一项传统国策。这些流民、饥民大部分充当厢兵,也有一部分成为禁兵。为了保持正规军禁军的稳定,军中老弱者一般不裁减,禁兵子弟亦多招募为兵,继续吃皇粮。宋朝军事制度的这些特点,在北宋初年军队规模较小时还不至给财政带来多大的负担,其积极意义大大多于消极的影响。但久而久之,冗兵数量大增,便成为国家财政的沉重负担。朝廷为了用这种方法维持社会的安定,不得不付出越来越高昂的财政代价。

  ①据蔡襄:《蔡忠惠公文集》卷一八,《论兵十事》。

  ②张载:《张子全书》卷一三,《边议》第六。

  军队冗兵的增加还造成了另一个严重的后果,是军队战斗力的大大下降。太祖、太宗时选练禁军有极严格的标准。为了防止军队骄惰,太祖特意规定,驻在城东的禁兵到城西领月粮,驻在城西的禁兵到城东领月粮,而且都要由自己背负回营。后来,军队人数增加,质量下降,加之纪律松弛,缺少训练,骄惰之风弥漫军中,许多禁兵不识战阵,甚至不能披甲上马,领取月粮也要雇人挑。禁军已由精锐变为腐败虚弱,在对辽、夏的作战中屡战屡败。由于战败,北宋被迫在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与辽订立澶渊之盟,宋朝每年给辽朝绢20万匹、银10万两。景德三年(1006年),宋与西夏议和,每年 赐 给西夏银1万两、绢1万匹、钱2万贯、茶2万斤。近40年以后,又是由于战败,北宋被迫在仁宗庆历二年(1042年)向辽加输银10万两、绢10万匹;在庆历四年(1044年)向西夏加 赐 银5万两、绢13万两、茶2万斤,并每年在各节日另 赐 银2万两、银器2。2万两、绢帛等2。3万匹、茶1万斤。以上合计,北宋每年要纳输银30万两以上、绢46万多匹、钱3万贯、茶5万斤,总值在百万贯钱以上。以上这些,数目不算很多,却说明北宋中期朝廷豢养的大量军队几乎全无用处。一方面军费开支浩大,导致财政危机,另一方面又要被迫对外支付大量钱物,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讽刺。

  在军队日益庞大的同时,自真宗以后,北宋的官僚机构也逐渐膨胀起来。北宋初年内外官员总计不过数千人;到真宗时,官员总数增加到9785人;仁宗时更增加到17300余人。正官以外等候官缺的人数亦很多。

  此外,受禄的宗室吏员有1。5万余人,不受禄而以贪污受贿为生的吏员则不计其数。北宋高、中级官员的待遇比较优厚,有俸禄、职田、祠禄、恩赏等。俸禄分为正俸、添支、职钱、禄粟、衣赐、傔(qi2n,音欠)

  人(即随从)衣粮等,还有酒茶、厨料、薪炭、饲刍之给等。待遇最高的宰相、枢密使,月俸300贯,月禄粟100石,春、冬衣共赐绫40匹、绢60匹,冬绵100两,傔人的衣粮70人,另外每月给薪1200束,每年给炭1600秤、盐7石。这样,一个高级官员一年的开支总有万贯以上。

  官员数量激增,由此而来的各项开支也大大增加。

  造成官员数量不断增加的原因,一是宋朝实行科举制度,科举取士越来越多。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皇帝亲试举人,便取进士、诸科共1800多人。仁宗朝41年,13次科举,共取进士4000多人,诸科5000多人。这些中举者都陆续加入了官员的队伍。二是按照 恩荫 法,恩荫授官的人数量极大。这些人包括皇族宗室和大官僚的子孙、亲属、姻亲乃至门客。皇族宗室原来7岁时授官,到仁宗时,出生不久便可授官。

  仁宗庆历七年(1047年),仅皇族授官的就达千人以上。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的家族也都授官,官员中地位稍高者便可荫子孙一人为官。三是自太祖、太宗起对官员采取 大度宽容 的方针。太祖曾立誓不杀大臣,太宗对下属也极宽厚。这本是一件好事,但到北宋中期却变成对官员的放纵。真宗以后的各位皇帝,谨守 祖宗旧法 ,不仅不杀大臣,对犯罪的官员,往往只是贬黜到偏远地方便了事,仍旧做官,俸禄照旧。

  所以,北宋中期以后,随着官员数量的增加,出现了为数众多的冗官。

  他们无所事事,贪污贿赂,侈靡腐化,既耗费了国家的大量财物,又败坏了朝廷上下的风气,使整个官僚机构日益腐烂。

  真宗以后,皇室的耗费也日益浩大。在生活上,皇帝后宫数千人,各种宴饮、赏赐不断,奢侈享乐的风气日盛。除此之外,各种祭祀活动的费用也大大增加。特别是在时势艰难之际,皇帝们更是企图以此维护其统治。澶渊之盟以后,朝廷的威望大受影响,真宗皇帝便与大臣王钦若(公元962- 1025年)密谋伪造 天书 ,想以此 镇服四海,夸示外国 ,挽回 天威.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正月,真宗对群臣假称梦见神人,当降 天书 ,下属果然奏报在左承天门外发现 天书.几个月后,王钦若又声称泰山上也发现 天书 ,真宗便由庞大的仪卫扈从,亲自去泰山行封禅礼(即祭泰山和泰山南面的梁父山)。整个 东封 活动历时仅一个多月,却耗费钱财800余万贯。三年以后,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又假称奉 天书 西出潼关,祭祀汾阴,耗资120万贯。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真宗还去亳州太清宫祭老子。为了安放 天书 ,真宗又下令在汴京修建道观玉清昭应宫,并命三司使丁谓主持修建工程。丁谓制订的修建计划规模宏大,共有房屋2610间,需修建15年。他令工匠日夜赶修,7年即建成。由于工期紧迫,一些工匠辛劳致死。与此同时,全国各地也都因 天书 降临,修建天庆观。

  一纸伪造 天书 竟然使全国上下为之劳民伤财,前后几年工夫,耗费的钱财数以千万计。仁宗皇帝尊儒,同样不惜钱财。他以大庆殿为明堂,举行大享明堂礼,祭祀天地祖先,动用法驾卤簿(即仪仗)达万人以上,一次耗费就达1200万贯。到了晚年,他还服用丹药,沉溺深宫,不问政事。对此,文学家苏辙就曾指出: 国家内有养官养兵的费用,外有给契丹、西夏的奉赠,陛下又自做一个大坑来耗费其余。

  2。挽救危机的各项主张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引起了朝廷内外诸多人士的深切关注。随着财政赤字的出现和不断扩大,士大夫们已经感到,国家已经面临着危机四伏的局面,必须采取措施,使国家摆脱困境。为此,一些有识之士以各种方式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早在真宗在位初年,知扬州王禹偁(ch5ng,音撑)应诏上疏,提出五条建议:一是 谨边防,通盟好 (指对辽和西夏);二是 减冗兵,并冗吏 ,从而减少 山泽之私 的税收;三是严格科举取士制度,使入官不滥;四是淘汰国家豢养的众多僧尼,减少耗费;五是 亲大臣,远小人(即宦官) ,皇帝信用宰相不疑,宰相择用诸司长官。王禹偁的建议,着眼于减少冗兵、冗官,从而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他认为,数量日益增加的冗员是造成 国用不足 的主要原因。他的建议仅仅触及表面现象,但在当时财政状况的恶化初见端倪时能有此建言,仍可见其观察的敏锐。

  仁宗在位时,北宋的财政状况又远比真宗朝更差,有关的议论也更多。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三司度支粮官宋祁(公元998- 1061年)

  上疏,认为国用不足的原因在于 三冗三费.所谓 三冗 是指:天下有定官无定员,州、县官员增加到以前的五倍;厢军几十万人不作战而坐耗衣食;僧尼、道士人数越来越多而没有限额,仅没有受戒的,就已有50多万人。所谓三费 是指:道场斋醮(jiào,音轿,祭礼),百司供费无数;京师多建寺观,又多设徒卒,增添官府衣粮;大臣罢黜,仍带节度使衔,靡费国用。宋祁主张裁减官兵,节省经费,还建议皇帝和后宫注意节俭,不得妄费。他的主张沿袭了真宗时王禹偁的意见。

  几年后,庆历三年(1043年),仁宗皇帝任用范仲淹(公元989- 1052年)为参知政事,富弼(1004- 1083年)、韩琦(1008- 1075年)

  为枢密副使,并责成他们条列当世急务,以 兴致太平.当年九月,范仲淹和富弼上奏《答手诏条陈十事》,指出: 历代之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救,祸乱必生,夷狄(指辽、夏)骄横,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 他们所上十事是:(一) 明黜陟(zhì,音治).即改变以往文官三年一升迁的磨勘法,官员中有功劳的 高才异行 者,可以特加任用;老病愚昧者则另作处理;有罪者要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二)

  抑侥幸.即改变贵族子弟可以 恩荫 作官的旧法,严加限制,以减少冗官。(三) 精贡举.即改革科举取士制度,改变以往专以诗赋墨义取士的旧制,而着重策论和经学。(四) 择官长.即严格选择转运使、提点刑狱以及各州、县长官。(五) 均公田.即各级官员均严格按照等级给予数量不等的职田,用以 责其廉洁 ,防止贪污。

  (六) 厚农桑.即重视农业,每年秋季都要提倡各地开河渠、修筑堤堰陂塘,以利农业生产。(七) 修武备.在京师召募卫兵五万人,用以保卫朝廷。(八) 减徭役.通过裁并州、县建置,使各地的徭役能有所减少。(九) 覃恩信.即朝廷发布的赦令,各地都必须执行。(十) 重命令.各地的法令由朝廷统一。这十条建策,除 厚农桑 一条外,主旨都在削减各方面的冗员,整顿吏治。仁宗皇帝肯定了范仲淹等的建议,下令颁行全国,号称 庆历新政.在这一年的下半年和次年上半年,连续几道诏令,陆续公布了范仲淹提出的某些措施。

  由于新政侵犯了贵族和许多大、小官僚的切身利益,使其中的许多人及其子弟不能继续安居官位,坐食俸禄,因而新政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和抵制。庆历四年(1044年),推行新政的核心人物范仲淹出任陕西河东宣抚使,负责抵御西夏,朝中对新政的反对更加猛烈。庆历五年(1045年)初,仁宗即下诏罢废关于磨勘和恩荫的新法。范仲淹被罢免;富弼因附和修改磨勘法,被指控为范仲淹朋党,也被罢免;韩琦上书谏罢富弼和范仲淹,未获照准,被迫出朝,到地方改任他职。庆历新政前后历时仅一年零几个月,便宣告夭折。

  庆历新政失败后,一切又都恢复原样,多年积存的问题丝毫没有缓解,国用依然不足,财政危机更加严重。因此,没过几年,要求变革的呼声重新出现,而且日益高涨。仁宗皇祐元年(1049年),宰相文彦博(1006- 1097年)和枢密使庞籍(公元988- 1063年),以国用不足为由,提出省兵的建议,主张裁减部分禁军归农。但沿边境地区的诸将领纷纷反对,说兵士都会弓刀,裁减后必会 相聚为盗贼 ,反抗朝廷,影响社会的稳定。文彦博和庞籍再次同奏,力陈公私困竭只是由于养兵太多,并保证,万一裁减的兵士 聚为盗贼 ,他们二人愿拚死去镇压。

  仁宗皇帝遂采纳文彦博等的建议,下诏陕西保捷兵(属禁军)年五十以上者和短弱者放归农,共放归35000人,存5万人。陕西在当时地处边陲,军需供应较为遥远,养兵费用较高,一个禁兵一年需钱70贯左右,省兵后,每年当可节省245万贯军费。但12年之后,王德用担任枢密使期间,又选调部分厢军增补禁军,军队数额又增加了。

  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三司度支判官王安石(1021- 1086年)

  向仁宗皇帝上《言事书》,长达万言,提出了他的改革主张。王安石认为,北宋中期存在的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 法度.他指出:顾内则不能无以社稷为忧,外则不能无惧于夷狄,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四方有志之士諰(xǐ,音喜)諰然常恐天下之久不安。此其故何也?患在不知法度故也。

  今朝廷法严令具,无所不有,而臣以谓无法度者何哉?方今之法度多不合乎先王之政故也。

  所以,王安石的主张,是要改变当时实行的法度。随后,他针对北宋中期以来朝廷上下因循苟且、不思变革、怕言变革的风气,提出关键是要法先王意。他指出:夫以今之世去先王之世远,所遭之变、所遇之势不一,而欲一二修先王之政,虽甚愚者犹知其难也;然臣以谓今之失患在不法先王之政者,以谓当法其意而已。……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令,嚣天下之口,而固已合乎先王之政矣。

  他认为,这才是从根本上 虑之以谋 的 大伦大法 ,而 趋过日前,而不为子孙长远之谋 ,终将招致祸患。王安石的这些见解,远在当时朝廷内外的诸多人士之上,表明他所主张的是更加全面、更加彻底的改革,而不是在原有法度基础上的少许修补。王安石认为,汉、唐、五代之所以乱亡,晋武帝之所以招致祸乱,都是由于人才不足。所以,要 变更天下之弊法 ,就必须培养一批能够 改易更革天下之事 的人才,对他们 教之、养之、取之、任之.对于当时国家在财政上的困窘,王安石不赞成普通流行的简单归之于冗官、冗兵的看法。他指出: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

  今天下不见兵革之具,而元元安土乐业,人致己力以生天下之财。

  然而公私常以困穷为患者,殆以理财未得其道,而有司不能度世之宜而通其变耳。诚能理财以其道而通其变,臣虽愚,固知增吏禄不足以伤经费也。

  所以,他主张,解决财政问题的根本办法不是削减支出,而是通过促进生产的发展以求增加财富。这便是他后来在熙宁变法期间坚持的理财方针。王安石的《言事书》受到了许多士大夫的赞扬,却未被仁宗皇帝采纳。

  仁宗嘉祐六年(1061年),知谏院司马光(1019- 1086年)向仁宗皇帝三上奏札。内容一是论 君德 ,称人君大德有三:仁、明、武,要皇帝 以天性之至仁 , 善无不录,恶无不诛 ;二是论 御臣 ,主张任官信赏必罚,不能只是 累日月以进秩 ;三是论 拣军 , 养兵之术,务精不务多.司马光在三札中提出, 斟酌事宜,损益变通.他主张,裁减禁军,精加选择;量材录用各级官员;减损冗费,节省财用;善于理财,保养财源,使 农尽力 、 工尽巧 、 商贾流通 ,皆能乐业安富,并 上下交足.他还指出, 上下偷安,不为远谋,此最国家之大患也.此外,这个时期的其他著名士大夫,如欧阳修(1007- 1072年)、苏辙(1039- 1112年)、苏轼(1037- 1101年)等,也都先后提出过某些变革的主张。这些均反映出,在当时国库空虚,危机四伏的情况下,士大夫们都普遍有某种程度的危机感,争取便宜,以变更旧制.改弦更张,已成为大势所趋。

  南宋时的著名思想家陈亮(1143- 1194年)曾指出: 方庆历、嘉祐,世之名士常患法之不变也。 这恰当地反映了仁宗皇帝在位后期的状况。前面提到的这些人,他们的主张各不相同。其中有些人,如司马光、文彦博等,主张在基本维持现状的基础上采取某些节省财用、裁减冗官冗兵的措施;范仲淹等人比他们激进一些,但也是着重于整顿官僚机构;王安石的主张则不局限裁减冗员,整顿机构,节省开支,而是变更法度,通过 理财 来增加国用,即不仅要节流,更要开源。然而,尽管他们的主张不同,却都认识到,已经不可能不做任何变动地照原样继续下去。变革已逐渐成为众望所归。值得注意的是,司马光、文彦博等仁宗朝主张变革的人士,后来成了王安石变法的积极反对者。这并不表明他们对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熟视无睹,并任其发展。

  他们与王安石的分歧,在于解决财政危机要不要改变既定的法度。这一点在后面还会详细述及。

  (二)王安石变法

  1。变法的过程与主旨王安石变法是为改变北宋中期以来不断恶化的政治和经济状况而进行的一次全国范围的、从上到下的改革,其内容涉及从乡村到城市,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经济到军事、教育、科举等各个方面,广泛而深刻。

  治平四年(1067年)初,英宗皇帝病死,赵顼(xū ,音须 )继位为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奉召进京,担任翰林学士兼侍讲,次年初升任参知政事,不久后又升任宰相。王安石久已有志于改革,并已成为众所瞩目的人物。神宗皇帝有心依靠王安石变法立制,富国强兵。当时的许多士大夫也都以为王安石执掌政事, 太平可立致,生民咸被其泽.王安石执政后,便立即在神宗皇帝的支持下发起变法。

  王安石首先采取的措施,是建立起一个主持变法的新机构 制置三司条例司.按照北宋旧制,宰相枢密使均不得参与财政大计,造成兵、财、民三权脱节。王安石认为,财利是宰相大臣的真正职任。制置三司条例司便是统一制定户部、度支、盐铁三司条例的专门机构,其工作由王安石主持。他在其中任用了一批新人,主张变法的真州推官吕惠卿(1032- 1111年)成为王安石的主要助手,曾上疏指责冗官冗兵的大名推官苏辙也参与其事。后来在变法中推出的许多重要新法就是由制置三司条例司拟就的。

  王安石变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始于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在这个月,王安石出任参知政事,并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同年七月十七日,颁行均输法,这是变法中颁行的第一部新法。九月初,颁行青苗法,十一月颁布农田利害条约,与青苗法同时并行。青苗法颁布后,招致反对变法的司马光和旧相韩琦的激烈攻击。王安石获神宗皇帝支持,并在熙宁三年(1070年)出任宰相,而反对变法的人相继离开朝廷。

  第二阶段大体上从熙宁三年(1070年)底到熙宁七年(1074年)初,是变法的高潮。王安石执掌政府大权后,相继荐用曾布(1036- 1107年)、章惇(d&n,音敦)(1035- 1105年)、吕嘉问、沈括(约1033- 1097年)等新人,陆续推行了一系列新法。熙宁三年(1070年)将免役法发到各路议论,次年十月正式颁布全国实施。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同年八月,颁行方田均税条约。此后几年,在各路陆续据此丈量田产。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颁布保甲法,次年起陆续施行。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改革科举制度,废除明经科,废除考试诗赋、贴经、墨义等。同年,整顿学校,改组太学,在汴京相继设立武学、律学、医学等实用学科的分科学校。后来又陆续整顿了州县之学。

  熙宁六年(1073年),颁行保马法。在此期间,还采取了减兵并营、置将练兵等措施,对兵制作了某些改革,大幅度裁减了禁军和厢军。

  第三阶段开始于熙宁七年(1074年)。变法的实施触犯了许多既得利益者的切身利益。这一年的三、四月间,宦官和外戚在太皇太后(仁宗的曹后)、皇太后(英宗的高后)和神宗的向后的支持下,就免行钱事发难。神宗皇帝动摇。王安石罢相,出知江宁府,韩绛出任宰相,吕惠卿为参知政事。新法继续推行。次年二月,王安石复相,但变法势头大不如以前。熙宁九年(1076年),王安石再次请求罢相,十月间获准,从此闲居江宁府,再未回朝。在这一阶段,颁布免行法;修订三经新义,将《诗义》、《书义》、《周礼义》颁于学官,作为学校的读本。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后,新法仍施行若干年。元丰八年(1085年)初,神宗皇帝病死,赵煦(xù,音旭)继位为哲宗。不久,司马光执政,尽罢新法。

  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驳斥反对者时曾说: 法制具在,则财用宜足,中图宜强。 ①这恰当地表达了变法的目的,即变更 祖宗法制 、实行新法,是为了使国家更加富足、强盛。简言之,就是富国强兵,扭转北宋中期以来积贫积弱的局势。王安石在仁宗在位时所上的万言书中就已提出理财的问题。执政以后,他更把理财作为变法的基本方针。他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的头等要务,指出 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 臣以理财为方今先急 ②。如何理财?王安石认为,首先要发展生产,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国家面临的财政问题,而不能简单地用削减开支的办法解决财政问题。发展生产首先是发展农业。所以, 理财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趋农为急 ①。王安石还认为,要发展生产,首先要调动直接劳动者,即农民的积极性,而这需要由国家制订一系列有关的政策。要调动普通农民的积极性,就要对豪强兼并加以抑制,因为 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细民所得 ②。王安石还曾指出: 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百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俸! ③王安石强调国家政权在变法过程中的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日常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国家搞过多的专利征榷,在变法中提出并坚持了 榷法不宜太多 的主张。在上述思想的指导下,王安石主持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开展了广泛、深刻的社会变革。

  王安石变法从开始颁行新法到反变法派罢废新法,前后历时近15年。变法部分地收到了预期的效果。新法施行期间,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某些限制;皇室和高级官员所享有的特权有所减少;乡村民户的差役和赋税负担有所减轻;而国家的财政收入有所增加,朝廷内外的仓库中积存的钱粟 无不充衍.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记事。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庚午记事。

  2。变法的主要内容王安石变法期间颁行新法十余个,其中大部分是经济方面的,其他方面的新法有些也与经济有关。这些新法构成变法的基本内容。下面按照内容和作用分类介绍经济方面的新法。

  (1)农业农业方面的新法主要是青苗法和《农田水利利害条约》(或称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是变法开始后第一批颁行的新法之一。由于青苗法是对原常平仓法进行改革的一项新法,也被称为常平新法或常平法。前面介绍过,北宋初年曾仿照前代的办法,在诸路州县设置常平仓。在丰收年份,为防谷贱伤农,由州县政府以稍高于市价的价格收籴,贮粮于常平仓中;如遇灾荒饥馑之年,再以稍于市价的价格粜卖,以救济灾民。但在实行过程中,有些地方官员挪用籴本以营私;有些地方官员 厌籴粜之烦 ,不按规定籴粜;有些地方官员与地方上囤积居奇的大户人家相勾结,借收籴和出粜的机会渔利;朝廷为弥补兵饷之不足,也曾挪借各地常平仓的本钱以助军费。所以,到北宋中期,各地常平仓多已有名无实,不能发挥调剂粮价和救济灾荒的作用。为了解决灾荒期间或青黄不接时农民的缺粮问题,早在王安石变法以前,一些地方官员就试验过一些替代的办法。王安石早年知鄞县事时就采取过 贷谷与民,立息以偿 的做法。

  仁宗时知盐山县的李参,也曾 谕富室出粟,平其直予民 ,使数万饥民得以维持生计。后来,李参出任陕西路转运使时,遇有当地百姓缺少粮、钱时,便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的粮食产量,由官府贷钱给农民,贷钱酌中折合为粮食,收获后加息2/10,随两税还粮或还钱。当时把贷钱称为青苗钱。实行几年后,陕西路的军粮经常有余。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青苗法规定:各路常平仓、广惠仓积存的1500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为本,遇粮价上涨时便以低价出售存粮,遇粮价下跌时便以高价收购,补充存粮。各地常平仓积存的现钱,每年分两期,即播种时和夏粮收获前的正月和五月,按照自愿原则,由农民向官府借贷。

  凡借贷者,每5户或10户结为一保,由上户(即三等以上户)充当 甲头 ,客户贷款须与主户合保。在河北路,贷款的限额是,客户和五等户每户1 贯又500文,四等户3贯,三等户6贯,二等户10贯,一等户15贯。贷款后如有剩余,上户可以多贷;如仍有剩余,还可贷款给有物业抵当的坊郭户。收获后,加息2/10或3/10,随两税归还谷物或现钱,灾荒较重的地区可延期归还。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熙宁四年三月戊子记事。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记事。

  实行青苗法,除了使农民在青黄不接之际能够得到接济和在播种时能够得到一部分农业生产资金以外,还可抑制兼并之家以高利贷盘剥农民。制置三司条例司在奏呈青苗法时指出:农民青黄不接之际, 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与利息为百分之百的高利贷相比,青苗法所定2/10或3/10的利息,是很低的,农民可以减轻不少负担,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此外,富裕人户贷款也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这就使他们不仅得不到高利贷盘剥的利益,还要付出利息。对于国家而言,则可以利用暂时闲置的资金获取一定的收益。所以,青苗法可一举三得,即:接济农民发展生产,抑制兼并之家盘剥,不加赋税而增加国家收入。青苗法颁布后,首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后来推广于诸路。

  由于青苗法部分剥夺了富裕人户发放高利贷的利益,刚一颁布便遭到富弼、司马光、韩琦等人的激烈反对。司马光声称,陕西的青苗钱只见其病,不见其利。开封府推官苏轼也上疏称其为 亏官害民.青苗法在实行过程中,也出现了 抑配 等强迫农民按户等领借的现象。熙宁三年(1070年)正月,即青苗法颁行4个月后,神宗皇帝采纳王安石的意见,下诏禁止抑配青苗钱,同时禁止 阻遏愿请者 ,即不再强调富户借钱出息。

  有关农业的另一项重要新法是农田水利法。王安石以此作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社会财富增加的重要举措。早在变法开始以前,王安石在呈给神宗皇帝的《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中就指出: 农民坏于徭役,而未尝特见救恤,又不为之设官以修其水土之利。 出任参知政事后,他立即着手制定 治水土 的具体措施。熙宁二年(1069年)四月,王安石选派了程颢(1032- 1085年)等8人分路到各地考察农田水利和农业生产的具体情况,并了解各地 税敛、科率、徭役利害.农田水利法就是在了解各地情况和研究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项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的新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筑圩垾(h4n,音旱,小堤),所需费用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筹集;如果工程浩大,民力不足,可以依照青苗法由官府给予贷款,如果官府财力仍然不足,可以由州县官劝谕富裕人户出钱,依例计息,由官府置簿催还。

  主持变法的官员还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发展生产的建议,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如胥吏、商贩、农民、仆隶乃至罪废者,只要能讲求水利和财利,都可以直接到汴京献计献策,兴修水利有成绩者还要授官嘉奖。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了 四方争言农田水利 的高潮。全国各地的官民都很积极地提建议、上条陈,对当地应当修复或修建的农田水利工程提出具体的计划,其中有许多在当地政府勘查审核之后得以实施。熙宁四年(1071年)冬季以前,京东路修复了济州(今山东巨野)的南李堰和濮州(今河南濮阳)的马陵泊等工程,排除了长年的积水,得到4200多顷良田;还修导了曹、单等9州13处沟洫河道;把汴京附近逐年的夏秋积潦导入清河等水道。京西路的唐、邓、襄、汝等州, 地多山林,人力耕殖 ,实施农田水利法后,地方官员倡导兴修水利,招集流民,垦辟荒土, 四方之民,辐辏开垦 ,几年内就 环数千里,并为良田.据记载,新法施行后的7年内,京畿及各路兴修水利10793处,灌溉田地361万多顷。各路中以两浙路修水利最多,共计1980处,灌溉田地10。4万多顷。一些为兴修水利有所贡献的人得到嘉奖,如金州西城县葛德修筑长乐堰,引水灌田,被授予本州司士参军;潭州湘阴县李度修筑两乡塘堤,补为本州官吏。

  熙宁年间,各地还开发了大量淤田。在京东西路,汴河两岸均作闸,引河水淤田。河北路引黄河、滹沱河、漳河水淤田,仅滹沱河两岸就得田万顷。王安石估计,京畿一带的淤田每年可增产粮食几百万石。他还派遣平民李复、王谌到川峡地区招募农民来京畿传播种稻经验。在北方其他各路也广修水田,辟为稻田。

  北宋时,黄河频频决口。仁宗年间,黄河决口后自大名改向北流,后又分出一股东流。王安石认为,黄河常常决口,是由于泥沙沉淀过多、河床日益增高所致。他认为,听任黄河下游分作北流、东流两股,势必会使河水流速减缓,导致更多的泥河沉淀。所以,他执政以后,不顾司马光等人的反对,疏浚河道,把黄河水导向东流,堵塞了北流。他认为,整修二股河,所用功夫和物料不多,却可以使河北获得相当数量的沃土,而此后为整修堤防所征发的急夫,却比以往大大减少。王安石还试图使黄河 水由地中行 ,从根本上解决黄河泛滥和决口的问题。为此,他派人用 铁龙爪 和 浚川杷 疏浚河道,经过试验初获成功。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在汴京设置了 疏浚黄河司 ,专职用 浚川杷疏浚黄河事。王安石的试验,遭到正担任大名府地方长官的文彦博和其他一些人士的反对。王安石罢相后,此事被搁置起来,不久疏浚黄河司被撤销。熙宁十年(1077年)五月,黄河再次决口于澶州曹村,河道南迁,并分为二股,一股合南清河(即泗水)入淮,一股合北清河(即济水)至利津入海, 凡灌郡县四十五,坏田逾三十万顷 ①。此后,北宋朝廷便无人考虑治理黄河的问题了。

  除兴修农田水利外,变法期间还制定了保马法,以扩大养马。北宋缺马,所需马匹多经茶马互市从北方换得。养马事宜由牧监负责,侵占大量田地,每年耗费甚大。群牧使李中师曾建言, 省国费而养马于民.熙宁五年(1072年),神宗皇帝下诏准许开封府界各县保甲养马,由提点司给配马匹。次年,颁行由曾布制定的保马法。其中规定: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可给一匹,家产多者可给两匹;府县不超过3000匹,五路不超过5000匹;养马者中三等以上户十户为一保,四、五等户十户为一社;马病死,保甲马由保主独为赔偿,社马由社赔一半。此后,保马法逐步推广到其他各路。

  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农业方面采取的措施,对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①《宋史?河渠志(二)》。

  (2)商业商业方面的新法主要是市易法和免行法。

  王安石变法时制定的市易法,大致上是以西汉中期桑弘羊(公元前152-前80年)推行的平准法为借鉴而建立的。推行市易法的目的,是把城市中市场货物的 开阔敛散之权 从大商人的手中夺取到政府手中,从而使物价基本稳定,使一般小商贩免受豪商富贾的欺压,使政府可以分享一部分过去为大商人所独享的利益。对此,王安石曾指出: 直以细民久困于宫中需索,又为兼并所苦,故为立法耳 ②。他在给神宗皇帝的《上五事札子》中还说: 市易之法成,则货贿通流而国用饶矣.早在市易法公布之前两年,即熙宁三年(1070年),担任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的王韶就曾指出,居于北宋西北边境以外的几个少数民族,常到秦凤路(包括今青海、甘肃、陕西三省各一部分)与当地居民进行贸易,每年的贸易额 不知几百千万 , 而商族之利尽归民间.他提出,在秦凤路 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这个建议为朝廷采纳,在陇西古谓寨(今甘肃陇西境内)设置一市易务,使官府掌握了这个地区的贸易之权。

  熙宁五年(1072年)初,平民魏继宗上书朝廷,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他详尽分析了大商人操纵市场和物价的弊害。他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或倍本钱。富人大姓皆得乘伺缓急,擅开阖敛散之权。当其商族并至而物来于非时,则明抑其价使极贱,而后争出私蓄以收入;及舟车不继而京师物少,民有所必取,则往往闭塞蓄藏,待其价昂贵而后售,至取数倍之息。从此,外之商旅无所牟利,而不愿行于途;内之小民日愈朘(ju1n,音捐)削,而不得聊其生。财既偏聚而不泄,则国家之用亦尝患其窘迫矣。

  古人有言曰: 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 则当此之时,岂可无术以均之也?

  况今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余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之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余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于腾踊,而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①收到魏继宗的建议后,王安石等人立即决定设立市易务,并由中书省制定市易法奏请神宗皇帝批准。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市易法颁行。

  按照市易法的规定,在京师设立市易务。市易务以内藏库等钱187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评价货物价格,收购滞销货务,待市场上需要时再出售给商人。市易务还可向商人发放贷款,商人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年出息二分,半年出息一分,商人向市易务或批地赊购货物,也出年息二分。市易法颁布后,由吕嘉问提举市易司。后来,市易法推行于各地,陆续在杭州、成都、广州、扬州、润州(今江苏镇江)等几十个重要商业城市设置市易务,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二,熙宁六年正月辛亥记事。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记事。

  实行市易法的目的,是限制大商人操纵市场,从中取利,与青苗法收夺大地主的利益相似。在京师设置市易务不到半年,就已在这方面收到了一些效果。王安石对神宗皇帝说:今修市易法,即兼并之家以至自来开店停客之人并牙人,又皆失职。

  兼并之家,如茶一行,自来有十余户,若客人将茶到京,即先馈献设燕,乞为定价,比十余户所买茶更不敢取利;但得为定高价,即于下户倍取利以偿其费。今立市易法,即此十余户与下户买卖均一。此十余户所以不便新法,造谤议也。

  臣昨但见取得茶行人状如此,余行户盖皆如此。然闻茶税两月以来倍增,即商旅获利可知。①由此可知,实施市易法以后,大、小商人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更加平等的地位,富裕的城市兼并之家不能再操纵物价,欺行霸市,取得暴利,普通商贩也免于豪商富贾的欺凌压榨,而且政府还通过市易务的赊销而获得大量利息。市场得到整顿以后,交易活跃,商税数额也有很大增长。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从市易法颁行到熙宁九年(1076年)夏的4年间,汴京的都市易司收到息钱和市例钱共计133。2万余贯。这里所说的市例钱,是指市易法施行后在商税正额之外加征的10%附加税,以为市易司吏员的膳食费用。熙宁十年(1077年),都市易司又收入息钱143万余贯,市例钱9。8万贯。这几乎相当于当年全国州县秋税征收现钱数额的90%。由此可见,把大商人所获得的利益收归政府这一市易法的主要目的,已经基本达到。

  市易法实施以后,富商大贾在商业方面垄断居奇的活动受到很大的限制,他们便转移资财开设质库(即当铺),在发放高利贷方面寻求出路。王安石在变法的后期曾有意 更修法制 ,对此加以限制,但终因神宗皇帝认为 此事难尔而作罢。

  免行法是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商业方面施行的另一项新法,也是变法中颁行的最后一个新法。制定免行法的目的在于减少皇室和官府对商人的勒索。京师皇宫和官府所需的各种货物,除部分由官营手工业作坊生产制作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要到市场上采购。供应官府百货的任务原由各商行承担。商人经常被迫用高价收购货物供应官府。而官司上下勒索,采购数额常在例额数倍以上,稍不如意便恃权惩治。所以, 每纠一人入行,辄诉讼不已.商行因官司需索,赔累甚多,有些小商贩还因此而失业。熙宁六年(1073年)四月,汴京肉行徐中正向官府提出,仿照免役法的规定,向官府交纳 免行役钱 , 更不以肉供诸处.神宗皇帝命提举市易务吕嘉问和开封府司录司共同调查各行利害,成立详定行户利害条贯所,制订条法。同年七月,市易务制定 免行条贯 (亦称免行法),并颁布施行。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获利多少,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同时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免行钱的收入部分用来作为官员的俸禄。此后,皇宫买卖货物,也要通过杂卖物,也要通过杂卖场、杂买务,并由市易司负责估定物价。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六,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记事。

  免行法的施行又给朝廷增加了一笔收入,同时对商人也较为有利。

  商人虽然要交纳免行钱,但这毕竟数额有限,而且比较固定、透明,不必像过去那样忍受无休止的勒索。而那些恣意勒索商行并从中渔利的上下官司,以至皇宫中的皇族、后族及宦官等,则由于免行法而蒙受损失。

  所以,免行法的颁行引起宦官和外戚等的激烈反对,皇后、皇太后、太皇太后也都表示反对,神宗皇帝也因此而动摇。王安石愤而揭露后族的劣迹:向皇后的父亲向经从来就 影占行人 ,推行免行法后,向经来文交涉,未被理睬;仁宗的曹后(即太皇太后)的弟弟曹佾(yì,音易)

  赊买树木不给钱,反由内臣假他人姓名诬告市易司。后来,免行法仍继续施行,但由此而引发的争论却是王安石第一次罢相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王安石变法在商业方法所施行的新法,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分配了商业利益。大商人在变法中失去的利益,一部分为政府获得,一部分为普通商人获得。这有利于商业的平稳发展。

  (3)赋役、财政涉及赋税、徭役和政府财政的新法有方田均税法、免役法、均输法,经济领域以外其他方面的新法,有些也与财政有关。

  方田均税法亦称《方田均税条约》,是针对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乡村中赋税不均的问题制定的。隐田漏税是自北宋初年就已存在的老问题。北宋政府向来纵容豪强兼并之家兼并土地,还在赋役方面给予他们诸多特权。一般农户,包括中小地主和自耕农,为逃避日益繁重的赋税和徭役,有人宁愿托庇于形势户和豪强之家,假称把土地卖与他们,自己则冒充佃户,仍耕种原来的土地或充当二地主。政府的田赋收入则因此大幅度下降。《文献通考》中曾谈及这一现象:自祖宗承五代之乱,王师所至,首务去民疾苦,无名苛细之敛铲革几尽,尺缣(jiān,音兼)斗粟无所增益,……而又田制不立,田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伪冒者未尝考按,故赋入之利视古为薄。丁谓尝曰: 二十而税一者有之,三十而税二者有之。 盖谓此也。

  北宋两税一般约为1/10,加上其他各种杂税当不止此数。 二十而税一 、 三十而税二 ,说明隐田漏税的现象已相当严重。前面曾介绍过,自北宋初年起,朝廷就多次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每次皆因豪强兼并之家的抵制而作罢,终至两税收入越来越少。所以,这是一个普遍存在而又很难解决的问题。在变法过程中,王安石也不把解决这个问题作为当务之急,直到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才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法颁布施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负责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 方 ,计41顷66亩160步;依据方、庄帐簿,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于次年三月向民间公布,分发方帐、庄帐、甲贴、户帖四种土地帐贴,作为 地符 ,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丈量后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诡名挟佃者,都要合并改正;各县的税数以最初的定额为限,不得使用合零就整等手段超溢旧额;荒地归耕佃之家,不再追查;瘠卤不毛之地,允许佃种,皆不立税。

  方田均税法颁布后,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再推行到其他各路。但直到元丰八年(1085年)神宗皇帝病死后司马光罢废方田均税法时为止,只依次在河北、开封府界、陕西、河东等路施行。即使在上述诸路内,也不是在所属州县内同时推行,而是规定:凡所管不满五县的州,每年只择其中税负最不均的一县清查;五县以上的州,每年清查两个县;如遭受三分以上的灾伤,清查工作即停止;清查后发生大量词讼的,重新丈量均定。由此可见,方田均税法的实施,一直比较缓慢。尽管如此,推行方田均税法13年,仍有一定的成效。据《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神宗元丰年间全国垦田总数为: 天下总四京一十八路,田4616556顷。内民田4553163顷61亩,官田63393顷。 据马端临统计,这个数字比王安石变法以前的英宗治平年间(1064- 1067年) 所增者二十余万顷.另据《宋史?食货志》记载,到停止方田均税时为止, 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2484349顷云.这就是说,13年来清查过的田地占应清查田地(即民田)总数的54。56%。

  在清查过的这部分田地中,应当说隐田漏税的现象已得到一定程度的纠正,农户的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的情况比较相符,官府的田赋收入也更有保证。

  免役法也称墓役法,是对原来实行的差役法的改革。北宋差役(这里主要是指职役)前面已介绍过。按规定,差役主要由乡村上户承担,但由于官户和许多形势户享有免役特权,加之考中进士的人家以及僧、道、女户、单丁户免役,实际承担差役的人比较少,他们的差役负担也比较重。这个问题在太宗在位时就已存在。当时曾有人上疏指出:且以三千户之邑,五等分类,中等以上可任差遣者约千户,官员、形势、衙前将吏不啻一二百户,并免差遣;州县乡村诸色役人又不啻一二百户;如此则三二年内已总差遍。才得归农,即复应役。①差役负担沉重,产生了种种社会问题。人们千方百计逃避差役,有的人把田产隐寄于官绅人家,冒称佃客;有的人尽量少养牛马,少种田地,以降低户等;有的人抛弃田地,流亡异乡,从事他业。而这又使依旧承担差役的人负担更重,也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仁宗在位时期,一些地方官员就已在个别地区试行改革办法。越州通判张诜(shēn,音深)、明州知州钱公辅、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都曾实行过出钱雇人充役的办法。就连后来反对免役法的司马光,也在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

  所上的《论财利疏》中提出: 凡农民租税之外宜无有所预,衙前当募人为之,以优重相补;不足,则以坊郭上户为之。 神宗继位之初,三司使韩绛上疏陈述差役弊病,声称 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 ,希望皇帝诏令臣属, 悉具差役利害以闻 ,并裁定妥善办法。熙宁二年(1069年)三月,神宗皇帝命制置三司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利害,制定有关法令。同年十二月,经王安石和有关官员斟酌讨论,制定了新法的基本原则,即 应昔于乡户差役者,悉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以所赋钱禄之.此外,还拟订了若干具体条目,交各路转运使和各州县官员 论定 ,以期 博尽众议.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 议定 的实施办法,又经司农寺邓绾(wǎn,音晚)、曾布等复议,由曾布拟定免役法,从熙宁四年(1071年)正月起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行全国。

  ①《宋会要?食货》一之二○。

  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官府差役的办法,改为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为免役钱;原来不承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僧道、未成丁户、坊郭户等,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为助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和城市六等以下户不纳;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以外另加2/10缴纳,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以备灾荒年份全部免征役钱时使用。实行此法,原官府差役依旧有人充当,官府又由此增加一笔收入,特别是原来享受免役特权的人户也不得不交纳助役钱。所以,所收各种役钱往往超过实际雇役的费用。

  王安石认为,实行免役法有三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 农以去其疾苦.这是指原来的繁重差役损害农民利益,免征可 去徭役害农.其二是 抑兼并.这是指过去有许多兼并之家享有免役特权,实行新法后则不得不交纳役钱。神宗皇帝曾说: 浙西役钱,上等有一户出600贯者。然如此数十户皆兼并,多取之无妨。 王安石也说: 出600贯者或非情愿,然后以摧兼并,当如此。 ①当然,所谓抑兼并只是让这些富裕人户多出些役钱,而且 不敢保过限之田.此外,没有其他摧抑作用。其三是 便趣农.这是指新法可以 举天下之役人人用募,释天下之农归于畎(quǎn,音犬)亩 , 故免役之法成,则农时不夺而民均矣.这样,不少过去久困于役、无暇耕种的农民可以安心务农,而从役之人也可以有所收入,不再无偿应役。

  免役法实行过程中,发生过个别地区民户户等被提升,官府敛取过多役钱,甚至逼迫农户拆卖屋木以纳役钱等问题,但总的说施行情况较平稳。一些大户声言愿依旧充役而不愿交纳免役钱,后来得到朝廷准许。

  由于免役法使兼并之家被迫交纳役钱,在制订和推行过程中,遭到文彦博、司马光、苏轼、苏辙等人的激烈反对。

  均输法是王安石变法中颁行的第一部新法。该法是为解决 国用不足 的问题而制定的。都城汴京聚居着为数众多的皇族、官员和军队。

  为了供应他们的消费,北宋初年以来在江南、两浙、荆湖、淮南等路设置发运使,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品。这些物品包括为数众多的?、绢、绫、罗、锦、绉、布、丝、绵、麻、糯米等消费品,还有制造军器需要的翎毛、箭干、牛皮、筋、角等。在征收方法上,朝廷只顾硬性规定各地上供物品的品种和数量,而不管该地是否出产该种物品;一旦有所需用便仓卒取办,又不管其时是否出产该种物品。各路发运使只知照章办事,按定额征收、发运,丰年不敢多运,凶年不敢少运。运来的物品如有剩余,便在京城半价抛售。如遇军国郊祀等大费,朝廷又要遣使去各地刬(ch3n,音产)刷。这种办法流弊甚多。由于上供数量较多,各地往往隐瞒财富,不肯如实申报朝廷,却又以支移、折变等名目加倍收税;百姓负担加重;朝廷不顾物产和时令征调物资,又使富商大贾得以囤积居奇,操纵市场,擅轻重敛散之权,牟取暴利,而朝廷依旧财用窘急。

  ①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为改变这种状况,王安石、吕惠卿等人主持制定均输法,并于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颁行。按照均输法的规定,朝廷任命薛向为六路发运使,总管江南东西路、两浙路、荆湖南北路、淮南路等六路的遭运和茶、盐、酒、矾等项收入,周知六路的生产、财赋情况,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以 从便变易蓄买 ,存储备用。

  凡属税敛、籴买、上供的物品,都要按照 徒贵就贱,用近易远 的原则,尽量在生产地区和路程较近的地区征收和采购,以节省价款和运费。

  对非生产地区的民户,则改交税款,而不向他们强征实物。发生凶荒歉收的地区还可以与丰收的地区相互调剂。同时,还从国库中拨出500万贯现钱和300万石粮米,作为六路发运司的籴本,使其能通盘筹划, 变易蓄买 各种物资。

  均输法主要着眼于增加和保证 国用.它的施行,多少改变了因循已久的旧制,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使其在一定范围内有自主调剂之权;豪商富贾手中的 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无 ,不能再借 国用 囤积居奇,操纵市场物价;农民 去重敛 ,转输 省营费 ,因而民户的额外负担稍有减轻, 庶几国有可足,民财不匮 ,国家财用窘急的状况有所改善。

  王安石变法时在其他领域进行的改革中,对国家财政影响较大的是兵制改革。北宋中期以来,军队规模不断扩大,而官、兵骄惰腐朽,不堪征战。军费开支历来是北宋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豢养庞大的军队已成为国家财政入不敷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王安石变法期间,在实行将兵法以提高军队效能,以及实行保甲法以训练地方壮丁、维持社会治安的同时,采取措施减兵并营,大规模裁减了禁军和厢军。具体办法是:裁减50岁以上的老弱兵士;确定禁军军营兵额,马军每营300人,步军每营400人;合并各地马、步军营,由原有的545营合并为355营,即减少三分之一强;原来聚集在京师附近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减兵并营的工作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到熙宁八年(1075年),禁军兵额减少到56。8万余人,比北宋中期禁军员额最多时仁宗庆历年间的82。6万人减少约25。8万人,即30%稍强。按每名禁兵一年开支50贯钱计,可节省费用1290万贯。从熙宁四年(1071年)十二月起,厢军也按禁军办法裁减。各州厢军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500人,全国共840指挥。除开封府界及诸司因事募兵不计以外,厢军总兵额减到22。7万多人,比仁宗庆历年间的43。3万人减了20。6万人,即减少近40%。按每名厢兵一年开支30贯钱计,可节省费用618万贯。禁军、厢军裁减后,军队总额不足80万人,合计减少约1/3。减兵并营以后,不仅节省量军费支出,还使军队更加精干、齐整。神宗皇帝称赞此举 不惟胜敌,兼可省败.根据变法期间颁行的保甲法,在裁减军队的同时,各地乡村都组织了保甲民兵,以维护地方治安。据记载,到熙宁九年(1076年),各路 义勇、保甲民兵 多达718万人,其中民兵保甲有693万余,形成规模庞大的地方武装。

  王安石变法时在赋役、财政方面推行的诸多新法,总的目的是实现 民不加赋而国用足.变法失败以后曾有人说: 迨元丰间,年谷屡登,积粟塞上盖数千万石,而四方常平之钱不可胜计。馀财羡利,至今蒙利。 ①这表明,经过变法,北宋国家的财政状况大为好转。

  3。变法中的经济思想分歧王安石变法期间,以王安石为代表的主张变法的人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反对变法的人之间,进行过激烈的斗争。这场斗争在变法开始之前即已酝酿,在变法过程中一直持续不断,并延续到变法失败以后很久。

  王安石等人在变法中制定和颁行的每一部新法、采取的每一项措施,无不遭到司马光等人的坚决反对。后来司马光执政后,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把大部分新法废罢。由此可见斗争的激烈程度。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斗争,除有政治等方面的诸多原因以外,还反映了双方在经济思想上的尖锐分歧。这次分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要不要改变祖宗法制。这实际上是要不要和能不能实行变法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个存在已久的问题。在中国古代,每遇重大变革总要有一场关于祖宗法制的辩论。由于中国有着极其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每一个大的朝代又都非常重视维护传统,传统便成为一种思想观念或意识形态,成为既得利益者反对变革的最有力的思想武器。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神宗皇帝与王安石有过这样一次对话。神宗问王安石: 闻有' 三不足' 之说否?王安石回答: 不闻.神宗说: 陈荐言,外人云:' 今朝廷以为天变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此事何理?朝廷亦何尝有此? 王安石对此谈了自己的看法。

  当说到祖宗之法时,他说: 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则固当如此。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几数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孙当世世守之,则祖宗何故屡自改变?①这表明, 三不足 尽管不像朝廷上下风传的那样是王安石向神宗皇帝提出的,但王安石对其中的 祖宗之法不足守 的确非常赞赏。早在仁宗嘉祐四年(1059年)他向仁宗皇帝所上的万言《言事书》,其目的就是要对当时的法度做一番大刀阔斧的 改易更革 ,使其能适合于那时的 所遭之变 和 所遇之势.熙宁元年(1068年),王安石初次与登上皇位不久的神宗皇帝见面,随后呈递了《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对北宋建国以来所施行的财政、经济、军事、教育、科举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几乎完全持否定的态度,列举了它们的种种弊端。他认为,北宋 赖非夷狄昌炽之时,又无尧汤水旱之变,故天下无事,过于百年.这就是说,如若不然,早就要出大乱子了。由此得出的结论,当然是祖宗之法非变不可,不变不足以保证朝廷的长治久安。

  对王安石的这种态度,反对变法的人均不以为然,并且竭力反对。

  前面提到的神宗皇帝与王安石关于 三不足 的对话,就缘起于当时做翰林学士的司马光拟定的一道 策问.他把 三不足 当作一种奇谈怪论,表示 愿闻所以辨之 ,示意对策者对其加以驳斥。司马光还曾以萧规曹随的事例说明变更法度是不可取的。他说: 参(即曹参)不变何(即萧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后时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又进而指出: 何独汉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汤文武之法,虽至今可也. 由此言之,祖宗之法不可变也 ①。这个推论是非常荒谬的。反对变法的另一位著名人物文彦博,在一次与神宗皇帝的对话中,道出了维护祖宗法制的实质。他说: 祖宗法制具在,不须更张,以失人心。 神宗皇帝反问他说: 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答道: 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 ②他已经把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士大夫是政权的基础,百姓则不是;因此,朝廷应当维护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而不必管百姓是否有所不便。由此可以看出,反对变法的人名义上是维护祖宗法制,实际上是在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所以,关于要不要改变祖宗法制的争论,实际上是要不要为了政权的长治久安而部分牺牲士大夫阶层的既得利益的争论。争论既反映了士大夫阶层内部不同部分的利益差异,也反映了他们对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判断。

  ①陆佃:《陶山集》,《神宗皇帝实录叙录》。

  ①杨仲良:《续资治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五九,《王安石事迹(上)》。

  其次是要不要理财。王安石把理财作为变法的当务之急和首要任务,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早在变法以前很久,王安石就提出: 尝以为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 这表明,他认为北宋中期在财政方面 积贫 的现象,主要是没有掌握生财之道造成的,要改变这种状况,不仅要节流,更主要的是要开源。理财的方针就是为此而制定的。如前所述,王安石变法中施行的诸多新法都是为了增加生产,从而开辟更广阔的财源,借以改善国家财政状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许多反对变法的人并不否认北宋中期国家财政状况的不断恶化,也不想任其继续恶化。但他们认为,改善财政状况的根本办法不在开源,而在节流,因此竭力反对王安石提出的理财方针。

  反对理财的人仍以司马光为首。他反对理财的第一个理由是在社会生产方面无源可开。早在变法开始之前很久的仁宗嘉祐七年(1062年),他就在《论财利疏》中写道: 天地之产有常,而人类日繁,耕者寝寡而游手日众,嗜欲无极而风俗日奢,欲财利之无屈得乎? 在司马光看来,自然界所能产生的物品,其数量是大体固定的,只会因各种灾害事故而减产,而不可能因为人为的措施而增产。他看到在当时各方面的生产技术都以手工为主的条件下生产不可能有大幅度的增长,这固然是有道理的。但由此否认通过采取某些扶持措施生产可以在一定限度内继续增长,否认通过抑制兼并可以提高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普通农户的积极性,则是过于牵强的。既然生产不可能有所增长,通过理财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就只能是与民争利或 聚敛 ,这是司马光等人反对理财的第二个理由。王安石与司马光曾在朝廷上为此展开过争论。熙宁元年(1068年),在他们进呈《郊赉札子》时,王安石指出: 国用不足,由未得善理财之人故也。 司马光当场反对这一意见,说: 善理财之人,不过头会箕敛,以尽民财;如此,则百姓困穷,流离为盗,岂国家之利耶? 王安石反驳说: 此非善理财者也。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对此,司马光重复了他的生产无源可开的观点,称: 天地所生,货财百物,止有此数,不在民间,则在公家……不取于民,将焉取之? ①由此可见,司马光等人把理财和 聚敛 混为一谈,认为国富必然导致民穷。这恰恰反映了旧法下的既得利益者由于变法而确有所失,却不顾及普通民户在变法中得到了某些方便和利益的事实。

  ①王称:《东都事略》卷八七(上),《司马光传》。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一。

  第三是义利观念的分歧。义利观念的问题是宋人时常争论的问题。

  王安石变法以理财为当务之急,当然要讲求财利。王安石等主张变法的人在此问题上有独特的看法。王安石认为, 夫闵仁百姓而无夺其时,无侵其财,无耗其力,使其无憾于衣食,而有以养生丧死,此礼义廉耻之所兴 ②。这就把义建立在财利的物质基础上,使民富国强成为士大夫所追求的义。他在变法期间积极主张改变以往行政权与财政权分离的状况,一改以往宰相以言财利为耻的旧习,主张言财利乃是真宰相之任。

  他为自己辩护说: 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 ; 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 ; 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③所以,王安石能够堂堂正正地谈论利益,为朝廷谋取利益。反对变法的人为此把王安石等人统统斥之为兴利的小人。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道: 立制置三司条例司聚文章之士及晓财利之人,使之讲利。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樊须请学稼,孔子犹鄙之,以为不知礼义信,况讲商贾之末利乎? ①三朝元老富弼在临死前也上奏皇帝说: 臣闻国家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或闻兴利之臣,近岁尤甚,亏损国体,为上敛怨,民间小利,皆尽争夺。 ②他们都摆出一副只言义、不言利的面目,似乎国家讲求财利便有失国家的体面。既然如此,要解决国家财政问题就只能靠 节用.尽管如此,裁减冗兵、削减军费开支等重大节用措施仍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施行的。所以,反对变法的人在义与利的问题上的议论显得过于空泛。在北宋中期严峻的财政形势下,这类空谈丝毫与事无补。

  最后是如何对待兼并。兼并在宋代始终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由于土地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商业的繁荣,城市和乡村的兼并活动愈演愈烈,豪强兼并之家的势力日益增强。王安石认为, 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佃民所得 ③, 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百万贯。此辈除侵牟偏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俸! ④所以,过度的兼并不仅侵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为此,王安石把 摧制兼并作为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将其与理财结合起来, 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 ⑤。

  如此,便 不患无财.因此,理财的重要途径是把兼并之家垄断市场、操纵物价的权利一并收夺,统由国家掌握,以断绝豪强兼并之路。反对变法的人对摧制兼并颇不以为然。司马光认为,社会上的贫富都是由作为 万物之父 的 天 决定的,是任何人都不能违背的 天命.他说: 天使汝穷,而汝强通之;天使汝愚,而汝强智之;若是者,必得天刑 , 僭天之分,必有天灾.①同样反对变法的郑侠,则认为贫者与富者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的。他说: 贫富大小之家,皆相依倚以成。

  贫者依富,小者依大,所以养其贫且小。富者亦依贫以成其富,而大者依小以成其大。 ②苏辙、司马光等人也赞同他的这一看法,认为 此理势之所必至.苏辙虽然赞赏王安石 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 的精神,却认为王安石抑兼并错在 不知其不可也.他所希望的是实现贫富长相安。 能使富在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 ③应当说,苏辙所描绘的实际上是变法派和反变法派双方共同的理想。主张变法的人并不想消灭贫富之间的差距。问题在于要不要通过摧制兼并而使贫富之间差距的扩大有所节制。双方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也如同前几方面的分歧一样,一方面由于双方对当时国家财政问题的严重性的判断不同,对兼并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后果的判断也不同。一般的说,主张变法的人认为形势已比较严峻,改变现状、富国强兵的愿望比较强烈,而反对变法的人则倾向于认为不经剧烈变革也足以维持朝廷的长治久安。另一方面,分歧也是由于士大夫阶层中不同部分的人具有不同的利益。反对变法的人主要是在维护从已实行百年的旧法中受益的既得利益者,而主张变法的人则主张在一定程度上收夺他们的利益,并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①据司马光:《迩英奏对》。

  ②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九,《诫励诸道转运使经画财力宽恤民力制》。

  ③王安石:《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曾公立书》。

  ①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六○,《与王介甫书》。

  ②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六,元丰六年闰六月丙申记事。

  ③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记事。

  ④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记事。

  ⑤同上书,同卷同年月丁巳记事。

  (三)政争与新法蜕变

  1。废弃与恢复新法的斗争熙宁九年(1076年)十月,王安石获准第二次罢相,昭示了变法最终失败的前途。但是,虽然在历史上通常把这次变法与身为宰相的王安石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神宗皇帝与变法的联系也同样紧密。这毕竟是他在位10年来推行的最重要的政策,而且他对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也有十分强烈的愿望,王安石所推行的每一项新法都得到过他的批准和积极支持。所以,在从王安石第二次罢相到神宗皇帝去世的8年多时间里,各项新法多数仍在施行,只有方田均税法被罢废;神宗皇帝虽不再任用坚决主张变法的人执掌政事,也没有任用那些坚决反对新法的人;神宗不再推进以理财、抑兼并为中心的新法,但在改革官制和强化军兵保甲方面仍采取了若干措施。这一时期对官制的改革,被称为 元丰改制.这次改制的目的是裁减冗官、提高行政效率。其内容主要是仿照《唐六典》的制度,恢复了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的职权;一些重叠的冗闲机构和官员被裁撤;就财政方面而言,户部成为唯一的主管部门,原来的三司使被并入其中。这次改革职官制度,在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未见多大成效,但由于冗官和冗闲机构的裁撤,每年可以节省两万缗的开支。改制以后,军队得到加强,禁军的数量比王安石执政时增加了几万人,各地的厢军人数增加更多,由于保甲制度进一步强化,各地的地方武装有所加强,在有些地区还取代了部分禁军。总之,在这几年里,变法虽未失败,却已经失去了生机勃勃、不断进取的势头。而反对变法的人则在积蓄力量,准备反击。

  ①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四,《迂书?士则》。

  ②郑侠:《西塘先生文集》卷一,《流民》。

  ③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诗病五事》。

  元丰八年(1085年)三月,神宗皇帝病死。继位的哲宗皇帝尚年幼,一贯反对变法的英宗高后称太皇太后,处理军国大事,司马光等人得到重用,并于次年升任宰相。这标志着反对变法的势力再度掌握政权。为了尽快恢复旧法,司马光把变法的责任全部推给王安石,称 王安石不达政体,专用私见,变乱旧章,误先帝任使 ,以便为才死去的神宗皇帝开脱,并提出 以母改子 (高后为神宗之母),使新法得以顺理成章地被废弃。司马光全面否定新法,认为它们 舍是取非,兴害除利 , 名为爱民,其实病民,名为益国,其实伤国.在他执政后一年左右的时间里,各项新法尽被罢废。就连一贯反对变法的苏轼等人也认为司马光做得太过份了,连一些 各有利害 的新法也不加分析地匆匆废止。

  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三月,司马光恢复差役法,仅存的一项新法免役法也被罢废。闲居江宁的王安石闻听此讯后极为惊愕,不足一个月便忧病而死。司马光罢废新法被称为 元祐更化.尽管新法被全部罢废,主张变法的人相继遭到打击,被排挤出朝,但环绕着王安石变法的斗争仍未结束。这不仅是因为主张变法的人还广泛存在,更是由于王安石变法本身作为宋朝300多年间在经济领域实行的最重大的变革,不能不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自神宗皇帝病死、新法被罢废时起,直到北宋覆亡为止的40余年间,要不要继续实行新法的斗争一直在继续。不仅过去一直主张变法的人支持恢复新法,某些一贯反对变法的人也不主张像司马光那样罢废所有新法,加之反对变法的势力执政后不久内部即发生分裂,许多人结党营私,互相攻击,争权夺势,所以北宋最后的几十年间党争不断,在政治上一片混乱。要不要继续实行新法的斗争也与党争结合在一起,最后竟蜕变为党争。某些新法时立时废,即使实行,其目的和效果也与王安石变法时有很大的不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某些腐败的小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

  新法被全部罢废后仅几个月,司马光就因病死去,实现了他 四患(指青苗法、免役法、将兵法和对西夏作战)未除,死不瞑目 的誓言。

  他的死,使反对变法的势力失去重心,内部纷争渐起。继任左宰相的文彦博,虽是四朝元老和反变法势力的重要人物,也无法平息党争。程颐、朱光庭等人的 洛党 ,苏轼、吕陶等人的 蜀党 ,刘挚、梁焘等人的 朔党 之间,展开了一场混战。元祐八年(1093年)九月,高太后病死,哲宗皇帝亲政。哲宗早就对高太后不满,并有意继述先帝神宗在位时施行的新法。次年初,哲宗罢免了反对新法的左宰相吕大防以及苏辙等人的职务,任用王安石变法时的重要人物章惇为左宰相,并改元祐九年(1094年)为绍圣元年,以示恢复新法的决心。哲宗皇帝在位后期(1094- 1100年)对新法的继述,被称为 绍述(意即继承)。

  章惇为相后,王安石变法时的活跃人物,如曾布、蔡卞、蔡京(1047-1126年)等人先后入朝任要职,吕惠卿也得到重用。大批元祐更化以后得势的反对新法的人被贬。在章惇的主持下,新法逐步得到恢复。绍圣元年(1094年),依照神宗元丰年间的 条约 ,恢复免役法,并将其中免役宽剩钱不得超过二分减为不得超过一分(即不超过免役钱的10%)。同年,仍依神宗时的旧制,恢复保甲法。绍圣二年(1095年),恢复青苗法,并且按照董遵等人的建议,规定借青苗钱完全自愿,禁止抑配;青苗钱的利息也由原来的20%或30%减为一律为10%,进一步降低了农户的负担。绍圣四年(1097年),重新设置市易务,使市易法的主要内容得以重新施行,并规定商贩向市易务购买货物一律用现钱交易,收息不超过二分,不许赊购。哲宗元符元年(1098年),在章惇主持下, 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 ,定名为《常平、免役敕令》,颁行全国。至此,王安石变法时的诸项新法基本恢复。

  绍述 期间对熙宁新法的恢复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 绍述 虽然主要是继承、恢复新法,对新法的基本内容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但是也没有完全照搬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时所施行所有新法,对其中的某些具体内容仍有一些改动。这是由于此时距熙宁已过去20余年,时间使当初制订、推行新法的人得以重新审视新法,对其某些不尽如人意或难以推行之处加以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减轻民户的负担,如前面介绍过的降低免役宽剩钱的征收数额和青苗钱的利息。这些修改主要对普通民户有利。此外,在恢复免役法时,还规定各地富裕人户缴纳免役钱在100贯以上者,可以每100贯减收三分,即30贯。这项改动对大地主十分有利,能使其少缴纳数目可观的免役钱,有利于缓和他们对新法的抵触,减少恢复新法的阻力。

  其次, 绍述 仅仅恢复了熙宁时期的新法,即把新法大体恢复到王安石第二次罢相以后元丰年间的状况,便就此止步,没有沿着王安石变法时的方向进一步前进。这显示出经过元祐更化时严酷政治斗争的打击,那些坚决主张变法的势力已经失去了熙宁时期的锐气,其势力也大不如以前。王安石变法时在朝廷中推行变法的主要人物,除王安石已经病死以外,其他人几乎都参加了 绍述 ,但其中已无公认的领袖人物,变法势力内部的凝聚力也有所下降。

  再次,从元祐更化到 绍述 的历程可以看出,新法的废止和恢复都与最高统治者的变更有关。神宗皇帝病死和反对变法的高太后主持朝政是反变法势力罢废新法的关键因素。同样,高太后病死和拥护新法的哲宗皇帝亲政也是新法得以恢复的关键因素。最高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决定重要政治、经济政策和典章制度的兴废,是中国古代政治的突出特点。

  这一特点在 绍述 以后关于新法废立的争论中还将一再表现出来。

  当然,还应看到,熙宁时期的新法能够在罢废近十年后又被恢复,其根本原因是新法得到了广泛的社会阶层的拥护,使他们可以从中得到或多或少的利益,国家的财政状况也因此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哲宗皇帝也认识到了这一点。这促使他下决心恢复新法。

  哲宗在位期间,在西北边境地区对西夏等也采取了积极进取的开边政策。绍圣二年(1095年),宋朝在西北进筑堡塞,开拓疆土,并屡败西夏军队。但几年后在青唐(今青海西宁)等地遭遇吐蕃人的抵抗,开边活动遂终止。

  主张变法的势力重新执政以后不久,在其内部开始发生分裂。章惇曾提出,将文彦博等数十位反对新法的人流放到岭南,遭到中书侍郎李清臣的反对,以为流放数朝元老将使舆论震动。哲宗采纳李清臣的意见。

  章、李之间由此不和。不久,章惇迫使李清臣离开朝廷,出知河南府。

  造成变法势力更大分裂的是曾布。曾布是王安石变法的核心人物之一,曾主持制定和推行了多部新法,在同反变法势力的斗争中也卓有成效,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曾布为免受复杂多变的政治斗争的祸患,常看风使舵。在熙宁变法期间,他就为迎合神宗皇帝而全面反对市易法,并因此离开朝廷改任知州。绍圣元年(1094年),曾布在章惇引荐下出任同知枢密院事,并积极参与 绍述 和开边活动。但他与变法势力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吕惠卿有旧隙,竭力阻挠吕惠卿重返朝廷任职。后来,他又指责章惇 专恣弄权,日甚一日 ,认为章惇处置元祐党人是 报私怨.当然不能说曾布的看法完全不对,但他的种种活动在变法势力中起了破坏作用。

  元符三年(1100年)正月,哲宗皇帝病死。哲宗无子,神宗皇后向氏提议立神宗十一子赵佶即位,称徽宗。向太后原来也是新法的反对者。

  为立皇帝事,章惇与向太后有异议,曾布附和向太后。徽宗即位后,向太后当权,支持新法的章惇、蔡京、蔡卞等人先后被贬斥出朝,任用熙宁时竭力反对变法的韩琦之子韩忠彦为左相,曾布为右相。司马光、文彦博等反对新法的人被恢复名誉。朝廷的政策又一次因为最高统治者的更替而发生重大变化,再次摆向反对变法的势力一边。而变法势力由于这次打击和内部分裂而进一步削弱。

  2。新法的蜕变元符三年(1100年)七月,朝廷的政治倾向再次发生重大变化。这次的变化也是由于最高统治者的变动引起的。即位不久的徽宗皇帝已年满18岁,向太后不得不还政给徽宗。几个月后,向太后病死。反对新法的势力失去了最重要的支持者。年轻的徽宗皇帝决心消除多年来朋党之间的政争,在1101年改年号为 建中靖国.因支持向太后而得到重用的曾布,秘密向徽宗皇帝建言, 绍述 父兄(即继承神宗、哲宗的政策)。徽宗听从此议,决定继续推行新法,并于次年再改年号为 崇宁 ,意为崇法熙宁。支持新法的人得以再度回朝执政。曾布还提出, 调和元祐、绍圣之人 ,即支持和反对新法的人并用,但遭到两方面人士的共同反对,徽宗也拒绝采纳。就在崇宁元年(1102年),左、右两相韩忠彦和曾布先后被罢免出朝,蔡京重返朝廷为相。此后,他先后四次为相,时间长达17年之久,与宦官童贯等人一起长期掌握全部军政大权。

  蔡京是在王安石变法期间进士及第的,当时才20多岁。他为官初期追随支持变法的势力。元祐更化时,司马光罢废免役法。当时知开封府的蔡京,按照司马光的限令于五日内在开封府所属各县全部改募役为差役,受到司马光的称赞。哲宗绍圣时,章惇恢复新法,蔡京出任户部尚书,积极协助章惇重行新法。徽宗初期向太后当政时,蔡京作为支持恢复新法的重要人物被罢官,闲居杭州。徽宗亲政后,他又作为变法派的代表人物重返朝廷,执掌朝政。蔡京执政后,元祐以来环绕着变法的政治旧案重被翻转,首先是将司马光、文彦博、苏轼、苏辙、程颐等反对新法的著名人物百余人定为元祐奸党,又将元符末年向太后执政时反对新法的数百人定为邪党,维护新法的人中与蔡京意见不一的人如章惇等也被定为邪党。蔡京以 绍述 为名,继续推行新法。他也声称 不患无财,患不能理财 ,重新打出 理财 的旗号。但他把新法和理财逐渐变为恣意搜括民财,满足徽宗和蔡京、童贯小集团成员穷奢极侈的手段。所以,在徽宗在位、蔡京执政时期,新法已经发生蜕变,以新法名义推行的种种措施,无论是目的还是内容都与熙宁时期不同。这一时期是北宋极度腐朽、黑暗的时期,也是北宋走向覆亡的时期。

  (1)搜括民财的种种措施蔡京执政后,仿照王安石变法时的制置三司条例司,设置了讲议司,由他亲自主持,商定关于宗室、冗官、国用、商旅、盐泽等方面的政事。

  蔡京提倡理财。但他的理财方针与王安石变法时采取的 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的方针完全不同,仅仅意味着增加朝廷的财政收入,而不顾及理财的前提增加生产。所以,蔡京的理财实际上是聚敛,是搜括民财,他执政时财政收入的增加是以民间的穷困为代价的。

  徽宗、蔡京时期所采取的搜括民财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项:——巧立名目,增收赋税。为了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蔡京执政时期各地以各种名目增收赋税,其中有些项目是原来就有的,有些项目是新增加的。例如折变。从宋初以来就有,在徽宗时演变成为非法的反复折变,即 纽折.先以 一匹折纳钱若干 ,继之 钱又折麦若干.如此纽折, 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 ①,民户缴纳的赋税便增加数倍。西蜀地区原来税钱300文折绢一匹,因展转纽折,竟增加为23贯,为原来的数十倍。又如和买。原来也已有之,熙宁时实行 按等均敷 的办法,规定乡村上户摊派和买,而下户不敷和买,户等越高和买就越多。徽宗大观年间(1107- 1110年)则规定对大地主 依年例减半俵买 ②,差额部分均敷给中、下等民户。而且许多地方官府在和买时不再预支现钱,并恢复仁宗时仅付三分现钱,同时配给七分官盐的办法,后又发展为完全不付钱而白取之。这样,和买便开始向定额税演变。此外,绢帛类除和买外,还增加了预买、泛买、常平司和买、应副燕山和买等名目。米各类的和籴数量不断增加,还设置了均籴、补发上供和籴等项。名为两相情愿的公平买卖,实则是给低价的强行征购,形同赋税。再如支移。支移原来曾是民户的沉重负担,徽宗时已不再支移,改为征收 地里脚钱.脚钱数额非常之高,以至一斗税粮的地里脚钱竟与元丰时的正税相当。一些以往一向不施行支移的地区,也加征地里脚钱。而且脚钱也 反复纽折,以至数倍于昔,农民至鬻(yù,音育,卖)牛易产犹不能给 ①。上述各项,使乡村农户的赋税负担大大加重,并使徽宗在位时成为北宋赋税剧增的又一个高潮。

  ——大量增加免役钱。蔡京入相后,免役法得到恢复。最初只是照哲宗绍圣时的原样施行,后来各种名目的免役钱不断增加,而官户和上等民户缴纳的役钱则有所减少。例如,凡是有坟寺的人户都可以免除坟寺的役钱,使许多富裕人户诡称有坟寺而少缴役钱。但是,豪强之家少交的役钱都要 均敷于下户 ,这样就把原由上户承担的役钱转嫁给了下户。一些地区由于免役钱名目的增加而使缴纳数额大增。巩州在神宗元丰年间所纳役钱仅400贯,到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增加为29000余贯,增加了70多倍。免役法的兑变由此可见一斑。

  ①《宋会要辑稿?食货》九之一七。

  ②《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八之七。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田赋考》五。

  ——恢复榷茶制度。北宋本来曾对茶叶实行国家征榷,但由于弊病较多,仁宗在位末年废弃榷茶法,改行通商法,即对种茶园户 官收租钱 ,对贩茶商人 官收征算.王安石变法期间,神宗皇帝欲恢复榷茶,王安石则不赞成,后来由于与西北民族的茶马贸易而对川茶实行征榷。崇宁元年(1102年),在全国范围内重新实行榷茶制度,在各地设置官场收购茶叶,商人只能凭引领茶贩运,不得与园户私相交易。崇宁四年(1105年),朝廷修改茶法,废除各州县设置的茶场,商人可直接到茶叶产地官府或京师领取长引或短引,向园户购买茶叶贩运。凭长引可以各路贩运,凭短引只限于本路贩运。官府批给茶引时要 抽盘 (即征税)。实行此法,每年的茶税收入增至430万贯左右,为北宋中期时的十余倍。徽宗皇帝每年以茶税100万贯为 御用.徽宗政和二年(1112年),朝廷再改茶法。新的茶法更加完备、严密,其中规定:园户统由专门的户籍管理,其茶叶产量和质量都要在官府登录;商人可凭引任意与园户交易,但须到指定地区出售茶叶;商人请茶引时缴纳私钱,每引纳钱100贯至300贯不等。经过修改的茶法称为 政和茶法 ,综合了禁榷法和通商法,官府不再干预茶叶的生产和交易,又可得丰厚的茶利。

  因而南宋时也基本实行此法,并对后来的榷茶制度产生很大影响。从这方面看,蔡京执政时主持制定的政和茶法是对茶叶专卖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蔡京10年三易茶叶的目的在于增加茶利。由于茶利过高,商贩购买茶引所费增加数倍,茶叶销售价格也随之提高, 民间例食贵茶,而细民均受其害 ,甚至产茶区也是如此,生产茶叶的园户并未因此增加收入。所以,每年400万贯的茶利实际上全部来自茶叶的消费者,这对普通民户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修订盐钞法。蔡京执政期间屡次修改盐钞法,废除了东南六路食盐官运官卖制,任由商人到榷货务出钱购买盐钞,再凭钞去产地领盐,到指定的地区贩卖。由此可见,蔡京对盐法的变更与对茶法的变更类似,其基本方向都是使官府摆脱对专卖物品生产和销售过程的直接干预,同时又不失专卖收入。蔡京的盐钞法在南宋时也基本上继续施行。另一方面,蔡京对盐法的修改更露骨地表现出其目的只在盐利。蔡京屡变盐法,商人买钞后尚未领盐,盐法变更,旧钞已废,又须换领新钞,换领时要贴纳20%的现钱,不贴纳现钱的旧钞领盐时要大打折扣,且极不方便。

  所以,每变一次盐法,旧钞就要贬值一回,钞价虽未提高,商人却要付出更多的现钱。这实际上是朝廷盘剥商人的手段。盐价因此大涨,而朝廷还要各地官府强迫民户按户等买盐,以至有的一等户一年要花上千贯盐钱。如此做法,使朝廷的盐利大增,每年收入1000多万贯,有时达到2000万贯,是北宋前所未有的,同时也遭到社会上广泛的反对。

  ——侵掠民田。北宋时在汝州有国有土地,专门种植水稻,颇有收益。徽宗时,宦官杨戬(jiǎn,音剪)主管后苑作时,有人向他建议,把汝州的稻田推广于府畿,名曰公田。于是,政和六年(1116年)设立 西城公田所 ,由杨戬主持,专事检括公田。西城所检括的公田完全是从民间侵掠而来。其办法主要有:括取天荒、逃田、废堤、弃堰、淤地、湖泊等,凡是他们看中的民间上好田地,都可指为天荒田,括为公田,以至鲁山全县的土地都被括为公田,然后再迫使百姓租佃,强征公田钱;利用甚至故意制造民间土地纠纷,使田契 展转究寻,至无可证 ,遂把该地指为公田,设立官租;按民间田契所载土地面积,用新颁乐尺打量,而乐尺小于旧尺,田地多出部分便被没入官。京东、京西等路以及淮北地区均受检括公田之害。杨戬死后,李彦主持此事,前后近十年,括公田34300余顷。由于检括公田的手法几近公开掠夺,民怨极大,在确山县还曾发生为催索公田租钱而杖死农民千余人的事件,为了防止激起民变,宣和七年(1125年),十二月,诏令撤销西城所,将拘没到的土地还给旧佃人,并将李彦赐死。

  ——滥发钱引。徽宗时川蜀地区使用的交子发生重大变化。自仁宗至神宗数十年间,交子一直比较稳定。哲宗元祐年间,交子价值有所贬损,一贯交子 止卖900以上 ,即贬值10%,蔡京执政后,为解决用兵费用,大量增发交子,并改称钱引,试图推行到各路。崇宁四年(1105年),一次发行钱引26556340贯,当年又增造540万贯,大观元年(1107年)再增加554万贯,比自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以来长期稳定的发行额1256340贯多出近30倍。钱引贬值75%以上,造成恶性的通货膨胀,许多大商人投机牟利,普通民户深受其害。纸币的大幅度贬值完全是朝廷聚敛财富的政策造成的,使朝廷的威信随之扫地。

  凡此种种,已完全背离王安石变法的宗旨。后来曾有人评论说: 蔡京用事,举天下之财而尽用 , 非祖宗熙丰之法.(2)在腐败中覆亡徽宗、蔡京时期采取的种种搜括民财的措施,完全是为了满足徽宗皇帝个人以及蔡京小集团的穷奢极侈。他们一伙的腐败达到了北宋以来前所未有的程度。宫中大兴土木,增建宫殿、园林,每天役使工匠万人。

  在新建的九成宫内安放的九个大铜鼎,即用铜22万斤。徽宗在宫中整日玩乐,大摆酒宴,表演各种乐舞、百戏、杂剧。宫中消费因此大增,朝廷左藏库以往每月支费36万贯,到徽宗时增至120万贯。蔡京一伙也是如此。蔡京姬妾成群, 享用侈靡.为他做一碗羹要杀鹌鹑数百只。

  一次留讲议司官员吃饭,仅蟹黄馒头一项就用钱1300多贯。蔡京、童贯等人还占有大量田地,直接盘剥农户。

  为了满足宫中和朝廷的靡费,徽宗时各地上供数额大增。王安石变法时,内外府库充衍,各路积存的钱谷可支用20年,东南六路库中粮米常有600万石。徽宗即位时,各地仓库仍有积存。蔡京任用姻亲胡师文为发运使,将库存本钱全部上贡给朝廷挥霍。各路也相继照此办法,各地谷储钱谷全被搜空。各路每年向朝廷上供的数额增至原来的十几倍。

  朝廷还增设专门机构,专门搜罗、制造各种奢侈品。崇宁元年(1102年),在杭州设立造作局,由童贯主持,专为皇室制造牙角金玉竹藤织绣等物品,每天役使工匠数千名。所需物料,全向当地民间征敛。崇宁四年(1105年),又在苏州设立应奉局,由朱■(mi3n,音免)主管,专为皇室搜罗各种珍奇物品。徽宗喜好奇花异石,蔡京初命朱■密取江浙花石进奉,后来演变为公开的大规模掠夺。民户如有一石一木被看中,便由兵士搬走,甚至不惜拆毁屋墙,稍有违抗便被治罪。深山、江湖中的异物则差遣工役去开采。为运输花石动用大批船只,每10艘船编为一纲,称为 花石纲 ,一块巨石的运费便达30万贯。花石所过,沿途甚至不惜毁桥梁、凿城郭。京城建造的延福宫、景龙江、艮岳等,使用山石数以万计。

  蔡京、童贯等人也借机掠夺财物。每逢蔡京生日,各地都要奉献大宗礼物,称为 生辰纲 ,给各地民户带来很大负担,还要征调大量民力。童贯等人还鬻卖官爵,收受贿赂。当时京师内就有 三百贯,直通判,五百贯,直秘阁 的说法。

  在朝廷日益腐败的同时,大地主、大商人的兼并活动也有所发展。

  豪强兼并势力在王安石变法中曾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和打击,但在变法失败后的几十年间力量又有所恢复。这不仅是因为反对新法的势力屡罢新法,纵容兼并之家,还因为哲宗、徽宗时的两次 绍述 都对新法中摧制兼并的内容有所修改,熙宁时期抑兼并的势头早已尽失,加之徽宗、蔡京一伙只知聚敛,不顾社会生产的稳定发展,兼并活动反较过去有所加剧。有的地方几十户人家的乡村,田地几乎都被兼并之家用各种手段侵夺,只剩下三五户还有少量田地。兼并的加剧使为数众多的农户破产,农业生产下降。也是在徽宗在位时期,各地相继发生较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崇宁元年至崇宁四年(1102- 1105年),北方的开封府界、京东、河北、淮南等路连年大蝗,形成严重灾荒。政和七年(1117年),黄河在河间、沧州决口,上百万人被淹死。次年,南方的江、淮、荆、浙等路发生大水灾,许多农民被淹死,被迫离家逃难者不计其数。灾情较重的地方,农户生活苦不堪言,有些农民靠吃野菜和榆树皮为生,还有的甚至人相食之。许多地方的农村呈现出凄凉的景象。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北宋末年各地颇不安定,先后发生了若干起在北宋尚属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两浙地区一直最为富庶,也是朝廷财赋的重要来源,徽宗时又在此设置造作、应奉两局,大量勒索花石纲,民户负担极重,民怨不断。徽宗宣和二年(1120年),睦州青溪县(今浙江淳安西北)大地主、里正方腊率众起义,远近农民闻风响应,义军多达万人,很快席卷浙江境内6州50余县,江浙等地不少地方都有义军随之而起。起义持续一年多。京东路遭遇水灾后,农民流离失所,无以为生。宣和元年(1119年)底,宋江等人在京东路起义,影响波及河北、淮南等路。朝廷从金朝手中赎回燕京(今北京)及其附近六州以后,燕京的大批驻军所需费用均由河北、山东、河东等地民户承担,并须运粮到燕京交纳,沿途盘费即为所运粮食的十多倍。随后,继蔡京之后为相的王黼(fǔ,音辅)在全国征收免夫钱,数额高达6200万贯。宣和五年(1123年),河北、京东农民不堪负担,纷纷起义,人数多者达到数十万,以至 巡、尉不敢抗,县、镇不敢守 ,北方大部分地区均受其影响。

  就在北宋的统治日益腐败、黑暗的时候,北方的女真族建立金朝。

  宣和二年(1120年),宋、金订立 海上盟约 ,夹击辽朝。1125年(宋宣和七年,辽保大五年,金天会三年)初,金灭辽,并于当年乘胜南下侵宋。靖康元年(1126年),刚刚即位的钦宗皇帝被迫将祸国殃民的蔡京、王黼、童贯等人流放或处斩。同年底、金军攻破汴京。靖康二年(1127年)四月,金军俘虏徽、钦二帝。北宋王朝在腐败中覆亡。

  四、繁荣与衰朽——南宋经济

  1127年五月,康王赵构(1107- 1187年)在应天府(今河南商丘)

  即位,称高宗,改年号为建炎。此后几年,宋廷在金军压力下几度南撤,直至绍兴二年(1132年)返回临安府(今杭州),南宋王朝才得以建立稳定的统治。1276年,元朝军队占领临安府。1279年,南宋灭亡,前后历时152年。南宋始终处于北方的金、元的军事压力之下,其内部生产继续发展,经济比较繁荣。南宋时,各项主要的经济制度基本沿袭北宋旧制,只有少许调整,但土地兼并异常剧烈,赋税远较北宋时繁重,纸币广泛发行,通货膨胀严重。在这一部分里,除介绍南宋时的经济发展外,将着重介绍兼并、赋税、纸币和通货膨胀等方面的情况。

  (一)军事对峙下的经济发展

  1。经济发展的背景南宋的国土远远小于北宋,大约只有北宋3/5,江淮以北的广大北方地区都已不在其版图之内。随着国土面积的缩小,对生产有重要意义的人口和耕地也随之减少。先看人口。南宋前期高宗绍兴三十年(1160年)

  时,全国共有11375733户。后来,户数逐渐有所增长。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为12335450户,光宗绍熙四年(1193年)为12302873户,宁宗嘉定十六年(1223年)为12670801户。①由此可见,南宋的人口大体为1200万户左右,按每户五口人计,约为6000万人左右。这个数字同北宋后期的大约1亿人左右相比,仅为3/5左右。人口减少的幅度与国土减少的幅度大体相当。但是,南宋各地人口的分布颇不平衡,有些地区的人口比北宋时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有些地区则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一般地说,经济比较发达的两浙、江南等路和川蜀地区人口有所增长,正在发展中的闽广地区的人口也有相当的增长,而淮南东、西路和荆湖北路等地区,受宋金之间的战争影响较大,人口数量大幅度减少。

  南宋的垦田总面积,文献没有记载。但南宋时各地开垦了大量的圩田、葑田、山田、涂田等,垦田面积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但由于江南各地在北宋及其以前已经过数百年的开发,可供垦辟的土地数量已经较少。特别是在人口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两浙路等地,垦田的增加远不及人口的增加,原来就已存在的人多地少的问题更趋严重。

  南宋自始至终处于同北方王朝的军事对峙之中,先是同金朝,后是同蒙古人,战事时断时续。南宋初年,金军数次南侵。建炎二年(1128年)冬,金军渡过长江,占领建康府(今南京),高宗皇帝被迫自杭州出逃,漂泊于海上,金军一直追至明州(今浙江宁波)。这是金军南侵最远的一次。南宋军队经过四、五年的艰苦奋战,才使南宋王朝的统治得以稳定下来。此后,南宋也曾发动北伐,试图收复北方领土,并取得很大的胜利。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高宗皇帝于绍兴十一年(1141年)

  十一月与金朝议定和约,南宋称臣于金,每年向金朝输纳白银35万两、绢25万匹。这次议和史称 绍兴和议 ,使宋金之间在此后20年内维持了大体和平的局面。绍兴三十一年(1161年),金军渡过淮河,再次大举南侵,两次试图渡过长江都被阻止。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南宋出师北上,被金军挫败,两国再次议和,金宋改为叔侄之国,南宋改为每年输纳白银20万两、绢20万匹,此即 隆兴和议.这次的和平局面维持了40多年。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南宋发动北伐战争,再次被金军挫败。西周于嘉定元年(1208年)第三次议和,金宋两国改为伯侄之国,南宋输纳钱物增至白银30万两、绢30万匹,并另付犒军银300万两,史称 嘉定和议.此后不久,金朝开始遭到蒙古人的攻击,南宋与金朝之间也重开战事,绵延十余年,直至金亡。而南宋与蒙古人之间的战争,则从金朝灭亡(1234年)起,断断续续地进行了40多年,一直到元朝灭亡南宋为止。

  ①见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

  由此可见,南宋152年间,一直处在北方强大的军事压力之下,仅有两次较长时间的和平。一次是从绍兴十一年到绍兴三十一年,共20年;一次是从隆兴二年(1164年)到开禧二年,共42年。两次的时间加在一起,仅占南宋统治时间的2/5。就所承受的军事压力的强度和持续的时间而言,南宋远甚于北宋。这对南宋的政治和军事造成了长期的、相当严重的影响,使其具有许多不同于北宋的特点。

  在政治上,失去大片国土和屡次接受屈辱的议和条件,在南宋朝廷内外引起强烈的不满。朝廷内部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主战与主和两种势力,它们一直进行着尖锐、激烈的斗争。主和势力妥协、退让,试图偏安江南一隅,为此不惜放弃国土,纳贡称臣。主战势力虽力主抗金、收复失地,却多次发动未经充分准备的北伐,造成惨重损失。南宋还是理学继续兴起并最终取得统治地位的时期。一般地说,理学家与崇尚理学的人倾向于主和,各种不同程度地反对理学的人倾向于主战。主和与主战,理学与反理学,这两方面的斗争交织在一起,使南宋朝廷内部远不如北宋平稳,还引发出许多无谓的党争。

  朝廷在金朝面前的多次妥协退让,以及民间经济负担的不断加重,还引发了为数众多的起义反抗事件。在南宋政权刚刚建立、局势尚未恢复稳定时,各地就发生了数起规模较大的起义,范围遍及长江以南各地,有些起义参加者达10多万人。最著名的是在洞庭湖周围由钟相、杨么领导的起义,攻占了10多个县,建立了政权,时间持续数年。小规模的反抗朝廷的斗争则层出不穷。南宋政权的统治稳定以后,各种中、小规模的反抗事件仍接连不断。所以,即使在不与金朝作战的和平时期,南宋统治区域内部仍不甚安宁。

  长期的军事对峙对经济的影响更为严重。首先是战争对于农业生产的直接破坏。南宋时,京西路已徒具虚名,实际上已经处于金朝的统治之下。这里在北宋神宗元丰年间有800965户①,在北宋诸路中属中等规模,到南宋宁宗嘉定年间仅有6250户②,不仅北宋时的1%。农业生产的凋弊由此可见。两淮路和荆湖北路是南宋与金朝之间数次战争的主要场所,人口大量南迁,户口为之锐减。淮南东路在元丰年间有612565户,嘉定时减为127369户,减少80%左右;淮南西路分别为738499户和218250户,减少70%左右;荆湖北路分别为657533户和369820户,减少45%左右。①这些地区在北宋时都是农业生产水平中等偏高的地区,土地利用比较充分,精耕细作技术有相当的发展。随着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减少,大量肥沃的耕地荒芜,农业生产倒退到广种薄收的状态。农业生产的下降,使那里的手工业和商业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①据王存《元丰九域志》。

  ②据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二。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持续的军事对峙给朝廷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北宋与南宋之交,原有的禁军大部溃散,剩余的沦为与厢军类似的杂役兵。南宋朝廷被迫重新组建正规军,称为屯驻大军。南宋后期,各地又在屯驻大军以外组建了多种番号的新军。南宋军队平时就有约40万人,遇战事时人数还要增加。维持这样多的军队耗费了朝廷的绝大部分财政收入。而南宋的国土、人口都远远少于北宋,赋税来源也相应减少。

  所以,南宋朝廷几乎一直处于财政较紧张的状态。只是孝宗在 隆兴和议以后曾为准备北伐而有计划地逐年增加财政储备,到淳熙十年(1183年),中央和各地官府库存的钱币达4700多万贯,其中专门为此设置的朝廷左藏封桩库储存3000多万贯。这是王安石变法以后的最高储备数额。

  南宋时,朝廷几乎没有为缓解财政压力采取过积极、建设性的措施。

  由于财赋来源有限,即便是在孝宗理财时也主要是采用把财政负担转嫁给民间的办法。孝宗以后各朝,在这方面更加肆无忌惮。朝廷采取的办法之一是增加赋税。北宋中、后期赋税本已不断增加,并且超过了前代。

  自南宋初年起,朝廷便以军费开支浩大为由不断增加赋税,除旧税税额增加外,还新增了许多苛捐杂税,名目繁多。从孝宗淳熙末年(1189年)

  起,国家的货币收入总额就已超过了北宋时的最高峰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和神宗元丰年间。如前所述,南宋的国土和人口都仅为北宋的3/5左右。这表明,人均赋税负担已增加了将近一倍。而赋税增加的势头一直持续到南宋晚期。朝廷缓解财政压力的另一个办法是发行纸币。南宋时各地广泛使用纸币。南宋中、后期,财政状况继续恶化,出现了持续加重的财政危机,纸币的发行也大大超过原来规定的限额,币值大幅度下跌,物价飞涨。增加赋税和滥发纸币,对南宋经济的发展有严重的不良影响,同时也是南宋时民间的起义、反抗事件较多的重要原因之一。

  南宋皇室的奢侈靡费和各级官府的腐败也远远超过了北宋。这进一步加重了国家财政和一般民户的负担。北宋时,最奢侈的皇帝是徽宗,每月从户部支出的费用为95万贯。而南宋高宗在局势尚未恢复稳定的绍兴初年,每月的花费就达到110万贯,奢侈的程度超过了徽宗。以后的某些皇帝生活更加糜烂。皇帝如此,文臣武将亦如此。他们用各种手段兼并土地。各地肥沃农田多为他们占据。南宋初年权臣秦桧(1090- 1155年),号称家道式微,他死后其子孙仍能每年收租10万斛(合5万石)。

  南宋中期权臣韩侂胄(1152- 1207年)及其党羽,在 开禧北伐失败后被没收的田地上每年可收租米722700余斛,另外还有现钱1315000余贯。南宋初年大将张俊(1086- 1154年),田产分散在许多州县,年收租米达60万斛,超过南宋时绍兴府每年征收的秋税。抗金名将岳飞(1103- 1142年),早年曾当过佃客,所占田产是南宋著名将帅中最少的,仍有将近80顷。所以, 南宋将帅之豪侈,又有度越前代者 ①。土地兼并之风由此愈演愈烈。各地官府则与豪门大户相勾结,以各种办法巧取豪夺,把赋税负担转嫁给普通民户。从朝廷到各级官府的官员贪污受贿成风。由此可见,南宋的统治远比北宋时腐败、黑暗。

  ①以上户数见王存《元丰九域志》和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

  以上这些是影响南宋经济发展的几个主要因素。这样的政治背景无疑对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尽管如此,由于过去形成的生产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南宋在经济方面仍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生产发展、经济繁荣的程度都超过了北宋,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当然,南宋中期以后,朝廷推行的种种政策逐渐使经济的发展脱离健康的轨道,而到后期经济则日益濒于崩溃。这些将在后面分别述及。

  2。经济发展概况(1)农业到南宋时,江南各地的平原早已得到垦辟。所以,南宋新垦辟的耕地,主要是在过去没有充分利用的低洼地、滩涂、山地上开垦的圩田、葑田、山田、涂田、沙田等。特别是圩田比较发达,官府和民间都致力于开垦。官府开垦的称官圩,民间开垦的称私圩。江南东路的圩田最为发达,仅官圩就有79万多亩,该路太平州的官、私圩田合计占全州垦田面积的90%;该路宣城县有私圩58万亩,私圩17万亩,合计占全县垦田面积的一半以上。两浙路的圩田也很发达,越州的鉴湖和明州的广德湖周围上百里都修造了圩田,淀山湖周围被围垦的面积达数十万亩。圩田土质肥沃、灌溉便利,因而是稳产、高产的农田。江南东路、淮南东路、两广地区以及长江江面上,开垦了大量 木柴田丘 、随水浮沉的葑田。福建路、江南西路、浙东和四川地区的农民在山垅上开辟出许多梯田。沿海地区以土石筑堤,阻挡潮水,将滩涂辟为涂田。沙田是在河湖泥沙淤积成的新涨滩地上开垦的农田,两浙路、淮南东路、江南西路等地开垦了较多的沙田,孝宗时这三路共有沙田280多万亩。圩田、葑田、梯田、涂田、沙田等的大量开垦,增加了垦田总面积,也标志着南方各地对土地的利用达到了新的高度。

  南宋比较重视水利建设。在南宋最初50年里,各地兴建和修复了一些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高宗时,荆湖南路潭州(今湖南长沙)修复龟塘,可灌溉官私垦田万顷。兴元府(今陕西汉中)的山河堰、镇江府练湖的72源,都可灌溉农田万顷左右。成都府路的眉州修筑通济堰,使新津、眉山、彭山等县数10万亩农田成为沃土。泰州的捍海堰,在北宋末年被海水冲决,南宋孝宗、宁宗时两次修筑,规模有所扩大。南宋各地豪强之家围江、湖造田者较多,往往造成水害。遇天旱时,围田者独霸水源,使周围农田得不到灌溉;遇水涝时,围田者只顾泄水排涝,殃及周围农田。朝廷多次下令禁止围田,甚至强令开掘了几处为害较大的围田,但围田造成的水害仍屡禁不绝。

  ①赵翼:《陔余丛考》卷一八,《南宋将帅之豪富》。

  南宋时江南的精耕细作技术有进一步的发展,优良的作物品种得到进一步的推广。两浙路农民的耕作技术尤为精细。那里每年秋收之后即耕一遍田,次年初春再耕,使土细如面,称为 耖(chào)田 ;大暑时决塍(chéng,音成,田埂)放水,让太阳曝晒,使苗根坚固,减少倒伏的危险,称为 靠田或 搁田 ;靠田后再车水入田,使稻子遇旱不枯,称为 还水 ;待稻子长高以后,再耙田几遍,由此可保丰收。

  北宋时就已引进并在南方种植的占城稻,到南宋时普遍种植 ,成为早籼稻的主要品种;江南东路农民还栽种了从高丽传入的黄粒稻,稻芒长,稻粒饱满,是少见的优良品种;浙东、江东等地还培育了几种抗涝、耐寒、耐旱的水稻品种,各地籼稻、粳稻、糯稻品种多达200余种。复种技术也得到进一步推广。南宋时,大量北方人口南迁,他们一般喜吃面食,使南方麦价激增,种麦获利多于种稻一倍。加之酿酒和军队养马都需要大量麦子,官府也竭力推广种麦,南方各地普遍实行了冬麦和晚稻两熟制,改变了南方种麦少的状况,也大幅度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粮食产量。在有些地区还种植了春小麦。闽广地区的某些膏腴的农田已开始种植双季稻,虽然还不普及,却对以后南方农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由于耕作技术的进步和作物品种的增加,南宋时的粮食产量有进一步的提高。两浙路仍是产量最高的地区,一般在三、四石以上,还出现过亩产稻谷六、七石的高产纪录。川蜀地区和长江中、下游各地,下田一般可产稻谷二石,上田则可产三石左右。实行麦、稻两熟制的地区,亩产一般可以达到三、四石。

  在经济作物方面,除茶叶、甘蔗、各种水果等继续广泛种植以外,棉花的栽种逐渐增多。北宋时,棉花的种植还只限于气候较热的福建和两广地区。到南宋后期,种植范围迅速向北扩展,远及长江和淮河流域。

  南方的农民已初步掌握植棉技术,每年二、三月间播种,每月要锄草数次。

  陈旉撰写的《农书》是宋代最重要的农学著作。陈旉生活于北宋与南宋之交时。他在北宋末年总结了两浙地区农民的耕作经验,在南宋高宗绍兴年间撰成《农书》。书中介绍了稻、麦、粟、豆、麻、芝麻等作物的种植时间和方法,还介绍了植桑养蚕以及养牛的方法,并有专篇论述施肥、秧田育苗等农业技术。陈旉注意到农业的多种经营和提高土地利用率等问题。他指出,虽然各地土质好坏不一,但只要治理得法,就都适合耕种,并会获得较好的收成。《农书》是在宋代成书的唯一一部综合性农学著作。出生于南宋晚年的王祯在元代初年也曾撰写一部《农书》,内容更为丰富,详细介绍了许多宋代农业生产经验。此外,宋代还有若干种有关经济作物的专书。北宋时有陈翥(zhù,音铸)撰写的《桐谱》、蔡襄撰写的《荔枝谱》,南宋时有韩彦直撰写的《橘录》、陈景沂撰写的《全芳备祖》,以及多种《芍药谱》、《菊谱》等。这些专著论述了有关作物的种类、栽培、采摘,以及加工、贮藏,有的还涉及植物的嫁接与变异,防治病虫害、果园管理等。这些书都是对宋代经济作物种植和园艺经验的总结。

  (2)手工业南宋的手工业,从总体上看继续有所发展。南宋和北宋所处的历史条件有所不同,手工业中各行业的发展亦不相同。有些行业发展较快,而有些行业急剧衰落。下面按行业分别介绍。

  兵器制造。由于南宋时战事频繁,对各类兵器的需要量极大,兵器制造业发展很快,在各地都设立了制造兵器的作坊,除生产大量传统的冷兵器外,火器的发展尤为迅速。南宋时新创制的火器,有霹雳炮和用竹筒装火药的火枪、突火枪。火器的生产数量很大。南宋早期,建康府都作院在两年多里就生产火器近4万件,有些地方的作院每年也能生产数千件。这表明,火药的应用和火器制作技术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

  造船业。南宋时,水上运输和海外贸易都很发达,推动造船业继续发展。造船技术又有所进步,制造的船的规模更大。南宋时大的海船,可以装载数万石货物,深、阔各有几十丈,比北宋时的海船要大几倍。

  据记载,经南海驶往波斯湾的远洋海船,舵长数丈,可以装载几百人,携带可供一年食用的粮食,船上还可以酿酒和养猪。①船舶航行在海上,遇风雨阴晦天气,使用指南针导航,准确无误。这样巨型的海船是当时世界上罕见的。

  制瓷业。南宋时瓷器继续得到广泛使用。由于海外贸易迅速发展,输往海外的瓷器数量大增,使制瓷业有很大的发展,各地瓷窑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景德镇瓷窑发展较快。吉州窑、龙泉窑和闽广沿海地区的瓷窑也发展迅速,成为南宋的重要瓷器产地。南宋时瓷窑内部已经有一定的分工,制陶、车坯、釉坯、印花、画花、雕花等都各有专门的工匠。

  纺织业。南宋时纺织业继续发展,两浙、川蜀地区仍是丝织业的中心,能织造多种高级丝织品。广西、四川是麻织业的中心,所产麻布运销各地。南宋虽然国土大大小于北宋,朝廷征收的丝、麻织品的数量却超过北宋,达千万匹以上,表明纺织业的产量有较大增长。随着棉花的大量种植,棉织业出现并迅速发展。捍、弹、纺、织等都有了专门的工具。棉织业尤以广东发达,所产棉布有幅阔匹长、细密洁白的 慢吉贝 和幅窄质粗的 粗吉贝 等品种。海南岛的黎族人还可用织机生产出彩线交织成花纹的棉布。棉织业的兴起是南宋手工业的重要成就。南宋棉织业的经营方式尚未超出农村家庭手工业的范围。

  印刷业和造纸业。南宋时官府、官员、民间书坊都从事雕版印刷,印本书籍广为流传。临安、福建和四川是印刷业的主要中心。临安国子监印制的 监本质量较高。福建印制的书籍还运往海外。随着印刷业的发展,印书纸的生产在造纸业中愈益重要,有些地方已专门生产印刷书籍、簿籍的纸张,较著名的有四川生产的楮(chǔ,音楚)皮纸和竹纸。

  书写用的纸张主要讲求精美,用于制作供文人使用的精致笺纸。

  矿冶业。南宋的矿冶业远比北宋时落后,矿产的品种和产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这是因为宋代的矿产多数分布在北方,朝廷南迁后,淮河和汉水以北地区的大量矿藏都不再处于宋朝的统治范围以内,矿产量急剧下跌。南宋初年,原有的金、银矿有一半以上被停废。铜主要用于制造钱币,北宋时禁止民间生产,在王安石变法时曾达到年产1400多万斤的最高纪录。南宋铜矿资源锐减,主要生产鍮(t#u,音偷)石,即黄铜,孝宗初年产量为518万多斤,占铜产量的3/4。其余1/4 是用胆水浸铜和胆土煎铜的方法生产的胆铜,产量为187万多斤。合计产铜仅及北宋时的一半。铅和锡的产量下降更多。北宋时的最高纪录是神宗年间年产铅919万斤、锡232万斤,南宋孝宗时的产量仅为铅19万多斤,锡2万多斤。铜、铅、锡产量的大幅度减少是南宋铜钱紧缺的重要原因之一。

  铁主要用于制造兵器和农具。宋代铁矿90%在北方。南宋时通过改进冶铁技术和鼓励民间采炼,在高宗时产量达216万多斤,但这仅为北宋神宗时产量的40%。其他行业的手工业生产同北宋时比没有重大的变化。

  ①周去非:《岭外代答》。

  南宋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同北宋时基本相同,仍有官、私营手工业作坊和个体的城、乡家庭手工业。但官府对某些行业的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

  兵器制造全由官府严格控制。高宗时,设立了御前军器所,管理兵器制造。工匠分军匠和民匠两种。军匠主要是由各州军调拨的兵士。民匠由各地按户籍轮流差派,每40天一轮换,雇值较低,其中有些是远道而来的农民。孝宗备战时,曾役使工匠5700多人。

  由于矿冶业衰落,生产不能满足需要,南宋朝廷鼓励民间采炼金属。

  高宗时,采用北宋神宗时一度实行过的办法,由民户开采金、银矿,所产金、银由官府抽取二成,其余由坑户自行处置。福州的铁矿,官府抽取二成后,所余八成也由官府收购。同时,官府也派员监督这些私营矿冶的生产。还有一些铜、铁、铝矿,由坑户向官府承佃经营,交纳定额的税钱。这些坑户都是所谓 有力之家 ,取得采炼权后便雇用大量工匠开采。此外,也有一些直接从事劳动的个体坑户。从事冶炼的冶户,按不同的炉种(如高炉、平炉、小炉),交纳不同的定额税。南宋时,居住在矿区附近的农民,在农闲时也有兼营采炼的。这些表明,南宋官府对民间矿冶业的限制有所放松。

  农村的家庭手工业仍以纺织为主。以纺织为主业的机户数量逐渐增多。官府时常征调机户,或到官营锦院织锦,或织造盐袋等。由于官府的征调日益频繁,也有一些地方的机户被迫改从他业,使得某些有特色的纺织品逐渐消失。

  (3)商业与城市南宋的商业继续迅速发展,比北宋时更加繁盛。国内有四通八达的商业网络,商业组织更加发达,临安等大城市的繁荣程度超过北宋,中、小城市和镇市继续发展。

  南宋的国土主要在江南。这里河流众多,许多城市濒临大海,水上交通极为便利,主要经济区域和主要城市之间的商业往来不必像北方那里依靠艰难而费用高昂的陆路运输。首都临安和建康府是南宋商业的主要枢纽。临安不仅是政治中心,也是主要的货物集散中心和消费城市,手工业非常发展,向北经江南运河可入长江,向东入海可直通泉州、福州、广州以及海南岛,与两浙地区的主要外贸口岸明州(今宁波)、江阴、温州等都相距不远。临安作为国家的商业中心,各方面的条件都比北宋时的汴京更优越。建康府地处长江下游,沿江向西可经鄂州直达川蜀腹地,是临安联通长江中、上游各地和江北地区的主要中转地。以临安、建康府为中心,以长江、运河和沿海海运为主要干线,构成了南宋发达、便捷的全国性商业网络。

  随着水路交通和商业的发达,在水上交通要道上的城市迅速发展,还出现了大批镇市。建康府规模日益扩大,到南宋后期人口达到几十万,城外还有14个镇市。地处长江中游交通要冲的鄂州,也是各地货物云集之所,城外的南市(草市)是川、广、荆、襄、淮、浙的贸易中心,居民达10万户之多。江陵府的沙市和太平州的黄池也是 客商所聚 的著名镇市。在北宋时就已非常繁华的成都,仍是川蜀地区的商业中心,人口仍保持在数十万。农村的墟市广泛发展,潼川府路泸州各县就有50多个市。不少墟市逐渐成为镇市。城市、镇市、墟市的发展,为商业网络布上了星罗棋布的点,使贸易更加方便,商业的触角日益延伸到广大的乡村。

  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的经营品种日益繁多,分工更加细密,各地的商人组织行或团也分得更多更细。在临安的市场上已发展到440行,如冠子行、蟹行、花团、青果团等。其他各城市乃至镇市也有许多行的组织。

  临安是南宋最大的城市,其规模超过了北宋时的汴京,因而也是整个宋代最有代表性的商业城市。南宋的临安城,周围70里,府属各县还有15个镇市。宁宗初年,城内人口已达到11。2万户,即四、五十万人。

  到南宋末年,临安府(包括所属各县)已发展到39万户,124万口,实际人数当更多一些。

  临安居民需用的物品多从外地运来。百余万人每天食用米1万多石,主要来自苏、湖、常、秀四州和淮南、两广等地,米的品种有一、二十之多。城内有几处米市,有众多米铺从事批发和零售,米船日夜不绝,每个米行都各有船户、脚夫承揽运输、搬运,秩序井然。其他各种物品也大体如此。如:水果、柴炭、竹木等主要从严、婺、衢、徵诸州运来,各种水产、海鲜主要从明、温、台等州运来,等等。除运进大量消费物品外,各地的产品也在临安的市上交换转运,临安城内生产的手工业品也在市上出售,运销外地。所以,临安城内外总是船只云集,往来的客商不绝于道。临安城内的大街小巷,各类店铺 连门俱是.同类店铺多聚集在一起,形成专门的市。街市上的买卖昼夜不绝。每天早上五更早市开门营业,晚上又有夜市,直至三、四更时游人才渐渐离去,冬季有大雨雪时亦如此。早市、夜市颇有江南地方特色,热闹非凡,其盛况远胜于汴京。除各种店铺以外,城内还遍布各种食店,经营各种风味小吃;为数众多的茶肆,不仅是市民闲暇时饮茶的场所,也是一个社交场所,各行的行头、牙人常聚于此,沟通行市,洽谈生意,雇工卖伎之人也常在此寻觅主顾;瓦舍、勾栏每天演出百戏杂技,说书讲史,是一般市民的主要娱乐场所;城内的大批工匠分属各种 作分 ,专门从事各种制作或土木修建;街面上还有各种走街串巷的小商贩和修旧人,贩卖各种日用杂品、菜果小吃,或从事简单的修理服务;高级茶肆、酒楼、歌馆则是达官贵人娱乐、聚会的主要场所,他们在此酣宴歌舞,往往要到夜半以后方才离去。由于商业发展、商贾云集,像北宋时汴京邸店之类为商业服务的货栈也非常发达,当时人们称之为 塌房 ,专供客商住宿和寄存货物。塌房多为富商所经营,规模较大的有屋数百间乃至千余间。有的塌房四面皆水,即可防避风蚀,又可避免盗贼,为临安所独有。

  南宋其他商业城市和镇市,虽不及临安繁华,市内店肆、商行等的设置均与临安大体类似。

  (4)外贸南宋对境外各地的贸易比北宋时有很大的发展。对境外的贸易仍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沿北部陆路边境同北方的金朝之间的贸易以及同其他少数民族的贸易。一类是在东南沿海同海外各国之间的贸易。

  南宋与金朝虽然南北对峙,南方与北方之间的经济联系并未被割断。这不仅是因为双方自朝廷到民间都有互通有无的需要,更由于南方和北方本来同在北宋的统治之下,有着固有的经常性经济往来,金朝的统治确立后,中原地区的主要居民仍为汉人,民间的交往仍然存在。

  宋金之间的官方贸易渠道是双方在边境地区设置的榷场,与北宋同辽、西夏之间的榷场贸易大体相同。宋金 绍兴和议 后的第二年,即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年),双方开始在淮河沿岸和西部边境地区设置榷场。后来,受不断发生的战事的影响,榷场时废时立。 隆兴和议 以后,双方进入比较稳定的和平时期,贸易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水平。

  南宋在盱胎军的盯胎、楚州的北神镇杨家塞、淮阴县的磨盘、安丰军的水寨和花靥镇、霍邱县的封家渡、信阳军的齐昌镇、光山县的中渡市等先后设置榷场,金朝在胶西县、泗州、寿州、蔡州、颍州、唐州、邓州、凤翔府、洮州、巩州等地设置榷场。其中以南宋的盱胎军和金朝的泗州交易最为活跃、数额最大。

  在榷场上,除进行官方贸易以外,还有民间贸易。南宋商人携带货物抵达榷场以后,由官府的管理人员按货物的价值区分 大客 和 小客.货物总值在100贯以下者为小客,100贯以上者为大客。小客10人为保,登记姓名,可携一半货物到金朝榷场与金人交易,然后再携另一半货物前往交易。大客一律不得前往,只能在南宋榷场等待金人前来交易。交易时,宋、金商人不得见面,双方各在一廊,把货物交给南宋的主管官员和牙人,由他们往来议定价格。交易达成后,官府每贯收税50文,后来增为200文,另收牙钱20文。

  在榷场贸易中,南宋输往金朝的物品有茶(包括茶叶、茶子、茶苗)、米、麦、绢、虔、布、丝、麻、书籍、牛、犀、象、苏木、香药等。南宋输入的物品有解盐、丝、绢、绵、药材、羊、猪等。金朝对榷场贸易更为重视,获得的利益也较多。孝宗在位时,金朝泗州榷场年收入为5。3万多贯,南宋收入则为4。3万贯;宁宗庆元年间,金朝收入增为近10。8万贯,其他榷场收入也大幅度增长。可见,榷场贸易不仅使双方互通有无,而且还使双方朝廷都获得相当的财政收入。

  除官方准许的榷场以外,宋金双方民间还有非法的走私贸易。这种贸易即使在双方交战时也没有间断。例如:绍兴初年南宋商人就曾将江浙出产的米、帛运往北方,甚至有人将兵器和制造兵器用的硫磺、筋角等从海上运往北方,朝廷久禁不绝。榷场贸易开放后,由于官府的限制较多,走私活动有增无已。从事这种贸易的不仅有商人,还有边境地区的官员和军士。每年通过这种渠道将大量的米、茶、牛等物品运往北方,并从北方输入毛皮、食盐、北珠、麦曲、人参、罗、绫等。光州西面的郑庄走私活动盛行,每年由此输往金朝茶叶几十万斤,牛七、八万头,还有大量其他物品。

  同北宋时的宋辽贸易一样,在宋金贸易中也有大量铜钱北流。金朝采取种种措施吸引南宋铜钱,而南宋则采取种种措施制止铜钱外流。然而,铜钱北流始终未能制止,以至南宋铜钱通行于金朝全境。铜钱外流严重地冲击了南宋的货币秩序。

  南宋继续与西南、西北各民族进行茶马贸易。交易物品除茶叶外,蜀锦所占比重增加,还有许多绢、银等。孝宗乾道年间,南宋换得一匹马大约要付出四、五十两白银的代价,由于路途遥远,有不少死于途中。

  所以,南宋虽然付出很大的代价,军马仍不敷使用。

  南宋在东南沿海立国,发展海外贸易的条件优越。据《岭外代答》、《诸蕃志》等书记载,南宋商人前往从事贸易的国家在20余个,远达波斯湾沿岸,同南宋有直接或间接通商关系的国家总计50多个。南宋海船规模巨大,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间,乘西北季风从广州、泉州等地出发,穿过南海,用一个多月时间可以抵达苏门达腊西北部,在此从事贸易并过冬;次年冬季,再乘东北季风横渡印度洋,用两个多月时间可经印度南端到达波斯湾沿岸的阿拉伯国家,从事贸易后再乘夏季季风返航。所以,这种远洋贸易往返一次大约需要两年时间。外国商人多乘用本国的海船,每年夏季乘东南季风来到南宋各港口,入冬后陆续返航。

  广州、泉州、明州是南宋主要的外贸城市。广州自唐朝以来就是与南洋各地和阿拉伯各国从事贸易的主要港口,又是阿拉伯人聚居最多的地方,到南宋时已是全国最大的外贸城市。泉州在宋代,特别是在南宋时发展迅速,不少阿拉伯商人侨居于此。明州是同日本、高丽进行贸易的主要港口。广州和泉州都是当时世界上有名的大商港,明州港的规模略逊于广州和泉州。南宋沿袭北宋时的制度,在主要外贸港口设置市舶司,管理外贸,征收税费,并管理侨居中国的外国商人。南宋以上述三大港口为中心,分别设置了广南东路、福建路和两浙路市舶司。在两浙路,还曾在临安府、明州、温州、秀州的华亭县和华亭县的青龙镇五地设置市舶务,隶属于两浙市舶司,后因 冗蠹 而撤销。其中的华亭县青龙镇,在南宋时逐渐兴盛,南宋初年两浙市舶司曾一度移驻于此。华亭县的上海镇,对外贸易也有所发展。由于海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南宋的市舶收入迅速增长。高宗在位末年,市舶收入就已经达到200万贯,超过北宋时最高市舶收入的一倍以上,仅广州一地的市舶收入就达110万贯。而南宋对进口货物的抽解比例还往往低于北宋。北宋时一般货物抽解1/10或2/10,南宋初年曾规定抽解4/10,但不久又恢复为2/10,而在实际执行中却往往只抽解1/15,甚至1/25。当然,除此以外,官府还对部分货物实行博买或和买,即由官府收购。博买或和买的价格往往低于市价,因此,商人的实际负担未必减轻。但从市舶收入已可看到,南宋海外贸易的规模已大大超过北宋。南宋时输往海外各国的物品仍以瓷器和各类丝织品为主。据《诸蕃志》记载,自南洋至非洲东海岸,有16个国家输入宋朝的瓷器。南宋印制的书籍也大量销往海外。从海外输入的物品主要有,来自南洋、南亚和阿拉伯各国的药材、香料、象牙、珠宝等,来自日本的沙金、木材、珠子、各种手工艺品,来自高丽的人参、药材、扇子、纸、笔等。进口物品仍以供达官显贵享用的奢侈品为主。

  3。浙东事功派经济思想自宋朝建立以来,两浙路一直是全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南宋以来,首都临安就在这个地区,这里又成为商贾云集、财富最集中的地区,其繁荣景象不仅在这个地区的历史上是没有的,即使就全国而言也称得上是前所未有的。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业的空前繁荣,蕴育了与以往有所不同的经济思想。浙东的事功派堪称其代表。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吕祖谦(1137- 1181年)、陈傅良(1137- 1203年)、陈亮(1143- 1194年)、叶适(1150- 1223年)等。他们都活动于南宋前期孝宗、光宗和宁宗在位期间,反对空谈心性命理,主张 道 存在于事物之中,为学应注重实际的功用和效果,与同时代的理学集大成者朱熹(1130- 1200年)的政治和哲学观点相左。在经济思想方面也有其独特之处。下面主要介绍陈亮和叶适的经济思想。

  陈亮是婺州(今浙江金华)永康人。他的学说被称为 永康学派.他科举考试屡次落第,直到晚年才得中进士。自孝宗乾道年间(1165- 1173年)起,他屡次上书,力主抗金,以复中原,直言不讳,却不仅未受重视,反而受诬陷连遭大狱。出狱后,他不改初衷,仍积极倡导功利主义,主张抗金。

  陈亮讲求实际,注重事功,强调功利的意义和作用,反对空谈仁义道德。他在《赠楼应元序》中说:圣人之惓惓于仁义云者,又从而疏其义曰,若何而为仁,若何而为义,岂以空言动人也,人道固如此耳!余每为人言之。而吾友戴溪少望独以为财者人之命,而欲以空言劫之,其道甚左,余又悲之而不能解也。

  虽然,少望之言真切而近人情,然而期人者未免乎薄也。①在这一段话里,陈亮肯定了 财者人之命 的见解是 真切而近人情的 ,而空谈仁义则是在劫夺人们正当的物质利益,正如他在《送吴允成运幹序》中所说,是在 相蒙相欺,以尽废天下之实.这里表现出了他对物质利益的直截了当的认可,以及对理学反对公开追求物质利益的愤慨。朱熹曾把陈亮的意见归结为 义利双行 ,陈亮对此不以为然,强调在自己的主张里 义 和 利 是一致的。这种一致主要表现为 利 是 义 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

  在强调和重视 利 的同时,陈亮还提出了 人生不能无欲,有俗不能不争 的问题。他主张,人们都要各自 自安之分 ,即按照各自所处的社会地位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和要求。同时,统治者也应利用赏罚之权,对人们的欲望给予相应的节制。他说:故天下不得自徇其欲也,一切唯君长之为听。君长非能自制其柄也,因其欲恶而为之节而已。叙五典,秩五礼,以与天下共之。其能行之者,则富贵遵荣之所集也;其违之者,则范之困辱之所并也。君制其权,谓之赏罚;人受其极,谓之劝惩。使之善者得其同欲,岂以利而诱之哉?!

  为恶者,受其同恶,岂以威而惧之哉?!得其性而有以自勉,失其性而有以自戒。①陈亮希望,通过这种办法实现 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而乐其生.按照陈亮的说法,在这种状态下, 上下相恤,有无相通,民病则求官,国富则资诸民,商藉民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 ②。

  ①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五。

  ①陈亮:《龙川文集》卷四,《问答七》。

  ②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一,《四弊》。

  生长在商业繁荣的浙东地区的陈亮,对商业的发展极为重视,对 勤俭以起家 、 铢积寸累 而致富的大商人称羡不已。他在《东阳郭德麟哀辞》中称赞道: 往时东阳郭彦徒手能致家资巨万,服役至数千人,又能使其姓名闻十数郡 ,并称 其智必有过人者.对各种限制大商人的措施,他颇不以为然。他在评论北宋王安石变法时说: 青苗之政,唯恐富民之不困也;均输之法,唯恐商人之不折也 ①。可见,他对王安石变法时限制大商人的做法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南宋时赋税不断加重,陈亮也同样不满意。他在《上孝宗皇帝第一书》中提出了批评: 陛下(指孝宗皇帝)愤王业之屈于一隅,励志复雠(chóu,音仇),而不免籍天下之兵以为强,括郡县之利以为富;加富百姓,而富人无五年之积,不重征税,而大商无巨万之藏,国势日益困竭。 ②陈亮对商人放债取利持赞同的态度,认为这可以使贫富之间 有无相通,缓急相救 ③,但对于 倍称之息 的高利贷则并不赞同。

  从以上可以看出,陈亮的经济思想有两个主要特点。其一是注重物质利益,注重事功,反对离开物质利益的空谈。这是浙东事功派的共同特点,而以陈亮的观点最为激进。这在理学逐渐兴起的宋代可以说是独树一帜。其二是注重商业,把商业放在与农业同等重要的位置。这在一贯强调 以农为本 的中国古代是比较少见的。

  叶适是温州永嘉(今浙江温州)人,是永嘉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他早年中进士,长期为官,曾官至太常博士兼实检院检讨官,晚年因韩侂胄兵败受牵连落职,长期居住在永嘉城外水心村,潜心著述,人称水心先生。

  叶适在政治上的观点与陈亮大体一致,主张抗金,不赞成朝廷聚敛财富的政策,也反对朱熹所倡导的理学。叶适主张把 义 和 利 结合起来, 以义和利,不以义抑利 ④, 既无功利,则道义者乃无用之虚语尔! ⑤所以,他虽不像陈亮那样激烈地谴责传统的义利观,仍然明确地不赞成空谈 道义 ,反对以此压制对物质利益的正当追求。

  叶适长期为官,对财利极为重视,与王安石一样主张理财,并且认为这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他指出:夫聚天下之人,则不可以无衣食之具。此有而彼亡,或此多而彼寡,或不求则伏而不见,或无节则散而莫收,或消削而浸微,或少竭而不继,或以其源虽在而浚导之无法,则其流壅遏而不行。是故以天下之财与天下共理之者,大禹周公是也。①由此可见,叶适同王安石一样,并不认为财利仅仅是个财政问题,理财的首要内容是促进民间的生产,只有如此政府才可能获得广阔的财源。所以,叶适也把理财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并且说 古之人未有不善于理财而为圣君贤臣者也.

  ①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②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③陈亮:《龙川文集》卷一六,《普明寺长生谷记》。

  ④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二七。

  ⑤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二三。

  ①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财计》上。

  叶适把理财与聚敛严格地区分开来。他称 理财与聚敛异.他比较了历史上不同的赋税制度,对三代和汉代称赞不已,说: 失山泽之户,三代虽下不以与民,而亦未尝禁民以自利,均田轻税而民无为生之害 ②;而汉代 什五税一,甚至三十税一,地大用寡,取之轻 , 正合事宜 ③。对南宋在征收赋税方面的种种做法则提出严厉的批评。他说: 今世之民自得罪者,其实无几,而坐茶盐榷酤及它比巧法田役赋税不齐以陷于罪者,十分居其六七矣 ④。这就是说,获罪入狱的人中大部分是由于朝廷的横征暴敛,而不是由于其本身犯了什么罪。所以,他指出,南宋时的那些 言理财者,聚敛而已 ,即不过是以理财为名,行聚敛之实。

  虽然叶适在理财的问题上与王安石有相通之处,但他对王安石变法中所施行的诸多新法,并不赞同,特别反对青苗法和市易法。他认为: 熙宁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之债而取什二之息. 今天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矣,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 ①从这些言论可以看出,叶适认为,社会上的贫富差距是千百年来形成的,是理所当然的,朝廷不应为了国利而侵夺商人的财富。在这一点上,叶适的观点与陈亮是一致的。而且,重视商业,鼓励商人赢利,反对朝廷对商人课以高额赋税,实际上也是整个浙东事功派的主要特点之一。叶适曾经明白地表示: 四民(指士、农、工、商)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 ②这是对千年来中国传统的重本(即农业)抑末(即商业)观念的大胆挑战。由此可见,陈亮、叶适等人对王安石变法的责难,是出于根本的观念上的不同。虽然王安石并不反对发展商业,但他显然更加注重农业,而陈亮、叶适等人则试图把商业放在与农业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不仅反对为了农业而损坏商业,还认为二者可以 休戚相同,有无相通 ③,各安其所.叶适认为,宋朝在财政方面的问题之所以长期得不到根本的解决,主要的原因是其集权过度。他说:国家因唐五代之积弊,收敛藩镇权归于上。一兵三籍, 一财之源,一地之守,皆人主自为之也。欲专大利而无受其大害,遂废人而用法,废官而用吏,禁防纤悉,特与古异。①在这一点上,陈亮也有同样的观点,而且更加尖锐。陈亮说:朝廷立国之势正患为文之太密,事权之太分,郡县太轻于下而委琐不足恃,兵财太关于上而重迟不易举。②在这里,他们指出了中央集权造成的诸多问题,不仅有财政负担过重,赋税增加,还包括官僚机构庞大,运转不灵活,以及地方上的豪强形势之家垄断地方权力等。这些批评应当说是中肯的。

  ②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财计》上。

  ③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一四。

  ④叶适:《水心别集》卷二,《国本》下。

  ①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财计》上。

  ②叶适:《习学记言序目》卷一九。

  ③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五。

  ①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始论》二。

  ②陈亮:《龙川文集》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一书》。

  以陈亮和叶适为主要代表的事功派,生长在经济繁荣、商业发达的土壤上。两浙地区的经济在宋代表现出某些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特点,如城市经济较为发达等,这里的思想家们也有浓郁的地方和时代特色。但是,宋代商业的发展毕竟未能改变农业社会的基本现实。这是商业进一步发展的根本性制约因素。因而,事功派虽然敏锐地感受到新的商业气息并且强烈地表达了商人的利益和愿望,其主张仍未能对朝廷的经济政策和后来的经济发展产生多少影响。

  (二)剧烈的土地兼并与繁重的赋税

  1。土地兼并的加剧北宋初年,地主占有土地的数量相对较少,一般的大地主占有土地几十顷,占有土地达数百顷的则是很少见的现象。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占有巨额土地的大地主日益增多。北宋仁宗时,朝廷规定官员占有田地不得超过30顷,说明占地几十顷已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北宋末年,蔡京、童贯的同党朱■(mi3n,音缅)(1075- 1126年),是有名的广置田产的贪官,生前每年收租10万石,死后籍没的田产达30万亩。这在当时是骇人听闻的。朝廷南迁以后,贵族、文官、武将、地主、商人掀起了兼并土地的狂潮,占地达数十万亩的已不鲜见,有的甚至成倍超过朱■的占地数额。前面介绍过的秦桧、张俊等人都达到或超过了朱■。像岳飞那样占地较少的高级官员,也已超过北宋初年一般的大地主,并大大超出仁宗时对官员占地规定的限额。

  南宋土地兼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拥有权势的贵族、官僚、武将倚仗权势,大肆兼并土地,形成了所谓 权贵之家.南宋初年,由于战乱,不少人弃田逃亡,许多地方官府的土地版籍毁于战火。这为权贵之家兼并土地提供了绝好的机会。所以,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出钱购置土地,而且公然掠夺田地。地主也和官府相串通,抢占农民的田地。一些地区新开垦的湖田、屯田也往往被官员、地主、将领占为私有。南宋后期理宗在位时,土地兼并达到高峰, 权贵之夺民田,有至数千万亩,或绵亘数百里者.这是有宋一代前所未有的。

  土地兼并的加剧造成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不仅占有土地不多的自耕农、半自耕农会为生活所迫出卖田地,拥有巨额田产的权贵兼并之家也经常要被迫出卖田产。辛弃疾(1140- 1207年)曾有 千年田换八百主 的诗句,恰当地形容了南宋中期土地所有权的频繁转移。如此剧烈的变动,不能不对南宋农村社会产生某些影响。

  首先是农村中客户所占的比重上升,下等农户所占有的田地在垦田总面积中的比重下降。前面曾经述及,北宋时农村社会各阶层变动的基本趋势,是客户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占的比重逐渐上升。到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全国共有15091560户,其中客户4592691户,占30。4%。这是宋代客户所占比重的最低点。此后几十年间,直至北宋灭亡,客户所占比重略有回升,最高时为哲宗元祐三年(1088年),全国共有18289335户,其中客户6154612户,占33。7%。这个比数不仅大大低于北宋初期的水平,而且低于北宋中期大约35%左右的水平。南宋初年,土地兼并剧烈,客户所占比重急剧上升。据统计,高宗绍兴四年(1134年),全国共有17334870户,其中客户6266129户,占36。1 %。①客户所占比重增加,意味着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所占比重下降。

  同时,后者所拥有的土地数量也有所下降,他们拥有的土地在垦田总面积中所占比重降低。特别是在五等户中,南宋时出现大量有税无产的无产税户。所谓有税无产,是指一部分乡村下户由于土地兼并已完全丧失土地,在国家户籍中仍被列为五等户,照样缴纳两税。当时称之为 产去税存.此类农户所占比重,少则百分之几,多则百分之二、三十,已成为南宋乡村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不仅说明南宋下户拥有的土地数量有相当的减少,而且说明完全没有土地而以租佃为生的农户,远不止国家户籍中所列的客户,他们在总户数中所占比重当超过40%。当然,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富庶地区无地农户的比数通常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其次是乡村中户(即中、小地主)的经济力量有所削弱。土地兼并造成的田产向大土地所有者集中的趋势,也严重影响了中、小地主和较富裕的自耕农。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他们所拥有的土地有所减少。前面曾经述及,由于宋代人口增长的速度远快于耕地增加的速度,户均垦田呈急剧下降的趋势。到南宋初年,人多地少现象最严重的两浙路等地,每个主户的平均垦田已不足20亩,仅为北宋前、中期的几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土地 兼并的急剧发展,使富裕自耕农乃至中、小地主的田产也相应减 少。他们中的许多人,虽不至于降低户等,但其经济实力已不如 北宋时的同等农户。另一方面,拥有巨量田产的权贵之家,往往有许多办法逃避赋役,使中等农户的负担更加沉重。所以,到南宋时,拥有一、二百亩田地、年收入一、二百亩地租的地主,生活也并不宽裕,不能像在北宋时那样遇灾荒 尚能怀土以待秋 ,而是平常年景亦 往往一岁之入不足以支一岁之用,日降月下,而窘色不舒,每至秋成,如解倒悬 ①。当然,中、小地主中也有少数人可以通过兼并改善其地位,还有一些人可以通过科举考试 以一日之长决取终生富贵.但这些人地位的改善不能扭转整个乡村中等阶层在南宋时经济实力减弱、社会地位下滑的基本趋势。

  2。地租与高利贷南宋时农民向地主缴纳地租的数额逐步有所增加。地租的增加有两个重要特点。其一是原有的基本计租办法基本未变,仍以分成制和定额制的产品地租为主,但由于土地产出数量的明显增长,虽然分成比例基本未变,地租数额却有所增加。其二是正额地租以外的其他各种地租名目日益繁多,数额明显增加。

  南宋大多数地区仍实行分成地租,一般的情况仍然是主户与客户对分,即佃户以产量的一半作为地租缴纳给地主,佃户除租佃土地外如要租用耕牛和种粮,便要相应地增加所缴纳的地租数额。官府出租官田,一般是在第一年少收一成地租,留作来年的种粮,从第二年起实行对分。

  南宋时,在农业生产水平较高的地区,定额地租逐步增多。定额租的数量按土地的肥瘠程度有所不同。在苏州等地,上等田地的租额一般为每亩纳米一、二石,中等田地缴纳七到九斗,下等田地缴纳三到五斗。这个数额大约相当于正常年景粮食产量的一半左右。所以,定额租与分成租的缴纳数额大体相当。

  ①以上数字据马端临《文献通考?户口考》和林炯《新笺决科古今源流至论?后集》卷一○《户口》。

  ①王柏:《鲁斋集》卷七,《赈济利害书》。

  除正额地租以外,南宋时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明显增加,其主要形式有:——佃户代纳两税。按宋制,两税由乡村中有田产的主户缴纳,客户只向官府缴纳身丁钱等几项杂税。南宋时,一些地主经常拒绝向官府缴纳两税,官府便把两税分摊到佃户身上。朝廷对此也有明文规定,这无异于鼓励地主转嫁应纳赋税,因而佃户代纳两税的现象日益严重,使其负担的实际地租增加许多。到南宋末年,土地日益集中,官府的大部分赋税实际上已由佃户直接负担。

  ——耗米。耗米本是官府征收实物税时为减少损耗而设置的法定附加税。宋初为2%左右,后增加至10%以上。南宋一些地方的地主也向佃户征收耗米,数额约为正租的10%,即每石米加收耗米一斗。

  ——麦租。南宋初年官府在南方推广种植小麦,曾规定地主不收麦租,佃户种多少得多少。但没过多长时间,地主便开始向佃户增收麦租。

  ——采用大斗收租。许多地方的地主任意增大量器,私制大斗收租。

  两浙地区普遍使用加二斗和加三斗,即以120合或130合为一斗。湖州地区每斗112合,地主得110合,干仆得2合。这些都是地主在出租土地时公开向佃户讲明的,佃户为取得土地租佃权不得不予以认可。但也有的地主暗中使用更大的斗,以至一斗约有150合至190合。收租时,地主把斗面尽量堆高,每斗仍可多得二、三升。

  ——刬(chǎn,音产)佃。刬佃是地主为增加地租收入,尽量缩短租佃期限,使佃户竞相抬高地租数额,把土地出租给愿缴纳高额地租的佃户。刬佃北宋时就已存在。南宋初年,各地荒地较多,地租数额较低。

  后来,佃户逐渐增加,地主便经常通过刬佃赶走旧佃户,以不断增加地租。由于人多地少,佃户不得不为取得土地租佃权而激烈竞争。

  除上述各种名目的额外地租以外,佃户为保持土地租佃户,使地主少增加耗米和斗面,还不得不经常把各种农副产品以 送礼 的形式无偿奉送给地主。地主对收租的时间、地点、租米质量等的要求也愈益苛刻。

  南宋时,土地转租和永佃权等较复杂的租佃关系有较大的发展。土地转租在唐代即已存在,北宋时又有所发展,宋代法律一直允许私人转租公、私田产。公田的租额一般都比较轻,承佃者多为地主和官员。宋代虽禁止在任官员承佃公田,仍有不少官员假托他人之名承佃官田。他们承佃公田后转租给客户,收取地租,并从收取的转租地租与交纳给官府的承佃地租的差额中获利。承佃公田再转租的人户被称为佃主。南宋的不少大地主也把其田产委托给管庄、干仆等中间人管理。后者从收取的地租中获得一定的份额,并借机收取额外地租。南宋时,使用管庄和干仆管理大地产逐渐成为制度。佃主、管庄、干仆等处于土地所有者和直接耕种者之间,其地位相当于后来的 二地主 ,更加重了佃户的负担。

  随着佃户负担的加重,南宋佃户的地位也有所下降,人身依附关系在某些地区有所发展,出现了佃客随土地买卖的现象。地位低于佃客的佃仆也逐渐增多。

  高利贷是加在普通民户身上的另一个沉重负担。南宋时的高利贷与北宋大体相似。中、下等农户乃至客户,为维持正常的农业生产,往往不得不举借高利贷。这是南宋许多农户破产的重要原因。南宋的高利贷有两个不同于北宋时的特点。一是王安石变法时官府提供的低利农业贷款对民间高利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加之南宋朝廷对民间贷款规定的利率比北宋时低,高利贷利率有下降的趋势,超过百分之百的已不多见。

  二是官府为地主或债主催租讨债成为常见的现象。这是宋代以前没有过的,在北宋时也很少见。官府的参与使许多人因拖欠租债而被监禁和刑讯,被迫举债的佃户处境更加困窘。

  3。赋税的加重南宋的财政支出极其浩大。其原因,一方面是南宋自始至终处于同北方的金朝和蒙古人的严重军事对峙之中,大约隔三、四十年就发生一次大的战事,军费开支数额巨大;另一方面,南宋的多数皇帝不思进取,生活靡费,许多有权势的文臣武将也极其奢侈,大量财富被挥霍浪费。

  开支浩大使南宋的财政状况在绝大多数时间里都非常窘迫,朝廷始终在设法获取更多的赋税,民户的负担一直有增无减。朝廷增加赋税的途径不外两种,一是增加旧税数额,二是增设苛捐杂税。

  南宋初年,许多地方土地版籍毁于战火,土地兼并剧烈,隐田漏税现象极为严重,超过北宋最严重的时期。为制止隐田漏税,增收两税以供急需,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年)朝廷采纳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的建议,推行经界法。经界法与北宋时的均田税大体类似。目的是清查核实土地占有状况,确保两税收入。朝廷为此设置经界所,由李椿年措置,由平江府(今江苏苏州)开始,逐步推广到两浙,再推广至全国。经界法规定了清丈土地的具体措施:通过打量步亩,辨别土质高低,均定各地苗税;绘制鱼鳞图,从各保开始,将山川道路、人户田宅等一一描画,再将十保合为一都之图,各都合为一县之图;将各户田地登录在砧基簿上,注明田地的位置、形状、数量、四至,砧基簿一式三份,一份留县,一份送转运司,一份送州;没有登入砧基簿的田地,即使有田契,也要没收为官田。李椿年推行经界法,首先从清丈自家做起,虽遇很大阻力,但对当时危急形势下政府的财政收入关系重大,又受到中、下农户的拥护,进行得比较顺利。到绍兴十九年(1149年)冬,除边境地区未行经界外,其他各地陆续完成。此次经界,绝大多数品官形势之家都不赞成。

  经界过程中亦有许多弊端,赋税不均的问题并未真正解决。但是,通过经界,重新设置了土地清册(即砧基簿),多少打击了隐田漏税者,也有助于缓解财政窘况。

  此次经界以后,朝廷曾数度推行经界,都因权贵兼并之家的反对而未能贯彻下去。久而久之,国家版籍上的耕地越来越少,两税流失严重,朝廷为增加两税收入而不择手段,各种附加税日益增加。南宋增收两税的主要办法是增收加耗。加耗北宋时就征收,一般每石税米收加耗一斗,最高不过两斗,即占正税数额的10- 20%。到南宋时,情况大不相同,加耗普遍有所增加。加耗较少的地方每石加三、四斗,加耗多的地方达到每石税米加耗一石,乃至两石,达到正税的一、二倍。有些地方的官府,收税时不用文思院统一制作的斗斛,而使用自制的宽大斗斛。有些地方还要增加斛面,即收税时尽量把斛面堆高,这样每斗税米就要多收三升左右。加耗、大斗、大斛、斗面、斛面加在一起,有的地方便超过正税数额数倍。更有甚者,有的地方缴纳两税以后官府不予承认,还要重复催税,称之为重催。所以,南宋时农户的两税负担远远重于北宋。

  下等农户的两税负担更加沉重。有权势的权贵之家、兼并之家,往往与官府和乡胥相勾结,以种种办法少缴纳甚至不缴纳赋税,有的人户常年不曾纳税。他们应当缴纳的赋税便摊派到其他中、下农户的身上。

  一些下等农户的税负因此成倍增加。下等农户纳税数额较少,官府多不直接收纳,而是委派揽户征收,由揽户将数家零税合在一起入官。这些揽户勾结官吏,重叠追索,所得钱物均由揽户与官吏私分。此外,过去对某些下等民户的优待也被取消。例如,北宋初年曾规定,四等户和五等户的田产中有墓地者称为 墓户 ,凡是墓地在7亩以下者,免征两税。南宋初年经界时,这种优待就被取消,有墓地的下户都要正常缴纳两税。剧烈的土地兼并,沉重的地租和赋税,是南宋时乡村下户破产较多的主要原因。由于有税无产现象的普遍存在,他们在丧失田产后仍要缴纳赋税。

  北宋时就已存在的和籴、和买也更加成为农户的沉重负担。南宋仍用和籴的办法供应边境地区的军需,和籴粮草仍按户等高下摊派,并随两税同时征收。南宋和籴的第一个特点,是数量太多,在有些地区有 对籴 之说,即民户缴纳一石税粮,便要负担一石和籴,某些地区甚至数量更多。和籴也如同两税,主要由中、下农户负担。第二个特点是价钱太低。例如;孝宗年间的一次和籴,平江府的价格仅为每石600文,还要加收二斗加耗,而当时的市场粮价约为每石3贯钱,和籴价仅为市场价的1/5或1/6;官府还要从和籴价钱中扣除脚钱、使用钱等诸多费用,农户得到的现钱更少,有时甚至 未尝支钱.由于量多价低,和籴在南宋后期成为一个普遍性的严重问题。在某些地区,和籴粮米增至正税的三、四倍,往往 前籴未终,后籴复继.南宋后期通货膨胀严重,和籴仅付纸币,近乎无偿纳税。当时就有人说: 各之曰和,其实强估 ①。和籴是造成农户破产沦落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富庶的两浙路,由于和籴 增额抑价,浙中巨产化为下户者十室而九 ②。

  和买在北宋初年曾是一种鼓励农户发展丝、麻生产的措施。北宋中、后期,和买本钱被各地官府以不同方式克减,民户获得的利益逐渐减少,以至消失。到南宋时,和买制度发生了若干进一步的变化,和买的范围不断扩大。其一,北宋时,和买主要由三等以上户承担,四、五等下户不承担和买绢。南宋初年,曾有家业物力在四十六、七贯钱以上者和买一匹绢的规定,下户基本被排除在外。后来,对和买者物力的限制逐渐降低。绍兴12年(1142年),降为38贯500文钱,四等户也要和买一匹绢;大约到孝宗时,有的地区降到19贯500文钱,甚至仅10贯钱,五等下户也被摊派和买绢。其二,一些地区历来不植桑养蚕,因而不承担和买,从南宋起这些地区也要承担和买,并成为定制。其三,过去历来不承担和买的城镇坊郭户,有些也被征派。和买制度最大的变化,是官府已完全不再支付和买本钱,演变成为强行征收的定额税。民户交纳稍迟,就要受到鞭打,官府凭空索取,已经谈不上 和买.南宋和买数额不断增加,有些地区超过了夏税额,成为一项重赋。

  ①刘子翚:《刘屏山先生集》卷二,《维民论》上。

  ②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八七,《进故事》。

  除此以外,从原有的各项征派中还衍生出一些新的税种。主要项目有:一,折帛钱。南宋初年,由于物价暴涨,朝廷以 宽优 民户为名,将夏税绢帛与和买绢帛改为按时价交纳现钱,称折帛钱。后来,绢价下跌,折帛钱数依旧。南宋征收的折帛钱数额巨大,仅东南诸路每年就达千万贯以上。二、预借。预借是指官府提前征收各种赋税,从南宋初年即开始预借。预借的项目有两税、免役钱等。高宗时一般预借一、二年的赋税,孝宗时借到三、四年,后期理宗时,有的地区借到六、七年。

  在某些地区,甚至民户买卖田宅时征收的契钱也要预借。当时有人指出:既无交易,而预借其钱,岂法意哉! ①南宋时新增加的赋税主要有以下几种:——经制钱。经制钱创设于北宋末年徽宗宣和四年(1127年),为当时的经制江淮荆浙福建七路诸司财计陈■(g¥u,音够)所创。四年后,即钦宗靖康元年(1126年)取消。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重新设立,并规定经制钱包括以下五种:权添酒钱;量添卖糟钱;增添田宅牙税钱,即买卖田宅时向官府买契贴钱;官员等请奉头子钱,即公私出纳每贯钱收取数十文供州县漕司之用;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即各地楼店务管理的房舍提高房钱30%。以上五种杂税统由经制司收取,故称经制钱,又称五色钱。南宋时,某些经制钱项目的征收数额有所增加。

  ——总制钱。总制钱创设于高宗绍兴五年(1135年),由总制司管辖。总制钱名目繁多,计有:转运司移用钱,勘合朱墨钱,出卖系官田舍钱,人户典卖田宅牛畜等于赦限由陈首投税印契税钱,进献贴纳钱,人户典卖田业收纳得产人勘合钱,常平司七分钱,茶盐司袋息钱,装运司代发斛斗钱,收纳系省钱物头子钱,官户不减半民户增三分役钱,二税畸零剩数折纳价数,免役一分宽剩钱等,共有数十种。

  经制钱和总制钱合称经总制钱。经总制钱每年收入的数额并不固定,朝廷却下达较高的定额,各地则巧立名目,横征暴敛,有些地方的征收数额达到正税的三倍。南宋中期,经总制钱收入近2000万贯,是朝廷的一笔重要的财政收入。

  ——月桩钱。南宋初年,朝廷为供应军事开支,命各地按月解送一定数额的酒税、上供钱和经制钱,称为月桩钱。由于定额过高,各州通常只能解送20-30%,不得不向民间征收各种杂税以充之。其名目有:曲引钱,白纳醋钱,卖纸钱,户长甲贴钱,保正牌限钱,折纳牛皮、牛筋、牛角钱,诉讼赢者欢喜钱、输者罚钱等。南宋中期,东南各路征收月桩钱达每年近400万贯。

  ——版帐钱。版帐钱也是南宋初年各地以供应朝廷军需为名而增设的多种杂税的总称,以两浙路负担最重,有的州、县一年要收取一、二十万贯。

  ①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

  南宋不仅赋税增加,下等民户的劳役负担也有增加。高宗绍兴年间,两浙路金华县上等民户,因轮派保正役而时有纠纷,后来议定合伙捐田百亩,用以帮助应役者,称为义役。孝宗时,义役逐渐推广到各路。义役使应役者每年都能获得一定数额的收入,其负担有所减轻。但是,原来无役或仅有轻役的中、下民户也不得不割田支助,负担有所加重,义役因而成为 不义之役.南宋的苛捐杂税难以胜数。朝廷之所以设置如此众多的税目,马端临曾有中肯的评价: 盖南渡以来,养兵耗财为夥(huǒ,音火,多),不敢一旦暴敛于民,而展转取积于细微之间,以助经费,初非强民而加赋也。 ①然而,终南宋一代,各种赋税都有增无减,已超出缓解一时财政困境的范围,而成为名副其实的聚敛。

  聚敛使南宋的财赋收入大增。北宋初年朝廷现钱收入不过1600余万贯,神宗时达到6000余万贯,是北宋的最高岁入。朝廷南渡之初,财赋税减,仅有不足1000万贯,几十年以后便超过了北宋时的最高水平。而南宋的国土、人口均大大少于北宋。由此可见,南宋民户负担比北宋时沉重得多,平均负担高出几近一倍,中、下民户负担增加更多。

  大量征收苛捐杂税,使南宋财政收入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正税所占比重进一步下降,而杂税所占比重大幅度上升。据叶适记载,高宗绍兴末年到孝宗乾道初年(约1160- 1165年),财政收入总额为4900多万贯,其中两税(包括折帛钱等)1000余万贯,占20。4%左右;茶盐榷货2400万贯,占49%左右;经总制钱1500余万贯,占30。6%左右。②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征榷收入所占比重已高于北宋时的最高水平,二是两税所占比重虽已很低,其中仍包括大量南宋时新增加的杂征,两税正额所占比重当更低。据李心传记载,孝宗淳熙末年(1189年),财政收入总额为6530余万贯,其中上供钱即两税正赋200万贯,占3。1%;经制钱660余万贯,占10。1%;总制钱780余万贯,占11。9%;月桩钱400余万贯,占6。1%;茶盐酒等坑冶榷货以及籴本和买44%余万贯,占68。8%。③由此可见南宋财政收入构成的变化之深刻。即使按照叶适的办法计算,两税(包括和籴、和买、折帛钱等)所占的比重仍呈下降趋势。

  南宋赋税,确如朱熹所说, 古之刻剥之法,本朝俱备 ①,朝廷增加赋税,不仅遭到中、下民户的反对,也引起士大夫的不安。朝野人士对此议论颇多,前面介绍过的叶适是其中较突出的,其余不再赘述。

  4。景定公田法南宋时,国家仍然保留了少量国有土地。南宋的公田经历了一个从增加到减少再到增加的变化过程。公田的演变主要是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其中以南宋末年颁行的景定公田法对民间的影响最大。在介绍景定公田法之前,先简要介绍南宋前、中期国有土地的演变。

  ①马端临:《文献通考?征榷考》六,《杂征敛》。

  ②据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四《实谋》。

  ③据《朝野杂记》甲集卷一四,《国初至绍熙天下岁收数》。

  ①《朱子语类》卷一一○。

  南宋初年,由于战争的影响,出现了大量的荒地。在遭受战争破坏较严重的淮南等地, 民去本业,十室而九,其不耕之田,千里相望.农业生产亟待恢复。淮南地区和荆湖北路,已成为与金朝接壤的边境地区,为了国防的需要,南宋在这些地区屯驻重兵,就地解决军粮供应已成为紧迫的问题。在这种形势的推动下,南宋朝廷把这些地区的大片抛荒地收为国有土地,并在此设置大量的营田、屯田和官庄。这使得南宋初年国有土地大量增加。但是,南宋的营田和屯田也一如北宋,虽然对恢复生产和供应军需有一定的作用,经济效益却极其不佳。随着这些地区生产的恢复,又由于朝廷在财政上的需要,从孝宗在位时起,朝廷不断出售国有土地,或将营田、屯田改建为官庄,租佃给客户经营。截至孝宗末年,出卖官田数百万亩,朝廷收入近700万贯。所以,南宋中期国有土地又有所减少。这时的公田总额当少于北宋,但在垦田面积中所占比重略大于北宋,这是南宋垦田大大少于北宋所致。

  南宋末年朝廷所面临的局势远比北宋末年严重。蒙古人在灭亡金朝以后不断向南宋发动进攻,政府财政更加困窘,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通货膨胀,沿江地区屯驻大军粮食供应日益紧张,而由于长期征收大量苛捐杂税,再增加赋税已不大可能。为了摆脱财政困境,筹措军费,理宗景定四年(1263年),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史称景定公田法。贾似道(1213- 1275年)是南宋末年权臣,由于其姐为理宗皇帝宠爱而飞黄腾达,开庆元年(1259年)隐瞒向蒙古人求和真相,入朝担任右丞相兼枢密使,从此专权近17年。景定公田法出自知临安府刘良贵和浙西转运使吴势卿等的建议。他们认为: 置官户逾限之田,严归并飞走之弊,回买官田,可得一千万亩,每岁则有六、七百万之入,其于军饷则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饷军,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事兴,实为无穷之利! 这就是说,通过购买公田便可以解决土地兼并、军粮不足、通货膨胀、减少和籴等一系列问题。真是一个绝妙的主意。

  贾似道立即采纳此议。

  公田法规定:按官员的品级限定占田数额;凡占田200亩以上的官户和民户,一律由官府抽买1/3;地价按租米折算,租米一石给价200贯;在购买的公田上设置官庄,由当地地主充任庄官,租佃给客户耕种,地租减收20%。但在施行过程中却与上述规定完全不同。买公田时,有权势的大地主可以拒不投买,官府为完成买田数额,便强迫 百亩之家 的小地主卖田。买田价格也由200贯降为40贯十八界会子,卖田少者只付给纸币,卖田多者付给白银和纸币各半。朝廷还有官诰、度牒折价,例如给一个将仕郎的官诰相当于纸币3000贯。当时,会子不断贬值,而官诰等只是一个空名,用这些支付地价,几近公开掠夺。朝廷虽规定公田地租比原先私人地租减少20%,实际上,官吏与庄官串通作弊,不少公田地租高于原来的私人地租。后来,朝廷又取消庄官,改由富裕人户承佃公田,并且他们再转租给佃户,形成了官府、佃主和佃户三级租佃关系,佃户的负担比原来更沉重了。所以,景定公田法使中、小农户的利益受到进一步的严重损害,当时曾有人指出: 自从田归官,百姓糟糠难 ; 自从买公田,丰年亦凶年 , 异日浙西有乱,必自公田始 ①。朝野人士均议论纷纷,反对朝廷假借买公田大肆掠夺民财。

  景定公田法推行一年多,共买公田约一千万亩,每年可得租米600多万石。这是南宋国有土地的又一次增加。这次增加是以朝廷尽失民心为代价的。德祐元年(1275年),贾似道战败失势,朝廷宣布废除景定公田法,并拟归还所买公田。但是, 还田之事尚不及行 ,元朝大军已进逼临安。景炎元年(1276年)初,南宋朝廷投降元朝,贾似道所买公田也尽归元朝。后来,元朝统治者把这些上好公田用于赏赐和其他财政目的。

  (三)货币与通货膨胀

  1。南宋货币简介南宋时使用的货币比北宋时要复杂得多。北宋时流通的各种货币,铜钱、铁钱、金、银、纸币,在南宋时都继续使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铜钱、铁钱、金、银等金属货币在南宋时流通数量极少,甚至基本上不流通,纸币逐渐取代铜钱成为南宋的主要货币。南宋仍然没有发行过全国统一的纸币,各地使用的纸币各不相同,种类也比北宋时增加许多。下面一一简要介绍南宋时的各种货币。

  铜钱。铜钱是北宋的主要货币,南宋时日益减少。其原因有:一、铸造铜钱的原料铜、铅、锡主要产于北方,南宋时原料紧缺,铜钱铸造量大减。南宋初年,每年只铸8万贯,后来也只有15万贯左右,仅及北宋最高铸造量的四十分之一强。二、由于铜紧缺,销熔铜钱铸造铜器获利丰厚,民间 破铜为器 的现象久禁不绝。三、私铸伪劣铜钱非常严重,冲击市场,把优质的官铸铜钱排斥于流通之外。四、铜钱大量外流,包括流往金朝和海外,以弥补贸易差额。金朝统治者还有意识地采取措施吸引南宋铜钱,并卓有成效。

  铁钱。铁钱是北宋时的主要辅助货币。南宋时,铁钱仍在多数地方流通。但由于铁矿资源也多在北方,南宋铸造的铁钱数量最高不过三、四十万缗,不足北宋最高铸造量的一半,铁钱流通量也相应减少。

  金银。宋代金银主要用于制造奢侈品。用于流通的数量不多。北宋后期神宗时虽已铸造金银币,数量也很少,在流通中地位并不重要。北宋与南宋之交,宋朝在与金朝的作战中频频失利,为达成和议,宋朝屡次以金银交纳赔偿,国库金银献出后,又令民间金银限期交官,违者治罪。所以,到南宋时,金银数量极少,连金银首饰都很少见。

  纸币。南宋纸币的品种和发行数额逐渐增多,成为主要的流通货币。

  由于纸币是用楮皮制造的高级纸张印制而成的,也称楮币。纸币分别以铜钱或铁钱为本位。所以,实际上是铜钱或铁钱的代用券。南宋纸币仍如同北宋的交子,按界发行,以若干年为一界,界满后以旧换新。在实际施行中,往往流通期限不断延长,或数届同时发行。每种纸币都有确定的流通地域,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兑换率。南宋纸币有以下几种:

  ①高斯得:《耻堂存稿》。

  ——东南会子。南宋初年,东南诸路商业活跃,铜钱不敷需用,临安富商印制 便钱会子 ,即类似支票、汇票的汇兑券,流行于市。高宗绍兴中后期,朝廷在临安设置行在会子务(高宗以巡幸为名流亡杭州等地,建都后仍称临安为行在),发行会子。由于流通范围限于东南诸路,故称东南会子。东南会子是唯一以铜钱为本位的纸币。这是因为,朝廷为限制铜钱北流,规定铜钱只在东南诸路流通,与金朝接壤地区只流通铁钱。东南会子发行之初,不设兑界,不定界额,发行量较多,有所贬值。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对其加以整顿,规定以次年起三年一界,每界发行1000万贯。至理宗嘉熙四年(1240年),共发行十八届。

  但发行额数度增加。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规定第十七、十八两界会子不再立限,永远行使。

  ——川引。川引系由北宋交子演变而来。北宋末年,交子改称钱引,由于限在四川发行,故称川引。南宋初年,由于供给籴本和军需,增引过多,贬值严重。经宁宗嘉定初年整顿后,价值有所回升。到理宗时,交子和钱引共发行99届,改发三料川引。理宗宝祐四年(1256年),改钱引为四川会子,不再限界,永远行使。

  ——淮交。两淮地区本流通铜钱和会子,为制止铜钱北流,绍兴末年朝廷令两淮改用铁钱和交子,遂引起混乱,不得不同意铜钱、铁钱、会子、交子并用。孝宗乾道二年(1166年),正式发行两淮交子,简称淮交。

  ——湖会。孝宗时,在荆湖北路发行会子,初名直便会子,后称湖北会子、湖广会子,简称湖会。后来,流通范围扩大到京西路和广南路。

  以上四种纸币均有不同面额的流通券。

  此外,绍兴年间还发行过关外银会子,以白银为本位,流行于川陕部分地区,数量较少,使用范围有限。南宋各地间或流通过关子,有时与其他纸币并行。关子类似于商业票据,并非正式货币。但有些种类的关子可以作为支付手段。所以,关子的发行实际上增加了纸币的流通量。

  2。通货膨胀及其原因与后果广泛地发行和使用纸币,是宋代经济的重要创举,适合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随之而来的商业信贷关系的兴旺发达,给商业交易和商人从事长途贩运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可以这样说,宋代商业的发展是和货币,尤其是纸币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货币的全面复兴和发展便没有商业的繁荣。特别是在南宋金属货币极度紧缺的情况下,纸币便成为商业运转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当然,造纸和印制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也为纸币的广泛发行准备了物质条件。

  但是,南宋的纸币导致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最终损害了经济的发展。

  这主要是南宋朝廷的货币政策造成的。前面曾经介绍过,北宋川蜀地区的交子,在最初的40余年间发行和流通都比较正常,币值大体稳定。而在北宋后期,过量发行交子,导致币值猛跌,经朝廷整顿,交子的发行才恢复正常。南宋初年局势极度动荡时,多数种类的纸币尚未发行,川引虽有膨胀,还未像南宋后期那样难以遏止。南宋的纸币多数发行于高宗末年和孝宗时 期。特别是在孝宗时,朝廷的货币政策尚属稳健,孝宗皇帝本人也非常关心纸币价值的稳定。他曾对臣属们表示: 朕以会子之 故,几乎十年睡不着。 ①所以,在孝宗乾道初年整顿车南会子以后的大约20年间,楮币发行总额大体稳定在2000万至2400万贯之间,大大少于孝宗初年时的发行额。楮币价值也大体稳定在每贯兑换铁钱750文至770文之间。这个比价虽然低于北宋中期每贯交子兑换900文以上铁钱的比价,但由于能维持长期的基本稳定,对商业发展和经济稳定仍然是有利的。这一时期南宋纸币的流通基本正常。宁宗继位以后,朝廷逐渐抛弃了稳健的货币政策。特别是自开禧用兵以后,纸币的发行量成倍增加,终于导致难以遏制的恶性通货膨胀。宁宗庆元元年(1195年),东南会子的发行额增加到3000万贯,达到乾道初年发行额的3倍。大约10年后的开禧年间,楮币发行总额达到1。4亿贯,为孝宗时的6- 7倍。

  此外,楮币发行额直线上升,宁宗在位末年达到2。3亿贯,理宗绍定六年(1233年)达到3。2亿贯,嘉熙四年(1240年)达到5亿贯,淳祐六年(1246年)达到6。5亿贯,到理宗景定四年(1263年),每天要增印楮币15万贯,发行总额已是孝宗乾道、淳熙年间的数十倍。随着发行额的大幅度增加,楮币币值不断下跌。宁宗庆元元年每贯楮币只相当于620文铁钱。此后大约30年中,朝廷数次通过新券换旧券时以少换多的办法减少楮币流通量,使其价值大体维持在500- 600文上下。理宗继位后不久,楮币价值再次大幅度下跌,到端平三年(1236年)仅值250文左右。

  这个比价仅为孝宗乾道、淳熙年间的1/3左右,并一直维持到理宗末年。

  度宗时,朝廷已是内外交困,一贯楮币仅值几十文钱。由于楮币日益贬值,它的信誉也随之下降,当时人们便有 楮币轻如毛 、 楮贱如粪土 的议论。

  从上述情况可以明显地看出,南宋楮币的价值与楮币的发行数量之间互成反比。当楮币发行量较少时,其价值较高;楮币的发行量越多,其价值则越低。南宋朝野人士对此都有所认识。孝宗皇帝就曾说过: 会子少则重,多则轻 ;民间甚贵重楮,不可使散出过多.①徐鹿卿说: 夫楮之所以轻者,以其多也。 ②杜范也说: 自边烽未撤,楮券印造之数,不啻数十倍 ; 欲增重会价,必使有所增,然后可免折阅.③楮币数量不断增加,除了官府的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以外,还由于楮币经常两界乃至数界并行,即只发新券而不收回旧券,这无疑会使楮币的流通数量成倍增加,币值进一步下跌。

  楮币发行数量不断增加乃至数界并行的根本原因,是南宋朝廷一直企图用发行楮币的办法解决财政上的困难。早在高宗绍兴初年财政困窘之时,就有人提出印造交子作为和籴的本钱,在川蜀地区也曾有增印川引 以供籴本,以供军需的主张。所以,在高宗年间最初广泛发行楮币时,由于东南会子和川引数量过多,就曾引起通货膨胀。经过孝宗时的整顿,这个问题本已得到解决,而且朝廷也已意识到楮币发行量与楮币价值之间的关系,但是从宁宗时起,在沉重的财政压力下,却又重新拾起这个曾导致严重后果的老办法,而且被以后历朝一直沿用到南宋灭亡,朝廷和籴以及买公田无不以增印楮币为本钱。正是南宋朝廷错误的货币政策,使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广泛使用纸币的尝试以失败而告终。

  ①洪迈:《容斋随笔》卷一四。

  ①吴泳:《鹤林集》卷一五,《乾淳讲论会子五事》。

  ②徐鹿卿:《清正存稿》卷五,《论待虏救楮二上枢密院(第二札)》。

  ③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九,《嘉熙四年被召入见第二札》;卷八,《殿院奏事第一札》。

  楮币价值的持续下跌导致了严重的政治和经济后果。

  经济上的后果更为直接。纸币价值的下跌对市场物价有相当的影响。以大米为例,孝宗乾道年间纸币价值较稳定时,米价大约为每斗300文,同北宋前、中期相比,已经高出数倍乃至十来倍。随着纸币价值的下跌,米价大幅度上涨。到70年以后的理宗嘉熙四年(1240年),米价上涨10倍多,达到每斗3400文。其他各种物品的价格也大多成倍上涨。

  物价如此上涨,中下民户的生活无疑将变得更加艰难。南宋中、后期,朝廷和籴、买公田等多付给楮币,特别是对中、下等民户的小额收购,则完全用楮币支付。在价格已经被压得很低的情况下,用楮币支付几乎是不付任何代价的公开掠夺。在恶性通货膨胀以及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南宋末年民户破产较多,经济出现混乱,并且逐步走向崩溃。

  南宋各种楮币虽然分别以铜钱和铁钱为本位,但由于铜钱和铁钱的数量严重不足,这些楮币没有足够数量的铜钱和铁钱作为本钱。同时,由于楮币与铸币同时发行,铸币贵而楮币贱,铸币被楮币逐渐逐出流通。

  这是南宋纸币即使在最稳定时其价值也低于同面值铸币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楮币的价值便直接体现着朝廷的信誉。朝廷推行不负责任的货币政策,不仅使纸币价值持续大幅度下跌,也从根本上损害了朝廷的信誉,使其逐渐丧失民心,它与南宋后期推行的其他错误政策一起,侵蚀着朝廷自身的统治基础。在面临来自北方的强大军事压力的情况下,这种由错误的经济政策造成的政治损害,对南宋朝廷来说是致命的。

  3。关于纸币的议论南宋在中国乃至世界经济史上首次广泛使用纸币,并由此产生了许多过去从未遇到过的问题。当时的士大夫们对此有许多议论,其中不乏卓越的见解。下面简要介绍其中的某些观点。

  关于南宋通货膨胀的原因,许多人将其归咎于开禧用兵后朝廷靠增印纸币解决财政问题。王迈指出: 国贫楮多,弊始于兵 ①; 谋国而日理财,理财而必济之以楮,此后世权宜之计 ②。高斯得说得更具体、尖锐: 闻主计之臣,岁入之数不过12000余万,而其所出乃至25000余万。盖凿空取办者过半,而后不仅给一岁之用。其取办之术,则亦不过增楮而已矣。呜呼!造币以立国,不计其末流剥烂糜灭之害,而苟然救目前之急,是饮鸩以止渴也 ③。

  关于纸币与铸币的关系,不少人认识到滥发劣质纸币必然会把铸币逐出流通,使楮币日多而铸币日少,同时批评朝廷大量积存铜钱加剧了市场上的钱荒。杜范指出: 昔也楮本以权钱之用,而今也钱反无以济楮之轻,钱日荒而楮日积。④叶适说: 凡今之所谓钱者,反听命于楮,楮行而钱益少 ; 不知夫造楮之弊,驱天下之钱,内积于府库,外藏于富室,而欲以禁钱鼓铸益之耶? ⑤

  ①《宋史》卷四二三,《王迈传》。

  ②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

  ③高斯得:《耻堂存稿》卷一,《轮对奏札》。

  ④杜范:《杜清献公集》卷九,《嘉熙四年被召入见第二札》。

  关于治理通货膨胀的办法,有人主张借楮币换界之机, 以旧券之二而易新券之一 ①,强令旧券贬值,减少楮币流通量。这个办法曾多次使用,楮币持有者深受其害,楮币信誉更加低落。有人主张以铜钱兑现楮币,但南宋铜钱太少,不足以兑回众多楮币。王迈主张首先要采取谨慎的财政政策,量入为出。他说: 欲重楮,自节费始;欲节费,自官兵始。军实核而不滥,边衅窒而不开,谨之重之,皆以高、孝两朝为法,此救楮之第一义也。 ②所以,根本的问题在财政,解决财政问题则必须通盘筹划整个内外政策。

  发行纸币招致这么多麻烦,王迈仍认为 非楮之不便民用也.杨冠卿也认为,楮币带来诸多方便,关键是要兴利除弊。他说: 今日楮币与钱并行凡几矣!始行之而利,今行之且弊,亦知其弊所自来乎?旦西州之楮币,其便用亦东州之楮币也;东州之铜钱,其流通亦西州之铁钱也,何西州用之百年而无弊?贸百金之货,走千里之途,卷而怀之,皆日铁不如楮便也。 ③卫泾认为,朝廷对纸币的流通要顺其自然,不要强制推行或禁止。他说: 通货本流通之物,如泉源之在天下,或流或止,随地之宜。民间欲藏,不待强之而后藏也;如不欲藏,而强之使藏,必有扦格而不应者。 ④但是,上述主张基本上没有得到朝廷的重视,损民害国的错误货币政策一直延续到南宋灭亡。

  ⑤叶适:《水心别集》卷二,《财计中》。

  ①真德秀:《真文忠公文集》卷二,《辛未十二月上殿奏札》。

  ②王迈:《臞轩集》卷一,《乙未馆职策》。

  ③杨冠卿:《客亭类稿》卷九,《重楮币说》。

  ④卫泾:《后乐集》卷一五,《知福州日上庙堂论楮币利害札子》。

  五、从征服到融合——辽夏金经济

  (一)辽朝经济历程

  辽朝是契丹族在中国北方地区建立的一个王朝。契丹族在建立国家以前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公元4世纪北魏时,契丹族的8个部落就已开始对外掳掠,并以马匹、皮毛等与北魏交换物品。这时的契丹族,8个部落各自独立行动,尚未形成联合。过着以车马为家、逐水草迁徒的游牧生活。

  大约在公元7世纪初,即唐朝初年时,各个契丹部落组成联盟,仍以游牧为生。从唐朝后期时起,契丹族不断向外扩张,从邻近的奚族和北方的乌古、室韦等族以及汉人地区掳掠居民,充作奴隶。大约在这个时期,在靠近唐朝的某些契丹部落中,农业耕种开始出现并有一定的发展;冶铁业也有所发展,并由于掳掠大批冶铁业已有相当发展的室韦、渤海等族人而更为发达。但渔猎和畜牧业仍然是契丹各部落的主要生产部门。冶铁业和畜牧业的发展,不仅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水平,而且使契丹部落联盟得以建立有强大作战能力的骑兵,进一步加剧其对外扩张。

  公元901年,耶律亿(即阿保机,公元872- 926)被推选为迭刺部夷离堇(即首领),执掌契丹部落联盟的军事,并于公元907年成为契丹最高首领可汗。耶律亿掌权后,对内任用一批有才学的汉人,设置州县,建立城郭,初定赋税,模仿汉人的制度管理在战争中掳掠的大批汉人,使原有的部落联盟制度迅速走向瓦解,封建制度的成份初步发展起来。对外加速扩张,不仅俘掠北部各族,还深入汉族农业地区,掳掠大批汉族农民,仅公元902年进攻河东九郡,就俘获生口9。5万人,驼、马、牛、羊不计其数。连年的掳掠,使大批汉人和其他北方民族人口涌入契丹社会,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社会组织形式,推动了契丹社会内部的变革。公元916年,耶律亿废除部落联盟制度,仿照汉族政治制度建立契丹国家——辽朝,庙号太祖,建元神册。

  辽朝初期仍然不断地扩张其统治范围。太宗在位时(公元927- 947年),统治范围西至流沙,东至黑龙江流域及原属渤海的地区,北至胪朐(lúqú,音卢渠)河,(今克鲁伦河),南部包括燕云十六州,在今河北省和山西省的中部与宋朝接壤。辽朝的统治范围大于北宋,但其经济重心在与宋朝接壤的南部地区。

  1。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辽朝以契丹族为主体,但在其统治范围内居住着包括汉族在内的许多民族。各个民族的社会发展程度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原来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不同。所以,辽朝境内各地实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各具特点,并不完全一致。辽朝建国前乃至建国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契丹社会内部正处于剧烈的社会变革之中,辽朝前期与后期的社会经济制度也不相同。

  总的趋势是在汉人的影响下,辽朝正在由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转变。

  (1)建国前后契丹族建国以前的各个部落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各部落的首领以及部落联盟的首领和军事首领,按惯例从同一氏族或家庭中推举产生。世选制便逐渐成为世袭制。早期契丹人除游牧渔猎以外,主要的财富来源是掳掠。在对外作战时俘获的大量的外族俘虏和牲畜等,主要由各部落和部落联盟的首领占有,下面的各级军事首领也可占有一部分,而普通部落成员所获甚少,以至一无所获。由此产生了最初的社会分化。拥有较多俘虏和战利品的首领逐渐成为富有的贵族。对外掳掠成为他们的职业和主要财富来源。相对而言,普通部落成员则逐渐演变为平民。被掳掠来的俘虏是契丹社会中最早的奴隶。后来,也有少数契丹人由于各种原因而沦落为奴隶。

  辽朝建国后, 在太祖阿保机和太宗耶律德光(公元902- 947年)

  统治时期,各项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其中直接涉及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斡鲁朵制和头下军州制。

  斡鲁朵源于古突厥语,意为宫帐。契丹是游牧民族,其首领习惯居于帐中,以便随时转徙,因而宫帐的组成、管理与供给等形成特殊的制度。阿保机当权以前的契丹部落联盟首领即设有斡鲁朵。辽建国后,斡鲁朵制臻于完善。它既是宫廷,又是皇帝或其他宫帐所有者的私产,死后可由其家族继承,以奉陵寝;它也是担任警卫任务的禁卫军,并有其领地和属民,领地内设州、县,单独设官分领,因而既是军事单位、行政单位,又是独立的经济单位。这种集各种职能于一体的制度,反映了契丹民族的历史特点。

  辽朝共设置了12个斡鲁朵,其中9位皇帝各设一个,两位曾经摄政的皇太后,即太祖的述律皇后(公元879- 953年)和景宗皇后萧燕燕(即承天皇太后,公元953年- 1009年),以及圣宗之弟耶律隆庆也各设置一个斡鲁朵。此外,曾任中书令的汉人韩德让(契丹名耶律隆运,公元941- 1011年),死后设有一个相当于斡鲁朵的王府。

  斡鲁朵所属人户,称为斡鲁朵户,或宫户、宫分户。斡鲁朵户由两部分人组成,即正户和蕃汉转户。正户由契丹人组成,其来源一是各部落人户自愿依附或进献,二是因犯罪而被没入者。蕃汉转户由汉人、渤海人、女真人等非契丹人户组成,其来源主要是对外作战中的掳掠,也有一部分是由其他部族进献的。辽朝各斡鲁朵共有正户8万户,蕃汉转户12。4万户,合计20。4万户,丁口40。8万。他们为所属宫帐从事各种劳作,如畜牧、耕作、各种手工器具和日用品的制作、各种生活服务等等。此外,他们还要服兵役,大致每4个丁口要提供1名骑兵,遇战事需要时其他成丁男子也要服兵役。在辽代前期,不论是契丹人还是汉人或其他族人,一旦隶属宫籍,便世代不能脱离。前面提到的汉人勋臣韩德让原来就是宫户,后经承天皇太后特许才得以脱离宫籍,跻身皇族之列。皇帝对宫户不仅可以役使,还可以转赐给其下属的契丹贵族。由此可见,辽代前期的宫户实际上是归皇帝个人所有的奴隶。

  辽代对外作战时,皇帝以下的贵族也率领自己所属的军队参加征战。他们把俘虏来的汉人和渤海人安置在契丹故地自己的领地之内,设置州城加以统治,称为头下军州或投下军州。这些领地都是契丹贵族自己割占或分赐来的,因而头下军州是他们的 私城.早在公元9世纪末契丹人建国以前,就有契丹贵族把俘掠的党项人、吐谷浑人安置在契丹腹地,建立头下城。辽朝建国前后,对外征战频繁,贵族都可以将俘虏据为己有,大批运往后方安置,建立私城。大约从太宗会同三年(公元940年)起,朝廷准许规模较大的私城建州、设军、置官,成为头下军州,规模较小的私城建县或建堡。亲王、公主、国舅的头下军州可以建筑城郭,其余的头下军州只是一些寨堡或农庄、牧场。最大的头下军州约有一万户左右,一般的头下军州只有一两千户或三四千户。个别汉族大臣也拥有头下军州,如韩德让和其父韩匡嗣都有自己的头下军州。

  据《辽史》和《契丹志》记载,辽代前后共有头下军州40个左右。辽宋澶渊之盟以后,对外征战减少,俘虏来源也随之减少,头下军州和头下县均呈下降趋势。到辽代末期,历朝设置的斡鲁朵所占领地数量大增,头下军州和头下县几乎绝迹。

  头下军州具有二重性。它们既依附于领主,又隶属于朝廷。这种二重性表现在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在政治上,大的头下军州设节度使,均由朝廷选派,还设有领主私人武装,均由朝廷统一调派,小的头下军州设刺史,由领主提名报请朝廷任命。刺史实际上是领主的私人部曲。

  头下军州的属户即头下户,多数是依附农民或依附牧民,亦称为部曲,还有少数奴隶,多是领主原有的或受赐而来的。头下户对领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所属的头下军州内分地耕种或放牧,从事着个体的、分散的小生产。由于头下军州是在国有土地上建立的,头下户对朝廷也有一定的依附关系。双重的依附,使他们必须缴纳双重的租税,即一方面要向其领主缴纳租税,并承担一定的劳役,另一方面也要向朝廷缴纳租税。所以,头下户又称 二税户.辽代的皇帝和贵族崇信佛教,常把大量所属人户赐送给寺院,这些人缴纳的租税一半归寺院,一半归朝廷,也被称为二税户或寺院二税户。

  头下军州中也有从事手工制作和商业贸易的人户。朝廷和领主向他们征收商税。商税中除酒税要缴纳给朝廷盐铁司外,其他均归各头下领主。

  辽朝建立以后不久,太祖便率军向东进攻渤海国,并于天赞五年(公元926年)初灭亡渤海国。太宗会同元年(公元938年),后晋石敬瑭(公元892- 942年)将燕云16州割让给辽朝。燕云16州为汉人聚居地,封建制度已有长足的发展。渤海国深受唐朝影响,也实行封建制度。辽朝占据这两个地区后,原封不动地保持原来的封建制度,而没有推行在契丹故地实行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俘掠部分汉人和渤海人到契丹故地新建了一些头下军州。这样,在辽朝统治区域的范围内,便形成了三个实行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区域。西部的契丹故地和西北其他各游牧部族居住地区,实行以斡鲁朵制和头下军州制为主的奴隶制和农奴制;东部的渤海旧地的主要居民是渤海人,仍实行原有的封建制度;南部的燕云16州的主要居民是汉人,也实行原有的封建制度。

  燕云16州的社会经济制度类似于北宋。农民等人户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身份和受政府直接管理的户口,属平民阶层。他们的地位高于被掳掠到契丹故地的宫户和二税户,境遇也稍好一些。这里的地主经济继续发展,有相当数量的豪强地主和寺院地主。无地和少地的农民租佃地主的土地耕种。

  在主要实行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西部地区,也广泛存在着平民阶层。

  其成员主要是契丹族的普通牧民和西北其他部族中的普通牧民。他们在法律上有独立的身份,有独立的户口,但仍在所属部落中承担赋役。有不少部落平民无地或少地,租佃关系有所发展。

  (2)圣宗改革及其以后乾亨四年(公元982年),景宗皇帝病死,其子耶律隆绪(公元971- 1031年)继位,即圣宗。圣宗在位49年,是辽代各皇帝中在位时间最长的,又正处于辽代中期。他喜好汉族文化,学习汉族王朝的统治方法。

  在位期间,汉文明在辽朝得到进一步的传播,推行了一系列促进封建关系发展的改革,大大推进了契丹社会的封建化进程,辽朝由此进入全盛时期。圣宗是辽朝继太祖、太宗之后又一位有作为的皇帝。圣宗继位时年仅12岁,在位前期由其母承天皇太后(即萧太后)摄政。承天皇太后注意改善契丹人和汉人的关系,推行汉人法律,任用许多汉族官员,特别是宠任汉臣韩德让,任用韩为大丞相,协助改革制度。萧太后和韩德让辅佐圣宗,为推进封建化改革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圣宗改革是在辽朝与南方的宋朝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逐渐增加,汉文明逐渐渗入契丹社会的背景下进行的。改革在政治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整顿吏治、设立学校、推行科举取士制度、修订法律等。经过修订的法律更加趋于宽平,规定领主不得滥杀奴婢。圣宗改革涉及经济方面的内容,主要有部落再编制和改革赋税制度两项。

  部落再编制是指将原来隶属于宫帐的宫户分置出来,编为新的部落,使其分别统于南、北二府。原来处于奴隶地位的宫户由此成为具有独立身份的部民。圣宗时新设置34个部,其中的撒里葛、窈(yǎo,音咬)瓜、耨(nòu)盌(wǎn,音碗)瓜、讹仆括、稍瓦、曷(hé,音河)

  术等部落,都是由官、私奴隶改置的。例如:辽代初年把在辽水东专事捕捉飞鸟鹰鹘的奴隶编为稍瓦石烈(稍瓦是契丹语,意为鹰鹘),圣宗时改为稍瓦部落;辽初把在海滨三黜古斯、柳湿河、首山冶铁的奴隶编为曷术石烈(曷术是契丹语,意为铁),圣宗时改为易术部落。捕鹰和冶铁的奴隶由此取得平民的地位。一些原来处于奴隶地位的旧部落,经过改编成为新部落,原来的俘户奴隶取得部落平民的地位。另有一些新编部落是由圣宗时新近征服的各族人户组成的。圣宗时改变契丹惯例,不再把被征服人户编为宫户。统和七年(公元989年)规定, 南征所俘有亲属分隶诸帐者,给官赎之,使相从。 ①此后,辽朝征服回鹘、奚族等族,都改编为独立的部落。圣宗时依附于辽朝的剖阿里国、盆奴里国、奥里米国、越里笃国和都里吉国等,都置部仍居本土,由节度使领之,以镇宋东北边境。通过部落再编制,辽朝西部契丹故地和西北游牧民族居住地区内的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奴隶制的成份大大削弱,封建制的成份显著增加,封建制度在契丹社会内部基本确立。

  辽朝的赋税制度是在圣宗在位时基本确立起来的。契丹人本无赋税制度,统治者不知课税之利。辽朝建立后,大批汉族农民被俘掠到契丹地区,仍沿袭汉人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在被俘掠的汉人地主的帮助下,辽朝才建立起赋税制度。太宗时占据燕云16州后,那里原有的租税制度等被保留下来,仍实行唐代的两税制。圣宗统和十八年(1000年)曾有诏令规定; 大少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帛钱、鞋、地、榷曲钱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十月纳足。 ②这种税制是 计亩出粟 ,与宋朝的赋税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圣宗时还把这种赋税制度推广到头下军州,二税户得到普及。许多原来完全附属于契丹贵族的奴隶,迅速地演变为二税户。这表明,他们已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身份,对契丹贵族的依附关系日渐松弛。一些人还得以在旷地 占田置业入税 ,即拥有私田。还有的人耕种 在官闲田 或边境地区的屯田。前面提到的朝廷与头下军州划分商税与酒税收入,也始于圣宗在位时。汉人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推广,加速了契丹社会的封建化。

  ①《辽史》卷一六,《圣宗纪七》。

  经过圣宗改革,奴隶主贵族逐渐变为封建的地主,大部分奴隶逐渐变为农民或农奴。圣宗以后的数十年间,这一进程仍在缓慢地继续。但是,由于辽朝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契丹族对所征服和掳掠的其他各族的统治的基础之上,一直到辽朝灭亡,以皇室和后族为核心的契丹贵族仍然享有某些特权,奚族和渤海贵族也部分地获得了一些特权。

  辽朝被金朝灭亡后,西北地区的各游牧部落未受战事影响,建立了西辽政权。西辽存在390余年,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无甚建树。

  2。经济状况契丹民族最初以渔猎为生,后来经营畜牧业。辽朝建立以后,农业生产和手工业生产都逐步发展,商业和贸易也日渐繁荣。农业、手工业和商业主要是在被俘掠的汉人和南方的汉人政权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

  辽朝的经济远远落后于与其同时存在的北宋经济。某些汉人居住的地区被契丹人占据后,其经济发展不能不减缓、停滞以至暂时倒退。但是,契丹民族以及北方其他游牧民族的经济,在辽朝统治时期,仍有明显的进步。

  (1)渔猎与畜牧在辽朝建立以前,渔猎与畜牧是契丹民族的主要生产活动,对于契丹民族的生存、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辽朝建立以后,随着农业与手工业等的发展,渔猎与畜牧的经济意义有所下降。但在整个辽代,渔猎与畜牧仍然作为传统的重要生产活动而存在和发展。

  契丹人原来居住在潢河、土河之间,春夏避暑,秋冬违寒,皆逐水草而迁居,故四季皆捕鱼。值得一提的是,契丹人创造出一种在冬春季节凿冰捕鱼的办法。工具是叉或钩,用叉称叉鱼,用钩称钩鱼。冬季可用钩在冰底钩得其他季节捕获不到的大鱼。所以,冬季捕鱼是契丹人的一项重要活动。契丹人创造的凿冰钩鱼办法,至今在北方某些地区仍然使用。

  狩猎也是一项古老的生产活动。辽朝建国前几百年的中国史籍中就有契丹人狩猎的记载。太祖阿保机时, 猎寓乐山,获野兽数千,以充军食。 ①这说明,辽朝建立前后,狩猎对于日常生活和军需给养,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契丹人狩猎以骑射为主。春季主要捕鹅、鸭、雁,四、五月间打麋鹿,八、九月打虎豹。契丹猎人可吹角模仿鹿鸣,引诱鹿来捕射,称呼鹿法。契丹人还饲养各种飞禽,驯养豹在出猎时随行。

  ②《宣府镇志》卷一四。

  ①《辽史》卷二,《太祖纪下》。

  辽朝建国以后,居住在潢河流域的契丹人继续从事渔猎。但就整个契丹族而言,渔猎活动的经济地位下降。辽代皇帝有四时捺钵(契丹语,意为行营),每年四季皇帝均去捺钵从事渔猎活动。但这已不是生产活动,主要是一种传统的娱乐活动,兼具某些政治意义和习武作用。

  辽代契丹社会和辽朝属下的多数北方民族,仍以游牧为主。畜牧业是其主要的生产部门。契丹人随水草游牧,所以,辽代的大部分契丹人仍未定居,过着流动的生活。畜牧以马、羊为主,还有驼、牛等。马是当时交通和作战的主要工具,更为游牧、狩猎所必需。羊提供皮毛和肉食,是牧区衣食的主要来源。辽代的牲畜分别由国家和私人占有。朝廷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国家经营的牲畜,选择最好的草原作为牧场,各种牲畜单独成群,实行群牧。契丹故地设有若干群牧使司,下设几个群牧司。

  辽代放牧已实行定期放牧与收回的办法,即每年四月到八月出放,八月底收回饲养,保护牲畜过冬。这表明,人工饲养已有一定程度的发展,粗放的放牧方法已有所改变。由于群牧制的发展、放牧方法的进步以及不断地掠夺牲畜,辽朝的畜牧业日趋繁盛,牲畜数目以百万计。《辽史》曾有记载: 自太祖及兴宗,垂二百年,群牧之盛如一日。 ①此外,私人占有的牲畜数量也很多,特别是契丹贵族,都拥有很大的畜群。在辽代的契丹族和其他北方游牧民族中,牲畜的多少是区分贫富的主要标志。

  (2)农业在契丹社会中,农业发展较晚,其地位也不重要。大约在公元9世纪的中叶,才有少数契丹人从事粗放的农业耕作。辽朝建立前后,契丹人通过对外征战获得大量汉族农民,在汉人韩延徽的建议下,太祖阿保机把大批被俘掠来的汉族农民安置在头下军州,从事农业生产,契丹统治区域内的农业成分不断增加。汉人带去的农业生产技术也引起契丹人的兴趣,促使契丹经济由游牧业向半牧半农转变。辽朝占据渤海故地和燕云16州以后,农业生产区域进一步扩大,农产品产量有所增加,还给朝廷和贵族带来可观的租税收入,农业生产得到朝廷的进一步重视。

  从太宗时起,朝廷不断颁发保护农田的诏令,并劝导农桑。会同九年(公元946年),朝廷规定: 征诸道兵,敢伤禾稼者,以军法论。 ②这有助于转变游牧部落骑兵不重视乃至践踏农田的习气。到景宗时,农业生产已经有相当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圣宗在位时是辽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朝廷更加重视农业,一再严令军事行动和放牧不得损害农业;采取各种措施,如免除租税、赐给耕牛、奖励垦荒等,以鼓励发展农业,在南部边境地区与宋朝争夺农业劳动力。土地租佃也有所发展。

  辽代实行农业和牧业并举的政策,既保护草场繁殖牲畜,又开发耕地发展农业。不同的地区根据其自然条件的不同,各有发展重点。南部的汉人居住地区和东部的渤海人居住地区以农业生产为主。北方的契丹故地以畜牧业生产为中心,太宗以后部分契丹人和奚人也从事农业耕作,发展成为以畜牧业为主的半牧半农地区。处在南方农业地区和北方牧业地区之间的中京地区,主要居民是奚族人,还杂居着契丹人、汉人和渤海人。也是半农半牧地区,但农业较北方发达,农业生产达到相当的水平,农业已在经济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①《辽史》卷六○,《食货志下》。

  ②《辽史》卷四,《太宗纪下》。

  南部的燕云地区的主要农作物是麦、稻,此外,还种植梁、黍等,与北宋北部地区类似。北部契丹旧地的主要作物是穄(jì,音 记,糜子米)。辽代契丹人和奚人有煮粥以待客的习惯。农业生产器具以铁锄、铁镐、铁铧等为主,也有少量铜制农具。由于圣宗以后更为重视农业,对外作战也有所减少,农业生产发展较快,经兴宗而到道宗时,农业生产达到顶峰。道宗清宁年间(1055-1064年),马人望任中京度支使,采取 公私兼裕 的政策,上任时间不长便 积粟15万斜.东京道的许多地方都设置和籴仓,允许民户借贷,收息二分,各处所积存的粮食在二三十万石以上, 虽累兵兴,未尝用乏 , 辽之农谷,至是为盛 ①。由此可见,在辽朝统治下,北方地区的农业得到很大程度的开发。

  辽代的经济作物较少,值得一提的是西瓜。汉人原不种植西瓜。中国境内较早种植西瓜的是回鹘人,主要生活于天山南北和河西走廊一带。契丹人在征战中从回鹘得到瓜种,始种植。后来,西瓜由辽传入金、宋,并逐渐为汉族农民普遍种植。

  (3)手工业辽朝建国以前,契丹人的手工业制作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手工业还不是独立的生产部门,主要制作直接为渔猎、畜牧服务的器具,如弓箭、马具、皮革等。辽朝建立前后,契丹统治者把俘掠的汉人中有手工业生产技术的人集中到临演府等地,由他们从事手工业生产,并将技术传授给契丹人。辽朝占据渤海和燕云地区后,手工业工匠数量更多,手工业生产渐具规模。所以,辽代的手工业生产,主要是在汉人和其他各族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这使得辽代的手工业具有较明显的民族特点。

  下面分行业简要介绍。

  冶铁业。冶铁在辽代手工业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渤海人在唐朝时就擅长冶铁,契丹人最初的冶铁技术是从渤海国传入的,时间大约是在辽朝建国以前不久。冶铁业的迅速发展则是在辽朝建国以后。由于铁器为渔猎和作战所必需,辽朝统治范围内铁矿资源丰富,朝廷对冶铁业较为重视。辽朝征服渤海后,遂使原渤海国冶铁地区成为辽朝的主要冶铁基地。阿保机还把许多有冶铁技术的渤海俘户安置在上京道长乐县,使其发展为有千余户冶铁纳贡的冶铁中心。一些汉族工匠也在辽朝冶铁。东北鞍山的铁矿就是在辽代最早开发的。辽代冶铁以镔铁最为著名。

  镔铁是一种精炼的铁,近似于钢。朝廷设置户部司专门管理铁矿的开采与冶炼。

  金银冶。 辽代开采金银矿始于太祖时。阿保机南征返回途中俘掠蔚县汉人,命其开采银铁矿。圣宗时,在潢河和辽河附近均发现金银矿,并开矿采炼。辽代的金银矿冶,以汉人为主,渤海人、契丹人也参与采炼。随着金银矿冶的发展,金银器具制作也得到发展。辽代的金银制品主要是各种饰品和朝廷、佛教器物,工艺水平较高。辽代金银器物制作继承了汉人的传统技艺,又溶入了某些契丹族恃有的风格。

  ①《辽史》卷五九,《食货志》。

  马鞍和车制作。契丹人 转徙随时,车马为家 ,对马具和车的制作非常重视,工艺极为讲究。特别是辽代的马鞍,在当时亨有盛名,宋人誉之为 天下第一.精美马具上有许多银质和鎏金饰物,极为华丽。

  辽代有专门的车工打造车辆。渤海人、奚人也擅长造车,契丹贵族都喜欢乘坐奚人制造的车。

  制瓷业。 辽代的制瓷技术和工匠皆来自中原。在技术上深受唐、五代和宋的影响,在造形和装饰上有所创造,具有民族特点。契丹人的习俗与汉人不同,生活用品也不相同。所以,辽代瓷器中除有杯、碗、盘、碟、盒、瓶等中原传统的造型以外,还有杯瓶、印花方碟等独特造型。

  其中有些是为了便于骑马外出时携 带。

  纺织业。契丹人在建国前纺织业不发达,主要生产麻布。辽朝建国前后,中原的纺织技术随汉人俘虏传到辽朝,纺织业才得以较快发展。

  朝廷和一些地方官府设有官营绫锦院,织工主要是汉人,也有部分契丹人和渤海人。一些州县还有不少蚕丝户,种植桑麻,纳税时缴纳丝、绢等,而不纳粟。东部渤海故地原来就有一定的纺织业基础,辽代继续有所发展。但南部汉人居住地区的纺织业更发达一些。辽代纺织品有绫、罗、绮、锦、纱、缎、麻等品种,刻丝、刺绣、印染技术水平也较高。

  一些纺织品还销往中原地区。辽朝畜牧业兴盛,毛织品数量可观,制作水平较高。

  此外,辽朝的制革、弓箭、鱼具、制盐、造纸、印刷等业也都有所发展。特别是契丹人传统的制革技术达到较高的水平。

  辽代燕云地区也出现了与宋朝类似的手工业组织。各行业工匠组织为 作 ,首领称 作头 和 都作头.(4)商业辽代的商业是随城市发展起来的。契丹人原来逐水草而居, 毡车为营,硬寨为宫 ,没有城市的建制。辽朝建立以后,开始营建都城。

  神册三年(公元918年),太祖建皇都(位于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境内)。

  这是中国北方游牧民族首次营建固定的都城。太宗时,改皇都为上京,在渤海故地设东京(今辽阳),以幽州为南京(今北京)。兴宗时,在奚族旧地设中京(今内蒙古宁城县境内),改云州为西京(今山西大同)。

  上述五京是辽朝各地区的统治中心,也是主要的商业中心。在五京之外,各州、县也发展起一些商业市镇和集市。

  辽代的城市一般设有固定的商业区——市,在市内从事商业交易也有固定的时间。上京的南城是汉人的聚居区,也叫汉城,街道上设有商铺,汉人在此经营商业。南门以东称回鹘营,是回鹘商贩居住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地方。中京的商业区也在城市的南部,自南门入城有宽阔的街道,街道东西有廊舍300间,居民在此开设商铺,经营商业。街道东西各有三坊,坊门相对,往来商贩的车、驼等停于坊中。东京的外城也称汉城,汉人在此居住。城内设有南市和北市,是经营商业的场所。两市各有固定的关闭时间,早晨在南市交易,下午在北市交易。南京是在唐代幽州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规模最大,也最富庶。城内户口30万,主要是汉人,划分为26坊,街巷、坊市井然有序。南京依旧制,在城北设市。商人贩运来的各种货物都要聚于其中。由于有旧城基础,并且距宋朝较近,南京的商业贸易比其他四京都要发达,货物品种较多。西京原来也是唐朝旧城,但主要是军事重镇,商业远不如南京发达。上京道的祖州(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境内)紧靠上京,是五京以外最大的商业城市,在城南设有商业区。中京道的松山县、东京道的辰州、南京道的香河县等,也是商贾云集之所。在农村和山区,商业交易主要在集市上进行。市场上交易的物品,以粮食、果菜、丝麻织物、各种畜产品、日用手工业品等为主,也有奢侈品和从境外贩运来的各种物品。

  契丹人早期的商业活动基本上是以物易物。辽朝建立以后,各种形态的货币逐渐发展。太宗时,汉人聚居的燕云16州沿用五代时的旧钱,而北方契丹旧地仍无金属货币,交易以布帛作为中介物,后来又广泛使用银两。景宗时,朝廷设立铸钱院,开始大量铸造铜钱和铁钱。到圣宗时,钱币在市场上大量使用。但是,辽朝自己铸造的钱币始终不敷使用,商业交易中仍大量使用中原钱币。其来源,一是原在辽朝境内流通的中原旧币,二是宋朝按照和约岁贡的钱币,三是通过贸易获得的宋朝钱币。

  朝廷允许宋朝钱币在境内自由流通,但严格禁止辽朝钱币出境,违者处死。

  辽朝建国时,中原正处于五代时期。后梁、吴越、南唐都与辽朝通过使臣往来交易货物。后唐在边境地区设置固定场所,与契丹人互市。

  后晋与辽朝也有许多贸易往来。

  北宋建立后,辽宋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交易的途径主要有:双方朝廷通过往来聘使定期、定量交换物品;边境地区的榷场贸易;民间的走私贸易。辽宋间的贸易前面已有介绍,不再赘述。

  辽朝与西夏关系比较密切,经济往来较多。辽夏之间常有使臣往来,互相贡赐物品。这实际上是一种官方的易货贸易。西夏使臣途经辽境内各地时还经常与辽人私下交易货物。西夏进贡物品有马、驼、锦、盐、■石、皮毛等,辽朝回赐物品有衣饰、马具、弓箭、酒、果、丝织品等。

  回鹘人居住在辽境者较多,商人往来频繁,官方也通过贡赐交换物品。

  此外,辽与吐蕃、女真、铁骊等也有较多的贸易往来。

  辽朝与高丽之间的贸易往来较多。辽朝在鸭绿江边的保州(今辽宁丹东)设置固定的榷场,与高丽进行贸易。辽朝与高丽还有官方的贡赐关系,高丽定期向辽朝进贡各种金器、纺织品、铜器、人参等,辽朝则回赐各种饰物、马、羊、弓箭和丝织品等。辽朝与相距较远的波斯、大食、日本等国也经常通过往来使臣交换物品。

  (二)西夏经济历程

  西夏是西北党项族建立的国家。党项族是中国古代羌(qiāng,音枪)

  族的一支。羌族有悠久的历史,在远古时期就与汉族的祖先黄帝族有密切的交往,主要在西部地区游牧。东汉时,羌族以青海为中心掳掠汉地,在东汉的军事压力下被迫向西南迁徒。其中一支发羌进入西藏地区,后来建立起吐蕃。另一支党项羌未能在青藏高原立足,在松州(今四川松潘北部)一带游牧。西晋时,鲜卑慕客部征服党项羌,建立吐谷浑国。

  唐朝初年,吐谷浑为唐所灭,党项各部落归附唐朝,其首领拓跋赤辞被赐姓李,为西戎州都督。后来,党项各部不堪吐蕃的强大压力,向唐朝请求内迁。唐朝把党项各部迁往今甘肃和陕西北部地区。内迁后的党项各部仍然过着游牧生活,并且不断到汉族地区掳掠。也是在这个时期,党项各部内部开始分化,奴隶制有所发展。

  党项族长期处在汉人(包括唐朝、五代时的后梁和后唐)、吐蕃人和后来的契丹人的强大压力之下,其发展伴随着复杂的对外斗争和内部斗争。宋朝建立后,党项人归附宋朝,但仍不断侵扰宋朝边境地区。北宋太宗雍熙二年(985年),党项首领李继迁(公元963- 1004年)向辽圣宗称臣。北宋太宗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辽朝册封李继迁为夏国王。从此,党项联辽抗宋。宋朝屡次进攻,均无功而返,还曾使用经济制裁手段,禁止宋境粮食出口和党项人所产青白盐进口。但由于党项人缺粮袭扰宋边,宋境关陇居民缺盐骚乱,宋廷被迫撤销禁令。与此同时,李继迁还向西攻掠回鹘和吐蕃,回鹘和吐蕃依附宋朝对抗党项。北宋真宗景德元年(1004年),李继迁在与吐蕃作战中战死,其子李德明(981- 1031年)继位,并向宋朝求和。两年后,宋夏和议,宋朝封李德明为西平王,同时辽朝也封他为大夏国王。此后,党项向西控制了河西走廊,内部较稳定,农业和商业都有所发展。宋仁宗天圣九年(1031年),李德明死,其子李元昊(公元1003- 1048年)继位,恢复抗宋。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李元昊称帝。此后数年间,西夏三次大败宋军,宋夏议和;击退入侵辽军,辽军议和,形成宋、辽、夏鼎立之势。

  元昊建国时,西夏东临黄河,西到玉门关(今甘肃敦煌西),南迄萧关(今甘肃环县北),北抵大漠,地域小于北宋和辽朝。

  1。封建化过程党项人最初是原始游牧部落,按家族组成部落,不事农业,亦无赋役制度。党项各部落,规模大的有5000余骑,小的仅千余骑。后来建立西夏国家的拓跋氏(后被唐朝赐姓李),是早期党项部落中最强大的。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党项各部落经常向汉族地区去掳掠。除掳掠大量的牛、羊等牲畜和其他物品外,还俘掠相当数量的汉族以及周围其他各族人口。这些人是党项社会中最早的奴隶,一般为部落的首领所养蓄和役使。随着财富的增加和不断的掳掠,大约在唐代和五代时,党项各部内部开始发生分化。部落首领通过主持公共事务和率领征战掳掠,掌握了实际的权力和日益增多的财富,首领的产生逐渐由推选演变为世袭,由首领掌管的财富日益由公共财产变为私有财产。党项人内迁以后,与周围汉人的经济交往增多,党项人常以名贵的党项马换取粮食、武器、工具等物品。奴隶制的经济兴盛繁荣。到北宋初期时,党项社会中主要实行家长奴隶制度。首领演变为专制君主,普通党项人拥有少量私有财产和定期分配的小块土地,奴隶数量增加。这些奴隶的主要来源是:从党项部落所在地区周围俘掠来的外族人,主要是汉人和回鹘人;在当时西北地区盛行的奴隶买卖中购买来的奴隶;党项人因负债无力偿还而沦落为奴隶;党项人因犯罪而被降 身为奴隶。后两种奴隶数量较少,而且党项人因特殊原因降为奴隶往往是处罚性质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暂时为奴,有的终身为奴,有的世代为奴。

  党项人内迁后,定居在陕西北部、河套地区。这里在很早以前就已有汉人居住,农业经济有所发展,社会经济关系也已封建化。党项人定居于此后,生产有较快的发展,除传统的畜牧业以外,还逐渐发展了农业和手工业。大约在西夏国家建立前后,党项社会内部领主封建制度有所发展。从李继迁担任党项首领时起,便竭力模仿汉人制度,政权建设达到相当规模。元昊建国后,仿照宋制建立了西夏官制,社会经济关系发也在更大程度上封建化。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各部落首领、贵族以及党项平民在政治上隶属于皇帝。皇帝在原则上也是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党项王公贵族以分封的形式领有土地,使原来分据各地的大小部落首领转化为从属西夏国家的封建领主。大小领主通过层层隶属关系,形成等级制度。但是,由于西夏初期仍然不断到周围地区,特别是北宋边境地区掳掠,奴隶制度继续普遍存在。

  大约在11世纪末到12世纪初期,西夏的领土封建制度转变为地主封建制度。从西夏建国前后起,党项统治集团内部一直存在着发展封建制度和维持奴隶制度这两种势力的斗争。到西夏仁宗李仁孝(1124- 1193年)在位时期(1139- 1193年),这场历时百年的斗争以趋向封建化的势力获得胜利而告结束。在仁宗的父亲崇宗李乾顺(1083- 1139年)在位期间(1086- 1139年),西夏在宋朝的军事压力下被迫停止对宋朝边境地区的大规模掳掠,俘奴的来源基本断绝。这是西夏奴隶制衰落,朝廷中维护奴隶制的势力在政治斗争中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文宗时制定的西夏新法,完全确立了封建的土地占有制度。此后西夏的土地占有制度,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形式。

  ——国有或皇室所有的土地。早在西夏惠宗在位期间(1067- 1086年),皇室就设有 御庄 、 御仓.在兰州和鸣沙州等地都有 御庄 和 御仓 的设置。这部分土地主要来源于西夏军队的屯田。后来,有相当一部分 御庄 和 御仓 由皇室管理的国有土地转为皇室成员的私有土地。西夏国内的广大闲田旷土也是国有土地。此外,河渠水和设施主要也由国家直接掌握。仁宗时制定的新法规定: 从来就已利用的渠道、土地、水等,永远属于国君和个人所有.这表明,皇帝是西夏国家最大的地主。

  ——贵族和官僚地主所有的土地。党项贵族首领都占有大量的土地,其主要来源有二。一是来自国家的赐予。西夏国家赐予贵族、官员以及其他庶民土地的现象久已存在。但已往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由于长期占有、使用,这些土地在事实上已经属于贵族。仁宗时的新法确认了这一事实,规定这些土地永远属于人所有。这表明,西夏的土地私有制度已经完全确立。二是来自土地兼并以及贵族利用权势豪夺。土地私有制度确立后,西夏朝廷又准许土地自由买卖。所以,贵族、官僚通过兼并扩大土地 占有,是土地私有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西夏时,在其境内的吐蕃首领、回鹘上层人物以及汉族官僚也曾获得一定数量的赐田。

  后来,他们也通过兼并扩大土地。土地私有制度确立以后,官僚地主占有的土地数量愈益增加。

  ——寺院所有的土地。西夏统治者崇信佛教,建立了大量寺庙。上层僧侣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起着特殊的作用。朝廷给予寺庙丰厚的布施,其中包括数量可观的土地。西夏寺院不仅拥有大量土地,还开设质房,向民间发放高利贷。

  ——农牧民拥有的小额土地。西夏还存在着中、小庶族地主和牧主,以及个体的小农牧民。以往,他们只能在分封制度下使用分配来的小块土地。仁宗时的新法规定,土地归垦辟者所有,他和他的族人可以永远占有,并有权出卖。这就确立了普通农牧民的小土地私有制。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他们既可以通过购买获得更多的土地,所拥有的土地也可能被地主兼并。

  随着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土地租佃关系也发展起来。按照仁宗时新法的规定,耕种国家的赐田,应按地亩缴纳一定数量的地租。无地农民耕种地主的土地也当缴纳一定的地租。西夏国家还逐渐实行赋税制度,朝廷和官府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官府的赋税册登录着土地所有者的姓名,民间买卖土地都要呈报官府,以便在赋税册上改换买主的姓名,仁宗大庆四年(1143年),兴庆府和夏州发生强烈地震,朝廷下令家中有人在地震中死伤的人户在一定期限内免除租税。这表明,在仁宗在位时,西夏已普遍推行赋税制度。

  西夏境内有诸多民族,除党项人和汉人以外,还有吐蕃、回鹘、鞑靼等族。这些民族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融入党项社会的程度也不同。其中一部分人被党项人收编,同党项族融合。也有一些人虽然依附于西夏,但实际上处于半独立的地位。有的民族,如鞑靼,在西夏时经常掳掠周围各部,奴隶制度继续发展,而没有与党项人一道逐步向封建制度过渡。

  2。经济状况党项原是游牧民族,以畜牧业和狩猎为生。唐朝时内迁到西北地区以后,受当地和邻近汉人的影响,农业和手工业有所发展,商业活动渐趋频繁。农业逐步发展成为西夏社会的主要经济部门。下面按行业简介西夏的经济状况。

  (1)畜牧业畜牧业是党项人的传统生产部门。党项人内迁以后的很长时间里,仍然过着 逐水草牧畜,无定居 的生活,主要出产羊和马。到西夏建国时,畜牧业仍然是党项人的主要生产部门。

  西夏建国以后,畜牧业继续有所发展,主要集中在银州(今陕西米脂)、夏州(今陕西靖边)、盐州(今宁夏盐池北)及其以北的鄂尔多斯高原、阿拉善、额济纳一带。此外,凉州(今甘肃武威)、瓜州(今甘肃安西东部)、沙州(今甘肃敦煌东)等地也以畜牧业为主。据《金史?西夏传》记载,位于河西走廊的凉州 畜牧甲天下 ,而瓜州和沙州等地 素鲜耕稼,专以畜牧为生.在西夏的北部和西部地区,畜牧业仍然是主业。

  西夏经营畜牧业的主要是党项人、吐蕃人和回鹘人。牲畜品种以羊、马、牛、驼为主,还有驴、骡、猪等。阿拉善和额济纳出产的骆驼数量很多,在北方游牧民族中受到称道。蒙古首领成吉思汗从西夏得到过许多骆驼,使其在蒙古高原广泛繁殖。西夏出产的马大量输往北宋。西夏建国后,兼并了一些传统的农业区,农业有很大发展,牧区可以得到相当数量的粮食,供牧民食用和作为牲畜的冬储饲料,有利于畜牧业的发展,朝廷设置群牧司,专事管理畜牧业。畜牧业在经营方式上有官营与私营之分。官营的畜牧业是西夏朝廷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西夏的山区、沙漠、半沙漠地区,狩猎仍占重要地位。猎获物有狐、兔、鹘、犬、马等。朝廷常以猎获物作为对辽朝和宋朝的贡品。西夏景宗李元昊每次外出征战以前,都要率部狩猎。由此可见,狩猎已不仅具有经济的意义,还具有习武的意义。

  (2)农业农业是西夏的另一个主要的经济部门。党项人从事农业大约开始于李继迁为党项首领时。他提倡垦植,兴修水利,使部分党项人由经营畜牧业转为经营农业。他任首领的后期(即北宋真宗初年),党项人占据灵州(今宁夏灵武)和兴州(今宁夏银川)。这里有大量经过历代屯垦的沃土。农业在西夏经济中的比重逐渐增加。李德明时,党项又占据河西走廊,农业区域进一步扩大。西夏建国后,主要的农业区域有,东部的横山、西部的天都、马衔山一带、兴庆府(原兴州)、西平府(原灵州)、甘州(今甘肃张掖北)、凉州(今甘肃武威)等地。特别是兴庆府和西平府,有良好的水利条件,历代开凿的沟渠甚多。由此可见,西夏的农业区域多数是在多年的征战中占据的汉族农业区域,在这里从事耕作的也主要是俘掠来的汉人。转牧为农的党项人,是在长期与汉人的接触中逐渐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的。

  西夏重视兴修水利,大小渠道数十条,可灌溉耕地近10万倾。这些水利设施,除汉、唐以来汉人陆续修建的以外,还有一些是西夏时兴建的。甘州、凉州靠近祁连山,西夏时修筑沟渠,引融化的雪水下山灌溉农田。李元昊时,在今宁夏青铜峡至平罗修建引黄河水灌溉农田的工程,世称 李王渠 或 昊王渠.由于西夏主要农业区域都是原汉地,农民主要为汉人,农业生产技术与作物品种都与宋朝西北地区基本相同。西夏所用农具有犁、铧、镰、锄、?、鍬、子耧、碌碡、刻叉、碾、碓等,普遍采用牛耕。西夏长期使用宋朝颁发的农历,农作节令与宋朝西北地区无异。兴庆府和西平府等水利发达地区主要种植水稻和小麦,其余地区还种植大麦、荞麦、粟、豌豆、黑豆、荜豆、■(mí,音迷)、青麻子等。蔬菜主要有芥菜、香菜、蔓菁、萝卜、茄子、胡萝卜、葱、蒜、韭菜等,水果和药材也有种植。

  西夏人,包括从事畜牧业的西夏人,多数都以粮食为主食,粮食需求量较大。原有的耕地已不能满足需要。朝廷组织人力在与宋朝接壤的边境地区垦荒,有时甚至派几万人用耕牛开垦,在收获时派军队保护。

  西夏和宋朝常为此发生争执,乃至战争。西夏时经常发生战事,朝廷在许多地区设置 御仓 ,大量收储粮食。但军队的普通士兵往往只能吃到大麦、荜豆、青麻子等。遇灾荒时,普通民众往往常年没有粮食吃,要靠采集野生植物为生。

  (3)手工业党项人在建国以前就已有发达的畜产品加工,主要有鞣皮、纺毛线、织造氆氇(pǔlǔ,音普鲁,一种羊毛织品)、毛褐毡、毯等,产量可观。

  但早期的畜产品加工仍然是畜牧业的一部分,主要由牧民就地加工自己产出的畜产品,专门的皮匠、织匠、裁缝等数量很少。西夏建国后,毛纺织业继续发展,上述毛织品以及以其为原料制作的帐幕、衣服、被单、帽、鞋等,不仅供西夏人使用,还大量输往境外。

  西夏的手工业主要由官府控制的工匠生产。朝廷设立文思院、工艺院、绢织院、金工司、铁工院、木工院、砖瓦院、造纸院等,管理各级的手工业生产。西夏的其他主要手工行业还有:冶炼业。西夏设有冶铁务,管理铁矿的开采与冶炼,并已使用比较先进的竖式风箱。铜器、银器的铸造加工以及鎏金技术也达到较高的水平。

  兵器制造业。西夏常年征战,对兵器制造十分重视。朝廷设置专门的工场,制造弓箭、枪、剑、刀、斧等。西夏铸造的剑在当时号称 天下第一.铠甲片采用冷锻工艺制造,坚滑晶莹,一般箭弩难以射透。

  西夏铁矿资源不足,兵器难以自给,常到宋朝购买兵器,或在宋地买铁打造,再运回国。

  制瓷业。西夏制瓷业有所发展,已能自己烧制一些瓷器,其中不乏有特色的精品,但从总体上看制作水平不高,质量不稳定,不能与宋瓷相比。

  制盐业。西夏盐州有盐池,盛产青白盐,质量甚佳。盐池生产规模很大,使用工匠数千人。青白盐大量输往境外,与宋人交换粮食。

  雕版印刷业,西夏朝廷设有刻字司,专门印制书籍,其中以佛经为最多,有的经书一次散施数万卷乃至10万卷。此外,还刻印文学、法律、医术、日历、卜筮、咒文等书籍,以及大量翻译为西夏文的汉籍,包括儒家典籍、诸子、史传、兵书、医书以及版画等。

  西夏的手工业的发展深受汉人影响。有不少人在西夏从事手工制作,朝廷也曾向宋朝要求派遣工匠。

  (4)货币与贸易西夏建国以前没有自己的货币,国内贸易主要通过实物交换或使用宋朝的货币。景宗李元昊时开始铸造钱币。钱币有夏字钱和汉字钱两类。

  西夏缺乏铜钱资源,钱币铸造量极少,但钱币制作精良,铸钱技术超过辽朝。

  党项人内迁之初,农业与手工业不发达,所需各种物品大多仰仗中原汉地供应,能用以交换货物的物品主要是青白盐、牲畜和畜产品。宋朝为迫使党项放弃对宋境的掳掠,常以禁止贸易为手段施加压力,但民间的私市始终存在。李德明继位后,宋夏和议,宋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宋朝正式准许通市。此后,宋夏贸易随双方关系的变化时断时续。

  宋朝大量购买西夏马匹,后来发展为茶马互市,对宋朝具有重要意义。

  西夏建国后,前期主要与宋朝进行贸易,后期主要与金朝进行贸易。

  贸易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边境榷场贸易。这种贸易形式前面已有介绍。

  和市。和市是在边境地区设置的小规模榷场,主要满足双方边民日常生活的需要。西夏建国前,还曾在边境地区设置定期的集市 会.贡使贸易。西夏每年派遗使臣前往北宋和金朝进贡,并得到相应的回赐。使臣在宋、金境内还与民间商人交易。宋、金给予的回赐比较丰厚,西夏获利甚大。西夏与辽朝之间也进行过贡使贸易,但规模较小。

  西夏输往宋、金的物品,除青白盐、马匹、畜产品以外,还有各种牲畜、玉、甘草、蜜、蜡、麝香、毛褐、柴胡、苁蓉、大黄、红花、翎毛等。青白盐质优价低,宋朝为保证解盐专卖利益,屡次严禁入境,但屡禁不止。西夏所产大黄久负盛名,远销各地。西夏从宋、金输入的物品,主要有茶叶、铁制品、丝织品、香药、瓷器、漆器、姜、桂等。其中茶叶最受欢迎,并用以与西北邻部交易,牟取厚利。西夏缺铁,但辽、金都严禁铁器外流。

  西夏与回鹘、吐蕃等也有贸易往来。中原与回鹘及中亚地区的贸易往来取道西夏,西夏从中收取70%的过境税或承买转卖。西夏建国后,修筑了数十条驿道,贯通全境,贸易往来比较便利。

  (三)金朝经济历程

  金朝是女真族建立的国家。女真人原来居住在长白山和黑龙江流域。在战国时期已见于历史记载,曾被译为 肃慎.女真人原来居住地远离中原,辽代以前的历史情况极少见于文献记载。契丹人建国以后,女真人处于辽朝的统治之下,并确立了 女真 的译名。生活在辽阳一带的女真部落,逐渐接受辽文化,被编入辽朝户籍,称为 熟女真.松花江以北、宁江以东的女真部落,保持本族习俗,散居山河之间从事农业和狩猎,仅向辽朝交纳贡品和交换货物,称为 生女真.大约在辽兴宗时,活动在安出虎水一带的女真族完颜部强盛起来,先后联合其他十余部女真人,组成部落联盟,完颜部首领乌古廼(n3i,同乃)为联盟首领,并接受辽朝加给的节度史称号。此后大约100年间,女真各部之间争斗不已,以完颜部为首的各部获胜,统一女真部落联盟。

  辽天祚帝天庆三年(1113年),为统一女真各部做出重要贡献的完颜旻(m0n,音民)(女真名阿骨打,1068- 1123年)继任联盟首领。次年,辽朝仍加给节度使称号。

  女真各部统一后,完颜旻立即开始向外扩张和掳掠。辽天庆四年(1114年)时候,女真人在与辽军作战中数度获胜。1115年,完颜旻仿照汉族制度,称皇帝(金太祖),建国号大金。

  金朝建国后,继续进攻辽朝。到太祖天辅六年(1122年),金军先后攻占辽朝五京。太宗天会三年(1125年),生擒辽天祚帝。辽朝灭亡。

  随后,金军南下攻宋。天会五年(1127年),金军俘虏北宋徽宗、钦宗二帝。北宋灭亡,形成了南宋与金朝南北对峙的局面。东起淮水、西至秦岭一线以北的广大地区由金朝统治。金朝的统治范围远大于南宋。

  金朝的建国过程不同于辽朝和西夏。女真各部统一后仅十余年,就先后灭亡辽和北宋,成为庞大国家的统治者。而在太祖建国时,女真人还实行氏族部落制;在建国后的扩张中,女真人掳掠大批外族人为奴隶,奴隶制度才获得较大的发展;灭亡北宋后,统治范围大为扩展,居民中有大量汉人、契丹人、渤海人,人数远多于女真人;女真人自身没有发展起相应的制度管理如此庞大的国家。所以,金朝在占领辽、宋地之后,在这些地区仍实行辽、宋旧制,与女真故地有所不同。

  上述情况对金朝的社会经济关系影响极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女真人未能对所统治的广大地区的社会经济关系产生多大影响。在这一点上,女真人远不如契丹人和党项人。契丹人和党项人虽然也深受汉人的影响,并在这种影响下较快地完成了封建化,但仍然能够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在其所统治的绝大部分范围内,推行一种具有本民族历史特点的经济制度,不仅在政治上而且在经济上建立其对被征服者的统治。女真人则几乎完全没有做到这些,而是从一开始就原封不动地保存了被征服者的经济制度。这样做,固然避免了中原等广大地区社会经济关系的倒退,也显示出女真人强大的军事力量与弱小的经济影响之间的巨大反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所占据的地区过于广大,女真人难以将其消化;另一方面是女真人的崛起非常迅速,没有像契丹人和党项人那样,经历一个在较缓慢的扩张中循序渐进、使自身的经济制度逐步成熟起来的过程。其次,女真人在进入中原以后的不长时间里,就实现了封建化。这个过程远比契丹人和党项人短,而且比较顺利。由于女真人没有将其原有经济制度扩大到所征服地区,封建化仅仅涉及女真人,而不像辽朝和西夏的封建化那样,具有更为广泛的全国意义。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女真人的扩张没有给所征服地区的经济造成较严重的破坏。金朝是这个时期存在时间最短的朝代。从建国到灭亡仅不到120年。建国后的大规模军事扩张历时十几年,使中原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又过了若干年,金朝与南宋的关系才大体稳定下来。此后,金宋双方又有若干次南征、北伐。只有金朝中期有较短的和平时期,经济得以恢复和发展。不久,经济发展的过程便被统治者自身的衰败,以及另一个迅速崛起的北方民族蒙古的大举南侵所打断。尽管如此,金朝的短暂统治在经济上仍然有积极的意义。它统一了北方相当大一部分地区,特别是把相当数量的汉人与北方各民族统一在一个政权之下,更大地推动了黄河以北地区和北方民族的经济发展。这是北宋和辽朝都不可能做到的。当然,金代黄河以北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以中原地区经济的衰败为代价的。

  1。战乱破坏与经济重心北移在金朝灭亡北方、占据北方的初期,北方的经济再次遭到严重的破坏,在广大地区内呈现出很长时期都没有出现过的经济凋弊。特别是中原地区,经济蒙受巨大损失,在整个金代都没有得到完全恢复。北方在金朝统治下经济的衰败与南方在南宋统治下经济的繁荣,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南方和北方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江南地区进一步巩固了作为中国经济重心的地位,而在秦汉时曾经是中国经济重心的中原地区则一蹶不振。造成北方经济破坏的原因主要是金军南侵造成的大规模战乱,也有若干其他方面的因素,如北宋和辽朝末年朝廷的腐败,金朝占据中原初年在经济制度上的混乱,以及金朝的残暴统治等。所以,从时间上看,这次经济破坏开始于北宋和辽朝末年,在金军南侵时达到高潮。

  在北宋末年徽宗、蔡京时期,朝廷的腐败达到空前的规模。土地兼并严重,民户负担沉重。在北宋的许多地区,农民不堪重负而弃业逃亡的现象大量存在,农业生产状况已不如神宗在位时,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不再处于巅峰状态。辽朝的情况也与北宋类似。辽朝的经济在圣宗、兴宗在位时达到高峰,道宗(1055- 1101年在位)时开始走向衰败。辽朝末年,统治集团内部倾轧,皇帝怠惰昏庸,民户负担加重,经济较发达的燕云地区 民多流散 ,土地荒废。由此可见,在女真人大规模扩张开始以前,北宋和辽朝就已呈现出中国古代常见的王朝末年的惨淡景象,两个王朝的统治者都已无力改变经济残破的状况。所以,这两个王朝在金朝的大军面前都显得手足无措,不堪一击;金军的南侵得到了一些汉人的鼓动和帮助。

  金军的大举南下无疑是使北方经济遭到严重破坏的主要原因。特别是由于女真人的社会发展程度较低,在发动对辽、宋的统一战争以前没有相应的社会经济的和制度上的准备,金军的南侵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掳掠的性质,对经济的破坏就更为严重。《三朝北盟会编》记载: 虏骑所至,惟务杀生灵,劫掠财物,驱掳妇人,焚毁屋舍产业。 由于金人的残暴入侵,北宋旧地的汉人大量逃亡,中原与两淮地区人口锐减, 民去本业,十室而九,其不耕之田,千里相望.而在北宋时,这些地区都是仅次于江南的富庶地区。在当时的生产条件下,人口的大量散失是对经济的最致命的打击。由此以后金宋之间沿淮水长期对峙,在整个金代,这个地区的人口始终远远少于北宋时,经济无法恢复到原来的水平。

  此外,北方的诸多城市也在金人南侵时摧毁。由此可见,金人南侵对北方经济造成的破坏远远超过了历史上一般王朝更替战争。

  金朝确立了对北方的统治以后,虽然没有把女真族内部的奴隶制度强加于汉人,仍不可避免地对汉人产生一定的影响。特别是在金人占领北方初期推行的严刑峻法,甚为残酷,使汉人不寒而栗,加重了对汉人居住区经济的破坏。此外,各地汉人反对金人统治的斗争以及汉人地方武装的大量存在,也使北方各地在金人统治的初期难以恢复安定。

  虽然金朝统治时期中原、两淮地区的经济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且长期没有得到恢复。但是,中原以北地区的经济在金代却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北方经济的格局发生一定的变化,北方经济的重心开始由中原向北转移到今河北、山西一带。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新变化。

  从金朝中期起,统治的重心便移到中都(今北京)。这里在辽代时曾为南京,是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金海陵王天德三年(1151年)迁都于此,并役使百余万兵士、民夫在辽南京城的基础上加以扩建。为了繁荣中都的经济,海陵王遵从张浩(?- 1163年)的建议,规定:凡四方之民,欲居中都者,免役十年。这项政策吸引了大量汉人迁居于此。金世宗时,为了便利漕运,又利用金口河引永定河水,开凿东至通州的运粮河。章宗时,建成横跨永定河的卢沟桥,便利南北交通。这些措施,使中都很快发展成为与北宋旧都汴京相匹敌的北方重要商业城市,并为其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金朝还采取了向中都及其周围地区大量移民的政策,将中原地区的人口大批向北迁徙,使这一地区的人口迅速增加。据统计,原辽代上京、东京、南京、西京周围25个府州共有人户50。64万,到金代猛增至120。4万户,增长一倍半,使这一地区的人口超过了辽代全国总人口数。这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其一,人口的增加,促进了这一地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其二,大量汉人北迁改变了北方地区人口的民族构成,汉人在这一地区开始居于多数。其三,汉人与北方民族杂居,促进了北方民族的经济与文化进步。这些对北方地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原北宋的淮南路、京西路等地人口都有所减少。这些说明,金朝把以中都为中心的黄河以北地区作为经济的重心,人口逐渐向北集中。

  在金代,中都以及河北、山西等地经济有较大的发展。冶铁业、丝织业、盐业、制瓷业、印刷业等,有的从无到有,有的从少到多,规模和技术水平都超过以往。此外,金代还有一些汉人迁往东北女真旧地,带去许多先进的生产技术和工具。金代东北地区使用的农业器具已与中原基本相同,生产技术在原来极不发达的基础上有长足的进步。

  金代北方经济重心北移,是在政治统一的基础上进行的。仅就北方而言,这种政治上的统一是唐朝灭亡以来200余年间从未有过的。金朝建立以前,北宋和辽朝在北方对峙。北宋时北方经济虽然也有所发展,甚至某些地区还比较繁荣,但都限于河北、山西中部以南的汉人居住区,不可能对宋境以北地区,特别是北方民族居住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辽朝南部的燕云地区居民以汉人为主,契丹人在汉人的影响下逐步实现了封建化,但汉人在辽朝不具有决定性的优势,加上南北阻隔,北方经济不可能成为一个整体。所以,金朝统一北方,消除了诸多政权并存对北方经济发展设置的障碍。自金代起,北方经济的重心首次离开黄河流域,而迁至现在的北京。这在中国经济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金代以后在全国统一的政权下北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准备了条件。

  2。女真族的封建化女真人建国以前,正处于向奴隶制度急速发展的时期。在女真族内部,已经出现因负债不能偿还而卖妻为奴,因犯罪不能自赎而折身为奴,因贫困无以为生而依附贵族为奴等现象。女真各部统一以后,在对外征战中也大量俘掠外族人为奴,按军功分配给将士。随着俘掠的奴隶日益增加,各级军事首领成为大小不等的奴隶主,即女真贵族。

  金朝建立前后,太祖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组织,规定以300户为谋克,以10谋克为猛安。这种组织是在原来的氏族部落组织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军事和社会组织。后来,金朝把收降的契丹人、渤海人、汉人等安置在猛安谋克中,使军队人数逐渐增加。在一些猛安谋克中,外族兵士在数量上超过了女真人。

  女真人的土地制度原为受田制,即土地归国家所有,女真贵族依据人口和占有奴隶、牲畜的数量领受田地。凡占有民25口,牛3头(称为一具)者,受田四顷零四亩。这里所谓民口,既包括具有平民身份的家庭成员,又包括占有的奴隶。

  金朝初年,大规模的作战使女真奴隶主得到大量奴隶和牲畜,对土地的占有迅速扩大,女真故地的土地已不能满足需要。朝廷为此采取了两项措施。其一是限制占田的数量,规定占田不 得超过40具,即160多顷。按照这个限度,一个女真族大奴隶主当拥有耕牛120头,民口千人,其中的绝大多数当然是奴隶。从 拥有土地的数量看,女真大奴隶主要大大超过北宋时的大地主。其二是把大批女真猛安谋克迁往新占领的地区。从太宗至海陵王期间,有数批女真人被安置在中都附近和燕山以南、淮河以北的广大地区,领受大量汉人逃亡时荒废的田地,并侵占了一些没有逃亡的汉人的田地。由此形成了人口的双向流动。一方面是大批女真人南迁,在汉地受田,并租给汉人耕种以收取地租。另一方面是大批被俘获为奴的汉人、契丹人北迁金朝内地(即女真人原居住地),耕种女真奴隶主原来领受的田地。后来,一些猛安谋克户不再返回女真旧地,便把原来领受的田地出租给在那里的汉人耕种。金朝中期世宗大定二十三年(1183年)全国共有猛安谋克户615624户,人口6158636口,其中奴婢1345967口。几乎与此同时,金朝人口总计678万多户,4470多万口。猛安谋克户占总户数的不足9%,总口数的不足14%;奴婢占总口数的3%左右。

  女真人原无赋税制度,太宗天会三年(1125年),朝廷为防备饥荒,命猛安谋克户每拥有一具牛缴纳粮食一石,并要求每个谋克设仓贮存。

  天会五年(1127年),又命内地诸路每具耕牛纳粟五斗。由于这种赋税的征收以牛具为单位,所以称为牛头税。这种税仅限于向女真人征收,汉人地区仍沿袭辽、宋旧制,征收夏秋两税,此外还有各种杂税。牛头税的征收额远比两税低。

  女真人大量南迁到汉人地区,与汉人杂居,便处在汉人封建租佃制的包围之中。在汉人的影响下,女真人的奴隶制和受田制开始发生深刻的变化,逐步向封建制度演变。即使在东北女真人旧地,由于汉人和契丹人的大批北迁,女真人也已成为少数,也在经历着同样的封建化过程。

  到金朝中、后期,就总体而言,女真人完成了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

  这个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奴隶的数量大为减少。到金代中期时,女真人在对外作战中已不再大规模俘掠奴隶,宋金隆兴和议以后,基本上停止了对外作战,奴隶的来源基本断绝,奴隶制失去了发展的源泉。女真人在汉人的影响下,逐渐采取租佃土地的办法,多数中、下阶层的女真人大量出卖奴婢。前面1183年的统计已经表明,奴婢在猛安谋克户中仅占不足四分之一。这就是说,到这时,每四个女真人才拥有一个奴婢,可见奴隶在生产中已不占重要的地位。仍然保留的奴婢,主要集中在皇室、贵族手中。只有极少数大贵族,仍然役使大批奴隶从事生产活动。但这已不是女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此外,辽代遗留下来的头下户和寺院二税户,在金代中期也被放免,成为平民。

  ——普遍实行土地租佃制度。各地女真猛安谋克户多数都不自己耕种受田,出卖奴婢以后,便把田地租佃给汉人耕种。但许多普通猛安谋克户田地数量有限,租佃收入不足费用,生活困窘。世宗时,朝廷曾多次要求女真民户自己耕种受田,不要全部出租给汉人,但又允许地有余而力不足者出租部分田地给他人耕种。这实际上承认了租佃受田的事实。由于猛安谋克户都拥有或多或少的土地,他们实际上已经成为封建地主。当然,如同汉族地主一样,拥有土地不多的中、小地主,生活并不十分宽裕。女真贵族所拥有的土地,也有相当一部分出租给民户耕种。

  金朝初期南侵时,金朝统治者还曾把大量原北宋官田、汉人逃亡后遗留的无主耕地以及荒地等划为官田。除一部分由猛安谋克户领受以外,其余官田由官府租佃给民户,收取地租。金代也出现了贵族、官僚转租官田的现象。年久以后,他们往往把这些官田据为己有。土地租佃关系发展后,拥有大量土地的女真人已与汉族地主无异。

  3。中期的经济发展到金朝中期海陵王(1149- 1161年在位)和世宗(1161- 1189年在位)统治时期,对外征战基本停止,国内局势趋于安定。特别是世宗时与南宋隆兴和议以后,出现了较长时间的和平。在这一时期,金朝基本上完成了向封建制度的过渡,奴隶制度仅剩残余。这表明,女真人作为征服者,已经接受、适应了被征服地区的状况,逐渐融入被征服者的社会之中。经过太宗以后的历次改革,金朝在政治制度、法律等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宋、辽旧法,南侵初期各地制度不统一的局面结束,对汉人的统治趋于和缓。世宗注重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全面兴盛,在位期间出现了一时的经济繁荣,史称世宗为 小尧舜.下面以世宗在位时期为中心,简要介绍金朝的经济状况。

  (1)农业女真旧地原来就是农业区域,农业生产有一定的基础,但农具和农业生产技术都比汉族地区落后。金朝初年女真人大批南迁,不少人仍然从事农业生产。世宗时,朝廷重视农业。后来,朝廷还曾规定,猛安、谋克能劝农耕田者,赏赐银、绢,加官晋级;农田荒芜者,或降级,或受罚,或受刑。

  农业的发展首先表现为户口和垦田的增加。世宗初年,金朝全境仅有300多万户。到世宗后期,已增加到678万多户,4470万口。世宗以后不久,又增加到768万多户,4580多万口。户口的增加,既表明农业已得到恢复和发展,又是农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条件。女真人南迁后,不少以前荒芜的土地得到开垦,垦田面积有所增加。世宗大定23年(1183年),女真猛安谋克户共拥有垦田171万顷。这是一个非常可观的数字,而汉族和契丹族民户拥有的垦田还不包括在内。

  为了清查全国的人口、土地、资财、奴婢等,以核定人户的财产总额,世宗时推行 通检推排 ,类似于宋朝的土地清丈。通过通检推排,有了全国的户口和垦田统计,民户负担轻重不均的情况有所改善,赋税比北宋时有所降低。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金代的作物品种、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与北宋时大体相同。由于在金朝的统治下北方得到了统一,中原汉族地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和工具得以大量传入辽地和东北女真故地,使这些地区原来较落后的农业生产技术得以迅速达到与汉族地区大体相同的水平,各种农具齐全配套。

  这表明,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已开始从过去的粗放经济转变为精耕细作。因此,北方民族与汉族在农业生产方面的差距已在缩小。

  金朝占领的许多地区农业生产都有相当的基础。到金朝中期,除金朝境内的南部地区以外,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已经恢复到金宋战争以前的水平。原宋地的粮食产量在每亩1石上下。水稻的种植范围向北扩展,一些地区的水田达到亩产3石到5石的高水平,超过北宋。

  朝廷每年通过征收赋税得到大批粮食。除用于各方面的开支以外,还在各地设仓积贮。章宗在位期间(1189- 1208年),全为仓廪积存粮食达二、三千万石,足够官兵食用四、五年。由此可见,金朝中期的粮食生产已达到相当的水平。

  金朝重视养马。海陵王末年南侵时,曾征调战马56万多匹,在作战中大部分失散。世宗时增设群牧所,奖励牧马,严禁宰杀和役使。对其他牲畜也采取措施积极发展。到边宗末年,马恢复到47万匹,牛达到13万头,羊87万只,骆驼4000头。在一些地区保有大量牧场。

  (2)手工业女真人建国以前手工业极少,建国后的手工业均以辽、北宋为基础。

  到世宗时,由于大批奴婢获得解放,手工业得到较快的发展。

  ——矿冶业。金朝矿冶业比较发达。女真族在建国以前就已开始冶铁。金朝建立后,女真旧地上京(今黑龙江省阿城南)地区的冶铁业继续发展。原辽、宋地区的冶铁业也有所发展,云内州(今内蒙古土默特左旗)、真定府(今河北正定)、鲁山、宝丰、南阳等地是著名的铁产地,产品以青镔铁较著名。煤(石炭)的开采和使用更为普遍,除用于城市居民冬季取暖外,还用作冶铁、制瓷等业的燃料。金朝对铜控制较严,禁止民间铸造铜器,并把民间原有铜器大量拘括入官,在官营作坊重新铸造。但朝廷对金银的限制较少,世宗初年朝廷准许民间开采金银,官府抽取产品的1/20为坑税;世宗中期又取消坑税,任民间自由开采。

  ——纺织业。金代纺织业继续有所发展。北宋旧地中有许多地方原来就是纺织品的重要产地,号称 衣被天下.金人南下后,在真定、平阳、太原、河间、怀州等地设置大规模的官营绫锦院。各地还分布着许多民间纺织作坊。中都的丝织业居全国之冠,产品 精绝天下.此外,相州产的相缬(xié,音谐)、河间府产的无缝锦、大名府产的皱彀(hú,音胡)和绢、平阳府产的卷子布、东平府产的锦和绢、辽阳府产的师姑布、平州产的绫、涿州产的罗等,都是较著名的产品。

  ——制瓷业。女真人在建国前没有制瓷业,也不用瓷器。金朝建立以后,辽、宋旧地的瓷窑陆续恢复生产,女真旧地也开始建窑制瓷,制瓷业有所发展。主要的瓷器产地有钧州、耀州、真定府等。烧制技术与宋朝大体相同,烧窑的燃料广泛使用煤。瓷窑主要由民间经营,官府在瓷器产地委派 抽分官 收税。

  造纸业和印刷业。金代的造纸业和印刷业在辽、宋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稷山产的竹纸和平阳产的白麻纸都比较著名。官、私印刷业都比较发达。中都、南京(今开封)、平阳、宁晋等是主要的印刷业中心。

  中都的国子监大量刻印经史书籍,发给各地学校,称 监本.平阳府一带民间广设书坊和书铺,并曾刻印宋人书籍,官府在此设有专门机构管理书业。赵城民间集资刻印《大藏经》,共7100多卷,历时20余年。

  金朝刻印的书籍很少传到南宋。宋人称金朝书籍为 北方板本 或 北地枣本 (金代刻书主要使用枣木为材料)。

  火器制造业。金朝初年在对宋朝的战争中就已使用火器,其制作技术来源于辽。后来,火器制造进一步发展,在技术上与南宋不相上下。

  金朝后期制造了名为 震天雷 的火器,在铁罐中装入火药,临阵爆炸;名为 飞火枪 的纸筒枪,可喷射火焰。金朝制造火器在对宋朝和蒙古人的战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造船业。金代内河航运和海上交通都有所发展,造船技术在北宋基础上有所提高,官府作坊制造过大型船舶。为适应北方冬季严寒河道封冰的情况,金人制造了船头有铁制长锥的撞冰船。但从总体上看,金朝的船舶制造技术和造船业规模,都比南宋落后。

  (3)商业女真人原来 无市井,买卖不用钱,惟以物相贸易.金朝初年,辽、宋旧地遭到很大破坏,商业发展不平衡。一些城市和遭战乱破坏较轻的地区商业继续发展,遭战乱较重的地区商业尚待恢复,女真旧地商业处于萌芽状态。到金代中期以后,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逐渐恢复以及各地城市的日益繁华,商业也有所发展,在一些地区呈现繁荣景象。

  金代最大的商业城市是京城中都和南京(即北宋旧都开封)。海陵王将国都由上京迁往中都以后,中都人口猛增,达到近23万户,约百万人。城北设三市,为商业中心。水陆交通也日趋便利,各地货物云集于此,商业日渐繁荣。南京在北宋时就是商业繁华的大都市,金代中期又有所恢复,人口达到23万户左右,仍有百万人。世宗时,大相国间仍每月逢三、八日开寺,商贩集中于此交易,买卖者甚众。

  其他城市,如辽阳府、咸平府、相州(今河南安阳)、上谷等地,也人口众多,街市繁华。到世宗时,黄河以北地区的城市和商业已有胜过中原之势。

  金代城市商业中仍设行,入行商人称 行人 ,行的首领称行头或行领,由大商人兼任,与宋朝情况类似。朝廷在繁华的商业都市设置市令司,监督商人使用的度量衡器,调整市场物价。官府在市场上强行征购所需货物,各地权贵也常常利用权势,胁取各种货物。金中都设有都商税务司,负责征收商税。世宗初年,各地常有商税院务苛留商人的事件发生,朝廷遂下令罢征商税。世宗大定二十年(1180年),朝廷重订商税法,规定金银征收1%,其他货物征收3%。章宗(1189- 1209年在位)

  末年又提高为金银征收3%,其他货物征收4%。金代征收的商税额较少,世宗时中都商税额仅16。4万多贯,章宗时为21。4万多贯。这一方面是由于税率较低、杂征较少,一方面表明商业交易的数额比较少。

  金朝初年未发行货币,只用辽、宋旧钱。海陵王贞元二年(1154年),朝廷开始印制交钞,正隆二年(1157年),开始铸造铜钱。此后,交钞与铜钱并用。交钞是金朝纸币,按面额分大、小钞各5种,使用以7年为限,到期后以旧换新,从章宗继位之初起取消7年期限,改为无限期流通。朝廷设置交钞库,管理印造、兑换事务。海陵王和世宗在位期间,交钞印制量不大,铜钱铸造量也不大,世宗时年铸铜钱仅14万余贯。章宗以后,朝廷大量印制交钞,通货膨胀严重,严重影响民间商业的正常进行,白银逐渐成为民间的主要交换手段。

  金朝与南宋、西夏以及其他北方民族之间的贸易主要通过榷场进行。根据军事和经济等情况的变化,榷场兴废无常。金宋之间的榷场前已介绍过。此外,金朝还在密州胶西县设置榷场,专与宋人进行海上贸易;在绥德州、保安州、兰州设置榷场,与西夏人进行贸易;在北方的燕子城、北羊城、庆州的朔平、洋州的天山、丰州、东胜州、辖里尼要等地设置榷场,与北方其他民族进行贸易。其中以金宋之间的贸易额最大,仅每年输入茶叶就要费银30多万两。从西夏以及其他民族输入的货物以马匹为主。金宋边境的主要榷场为泗州场,世宗时每年收税约5万贯,后来增加到10余万贯。这表明,金朝中、后期通过榷场进行的对外贸易有所增长。

  4。后期的经济衰败金代经济平稳发展持续的时间不长,仅中期,特别是世宗在位时的几十年。自章宗继位(1189年)起的40余年,经济状况持续恶化。

  章宗时,黄河三次决堤,使黄河两岸的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初,黄河在曹州决堤。四年后,明昌四年(1193年)

  六月,黄河又在卫州决堤,洪水冲垮长堤十余处,大名、清州、沧州等都遭水淹,经济损失严重。次年初,都水监丞田栎建议,在黄河北岸开一个口子,引河水流入梁山泊故道,使南、北两条清河分流。但当时北清河大堤久未加固,梁山泊故道居住着屯田军户,加之朝中大臣纷纷反对,此议未被采纳。就在这一年八月,黄河在南京阳武再次决堤,洪水吞没封丘县城,向东南流入梁山泊,又分为两支,一支流入北清河,一支由泗水入淮河。经今天津附近入海的黄河北流完全断绝。这是历史上少见的大水灾,证明田栎的建议是有道理的。决堤后,朝廷急调民夫修补汴河堤防,才使洪水没有浸没南京。这次水灾使河北、河南、山东等地大批农民丧失生命,许多人流离失所,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与此同时,女真贵族和猛安谋克户继续加速向封建地主转变。章宗时,朝廷不得不放宽对女真人出租田地的限制,土地租佃关系的发展更为迅速。女真族是金朝的统治者,猛安谋克实际上是国家的职业军队。

  所以,猛安谋克户转变为地主后,仍然具有不同于汉族地主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他们倚仗权势,收取高额地租,甚至强抢佃户财物,佃户无处申诉。女真人转变为地主后,逐渐接受汉族文化,章宗时,先后允许女真人参加科举考试和与汉人通婚,猛安谋克制度开始趋于瓦解。但是,女真人也因此失去了慓悍善战的习性,猛安谋克的战斗力大为减低。

  与此同时,在金人南下时遭到沉重打击的汉族大地主的势力也得到恢复和发展。他们又能像在北宋时那样肆意兼并土地,积聚财富。贫困农户数量增加,还要承担沉重的赋税,逃亡者日增。承安二年(1197年),章宗不得不下令通检全国物力。经过这次通检推排,籍定全国物力钱为258。6万多贯,比原额302。2万多贯有所减少,其中贫困者减免63。8万多贯,新近富强者增加20。2万多贯。此后,又进行过几次通检推排。通检推排对平均赋役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它只能使土地兼并者多缴纳赋税,并不抑制兼并本身。大地主,特别是女真大地主,依然能够通过各种办法逃避赋税。

  由于灾害频繁,对外战争持续不断,特别是金朝后期蒙古人的入侵,朝廷的财政支出与日俱增,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窘迫局面。面对财政上的亏空,金朝统治者采取了与南宋统治者近似的办法,即括田和增发纸币。

  章宗时,金朝在与北方鞑靼等族的战争中屡次失利,朝廷中有不少人把这归咎于女真屯田户土地太少,无以养赡,因而缺乏斗志。他们主张通过括取民间逃税的田地为官田,分授给猛安谋克户的办法,增加女真人的田地和收入。承安五年(1200年),朝廷准许括籍被民户 冒占 的官田。括田的过程有诸多弊端,所括之田不仅包括确实被冒占的公田,还包括大量私田,有的官员为增加括田数量,竟指使人指控他人冒占官田。不少民户由于失去田产而破产、逃亡。随着北方战争的失利,女真族猛安谋克大量南迁屯田,括田成为朝廷安置猛安谋克户和筹措军事费用的主要手段。

  自章宗时起,朝廷逐渐改变了世宗时慎重的货币政策,开始大量发行交钞,以弥补财政上的亏空。由于交钞发行过多,到章宗承安二年(1197年),民间商人在交易中常常拒绝收取面额在一贯以上的大钞,官府不得不用面额700文以下的小钞兑回部分大钞。随后,朝廷强制推行大钞,规定一贯以上的交易必须使用交钞和银币(当时称宝货),不准用铜钱。

  承安三年九月,朝廷规定,亲王、公主、品官存留现有铜钱的1/3,民户存留一串,其余在10天内换成实物。同时强制发行三合同交钞。但官府只发行,不回收,4年后才准许民户用三合同交钞交税,而且仅限于税额的70%。这种种办法使民户非常不满。章宗泰和七年(1207年),朝廷竟然规定要惩治相聚论钞法难行者 ,不久又规定民间交易必须使用交钞,并惩治因民间不愿接受而不使用交钞的官员。滥发交钞,导致钞价益轻,民间交易难以进行,以至商人罢市,交钞几成废纸。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金末。

  由于流通中的铜钱不敷使用和民间不愿使用交钞,而朝廷又贮存着价值1亿贯钱的金银,朝廷于承安二年正式发行银币,称 承安宝货.这是自汉武帝以来国家第一次正式发行银币。银币与交钞并用。但由于金代民间可随意开采银,民间私铸的劣质银币随即出现,严重影响商业交易,许多商人甚至停止交易。朝廷不得不在承安五年(1200年)底下令停止铸造和使用银币。

  括田和滥发交钞,使金朝后期的经济陷入混乱之中,生产和普通民户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大安三年(1211年),成吉思汗率蒙古人进攻金朝,贞祐三年(1215年)攻取中都,金宣宗率朝廷迁往汴京。哀宗天兴三年(1234年),金朝灭亡。此时,经济已是一片衰败景象。

  六、结语

  宋、辽、西夏、金在中国经济史上处于重要的转折时期。这个转折表现在经济制度、经济发展和经济格局等各个方面。

  在经济制度上,土地私有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土地制度的单一发展方向,土地租佃关系成为农村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形式,从而把国家对土地的占有和对民间土地占有的干预降低到最低限度。在这一时期,土地私有制度不仅在宋朝统治的汉族地区得到广泛发展,而且逐步在辽、西夏、金统治下的北方民族地区取得主导地位,这不仅扩大了土地私有制度的地域范围,而且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土地私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使广大农村社会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

  宋代的社会生产有迅猛的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的发展水平都显著提高。这不仅表现为农业和手工业各部门生产规模的全面扩大和产量的增加,表现为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商业的繁荣,更重要的是表现为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在技术上的全面进步,专业化分工的高度发展,商品生产和货币关系渗透到各个领域,商业性城镇的大量涌现,全国性商业网络的初步形成。总之,农业、手工业、商业及其内部的各个部门,既逐步分化、各自独立发展,又相互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新的、完整的体系。所以,宋代的社会生产同唐代相比,不仅在量的方面有明显的、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在质的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新水平,成为战国秦汉以后中国经济发展的又一个高峰期。随着汉族对北方民族影响的增强,北方民族也开始被纳入这个新的社会生产体系之中。

  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漫长过程也完成于这个时期。在宋朝特别是南宋的统治下,长江下游和太湖流域一带的浙西平原,社会生产高度发展,经济极其繁荣,不仅在中国经济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在当时的世界上也明显地居于前列。在南宋和金时,南方经济的发展和北方经济的萎缩形成鲜明的对比,南方和北方在经济上的差距进一步扩大。所以,就作为一个整体的中国而言,经济的重心已经移到南方。这个经济格局的变化,在中国经济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然而,就在全国的经济重心移到南方的同时,北方的经济格局在金代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就这一局部地区而言,经济的重心由中原移向华北平原。从此,中原地区彻底失去了上千年来在经济上的中心地位,华北平原在经济上的地位日趋重要。这一变化不仅为以后在统一的政权下南方和北方经济差距的逐步缩小准备了条件,而且为北京成为统一国家的政治中心奠定了初步的经济基础。

  在宋、辽、西夏、金时期完成的这些转变,其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或几个朝代经济发展水平有所提高的范围。它们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经济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如果把自秦汉至清末的经济发展划分为发展与成熟两个阶段的话,那末,宋、辽、西夏、金时期就是后一个阶段的开端。其主要标志是,以农业为主、以手工操作为基础的社会生产体系及其相应的制度保证体系已经趋于完善;从对资源开发的深度和广度而言,已经接近甚至几乎达到了古代的技术条件所能允许的最高水平。宋、金以后的数百年,直到清末,中国经济的发展主要是在宋代达到的新高度的基础上,在量的方面继续拓展,无论在制度上、在技术水平上、在总体格局上都很少有明显超出宋、辽、西夏、金时期的重大创新。所以,宋、辽、西夏、金时期在中国经济史上的地位,就在于它勾划出了此后数百年中国经济发展的大致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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