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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史百卷本

第006卷 远古暨三代习俗史

  本卷提要

  人类社会是习俗诞生与发展的温床和摇篮;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都毫不例外地伴生有习俗。本书利用大量考古发掘文献和材料再现了中国远古暨三代习俗——涉及社团、生产、生活、婚姻、丧葬、宗教礼俗等种种历史现象的风貌。透过这些现象,不难发现中国远古暨三代各类习俗历史的主要发展倾向和特点。

  一、远古暨三代习俗概述

  (一)习俗与习俗学

  1.习俗的基本定义

  习俗,顾名思义,是习惯风俗的意思。习字最早见于商代甲骨文,字形作習,上部是鸟羽毛的象形,下部是声符。东汉学者许慎将习字解释为“数飞也”①,即练习或学习飞行的意思,这是习字的本义。习字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在本义基础上又演变出多种重要含义,习惯、习性便是其中的一种。《礼记?乐记》说:“五年视博习亲师”,学者解释其中的习字含义是“常也”。常即经常、惯常。经常、惯常自然成为习惯,这便是习俗的习的基本定义。俗字最早见于西周金文(铜器铭文《卫鼎》等)。《说文解字》说:“俗,习也”。这是用转注的方法来解释俗字的含义,表示俗与习在意义上具有同一性的一面。《周礼?大司徒》疏说:“俗,风俗也”;《荀子?富国》注说:“俗,谓民之风俗也”;《吕览?长攻》注说:“俗,常也”;《周礼?大司徒》注说:“谓常所行与所恶也”。根据以上解释可知,俗的意义与习字相近或相通,确切而言,便是风俗的意思。习与俗连文合并成习俗一词,大约始自春秋战国时期。《荀子?荣辱》说:“是注释习俗之节异也”;《春秋繁露?王道通》说:“人主以好恶喜怒变习俗”;《战国策?赵策》说:“常民溺于习俗”。按古代经史学家的解释,前述文句所见的习俗一词,均是风俗习惯的意义。

  综合前述解释和实际情况剖析,可以认为,凡有一定流行范围,一定流行时间或流行区域的意识行为,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均可称为习俗,这亦是习俗的基本定义。

  2.习俗的实质和内涵

  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千山万水,山民渔夫,万水千山,千家百姓。千城万村,市民乡人。这便是国情人情的历史与现状。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一个时代,一个阶段崇尚一种或多种风气,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的氏族、民族,形成和流行各异的习俗。同一时代、同一地区、同一氏族、民族或家族中的不同政治、经济文化阶层的人群或成员,除了共同拥有一些互通的习俗外,同时也会产生一些互异的习俗。

  倘若纵观一下中国古往今来的世态人情,官风民情,就不难看出,习俗原来是一种无形的但却经常伴随在人类身边的意识行为。无论古代的酋长、帝王将相、豪门贵族、氏族或民族成员、黎民百姓,抑或近现代的国家元首、政府要员、各界人士和普通公民,经年累月,约定俗成,相演相嬗,其一言一行都毫不例外、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一定习俗的制约、影响或支配。古代中国州、郡、县、府、道等等地域划分和南蛮、北狄、东夷、西戎的民族泛称,现代中国的省、市、县、乡等行政区域划分和北方人、南方人、北京人、东北人、老广、老表等等人际称道,诸如此类,无一不包含有很深的习俗缘由。

  ①许慎:《说文解字》,中华书局 1963 年影印本,第 74 页。

  习俗是一种看得见摸不着的意识行为或状态,人类借助它可产生无形的精神和有形的物质。可以说,习俗是一种自始至终贯穿在人类文化全过程的历史和现代的意识行为。无论是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宗教的、人文地理的、文学艺术与科技文化的等等所有社会各部门、学科和领域,都必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行为风气或行业规矩与习惯,这些风气、规矩或习惯,质言之便是习俗。这些习俗公开地或潜移默化地被作用或反作用于各个领域的各行各业,这便构成了习俗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重视习俗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了解、掌握并驾驭习俗的特性,审时度势,巧妙地借助习俗的力量,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或事半功倍的实效。

  习俗与风俗,一般而言,是同一概念的意识行为。所谓风俗,东汉学者应劭《风俗通义?序》说:“风者,天气有寒煖,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俗者,含血之类,象之而生,故言语歌讴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淫也。圣人作而均齐之,咸归于正,圣人废则还其本俗。”①中国现存最早的诗歌总集《诗经》,其体例分《风》、《雅》、《颂》三大类。其中《风》,《诗?大序》说:“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风》分为十五《国风》160 篇,如《周南》、《召南》、《邶风》、《鄘风》等等。研究《诗经》的古今学者根据《风》诗的内涵分析认为,《风》是当时民间流行的诗歌,源于民间,表达的是各地的风情民俗。故《诗经》中《风》的含义,主要是指风俗。《荀子?强国》:“入境,观其风俗”;《礼?王制》:“天子巡狩,至于岱宗,觐诸侯,见百年,命太师陈诗,以观民风俗”;《汉书?地理志》说:“凡民禀五常之性,而有刚柔缓急音声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无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汉书》此段对“风俗”的解释与应劭《风俗通义?序》如出一辙,基本代表了古人对“风俗”一词的理解。所谓习俗,《荀子?儒效》说:“习俗移志”。学者注解“习俗”之意是“习以为俗”,习以为俗即指风俗,故《辞海》、《辞源》均解释为“风俗习惯”或“习惯风俗”。显然,古代学者是将“习俗”与“风俗”的概念和含义完全等同对待的,近现代学者迄今为止也基本沿用和采纳这种传统观点。但从宏观角度而言,习俗、风俗是属于全社会、全民族和各阶层成员的,它们应是代表社风社俗社情或国风国俗国情,而不仅仅是民风民俗或民情。本书使用的习俗概念,尽管是以传统观念为基础,但与传统观念又不能完全划等号,它的外延大于传统的风俗”、“习俗”,其内涵较传统概念更为丰富广泛和博大,即大俗小俗,上俗下俗,官俗民俗,人俗事俗,诸如此类,都统称为“习俗”。

  ①中法汉学研究所民国三十二年版本。

  3.习俗学与习俗学研究

  习俗是人类社会的特殊产物,其与人类社会发生的所有文化现象息息相关。习俗是人类相互间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和与周围事物发生联系后所产生、形成的一种具有团体性、趋向性、习惯性的意识行为,研究这种意识行为的来龙去脉、阐明其内涵的实质与形式,探索其对人类社会活动构成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等等,这便是习俗学。习俗学的基础和主干是传统的风俗或民俗学,习俗学最显著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取材上的百科兼容性,并以此表明其属一门边缘科学的学科性质。习俗学的概念目前在学术界中尚未被明确提出,故确立一个概念明确、意义完全、理论系统化的习俗学,尚有待我国学者的共同努力。

  对中国习俗学的专门研究,有学者认为:“中国风俗,古无专书,惟方志中略有所载,其它散见于古今人笔记者,亦时时有之。顾其书卷帙繁多,非人人所能尽致,非人人所能尽读。是以留心风俗者,每苦无从考证”①。这里的所谓“古无专书”,实际上是指古代没有出现按传统“风俗”概念对全国各地风情民俗进行专题性辑录汇总或研究的书籍。按本章提出的习俗学概念辨识,则东汉学者应劭的《风俗通义》,从书名、篇名和实际内容看,实不失为一本与习俗学研究、介绍密切相关的迄今所知最早的习俗学(风俗学)专著,其可谓首开习俗学专门研究的先河。但由于该书内容主要是对帝王将相和当时名流的行为习俗和事迹进行溯本正源式的阐述,具有相当重要的史料价值,且取材与近现代介绍、研究、风情民俗的专著侧重不同,故学者习惯将此书并入杂史著作内,而不作习俗著作看待。较系统、全面地从史的角度研究我国古代习俗学的专著,则首推张亮采的《中国风俗史》(商务印书馆,1915 年版)。该书作者匠心独具,将从黄帝以前直到明朝的数千年历史区分为浑朴(黄帝以前到西周时期)、驳杂(春秋至东汉)、浮靡(魏晋至五代)、浮靡趋敦朴(宋至明朝)等四大时期,并对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商业、婚姻、丧葬、穿戴、饮食、居室、语言、文字、制度、学风、巫觋、宗教、文学、美术、歌舞、玩乐、道德、门第等级、姓氏、结社、朋党……等等类项进行了专门性的分期断代的论述。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其不失为一本较系统、完善和有创见的研究中国古代习俗史的代表作。继该书之后,1922 年胡朴安著《中华全国风俗志》(大达图书供应社出版,1936 年),1938年商务印书馆出版尚秉和《历代社会风俗事物考》,1966 年台湾省立海洋学院出版周林根《中国古代社教史》,1973 年台湾中华书局出版何联奎《中国礼俗研究》,1978 年台北市正中书局出版胡奚真等《中国的风俗习惯》,1988年巴蜀书社出版邓子琴《中国风俗史》,同年陕西人民出版社推出一套《中国风俗丛书》,1991 年上海古籍出版社推出一套《中国古代生活文化丛书》,同年中国和平出版社出版申士垚、付美琳等编著的《中国风俗大辞典》。以上诸书,是近 90 年来学术界陆续出现的较系统、全面介绍和研究中国古代风俗习惯的主要著作,它们的问世,打破了“古无专书”的沉闷局面,开辟了研究习俗学的道路,奠定了习俗学研究的基础,有意无意地催化、促进中国习俗学的诞生、确立和发展。除此之外,商务印书馆先后出版《中国古代婚姻史》(陈顾远,1925 年)、《中国婚姻史》(陈顾远,1936 年)、《中国妇女生活史》(陈东原,1928 年)、《汉代婚丧礼俗考》(杨树达,1933年)等书,北平广业书社出版《汉代风俗制度史前编》(瞿宣颖,1928 年)、《汉代风俗制度考》(瞿兑之,1928 年),科学出版社 1958 年出版陈垣《史讳举例》,香港龙门书店 1974 年出版庞德新《宋代两京市民生活》……。诸如此类的书籍,则是从断代、分区、分类的角度,对中国古代习俗进行小专题性的探讨、介绍和总结,并与前述专著互相呼应,共同促进了习俗学研究的成立和稳步发展,并丰富和充实了研究中国古代习俗学的方法、手段与内涵。

  ①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0 年影印本,第 1 页,许序。

  较系统全面研究中国古代习俗学的专著虽然出现较晚近,但有意无意、自觉或不自觉地记录、反映中国古代习俗的文字资料却发生很早,且泛见于中国丰富的历代文献中。被称为中国最早的“书”的殷代甲骨文,本是商殷王室占卜祭祀活动的档案记录,“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①,在已发现的十几万片甲骨卜辞中,祭祀、军事活动记录明显占突出地位,但生产、生活活动也不乏实录,透过这些卜辞实录的表层,不难发现,其内涵实质实际上也是种种的习俗实录。先秦时期的群经、诸子著作,秦汉而后的正史、杂史、别史和其他史学杂著、笔记,还有各历史时期的金文、玉书、竹书、木牍、缣帛书、石刻、碑文等等,无论是成册成典的,抑或是杂乱无章、零星或支离破碎者,尽管它们的字里行间极少标出“风俗”或“习俗”的字眼,但却蕴含着丰富的风俗或习俗素材,倘若将它们比作是研究中国古代习俗学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料库,也是名副其实的。

  (二)习俗的渊源流变

  1.习俗的发生与人类社会的关系

  前辈学者认为:“风俗乌乎始?始于未有人类以前,盖狉榛社会,蚩蚩动物,已自成为风俗。”②对这种认为风俗起源于未有人类之前和动物也有风俗的观点,笔者在此不敢苟同。

  习俗、风俗和习性、习惯虽有直接的联系,但它们之间并不能简单地不加分析地划上等号。习性、习惯可以是本能的,即通过遗传基因(生物遗传)获得,也可以通过后天的改造培养而形成;而风俗、习俗的形成,不能说是本能的、先天便已固有的,它们与习惯、习性虽具有根源性的联系,但它们的真正形成尚必须通过人类社会这一关键媒介体。易言之,习俗、风俗是经过人类社会性、团体性固化后的习性、习惯,故其不能简单地与未经固化的习性、习惯同日而语。例如,动物世界中的所有动物,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属于本能的、生物遗存的生存习性,这种习性,也见诸于植物界。由于动、植物界本身不存在社会化的问题,故它们的生存或生活习性只能限定在未经社会性固化的习性概念或范畴内,其与人类社会的风俗、习性显然有着质的区别。习俗是人类社会的特定产物和必然产物,是人类群体组织相互间和与自然界各种物质条件发生关系后所形成的群体习性或习惯。社会性、团体性是习俗、风俗的最重要、最显明的标志,即便是脱离社会生活,与世隔绝的单个人,其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生存习性和习惯,严格而言,也不能称之为习俗或风俗。

  习俗、风俗既然是人类社会的特殊产物,故追溯寻求习俗的起源,毫无疑问,应首先着眼于人和人类社会的起源。

  据现代考古学资料表明,地球上人类(完全形成的人)发展的历史迄今已可追溯到距今约 300 万年前后,而我国境内的人类发展史也至少可上溯到距今约 200 万年之久。人类学家、考古学家、史学家习惯将最早的人类(完全形成的人)称为猿人。猿人从刚刚脱离动物界开始,便是以群体活动作为谋求生存的重要手段之一,故最早的猿人群体在适应自然环境、改造自然条件、谋求生存的活动中所产生的习性和习惯,便是最早的习俗。据此而言,地球上人类习俗的发生史迄今至少已有近 300 万年之遥,而我国境内人类习俗的发生史至少也有近 200 万年之久。人类学家、考古学家也认为,在猿人阶段之前,尚存在“亦人亦猿”的“正在形成中的人”的阶段。这种“正在形成中的人”,是人类的直接鼻祖,可称作人也可称作猿。代表这一阶段的“人”或“猿”,是考古发掘的“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其生存的年代据科学测定在距今 1400 万年前至 400—500 万年前。倘若这种“正在形成中的人”能纳入人的范畴,那么人的历史和习俗的发生史也将随之相应提前;倘若只将这种“正在形成中的人”归属猿,那就应将此一阶段视作是人类历史和习俗发生史的孕育、准备期。

  ①《左传?成公十三年》。

  ②张亮采:《中国风俗史?序例》,商务印书馆,1915 年。

  2.习俗的发展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关系

  习俗是伴随着人类社会出现而出现、发展而发展的。习俗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息息相关和相辅相成,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往往能通过生产工具制作的粗劣和精良中直接反映出来,尤其是在远古时期,这种倾向更为突出。人类学、考古学将人类社会的早期称为旧石器时代,而旧石器时代又至少可区分出早、中、晚三大期。在旧石器时代早、中期,人类尚只会简单地打制出供狩、渔猎、采集活动用的粗糙石器工具,这种低下的加工制作石器的能力或水平,便代表了此时期生产力发展的最高水平。在这种生产力水平条件下,人类过的是栖风沐雨或群居洞穴、集体狩、渔猎动物或鱼类、茹毛饮血、披皮(兽皮)覆叶(植物枝叶)、利用天然物和制作简单的石器工具、使用天然火等等与之相应的原始生活。而在这些所有的原始生活内容中所产生、形成的具有群体性、习惯性的人类意识行为,便构成了人类社会最早阶段的风俗或习俗。到了旧石器时代晚期,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明显的提高,除了继承沿袭早期的传统技术和文化外,人类又逐渐学会了简单磨制石器、在石器上穿孔、制作骨器、贮存天然火种和摩擦取火等新技术,生活和习俗的内容也随之发展得较前期更为充实和丰富。同样,到了新石器时代,随着石器磨制技术的普及应用和技术提高,随着制陶术、农耕业、畜牧业、玉、骨制作业、原始纺织业、建筑地穴式、半地穴式房屋等等新技术、新行业的发生和发展,习俗的内容也发展得更为复杂和丰富。以金属器(青铜器、铁器等)的发明和发展为重要标志的文明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的迅速提高,新事物的频繁诞生,习俗的内容和形式也相应发展得越来越丰富,越来越精采。总而言之,青出于蓝胜于蓝,人类社会越是向前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就越高,习俗的内涵也随之越丰富。

  一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往往能决定一时代社会习俗的基本内容及丰富程度。易言之,一时代习俗的内涵包容及丰富程度,大体也能反映出一时代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高低。习俗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而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则促进习俗内涵的新陈代谢或吐故纳新。当生产力发展水平与习俗的发展相适应时,习俗往往能对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起到加速作用;但当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与习俗的发展发生抵触时,习俗也可能成为生产力发展提高的阻力。故据此而言,习俗即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润滑油、助燃剂,同时也是生产力水平发展提高的锈蚀物和阻燃体。充分认识习俗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这种两重性,是古往今来的统治者所不敢轻易忽视的重要问题,古人说过:礼从宜,事从俗,圣人治天下,立法制礼,必因风俗所宜,其道理便在于此。

  3.习俗的时代性、延续性和地域性

  原始时代有原始时代的习俗,文明时代有文明时代的习俗,古代社会有古代社会的特定习俗,现代社会有现代社会的特定习俗。这种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制约形成的不同习俗内容,便是习俗的时代性。习俗的时代性是绝对的,但也是相对的。绝对者是指晚期的习俗不可能见诸于早期,如殷周时代以青铜器为核心的礼俗不可能见于原始社会时期,现代社会以机械、电气、自动化为核心的各种社会习俗不可能见诸于古代社会。相对者是指早期的习俗往往会跨越时代的界限,为晚期的一个时代或几个时代所相继沿袭,这种沿袭,有可能是原封不动的,也可能是改头换面的。原封不动者通常是内容形式不变,但事实上其在时代文化中所处的主次地位与前期是有区别的;改头换面者则是核心内容不变,个别内容和表达形式却发生了变化。如发生在旧石器时代的打制石器的工艺和方法,在新石器时代中,既见原封不动的技术方法照搬或雷同,但更多的是技术方法的革新应用,且新石器时代的打制石器在应用的广泛性上远远比不上旧石器时代;再如萌芽于旧石器时代晚期的磨制石器的技术与方法,进入新石器时代后蔚然成风,获得了空前绝后的发展,迅速占据了生产工具的主流地位,发挥着其重要的生产作用;而到了殷周时代,磨制石器虽仍见较多的应用,但内容与形式却发生了变化,其在生产领域中所处的地位也明显被诸如金属(青铜)、骨、木、蚌器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所削弱;春秋战国而后,随着铁器的出现和广泛应用,磨制石器便逐渐走向被淘汰的境地。前事后袭,古俗新用,今非昔比,这便是习俗的相对时代性。习俗的相对时代性也可以理解为延续性,延续可能是短暂的(仅流行于一个时期或一个阶段),也可能是较长时期的(流行于两个以上或更长的时期或朝代)。

  同一时代,同一发展阶段,由于地理环境、民族属性的不同所产生的习俗差异,便是习俗的地域性或民族性。地域性、民族性有着很深的人文地理原因,古人说: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习俗,往往构成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文化,而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文化,亦往往反映了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习俗。

  二、社会团体习俗

  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性是人类独具的,人类和人类社会是一起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开端也就是人类历史的开始。人类社会的实质就是人类群体或团体组织的构成。社会团体易言之便是人类群体或团体组织。社会团体习俗指的便是人类在自身发展的历史中所经历、所产生形成的各种维系生存和发展的组团结队(即社会组织)的一般倾向和习惯。

  (一)原始时期的社团习俗

  原始时期即习惯上所说的原始社会,其时间包含旧石器、中石器、新石器等几大阶段,其中在旧石器时代之前存在的“亦人亦猿”阶段,因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诞生形成密切相关,故笔者在本书各章节中将其视为人类和人类社会的准备期、孕育期而逐次对相关的内容进行阐述,据此划定,本书中提到的原始时期的时限均上迄原始群、下至父系氏族公社解体之前。原始时期的社团习俗,指的便是此一大时空范围内人类组群结队的一般习惯或规律特性。据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考古学、人类学资料和科研成果表明,原始时期的社团组织形式曾经历了原始群团、血缘家族公社、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军事民主制农村公社等几种,这些社团组织形式从习俗学的角度看便是社团习俗形式。

  1.原始群团

  原始群是一个专门名词,通常特指从猿到人过渡时期的群体,代表从猿到人的过渡期。现代科学发现和研究成果表明,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群体生存的时期是迄今所知原始群形成和产生发展的时期,其经历的时间约从距今1400 万年前至距今 300 多万年前。

  以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阿法种)为代表的原始群,被不少专家们认为是人类的远祖,亦即人类早期的直系祖先。中国云南禄丰石灰坝和湖北建始高坪已分别发现了这两种古猿的化石,它们的发现表明在我国境内亦曾存在过象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式的原始群。

  人是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人类社会最重要的标志之一便是社会化、群体化、组织化。人类社会发展的前身或雏形是具有一定社会本能的高度发达的猿群,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均是这样的猿群。他们正处在从猿到人的过渡时期,是“正在形成中的人”,为了生存,他们以群体的形式聚集在一起,集体地劳动,集体地生活,集体地与大自然进行抗争。这种集体性相互依赖的组合,构成了最早的原始群体,并初具一定的原始组织意义。从人类社团组织的角度考察,这种原始群或可称为人类最早的社团组织雏型。但严格而言,这种社团组织雏型,组织性尚不稳定,尚未有真正的组织原则和规例,在群体生活中,唯有母子之间的关系较密切,故母权能起到某些作用。

  象腊玛古猿和南方古猿这样的原始群,由于在世界范围内均有一定量的较广泛的分布发现(指化石资料),其在客观事实上构成了一定的发展规律性、习惯性或流行性。故这一组织性不稳定、没有真正的组织原则和规例的最早的社团组织雏型,从习俗学角度审视,其应是人类真正的社团组织习俗诞生、形成的前身或母体,可称为人类社团习俗的雏型。

  原始群这种社团组织和社团习俗雏型发展的必然结果,便是人类真正的社团组织和社团习俗的诞生。

  2.血缘家族公社

  人类社会由原始群发展到最早的原始公社时期,便是血缘家族公社时期。人类学、考古学家或将此一时期称为直立人或能人、猿人阶段或旧石器时代早期。其年代范围大致在距今 300 万年至 20—30 万年前。代表这一时期的中国考古资料主要有云南元谋人化石、山西西侯度文化、陕西蓝田人、北京人等等。

  血缘家族或称为血缘家庭,顾名思义,是由最早的血缘关系所形成的家族集团。血缘家族是原始群生存能力发展到一定高度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诞生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最早的生产关系适应最早的生产力发展的必然反映。血缘家族集团的形成,标志了“正在形成中的人”已完成了向“完全形成的人”的质变过程,标志了人类历史第一个真正社会组织形式的诞生。它是具有较严格意义的人类社会最早的、最原始的社会组织,也是人类家庭发展史上的第一个形态。

  据目前世界范围内的考古资料和研究成果表明,血缘家族组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惯常性或流行性。据此而言,血缘家族组织也是人类历史上体现组群结队习惯或社团习俗的最早形式,故追溯人类社团习俗的渊源,血缘家族组织应是第一界碑。

  据中国学者研究,血缘家族的形成产生,主要是自然选择原则发生了作用。这种自然选择原则,促使最早的人类群体逐步地有意无意地摆脱原始的杂乱性交状态,进而产生了最早的排除长辈与晚辈的相互性交关系,实行族内同辈男女互婚的婚姻规例。在这种最早的、原始的婚姻规例制约下,由同一血缘关系组成家族成员,除长辈女性多少继承并稍有发展地拥有原始群时期母权作用与地位外,其他所有成员均具有相同的生活和生产权利,即族内成员共同生产劳动、共同消费、相互依赖、相互提携,过着共产主义的集体生活。这种由血缘家族生存必需而产生的共产生活方式,事实上是一种共产制公社,故学者亦称为血缘家族公社。

  中国血缘家族公社的组织形式或社团习俗的发生时期可上溯至距今 170万年至 150 万年前的云南元谋人、山西西侯度人时期。从 150 万年前之后到距今 20—30 万年前,施用这种组织形式或流行这种社团习俗的,迄今所知已有陕西蓝田、北京周口店、山西垣曲南海峪、河西坡、许家庙、芮城匼河、河南南召杏花山(南召人)、陕县侯家坡、三门峡市水沟、会兴沟、渑池县青山、任村、陕西潼关张家湾、卧龙铺、辽宁营口金牛山、本溪庙后山、喀拉沁鸽子洞、湖北大冶石龙头、郧县龙骨洞、郧西县白龙洞、安徽和县龙潭洞、贵州黔西县观音洞、桐梓人等等文化人群或地区。

  在中国的古史传说或神话中,流传有高辛氏的女儿和盘瓠结合,生了六男六女并自相婚配的说法。现代的广西、湖南、云南、贵州和四川等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广泛流传有兄弟姐妹互为夫妻的传说。这些古今传说客观上为远古时期血缘家族组织的存在和习俗的流行提供了较直接的佐证,同时也为人们较形象地认识这种组织形式和习俗特点打开了方便之门。

  血缘家族公社是人类历史社会组织形态和社团习俗的第一起点和基础,它的出现和发展确立,是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结果,随着人类社会的向前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血缘家族便不可避免地发生进一步的分裂,其分裂的结果便是孕育和产生新的组织形态和社团习俗,这新的形态和习俗,便是母系氏族公社。

  3.母系氏族公社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氏族,氏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之上的一种具有相当稳定性的早期社会组织,是原始时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人类学、考古学资料表明,氏族从诞生开始便是母系,母系氏族组织和制度是全人类各民族社会发展史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历史现象。母系氏族公社经历了萌芽发生、发展繁荣和衰落解体等几大阶段;按考古学分期,则经历了旧石器时代中、晚期,中石器时代和新石器时代早、中期;就中国人类历史发展的主体情况看,母系氏族公社组织流行的时间约从距今 20—30 万年前始至距今 5000年前后。母系氏族公社作为一种社会基本组织和制度的发生、发展乃至衰败的历史,事实上也是母系氏族公社作为社团组织在建制上的习惯或习俗的发生、发展乃至衰败的变迁史。

  (1)早期母系氏族公社

  在大约距今 20—30 万年前至距今 1 万年前左右,中国历史便由旧石器时代早期的直立人阶段顺序进入旧石器中、晚期的智人(亦称古人、尼人)、新人阶段,血缘家族公社组织也渐变为母系氏族公社组织。

  血缘家族公社组织向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演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原始社会史由此进入一个极为重要的崭新阶段。母系氏族组织从血缘家族组织中的裂变或分化,即母系氏族组织的萌芽或初现,学者或认为是在距今约 20—30 万年前至 5 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中期。而从距今 5万年前至距今 1 万年前左右,母系氏族公社组织获得了初步的发展,考古学文化也从旧石器中期进入晚期阶段,对从旧石器中期至晚期诞生并有所发展的母系氏族组织,学者或称作早期母系氏族公社。

  早期母系氏族组织的形态或形式大致有两种:一是两个相邻而居的血缘家族,受自然选择原则的支配,通过相互间的族外群婚,构成了原始的母系氏族组织雏型;二是从一个血缘家族中分裂出两个小集团,即两个半边或称两分组织,通过两个集团间实行集团外的群婚,从而构成具有真正意义的母系氏族形态。以上两种组织形态,是当时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基本单位,他们所共有的明显标志是:有共同的女系(母系)祖先,子女从母居,世系按女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共同劳动和分配享受劳动产品,女子在生产和经济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组织形态亦基本能保持其稳定性。

  据考古资料,中国境内实行过早期母系氏族制度或流行这种社团习俗的古人类或古文化遗址,迄今所知已为数不少,粗略统计已达数十处,如广东马坝人、湖北长阳人、山西丁村人、广西柳江人、北京山顶洞人等等。

  (2)发展繁荣及衰落期的母系氏族公社

  从距今 1 万年左右的中石器、新石器早期始至距今 5000—6000 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期止,母系氏族公社组织进入了大发展的繁荣期,到了距今 5000年至 4000 年期间,随着新的氏族形态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诞生,母系氏族公社组织便逐渐走向衰落和解体。

  发展繁荣期的母系氏族公社组织形态,除保持早期的有共同女系祖先、母居制,世系为母系、财产按女系继承,共同劳动、分配、女子在生产经济上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等等基本特征外,并发展出在婚姻制度上的对偶婚,在丧葬上的族墓地等新特色和新内容。

  衰落期的母系氏族组织,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新的组织形态出现所带来的冲击,其组织形态的部分特征除了转移、溶合到新的形态中外,绝大部分特征均已名存实亡,为新的父系组织形态所削弱并取代。

  考古发掘和研究的成果表明,发展繁荣期至衰落期的母系氏族组织规模,已不是早期的、简单的两邻或两分组织,它们在两邻、两分组织的基础上,通过自然选择原则,已进一步分化发展出若干的母系家族大、小集团,又逐渐发展成规模更大的氏族集团。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其规模可谓是盛况空前,呈现出在全国范围内到处开花结果和星罗棋布的流行发达态势,并以此构成了规模宏大的母系氏族社会。

  迄今为止,经考古发掘揭露和研究证实的属此阶段的中国古文化遗址,其总数已逾千处,因篇幅关系,在此无法一一列举,其中重要者主要有: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宁夏、西藏、新疆和广东等地发现的细石器文化,以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以陕西半坡、河南庙底沟等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文化,以及其它地区同一时期的原始文化等等,也都是属于流行此期母系氏族组织习俗的主要文化遗址。尤其是辽宁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女神”庙、“女神”像的出土更突出地说明了母系氏族制的问题。

  关于母系氏族组织的存在和流行,在中国古文献中有不少传说。《庄子?盗跖》:“神农之世,卧则居居,起则于于,民知其母,不知其父。”类似的记述,亦见于《绎史》、《白虎通》、《吕氏春秋》、《春秋公羊传》、《路史》注、《汉书人表考》、《帝王世纪》、《史记》、《三代世表》诸书中,这些传说,为研究认定中国古代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存在提供了重要的旁证。

  从社会发展史的总体情况看,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母系氏族制逐渐被父系氏族制所取代。但从个别现象观察,这种制度并未完全消亡。据史籍记载,从殷周时期直到近现代,在中国的少数民族中,仍可见到母系制习俗流行的残余。

  母系氏族公社的发展,导致了母系氏族社会的出现和发达繁荣,而社会生产力的大发展,则是其发达繁荣的催化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适应原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发展的时代需求,男子逐渐在各经济生产部门显示出其重要作用并占据主导地位。这样便使原来的母系制与生产力发展产生不相适应的矛盾,故当务之急,改善原始社会传统的组织结构和社会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便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发展潮流。历史潮流,浩浩荡荡,其结果便是旧有的母系氏族制度迅速解体,走向衰亡,而新兴的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父系氏族公社制度崭露头角,逐渐走入发展的坦途。

  4.父系氏族公社和农村公社

  从距今 5000 年前后的新石器时代晚期起至距今 4000 多年的夏王朝诞生前后的金石并用时代止,中国原始社会的母系氏族公社组织便逐渐被父系氏族公社组织所取代。

  母系氏族公社向父系氏族公社的蜕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原始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出现分工后男子逐渐占据生产主导地位的必然结果。父系氏族公社在组织上最显明的特点,便是在血缘组织纽带上改女系为男系,故从这种意义上说,母系氏族公社组织是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基础,而父系氏族公社组织是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蜕变与发展。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基本单位是父系家族公社,或称家长制家庭公社和父系大家族。父系家族公社是父系氏族公社最基本的分子,父系氏族公社则是家族公社的汇拢或集合,即若干父系家族公社的总和构成了父系氏族公社和父系氏族社会。父系氏族公社或社会的明显标志或特点是:第一,男人占据生产和经济领域的主导地位,执掌氏族组织的最高权力,女子处在从属、辅助的地位;第二,世系按男系血缘计算,氏族男性成员的子女均留在本氏族内,女性成员的子女也不再属于母系的氏族,继承权移归男性;第三,婚姻从母系时期的较松弛的对偶婚逐渐演变成具有独占同居,稳定持久的一夫一妻制;第四,社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出现剩余劳动产品和分工、交换行为,出现贫富和私有制以及奴隶制的萌芽;第五,在男系氏族内公有共耕土地,同享劳动果实和产品;第六,崇拜男性祖先和出现以男性为主的丧葬习俗。

  据考古发掘,陕西华县泉护村,西安客省庄龙山文化遗址和屈家岭文化遗址先后出土了陶祖(陶塑男性生殖器),齐家文化也发现有石祖。陶、石祖是原始时期的一种崇拜象征物,陶、石祖的出土,说明了崇拜男性祖先的习俗业已发生,从而进一步表明龙山文化、齐家文化时期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阶段的问题。山东大汶口墓地的中、晚期墓葬,曾发现八座男女合葬墓,此类墓随葬品丰富,死者年岁相当,显然属夫妻关系,故被认为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已经出现,父权制已经确立的重要例证。除此之外,属马家浜文化崧泽类型的浙江吴县草鞋山遗址,也发现两座男女成年合葬墓,墓葬亦明显表现出男尊女卑的倾向。甘青地区齐家文化发现的成年男女合葬墓,一般是一男一女,个别是一男二女,下葬时男子葬式均是仰身直肢,女子葬式均是侧身屈肢面向男子,死者的关系是夫妻,整个埋葬透露出一种尤为强烈的以男性为主的倾向,显然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出现,父系氏族社会确立的直接表白。齐家文化发现的两座殉葬墓,均是一女性为一男性殉葬,则更是父权制时代男性对女性奴役的真实写照。另外,在其它地区考古文化中,也非常普遍地发现相当于中原龙山文化时期前后的墓葬,已出现明显的随葬品多寡不一或男尊女卑的现象。诸如此类的考古事实表明,中国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发生可上溯到距今 5000 年前后的山东大汶口文化中期,自此而后至距今 4000 多年夏王朝诞生前后,实是父系氏族组织习俗的主要发展流行期。其中涉及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山东大汶口中、晚期文化,山东龙山文化,黄河中游(陕、晋、豫)龙山文化,豫北、河北地区龙山文化,甘青宁地区马厂、半山和齐家文化,长江流域屈家岭、青龙泉三期、马家浜、良渚文化,四川三星堆早期文化,江西山背文化,广东石峡文化,福建昙石山晚期文化,以及云南、广西、北方地区、西藏、港台等地的新石器晚期至金石并用时代文化。

  父系氏族公社是由男系血缘构成的组织,社会生产、生活和政治的发展,使其原来大多呈散兵游勇式的各个独立的氏族组织,必然走向相近血缘或相邻地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氏族进行最原始的合并和联合,合并的结果便是产生氏族部落,产生以地缘为纽带的父系氏族农村公社。父系氏族部落或农村公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私有制的膨胀,占有、攫取心的出现,掠夺和维护矛盾的激化,这样便产生了部落联盟,部落联盟易言之便是由有血缘关系的或相毗邻且利害关系一致的部落结成的部落联合组织。这种组织是原始社会时期规模最大的组织,组织的主要职能通常是联合进行袭击敌对部落或抗拒外来侵略者的军事行动,行动的决策由联盟中的各个部落联席民主议定,即实行军事民主制。

  据发掘和研究成果表明,中国从公元前 2000 多年的龙山文化时期始直到夏王朝建立止,社会组织的发展经历了父系血缘单独的公社组织、联合的部落或农村公社组织、联合的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公社组织等阶段。

  关于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的父系公社组织,考古材料和文献资料都有较明显的表露,在考古发掘中,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晚期墓葬、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和浙江杭州湾地区的良渚文化等等墓葬,都毫不例外地发现贫富悬殊、优劣显明的随葬现象;河南龙山文化一些遗址中灰坑(窑穴)、房基和水井中发现的尸首分离,河北邯郸涧沟发现的乱葬坑和房址中的人头骨,齐家文化中发现的带奴役性质的人殉,以及龙山文化、良渚文化诸遗址发现的各种玉石、木皮质的鼓、磬、钺、琮等等随葬品,都是直接说明父系氏族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公社组织习俗存在和流行的重要证据。

  中国古籍如《史记?五帝本纪》等有关黄帝、炎帝、共工、驩兜、三苗和尧、舜、禹等等传说,也明显是有关中国古代父系氏族部落联盟或军事民主制公社组织习俗的反映,尤其是尧、舜、禹禅让的传说,显然是对军事民主制习俗的一种绝好说明。

  父系氏族部落联盟发展到夏禹时期,军事民主制的制度开始动摇并发生质变,从禹开始,原来的民主议事、民主推举部落联盟首领的传统习惯,蜕变为同一家族(庭)即家天下的世袭制度,从而为阶级社会的王位世袭制奠定了基础。考古发掘发现的龙山文化晚期城堡,便是这种家天下开始出现的一种写照。

  (二)夏商周三代的社团习俗

  夏商周的社团习俗,当以国家组织习俗为代表。从夏启开始,中国的传统氏族组织开始进入了国家组织阶段,这种国家组织是在部落联盟父系制的基础上直接产生的,其重要的特征是:由原来的氏族首领(联盟首领)变成国王;国有的领土比氏族部落联盟时期更为广阔;同一国内的人群既包含同一父系血缘的氏族或氏族联盟集团,也包括不同父系血缘的氏族成员,但均以同一国号为标志;社会上形成贵族、平民和奴隶阶层;王位、贵族爵位实行家天下式的世袭制;并形成大国征服小国、小国依附或臣属大国、大国国号代表王朝的国家组织习俗。其中王朝组织制度的出现,是国家组织习俗出现的最重要的标志。国家组织习俗的内容显然比氏族社会时期更丰富多彩,其中最重要者有聚落形态,官吏建置,军队组织和刑法制度以及其它带团体组织性质的习俗等等。

  1.聚落形态和社会组织

  夏商周时期的聚落形态,从局部角度看,是以原来的氏族部落联盟或地缘农村公社为骨架的。通常而言,一个小国构成一个聚落,一个聚落包含若干血缘和非血缘集团或农村公社,一个小国拥有一定的领土范围或血缘相近、地缘相近的人口。从总体情况看,在若干小国聚落中必有一个领土、人口均占绝对优势的大国聚落,若干小国聚落在政治上服从和臣属于一个大国聚落,并共同构成以大国聚落为主体的大国王朝,每一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是国王,大国聚落之王是小国聚落联合体中的王中之王或王朝最高代表,王位采用世袭制,社会组织至少出现贵族、平民和奴隶等阶层,而在贵族和平民阶层中又包含若干不同的家族、家庭。

  夏王朝时期,姒姓的夏族首先形成当时最大的夏国聚落,率先成为其它小国的统治者和夏王朝文化的代表国及最高权力的执掌国。其聚落文化政治中心则建立在河南西部和山西东南部一带,即考古发现的二里头文化的主要分布区和文献所说的“夏墟”。在夏王国聚落之外,同时并存着若干已从氏族形态过渡到国家形态的小国聚落,这些小国聚落以政治臣属、经济上基本独立、文化上相互交流的形式与夏王国聚落缔结关系,形成一个强大的同心圆或向心式的夏王朝国家或社会组织形态。《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当禹之时,天下万国”,《墨子?非攻下》:“古者天子之始封诸侯也,万有余[国]”,《左传?哀公七年》:“禹会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淮南子?原道训》:“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上述传说表明,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晚期,至少在黄河流域一带便已分布着诸多大大小小的部落,足有“万国”之多,万国显然有溢美夸张的成份,但用其表明数量之多则基本上是符合历史事实的。夏禹之时的“万国”,恐怕尚处在部落文化时期,至夏启建国出现中国第一个国家聚落组织后,受夏国的影响和当时社会生产力普遍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急剧变化,原来的“万国”部落也逐渐先后完成了从部落形态向国家形态的转变,成为具有真正国家组织意义的夏王朝属国。《尚书?禹贡》:“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的记载,既是对夏王朝与诸侯属国关系的介绍,同时也是夏王朝时期夏王国与诸侯万国聚落状态的一个特别反映。在夏王朝时期,与夏王国同姓的诸侯国有有扈、斟寻、斟灌等国,其它大部分都是异姓的诸侯国,这些诸侯国,部分是自我完善发展起来的小型国家组织,有的则是被夏国征服后分封的,被分封者,有的是夏国的功臣或同姓,有的则是被夏王国所征服的原来部族首领,商族和周族在先公先王时期,也曾是夏王朝时期被分封的异姓诸侯国族。

  商王国原是夏王国辖属的一个地方王国,从商汤开始,商革夏命,商王国以后来居上的大国聚落取代了夏王国,故商王朝的聚落形态也是与夏王朝相类,以商王国为都邑中心的大国聚落,其余均在不同的地缘上或承袭或新封为臣属诸侯国。有区别的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商王国的聚落形态规模(即中心聚落区)要比夏王国聚落大得多,水涨船高,通过不断的“大鱼吃小鱼”的兼并活动,诸侯王国的聚落规模也大都比夏王朝时期要大,从而形成了由商朝开创的大都大邑聚落形态。《战国策?齐策》:“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后汉书?郡国志》:“(禹)涂山之会,诸侯万国,汤武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吕氏春秋?离俗览?用民篇》:“当禹之时,天下万国,至于汤而三千余国。”从表面上看,商汤时领属的诸侯国远不如夏禹时,其王朝势力威慑似乎要比夏王朝小,但实质上汤时的所谓三千余国是对禹时万国兼并的结果,是大都大邑聚落形态取代大都小邑聚落形态的必然结果。从发展眼光看,诸侯王国数量的减少,更有利于王都聚落对属国的领导支配和管理,故早期的国家聚落组织从小到大,从分散到集中,是集权国家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国家聚落组织发展的一个重要进步。商朝诸侯国,文献记载通常以国相称,如杞、鄫、葛、黎、鬼侯、崇、鬲、巢、韦、顾、昆、吾、三稷、薄姑、奄、周、彭、庸、蜀、羌、髳、微、卢、濮、孤竹等等;安阳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则以方相称,如土方、邛方、鬼方、亘方、龙方、羌方、御方、尸方(夷方)、印方、马方、井方、黎方、祭方、基方、大方、冉方、兴方、旁方、 方、羊方、盂方、苦方、蛮方、林方、徐方,对个别诸侯国,甲骨文则直呼国号,如蜀、周、楚。商朝的诸侯国,在文献和甲骨文中所提到的,大都是与商朝发生过纠纷、战争和合作关系的少部分方国。商朝的诸侯方国聚落,与夏朝一样,基本上都属于国家聚落组织,这些聚落有的是商族同姓分封国,但大多数均是异姓分封和世袭地缘聚落王国。这些聚落国家组织,与夏朝的甸服、侯服、绥服、荒服和西周时期的甸服、侯服、绥服、荒服差不多,他们亦以服的关系尊商王为王中之王和尊商国为王国中之最大王国,诸侯王国“莫敢不来享,莫敢不来王”①,恩威兼施,是商王朝维持其王国统治地位,维持其与诸侯国君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群星拱月,则是商王朝时期国家聚落组织在形态上的一个重要特点。

  西周时期的聚落形态,是商王朝时期国家组织形态的延续与发展,据中国古代文献记载,武王伐纣推翻商代王朝建立西周王朝后,为了巩固新王朝的统治地位,首先在商王朝遗留的诸侯国家聚落形态基础上,采用了分封办法最大限度地进行聚落大更改或大换血,但这种更改或换血只是人员或地缘大小的变动,而群星拱月式的国家聚落形态和王权组织形态仍春风依旧。为了笼络人心,从武王到成王时期,周王室对商代遗臣,五帝后裔,功臣谋士,同胞兄弟,同姓家族,亲戚子弟等进行了空前的国邑大分封,对这种大肆封国的行为,《史记》和《左传》等书中均有较详细的描述。这种大分封,其目的正如《左传》所说的是“封建亲戚,以蕃屏周”,或“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是加强臣属小国聚落联系与管理,强化王朝集权的有效措施。西周时期聚落形态,从总体结构看是与夏、商王朝基本一致的,稍有区别的是,夏商时期的诸侯国家聚落通常以异姓为主,即地缘色彩较浓厚,同姓封国也有,但占比例不大;而西周时期的诸侯国家聚落,显然是以同姓、同宗、亲缘成员和功臣谋士封国为主,即注重血缘、人缘因素,传统的地缘世袭异姓方国只是一种陪衬。这也可以说是西周王朝在国家聚落组织生成上区别于夏商王朝的一种时代风尚或习俗。

  2.官僚组织

  官僚是国家组织的产物,是国家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之一。官僚本身也是一种组织形式,官僚组织是国家组织中政权的维护者、体现者和权利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官僚机构也即国家政权机构,官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组织。不同国家、不同时代,往往有不同的官僚组织或机构,但早期的官僚制度又往往可以被晚期所沿用,早期官僚组织是晚期官僚组织的基础,晚期官僚组织是早期官僚组织的继承和发展。

  中国的官僚组织机构和制度,伴随着夏王朝国家组织的出现而出现,二里头文化发现的宫殿居址和大中型墓葬,是与官僚组织习俗密切相关的遗迹,它们证实了夏代出现国家组织和官僚贵族组织的问题,夏代的官僚组织情况据目前的发掘资料尚无法详明,但据文献记载则可勾出其大致的轮廓。

  ①《诗?商颂?殷武》。

  《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是一则记录夏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的誓师词,词文中谈到的王、六卿、六事之人、正、三正、左、右、御、御正等,均是夏王朝的各级官员。王是最高统治者指夏启,六卿的地位很高,常在王的左右,并直接参与谋划国家大事,其大约相当于后世的卿士;正是官吏的通称,三正,泛指诸大臣、官长;左、右则大约是军队组织中的基层指挥官,御正是战车上负责驾马的指挥官。

  《吕氏春秋?先识览》:“夏太史令终古,……”

  《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居薛,以为夏车正。”

  《左传?哀公元年》载:少康曾为有仍氏牧正,后逃奔有虞为庖正。

  以上记述的太史令应是史官,车正是负责制作马车的车官,牧正是负责放养家畜的牧官,庖正则是厨官,此外《左传》引夏书的言语中,尚见到官师、道人、工、瞽,啬夫等,也被认为是夏朝的官吏之名。

  商王朝时期的官僚组织建置,从已掌握的材料看,要比夏王朝庞大得多和明确的多,其各类级别不一的官职大致有相、卿士、三公、史、卜、祝、邦伯、师长、大师、少师、各种小臣、尹、多尹、族尹、多射、多马、多工、侯等等。卿士、相是商王朝朝廷命官中最高的官僚阶层,属大贵族,他们是直接将后王、君主的命令、意旨颁布下传的人,是后王、君主的最高辅佐官。卿士一名在《尚书》的《微子》、《洪范》、《伊训》等篇中均有载录,《诗?商颂?长发》、《竹书纪年》、《国语?楚语》中也见其踪,如《竹书纪年》:“殷仲壬即位居亳,其卿士伊尹。”卿士是商朝最高官僚组织的一种泛称,而不是官阶的确指,它相当于夏朝的六卿。在卿士阶层组织中,相的地位最高,相是相辅佐王的意义,相常随商王出入,是协助商王部署国家重要活动、商议谋划国家大事、辅佐商王统治国家的最高朝廷命官,相当于后世的丞相。《尚书?君奭》:“在昔成汤即受命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在太甲时则有若保衡,在大戊时,则有若伊陟、臣扈,格于上常,巫咸乂王家,在祖乙时,则有若巫贤,在武丁时,则有若甘盘。”这里列举了从成汤王至武丁王商朝历代的名相名单,其中汤相伊尹,以往学者亦多认为与保衡实为一人,其为相历汤、外丙、中壬和太甲共四代。但从此段记述看,保衡是太甲的相,若伊尹与保衡同为一人,行文就无必要前称汤相伊尹,后称太甲相保衡,故两人似不可以合二为一。除上举商代诸相外,商代的相见于文献记载者尚有仲虺、傅说,在成汤王时伊尹为右相,仲虺为左相。还有傅说,傅说是继甘盘之后而被武丁任用的相。如此,商代的相据目前资料所知,至少有伊尹、保衡、伊陟、臣扈、巫咸、巫贤、甘盘、仲虺、傅说等九人。三公,据文献记载,商朝只有伊尹、傅说、文王、九侯(鬼侯)、鄂侯等五人被列入三公之列。显然,三公不是一种官职专称,而是一种对官阶达到卿士一级,德高望重者的特别尊称,与西周而后的公或三公涵义不可同日而语。从上述五位列入商朝三公的人物情况看,伊尹、傅说均出身卑微,以贤能受破格重用并成为一代名相,伊尹相汤伐桀而使商朝得以王天下,武丁举傅说为相,而使晚商得以中兴达到繁荣的巅峰,他们对商王朝的贡献,不能不说是鹤立鸡群,其功至伟。文王、九侯、鄂侯均不是商王朝的朝廷命官,而属地方诸侯或邦伯,其实际地位亦相当于卿士阶层。在商王朝统治时期,西伯文王统治的周,鬼侯、鄂侯统治的鬼方、鄂(楚)国,恐怕都是商王国得天下和治天下关系最密切、最重要的诸侯盟国,商王国通过他们来牵制其它诸侯属国,故文王、鬼侯、鄂侯事实上对商王朝的建立和发展大业也是屡建功勋的。对这些功勋卓著盖世而又非商王之同姓人物,鉴于他们的官位已相应达到商王朝的最高层次,为示表彰,特尊他们为三公,以示与其它具同一层次官位的人物相区别,同时三公也可能带有世袭爵位的含义,使这些原来出身卑微或非王姓的功臣,自此而后可世世代代受商王室的荣宠,永享富贵荣华。西伯文王恐怕正是利用商王朝对他的这种特别恩宠和机会,迅速积蓄实力,最后为其子武王奠定雄厚的灭商基础。史,是商代负责记事掌书的中小官吏。卜是专事占卜的官吏。祝是拟写、宣读祭祀活动中祝词的官吏。师长,是商代军队中的武官,或认为是武官之长,即军队中最高级的官吏。邦伯,是商王朝对诸侯盟国首领的称呼之一。大师、少师,大约是负责音乐、礼乐器的乐师或主管官吏。臣、小臣、有臣、多马羌臣、马小臣、小耤臣、小丘臣等等,这种官职,大多是指一般下级官吏,如小众人臣是主管众人的小臣(小官),小多马羌臣是主管名叫多马羌的羌民官吏,马小臣是主管养马或御马的官吏,小耤臣主管农田耕种,小丘臣主管营丘居住;个别小臣则地位显赫,相当于后世的朝廷大臣。尹是长或长官的意思,尹大多属中级官吏,个别可能属大贵族,尹、族尹、多尹,大体均是家族或基本生产单位、生活团体的中级行政长官。多马、多亚、射卫,则是商代的武官,多工大约是管理手工业生产的官吏。侯与伯相类,均属商代诸侯国中之首领。

  西周时期的官僚组织较之商朝又有了新的发展,组织队伍和制度更趋完善。西周的官僚组织已出现内服和外服的区别,《尚书?酒诰》:“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西周《大盂鼎》铭文载:“佳殷边侯田雩殷正百辟”,此两条记载互相引证,说明西周时期确已存在官僚制度上的内外服制。所谓外服,是指被分封在王畿范围之外乃至边远地区的贵族、侯伯;而内服则是指王畿内中央任职的各级官吏。西周的官职除内、外服之别外,尚有泛称和实称之别。泛称是一种笼统的称呼,如三公、卿事寮、三事、四方、卿士(六卿)、三左、三右、五官、三有司等等。三公,是指太师、太傅、太保等内服官;卿事寮,泛指周朝政府中大小内服官,因为以卿士(六卿)为首的朝廷命官本身带有很多各事专职的僚属,故便将朝廷中大小官僚统称为卿事寮;三事,是政务官、事务官和地方官,政务、事务官属内服官,地方官属外服官,三事亦即《尚书?立政》中的“准、夫、牧”;四方(四方令),指周王国王畿以外周围的四方诸侯和方国部落,属外服官;卿士,又称六卿,是朝廷命官中官阶最高官吏,它包括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在西周铜器铭文中,太史、太祝、太卜又称为三左,太宰、太宗、太士又称为三右,均属内服官;五官,是指司徒、司马、司空、司士、司寇等内服官;三有司则是指五官中的前三者。实称便是指泛称中所含的各类具体职司;三公中的太保、太师,居于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的地位,拥有极大的权力,是官僚组织的总管;太史一职是商代以来的作册或史,是掌书记事或作册记事之官;太祝负责祭祀祝词撰写和宣读,很可能是最大的祭祀官;太卜是负责管理占卜与问筮事宜的官吏,处在沟通人神关系的神秘地位;太宰大约相当于《周礼》中的冢宰,大致是朝廷命官中的政务总管;太宗负责管理王室宗族档案和谱系,是一通晓王族秘史的重要官职;太士或认为亦是神职官吏;司徒在西周早期铜器铭文中写作司土,是专门管理农业生产和土地的官职;司马是管理军务、田猎大事的官职;司空在西周铜器铭文中亦写作司工,是百工的顶头上司,专门管手工业生产;司士是管理版籍爵禄之官;司寇专管刑罚司法。外服官中的侯、甸、男、舍实际都是大小诸侯方国的首席官员,其下属官僚,恐怕大多是与中央王朝相仿的。以上介绍的仅是西周时期朝廷内外一些较高级的官僚司职情况,至于其下属各种官吏限于篇幅不可能在此一一详明。概括而言,据金文记录,我们至少知道有诸尹、里君、百工、膳夫等等内服中下层官职设置,据《周礼》则诸如膳夫、渔人、山虞、兽人等等中小官吏则是成百上千。此外,在上述西周的官僚组织中,或认为已出现公、卿两级的大臣和公、伯两等的爵位区别,即西周时期三公中的太师、太保和六卿中的太史是属于公一级大臣和享有公爵之封,而其它位居卿士级的官员及三有司等均属于卿级大臣和享有伯爵之封号①。

  3.军队组织

  军队是一种专门从事战争活动的常备组织,夏商周三代的军队组织,除了主要应付战争任务外,一般都兼有协助王室进行田猎活动的任务,故此时期的军队组织,对巩固王朝统治和保障贵族享乐都赋有神圣的使命。军队组织是国家组织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集权强化的必然产物。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国家组织王朝,军队是国家组织和政权的重要支柱。《尚书? 征》:“惟仲康肇位四海, 侯命掌六师。羲和废厥职,酒荒于厥邑。 后承王命徂征。”从 侯接受夏王仲康的委任,执掌六师帅印以征伐玩忽职守沉湎酒色的羲和的描述中可知,夏王朝大约已建立起一支强大的军事队伍,军队共设六个师。《尚书?甘誓》:“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此中的六卿或六事之人,被认为是夏代六师的军事长官。夏启王即位后,夏的同姓国有扈氏不服,故启便动用全部的军队力量六师,由六卿或六事军官率队伍集结于有扈氏城邑的南郊甘,誓师用命,大战有扈。这则记述和 侯领王命征羲和的记述相互引证,说明夏王朝的军队组织,是由六师构成的。六师中除了正常的步兵外,据《尚书》所载,还有车左、车右等在战车上作战的车兵,车兵中一般包含戈、矛枪手、驾车手和弓箭射手,合称为甲士,车兵的出现,是夏代军队作战能力和水平的发展已居领先地位的重要标志。有关夏代军队组织的情况,古代文献记述基本上是语焉不详,故其更为详实的情况,尚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探索来加以阐明。

  ①杨宽:《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西周史研究》第 93—119 页。

  ①《粹》第 597 页。

  ②《前》3.31.2。

  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为了解和考察商代军队组织的内容提供了非常重要和丰富的资料。甲骨文中多见“我 ”“王 ”“三 ”之词, 即师,显然,师是对商代常备的正规军的习惯通称。师也是军队中的最高编制,“丁酉贞,王乍(作)三 (师):右、中、左”①,这表明商代军队组织中至少已分出右、中、左三个师,每个师的人员配备,或认为在万人以上,三师至少有三万余人。甲骨文中又见“右旅”“左旅”“王旅”“我旅”等称号,结合“登旅万”的记录看,商代的师、旅并不存在编制上的人数差别,旅大约是师的一种变通称呼,凡属王室统辖的常备正规军队,既可称作师,也可称为旅。甲骨文载:“戎马,左、右、中,人三百”②,戎马,显然是商代军队中战斗小分队的一种,其每一分队 300 人,而每一小队各有 100 人,这应该是商代军队中最基本的基层战斗组织(单位)。除常备的正规军事组织外,甲骨文中又多见“令三族”、“令五族”、“令王族”、“令多子族”等参加军事征战活动的记录,这表明商代的同姓家族或异姓方国部族,也经常被作为军事作战中的一个编制单位而参与军事行动,这从另一侧面反映了商代社会征伐活动的频繁和军事兵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在商代军队组织中,据甲骨文透露的军事指挥官大约有王、妇、子、侯、伯、牧、马、射、卫等等。王是指时王亲自参战和督战;妇是指女将带兵作战,商代最出名的军事女将领当数武丁王之妻妇好;子大约是指子姓的族尹(族长)亲自带队参战;侯、伯均是诸侯方国的首脑人物,率队参战仅是为了表示对商王的一片忠心;以上的军事长官均不是真正的军事官职,而牧、马、射、卫才是真正的军职官号。牧,是指屯守在边境地区的武官;马,即马小臣、多马之类,其职司是负责喂养、调理、驾驭和提供军用战马的;射,即多射,是专门负责弓箭射杀战斗的官吏;卫,大约是负责城池护卫和王公贵族人身安全的卫戍部队或侍卫部队的官吏。商代的常备正规军组织,从作战方式看,尚可区分出步兵与车兵等两种基本战斗组织,步兵作战甲骨文称作“步伐”,步伐是商代的常规作战方式;车兵是指驾乘马车作战的组织,其参战的方式称为车战。《淮南子?本经训》:“汤乃以革车三百乘,伐桀于南巢,放之夏台。”商代已有马车,并出现用于作战的马战车和车战,这除证诸于甲骨文记载外,殷墟考古发掘出土的约二十余辆较完整的商代马车实物更提供了重要的物证。据发掘资料看,商代存在车战和车兵组织当确凿无疑,但或认为商代已出现骑兵组织和骑射的说法,则尚缺乏考古发掘确证。

  西周的军队组织,其规模比商朝有过之无不及,其编制则比商朝更为完善。西周军队组织编制的最高单位也是师。西周铜器《盠彝》、《南宫柳鼎》、《■贮簋》均见“六 ”的铭文记录,《禹鼎》铭文见有“西六 ”,《曶壶》铭文则有“成周八 ”,《禹鼎》、《小臣谜簋》则见“殷八 ”的记载。六或西六 即六师或西六师,西六师也被称作宗周六师,是驻守在西周沣、镐京的部队;成周八 和殷八 即成周八师与殷八师,此两个八师也称为东八师,或认为成周八师和殷八师是一回事,故东八师加上西六师,则西周的常备正规军组织的总编制为十四个师。每师若以商代的人员配备为参考,则周王朝的常备军总人数达十四万以上;或认为成周八师与殷八师是各自独立的编制,如按此计算,则西周王室的常备军总编制便达二十二个师。不管是十四师也好,二十二师也罢,总之,西周的军队组织编制显然比商朝庞大得多。在师的组织建制中,根据《尚书?牧誓》和《史记?周本纪》的记载,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统帅师、司马等均是高级战斗指挥官。以作战方式而言,西周的军队亦分步兵和车兵两大兵种,步兵与商朝情况差不多,但已出现与车兵按一定比例编配的情况,如《禹鼎》说:“戎车百辆,斯驭二百,徒千。”即战车一百辆,配备驭者二百人,步兵一千人,马战车和车战也获得空前的发展,《孟子?尽心下》说:“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逸周书?克殷》:“周车三百五十乘,陈于牧野”,《诗?小雅?寽芭》:“方叔涖止,其车三千”,结合考古发掘的大量西周马车实物情况看,足证西周时期军事活动中马车和车战已成为克敌制胜最有力的武器和最重要的手段。

  4.刑法组织与制度

  刑法是国家组织实行统治和维护政权的一种对内的约束与惩罚手段,国家委任或指派的专门执事刑法手段的司法官吏和人员,构成了国家的刑法组织,刑法组织根据国家和统治阶级利益制定的一系列刑法条例以及具体实施,则又构成了刑法制度。

  《左传?昭公元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汤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夏代的所谓“禹刑”中大约有肉刑和赎刑。商代的“汤刑”中有醢、脯、烹、炮格等酷刑,醢是剁为肉酱,脯是制成肉干,烹是煮烂,炮格亦作炮烙,是用大火烧热铜格,令罪犯走上铜格受刑,传说商纣王曾“醢九侯”、“脯鄂侯”、“烹伯邑考”、“炮烙有罪者”。西周的“九刑”主要体现在墨、劓、剕、宫、辟等五刑上,墨即黥,是在额上刺青;劓是割鼻;剕是砍脚,即后世的刖刑;宫是男犯割掉生殖器,女犯则予以封闭;大辟则是砍头的死刑。

  夏商周时期的刑法管理的最高长官是司寇,由其执掌司法大权,通过下属各层有关官吏具体实施各种刑罚。据研究统计,《周礼》中参与和司事刑法事宜的大小官员达八百人以上,这种情况表明,西周时期的刑法组织在当时的政治组织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监狱,是刑罚中的一种重要设置。《风俗通义》:“《周礼》‘三王始作狱’。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夏代有监狱,名曰“夏台”,夏台当是中国最早的监狱,《史记?夏本纪》说:“(桀)迺召汤而囚之夏台。”《淮南子?汜论训》:“桀囚于焦门而不能自非其所行,而悔不杀汤于夏台”,这显然是商汤对桀的以牙还牙的一种报复。焦门是商代的监狱所在地之一,商代的监狱,大致以囚禁周文王的羑里最为著名,而在其它地方,也都设置有监狱。周代的监狱“囹圄”,从西周的严厉刑罚和刑法制度较为健全的情况看,其设置情况至少与商代不相上下,但具体情况因材料缺乏尚无法细论。《广雅》说:“夏曰夏台,殷曰羑里,周曰囹圄,皆圜土。”《墨子?尚贤下》也记载商代有“圜土”,圜土是夏商周时代对监狱的泛称,其名亦透露了当时的监狱很可能是用土夯筑成圜圈状的堡垒式建筑,并包括圆筒状深地窖建筑在内。

  5.其它带团体性质的习俗

  限于篇幅,这里仅介绍一些具有一朝一代特色的团体习俗。

  (1)西周的监国制度和组织

  西周的监国制度,是武王伐纣后进行大分封的产物,监国之始是施用于封商纣的儿子武庚(禄文)于殷,同时派遣武王的两位弟弟管叔鲜与蔡叔度前往殷地进行监察,武庚、管叔和蔡叔同时肩负起监察殷代遗民的职责,故史称三监。三监的发生标志着西周时期监国制度的产生和监国组织的出现。西周初期的大分封,“封建亲戚,以蕃屏周”,“选建明德,以屏周”,其大封同姓亲戚的举动,事实上也是一种庞大的监国意识渗透和最现成最庞大的监国组织,以保障西周王朝的绝对统治地位。故西周时期的监察并非仅限于三监,王室在分封亲戚和功臣谋士的同时,便已有意识地使他们起到监督方伯之国的作用。西周早期《应监甗》的发现,有的学者认为其与西周的监国制度密切相关,铜甗铭称应监,应监实是周王派往应国的监国者。《仲几父簋》铭文说:“仲几父使几使于诸侯,诸监,用厥宾,作公室彝。”《善鼎》:“监燹师戌”,这里诸监、监和应监互相呼应,绝非偶然巧合,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西周监国制度的流行和监国组织的确实存在,是研究认识西周监国制度和组织习俗的重要物证。

  (2)西周的宗法组织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发展完善起来的有别于前朝时期的严格的宗族继承或继统制度,宗法制度的出现,也标志着宗法组织诞生。宗法是以家族为起点的,从家族到社会,从社会到国家,这便构成了西周宗法国家组织或宗法王朝。西周时期所谓的宗法制度,其实质便是通过大宗和小宗的层层区别,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切身利益和权力地位,其目的是使“民服事其上,而下无觊觎”①。西周时期,周王开始自称天子,即是上天的儿子,他既是政治上的天下共主,也是宗法上的天下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的地位,嫡长子的兄弟则仍受封为诸侯或卿大夫,对周王而言其处于小宗地位,但在其封国或采邑内则又是大宗,其王位也由嫡长子继承,嫡长相传,在其封国内便世为大宗,嫡长子的兄弟们在其封国内被封为卿大夫,则又成为此封国中的小宗,卿大夫在其本宗族的各个分支中则又处于大宗地位,其传位嫡长子,嫡长相传,便成为本宗族的世代大宗。据文献记载,处宗族大宗地位的卿大夫,一般都是诸侯国中嫡长子的弟弟,其兄按嫡长相传,处诸侯国内大宗地位,相对于其兄,做弟的便是小宗,这种小宗到了宗族一级,便又成为大宗,宗族的大宗,史书上称为别子。《礼记?丧服小记》说:“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礼记?大传》也有类似的记述:“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两则记述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被称为别子的卿大夫,他的嫡长子继承了他的爵禄后便成为宗族中的大宗,宗族尊他为祖,尊其嫡长子为大宗,嫡长孙继承嫡长子的爵禄后也是大宗,嫡长相传,百世都无变化,则其百世仍然是宗族的大宗,继祢者即指隔代继承,孙继祖业,也即继高祖者,这种继承在宗族内均是小宗,而且五世之后便发生变化。其它诸如庶子的继承,也都属小宗范畴,这便是西周宗法制度或组织中的大宗小宗的区别,也是西周宗法制度和组织的具体内容。

  (3)西周世族

  西周王朝是一个奴隶制王朝,在奴隶制度下,社会形成了由大小奴隶主构成的贵族阶层,贵族阶层的爵禄承继,按宗法制度和其它有关制度原则,均是世世沿袭的。世族便是世袭贵族的简称。西周的世族是国家统治的主要政治力量和政治组织,众多的世族组织构成了西周王朝庞大的国家统治集团。西周的世族有同姓和异姓之分。西周金文常见的井,即文献记述的邢氏世族,其和虢国公族等都是与周王同姓姬的世族,同姓世族一般都是周王的后裔,其形成主要是通过分封、采邑的途径。西周的异姓世族,大多是功臣谋士因功受赐、封国、采邑后逐渐形成的,个别则是对前朝贵族后裔特惠优抚封国采邑而形成的,如西周的微史世族,便显然是殷代贵族的后裔。从正常情况看,西周世族是世袭的,但在世袭官职或继承祖业、父业时,尚需要例行一定的政治手续,这种手续便是由时王重新甄别情况后而作任命或册命。西周时期已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册命制度,金文中有许多具体的反映,从金文记录情况看,册命是一种非常正规而庄重的封赐仪式,它通常是由王或由王指派的全权代表册命官来执行的,册命具有决定世族是否继续沿袭的重要意义,要获得册命,就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在册命世族上,凡世族的上一两代人或在世的一代人,对周王室有功德和与周王室保持密切联系的,其世族大多可顺利获得册命而继续沿袭。反之,世族便将难以保持。

  ①《左传?桓公二年》。

  (4)西周的井田制与生产、生活组织

  或认为井田制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经夏商时期发展,至西周时期便进入鼎盛阶段。西周的农民耕田标准是,一夫(主要劳动户)管理田地一百亩,一百亩亦称一田,九个百亩或十个百亩为井,这便是井田的含义。按《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则一个井为九户人,一个邑是四个井共 36 户人,一个丘是四个邑共144 户人,在这里井显然成为一个最基本的计算单位。据此可知,西周时期的井实际上是一种最基层的生产组织,每一井田中有九户人进行耕种,四个井田共 36 户人家即构成一个称为邑的生活聚落组织,即一个村落;而 16 个井共 144 户人家便构成更高一级生产、生活联合组织即丘。

  三、生产(行业)习俗

  生产(行业)习俗,是指人类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习惯性行为或倾向,它是在生产劳动中约定俗成的。生产习俗一般具有一定的广泛性、流行性,但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地域性或民族性。生产习俗相对于严格意义的劳动生产而言,劳动生产是与人类一起诞生的,故在严格意义的劳动生产未出现之前,亦即在距今 300—400 万年之前的腊玛古猿、南方古猿时期所发生的谋生习惯行为,尚不能称为严格意义的生产活动,或应称为准劳动生产行为,而由此产生的一些习惯行为或倾向,便应称为准劳动生产习俗。准劳动生产时期的准习俗内容较为简单,常见者是利用天然物质如竹木棍棒、石块等追猎禽兽、挖掘植物根果,目的无非是为了充饥以延续生命,随着人类的诞生,真正的劳动生产和习俗也随之应运而生。人类在发展,社会在前进,生产在扩大,劳动生产的习俗内容也随之发展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丰富。综观远古至三代劳动生产的发展历史,中国的生产形态,至少已形成采集、狩(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五大形式或习俗倾向。限于篇幅,兹重点介绍农业、畜牧业和手工业等三大习俗。

  (一)农业

  现代农史学通常将农业分为“广义农业”和“狭义农业”。广义农业其内容包含农、林、牧、副、渔等各方面,而狭义农业则仅指植物(农作物)栽培,本书此节使用的农业概念,基本上属狭义农业范畴。

  中国是从古迄今世界有名的农业大国,众多的河流湖泊,充足的日照和雨水,温凉适宜的气候,广袤肥沃的平原或盆地,丰富的植物资源等等,为古今农业的发明和发展造就了温床和提供了优越的自然条件。考古资料和科研成果表明,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栽培植物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栽培植物的出现是农业发生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人类从原始的、盲目的、被动的、仰仗大自然的食物恩赐向积极主动的驾驭大自然的食物资源道路大踏步前进的重要标志。农业的发明,开辟了人类食物来源的新途径,是人类发展历史上具有极其深远、极其重要意义的伟大变革,故以农为本,是中国古今都致力推行和奉行的民生国策。不啻于此,农业的发生与发展,还具有左右、改变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加速历史进程的重要作用,如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繁荣发展,夏商周文明社会的诞生,都离不开农业的支持、催化和润滑。

  农业的发明导源于原始的采集业,原始采集业是原始农业的母体和摇篮。中国原始农业的发生,是从驯化野生植物开始的。驯化野生植物最早尝试者是妇女。在采集经济为主的时代中,妇女们长年累月从事采集植物工作,久而久之,积累了丰富的野生植物生长知识,通过进一步的观察、摸索和尝试,从偶然到必然,终于成功地将可供食用及充饥的野生植物驯化成人工栽培的农作物,从而率先拉起了农业发展史的序幕,成为叩开新石器时代大门的伟大先驱者。

  考古和历史资料昭示,农业生产是自新石器时代早期至夏商周三代最重要的经济生产形态之一,它具有持续时间最长、组织规模最宏大、跨越时空环境最广阔的特点。从中国全史的角度看,则其是最具影响力、造福人类最大的生产行为和习俗,是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主要基础和命脉。

  农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广泛的同一性、趋向性、习惯性,易言之,其具有广阔的时空流行性,故作为古人社会生产的一种重要生产或经济形态,其本身便构成为形态上的流行习俗。

  1.原始农业习俗的起源和传播

  中国古史传说农业是神农氏发明的。

  《淮南子?脩务训》:“于是神农乃始教民播种五谷。”《庄子》、《周易?系辞》、《白虎通》、《商君书》等也有相类似的记述,结合考古资料分析,这应是对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农业产生阶段的带有神化色彩的写照。

  从世界历史的情况看,农业的发生大多是与新石器时代相联系的。就中国的历史情况而言,农业的出现也是与新石器时代紧密相连的,农史学将中国新石器时代的农业称为原始农业,考古学则认为农业是新石器时代的基本特征之一。

  最新的考古学发掘和研究成果表明,美洲的墨西哥和秘鲁、北非埃及、西亚土耳其和伊朗、东亚中国等均是古代农业的策源地和中心区。国外的农业起源时间迄今最早可溯至距今 1 万年上下,而中国的农业发生,迄今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至少可上溯至公元前 6000 年(距今 8000 年)左右的磁山、裴李岗文化时期。但从磁山、裴李岗文化遗存所反映的生产力水平已超出农业发生初始阶段的现象分析,黄河流域尚应存在早于磁山、裴李岗文化时期的农业遗存,农业的起源应从这些有待发现的更早时期的遗址中去寻觅。在华南地区,经考古发掘调查的广西柳州白莲洞二期文化、来宾龙洞岩、武鸣苞桥、芭勋、腾翔、桂林北门附近的洞穴遗址、广东阳春独石仔、封开黄岩洞、贵州平坝飞虎山洞、台湾玉山等等遗址,最近被学者用考古学的分期法归属为华南地区新石器时代早期前段“无陶新石器文化时期”,这些遗址的碳 14 测定年代扣除偏老部分,绝对年代约在距今 9500 年至 11000 年,研究者依据诸遗址发现的骨铲、石磨盘和磨棒、个别遗址的孢粉分析,结合碳测年代情况认为,该时期当已发生种植芋类、薯蓣、豆类等植物的原始农业①。广西桂林甑皮岩遗址,碳 14 测定年代为距今 7580 年至 11310 年,学者结合遗存出土的陶器和共存物分析,亦提出该遗址时期已发生原始农业的问题②。如此看来,无论是在中原地区抑或是在华南地区,中国原始农业的起源时间与美洲、非洲、西亚等地区是基本同时或者稍早,中国农业发生的时代也当在新石器时代早期。

  ①张之恒:《华南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的分期和特征》,《中国考古学会第七次年会论文集(1989)》第13—23 页,文物出版社 1992 年。

  ②梁家勉主编:《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史稿》第 6 页,农业出版社 1989 年。

  ③李根蟠、卢勋:《我国农业起源于山地考》,《农业考古》1981 年 1 期。

  从磁山、裴李岗文化遗址和华南地区诸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均是坐落在山麓地带和山洞中的情况分析,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出现的原始农业包含一种山地农业③或旱田农耕业,这种山地或旱田农耕业,实际上亦是中国最早的农业。华南地区的山地农业遗存,目前考古发现尚主要局限在上述遗址。而在黄河流域的中原地区,这种山地或旱田农耕习俗除见诸磁山、裴李岗遗址外,属其文化圈内的河北武安南岗、河南密县莪沟以及新郑、登封、鄢陵、长葛和郏县等地有关遗址,都泛见这种生产习俗的流行。与磁山、裴李岗文化大体属同一阶段而绝对年代略略偏晚的农业遗存,在甘肃秦安大地湾、陕西宝鸡北首岭、临潼白家、华县老官台、元君庙、西乡李家村、河南洛宁洛河沿岸等地共约发现了 20 多处,其分布范围主要集中在关中地区,西及甘肃陇东地区,东到陕豫接壤地带,南逾秦岭到达汉中地区。从时间和分布地域上看,这些遗址是山地或旱田耕作生产习俗的最早承继者。

  在公元前 4800 年至公元前 3600 年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黄河流域出现了以中原仰韶文化为代表的规模宏大的农业文化,仰韶农业文化的分布,以关中、豫西、晋南一带为中心,东至豫东和河北,西抵渭河上游和洮河流域,北到河套地区,南及汉江中下游,其分布范围大大超越了前期。仰韶文化的农业生产,可以说,是直接继承了前期的传统,普遍流行着以旱田耕作为主的农业生产习俗。此外,不属仰韶文化系统的山东滕县北辛文化、泰安大汶口早期文化、黑龙江密山新开流文化、辽宁沈阳新乐下层文化等,也在这一时期内相继流行着旱田耕作的农业生产习俗。

  在公元前 3500 年至公元前 2000 年以前的新石器时代晚期,黄河流域中下游地区继仰韶文化之后崛起的农业文化是龙山文化,龙山文化的分布西起陕西,东临海滨,北达辽东半岛,南抵江苏北部,其范围包括了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的广大地区。中原龙山文化包含的诸遗址和山东大汶口中晚期文化以及山东龙山文化等等遗址,明显也都是旱田农耕生产习俗的承继、流行和传播者。此外,兴起于这一时期的黄河上游甘、青、宁地区的甘肃仰韶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西藏昌都卡若遗址、北方地区(辽宁、吉林、内蒙古)的红山文化、内蒙古富河文化、辽宁长海小珠山遗址等等,其农业生产的主要特征也都是流行旱田耕作习俗。

  在中国原始农业的内涵中,除了旱田耕作农业外,事实上还包含一种在长江流域及广大南方地区流行的水田耕作农业。

  长江流域和南方地区的以水田耕作为特色的原始农业,迄今所知,至少可上溯至距今 7800 至 8200 年前的彭头山文化时期。彭头山文化因发现于湖南澧县大坪乡彭头山而得名,1988 年经考古工作者的正式发掘,其文化面貌披露于世,在彭头山遗址出土的陶片中夹杂大量的稻壳和稻谷,结合其它共存物和遗址的碳 14 年代测定情况分析,许多学者认为,彭头山遗址水稻遗存的发现,标志了中国的稻作农业早在距今八千年前后便已发生。据此可知,中国的水田耕作历史与旱田耕作历史同样古老。与彭头山农业文化时代性质相近的湖南石门皂市下层文化和湖北宜都城背溪文化,也都发现了明显的水稻遗存,这些迹象表明,在长江中游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中,种植水稻已不是个别现象,水田耕作生产看来已形成习俗开始流行起来。

  在公元前 5000 年至公元前 2000 年期间,长江流域和华南地区的水田耕作农业发展十分迅速,呈现了格外发达繁荣的趋势。在长江流域,继彭头山、皂市、城背溪农业文化之后,首先崛起的是下游地区的浙江余姚河姆渡和桐乡罗家角文化,中游地区的四川大溪文化紧追其后,河姆渡文化在余姚茅湖、鄞县辰蛟、宁波八字桥和舟山白泉等宁绍平原东部地区均有分布,大溪文化则主要分布在四川巫山县城、湖北秭归朝天咀、宜昌杨家湾、清水滩、中堡岛、宜都红花套、古老背、枝江关庙山、江陵毛家山、蔡家台、松滋桂花树、公安王家岗、湖南澧县三元宫、丁家岗、安乡汤家岗等川鄂湘毗邻地区。这些遗址都是明显流行以水田耕作为主要生产习俗的,且水稻种植业都已达十分发达的水平。继河姆渡、大溪文化之后,嘉兴马家浜文化、京山屈家岭文化、余杭良渚文化、郧县青龙泉三期文化和江西山背文化、福建昙石山文化、广东石峡、陈桥、金兰寺文化以及广西、云南、贵州等地的新石器晚期文化等等长江流域和华南地区的大部分农业文化遗址,都普遍流行着水田耕作,并以种植水稻为主的生产习俗。

  2.夏、商、西周时期的农业

  大约在公元前 21 世纪,中国由原始社会进入了奴隶社会,由启建立的夏王朝成为中国第一个国家王朝,到公元前 17 世纪前后,夏王朝的统治因商王朝的崛起而划上了终止符。有关夏王朝的史迹,大多见于古代文献。与文献记载相应的考古资料,迄今主要见于河南偃师二里头类型文化,二里头类型文化主要分布在豫西、晋南一带,这与文献传说的“夏墟”方位基本吻合。夏王朝的农业生产,就目前的资料显示,主要是流行旱田耕作技术与习俗,而在夏王朝中心范围之外的其它地区,如长江流域和南方地区则仍然是流行以水田耕作为主的生产习俗。

  从公元前 17 世纪至公元前 11 世纪前后,由商汤建立的商王朝统治了中原大部分地区,其势力范围主要集中在河南、山东、河北、湖北一带。考古发现的商代文化资料蔚为大观,典型的遗址主要有郑州二里岗、安阳殷墟、河北藁城台西、湖北盘龙城等等。大量的考古实物和甲骨文记录表明,商朝是以经营农业为主的王朝,尽管当时的手工业已很发达,但农业仍然是社会经济命脉。商朝的农业生产,主要是旱田耕作,间或兼营水田耕作,在商朝的南界,即长江流域一带以及其它同时期的南方民族,则主要流行水田耕作的农业生产习俗。

  公元前 11 世纪至公元前 770 年周平王东迁之前,是由武王始建的西周王朝时期,其势力中心区是陕西、河南,东至山东濒海地区,西抵甘肃,南至湖北、湖南、四川、江西,北达北京、内蒙、辽宁一带。西周时期的考古学文化,可以陕西境内的周原、沣镐、宝鸡等遗址为代表,大量的文献记载和考古发掘资料表明,西周时期农业生产水平已相当发达,由王室统一管理的农业生产,除流行旱田耕作术外,也流行水田耕作习俗,《诗?小雅?白华》:“滮池北流,浸彼稻田”,便是水稻生产的实例之一。在同时期的南方地区,其生产习俗主要流行水田耕作。

  3.农作物和其它栽培动植物

  在新石器的早期阶段,黄河流域的旱田耕种粮食作物主要是粟(俗称小米,夏商周三代或称稷),磁山、裴李岗遗址均有出土实物,除粟外可能还有黍(俗称大黄米);华南地区的山地耕种粮食作物,最早可能是芋类、薯类(均未见实物出土);长江流域的水田耕种是水稻,但稻的种属(籼粳)情况尚不清楚。

  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黄河流域和其它流行旱田耕作习俗的北方地区,耕种的粮食作物主要是粟、黍,个别地区或亦种植豆、麻、稻、高粱、麦等等;长江流域、华南地区则主要种植水稻,个别地区(如台湾凤鼻头文化)亦兼种粟。至于其它作物种植,综合全国各地的情况,大致有芝麻、蚕豆、薏苡、瓠(葫芦)、菱角、芡实、甜瓜、桃、樱桃、莲藕、栗子、花生、橄榄、枣、油菜、芥菜或白菜等等。其中的薏苡,即现在所称的药玉米或薏仁米。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发现葫芦的情况,已表明其成为当时较重要的农作物之一,其经济价值基本上可与粟黍稻菽相媲美。

  夏王朝的植物栽培情况,考古资料十分阙如,文献记载则有一些线索。

  《国语?鲁语》:“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百蔬。夏之兴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

  《夏小正》:“正月……囿有见韭(韭菜)……采芸(油菜)……梅杏杝桃则华。……三月……摄桑……祈麦实。……四月……囿有见杏。……五月……种黍菽穈,煮梅蓄兰,菽糜。……八月,剥瓜、元校、剥枣、栗零。……九月……荣鞠树麦。……十有二月……纳卵蒜……。”

  按《国语?鲁语》的说法,在夏代之前的烈山氏之子柱已能种植百谷百蔬,至夏朝时周人的始祖弃则继承了这种技能,并被人称为后稷,这表明夏朝的种植业是较为发达的。传世的佚名氏《夏小正》,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物候历,在西周至春秋时期杞国一直使用《夏小正》,历史上有人认为它是夏朝历书,但近代多数学者认为它不是夏朝历书,但可能仍然保存有夏代历法的基本面目。如是,《夏小正》中出现的黍菽穈(粟)麦,当是夏朝的主要粮食作物,而梅杏桃瓜枣栗兰桑韭芸蒜等,则是当时种植的果树或蔬菜。此外,据《史记?夏本纪》“令益予众庶稻,可种卑湿”的记载看,夏王朝亦当种植有水稻。

  商朝的农作物种类,据文献和殷墟出土甲骨文记载,大致有黍、稷(粟)、麦(大、小麦)、菽(豆)、麻、稻等等。

  《尚书?盘庚》:“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百亩,越其罔有黍稷。”

  《铁二四八?一》:“癸卯卜,亘贞,我受黍年,二月。”

  《前三?三○?三》:“庚申卜,贞我受粟年,三月。”

  《後上三一?十一》:“贞,弗受稻年,二月”。

  《佚六五三》:“丁未卜,大兄受禾。”

  《邺三?四五?七》:“庚辰贞,受来(麦)。……勿受来。”

  《粹八八七》:“……亥卜,受来禾。”

  商代文化遗址出土的粮食作物实物则有粟、黍、麦、麻、稻等,可与文献和甲骨文记录互证。此外,除粮食作物外,见于文献、甲骨文和出土遗物的植物,还有桃、樱桃、郁李、梅、桑等等。麻(大麻)、桑的种植,主要是用于纺织。

  西周时期的农作物情况,与夏、商时期的种植传统差不多,《诗经》等古籍中尤多见有关农作物的记述。

  《鲁颂?閟宫》:“有稷有黍,有稻有秬。”

  《大雅?生民》:“艺之荏菽,荏菽旆旆。”

  《周颂?思文》:“贴我来(小麦)牟(大麦),帝命率育。”

  《豳风?七月》:“六月食鬱及薁。七月亨葵及菽,八月剥枣,十月获稻,为此春酒,以介眉寿。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採荼薪樗,食我农夫”、“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黍稷重穋,禾麻菽麦。”

  《豳风?七月》中的鬱即郁李,壶即瓠、葫芦,苴即麻。考古实物所见的西周作物主要是麦、麻、高粱和稻。综合文献记载和考古实物出土情况所知,西周时期的农作物主要有黍、稷(粟)、菽(豆)、稻(稌)、大麦(牟)、小麦(来)、麻、郁李、葵、枣、瓜、葫芦、油菜、芜菁、芥菜、白菜、杏、桃、梅等等。此外,并出现了对桑、檀、松、柏、椅、桐、梓、漆、楚、棘、柞、樗等树种的种植。

  (二)畜牧业

  畜牧业是“广义农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畜牧业,易言之,便是人工饲养动物的生产或家畜(禽)饲养业。畜指圈养,牧即放牧。

  畜牧业是狩(渔)猎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发生与人类的农业生产发明和定居生活密切相关。它弥补了狩猎业不稳定的缺陷,开辟了保障人类肉食来源的新途径,是新石器时代至西周时期一项重要的经济生产活动。

  据目前考古发现,中国的畜牧业发生时间迄今已可上溯至距今 7000—8000 年至 1 万年左右的新石器时代早期。新石器时代中期以后,饲养家畜(禽)的风气迅速传播发展起来,至夏、商、西周时期畜牧业的生产水平已达到相当的高度。鉴于地理环境、族属、时代、生产和生活习惯的差异,中国畜牧业的发生、发展和习俗传播在全国各地是不平衡的,但尽管如此,若以总体情况观察,中国新石器时代至西周时期的畜牧业生产成就仍然是不可低估的,其成就的具体表现主要在于成功地驯化饲养了猪、牛、狗、鸡、羊、马等六畜及其它动物。

  1.养猪

  最早的养猪习俗迄今可追溯到距今 8000 年至 1 万多年前,广西桂林甑皮岩发现的家猪骨骼,是中国现知时间最早的家猪,它表明华南地区的养猪习俗在新石器时代早期之初业已出现。浙江河姆渡文化发现的家猪遗骨,则表明长江流域地区至少在距今 7000 年前便已出现饲养家猪的习俗。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文化发现的家猪,标志了黄河流域尤其是中原地区大约在距今7000—8000 年的时期中亦已发生了养猪的习俗。

  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养猪的习俗迅速地在全国各地蔓延传播起来。在考古发掘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大汶口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昙石山文化、陈桥?金兰寺文化等许多遗址和云南元谋犬墩子遗址中,都较普遍、大量地发现了家猪的遗骸。

  夏代的养猪情况据文献资料尚无法详明,但据二里头文化已发现家猪骨骼的迹象看,夏代是流行养猪习俗的。

  商代的养猪业十分发达。考古发掘的郑州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遗址,均出土有大量的猪骨,甲骨文中也有不少用猪为祭祀牺牲的记录。在殷墟历年发掘的殷代墓葬中,用猪腿骨供享于墓内棺室周围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在发掘出土的商文化骨器中,以猪骨为质料的比例亦相当大。甲骨文的家字,是宝盖头下加一豕(猪)构成,或据此构形认为是在家中祭猪的表示。其实,家字的成形是与商代养猪习俗的流行密切相关的,由于家猪在商人日常生活中的意义非同一般,它既可作为正常肉食、又可用于祭祀和丧葬活动,且饲养的技术难度不是很大,生长的周期也不算很长,故殷商时期大约已发展到家家养猪的程度,是家都养猪,有猪必见家,所以甲骨文的家字由房屋和猪的象形组合成字,是再合理、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由此可见,养猪的习俗在商代是最为风靡的习俗之一。商代的养猪,从甲骨文的圂字看,已明显表现出是实行圈养的意义。

  从陕西沣镐遗址和其它西周遗址或多或少也出土有家猪骸骨和西周金文中常见有猪形的铸铭等现象看,西周时期仍然流行养猪的习俗,并且是使用“执豕于牢”①的圈养办法。

  ①《诗?大雅?公刘》。

  2.养牛

  位于长江流域江西万年仙人洞和湖南澧县彭头山、石门皂市等遗址均先后发现了水牛骸骨,倘若这些牛骨可以确定为家养水牛的话,那么,中国饲养水牛的习俗发生便可追溯到距今 7000—8000 年以前。

  距今 6000 多年的浙江河姆渡文化已流行饲养水牛的习俗则是确凿无疑的。河姆渡、江苏吴江梅堰、马家浜等遗址出土了较大量的家水牛遗骸,表明长江流域饲养水牛的习俗历史源远流长。南方地区其它遗址发现的属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家牛骨,恐怕大都应是水牛,从而表明长江流域的饲养水牛习俗在此时期已较广泛地传播到其它地区。黄河流域流行饲养水牛之俗的文化主要见于山东大汶口文化和河北、陕西等地龙山文化中,这种习俗大约是从长江流域地区传播而来的。此外,据大汶口和王因遗址出土的家牛骸骨看,当时亦出现了饲养黄牛的习俗。

  夏朝继承了新石器时代以来的养牛传统,这可从二里头文化类型遗址普遍发现家牛骨的现象中证知,中国古文献有关夏朝养牛习俗的资料十分寡见。《山海经?大荒东经》说:“王亥讬于有易,河伯仆牛,有易杀王亥,取仆牛”。王亥是商先公先王之一,生活在夏朝初年,仆牛即服牛驾牛的意思。这则记述表明夏朝可能已开始出现用牛驾车的习俗,诚然,驾车的牛理所当然是家牛。

  商朝的养牛习俗,早在先公先王(夏朝早期)时期便已远近闻名。《世本?作篇》说:“王亥作服牛”,与前举《山海经?大荒东经》记载相应。商王朝建立后,养牛业更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并达到了相当高的饲养水平。商代二里岗、殷墟文化遗址发掘出土的家畜骨骼,尤以牛、猪骨为最多,殷墟出土的十几万片甲骨文,其中的骨文,便是用家牛肩胛骨制成的。家牛饲养习俗的流行,与商人的饮食生活、祭祀、丧葬活动中大量用牛密切相关。商人用家牛祭祀祖先的习俗大量见于甲骨文记录中,用于祭祀的牛,动辄数十数百甚至上千,如“■千牛”①、“丁巳卜,争贞,降■千牛,不其降■千牛千人。”②甲骨文中并有商王贵族关心养牛业亲自举行祈牛的祭祀仪式、时常去养牛基地视察养牛情况的记录,如“贞,王往省牛。贞,王勾往省牛”③。此外,甲骨文记载用于祭祀的牛有“幽牛”、“黄牛”、“白牛”、“堇牛”、“物牛”,结合殷墟小屯和苗圃北地遗址曾出土有水牛骨骼的现象可知,商人除了持有养黄牛的技术和习惯外,也流行养水牛的技术和习俗。甲骨文中的幽牛,当即水牛。商人养牛的习俗不仅表现在祭祀上,而且亦表现在塑造铜质或玉、石质的牛形殉葬品上。《尚书?酒诰》中说殷人“肇牵车牛远服贾”,则表明商代的养牛业已开始出现为畜力利用的服务效能。

  西周时期的考古资料,为西周养牛习俗的存在和盛行提供了物证,古代文献中也不乏西周养牛情况的记载。

  《诗?小雅?无羊》:“谁谓尔无牛?九十其犉。……尔牛来思,其耳湿湿。”

  《卯毁》:“……锡汝马十匹、牛十。”

  以上记述说明了西周时期养牛和赏赐牛的一般情况。

  ①董作宾:《殷墟文字乙编下辑》5085、5227 等。②郭若愚等:《殷墟文字缀合》301。③《甲骨文合集》1117b。

  据《周礼》所载,西周时期已出现官营的养牛业,地官司徒中牧人属下的“牛人”一职,便是专门负责政府的养牛业,凡是祭祀、飨食、宾射、军事、丧事、会同、军旅、行役等各项事务需要用牛时,均由“牛人”供给。

  陕西长安普渡村、甘肃兰州西瓜坡■、江苏新沂三里墩、青海都兰诺木洪等地发掘出土的家牛遗骨,陕西长安张家坡、沣西、沣东镐京、宝鸡茹家庄、铜川城关等遗址发现的玉、陶、铜牛塑象等等,均以实物证据的形式证实了西周时期养牛业的盛大规模和养牛习俗的流行。

  3. 养马

  中国新石器时代是否已出现养马的习俗,目前尚不能确切地肯定。陕西西安半坡遗址发现的马骨,是考古材料最早的实例。山东历城城子崖、河南汤阴白营、吉林扶余北长岗子、甘肃永靖马家湾、秦魏家、内蒙古包头转龙藏、南京北阴阳营等新石器时代晚期遗址所发现的马骨,由于都缺乏确凿鉴定为家养的证据,故论者只能据夏商周时期养马业相当发达的情形,暂且推测至迟在龙山文化时期(距今 4000 年左右),中国的北方地区当已普遍驯养了家马。

  相当于夏朝积年内的二里头类型文化较普遍地发现有马骨遗存,从实物上说明了夏朝已较大量地饲养着家马。《世本?作篇》:“相土作乘马”,相土是商代始祖契的孙子,是商代的第三世祖先,其生存年代恰在夏朝年间,乘马是指用马驾车。《荀子?解蔽篇》:“乘杜作乘马”,《吕氏春秋?勿躬篇》:“乘雅作驾”,乘杜、乘雅都是指相土,夏代初年的商族人已发明用马驾车,用马驾车是养马业和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产物,商是夏朝的一个封国,故说“相土作乘马”,也等于说夏朝已制作马车和用马来驾车。与此种说法互为补证的还有“奚仲作车”说①,奚仲是夏朝专管制作马车的车官(车正),故车(马车)又相传是他始创制的。马车是家马和木车的结合体,故奚仲制造马车,必须要有大量的家马驾车来作保障,由此可见夏朝的养马业一定十分发达,养马的习俗也一定非常普及和流行。《尚书?甘誓》在叙述夏启征伐有扈氏(当时的方国部落)时说:“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这表明在夏王朝的征伐战争中,家马作为当时快速的牵引动力,已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上史载情况表明,夏朝的养马业是很发达的,养马的习俗可以说已蔚然成风,用马驾车的畜力利用之俗,也从此进入了一个大发展时期。

  商承夏朝而建立新的王朝,商的先公先王在夏朝的饲养和利用家马事业中已崭露头角,故商汤建国后,为适应生产、生活和军事活动的需要,发展养马业已成为当时社会生产之一宗大事,“国之大事,在祀与戎”②,养马业的发达与否,是与王朝的军事征伐和祭祀活动的顺利与否密切相关的。“汤乃以革车三百乘,伐桀于南巢”③,用 300 辆马车投入讨伐夏桀王的战争中,可见其养马业的规模绝非一般。从 1935 年殷墟第 11 次发掘迄今,殷墟范围内已发掘出土数十座马坑和车马合葬坑,马坑是指用于祭祀或殉葬后掩埋马匹的坑,其中尤以 1935 年殷墟西北冈王陵区发现的内埋 37 匹马的大马坑、1978 年在武官村北地(同属西北冈王陵区)发掘的 30 个祭祀坑中的共 117匹马等最引人注目,它们显然是殷人用来祭祀先公先王的遗存。车马合葬坑是指将马与车子同葬一处的遗存,车马合葬大多属于殉葬时使用。据甲骨文记载和考古资料,马和马车的使用是商代权力、地位、富贵的象征,在日常生活、生产、军事、祭祀和殉葬活动中,唯有贵族阶层才有条件、有资格享受马和马车使用的待遇。这种用马或马车进行殉祭活动的习俗迄今最早只能上溯至商代晚期的武丁时代。甲骨文有“王畜马才兹■”①的记录,这表明商朝已出现建立马厩即圈养的养马习俗,这种圈养业,其规模宏大,从而为商朝的食用、生产、军事和殉祭利用马匹提供极大的保障。另据甲骨文所载,商朝已发明马匹去势术,同时还出现了专职管理王室马匹饲养的职官“马小正”。

  ①此说见于《左传》、《吕氏春秋》、《世本》、《说文解字》等书。

  ②《左传?成公十三年》。

  ③《淮南子?本经训》。

  周承商制,在养马习俗的发展上更是如此。考古工作者历年来在甘肃灵台白草坡、陕西长安普渡村、张家坡、扶风黄堆、武功黄家河、长安镐京、北京琉璃河、青海都兰诺木洪、新疆巴里坤石人子乡、南湾、兰洲湾等处先后发掘出西周的马骨遗存,这表明西周的养马习俗的分布有着较广的范围。

  古代文献中有不少反映西周养马业习俗流行的记载,其中尤以《诗经》为最。如《小雅?六月》:“戎车既饬,四牡骙骙”。《小雅?鸳鸯》:“乘马在厩,摧之秣之”。等等。《诗经》中出现诸多与马相关的描述,是当时养马业发达、养马习俗流行的直接表明,从中我们可看到驰骋疆场、民间喂养、马厩圈养等等具体而生动的养马、用马片断。

  《前汉书?刑法志》说西周时期的百乘之家(乡大夫一级)有“戎马四百匹,兵车百乘”,千乘之家(诸侯级)有“戎马四千匹,兵车千乘”,万乘之主(天子)有“戎马四万匹,兵车方乘”,此足见当时养马的规模和重要意义。

  《周礼》一书则记述有西周时期官营养马机构设置和职官的情况,其中的“校人”、“牧师”、“圉师”、“廋人”、“趣马”、“巫马”等职官是分别负责马的放牧、饲养、调教、乘御、保健的。如此细致的专业分工,实是养马业发达的标志。此外,《周礼》中亦出现“中春通淫”、“攻特”、“佚特”、“执驹”等术语,这说明周人已掌握马的匹配、去势、分群放牧等繁育技术。

  此外,除了以上各种利用外,西周时期的马和马车,经考古发掘证实,也是属于一种高级的奢侈品;能够乘用马车的也大多是贵族阶层,贵族们在生前乘用马车以显耀权贵,死后同样沿袭商朝贵族的传统;“纶组节约车马藏乎圹”①,用马和马车殉葬,迄今为止考古发现的大批西周车马坑的事实,证实了马车殉葬的习俗在西周时期已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①胡厚宣:《战后宁沪新获甲骨集》1、521、522。

  ①《墨子?节葬》。

  4.养狗

  从世界人类发展史的总体情况看,养狗的习俗可能渊源甚早,大约在旧石器时代的狩猎生产中,作为狩猎的最佳助手,狗已开始步入被驯养的行列,故狗应是人类最早驯养的家畜动物之一,而养狗习俗也应当是畜牧业中发生最早的生产习俗之一。

  中国的家狗遗骨,迄今在河南、河北、陕西、山东、山西、湖南、湖北、辽宁、内蒙、安徽、江苏、上海、福建、台湾等省份内的 20 多处新石器时代遗址均有发现,遗骨的年代最早可达距今 7000—8000 年,如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河北武安磁山、河南新郑裴李岗遗址均发现了家狗骨骼。这种现象表明,在中国整个新石器时代中,养狗的习俗在南、北方地区都是十分风行的。

  有关夏朝养狗的习俗,目前在文献记述和考古发掘中可资验证的材料都不太多,二里头文化遗址曾发现有陶塑家狗的实物和殉狗的墓例,说明夏代也是存在养狗习俗的。从新石器时代和商、周时期均十分盛行养狗的情况分析,夏代的养狗习俗也应该是较为流行的。

  商朝的养狗习俗,在考古材料中表现得尤为鲜明,以郑州二里岗、安阳殷墟文化为代表的商文化遗址,均发现有大量的家犬骨骼。在商代的墓葬(尤其是晚期墓葬)中,用狗作殉兽的习俗十分流行。殷墟历年来发掘的殷代墓葬,不管是贵族或平民墓,多半见有在棺底(腰坑)或棺面(二层台)上下殉葬家狗的现象,江苏铜山丘湾发掘的社祭遗存中也发现用较多的狗来祭祀的现象,这些现象表明,商代养狗习俗的风行,是与日常生活之需(如食用和利用家狗作防卫)和殉葬、祭祀之风密切相关的。甲骨文中也有不少用狗作祭牲的记录。如“其宁风,三羊、三犬、三豕”;“…■贞,尞于东五犬五羊五豕”;“丁巳卜,又尞于父丁百犬百豕卯百牛”。这表明家狗在商朝人心目中具有非常重要的物质和精神利用价值。

  在考古发掘中,陕西长安镐京、大原、张家坡、普渡村、湖北均县朱家台等遗址均发现有家狗遗骨,陕西一带发现的西周墓葬,也大多见有用狗殉葬的现象。《周礼?秋官?司寇》专设有“犬人”之职官,其职责是掌握调配供祭祀用的犬牲,并负责选择相好狗种和牵养家狗。这些情况表明,商代的养狗、殉狗习俗至西周时期仍然十分流行。

  5.养羊

  中国养羊的习俗史迄今可上溯至 7000 年上下的新石器时代早期。安徽定远侯家寨、沈阳新乐文化均发现了家羊遗骨,裴李岗文化遗址也出土过陶塑羊头。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红山文化、屈家岭文化、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河姆渡文化以及云南地区的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均普遍发现有家羊骨胳或家羊雕塑品。这些现象表明,中国新石器时代的南北方地区均先后流行有养羊的习俗。

  《夏小正》说:“二月,…初俊羔”、“三月…■羊”。初俊羔是指饲养小羊,■羊是指分别羊群牝牡。在考古发掘的二里头文化类型遗址中,也普遍发现有家羊骨胳或羊的雕塑品。这些现象表明,夏朝是流行养羊习俗的。

  商朝的养羊习俗应该说是最为普及流行的。据考古发掘的商代甲骨文和其它遗物情况可知,商朝人在食用、殉葬、祭祀活动中均少不了羊。从甲骨文的牧字既从牛旁也从羊旁的迹象看,其养羊的盛况与牛不相上下。可能是由于羊的温顺性格,商朝人对羊似乎也是情有独钟,在诸多的铜、玉、石、骨等艺术品上,都不乏羊的尊容。此外,在与商朝国土相邻的不少民族或部落,都是以牧羊为生的,如甲骨文常提到的羌族(人),便是一以牧羊为主的民族,这表明在商王朝时期,养羊的习俗在畿内(王畿)域外都是盛行的。

  《史记?周本纪》说:“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嫄,姜嫄为帝喾元妃”,《诗?大雅?生民》:“厥初生民,时维姜嫄”。姜嫄是周始祖后稷之母,其姓从羊女,表明其本是牧羊人部落或以羊为图腾的氏族部落民的后裔,故西周的养羊习俗,本身就有其十分悠久的历史传统。西周立国后,养羊习俗更是风靡王朝内外,从而为食用和其它利用家羊的活动,提供了极大的保障。陕西长安普渡村、大原村、青海都兰诺木洪等地考古发掘的家羊骨,为了解西周的养羊习俗情况提供了更为直接的实物证据。《诗经》等古代文献中泛见羊的描述,使我们有幸目睹到一幅幅养羊、用羊的生动图景。《诗?小雅?无羊》:“谁谓尔无羊?三百维群”的介绍,使我们知晓了当时牧羊的每一羊群已达到了 300 只羊的规模。在西周青铜器铭文上,也常见有以羊为主体的族徽,这也是养羊习俗的具体反映。总而言之,西周时期养羊业,除了以牧养、食用的方式表达其盛况外,同时亦以丧葬、祭祀利用的方式表达养羊习俗流行的重要意义。

  6.养鸡

  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裴李岗、磁山和北辛等文化遗址,均出土有家鸡的遗骸,这说明家鸡的饲养迄今至少可上溯到距今 8000 年前左右,这是目前世界上已知家鸡饲养的最早记录。在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仰韶文化、龙山文化、马家窑文化、宝鸡北首岭遗址以及长江流域华南地区的屈家岭文化,湖北天门石家河遗址,云南元谋大墩子遗址等均发现了家鸡遗骸或塑像,这些现象说明,中国新石器时代家鸡饲养习俗已具有相当普遍的流行性。

  《夏小正》说:“正月……鸡桴粥”。鸡桴粥意思是鸡下蛋。这则记述说明夏代是存在养鸡的习俗的。

  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已有鸡的象形字,商周甲骨文、金文的彝字,均是双手捧鸡的象形,彝字的象形体,郭沫若先生曾认为是透露了“用鸡祭祀的痕迹”①,由于商代人经常用鸡来作为祭禽,故捧鸡行祭的彝字便成为青铜礼器的总称,如金文中的“宝尊彝”等。在商代晚期的殷墟遗址中,也有鸡骨的出土,用鸡祭祀的实例和用鸡腿供奠于墓内的现象也有所发现。以上情况表明,商朝是流行着养鸡习俗的。

  西周时期的养鸡习俗,可从《周礼》、《诗经》等古文献的记载中窥见一斑。《周礼》的春官设有鸡人一职,专门负责掌握管家鸡祭祀和报晓事宜,如《周礼?春官?鸡人》:“鸡人,掌共鸡牲,辨其物……凡国事为朝,则告之时”的记述,清楚地阐明了鸡人的职责。《诗?王风?君子于役》亦有“鸡棲于埘”、“鸡棲于桀”的诗句。以上记述表明,西周的养鸡习俗是颇为流行的。

  7.养鸭

  鸭,古称鹜或家凫、舒凫,后因其“呷呷”的鸣叫声,故改称鸭。或认为甲骨文中未见鸭字,但从安阳殷墟已发现的石、玉制作鸭形雕塑品看,其形与甲骨文中的■(学者或释为鸟字)字酷似,推测此字是鸭字的原形,据形体可隶定为凫字,商朝人尚处在刚刚驯养野凫的阶段,故将已驯养成功家鸭也称作凫,这是自在情理之中的。因而,甲骨文的凫字实应是鸭字的原形。结合河南辉县琉璃阁也发现有铜鸭的现象看,商代至迟在中晚期已出现养鸭的习俗。

  从辽宁凌源考古发掘有西周时期的鸭形铜尊、江苏句容浮山果园出土的西周陶罐中装有鸭蛋等现象看,养鸭的习俗在西周时期亦有一定的流行和发展。

  ①郭沫若:《卜辞中的古代社会》,《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 227 页,人民出版社 1954 年。

  8.养鹅

  鹅,古称舒雁。商代甲骨文中尚未见可确认的鹅或雁字,但从殷墟妇好墓已发现玉鹅形雕塑品的情况看,推测商代可能已出现饲养家鹅的习俗。

  传世铜器中有一件青铜鹅尊①,从其造型和风格看,当是西周时期作品。结合《周礼?大宗伯》、《仪礼?士相见》等古籍中关于“雁”、“舒雁”的记载,推测西周时期也流行有养鹅的习俗。

  9.养鹿

  从旧石器时代至新石器时代乃至夏朝,鹿一直是古人类最重要、最惯常的狩猎对象之一,到了商代鹿更是王公贵族重要的田猎对象,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很多获鹿的记录,在商代遗址发掘中,也发现大量的鹿骨、角,并发现一些雕刻栩栩如生的鹿形雕塑品。联系到甲骨文中已出现很多以鹿或麋为偏旁成字的现象分析,推测商朝人在经常性的、规模宏大的狩鹿活动中,通过设陷阱等办法,已开始将活捉的鹿类动物进行非繁殖性的饲养,从而为食鹿肉,用鹿骨、角制作器物提供一定的保障,开创圈养野生鹿类动物习俗的历史。

  《诗经?大雅?灵台》:“王在灵囿,麀鹿攸伏,麀鹿濯濯,白鸟■■”,这段记述说的是周天子在灵囿养鹿取乐的事,囿通常是指菜园、苗圃和畜养动物的场所。显然,周天子灵囿养鹿的故事说明人工养鹿的习俗在西周时期已获得进一步的发展和流行。

  10.养象

  象曾是商朝以前人类的重要狩猎对象。《论衡?书虚》:“舜葬于苍梧,象为之耕”,舜生活的年代相当于原始社会晚期,舜死,民用象来耕田以示报祐舜。这则记述暗示养象役象的习俗很可能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南方地区业已发生。在商朝的势力范围内,当时仍生息有野生象,故狩猎大象也是商朝王公贵族田猎活动一项重要的内容。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一些获象、■象、省象、令象的记录,获象是猎获大象,■象是赏锡大象,省象则是巡看大象,尤如省牛,令象则是驯令大象,甲骨文的为字,是用手牵着象鼻驾驭大象的象形兼会意字。据省象、令象和为字的构成情况看,商代晚期在狩猎的基础上,已开始建立畜养象的场所(省象),并逐步驯化、驾驭大象,正因为这种养象习俗的发生和发展,才导致“商人服象,为虐于东夷”①的后果。殷墟发掘的埋有象和象奴的象坑,殷墟薛家庄三号墓出土青铜鼎、觚、爵上发现的“执象”、“象”的铭文,都证实了商朝人驯驭象(服象)的习俗的存在。安阳殷墟妇好墓出土了一对圆雕玉象,刻划极其精细生动,这两件精湛的玉雕艺术品,显然也是商朝人对象的熟悉(尤其是在养象习俗的影响下)或曾经相伴生活的结晶。

  11.养猴

  在殷墟考古发掘中曾发现过猴骨,1976 年发掘殷墟妇好墓时也发现了一件圆雕玉猴,猴的形态非常生动有趣:蹲坐,仰面朝天,圆眼大鼻呈人面形,前肢上拱,后腿平撑,短尾压于臀后,脊背踡隆,宛如一副正在与人耍戏的神态。根据玉猴形神的细致刻划情况,推测商朝晚期的殷王室中已出现以娱乐为主的养猴、耍猴的习俗。

  ①客庚、张维持:《殷周青铜器通论》。

  ①《吕氏春秋?古乐篇》。

  12.养熊

  在殷墟考古发掘中也出土过一些熊骨,甲骨文中也有猎熊的记录。殷墟妇好墓发现三件圆雕、一件浮雕的玉熊,熊的姿态均作抱膝蹲坐状,不是野生奔走状态,从刻划的形态特征看,这些也似乎都是幼熊塑象,故据此推测商晚期的殷王室中除了饲养鹿、象、猴等野生动物外,恐怕还有玩养幼熊习俗的存在。

  (三)手工业

  手工业简言之便是手工制作业。从目前的研究现状看,手工业亦应区分为“广义手工业”和“狭义手工业”。前者包括人类所有用手工制作器物的生产劳动,后者则指已经出现社会分工、手工生产劳动并成专业的生产部门的手工生产业。“广义手工业”源远流长,它贯穿在人类发展史的全过程中,从人类制造第一件石器开始,广义手工业便宣告诞生,广义手工业的诞生也同时成为人类诞生的标志。中国广义手工业的发生迄今可追溯到距今约 200万年的元谋人时期。“狭义手工业”是现代学者流行的概念,通常是将石器制作业排除在外,专指陶、木、竹、铜、玉、骨、纺织等行业。本书使用的手工业概念均指“广义手工业”。从远古至夏商周三代的“广义手工业”内容大约包含石、木、陶、玉、骨角、牙、介壳、铜、铁器等制作业和纺织业,从习俗学的角度而言,这些手工业事实上也是人类发展史上的生产习俗。

  1.石器制作

  在云南元谋人和山西芮城西侯度遗址发现的打制石器,是目前中国考古发掘中所见的最早的石器,其标志了中国打制石器习俗的发生迄今至少可上溯到距今 100 万年至 200 万年。

  打制石器习俗是石器生产习俗中发生最早的习俗,中国打制石器习俗产生于旧石器时代早期,而这种习俗的最昌盛、最流行时代则是整个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后,尽管磨制石器习俗已非常流行,但打制石器工艺和习俗仍未间断,所不同的是,此时期的打制石器工艺与习俗已成为磨制石器习俗的一个过程或附庸。到了夏商周时期,标准的打制石器已难觅踪迹。

  中国磨制石器的习俗,始于新石器时代早期,距今已有近 1 万年的历史。从早期到晚期的整个中国新石器时代,是磨制石器习俗由初兴向渐盛和风靡至极发展传播的时代。夏商周三代,虽然铜器制作工艺和习俗获得了迅速空前的传播发展,但传统的更具实效的磨制石器习俗在手工业生产中仍然占有不可取代的魅力。

  中国的细石器生产习俗,大约形成于旧石器时代晚期,距今约 3 万年左右至 15000 年左右的山西朔县峙峪、阳原虎头梁、沁水下川等遗址首开细石器生产习俗的先河。到了距今 14000 年而后至 1 万年左右的中石器时代,细石器的生产工艺开始走向成熟,细石器这种特殊的生产习俗也随之成为中石器时代的重要标志。以陕西大荔沙苑、河南许昌灵井、山东临沂凤凰岭等为代表的中石器时代遗存,便是流行细石器生产习俗的典型代表。到了新石器时代,这种生产习俗仍然可见到在全国许多遗址流行延续的踪迹,在夏商时期中也偶尔能见到这种习俗的孑遗。

  2.木(漆)器

  非洲的坦葛尼湖南端卡兰博瀑布附近,曾发现一批保存完好的属旧石器时代早期的经加工成单尖或双尖的木棒和短木锥①,英国的克拉克当和萨克郡的来灵根也各发现一件旧石器时代的木矛头②。这些出土现象表明,在世界史上,制造和使用木器工具的历史十分古老。木器工具的前身是未经人类加工的原木棒(树干、枝等),腊玛古猿,南方古猿时期的猿类,大约已凭本能学会了利用和使用原木棒,当最早的石器制作促使猿变为人后,利用石器加工制作木器和使用木器生产工具的习俗也随之应运而生,故生产木器和利用木器进行生产的出现时间可能仅次于打制石器习俗的发生。

  中国目前尚未发现属于旧石器时代的木器实物,这大致与木器的不易保存原因有关。但没有这种实物例子的发现,并不等于中国旧石器时代就不存在生产木器和使用木器的习俗。从实验考古学的角度看,旧石器时代的木器工具主要是利用打制的石片或刮削器加工而成的,中国旧石器时代所有遗址发现的打制石片或刮削器都十分大量,这种现象说明,从早期至晚期的整个中国旧石器时代,是存在生产和使用简单的木器工具的习俗的。这种简单的木器工具,具体而言,便是适应当时采集和狩猎经济的经用石器加工削尖一端的木棍、棒。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早期,从考古现状来看,也大体上是继承和持续着这种制造和使用木器的传统习俗。

  到了距今 6000 多年至 4000 年前后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浙江余姚河姆渡、吴兴钱山漾、杭州水田畈、余杭反山、瑶山、庙前、宁波慈湖、江苏常州圩墩、吴江梅堰、溧阳洋渚、吴县澄湖古井、台湾台北芝山岩、山西襄汾陶寺等遗址均发掘出土有数量不一的确凿的木器实物,木器实物的种类除了各种不同的生产工具外,尚有各种不同的生活器类。这些木器实物的出土,无疑为我们认识洞察新石器时代的制作和使用木器习俗的具体内容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证据。在中国新石器时代遗址中,考古发掘出土的绝大部分石制生产工具,尤其是那些带穿孔的工具,据民族学资料所示,大多要与木柄结合加固方能应用于劳动生产中,故该时代除了存在木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器外,事实上也存在大量的经加工的木质器柄或器把。此外,河姆渡遗址曾出土一件瓜棱状敛口圈足木碗,其外表残存薄薄的朱红色涂料层,剥落较甚,微显光泽,经鉴定涂料是生漆,这是中国迄今最早的漆器,它说明中国在木器上髹漆的工艺习俗早在距今 6000 多年前的长江流域下游地区便已发生。

  《易?系辞下》:“神农氏作,斫木为耜,揉本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类似的传说亦见于《世本?作篇》、《白虎通》、《拾遗记》等书。将这些传说验之考古学资料,不难看出,这显然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木器制作业的具体写照。考古学与文献记载的相吻,进一步说明木器制作和使用的习俗在中国新石器时代中曾十分盛行。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洲通史工》中译本第 249 页。

  ②奥克莱:《旧石器时代文化》,周明镇译本,第 13 页。

  二里头文化遗址发现的木耒痕迹、漆觚、鼓、缽等用器和木棺葬具等,明确表明夏王朝时期也是盛行制作、使用木漆器习俗的。《韩非子?五蠹》:“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史记?夏本纪》说禹治洪水时“陆行乘车,水行乘船,泥行乘橇,山行乘■(音 jú ) ”,《庄子?天下》说:“禹亲自操橐(tuó)耜”,禹所乘的车、船、橇、■和操持的耒臿耜,均是木制品,《韩非子?十过》:“禹作为祭器,墨漆其外,而朱画其内”,指的则是木漆器。禹为夏启之父亲,禹时的木(漆)器制作和使用都已到达这个水平,那么,夏启立国和整个夏王朝时期,盛行木(漆)器生产和应用习俗的详情就不言而喻了。

  商和西周王朝的木漆器生产和应用习俗,除了继续体现在制作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器之外,其更重要的还在于体现在制作交通工具(马车、牛车、船等)和棺、槨葬具上。

  3.陶器制作

  陶器制作是人类社会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发明和进步,烧造陶器习俗的最初出现通常又标志着新石器时代的开始,陶器在考古学的断代和文化对比上具有特别的意义和作用,故其又被考古工作者誉为考古学(尤其是原始社会考古)研究的标兵。

  中国陶器制作技术或习俗的起源,迄今可上溯到新石器时代早期。江西万年仙人洞、广西桂林甑皮岩发现的陶片,是中国迄今所知最早的陶器制品,距今大约已有 8000 至 1 万年左右的历史,这种现象表明,中国烧造陶器的习俗史至迟在距今 1 万年前后便已在华南地区发生。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目前所知最早的使用陶器的遗址是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文化遗址,它们说明该地区的制陶历史至少也有近 8000 年之久。长江中下游地区据湖南澧县彭头山、石门皂市、浙江河姆渡遗址出土的情况看,其制陶的习俗也在距今 6000—9000 年时期出现。

  中国古文献记载的一些陶器发明事宜,实际上应是对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制陶习俗出现的早期阶段的一个描写。如《周书》:“神农耕而作陶”、《世本?作篇》:“昆吾作陶”、《吕氏春秋》:“黄帝有陶正昆吾作陶”、《周礼?考工记》:“有虞氏上陶”等等。新石器时代早期的制陶业主要盛行制作泥质和夹砂的红(砖红色)陶器。

  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制陶的技术迅速提高,制陶的习俗更是在全国各地普遍传播发展开来,使陶器的制作逐渐成为新石器时代最大规模、最具影响力和最呈专业化的手工生产业。新石器时代中期陶器制作主要流行泥质和夹砂的器表施饰红、黑或白彩的“彩陶”,晚期则主要流行泥质和夹砂的灰陶、黑陶和蛋壳陶等。

  从夏代始,中国社会进入了文明国家阶段,据相当于此时期的二里头类型文化遗址的考古发掘情况看,尽管手工业中已出现了青铜制造业,但制陶的习俗仍然左右着夏朝手工业的潮流,流行陶器主要是夹砂和泥质的灰陶。

  同样,在商朝和西周时期,制铜业虽已发展到了相当的高度,但仍不可能取代或阻挠制陶业的存在与发展,制陶的生产习俗仍旧在全社会中普遍风行。据考古资料,商周制陶业除继承以往的制陶传统外,还出现了白陶和釉陶的生产工艺,制作白陶器的习俗主要见于商朝,制作釉陶的习俗则在商代与西周均有所流行,釉陶又被称为原始瓷,它为后来瓷器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白陶与釉陶的生产习俗,可视作是商代、西周时期制陶习俗内容的一个新的重要的发展和进步。

  4.玉器制作

  许慎《说文解字》说:“玉,石之美有五德者。”现代地质学知识告诉我们,玉分硬、软两种,硬玉即矿物中辉石的一种,主要成份是硅酸钠和硅酸铝,硬度在 7 以上、比重 3.3,如翡翠等;软玉是矿物中角闪石的一种,主要成份是硅酸钙,硬度在 6—6.5,比重 2.9—3.1,如碧玉或青玉、白玉等。古人所称的玉,基本上是属软玉。考古发掘出土西周及前此时代的玉器,都属软玉范畴。

  中国制玉工艺和习俗的发生,大约在新石器时代中期,浙江河姆渡遗址发现的玉璜、玦、管、珠等遗物,标志了中国制玉工艺和习俗的兴起迄今至少可上溯到距今 6000 多年前。自此而后,黄河流域的山东大汶口文化、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长江流域的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辽西地区的红山文化、华南地区的石峡文化都明显盛行着制玉的工艺和习俗。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制玉、用玉风气的发生与发展,为夏商周三代玉作手工业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有关夏朝制玉工艺和习俗的流行,在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中已有所反映。

  《帝王世纪》:“(禹)至于涂山之会,诸侯承唐虞之盛,执玉帛亦有万国。”

  《史记?殷本纪》:“桀奔于鸣条,夏师败绩。汤遂伐三,俘厥宝玉。”

  《淮南子?说山训》:“咼(和)氏之壁,夏后氏之璜。”

  《淮南子?精神训》:“夫夏后氏之璜者,匣匮而藏之,宝之至也。”

  禹时“执玉帛者万国”的记述已足以表明,夏朝玉器制作业相当发达,制玉的习俗十分流行和普及,玉器更是成为财富、礼品和信物的象征物之一。“夏后氏之璜”的记述则表明,夏朝不仅盛行制玉,而且所制的玉璜遐迩闻名,堪与其后时代的“和氏壁”相提并论,是先秦时期人们梦寐以求的宝玉之一。

  在二里头文化遗址经考古发掘出土的较大量、较精美的玉饰品,进一步证实了夏朝崇尚流行玉器生产和应用习俗的文献传说。

  商朝的制玉行业的发达程度和习俗流行的程度可以说比夏朝有过之无不及。玉器是商朝奴隶主贵族十分珍视的贵重礼器和装饰品之一。以郑州二里岗、安阳殷墟为代表的商文化,迄今已出土了数以万计的玉器实物,充分说明了商朝玉作业的发达和尚玉习俗的流行。商朝人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除了生前佩带玉器以显示权力、财富和华美外,还流行将玉器作为祭祀品和殉葬品的习俗,仅殷墟妇好墓一墓就殉葬有玉器 755 件,以此足见商代殉玉在贵族阶层中之重要作用。殷墟发掘的数以千计的平民墓,殉玉的墓也为数不少,说明殉玉的风气在殷代全社会中都是风行的。商代的制玉工艺水平,尤其是到了晚期的殷墟文化时期,已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妇好墓中出土的各种人形、动物形线雕、浮雕和圆雕作品,刻划细腻、雕琢适度、比例匀称、构思巧妙、刀法娴熟流畅,给人一种玲珑华贵、栩栩如生、美不胜收的观感,堪称商朝制玉的杰出代表。《尚书?盘庚》:“兹予有乱政同位,具乃贝,玉”,《周书?世俘》:“商王纣取天智玉琰■身,厚以自焚……焚玉四千……凡武王俘商旧玉亿有百万”,此两则记述从文献学的角度证实了商朝制玉和用玉习俗的流行盛况。

  西周时期制玉的风气也十分盛行,考古发掘的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曾发现玉器数百件,陕西宝鸡茹家庄墓地也发现大量的西周玉器,据统计,仅茹家庄一、二号墓出土的玉石器就达 1300 多件,加上其它地区历年发掘发现的玉器,其数便可谓数不胜数。如此大量的西周玉器出土,表明了当时制玉业的发达和普及。据文献记载,西周的制玉、用玉已形成一定的礼俗制度,《大戴礼?保傅篇》:“下车以佩玉为度,上有双衡,下有双璜衡牙,玭珠以纳其间,琚瑀以杂之,”《诗?郑风?女曰鸡鸣》:“知子之束之,杂佩以赠之”、《诗?小雅?采芑》:“服其命服,朱芾斯皇,有玱葱珩”,这些都是表示成套佩玉的记载。《周礼?春官?大宗伯》:“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谷璧,男执蒲璧”,这则是介绍以玉区别身份地位的记述。《尚书?金滕》:“周公立焉,植璧秉珪,乃告大王、王季、文王”,这是说周公用玉璧、圭祭祀周先公先王的事。由此可知,周代的玉器制作习俗已出现渗透到属意识形态的礼仪制度中的趋向。

  5.骨、角、牙器制作

  骨、角、牙器制作之俗发生时间很早,流行时间也相当长。骨是利用动物的身躯骨架、角是利用有角动物的角、牙是利用个别动物的牙等来制作器物。

  山西芮城西侯度遗址,曾发现了一件步氏真梳鹿的头盖骨,上面保存了左右两段鹿角,其中左角的一段上,有明显的切割痕迹,切痕的横断面呈“V”形,可能是制作角工具而留下的痕迹,从而开创了中国远古人类制作骨角器的先河,表明中国的制作骨、角器习俗可能渊源于距今约 100 多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早期。北京猿人遗址曾出土有尖形或刀形的骨器工具,另见骨砧、角锤和用鹿头盖骨加工而成的“水瓢”,这是迄今最早的骨角器实物,距今至少已有 30—70 万年左有的历史。中国早期制作骨、角器习俗的实例尚有如次几个:山西侯马南梁旧石器时代中期遗址发现骨角器 28 件,其中 16 件是骨器,包括锥状器 1 件、尖状器 14 件、刮削器 1 件,南梁遗址属丁村文化类型;同一时期的北京新洞人遗存,发现磨制骨片两件,是中国迄今最早的磨制骨器;宁夏灵武水洞沟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发现磨制骨锥一件;同时期的山西朔县峙峪发现打制骨尖状器和骨片,河北阳原虎头梁发现鸟骨制成的珠饰、辽宁营口金牛山上层出土亚腰形穿孔骨器和经打琢粗磨的骨锥各一件,湖南桂阳木墟岩■洞发现磨制刻纹骨锥一件,四川资阳人遗址出土刮制的三棱形骨锥一件,吉林榆树人遗址也报道发现有骨器,北京山顶洞人发现的骨角牙器有骨针、磨光鹿角和下颚骨、穿孔青鱼眼骨饰、刻纹鸟骨管和穿孔兽牙。以上骨、角、牙器的发现情况说明,从旧石器中期始到晚期,中国制骨、角、牙器的习俗不仅业已发生,而且已逐渐普及流行,并发展出打制、琢磨、刮削、磨制、刻雕、穿孔等多种加工习俗,为新石器时代以后这种生产习俗的大发展、大普及奠定了基础。

  北京“东胡林人”墓葬中发现的骨镯,距今已有约 1 万年左右的历史。黄河流域中原地区、山东沿海地区、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华南地区和东北地区发现的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存中,都毫不例外地发现骨、角、牙器制品,说明骨、角、牙器的生产习俗在当时已相当流行。以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大溪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良渚文化、屈家岭文化、马家窑文化、兴隆洼文化、红山文化、石峡文化、卡若文化、昙石山文化、齐家文化、大汶口文化等为代表的中国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文化,均普遍流行生产骨、角、牙器的习俗。尤其是河姆渡文化、大汶口文化大量骨、角、牙器的出现和制作工艺的复杂、精湛,如圆雕工艺的出现,说明了新石器时代骨、角、牙制作业的兴盛,代表了中国新石器时代制骨、角、牙器的工艺的最高水平。中国新石器时代的骨、角、牙制品,除了大量的生产工具外,还有种类繁多的装饰用品和早期的卜骨生产。此外,大汶口文化发现的象牙筒、梳,河姆渡文化发现的象牙器,标志了中国象牙器的生产已达到一定的水平,象牙器的生产习俗发生恐怕可上溯到更早的时期。中新石器时代的象牙生产业,无疑为夏、商、周时期象牙制作工艺的发展、发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考古发掘,在二里头文化类型遗址,除发现大量的骨器、角器外,尚发现大量的骨器半成品、骨料以及卜骨和象牙器。这种情况说明,夏王朝纪年时期内的骨、角、牙制作业是相当发达的。骨、角、牙器的生产习俗对夏代的社会生产经济的发展予以重要的影响。《史记?孔子世家》说:“吴伐越,堕会稽,得骨节专车。吴使使问仲尼:‘骨,何者最大?’仲尼曰:‘禹致群神于会稽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其节专车,此为大矣。’”从此则记述看,夏禹时已存在用骨节制作车饰的习俗,与考古材料显示的夏代制骨习俗基本吻合。

  商朝的制骨、角、牙器的生产习俗在考古发掘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郑州紫荆山、殷墟北辛庄、大司空村等地制骨作坊的发现,郑州二里岗、殷墟文化时期的诸遗址、墓葬中发现的大量骨、角、牙器制品和半成品、废料等,殷墟十几万片有字卜骨和其它难以统计的无字卜骨的发现,充分说明商代这种手工行业的发达、兴盛是前此时代无法比拟的。仅以安阳殷墟发掘的几个例子,便足以表明商代骨、角、牙器制作业的洋洋大观。如 1958—1961 年在安阳殷墟苗圃北地、梅园庄、北辛庄、小屯西地、白家坟等遗址,发掘出土骨器 1439 件、角器 27 件、牙器 5 件;1976 年发掘的殷墟妇好墓,随葬骨器564 件、象牙器 3 件。其中妇好墓出土的两件象牙杯,为以往出土所罕见,其器形设计的巧妙新颖,雕工的精细流畅,代表了商代象牙器制作的最高水平。联系郑州二里岗墓葬出土的象牙觚的现象看,商朝的牙器生产亦开辟了容器制作的新工艺、新途径,创行了象牙容器制作的新习俗。

  西周时期骨、角、牙器制作习俗的流行,在考古发掘中有很强烈的反映。陕西歧山凤雏(即周原)西周建筑基址 1977 年发现 300 多件卜骨(包括带字的);扶风云塘、沣西张家坡、曹家寨等处均发现了西周时期的制骨作坊遗址,出土大量的骨料、半成品和成品;其它西周时期遗址、骨器出土的记录屡见不鲜;尤其是在西周墓葬,随葬骨、角、牙器已成为一种时髦。这种种迹象说明,西周时期的骨、角、牙器制作习俗是相当盛行的,制作的工艺水平也达到一定的高度。河南浚县辛村西周墓发现的象牙雕刻片饰,表明这种工艺生产习俗在西周时期尚在持续发展。辛村墓出土的觽(角制的佩饰),《周礼?考工记?弓人》记载的以角制作弓的事宜,《诗?小雅?角弓》“骍骍角弓,翩其反矣”的记述,则表明西周时期角制工艺和习俗的巧用其材和独出心裁的发展。

  6.介壳器制作

  介壳器是指蚌蛤壳、龟甲、蛋壳类制成的器物。

  山西新绛县三家店发现的一件“蚌制品”是中国目前所知最早的介壳制品,其时代在中国旧石器时代中期,距今约五万年以前。宁夏灵武水洞沟旧石器时代晚期遗址,曾发现用鸵鸟蛋皮磨制而成的圆形穿孔饰片,皮片并染成红色;河北阳原虎头梁遗址发现穿孔蛤壳,鸵鸟蛋皮扁珠;北京山顶洞人遗址发现有海蚶壳(亦写成蚌壳)饰。这些发现表明,中国旧石器时代晚期介壳器的生产制作已逐渐蔚然成风。

  北京“东胡林人”墓中发现的蚌饰,是华北地区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中最早的介壳器制品之一,与其时代差不多的华南地区新石器早期文化,如广东阳春独石仔、封开黄岩洞、翁源青塘等遗址均发现了诸如蚌刀之类的蚌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长江流域地区的新石器早期文化目前尚未见到介壳器制品。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至晚期,象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大汶口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滨文化、良渚文化、大溪文化、屈家岭文化等黄河、长江流域的绝大多数遗址,都不同程度地流行有介壳器制作的习俗。广东、广西、福建等沿海地区的遗址,尤其是贝丘遗址,更可视作是盛行介壳器制作习俗的突出代表。中国新石器时代的介壳器制作,主要体现在生产工具和装饰品上。

  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和西周时期的考古遗址与墓葬,除毫不例外地发现较大量的生产工具、装饰品等介壳器外,尚以发现较大量用于占卜的龟甲片而区别于前此时期。这些现象说明,夏商周三代介壳器的制作、利用习俗不仅十分流行,而且发展出新的内容。

  7.铜器制作

  铜器制作经历了利用自然铜锻打成器和利用加温冶炼天然铜矿石提炼块铜或铜汁锻铸成器两个阶段。在大自然中存在自然铜和天然铜矿石,发现利用自然铜的习俗比冶铜制器习俗发生要早得多。在小亚细亚的阿里喀什、查塔尔萤克、苏贝尔特等遗址零星发现的属公元前 5800 年到公元前 7000 年时期的铜珠和铜丝等,是世界上迄今最早的自然铜块利用记录。它们表明人类制作自然铜铜器的习俗早在新石器时代便已发生。小亚细亚锡亚尔克、安瑙、埃及巴达里、普雷迪纳斯蒂克、叙利亚布拉克等遗址发现的铜针、锥、刀、矛头、斧和薄片等,是世界上迄今最早的冶铜制品,距今至少已有 6000 年至7000 多年的历史。就现有资料看,中国境内的生产工具及装饰品制作从使用非金属材料到使用金属材料的历史性转变,大约发生于公元前 30 世纪,即距今约四、五千年的新石器时代晚期,相当于传说中的黄帝至舜的五帝时代。中国目前最早的铜器实物之一是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遗址 1973 年出土的黄铜圆薄片,但学术界对这一发现尚存争议。如果这一发现能得到确认,那么,中国冶金(铜)技术的萌芽便可上溯到距今 6000 多年前。按公认的事实,山东胶县三里河、牟平照格庄、甘肃东乡林家、永登蒋家坪、武威娘娘台、永靖大何庄、秦魏家、广河齐家坪、内蒙伊金霍洛旗朱开沟、河北唐山大城山、青海贵南朶马台、山西襄汾陶寺、甘肃玉门火烧沟和夏家店文化(内蒙、河北等地)等发现的铜器制品,均属于迄今中国最早时期的铜器制品。在这些铜器制品中,既有红铜(自然铜)、锡青铜、铅青铜、也有黄铜。这种现象表明,从公元前 3000 多年至公元前 1500 年期间,中国铜器的制作正处在一个继续利用天然纯铜,开发合金青铜的过渡阶段,在此之前,很可能还存在一个更为原始的局限于利用自然铜的时期,故中国铜器制作习俗的发生可能是比较早的。

  《左传?宣公三年》:“昔夏之方有德也,远方图物、贡金九牧,铸鼎象物。”类似的记述亦见于《墨子》、《越绝书》、《史记》、《汉书》、《管子》、《山海经》等文献中。

  中国先秦时代一般泛称金属器为金,文献记述提到的金,多是指铜。说禹时已用铜铸鼎,目前尚缺乏考古学证据,但禹和整个夏朝已流行铜器制作习俗,则已为考古学所证实。

  相当于夏代积年的二里头文化,考古发现出土了坩埚片、铜渣和陶范,证实了夏启时“折金于山川而陶铸”的铸铜史实;铜爵、斝、鼎的出土,说明了当时容器制作工艺和习俗已经发生;铜兵器发现也证实“以铜为兵”的生产习俗,较大量的铜器工具的出土,则表明当时铜器制作尚是以工具类及其它小型单范器为主。二里头文化发现的铜器均是青铜器,这表明合金青铜器制作习俗至夏代已获得迅速的发展。二里头文化发现的青铜爵、斝、鼎,是中国迄今最早的青铜容器,它表明中国早期的铜器制作,至此已从单范的工具铸作迈进多范合铸的水平阶段。多范合铸的制铜新工艺和习俗,开了商代、西周时期青铜酒礼器的先河,合金青铜的流行更奠定了商周铜器文化大发展的基础。

  商朝盛行铜器制作的习俗,与前代相比较,有过之而无不及。仅以考古发掘的现状看,就足以说明商代制铜业的发达乃至盛况空前的技术水平和流行的程度。以二里岗、殷墟文化为代表的商代文化遗址,已出土数以千计的青铜容器以及数不胜数的青铜兵器或工具、饰品等。如殷墟妇好墓,一墓内便随葬青铜器 468 件,其中作为礼器象征的青铜容器所占比例最大,共发现210 件,次为武器,有 134 件,其余均为工具、饰品等,且体现在容器制作上的工艺水平相当高超娴熟。妇好墓大量青铜器的随葬,从不同角度说明了商代青铜制作业的盛大规模和偏重容器制作的趋向,更显示和代表了商代铜器制作技术的最高水平和潮流。郑州紫荆山、南关外、殷墟苗圃北地铸铜作坊址的揭露,说明商代铜器制作业已基本步入一个专业化宫营的阶段。大量的有铭文铜器的出现,则表明制作带文字的铜器习俗,在商代业已发生并获得初步的流行发展。

  周承商制,在铜器制作习俗的流传和推广上尤为如此。西周时期的青铜器制作水平和普及程度,可以说是与商朝不相上下。在历年来陕西周原、丰镐、宝鸡地区、河南洛阳地区、北京房山琉璃河、昌平白浮村、辽宁凌源马厂沟、喀左、江苏丹徒、安徽屯溪和湖熟文化等西周墓葬和窖藏中,发现的铜器数量洋洋大观。尤其是有铭铜器的流行和铸、刻铭水平,则较商朝有过之无不及。

  8.铁器制作

  铁器制作应包含陨铁制品和冶铁制品两类。前者是直接利用天然陨铁锻打 成 器 , 后 者 是 通 过 人 工 冶 炼 铁 矿 石 浇 铸 或 锻 打 成 器 的 。 西 亚 格 尔 策(Gerzeh)、乌尔(Ur)遗址出土的陨铁珠和匕首,是世界上迄今最早的陨铁制品,距今已有 5000 年左右的历史。小亚细亚特洛伊发现的铁器,是公元前约 2300 年左右的产品,这是迄今世界上最早的冶铁制品。已知中国最早的铁器制品,是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北京平谷刘家河商代遗址出土的铁刃铜钺,经鉴定两器的铁刃均属陨铁,由此而知,中国陨铁制器的习俗至迟在商朝便已发生。新疆哈密等地发现的一些以块炼铁为原料制作的铁器工具和装饰品,如焉不拉克铁刀等,则表明中国人工冶铁铸器的习俗,在公元前 13至前 11 世纪的商代晚期业已发生。河南三门峡虢国墓地 2001 号墓发现的铜柄铁剑等,是黄河流域中原地区迄今最早的人工冶铁制品实物,它们的出土,亦说明人工冶铁制品的历史在中原地区迄今至少可上溯到西周晚期。

  《尚书?禹贡》:“(梁州)厥贡璆铁”,《诗?秦风》:“驷驖孔阜,六辔在手”。驷驖之驖,学者或写作铁,认为是马色如轶的意义。过去,学术界对《诗》、《书》反映的用铁情况大多表示怀疑,但从目前考古发现的情况来看,《书》、《诗》反映的铁器使用情况是有一定根据的。

  9.金器制作

  金几乎全部都是以自然金的形式为古人类所认识和开发利用,天然金块是古人直接利用制作器物的主要对象之一。在公元前 3500 年以前的西亚乌尔?欧贝德文化中,发现了一小片经加工的黄金饰片;在公元前 3500 年至前3100 年时期的埃及涅伽达文化Ⅱ(又称格尔塞文化)中,金属加工已出现了黄金制品,这些是世界迄今最早的金器制作记录。

  中国古籍所说的金,通常是对铜等金属器的泛称,个别情况也将黄金包括在内。由于天然金块的成色是黄澄澄的,故古人习惯将金称为黄金,以示与其它金属的区别。古史传说中国“五帝”时期已使用黄金。《管子?地数》说:“(黄帝时)上有丹砂者,下有黄金”,《史记?平准书》:“虞夏之币,金有三品,或黄或白或赤”、《尚书?禹贡》:“厥贡惟金三品”、《新语?术语》:“舜弃黄金于崭嵓之山”。依据这些传说,中国金器的制作习俗大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便已发生。

  金由于是一种比较稀有的天然金属,自然金块的获取,大多出于偶然的机会。从中国考古发掘提供的迹象看,西周以前时期的中国人类,遇到这种天然金块的机会恐怕不是很多,故金器的出土实例比较少见。甘肃玉门火烧沟齐家文化晚期墓葬中曾发现用黄金打制的饰品,火烧沟遗址的碳 14 测定经校正的年代为公元前 1900 年至前 1700 年,这是迄今年代最早的中国金器实物。北京平谷刘家河墓葬、河南安阳殷墟和河北藁城台西遗址墓葬发现的金臂钏、金耳环、金笄、金箔以及金块等,说明商代晚期的黄金饰品制作习俗已初步流行起来,商代的黄金饰品制作习俗到了西周时期仍在持续,并发展出一种包金工艺新习俗。从火烧沟到西周时期金器制作,都属于利用天然块金直接加工制作,至于淘采砂金、炼铸金器的习俗,则是春秋战国时代才兴起的。

  10.银器制作

  地球上存在自然银,但一般不易被发现。古人类大量使用的银,是用吹灰法在炼铅过程中获得的副产品。西亚土耳其特洛伊Ⅰ、Ⅱ期遗址发现银棒、爱琴文明的克里特拱形地下墓出土三把早于米诺斯文化早期的银匕首,均是公元前 2000 年至 2500 年时期的产品。埃及涅伽达Ⅱ期文化(格尔塞文化)发现的银器,是公元前 3100 年至前 3500 年时期的产品。这些银器的发现,表明世界最早的银器加工制作习俗迄今已有 5000 多年的悠久历史。

  《尚书?禹贡》:“梁州……厥贡璆铁、银镂砮磬。”这则记述认为中国的银器在夏禹时便已经使用。甘肃玉门火烧沟遗址出土的银饰,证实了这则文献传说。火烧沟的银饰,是迄今中国自西周以前时期最早和唯一的银器制品,商朝和西周时期目前尚未见到银器出土的报道,春秋战国而后,银器制作习俗才较为普遍地流行开来,其中原因,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11.铅器制作

  铅大约在铜器制作的初期便作为一种合金与铜结合构成铅青铜器,故铅的提炼和使用年代非常悠久古老,在伊朗约公元前 3000 年时期的卢里斯坦人便使用有铅青铜。铅是贵金属银的依附体,银是炼铅的副产品,故炼铅的习俗发生要比银早,公元前 1750 年至前 2350 年的印度哈拉帕文化,出土有纯铅制作的小瓶、埀球等器物,这表明用纯铅制作器物的习俗,其发生时间也相当早。在青铜时代晚期,由于铅本身的缺憾,故铅器制作通常仅限于浇铸小件饰物,供祭祀和奉献而用。

  中国铅器的制作不很发达,也主要是由于铅的性能所导致。《尚书?禹贡》载:“青州……厥贡……铅松怪石。”考古发掘的夏家店下层文化,曾发现铅贝,这与贡铅和使用“玄贝”的记载基本吻合。郑州、黄陂等属二里岗时期的青铜器含有较多的铅,安阳殷墟、洛阳西周墓均发现有成组的仿青铜器造型的铅器制品,这些制品包括礼容器和兵器、工具。显然,由于铅质脆软,其制品大多不是实用品,所以,考古发现的夏商周铅器,其用途与国外基本类似,大多属用于随葬祭祀代表青铜器的明器。据目前资料所知,冶炼铅块并用以制作随葬礼明器的习俗,在中国的商周时代,还是较流行的。

  12.纺织

  纺织是一种服务于人类穿着的手工行业,纺纱织布,制作衣服,遮丑饰美,御寒避风,防虫护体,大约便是纺织起源发展的重要动机。古史传说中国先民是从“不织不衣”①、“而衣皮苇”②,然后演变到“妇织而衣”③。这种传说是与穿着文化的发展规律相吻的。

  据考古资料,中国纺织生产习俗,大约在旧石器时代晚期已见萌芽,距今约 2 万年左右的北京山顶洞人已学会利用骨针来缝制苇、皮衣服。这种原始的缝纫术虽不是严格的纺织,但却可以说是原始纺织的发轫。而真正纺织技术和习俗的诞生流行当在新石器文化时期。

  《易?系辞》:“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所谓衣裳,便是指用麻丝织成布帛而缝制的衣服。这则记述反映的正是中国新石器时代纺织业诞生,麻、丝衣服开始出现并流行的真实情况。甘肃秦安大地湾下层文化出土的陶纺轮,表明原始的纺织业在西北地区新石器时代早期便已出现,距今已有 8000 年左右的历史。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原始纺织业开始呈现欣欣向荣、日新月异的大发展趋势。全国各地文化遗址普遍可见到与纺织有关的遗物,其中,最为重要者有下列诸例:

  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距今年代近 7000 年。曾在出土的牙雕盅上发现刻划蚕纹四条,并发现苘麻的双股线痕迹和出土了木质纺车和纺机零部件。江苏吴县草鞋山遗址,距今约 6000 年。发现迄今最早的葛纤维纺织品,实物是用简单纱罗组织制作,经线以双股纱线合成的罗地葛布。

  1926 年,山西夏县西阴村仰韶文化遗址中发现经人工割裂过的“丝似的、半个茧壳”,这是迄今最早的蚕茧实物,距今约 5000 多年。

  河南郑州青台遗址,距今约 5500 年。发现了粘附在红陶片、头盖骨上的苧麻、大麻布纹和丝帛残片,同出十多枚红陶纺轮。其中丝帛残片是迄今最早的丝织品实物。

  河北正定南杨庄仰韶文化遗址,距今 5400 年,1980 年出土两件陶塑蚕蛹,这则是迄今最早的陶塑蚕蛹。

  浙江吴兴钱山漾遗址,距今 4700 年。除发现多块麻纺织技术较草鞋山葛布先进的苧麻布残片外,还发现了丝带、丝绳和丝帛残片。从丝织品编织的密度、拈向、拈度情况看,钱山漾的缫丝、合股、加拈等丝织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以上实例情况说明,麻织和丝织的技术与习俗,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地区均已获得迅速的发展和流行。尤其是草鞋山罗地葛布的发现,证实了传说的“五帝”时代即新石器时代的确存在“夏日衣葛”的习俗。

  ①《列子?汤问》。②《白虎通》卷一。③《商君书?画策》。

  《左传?哀公七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帛即丝织品,万国持有丝织品,其语虽未免有些夸大,但却反映了禹时及夏朝的丝织习俗的盛行。《帝王世纪》:“未喜(妹喜)好闻裂缯之声而笑,桀为发缯裂之,以顺适其意”,夏桀王为讨好妹喜而撕裂的缯,便是指丝织品之一种。《管子?轻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千人……无不服文绣衣裳者。”这种“文绣衣裳”,自然非丝织品而莫属,以此足见夏代丝织业之发达和丝织习俗之流行。有关夏代的纺织情况,在考古发掘中也有所表露:

  1960 年,二里头遗址出土的一件铜铃上,粘附有一层纺织物痕迹,经发掘者观察认为是麻布痕迹。

  1980 年,二里头遗址Ⅲ区发掘的二号墓中的一件玉圭,在刃部和顶端都粘附有麻布残迹。

  1981 年,二里头遗址墓葬出土的兽面铜牌和一件铜铃上,也都发现麻布痕迹。

  以上考古发现表明,夏代除了流行如文献传说的丝织业外,在社会的中、下层,恐怕主要是流行麻葛类纺织习俗。

  商朝的纺织,据目前的发现看,至少已有丝织、麻织、毛织、棉织等等。

  商代的丝织,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记录中,已有充分的反映。甲骨文已见桑、蚕、丝等字,桑字如桑树的象形,商代已种植桑树,这是没有疑问的。种桑是为了养蚕,蚕字也是蚕虫的肖形。山西夏县西阴村仰韶文化遗址曾发现过半个蚕茧,浙江河姆渡牙雕盅上也见蚕的刻划图形,郑州青台、浙江钱山漾发现的丝织品,均说明新石器时代的养蚕习俗存在当确凿无疑,养蚕习俗至商朝更加盛行,这是合乎常规的继承发展,说商代养蚕业十分发达,这也应毫无疑问,殷墟考古发现的玉蚕即是一有力的佐证。养蚕是为了抽取蚕丝,抽取蚕丝后便可以进行丝织,甲骨文的丝字,是两束缠绕好的抽丝象形。桑、蚕、丝是丝织的前提,种桑、养蚕、抽丝技术的发生与发达,使商朝的丝织业也取得了空前发达的成就。《说苑?反质篇》说:殷纣王“锦绣被堂……非惟锦绣、絺、紵之用邪!”《帝王世纪》也说:殷纣王时“妇女衣绫纨者三百余人”,此两则记述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商代丝织的发达情形,考古发掘也证实了商朝的丝织已达到品类繁多、精益求精的阶段。如河北藁城台西遗址发现的粘附于青铜器上的丝织物,就包含有平纹纨、皱纹縠、绞经罗、菱纹绮等等;殷墟妇好摹铜器上粘附的丝织品有纱纨(绢)、朱砂染色帛、双经、纬缣、回纹绮等;武官大墓三件铜戈上也发现绢帛痕迹,殷墟其它地点的墓葬也经常发现有丝绳、丝带和覆盖尸体的丝帛片等,在传世的商代铜器上,也见发现花绮的报道。

  商代的麻织,由于更具有广泛性、大众性,故其发达情况亦丝毫不逊于丝织。浙江河姆渡遗址发现的苘麻痕迹和纺车等,说明麻织业在中国渊源甚早。商代麻织品的发现,已见于北京平谷刘家河商代墓葬和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等,这些发现共同表明,商代麻织的技术水平已达到一定的高度。

  商代的毛织,目前主要见于新疆哈密五堡遗址,该遗址出土的毛织品,有平、斜两种组织,并用色线编织成彩色条纹的罽,表明毛织技术已具一定水平,遗址年代在公元前 13 至 14 世纪,距今约 3200 年左右,相当于商代晚期。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也曾在麻织品的夹杂中发现一根羊毛,经鉴定属山羊绒。这些发现表明,中国毛织的技术与习俗,至少在商代便已出现。

  福建崇安武夷山船棺葬中曾出土有青灰色棉布,经鉴定是联核木棉。武夷山船棺葬的年代与前述新疆哈密五堡大略相同,故木棉纺织的技术与习俗据此而知,大约在商代晚期亦已发生。

  西周时期的纺织,基本继承了自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丝、麻、葛织等传统,并继承了商代的毛织习俗。考古发掘所见的西周纺织资料,主要有陕西宝鸡茹家庄西周墓出土的丝织山形纹绮残片,青海都兰出土的用绵羊毛、牦牛毛制成的毛布、毛带、毛绳、毛线等毛织品。文献记载中则有不少丝织、麻织、葛织的流露。《诗?大雅?瞻印》:“妇无公事,休其蚕织”、《诗?豳风?七月》:“蚕月条桑……猗彼女桑”、“七月鸣鵙,八月载绩,载玄载黄,我朱孔扬,为公子裳”,《诗?郑风?出其东门》:“缟衣綦巾,聊乐我员”,《陈风?东门之扮》:“谷旦于差,南方之原,不绩其麻,市也婆娑”,以上是有关桑、蚕、丝织、麻织和丝麻衣服成品的记述,至于葛织情况,《诗?魏风?葛屦》、《小雅?大东》均有“纠纠葛屦,可以履霜”的诗句,从句意看,此时期的葛织已不是“夏则衣葛”①或“夏日衣葛絺”②的情景,而是局限于制作葛鞋上了。《孟子?藤文公上》说:“许子衣褐”,褐即是毛织的衣服,《诗经》中也见到“无衣无褐”之语,结合出土材料可知,西周时期显然是流行毛织生产习俗的。

  13.酿酒

  酒是淀粉类物与水在一定条件下发酵、糖化生成的。淀粉类物大多是农产品,发酵、糖化作用通常是在具一定密封条件的容器中完成的,而人类早期密封度最大的容器显然是陶器。故农业和制陶业,是酿酒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了粮食和陶容器,才使原始酒的发生成为可能。当整罐的粮食不慎泡水受潮而未及时处理,当蒸煮的饭食吃不完剩留在容器中而未及时处置,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温度下,泡水的粮食,含水的饭食都完全可能发生发酵、糖化作用,其结果便是产生最原始的含酒精成份的天然酒。当初尝天然酒感觉奇异,再饮回味无穷,断饮心绪不安时,就萌发了重新获取天然酒液的念头和举措,从无意识地得到初尝甜头到有意识的酿造满足饮欲,这便诞生了原始的酿酒和饮酒习俗。

  中国酿酒习俗的起源与发生,一般认为是在出现确凿的饮酒器的新石器时代晚朝。所谓饮酒器,便是指陶盉、鬶、高足杯之类。这种饮酒器概念是比照夏商周时期酒器的一般情况而限定的,故难免有失偏颇。其实,原始时期的人类在使用陶器制品时,虽有一定的分类使用概念,但并无严格的使用定则,一器多用是非常流行的习俗,且有不少器类的用途并未被现代人所认识,按图索骥般地寻酒器溯酒源,显然不能真实地反映中国酿酒的起源情况。从酿酒必备农业和制陶业发生的两个先决条件看,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已经完全具备。黄河流域的磁山、裴李岗、北首岭、李家村等早期文化已明显出现较发达的农业和制陶业,故中国酿酒的习俗完全可能在此时便已发生。磁山、裴李岗时期的诸文化遗址,普遍发现的深腹罐、深腹三足器等陶容器,器体很大,显然是用于盛贮粮食用的。而陶壶、带流的三足壶、圈足钵等,则是盛、饮水之器,这些盛贮粮食、盛、饮水器,事实上也完全可能是原始酿酒的发生器和饮用器。新石器时代中期如仰韶文化大型陶瓮、缸、罐、鼎和壶、碗、盉,大溪文化的罐、缸、瓶、杯、壶、碗、鼎,河姆渡文化的罐、甗、壶、钵等等,都应是酒的发生器和饮用器。新石器时代晚期开始出现的陶甑、甗等和与夏商周时期类似的专用酒器现象,则表明此时的酿酒习俗相当盛行,酿酒逐渐迈进专业化阶段,酿酒的技术也获得空前的发展和提高。

  ①《韩非子?五蠹》。

  ②《庄子?让王篇》。

  夏王朝时期,中国的原始酿酒业至此显然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世本?作篇》:“仪狄造酒”、“杜康造酒”、“少康作秫酒”,《战国策?魏策》:“昔者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纲鉴易知录》:“古有醴酩,禹时仪狄作酒”等等记述,正是夏禹和夏王朝时期酿酒习俗盛行的具体反映。相当于夏代的二里头类型文化;考古发掘已发现数百座墓葬,从随葬的情况看,盉、觚、爵等酒器已占较大的比重,饮酒器不仅有大量的陶制品,而且也出现了精致美观的青铜制品。遗址中除发现大量的陶质盉、觚、爵、壶、角、杯等酒器外,也出土大量盛贮、炊煮粮食的陶容器,如罐、鬲、瓮缸、簋、斝、甗等等这些盛贮、炊煮器,与当时的酿酒、饮酒习俗密切相关,是夏代酿酒习俗流行的重要旁证。

  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表明,商王朝时期从王公贵族到黎民百姓,所有的社会活动都受到礼的制约,而这种礼的实质,便是酒。酒代表礼,礼通过酒来表现,这是商代社会一个十分显明的时代标志。在商代的手工业制作中,酒礼器的制作最重要,酒礼器不仅大量应用于日常生活中,而且还大量应用到丧葬活动上。河北藁城台西村商代遗址,曾发现一座形制特殊的房子,房子建在高出地面 1 米的台基上,平面呈阶梯形,无前墙,只有密排的柱洞,进门处有台阶,大约是一座斜坡式房顶的建筑,屋内堆积大量灰烬和陶容器,并发现大量的桃、李、枣等植物种仁和重 8.5 公斤的人工培植酵母,在房子附近又发现两口水井,井内遗有木桶、陶罐等汲水用具,据出土现象,学者认为这是一座酿酒作坊址。台西酿酒作坊遗迹及有关遗物的发现,说明了商代的酿酒业已呈现专业化的倾向,并出现明确的使用酵母曲来酿酒的实证。

  周承商制,酿酒之风有增无减。西周王室曾鉴于商代酗酒成风以至人亡国败的教训,用杀头问罪的办法试图禁酒①,但事实却是有禁无止。饮酒、酿酒不仅没有禁绝,而且官方也出现大力发展酿酒业,以保障祭祀燕飨之需的举措。《周礼》中有酒正、酒人之职官,这便是专门负责管理酒的酿造和使用的官吏。酒正等并能辨别酒的五齐(剂),即泛齐、醴齐、盎齐、醍齐、沉齐,有人认为五齐是酿酒的五个阶段,也有人将五齐解释为五种原料不同的酒,但无论是何种情况,五齐事实上是酿酒经验技术的总结,它们说明西周的酿酒技术已达到一定的水平。

  ①见《尚书?酒诰》所述。

  四、生活习俗

  人类社会的全部内容可用生产和生活两大部分来概括。生产和生活都属于人类借以维系生命的生存方式和手段,但生产是一种创造物质、改造物质的生存方式和手段,而生活则是一种享受物质、利用物质的生存方式和手段。除生产、军事活动而外的人类其它所有活动都可用生活两字来概括。生产是生活的基础和保障,生活是生产的动力和目的,生产为了生活,生活必须生产,两者是相辅相成、互为表里的。生活与人类的生理、心理、自然环境、时空变化、种族差异等等主客观条件密切相关,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地域环境、不同的氏族、民族和阶层、不同的秉性和心态,都会产生出不同的物质需求和生活方式,从而形成不同的生活习俗;而各种主客观条件大致相同的人群,除持有共同的生活需求特性外,也会发生相异的个性倾向,生活的方式和习俗也与此相应。人类社会发展史的全部生活,可谓是纷纷纭纭、大千世界,但其实质简言之不外乎是食、住、衣、行。故从这一意义上说,食、住、衣、行是物质生活的具体化、代表化,它们即是人类的客观求取,同时也是人类的主观要求。从远古至夏商周三代,中国人类的生活绝大部分时间是以最原始的方式、方法度过的,故其中也就发生一些为现代生活难以理解和想象的生活习俗,但绝大部分的生活习俗则是承前启后有规律可循的。

  (一)饮 食

  “民以食为天”,人体的新陈代谢是通过饮食来调节的,人要生存,就必须通过饮食来维持生存机体的正常代谢更新。无论是古代的酋长、帝王将相、官吏豪绅,抑或是氏族成员、黎民百姓,无论是现代的国家元首、政府要员、名流大款,抑或是普通公民,都不能缺少由人体生物钟调节的“盘中餐”和“杯中饮”。故在人的物质生活中,饮食第一,可谓天经地义。

  1.茹毛饮血、生吞活咽

  茹毛即连皮毛一齐吞咽,饮血即生饮动物血水,这是一种确确实实发生在人类历史童年时期的出于无奈的饮食习俗。

  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中有一些有关这种饮食习俗流行的传说。

  《韩非子?五蠹》:“上古之世……民食果蓏(音 luǒ蜯(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

  《庄子?盗跖》:古者“昼拾橡栗”而吃。

  《礼记?礼运》:“昔者……未有火化,食草木之实,鸟兽之肉,饮其血,茹其毛。”

  《白虎通》卷一:“古之时……饥即求食,饱即弃余,茹毛饮血。”

  《淮南子?脩务训》:“古者民茹草饮水,采树木之实,食蠃(螺)、蛖(蚌)之肉,时多疾病毒伤之害。”

  这种传说的饮食习俗,是合乎人类进化的逻辑的,按人类进化发展的程序看,其应当发生在掌握、利用天然火之前的旧石器时代早期。考古发掘资料表明,中国旧石器时代早期的元谋人、西侯度、蓝田人等遗址均发现了用火的痕迹,但这种用火痕迹是属于自然火烧或是人工专门利用,目前学术界尚存争议。用火是人类从蒙昧或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发展为中级阶段的主要标志之一,故多数学者倾向中国用火习俗的发生目前以上溯到北京猿人时期为宜。如是,中国用火的习俗迄今已有约 70 万年左右的历史,而茹毛饮血、生吞活咽的饮食习俗则应发生在距今 70 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早期,相当于传说的有巢氏时代。

  (1)生食野兽禽肉

  在距今 80 万年至 200 万年期间的中国蓝田人、西侯度人、元谋人,由于尚来掌握保存自然火种的办法,故在为生存而进行的狩猎生产中,是采取本能的办法将猎获的野兽禽就地用粗糙的石器进行宰杀瓜分,然后将野兽禽肉连毛带血地放进嘴里咀嚼吞咽,以此达到解馋、充饥的目的。食物的内容是随遇而安,猎获到什么就吃什么。此时期的人类食肉,按现代的饮食观看,便是地地道道的野吃野味,这些野味,绝大部分是现代已绝灭的动物,与此时期人类遗址共存的动物化石,实际上也是野味的主要内容。下面是与此时期遗址共存的动物化石情况。

  元谋人遗址:各种鹿类动物、麂、麅、野马、兔、猫、猪、狗、豪猪、犀牛、■牛、虎、象、羚羊、竹鼠、田鼠等。

  西侯度遗址:各种鹿类动物、野兔、狗、猪、象、牛、马、犀牛、河狸、刺猬、鲤鱼、鳖、鸵鸟等等。

  蓝田人遗址:各种鹿类动物、野兔、狗、豺、狼、猪、虎、貉、獾、熊、熊猫、象、犀牛、马、野牛、狮、豹、羚羊、各种鼠兔、各种鼠类、獏、猕猴、麝鼹等等。

  这实际也可视作这三个地点人类当时的主要肉食谱或饭菜谱。

  (2)生吃植物根块、野果、菜

  用当时原始的工具挖掘植物的根块(如薯类等),攀援树木摘取野果,在河谷地带采摘野生草、菜,由于这些野生植物根、果、叶大多带有天然的糖的成份,故采吃它们便成为整个旧石器时代的重要食物来源之一,而这种食俗的发端应上溯至旧石器时代早期(包括未掌握利用火的时代),其传播则持续到新石器时代晚期,夏商西周三代也可寻觅到这种习俗的孑遗。

  (3)生饮血、水

  血液和水可以说是维系动物和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转的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和源泉。生饮血、水是一种动物的本能,它源于人类的远祖猿群时期。当尚未认识火的作用,原始人在猎杀了野兽后累得气喘吁吁、口干舌燥、远水解不了近渴之时,唯一解渴的办法,便是喝被宰杀的动物的血,这便是生喝动物血的缘起。当人体活动造成体能消耗需要水分补充时,口渴支使着原始人类必须生饮江河湖溪泉等自然水。生喝动物血、生饮自然水的习俗发生,实际上是与人类的诞生同步的。而且,这种习俗的沿袭和流行,并不因为人工取火的发明而停滞,人工取火发明带来的饮食习惯变化,主要体现在食的卫生变化上,而饮的卫生知识,尚很难被原始人类所认识。故在包括旧石器、新石器时代在内的整个中国原始社会中,生饮的习俗是一种最主要的饮俗。旧石器时代生饮生喝,一般是以手当瓢,但也发现有以鹿头盖骨作瓢的①。新石器时代由于发明了陶容器,故其生饮喝是以陶瓶、罐、碗、杯等作为盛器的。新石器时代的生饮,由于已出现定居的农业生活,生活的场所通常又濒临河湖溪流,狩猎的活动和机会逐渐减少,故生喝动物血的习俗从早期的较普遍到晚期便成为个别现象,但生饮自然水的习俗却一直流行。

  ①北京猿人洞穴堆积中发现许多鹿头骨只保留着象水瓢似的头盖,其上有清楚的打击痕迹,多数经反复加工,存留部分的形状相当一致,据此,学者或认为这些鹿头盖骨是充当舀水用的器皿。

  2.熟食

  熟食是人类饮食史上具有伟大意义的一次革命,熟食的发明首先应归功于火的发现与发明。火的发现与发明经历了自然火有意识利用、保存和人工取火两个阶段。熟食的发明、发生始于前一阶段,熟食的发展、发达仰赖于后一阶段。在前一阶段中,由于原始人习惯居住在与原始森林相连的山洞中,每每遇自然灾变,都能不失时机地目睹到因雷电、干旱、地震等各种因素导致的森林大火,当大火熊熊燃烧时,人们在恐惧地躲避,而当大火熄灭后,饥肠辘辘驱使着人们不顾一切地出去寻食充饥,外面的世界是余火尚存、余烟袅袅,夹杂着逃生不及的飞禽走兽被烧烤熟后散发出的特殊香味,凭着鼻闻目寻,人们很快在一片木炭灰烬中发现了已烧熟的禽兽,于是手撕嘴嚼,真没想到味道是如此的香美,分撕是如此的容易,狼吞虎咽,美美地饱餐一顿后犹令人回味无穷。一而再、再而三,经过长时间的观察,久而久之,人们便悟出了火烧的道理和熟食兽禽肉的好处。要熟食或满足口福,就必须有火,自然山火虽然有,但不是经常性的,只有将火带回居住的洞穴,并将火种保存下来,才能满足经常性的熟食欲望,经过不断的实践、摸索,最后终于掌握了保存火种的有效办法,从而开创了较为稳定的经常利用火来烧烤猎获禽兽的熟食生活。这大致便是人类早期熟食发生、发明的主要过程。从北京猿人时期开始到山顶洞人、扎赉诺尔人时期的旧石器时代,是中国熟食发生和初兴的阶段,是人类掌握保存天然火种技术来进行熟食的阶段。中石器或新石器时代早期而后,河谷地带或平原定居的农业生产和制陶手工业的发生、初兴,意味了人工取火已经发明,古史传说的“钻燧取火,以化腥臊”①、“钻木燧取火,教民熟食,养人利性,避臭去毒”②的所谓“燧人氏”时代,大约相当此一阶段。从新石器时代中期迄西周时期,熟食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习俗潮流,朝着逐渐精细完美的方向发展。

  (1)燔炮“野味”、“山珍”和家畜、禽

  燔烤“野味”、“山珍”的食俗,迄今可上溯到距今 30 至 70 万年的北京猿人时期,北京猿人已学会用火和保存火种的证据较为充足:

  第一,文化层中的紫、黄、灰、白等不同色泽的土与黑土共存,是洞穴内堆积经过受热和燃烧所致。

  第二,在文化层中发现堆积很厚的灰烬(有的堆积厚达 6 米),灰烬层中又发现许多被烧过的石头、骨头、朴树籽和木炭。

  第三,许多出土鹿角残存经火烧截断的痕迹。

  由于北京猿人掌握了保存火种的办法,所以他们燔烤“野味”的熟食习俗已进入一个较稳定的阶段。《礼记?礼运》:“以炮以燔”,炮亦写作炰,意是将肉用泥巴包裹放入火中烧烤,熟后剥掉泥皮而吃;燔是直接放进火中烧烤至熟。鉴于北京猿人时期尚未出现陶容器,不可能有煮,包泥的炮可能还未发生,故熟肉办法主要是燔,从北京人开始至旧石器时代晚期,飞禽走兽,都是当时人狩猎和烤吃的“野味”。考古工作者在山西阳高许家窑人遗址,发掘的动物骨骼数以吨计,但未见一具完整个体,甚至连一个完整头骨都看不到,动物种类有鼢鼠、田鼠、古象、野马、披毛犀、赤鹿、大角鹿、羚羊、原始牛等约 20 种,尤以野马、披毛犀、羚羊最多,仅以马牙统计,就有 360 个。显然,这大量的野生动物都是许家窑人经常烤吃的“野味”、“山珍”,类似的情况亦见于山西丁村人、北京新洞人、山顶洞人等旧石器中、晚期遗址。由此可知,燔吃山珍野味是中国旧石器时代的重要食事和食俗。

  ①《韩非子?五蠹》。

  ②《白虎通》卷一。

  从中石器、新石器时代开始,由于定居农业生活的出现,人工取火的发明,畜牧业的发生,燔吃山珍野味的习俗虽仍在风行,但已发展出同时燔吃家畜动物的新内容。不仅如此,随着制陶、草拌泥建筑技术的发明和启发,炮烤山珍野味、家畜动物的食俗也应运而生。据考古发掘资料,中国新石器时代燔、炮的山珍野味和家畜动物,主要有猪、狗、牛、鸡、羊、鹿、麞、麅、麋、麝、野猪、黄羊、狗獾、狼、羚羊、狸、貉、狐狸、竹鼠、松鼠、鼬、雕等等。

  《墨子?非乐篇上》:“启乃淫溢康乐,野于饮食”,启是指夏朝开国之王启,野于饮食即饮食于野,亦即现代的野餐。夏王启的野餐,恐怕其食物主要来自田猎,并在田猎区就地进行燔、炮山珍野味。从夏代始至商、西周时期,由于青铜容器和炊煮陶器都已发展起来并达到一定高度,加上农田的大片开辟,野兽的藏身之地越来越少,狩猎已逐渐成为贵族的专利等诸种原因,原始时期的燔炮野味的食俗也逐渐为贵族阶层所专有而逐渐衰落,一般人的燔炮烤吃基本局限于猪、狗、牛、羊、鸡等家畜动物,但 偶尔亦见“有兔斯首,炰之燔之”①的野味燔炮行为。至此,燔、炮烤吃山珍野味与家畜禽的食俗开始作为一种古老的残余形态而被后代人所效尤。

  (2)烹煮饭食和烹、炙肉食

  《礼记?礼运》:“以亨以炙”,亨即烹,是烹煮的意思;炙也是烧烤,是将肉切成块、段用签串起放火中烧烤,犹如现代的烤肉串。

  烹煮之俗可能源于新石器时代早期,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文化出现的诸如夹砂三足器之类的炊煮陶器,是烹煮习俗发生的明证。新石器时代中、晚期文化所见的品类繁多的炊煮器,则表明了当时炊煮文化的繁荣发达,炊煮习俗已成为当时主要的熟食习俗之一。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烹煮内容包括谷物饭食和肉食两个方面。以磁山、裴李岗、仰韶、龙山文化等为代表的华北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流行的是用各种炊器烹煮粟、黍为主食的习俗;以彭头山、河姆渡、大溪、马家浜、屈家岭、良渚、石峡文化等为代表的华中、华东、华南地区新石器时代文化,流行的则是烹煮稻米为主食的习俗。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烹煮谷物饭食的发展全程中,其间于新石器时代中期开始流行推广的土灶(灶坑)、陶灶,对促进烹煮饭食的繁荣发展,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黄河流域中原地区龙山文化普遍出现的陶甑(底带箄孔的陶容器),在河姆渡、马家浜等文化发现的陶甑和陶甗(一种甑与鼎的结合物),则标志了黄河流域地区从龙山文化时期开始、长江流域及以南地区从河姆渡文化时期开始,谷物饭食的加工已从简单的烹煮又发展出一种新的蒸煮习俗,从而证实“黄帝作釜甑”、“黄帝始蒸谷为饭,烹谷为粥”①的古史传说并非完全臆度,并将这种传说的时间又大大地提前了。仅以河姆渡遗址的碳 14 测定年代为准,则中国迄今所知蒸煮谷物饭食的习俗发生,至少已有近 7000 年的悠久历史。烹煮熟肉的习俗,也是以陶容器的存在为基础的,故在已出现炊煮陶容器的新石器时代早期,烹煮熟肉之俗亦与烹煮饭食之俗同时应运而生,成为当时主要熟食方法和吃俗。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伴随着烹煮、蒸煮谷物饭食的发展与发生,烹煮、蒸煮熟肉的习俗也在发展和发生,并为夏商周时期熟肉蒸煮技术与习俗的大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据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和西周时期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述可知,蒸、煮饭、粥和肉类,成为此时期最流行、最重要的食俗,炊煮器、盛食器更是从功能上、质地上围绕着蒸、煮的内容而向完善化、完美化发展,除传统的饭、粥、肉外,此时期烹煮还以流行一种肉和蔬菜一起熬煮而成的羹食为显著特点。

  ①《诗?小雅?瓠叶》。

  ①谯周:《古史考》。

  炙烤熟肉之俗。由于炙也是一种烧烤,只不过这种烧烤是用签串肉块放火中烧烤,与燔的直接烧烤和炮的裹泥烧烤稍有区别,故其起源也可能较早,或许能上溯到旧石器时代。最早的炙肉法,想当然是用竹、木棍当签条,串上一串肉块,放进火中作间歇性的烧烤,直至肉熟为止,这种原始的炙肉法恐怕在金属器未发明或金属器已出现而金属签条尚无制作的时期内,都是炙烤熟肉的主要方法,中国的新石器时代炙肉方法主要是以此法为主。此外,据考古资料所示,中国新石器时代炙肉习俗中,可能尚存另外一种炙肉办法。如考古发现在磁山文化、北辛文化、河姆渡文化、大溪文化、马家浜文化等曾出土过不少用途不明或引起争议的陶支架或支座、陶炉箄等,根据对这些遗物形态特点观察分析,我们初步认为它们极可能都是一些原始的炙肉支撑工具,尤其是河姆渡、大溪文化的陶支架塑成的猪嘴、猪头形态,好象在直言不讳地告诉人们它们是用来炙烤猪肉专用的工具。用这种陶支架进行炙肉,主要是利用陶器本身的传热功能缩短炙烤时间,每次炙烤一般只能将一、二块切好的肉置于支架上,然后烧火炙烤至熟,而改用炉箄形器炙烤,效果差不多,但必须另加支撑架,每次炙烤的肉块数则可大大增加。炙肉的习俗在夏、商、周时期也是很流行的,从考古发掘中从未发现过金属炙签的现象看,估计此时期的炙肉基本上是沿用新石器时期的方法。文献记载有关此时期的炙烤情况,也大多是语焉不详,仅据《仪礼?公食大夫礼》推知,当时的炙品至少也有炙羊肉、炙牛肉、炙猪肉、炙野鸡、炙野兔、炙鹌鹑、炙鷃等等。

  (3)吃鱼

  中国吃鱼的习俗,迄今可上溯到距今 100 多万年的旧石器时代早期,山西芮城西侯度遗址出土的鲤鱼化石,是迄今所知最早的与古人类有关系的鱼类化石。它表明西侯度人可能是中国最早品尝鱼肉的尝试者,由于当时尚未掌握火种保存技术,故推测西侯度人将偶然机会捕获的鲤鱼,是采用原汁原味的鲜食办法。距今约 10 万年的丁村人遗址,曾发现鲤、鲩、鲶、鲿、青鱼等五种化石,这些都是丁村人食用后残遗的。从出土鱼骨看,有的鱼身长达1 米以上,其肉量之丰富为现代河鱼所不及,故当时的鱼引起丁村人的垂涎是毫不奇怪的。丁村人已掌握了火种保存技术,故燔烤鲤鱼、鲩鱼、鲶鱼、鲿鱼和青鱼之食俗,当肇始自丁村人。

  中国新石器时代的遗址,绝大多数都是濒临水源充足的地区,定居的农业生活使该时期的人类能从容地进行捕捞渔猎活动,鱼便是其中渔猎的重要对象之一。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始直到晚期,全国各地的大部分遗址都毫不例外地发现有渔猎工具、鱼骨、鱼形艺术图象等,这些发现,除了证实当时渔猎经济盛行的情况外,尚说明吃鱼的习俗在新石器时代的食俗中占有重要一席。著名的西安半坡仰韶文化遗址,以出土大量的绘有鱼纹或人面鱼纹的彩陶器而为世人所注目,对半坡鱼纹,尤其是人面鱼纹图案的涵义,尽管学术界尚存在很多不同的解释,但结合该遗址出土的骨角质鱼叉、钩和大量的石网坠情况分析,不难看出,半坡的渔业是相当发达的,叉鱼、钓鱼和用网捕鱼的活动是十分频繁的。大量的捕鱼,其主要目的无非是为了吃鱼,人面鱼纹的口衔双鱼的构图,实是半坡人吃鱼、嗜鱼习俗的直接表白。诚然,大量的鱼纹装饰和人面鱼纹装饰,也可能带有祈求多捕鱼、多吃到鱼的宗教意义。据此亦可推知,半坡人是当时关中地区远近闻名的吃鱼成癖的原始大族。在考古发掘的四川巫山大溪文化中,也发现一些与半坡人相类似的崇鱼现象,大溪人的崇鱼,主要体现在墓葬随葬上,他们或将一条大鱼放在人架上,或两条大鱼垫在人架的两臂之下,或将鱼尾衔在人口之中。生时嗜吃鱼,死后仍然离不开鱼,这大约便是大溪人葬鱼习俗的真正含义,这从一定程度上亦说明吃鱼习俗在大溪人生活中曾风靡一时。新石器时代的吃鱼习俗,除了一般的燔鱼外,恐怕还有炮鱼、烹鱼乃至原始炙鱼等吃法,燔鱼的办法与旧石器时代相同,炮鱼则是受同时代炮肉法影响所致,烹鱼、炙鱼亦如此。黑龙江密山县新开流遗址曾发现一个圆形鱼窖,直径 0.6 米、深 0.6 米,窖中发现层层相压的鱼骨,保存较完整,总数达数十条之多,这种鱼窖的发现,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尚属首见。它充分说明了当时的东北人曾存在挖窖贮鱼,以备日常大量食鱼需求的食俗,而鱼窖的出现则与当地寒冷的气候有关。新开流人嗜吃的鱼类大致有鲑鱼、鲶鱼、鲤鱼、青鱼以及河鳖等。辽宁长海广岛小珠山遗址曾发现有鲸鱼骨,说明吃海产鲸鱼的习俗于此亦已发生。

  夏、商、周时期的遗址尤其是都城聚落,都是濒河修建或分布的,二里头、殷墟、丰镐等都城遗址便是如此,在二里头、二里岗、殷墟、周原、丰镐等遗址及同类的文化遗址,有关鱼骨残骸、捕鱼的生产工具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发现,表明吃鱼之俗在夏商周三代是流行的。郑州二里岗时期商文化遗址、殷墟文化遗址、陕西宝鸡茹家庄西周墓等均发现不少玉鱼雕塑品;商代遗址发现的鱼骨经鉴定有鲫鱼、黄颡鱼、鲤鱼、草鱼、青鱼和赤眼鳟鱼等;反映西周社会生活的《诗经》一书中据统计提及的鱼类品种至少有 19 种之多;殷代甲骨文有殷王以鱼为祭品来祭祀司的记录①;甲骨文的贞卜之贞字,其字体构成被认为是取形于鱼的躯干,即将鱼字去头去尾所剩中间鱼身部分便是贞字,鱼身是贞,贞问是占卜中一重要程序,贞字的构字除了表明当时的一种去头去尾的吃鱼习俗外,尚暗示了鱼在占卜过程中曾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上情况已足以表明商、周时代人嗜吃鱼类的习俗十分盛行。《诗?桧风?匪风》:“谁能烹鱼,溉之釜鬵”,《诗?陈风?衡门》:“岂其食鱼,必河之鲂”、“岂其食鱼,必河之鲤”,《小雅?六月》:“吉甫燕喜……炰鳖脍鲤”,《大雅?韩奕》:“其殽维何?炰鳖鲜鱼”,以上记述大体均是对西周时期吃鱼习俗的描述,用釜(罐)、鬵(鬲)烹煮河鱼,吃河鲂、吃河鲤、炰烤鳖鱼、烹脍鲤鱼或其它河鱼,这便是西周时期吃鱼习俗的基本内容。从《诗经》中有关吃鱼记录的情况看,在西周时期鱼虽不属于狗马奇珍之类,但却以其鲜美之味成为佳肴名品,对于时人来说,吃鱼显然是一种吃欲的满足和享受,是一种非常时尚的吃俗。而用各种办法烹调而成的鱼肴则可算得上是一种喜宴燕饮中最受食客欢迎、最吊食客口胃、并显示宴饮排场的名肴佳品。这种嗜食、崇尚鱼肴的风气甚至影响到东周及而后时代。《孟子?告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这是有名的“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成语的来源。从这则成语故事中可知,故事的结果虽然是舍鱼而取熊掌,但将鱼与熊掌相提并论,则足见鱼肴仍然是东周人嗜吃的名品菜肴之一,其名贵的程度可与熊掌并驾齐驱。

  ①见《合集》29700:“壬子卜,其来司鱼、兹用。”

  (4)吃田螺和其它介壳类动物

  吃田螺距今约 10 万年左右的山西丁村人遗址曾发现田螺化石,这是迄今最早的中国古人类吃田螺的记录,丁村人时期,已掌握火种保存技术,故当时吃田螺的办法是用火烧烤熟而吃。距今 1 万多年属新石器时代早期的广东阳春独石仔洞穴遗址,发现较大量的田螺壳,这些螺壳的尾部统统都被砸掉,表明了当时人类不仅嗜吃田螺,而且掌握了吃田螺的最先进的煮吃方法,敲掉尾部,其目的主要是便于烧煮入味和吮吸而吃,现代广东人的炒田螺也是采用这种敲尾入味吮吃的方法,可见吃田螺习俗在广东地区之源远流长。新石器时代的吃田螺之俗并不仅限于广东地区,在黄河流域中原龙山文化一些遗址中,也见到吃田螺的习俗,长江下游马家滨文化的圩墩遗址曾发现大量堆积成层的被敲掉尾部的田螺壳,与广东的春独石仔的发现如出一辙,这种现象说明,敲尾煮吃田螺的吃俗并非岭南地区所独有,长江流域下游地区也有着煮吃田螺的悠久历史,只不过其发生时间相对晚于广东地区。夏商周时期,据目前资料可考知的是商代存在吃田螺之俗,而夏、西周有关这种吃俗的情况尚不明朗。

  吃蜗牛现代的法国人嗜吃蜗牛,并视蜗牛为菜肴上品。现代的中国人大多视吃蜗牛为怪癖,殊不知吃蜗牛的习惯是我们的老祖宗首倡的。早在距今10 万年左右的山西丁村人中,便已发生吃蜗牛之俗,中国的新石器时代乃至夏商周时期是否存在吃蜗牛习俗,因材料阙如,尚无法妄下定论,但这种始自丁村人的吃俗,据笔者所知,至少在现代的广东尤其是粤西湛江地区,尚见存吃蜗牛之俗。

  吃毛蚶现代中国人将吃毛蚶视为一种时髦,追根溯源,这种时髦的吃俗当始于距今 15000 年左右属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北京山顶洞人。山顶洞人遗址中曾发现毛蚶壳,这显然是他们吃用蚶肉后留下的,蚶肉好吃,蚶壳也很好看,故山顶洞人又将蚶壳制成装饰品。辽宁长海广岛小珠山中层文化发现的毛蚶壳,则说明东北地区早在距今五、六千年的新石器时期中,亦存在着吃毛蚶的习俗。

  其它介壳动物吃蚌、蛤蜊的食俗源于旧石器中期,距今 10 万年的丁村人已开始烤吃蛤、蚌等,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历新石器时代至夏商周之代,烤吃或煮吃蚌、蛤的食俗均见不同程度的流行。尤其是在新石器时代华南地区广东、广西以及福建地区的贝丘遗址中,吃蚌、蛤之俗表现得更为突出。吃河龟或海龟的习俗,据最新发现,迄今可上溯到距今 7000—8000 年的裴李岗文化时期。河南舞阳贾湖墓葬随葬的龟甲,是迄今最早的卜龟实物,同时也是最早的食龟证据,稍晚于该遗址时代的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也发现了龟的遗骸,类似的情况在中国其它新石器时代遗址中也有所发现。夏、商、周三代均盛行龟卜,二里头文化发现的卜龟、殷墟遗址历年发现的大量龟甲卜辞片和龟遗骸,西周遗址发现卜龟和龟甲,充分说明了夏商周三代不仅盛行龟卜习俗,而且也盛行吃龟肉之俗。从新石器时代到西周时期吃龟习俗的出现与流行,当与龟卜习俗的发生与流行密切相关,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江西和广西等地新石器时代早期遗址发现的螃蟹遗骸,则表明中国人吃蟹的历史至少也有 7000—8000 年之久。

  (5)火塘(灶坑)、火锅、围坐进餐

  在新石器时代的地穴式、半地穴式和地面式住房中,都毫不例外地发现有火塘遗迹,这些火塘大多设在房子的中心部位,或低于居住面或高于居住面,有圆形、方形或瓢形等诸种形式,火塘内外多发现有食物痕迹和陶容器等。这些现象表明,火塘即灶坑是新石器时代房子建筑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保存火种、冬天取暖御寒的作用,更具有惯常性的煮烧食物作用。火塘设在房内,主要是出于方便取火用火的原因,而火塘大多设置在房内中心部位的现象,则可能反映了原始家庭围灶烧煮食物,共尝滋味,共享天伦之乐的一种食俗,围灶烧煮是利用陶容器,如三足鼎、鬲或罐等盛放食物加水置火塘中,用火烹煮或直接在点燃的火堆上烧烤肉食,随时煮烧,随时分吃,这便产生了最早的家庭围坐共餐的习俗。这种围灶共餐中利用的陶鼎、鬲、罐等陶容器,事实上起到后世火锅或边炉的作用,也可视作是中国最早的火锅。综合中国新石器时期房内围灶烧煮食物的各种现象分析,不难看出,这种围坐的习惯和烧煮的方式、方法,是后世家庭围桌共餐的发轫,也是后世北方地区吃火锅、广东地区打边炉食俗的发展前身。它反映并代表了中国最古老的一种出现居室建筑后的家庭聚餐形式,尽管夏商周时期的家庭聚餐已从原始的围灶进步到围席形式,但围绕食物进吃、全家围坐的方式并没有变。后世吃火锅、打边炉的食俗,显然带有返本归真即围炉的原始色彩。

  (6)饮酒

  酒是与农业和陶器发生相联系的,中国有着悠久的饮酒历史,如前已述,大致在新石器时代早期随着农业、制陶业的出现,酿造天然粮食酒的习俗便已发生,酿酒是为了饮喝,故饮酒的习俗也自酿酒发生后开始流行。或认为距今 7000—8000 年磁山、裴李岗文化时期酿造和饮用的是不加麺的天然粮食酒,从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文化如西安半坡遗址时期始,开始出现用酒麺酿造粮食酒的习俗,饮用此类麺酒的历史也自此开始。仰韶文化及前此时期酿酒和饮酒的器皿主要有深腹陶罐、缸、壶、瓶、杯、碗等,仰韶文化之后的龙山文化时期,逐渐开始出现一些如陶盉、鬶、高足杯等用途较明确酒器,这表明饮酒之俗至此时已获得一个更大的发展。新石器时代饮用的酒,以不加麺和加麺的粮食酒为主,从早期到晚期,由于酿酒技术的逐步提高,酒的诱惑力也越来越大,饮酒之风至新石器时代晚期已越刮越烈,并可能已经出现一些的确令人陶醉的甘美酒品。如传说“仪狄为酒,禹饮而甘之”,由此发觉酒的耽国误事的副作用,“遂疏仪狄而绝旨酒”①,禹正处在新石器末期与夏王朝确立的过渡时期,禹的禁酒从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当时饮酒习俗的盛行。

  ①《淮南子?泰族训》。

  禹的禁酒令在当时是否起到实际的作用,古文献中并无交代,但从其子启建立的夏王朝酿酒和饮酒风俗盛行不减的情况可知,夏朝的酒是禁而难止。《墨子?非乐篇上》载:“启乃淫溢康乐……湛浊于酒,谕食于野”,《列女传?夏桀未喜传》说:“桀既弃礼义……日夜与未喜及宫女饮酒,无有休时……为酒池可以运舟……醉而溺死者,未喜笑之以为乐”,《韩诗外传》说:“桀为酒池,可以运舟,糟丘足以望十里,[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好一派醉生梦死的叙述,它们表明夏王朝时期的王公贵族,饮酒的目的已绝非一般的满足饮欲,而是地地道道的视酒如命、嗜喝成瘾、酗饮无度,以致于丧权辱国、国破人亡。“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①,按道理,夏人嗜酒导致亡国的教训是够深刻的,商人自应引以为戒。但可能是由于酒的诱惑力,或者是由于酒与礼的密切关系,商人似乎是天生对酒无法自已,考古发掘出土的大量的商代铜酒礼器、陶酒礼器,其品类之齐,要精有精,要简有简,分布地区之广,充分说明了商代自王室贵族至黎民百姓的全社会饮酒之风是比夏代有过之而无不及。从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酿酒作坊发现人工栽培酵母和共存果仁的情况看,商代已明显进入一个全面酿造和饮用麺酒的时期,原始的无麺天然酒至此时已濒临淘汰。以酵母为麺酿造的酒不仅有粮食酒,而且还有果子酒,文献记载商人将用黍蒸饭酿成的酒取名酒,此即后世的所谓黄酒;将用稻(大米)蒸饭酿成的酒叫醴,即后世的甜酒;将用秬(黑黍)蒸饭酿成的酒叫鬯,此即后世加有香料的白酒。台西遗址发现的桃、李、枣果仁与酵母共存,也表明商代已出现麺酿桃酒、李酒或枣酒等。殷墟考古发掘中发现的一些铜礼器中残存植物叶子的现象表明,文献介绍的鬯酒,最早应是用带有不同香型的植物叶子直接泡在酿好的酒中以增加酒的香味而形成的。《史记?殷本纪》说:“(纣王)好酒淫乐,嬖于妇人。……以酒为池,县肉为林,使男女倮,相逐其间,为长夜之饮”,商晚期殷纣王的好酒淫乐、酒池肉林,为长夜之饮的生活,是商代嗜酒、酗酒风俗,尤其是王室贵族嗜酒风俗的典型例子。有鉴于殷人酗酒的恶劣后果,西周时期,曾进行过严厉的禁酒,如《尚书?酒诰》曾谈到对群饮酗酒的人处以杀头极刑的事情,但事实上这种酒禁似乎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执行,考古发掘出土的大量陶、铜酒礼器,《周礼》记述的酒正、酒人等职官设置和对酒的五齐的认识,还有《仪礼》中详细的有关西周乡饮酒仪礼情况的介绍等等,都充分说明了西周时期由上而下的饮酒之风丝毫不逊于商朝。

  (7)菜肴举例——周八珍

  夏商周时期的宫廷膳食、民间饭食的详情,大多因时间的久远而亡佚,现据文献的幸存记录看,此时期较系统完整的菜肴名品,线索稍为清晰的仅有周八珍一种。《周礼?膳夫》:“凡王之馈,食用六谷……珍用八物”,珍用八物即指周八珍。周八珍或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是淳熬、淳母、炮豚、炮牂(音脏)、捣珍、渍、熬和肝膋(音辽);另一种认为是淳熬、淳母、炮豚、珍、渍、熬、糁和肝膋。两种理解的不同点仅在于前者有炮牂,后者无炮牂有糁(音身),前者的捣,后者写作。淳熬,淳是指在煮好的米饭中掺和动物油,熬即煎,是指煎肉酱,将煎肉酱加动物油掺拌至烹煮熟的旱稻大米干饭中,这便制成了淳熬饭食,吃用时无需再添他菜,这种饭食的加工与吃法类似现代北方的炸酱面;淳母,即淳模,是模仿淳熬的意思,其加工办法与淳熬基本相同,只是淳母中煮熟的主食不是旱稻而是黍米即黄米;炮豚,炮即炰,是包泥而烧烤的意思,豚即猪,炮豚便是炮烤加炖煮乳猪,先炮后炖,炮是宰杀小猪,掏去内脏,以枣充填猪腹,然后用芦苇将小猪缠裹起来,涂抹一层草拌泥,放进火堆中烧烤,烧毕清除小猪表皮上的泥皮,再用稻米粉调糊涂于小猪身上,放进油锅中用文火炖煮或油炸至金黄色,再放置锅中用文火炖透,并加香料,经炖熬三天三夜后,将小猪取出,用肉酱醋等调和而吃;捣珍即珍,捣是指捣成肉泥,珍是指牛柳(里肌肉)和羊、麋鹿、梅花鹿、獐子等里肌肉,将珍捣成肉泥,除去筋腱,然后下锅煎至嫩熟,调以香料、酱醋等即可食用,其加工方法类似今天的猪扒、牛扒等;渍,是浸泡的意思,将新鲜牛肉逆纹切成薄片,放进香酒中浸泡一整夜,第二天取捞出调上肉酱、梅酱和醋等即可食用,其加工和吃法类似吃生鱼片;熬是烤肉脯的意思,将牛肉、鹿肉、獐肉等去皮切片捶打,撒上姜粉、桂末和盐,用文火慢慢烘烤成肉脯即可食用,也可加肉酱煎食,类似后世的肉脯或肉松;肝膋,肝是指狗肝,膋是指狗肠上的网油,用网油将狗肝包裹起来,调汁入味,放在火上烤炙,呈焦黄至熟即可食用,食用时配以狼油大米稀饭;炮牂,加工方法与炮豚一样,因炮烧小母羊羔而名;糁,是取等量的新鲜牛、羊或猪的精肉切碎调味,并与三分之二的稻米掺合一起放进锅中烙烧至熟即可食用。

  ①《诗?大雅?荡》。

  (8)《吕氏春秋本味篇》和夏商周食物名品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期秦相吕不韦组织门人合编的一部杂家名著,该书又称《吕览》、《吕纪》、《吕论》。在该书的第十四卷本味篇中,叙述了一个娓娓动听的关于伊尹以食物烹饪至味的理论打动商王成汤的故事。鲁迅先生曾据此认为这是中国现存最早的一篇小说。本味篇中借商初名相伊尹之口,介绍了被认为是夏商时期的诸多食物名品和烹调食俗。其中属野味名品的有猩唇(猩猩的唇)、獾炙(炙烤獾鸟肉)、燕翠(即燕鸟的尾尖部)、述荡■(音万,意同腕,即一种双头野兽的腕肉)、旄象约(旄牛和象肉);属河鲜的有洞庭湖鱄鱼、东海鲕鱼、醴水朱鳖、雚水鳐鱼等;属蔬菜类的有昆仑萍、寿木果、赤木和玄木叶、南极嘉树菜、华阳山芸(油菜)菜、云梦湖芹菜、县区(今太湖地区)菁菜、土英草等等;属调料名品的有阳朴姜、招摇桂(桂皮)、越骆菌(箘桂)、鳣鲔醢(鳣、鲔鱼酱)、大夏盐、长泽卵(鸟蛋);粮食名品则有玄山禾(禾是谷物的总称,此恐怕是指麦禾)、不周粟、阳山穄(黄黍)、南海秬(秬即黑黍);果品类则有沙棠实、青鸟甘栌(卢橘)、江浦橘、云梦柚、汉上石耳等等。以上列举的食物名品,从《吕氏春秋》成书的年代看,估计主要是西、东周时期的食物名品谱。但部分食物名品和食俗的发生,大约与商人的早期开发有关,故本味篇均借托于商汤名相伊尹所创。

  (9)鲜食水果和煮吃蔬菜

  鲜食水果是指人工栽培的水果,与采摘野果的习俗有所区别。从新石器时代始至夏商周三代止,鲜食水果的习俗呈现了一个直线上升的发展态势。据考古资料披露,新石器时代所能吃到的水果或坚果,大约有甜瓜、花生、桃、枣、橡子、栗子、榛子、松子、朴树子、杏、梅等,其中甜瓜、花生、栗子、桃、杏、梅等属人工栽培的。据考古发掘结合文献记载,夏商周时期已大大发展了果树栽培,当时吃到的栽培种水果、坚果至少已有桃、杏、李、梅、枣、山楂、梨子、橘子、柚子、木瓜、柿子、樱桃、板栗和榛子等等。

  煮吃蔬菜之俗在新石器时代亦已发生,此时期除煮吃野菜外,也陆续出现煮吃人工栽培的葫芦、芥菜、白菜、芸菜(油菜)、菱角等。据文献记载,夏商周时期已有大规模的菜园出现,人工培植的蔬菜至少有葫芦瓜、韭菜、苦瓜、蔓青、萝卜、荠菜、莴苣、豌豆苗、苋菜、蒜苔、枸杞菜、竹笋、莲藕、蒲菜、水芹、莼菜、凉菜、塘蒿、荸荠、菱角、慈菇、茭白、葱荞头、蒜头、紫苏、香芹、辣椒、生姜以及调味品料花椒、桂皮等等,采集的菜类则有磨菇、海藻、木耳、石耳等,这些亦都是当时人煮吃的主要蔬菜品种,表明了夏商周时期蔬菜煮吃的基本风俗。

  (10)调味品料

  新石器时代的调味品料情况,因材料欠缺,目前仅能略知一二。夏商周时期,由于食文化的迅速发展,调味品料的情况逐渐明朗。

  盐白《世本?作篇》:“夙沙氏煮海为盐”,传说的夙沙氏生活在神农时代即新热化石器时代,故吃用海盐之俗恐怕在新石器时代已经发生。《吕氏春秋?本味篇》提到的大夏盐即青海岩盐,则表明夏商周已吃用池盐。《周礼?天官》已设盐人一职。由于当时已出现海盐、池盐和井盐,故夏商周时期已存在吃用海盐、井盐、和池盐的习俗。

  糖新石器时代及其以前时代,还未出现制糖的技术和习俗。夏商周时期开始出现糖的提炼,但此时的糖是用粮食加工而成的麦芽糖之类,叫做饴。《诗?大雅?緜》:“堇荼如饴”,指的即是这种饴糖。饴糖的获取主要是使麦芽或粮食淀粉发酵加温制成,夏商周时期的烹调菜肴中,已开始使用饴糖作调味品。

  醋有人认为中国新石器时代已出现。夏商周时期称醋为醯(音锡)。《周礼》中有醯人之官职,表明已有专门的酿醋业。结合前述周八珍用醋烹调的情况可知,用醋作调料的习俗在夏商周三代是十分风行的。

  酱据说,夏商周时期均已有酱油、豆酱和豆豉。明张自烈《正字通》说:“酱,麦面米豆,皆可罨黄加盐,曝之成酱”。从周八珍调制的情况看,酱尤其是肉酱是当时最常用的调味品和佐餐之肴。用豆(黄豆或蚕豆)加麦麸、淀粉、盐、糖等酿制成的酱,显然在夏商周时期的饮食文化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调味和佐餐角色,并对东周时期饮食文化予以重要影响。孔夫子所言“不得酱不食”,便是菜肴烹调中大量用酱调味的直接表白。

  3.远古至三代的主要饮食器具

  旧石器时代尚无饮食容器的制作,或借用兽头骨当舀水之瓢使用,更多的时候则是使用“汙尊抔饮”①的办法,汙尊即是挖地成坑、凿地为尊;抔饮,即是手掬、用双手捧。

  新石器时代陶器发明同时标志着饮食器制作和应用习俗的发生。新石器时代的饮食容器种类很多,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区别,现择其要者介绍如次。距今 7000—8000 年的新石器时代早期磁山、裴李岗文化发现的陶容器,是中国迄今所知最早的饮食容器之一。该文化出土的陶容器主要有罐、碗、钵、三足鼎、盂、壶、盘、四足鼎、杯等,其中三足或四足鼎是主要的炊煮器,其它均为盛贮器。同时代的关中及周围地区的新石器早期陶饮食器则有大量的三足罐、杯、瓮、盆、壶和其它罐、钵等。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陶饮食容器以中原仰韶文化和龙山文化最为典型。仰韶文化发现的饮食陶容器主要有盆、钵、罐、瓮、瓶、碗、壶、灶、鼎、豆、盉、缸等等;龙山文化的饮食陶容器则有杯、盆、盘、斝、豆、鼎、罐、盉、甑、澄滤器、鬶、甗、簋、碗、鬲、壶、瓮、扁壶、釜灶等等,其中斝、甑、澄滤器、鬶、甗、簋、鬲、扁壶等是前此时期没有的饮食器。其它地区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陶制饮食器的器类,基本不超出上述范围,只是在形态特点上自成一体。个别较特殊的例子也有,如大汶口文化的陶尊、背壶、觚形器,北辛文化的三足釜、釜,大溪文化的筒形瓶,山西陶寺龙山文化遗址还出土有木质的案、俎、几、盘、斗、豆等与饮食有关的器类。

  ①《礼记?礼运》。

  夏代以二里头文化为代表的相当于夏纪年内的考古学文化遗址中,已出现陶、铜、漆木三种不同质地的饮食容器。陶器有三足皿、盆、鼎、罐、豆、瓮、缸、澄滤器、觚、爵、盉、甑、鬲、斝、甗、尊、角等等,铜饮食容器仅见爵、斝两种,木漆器则见有觚、钵等。

  商代以郑州二里岗、安阳殷墟文化为代表,饮食容器至少已见五种不同质地。陶容器发现最多,种类有鬲、甗、斝、罐、簋、豆、尊、瓮、觚、爵、觯、罍、卣、盉、盆、盘、瓿、中柱盆、壶、碗、缸等等;铜(包括铅)容器则有鼎、鬲、斝、罍、尊、盘、卣、盂、觚、爵、盉、瓿、甗、汽柱甑形器、簋、方彝、觥、壶等等;玉质容器有簋、盘;木漆器有豆、罍、盘、盒等等;此外还有骨制和象牙制的鼎、皿、觚、方彝、杯等等。

  西周饮食容器有陶、铜、木漆器三种。陶器种类有鼎、簋、豆、鬲、罐、甗、甑、盂、瓮、尊、壶等等。铜器(包括铅器)有鼎、鬲、甗、簋、盂、觚、爵、角、斝、觥、觯、尊、卣、方彝、罍、壶、盘、盉、簠、盨、匜等等。木漆器有觚、豆、罍等等。

  (二)住居

  住居,是人类社会的生活现象之一,它包括人类的住宿行为和居住条件。住居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方式、方法之一,是人类适应利用自然环境、改造和创造理想生存环境或空间的重要手段和具体表现,更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的一个重要特征或标志。

  人类社会的住居,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程。住居的历史不仅包含了建筑术的发明发展,同时也包含没有建筑术而言的自然环境利用。住居不仅是一种生产的、生活的物质文化,而且也是一种反映意识生活的精神文化。不同的住居文化,往往反映了不同的社会阶段、不同的家族和氏族形态以及不同的家庭生活方式。可以说,住居是人类社会生活史的一面重要镜子。

  住居既是一种生活方式、方法和手段,同时也是一种生活习俗。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域空间、不同的民族、氏族、不同的社会阶层,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住居习俗。不同的住居习俗又往往通过不同住居客体的形式直接反映出来。

  从远古至夏商周三代,中国的住居形式的发展主流是沿着一个马鞍形般的曲线行进的,即从高至低,又从低向高发展。易言之,便是从最原始的巢(树)居、山洞居发展的地下挖穴居,再从挖穴居发展为地面建筑居。夏商周三代的地面建筑居,奠定了后世住居文化大发展的基础。

  1.传说中的“巢居”

  “巢居”是指在树木上用树枝搭架而居,因类似飞禽动物的筑巢故名。

  《韩非子?五蠹》:“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多,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类似的记述亦见于《礼记》、《三坟书》中。

  古人认为中国人类的开端时期存在一个巢居即树居时代,或称有巢氏时代。从人类进化的历史看,尽管这是一种猜想,但恐怕是符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形的。因为人本身是从森林古猿类进化而来的,猿猴擅长攀援树木的本能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最早的人刚从猿界脱离出来,尚保存很多猿类的本能和外貌特征,加上当时的环境是猛兽横行,人要有效地保存自己,就必须想办法避开群兽,避开群兽的最佳办法之一便是高高在上,在树上架屋而住。在高大树上搭架而居的办法,对于最早的人类来说,是毫无困难的。故巢居的传说,是一种十分精辟的见解。在人类的早期历史中,巢居是应该存在过的一种住居习俗。

  巢居由于是发生在至少百万年以前的住居习俗,是一种依附于生长植物上的、并用植物枝干搭构而成的“居室”,故百万年以来的风雨灾变,事实上是不可能留下真正的实物痕迹,使考古学也无法考察到其原貌。但从国外民族资料看,在几个世纪前的某些热带地区,如印度的萨姆地区的后进民族,便存在树居的习俗。这种现象表明,在人类的住居生活史中,巢居习俗是肯定存在的。中国境内的古代人类,也如古代学者推测的那样,曾存在过巢居习俗。

  中国的巢居习俗流行时代,大约在旧石器时代早期,云南元谋人、山西西侯度人、陕西蓝田人等遗址均未见明显的洞穴居址,恐怕便与当时的树巢居习惯有关。

  2.洞穴居

  洞穴居是一种利用天然洞穴栖身的习俗。在崇山峻岭或群山连绵的地区,尤其是石灰岩分布丰富的山区,因自然原因形成的洞穴很多,原始人在狩猎、采集活动中,因偶然的原因发现洞穴的机会也是不少的。天然洞穴能避风挡雨,驱热御寒,甚至还可以成为原始人类防止猛兽伤害的避风港,故原始人利用天然洞穴作为最早的栖身地之一,实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洞穴居仅限于对天然洞穴的直接利用,本身无需对洞穴进行人工改造,故洞穴居从居住形式和行为看,它仅表示居住的状态和习俗,并不反映居住的建筑技术或人为的居住条件改善。

  《周易?系辞下》说:“上古穴居而野处”。

  《礼记?礼运》说:“昔者先王未有宫室,冬则居营窟”。

  这里的穴居和营窟均是指洞穴,古史传说的洞穴居已为大量的考古发掘资料所证实。

  据考古资料,洞穴居是中国旧石器时代十分流行的住居习俗。著名的北京周口店中国猿人洞便是中国迄今所知最古老的洞穴居址之一,它说明中国的洞穴居习俗的发生历史至少已有近一百万年之久。从北京猿人生活的旧石器时代早期到北京山顶洞人生活的旧石器时代晚期,是中国洞穴居习俗盛行的时期。新石器时代之后,由于人类大多从山地转移到河谷地带进行定居的农耕生活,新的居住形式同时应运而生,故洞穴居在黄河流域、长江流域的大部分平原地区均已绝迹。但在一些仍然生活在山地的古人类中,仍然沿袭着这种原始的居住习俗,如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的广东、广西、江西等地原始文化,均发现多处洞穴遗址。广东曲江马坝的一些洞穴遗址中,甚至还出土有几何形印纹陶,表明洞穴居这种习俗在广东地区的新石器时代晚期或青铜文化时代初期尚在流行。

  3.地穴居

  地穴居或称地窖居,因房子是以挖地成穴或成窖而名,地穴居的房子整体均在地平线之下,这是人类住居文化中初具建筑意义的最原始的民居建筑物之一。河北武安磁山文化遗址曾发掘出许多灰坑,其中一类灰坑便是供当时人类栖身的居穴。这种灰坑,其口平面形状有椭圆形和长方形两种,口和底面的大小差不多,坑口外沿均有对称的柱子(柱洞),坑底呈硬土面,口底之间有供上下的台阶,坑内多见陶盂、陶支架、石磨盘、石磨棒等日用物品。这显然是人类居住的房子。磁山文化地穴式房子的发现证例,说明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已发生并流行地穴或地窖居室的习俗。这种习俗,亦沿续到新石器时代中期的仰韶文化中。陕西华县泉护村、河南洛阳孙旗屯、偃师汤泉沟等仰韶文化遗址均先后发掘有地穴式房子。这种地穴式房子,一般较其它灰坑的占地面积要大。如陕西华县泉护村的 H1075(灰坑用 H 为代号),口呈椭圆形,出入口朝南,穴底北低南高,底部草泥土面,穴室东壁下有一烧灶;泉护村 H1096,平面也呈椭圆形,东端有斜坡出入口,有五级台阶沿北壁盘旋而下,台阶上有路土,穴底中央有略呈瓢形的烧灶,穴壁口部有柱洞痕迹,穴壁有土龛;偃师汤泉沟 H6 底部也有烧灶,坑底和坑壁均见柱子(洞);洛阳孙旗屯的地穴居室,则呈口小底大的袋状,深度变浅,呈现出向半地穴式过渡的倾向。

  新石器时代早、中期的地穴居,其渊源当与旧石器时代的洞穴居有密切关系。旧石器时代的人类,过着狩猎与采集的生活,活动的场所大多在山间丛林中,故天然的山洞自然成为他们栖身和抵御外部侵害最好的处所。新石器时代而后,由于农业的发明,人们已从山间丛林转移到濒临河湖的平原或谷地中生活,平原或谷地中一般找不到天然的洞穴,故只能因地制宜,利用制作的石器工具,仿照洞穴居的形式,在能进行农业生产和渔猎活动的场所中,掘地为穴,穴上铺盖草类植物以作顶盖,既可以避风雨,也可以避野兽。以土为墙,掘洞而居,这显然是新石器时代早期人类将洞穴的原理直接应用到平地生活的创造性发明,这种地穴居虽仍显示出非常原始简朴的特色,但却标志了人类新生活的开始和住居建筑术的诞生。

  4.半地穴居

  半地穴居,也是一种掘地为穴的原始建筑和居住方式之一。半地穴居由于居室整体的大半或一半在地平线之下,地平线以上尚有与下穴连接的建筑部分,故其以此区别于地穴居。显然,半地穴居是从地穴居形式直接发展演变而来的,其建于地面上的矮墙,即地穴的延长部分,已初具地面建筑的雏型,是中国人类住居发展史上最早地面建筑发轫之一。它的诞生,导致了后来真正地面建筑居室的出现,是中国古人类从地下住居向地上住居转移的重要过渡居住形式。据考古资料昭示,中国半地穴居的习俗主要流行于新石器时代。但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和西周诸遗址发现的半地穴式房子,则说明这种住居习俗至少在平民百姓阶层中流行,西周时期的半地穴居,正是对《诗?大雅?緜》“陶复陶穴”的具体佐证。这种半地穴居,按建筑形态看,尚可区分出下列诸种形式。

  (1)半地穴式圆形房子

  这是指居室建筑的墙体结构呈规则的或不规则的圆筒状半地穴式房子。这种房子流行的时间较长,地域较广,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最为常见的居住形式之一。河南密县莪沟半地穴圆形房子的发现,表明早在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裴李岗文化中便已出现这种住居建筑和流行这种住居习俗。莪沟遗址发现的此类房子有五处,房穴深(高)20—40 厘米,地面以上墙体部分已毁坏无存,门道有台阶,周壁分布着木柱(柱洞),房内地面采用灰白色土垫置而成,房中均发现圆形的烧土灶坑。其中 F2 周壁直而光滑,在西南壁有伸出房基外的斜坡阶梯形门道,房内地面平整,铺有灰白土,有近圆形的烧土灶坑痕迹,周壁有六根圆形木柱痕迹(柱洞)。到了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这种住居形式显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中原仰韶文化时期的圆形半地穴房子,较集中地发现于陕西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遗址,此两地的这类房子形制大体差不多,都是口平面近圆形,直径多为 5—6 米,房基深陷于地面下,坑壁周围有木柱痕迹,居室内也有数目不等的木柱痕迹,门内两侧有矮墙,室中部有长方形或瓢形灶坑或浅圆灶面。有的灶坑后部置放着保存火种的小陶罐,居住面与墙壁多经大火烧烤,坚硬平整,也有不经烘烤处理的。如半坡三号房子(F3),房基正圆,直径为 5 米,地穴部分不到 1 米,坑壁即为墙壁,门向南稍偏西,门内两侧有隔墙,室中心部有瓢形灶,灶的前后两侧整齐排列着六根木柱(柱洞),居室地面下层铺垫树枝,树枝上糊有草拌泥土面、并经火烤。四川巫山大溪文化也发现类似的房子。龙山文化时期的半地穴圆形房子,最明显的一个特点便是出现用白灰质物铺垫而成的地面。河南陕县庙底沟二期文化发现 551 号房,其结构是斜坡台阶门道,居室中心立木柱一根,周壁立木柱 10 根,地面是用草泥铺底,泥上涂抹一层白灰面,在西墙高出居住面的地方还设置一个壁龛式的灶坑。此外,山西芮城东庄村发现的第 201 号房子,被认为是一种从半地穴式圆形房子向地面圆形房子过渡的典型形式。半地穴式圆形房子住居习俗在商代和西周时期遗址中也可寻觅到沿袭的踪迹,如安阳殷墟遗址、陕西西安沣西张家坡遗址、河北磁县下潘旺遗址均发现有此类半地穴式圆房子。

  (2)半地穴式方形房子

  这是指房子整个墙体结构呈方桶状的半地穴房子。方形半地穴式房子,是中国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中最常见的房子类型之一。河南密县莪沟曾发现半地穴式方形房子一座,房基是从地面向下挖成周壁垂直的平底方坑,房内地面平整,并铺垫有一层黄灰色土,在房基的北部有一个直径约 1.2 米近圆形的灶坑遗迹,在房基的填土中还出土红烧土块、灰烬,石料和陶器残片等。莪沟的发现表明半地穴方形房子早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的裴李岗文化中便已发生并开始流行。

  在新石器时代中期中原地区的仰韶文化遗址中,平面呈方形或长方形的半地穴房子十分常见。按房子的占地面积大致可区分出大、中、小三类:最大的占地面积达 160 平方米,小的仅 10 平方米左右,一般的都在 20—30 平方米,房基下挖深度约在 0.4—0.8 米,大多以坑壁为墙,房门口有延伸到屋外的窄长门道,门道仅容一人进出,或斜坡状或台阶状。门道入口有门坎、门限,门厅内两侧有隔墙,房内有烧土灶坑或灶台。房子周壁大多立木柱,房中心木柱也较多见。但也有无周壁柱和中心柱的例子。房内一般同时出土有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房子的四个角大多呈圆弧形。西安半坡、华县泉护村和临潼姜寨均发现大型的房子,半坡一号房已残破,估计面积可达 160 平方米,其房基下挖约半米,坑壁厚约 1 米,壁内竖木柱,转角处尤为密集,室中心部有四根擎梁柱,柱脚围以泥圈形成柱基;姜寨的大房子,面积均在80 平方米以上,有较宽的门道,门内有大型深坑连通式的火灶,灶两侧有高出地面的宽大平台。中、小型房子一般有狭长的坡状或台阶状门道,门道与居室之间有门坎,室中央有圆形或瓢形灶坑,个别灶坑中嵌置陶罐,室内一侧或两侧往往有高出地面 10 厘米左右的平台,居住面及坑壁多经烧烤,坚实平整,室内有数目不等的木柱,这种中小型圆角方形半地穴房子是关中豫西地区仰韶文化遗址中最常见的住居形式,陕西宝鸡北首岭曾发现 32 座,邠县下孟村发现 7 座,西安半坡、临潼姜寨、河南陕县庙底沟、郑州大河村、内蒙的巴林左旗南杨家营子和赤峰水泉等红山文化遗址,也都发现方形半地穴房子。分布在甘肃地区的马家窑文化的半地穴式方形房子,其房子四角呈直角,房址门向没有规律,四壁木柱仅有一半插于壁内,另一半外露,个别房基是坐落在夯土层中。这种半地穴方形房子与中原地区仰韶文化同类房子稍有区别,体现了黄河上游地区的一种建房风俗。半地穴方形房子在中原地区进入龙山文化阶段后,已逐渐走向衰落,并为地面建筑所取代。但在远离中原地区的内蒙古昭盟富河沟门遗址中尚可见到这种房子的沿续。

  (3)其它形状的半地穴房子

  吕字形房子在陕西西安客省庄龙山文化中,发现的房子属半地穴式的,其形状(平面)一般呈“吕”字形,并可分内圆外方和内外室都是方形的双间房两种。这种房子一般内外室都有圆灶坑,外室有斜坡出口,与出口相对的地方还有一个用于炊爨或保存火种的壁龛,内室还有袋形窖穴,用于储藏食品,室内地面一般不涂白灰面,是压平的硬面,有的双间房内外都有一根木柱,作为支撑屋顶而用,有的无木柱。如 174 号房子是一座内外都呈方形的建筑,底稍大于口,内室有圆灶,灶周围有红烧土并发现陶器,内外室均有木柱,外室并发现屋内贮窖,出口在西北角,有两级台阶。这种吕字形半地穴房子,反映了龙山文化时期陕西关中地区古人的一种区别于其它地区的建房和住房风俗。类似房子在甘肃永登蒋家坪马厂文化、兰州青岗岔齐家文化遗址中也有所发现。它们可能与关中地区有某些渊源发展关系。

  鞋底形房子河北磁县下潘旺龙山文化遗址,发现了一座平面呈鞋底形的半地穴房子。该房南北向,口大底小,中间有隔梁把两室分开,南室长 4.3米、宽 3.4 米,南壁墙上有一小龛,东壁墙下设一烧灶,西壁设供出入上下的台阶三级,每级宽高约 0.6 米;北间长 4.4 米、宽 2.6 米。内外室都铺一层白灰地面。这种房子形式,反映了当地龙山文化时期的一种独特的造房和住房习俗。

  扇面形房子河北蔚县三关遗址,发现了六座属仰韶文化时期的房子。其房子平面呈扇面形,是一种殊别于它处的扇面形半地穴房子。如二号房子,房基平面呈扇面形,南壁呈外凸弧线状。房基挖筑于生土层中,壁残高不等,四壁及地面均先涂抹草泥再抹平经火焙烤成坚硬平面,室内至少有四根立柱,有圆形灶坑和方形的连灶设置,连灶设置兼作房屋的出入口。此种扇形房子构筑习俗是较为罕见的。

  5.地面居

  地面居即在地面上建筑房子供人居住,它是从半地穴居房子直接发展演变而成的,并成为后世房屋建筑的主流形式。地面居的出现,意味着人类的建筑技术已取得了相当的进步,尤其是已初步掌握了一些原始的力学、物理学原理。地面居房子从其诞生以后,其发展十分迅速,这是因为其建筑技术真正导入了人类住居建筑的正轨,是房屋建筑的正型。从新石器时代至夏商周三代,地面居作为一种住居习俗已成为一种不可抗拒的发展潮流,其间涌现出来的诸种形式,成为后世住居建筑的重要环节和基础。

  (1)篷架式居室

  篷架式便是用竹、木棍类交叉搭成棚架,再覆以布、皮遮盖。考古发掘目前尚未发现确凿的此类地面居室遗迹。但据民族学资料看,这种居俗是存在的,尤其是在一些游牧民族中,以搭帐篷为居的习俗是十分盛行的。中国的中石器时代或新石器时代早期的以细石器为特征的遗址,恐怕都是与早期游牧活动密切相关。这些以使用细石器为特征的遗址,应与早期的游牧氏族相关。早期的游牧民族,由于过着随草木和逐野兽的飘忽无定的游牧生活,故篷架式房屋便成为他们主要栖息处。据此而言,他们便是事实上最早的地面建筑的尝试者和创造者。这种帐篷式住居形式,亦可称之为旅居。

  (2)地面房子

  这是新石器时代出现的房屋建筑的进步形式,这种建筑技术和住居习俗的发生历史,可上溯至今 6000 多年的中原仰韶文化时期。龙山文化及至夏商周时期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条件支配或影响下,各有不同的延续和创造发展。

  地面圆房子是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常见的房子,其平面近圆形,一般直径5—6 米,门口设一斜长的高门坎,门坎向门外门内两侧修成缓坡状,门内两侧有矮墙,形成门道(厅)、房内中心部正对门厅处有灶坑(圆形、瓢形或方形),门厅一般低于居住面,房子四周有小木柱,室中央有大木柱(中心柱),起护壁和承受顶盖框架的作用,半坡的圆房子,以第 6 号、22 号、3号为例,其明显经历了从穹庐式到屋盖与墙体分离的建筑发展过程。这种房子与帐篷式房子在建筑结构上十分接近,两者可能存在一定的渊源关系。地面圆房子作为一种常例建筑和居住习俗,在仰韶文化时期可以陕西西安半坡和临潼姜寨遗址为代表。河南安阳后岗、汤阴白营、山东龙山文化遗址等发现的大量的圆形地面房子现象,表明这种建筑技术和居住习俗在龙山文化时期十分风行。

  地面方形单室房子包括长方形单间房子在内。这类房子,最早发生于仰韶文化时期。西安半坡发现二座,郑州大河村发现七座,洛阳王湾也有七座。这类房子按占地面积可分大、中、小三型。半坡 24 号房子,东西长 4.28 米、南北宽 3.95 米,门南向。据发掘迹象看,四周墙基上有十来根大木柱,柱间插以木板,板柱之间又缠以藤索,然后敷草泥土。居住面下铺木板,板上涂草泥土,经火烤成硬面,室内似无灶坑。洛阳王湾的房子则自具特色,如第11 号房墙基为挖槽建造,内填红烧碎土块,房基内外都有木柱;第 15 号房墙基由大块平整的砾石铺成,其上直接筑墙,墙内立木柱,外敷草泥土,室内有较大的平台,台的外端有矮小的隔墙。到了龙山文化时期,这种房子在黄河流域地区已不多见。长江流域的湖北山屈家岭文化遗址则沿袭有这种住居习俗。屈家岭文化的这种住居习俗则可能是受该地区早期大溪文化的同类房子居住习俗影响所致。夏商周时期也可见到有关这种住居习俗沿袭的痕迹。

  地面方形或长方形连间、套间房子这种住居和建筑习俗源于仰韶文化晚期。此类房子通常有双间式和三间以上相连的多间式。仰韶文化时期的连间、套间房子,在河南郑州大河村、浙川下集、禹县谷水河、镇平赵湾、甘肃秦安大地湾等遗址中均有发现。其中郑州大河村第三、四期遗存中出现三组共十二间连间式的房子,房基保存相当完好,墙壁残高有的可达 1 米,三组房子建筑结构和营造工艺大体相同。如以第 1—4 号房子为例,四间房基均为南北长方形,作东西并列相连。第 1、2 号房子同时建成,两间共用一墙壁,第3 号房子则利用了 1 号房子东壁加筑而成。2 号房子门向南,其余门均向北,1 号房位此组中心部位,面积最大,有火池,并有小型套间,套间内有火池和土台。2 号房内有三个土台,3 号房内也有一方形土台。这组房址的结构是采用直壁木骨泥墙。由于墙体内排柱尚未分化,可知墙体不高。相当于中原龙山文化时期以江汉平原为中心的屈家岭文化诸遗址,则发现较大量的连间或套间式房子。河南淅川下王岗发现的长方形连间式房子,规模宏大,结构独特,其中一组长达 100 多米的长屋,由 32 间房子相连而成,每间房内都有火塘(灶坑)。有的单间内又另分套间或隔间,房门北开,修墙使用挖槽法,填以红烧土块加固墙基。湖北郧县青龙泉屈家岭文化遗址,也发现一座面积达 80 平方米的双间式房子,双室隔墙有一门相通,北室有高起的灶台,南室则有灶坑。类似的连间式房子,在河南洛阳王湾龙山文化、江西修水山背文化遗存中也有发现。相当于夏文化纪年的河南偃师二里头文化,曾发现南北长 19 米、东西宽 4.5 米的长方形地面房子。

  土台式地面房子土台式房子首先是在地面上堆土夯打出一个高于地面的土台,然后以土台为居室地面,房子建在土台之上。此类房子一般都是方形房子或长方形房子,其始见于龙山文化早期。山东日照东海峪遗址发现的 12座龙山文化早、晚期房子,全部都是方形的土台式建筑,方向一致,均朝西南。其中第 301 号房子是修筑在一个南北长 6 米,东西宽约 5.7 米,高 0.32米的近似方形的土台上。土台经夯打堆成。房子由墙基、墙外护坡、室内地基、柱洞、火灶及出入口等构成,四壁土墙由黄粘土夹自然石块垛成,南墙东段修筑时还先在台基上挖出凹槽,垫以石块,以加固墙基,墙外有护坡,亦用于加固墙基,并构成缓坡状散水灶坑一个。房基中发现木柱三根,东墙、西墙和中心木柱分布成一直线,台基、护坡、室内地基均是分层夯筑而成。在河南淮阳平粮台城址和湖北房县七里河龙山文化遗存中,也有类似土台式地面房子的发现。龙山文化时期产生的这种土台式地面房子给夏商西周时期此类房子的发展以重要的影响。据考古资料,在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诸遗址和西周时期遗址,凡讲究的住居形式,均采用在夯土台基上修筑房子办法,故此类房子到夏商周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6.窑洞居

  窑洞居是旧石器时代洞穴居的直接翻版。窑洞居亦称之为横穴居。或认为中原地区的黄土阶地断崖,为横穴的制作提供了理想的地段,横穴是通过掏挖而形成的空间,本身无须复杂的建筑技术,容易制作,且可保持黄土的自然结构,比较牢固安全,它不但能满足遮风避雨的要求,而且由于有较厚的土地覆盖,故亦具有优良的防寒避暑功能。目前中国发现的最早的窑洞居,是山西石楼岔沟发现的窑洞房子。岔沟的窑洞房子,其中一座时代属仰韶文化时期,其余者属龙山文化时期。这批窑洞房子保持着非常原始的特点,其平面呈方圆形,入口缩小,火塘设在中央。龙山文化的窑洞,通常还掏挖有贮物用的小壁龛。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遗址也发现较多的窑洞房子,其主要形制是四壁向上弧收成穹窿顶,高约 2 米。属新石器时代的甘肃镇原常山下层文化,也发现单室圆形土窑式或半土窑式房子,其中第 14 号房子,距地表深 0.7—1.3 米,房基修在生黄土中,由住室、门洞、坑道和房顶等四个部分构成,住室口小底大如圆形袋状,房子地面用火烧烤成硬面,硬面上有路土,室内有四根木柱,门道位于住室与坑道之间,作拱形顶,坑道这一长条形竖井土坑,出口处有 20 厘米高的台阶,这是一种仿窑洞式的建筑。山西夏县东下冯遗址发现的窑洞式房子,恐怕与襄汾陶寺龙山文化窑洞居房子有一定渊源关系。西周时期丰镐遗址发现的土窑式房子,是先在地面上挖一口径5.9 米、深约 5 米,平面为椭圆形的深坑,再从一壁掏出窑洞,坑底有一条供出入的土坡道将住室分为两半,坑底不平,常有 1—3 个灶。丰镐遗址发现的这种土窑式房子,显然与甘肃镇原常山下层文化所见的土窑式房子有直接或间接的渊源关系。

  7.干栏式房子

  是指在木(竹)柱底架上建筑的高出地面的房子。其具体构筑办法是用竖立的木桩为基础,其上架设竹、木质大小龙骨作为承托地板悬空的基座,基座上再立木柱和架横梁,构筑成框架状的墙围和屋盖,柱、梁之间或用树皮茅草或竹条板块或用草泥填实。干栏式房子,中国古籍亦称作为干兰、高栏、阁栏、葛栏,现代日本语则称为高床,或认为考古学和民族志中所见的水上居址或栅栏居,均属干栏式房子。文献传说的巢居,则被认为是干栏房子的最早前身。干栏式房子的主要功能是使房子与地面隔离而达到有效的防潮。除此之外,据民族学材料看,其尚具有有效地利用空间、一房多用的效能,如现代四川平武县王坝楚藏乡的白马人,修筑住房均盛行木干栏式习俗,房子分上下两层,按白马人的习惯是下层养牲畜,上层住人,类似白马人干栏式房子效用的例子,在其它少数民族地区也可见到。白马人自称是古氏族的后裔。如是,则干栏式住居习俗在这一地区或可上溯到先秦时期。从考古发现看,迄今所知最早的干栏式房子是浙江余姚河姆渡遗址出土的干栏式房子。河姆渡出土的干栏式房子,占地面积和规模较大,可作复原的 8 号、10号、12 号、13 号木排桩柱可能属一组长条形建筑。从 10 号排桩现存的分布长度分析,这组建筑至少长达 23 米。由 8 号排桩至 12 号排桩的间距是 6.4米,表明这组建筑进深约在 7 米上下。而 12 号至 13 号排桩的 1.3 米间距,则构成此组建筑的前廊过道。据此复原可知,河姆渡此组遗迹是带前廊的长屋干栏建筑,其构筑方法并已采用梁头榫和平身柱卯、转角柱卯、柱头、柱脚榫、带稍钉孔榫、方木插阑、棂和企口板等先进技术。河姆渡式的干栏房子,在江浙地区新石器时代马家滨文化和良渚文化许多遗址都有发现,如浙江的钱山漾、桐乡罗家角、江苏丹阳香草河、吴兴梅堰等遗址都有此类房子出土。云南的剑川海门口新石器时代遗址中也见有这种干栏式住居习俗。江西清江营盘里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的陶制干栏式房子模型,带有长脊短檐式的屋顶,是该地区新石器时代曾流行干栏式住居习俗的一个重要佐证。四川成都十二桥商代遗址和湖北蕲春毛家嘴西周早期遗址发现的大型木构建筑群,说明夏商周时期干栏式建筑和住居习俗尚在中国的南方地区流行和发展。

  8.城堡、宫殿和都城

  城堡是指用殊别于一般房子的宽厚高大墙体圈围起来的生活、生产或军用场所,它有一定的较大面积的活动空间。高大宽厚的城墙和一定范围的城池是城堡的重要标志。城堡的诞生,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急剧变化息息相关,故其始终成为学术界探索文明起源的重要关注对象。考古发掘表明,大约在新石器时代的龙山文化时期,中国境内便开始陆续出现规模不尽一致的城堡,迄今已发现的龙山文化时期城堡有河南淮阳平粮台城址、登封王城岗城址、安阳后岗土围墙、偃师郝家台、山东章丘龙山城子崖、寿光边线王、内蒙古凉城老虎山城址等七处。其中,平粮台城址平面呈正方形,长、宽各 185 米,总面积约 34000 多平方米。城墙系用小版筑堆筑,即先在城墙的内侧夯筑一高 1.2 米、宽 0.8 至 0.85 米的小版筑土墙作为城墙内壁,再在墙外侧堆土夯实,逐层而上超过小版筑内墙的高度,然后堆筑出城墙的上部,城墙基部宽约 13 米,顶宽约 8 至 10 米,残高 3 米多;墙圈中已发现南北二门,两门均位于南、北墙体的中心部,南门并发现东西门卫房。门卫房南北长 4.2 至 4.4 米,东西宽 3.1 至 3.3 米,门卫房之间为城门通道,宽约 2 米。门道下发现排水设施沟渠,沟渠内铺三条陶水管,水管周围填以料礓石和土块,其上再铺土形成门道路面,排水管道残长 5 米多,由多节水管套接而成。这是中国迄今发现年代最早的城址排水设施。城池内还发现一些房屋基址、墓葬和灰坑,出土较多的陶器和一块铜渣。城子崖城址最早发现于 1928 年。1990 年再次发掘表明,此城址包含周代及以前三个时期的三座城址,而最早的一座属龙山文化时期,面积最大,东西宽 430 多米,南北最长约 530 米,占地面积达 20 万平方米左右,平面接近方形,残存城墙距地表2.5 至 5 米,残宽 8 至 13 米。边线王城址是由内外城组成,外城是在内城被破坏之后就地扩建而重新建造的,内城较小,位外城中部稍偏东南处,平面为圆角方形,边长约 100 余米,面积约 10000 多平方米,设东、南、西、北四个城门道。外城较大,平面也是圆角方形,边长约 240 多米,城内面积约57000 多平方米,四边城墙中部各开一城门道,已发掘的西、北两城门宽度均约 10 米左右,城墙夯筑而成。以上诸城堡发现的情况,基本代表了龙山文化时期城堡修筑的一般情况。龙山文化时期的城址,占地面积均不太大,一般都在 10000 平方米左右,表明其大多只具有作为军事防御设施的性质,城子崖的城址面积相对较大,与其它城址相比,比平粮台、边线王大三、四倍,比王城岗大 20 倍,是迄今发现的距今约 4000 多年的规模最大的城址,它的性质估计超越了一般的军事防御城堡范畴,已初现早期国家城市聚落的风貌。龙山文化时期之后的夏王朝,考古发掘目前尚未见到城堡类遗迹,但从二里头已发现宫殿遗址的情况看,此时期已出现了真正的文明城市。郑州商城、偃师商城、湖北商代盘龙城的发现,则说明筑墙围城的习俗在商代早期是颇为流行的。郑州商代城址,平面呈长方形,周长近 7 公里,东城墙和南墙均长约 1700 米,西墙长约 1870 米,北墙长约 1690 米,墙体用土分段分层夯筑,墙基一般宽 10—20 米,城圈共发现 11 个缺口,有的可能与城门有关,城内有宫殿区和一般居住区,城郊发现手工业作坊和墓葬区。郑州商城总面积约达 300 多万平方米。偃师商城城址,南北现长 1710 米,东西宽 1215 米,基本呈长方形,总体面积约达 200 万平方米,东西城墙均各探出三座城门,北城墙探出一座城门,西城门发现斜坡式“马道”,东城门发现排水沟渠系统,城内已探出东西向大路 5 条,南北向大路 6 条,路面宽 6—10 米,城内还发现三座小城,居中心部位的是宫城,平面近方形,周长约 800 多米,宫城内有大型宫殿建筑群,已发掘者有 4 号、5 号宫殿。湖北黄陂盘龙城城址,平面略呈方形,南北长约 290 米,东西宽约 260 米,墙基宽 21 米,四面城墙中部各有一个缺口,可能是城门,城外有宽约 1.4 米,深约 4 米的城壕。该城总面积约 7 万多平方米,城内发现宫殿基址,城外是居住区、手工业作坊区和墓葬区。郑州商城、偃师商城的规模与龙山时期城址相比,即使是最大的城子崖城址,也大出 10 倍以上,加上其城内外一整套完备的生产、生活设施的发现,表明它们已远远超越龙山文化时期的城堡属性,具有了真正的城市或都城的意义。盘龙城城址的规模虽然不大,甚至比城子崖城址还小得多,但从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情况看,反映了商代边远地区诸侯营建城邑的一般习俗。西周时期的城址,目前主要见有北京房山琉璃河城址,平面大约是长方形,北墙全长 800 多米,南墙和东西两墙的南段,因破坏严重,情况不详,东、西墙已探出部分约 300 多米,总体面积估计在 30 万平方米以上。城墙用黄土分段夯筑,墙宽 10 米左右,墙底有浅槽,主城墙下部两侧有“护坡”,城外侧有壕沟,城内已发现房基等遗迹,城周围发现很大的墓地。琉璃河城址是西周初期的燕国都城,其规模和布局设施等则反映了西周时期各国营建城邑的一般习俗。

  宫殿与都城宫殿是国家组织出现、阶级矛盾激化、贵族王权出现的产物,宫殿是王朝都城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王朝的重要标志,一个王朝国家和都城,可以没有城堡,但不可能没有宫殿,宫殿是王权、国都的象征。宫殿由于是王权、国家的产物,故其出现也自然在王朝国家出现之后。中国的王朝国家组织,是从夏王朝开始的。相当于夏王朝纪年的二里头文化遗址,已发现最早的宫殿建筑,故中国的宫殿营建和居住习俗是从夏代开始发生并流行的。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目前已发掘了两座宫殿基址,1 号宫殿是一座大型的夯土台基,东西长 108 米,南北宽约 100 米,总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夯土台基高出当时的地面约 80 厘米,四周边缘形成缓坡,台基上有一套自成体系的建筑,建筑主体是一座殿堂,殿堂位置在基址中部偏北,堂前有一片平整宽阔的空地作庭院,殿堂和庭院被一道围墙圈起,围墙前有一圈廊庑,南面开一大门。整个建筑的布局,由堂、庑、门、庭四部分组成。殿堂坐北朝南,为长方形,东、西面阔八间,南北进深四间。在殿堂基址上,发现一些木柱痕迹和草拌泥块,推测殿堂建筑结构是以木架为骨,草泥为皮,堂顶为四面坡形,周围有小挑檐柱,支撑屋顶的出檐,这种形式,体现了中国古老的宫殿建筑形式。2 号宫殿基址则由廊庑、大门、中心殿堂、大墓等系列建筑遗迹组成。中心殿堂现存一个长方形夯土台基,北边长 32.75 米、南边长 32.6 米、东边宽 12.4 米、西边宽 12.75 米,宫殿的东西北三面均有大型夯筑的墙,宫殿内发现陶水管等地下水道设施,中心殿堂与北墙之间还发现一座与宫殿同时代的大墓。二里头两座宫殿址的时代同属二里头文化第三期。它们的发现,证实了夏王朝都城文化的存在和国家组织机构的诞生,并表明二里头文化遗址很可能是夏王朝的重要都城遗址。商代的宫殿遗址,在郑州商城、偃师商城、安阳殷墟以及湖北盘龙城等均有发现,郑州商城的宫殿遗址已发掘三处,其中最大的一处是一东西长 65 米、南北宽 13.6 米有九室重檐屋顶并带回廊的大型寝殿。偃师商城现已发掘二处宫殿址,4 号宫殿址东西长 51 米,南北宽 32 米,坐北朝南,是一座四合院式的宫殿建筑,正殿建于夯土台基上,东西长 36.5 米、南北宽 11.8 米,南边有四个长方形台阶,殿堂的东南西三面为廊庑环绕,中有宽阔的庭院,院内发现一口水井,殿堂周围并发现三处石砌的排水沟。5 号宫殿包括上下两层,上层建筑由正殿和东南西三面廊庑组成,中有庭院,正殿四周有柱洞和础石,东西两侧有廊庑,规模较大,东西长 54 米、南北宽 14.6 米。下层宫殿平面呈方框形,中间为庭院。安阳殷墟宫殿区,位小屯村北,现已发现 50 多座建筑基址,可分甲、乙、丙三组。甲组有 10 多座,时代最早;乙组有 20 多座,时代属殷墟文化二、三期;丙组有 10 余座,时代属四期。基址平面有矩形、条形、近正方形、凸字形、凹字形等多种,规模最大的是乙八基址,南北长约 85 米、东西宽约 14.5 米,稍小的南北长约 46.7 米、东西宽约 10.7 米,乙组基址中部的乙七、乙八是两座纵横相交成丁字形的基址。1989 年新发掘的凹形基址,是三排房基连为一体的建筑,基址濒临洹水,面积约 5000 平方米,建于殷墟早期,缺口向东,北南有两排并列房基,西面有与之相衔接的房基,三排房基紧相连接,构成一个整体,北排房基,东西长约 60 米,南北宽 14.5米。南排房基,东西长约 75 米,南北宽约 7.3 米,西排房基,南北长约 50米,东西宽 7.5 米。北排房基为主要建筑,现存门道三个,均宽 2 米,间距4.3 米,门道周围并发现陶器和有“武父乙”铭文的铜盉以及祭祀坑。殷墟小屯宫殿区的部分基址。近年来学者曾作过一些复原尝试,现筑立于殷墟博物苑内的几座木架茅草、雕梁画栋式房子,便是据发掘加想象在发掘现场就地复原的殷代宫殿建筑复原尝试之例。郑州、偃师、安阳发现的宫殿建筑,规模宏大,均具王者居的气质,它们代表了商代王都宫殿修筑的基本形式和发展演变潮流,体现了商代都城文化的真正实质。湖北黄陂盘龙城商代城址内亦发现了两座宫殿建筑。1 号宫殿高出地面约 20 厘米,坐北朝南,平面呈长方形,长 39.8 米、宽 12.3 米,四周外沿各有一排大檐柱,柱径约 0.5 米,柱底垫有大础石,整个建筑面阔 38.2 米、进深 11 米,复原为“四阿重屋”形式殿堂,中心部位是四间东西并列的居室,四壁为木骨泥墙,四室通面宽33.9 米,进深 6 至 6.4 米,中间两室较宽,各室南面各有一正门,中间两室北壁又有一后门,在四室与檐柱之间,形成一周外廊。2 号宫殿平面呈长方形,东西长 27.5 米,南北宽 10.5 米。建筑情况与 1 号宫殿大体相同。盘龙城商城的宫殿建筑,虽然从整体规模上比不上商代王室,但它代表了商代诸侯王国对中央王族生活和权力的仰慕、模仿,反映了诸侯王族也过着国王般奢侈生活的一代风尚。在西周金文记载中,有不少关于周王或世族集团在庙、宫、室、■、辟雍等建筑物中进行册命、庆功、赏赐、祭祀和燕饮活动的描述。考古发掘陕西扶风凤雏建筑基址和召陈建筑基址,则与金文记录互为补证,为研究西周时期的宫寝制度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实物佐证。凤雏建筑基址是一座“四合院”式的建筑群,坐落在夯土台基上,台基南北长 43.5 米、东西宽 32.5 米,面积约近 1500 平方米,台基高约 1.3 米,坐北朝南,建筑的布局由南往北中心部位先是影壁,然后是中央门道和东西门房,门房后是中院,中院后是前堂(殿堂),前堂后是东、西小院,小院后是后室,在中心建筑物的两侧,是连成一体的东、西厢房,每一部分建筑与院落之间,均以台阶式走道相通,东、西厢房和后室前檐均有廊庑。殿堂面阔 6 间,进深 6米,四周有回廊。建筑群内并发现窖穴和出土大批西周卜甲以及陶水管、瓦等。有的学者指出,凤雏建筑群中的殿堂,是西周统治者处理朝政、举行婚丧、祭祀典礼的场所,它相当于《周礼?聘礼》、《公食大夫》中的“朝”或《周礼?士昏礼》、《觐礼》、《乡饮酒》、《大射》中的“堂”。后室大约是贵族及妃嫔们居住的地方,即《周礼》中的“寝”或“室”,东、西厢房则另作它用。凤雏建筑群的整个布局,基本合乎西周的“前朝后寝”或“前堂后室”的设计。召陈发现的建筑基址,不象凤雏那样自成院落,已发掘 15 座,其中 3、5、8 号规模较大。3 号是一高台建筑,东西长 22 米、南北宽 14 米,正面六间七柱。从柱中到柱中的总面宽为 13 米,面积达 281 平方米,尤以正面中间两房最宽,面阔达 5.6 米。据柱网看,该基址应是“四阿屋顶”结构,屋顶铺瓦,从遗址出土大量板瓦、筒瓦可知,瓦顶房子的修筑习俗在西周时期已开始流行。凤雏村和召陈村均地处西周时期的政治中心周原区域内,故两地发现的西周大型建筑基址群,基本代表和反映了西周时期宫殿建筑的形式和风格,是洞察了解西周时期王都文化和宫庭住居习俗的一面重要镜子。

  9.地面、墙体、顶盖

  地面即房屋内的居住面。中国古代房子居住面的修筑处理,源于新石器时代早期。最原始修筑方法是直接砸实地面形成硬面,进而发展出草拌泥、三合土、白灰面、烘烤面、夯土等多种形式与方法。直接砸硬面的习俗主要流行在磁山、裴李岗文化时期。草拌泥、三合土或加烘烤之俗广见于仰韶文化时期。如河南洛阳王湾仰韶文化 15 号房子的居住面是用两种不同方法和材料修筑,其一是草拌泥经烘烤,形成坚硬并带龟裂纹的地面,二是利用石灰状物质和土混合做成;西安半坡的 24 号房子则是在木板上涂草泥土,烘烤成地板式硬面;郑州大河村仰韶文化房子居住面则多用细沙、粘土和料姜石粉状物层层铺垫而成,多者达十一层,相当考究,并经历材料合成、铺平、砸实、抹光和烘烧等工序;最值注意的是甘肃大地湾仰韶文化晚期 405、901号房子,其居住面是以直接煅烧的料礓石作为人造轻骨料,粉碎后掺和少量红粘土做成胶凝材料,用水调合后构成轻型混凝土并铺施于地面上,这种用轻型混凝土构筑地面的现象,为考古发现所罕见。有的学者认为这种轻型混凝土,虽不能与现代水泥的一切特性媲美,但其确应是现代混凝土的直接雏型。白灰面地面主要流行于龙山文化时期,但其渊源则在仰韶文化时期,甘肃大地湾仰韶文化晚期房子便已见白灰面地面。夏商周时期一般住居除了沿用原始社会时期的各种地面修筑方法和习俗外,最为突出的变化是使用高台基式的夯筑居住面。

  墙体最早的墙体是地穴式房子中的坑壁。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开始,居住在地穴式房子中的古人类,首先在所掘的居穴坑壁上涂抹草泥,这便出现了最早的经人工修整、修饰的墙体。真正的具有建筑意义的墙体是挺立于地面之上的墙体。从新石器时代早期开始,随着半地穴房子的出现,首先开始出现木骨草泥皮的矮墙,到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由于真正的地面住居建筑已出现,伴之而来的墙体结构发展也越来越讲究,先后出现草拌泥经火烘烤的烧壁、土坯和石板墙。夏商周时期以夯土墙为主,西周时期并开始出现最早的嵌砖土墙壁。

  顶从新石器时代早期至商代,房顶通行的习俗均是用草类物铺盖。西周时期的房子也大多是沿用这种传统,但从陕西扶风召陈村西周建筑基址群中发现大量的各种形式的板瓦、筒瓦以及半瓦当等迹象可知,用瓦铺房顶的习俗已发生,这是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瓦顶建筑实例。

  (三)衣着(穿戴)

  衣着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动物没有衣着而有天生的起到人类衣着某些特别作用的毛皮。人是从动物进化而来,最早的人类并非是象现代婴儿诞生那样——赤条条地来,而应是毛茸茸地来,带着毛茸茸的身子刚刚脱离猿界的人,尚存有毛茸茸的动物身体外部特征,故尚无需衣着和没有衣着;随着人类劳动的发展,动物本能的退化,身体外态的毛茸茸保护层已不再属于人类时,制造衣着,保护身体便成为需要。衣着的出现首先应是以保护身体为第一契机,其经历了漫长的从局部至全体的发展过程,从而诞生了既起护体作用又兼具装饰作用的衣服。衣着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一定的衣着文化,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一定的衣着习俗,代表了一定社会的时代风貌和一定民族的文化特征。从远古至夏商周三代,中国的衣着文化与习俗,经历了一个从原始简单的局部衣着发生、发展到完整进步的服饰文化成型初兴的阶段。

  1.旧、中石器时代的披叶衣皮

  《礼记?礼运篇》:“昔者……未有麻丝,衣其羽皮”、《列子?汤问》:“不织不衣”、《韩非子?五蠹》:“古者……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庄子?盗跖》:“古者民不知衣服,夏多积薪、冬则炀之”、《白虎通》卷一:“茹毛饮血,而衣皮苇”。这些记述反映的正是中国旧石器时代至中石器时代的衣着习俗。在纺织技术尚未出现的旧石器时代,最早可能曾存在一个无需衣着或没有衣着的阶段。随着人的因素不断健全发展和动物机能的逐渐消退,衣着的出现势在必行,因为它是弥补人外貌体态发生质变后的最佳手段。最早的衣着是以局部护体的形式出现的。处在狩猎和采集经济时代的人,将树叶或草叶扎戴在头上或身上,这恐怕要算是最早的衣着,这种衣着具有原始的遮阳护体、防虫叮咬以及保护色的作用。保护色作用便是在狩猎活动中,以绿色的枝叶为保护色,既可迷惑野兽,免遭野兽袭击,也能以此有效地潜伏、袭击和猎获野兽;尤其是夏日炎炎,酷暑当头之际,披戴草叶之衣当是最解决问题的。但到了寒气袭人的冬季,树叶已不足以挡风御寒,故鸟鲁的羽毛和皮毛也就理所当然成为人类的应季衣着。这种衣着,毫无疑问,是具有原始的保暖、御寒实效和护体功能的。辽宁海城小孤山洞穴发现的穿孔骨针,年代距今约 2—4 万年,是中国迄今最早的骨针遗物。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云南蒲缥塘子沟等旧石器晚期遗址中,也都发现了距今 1 万多年的骨针。这些骨针的发现情况说明,中国旧石器时代晚期是原始衣着萌芽发生的重要时期,用骨针缝纫衣着的习俗于此已正式发生,最早的衣着是树叶、草类植物和禽兽羽毛和皮毛,其历史迄今已可上溯到 2—4 万年之前。中石器时代的经济大多是以游牧为主,这种随波逐流的流动生活与旧石器时代相仿,故其衣着习俗也基本与旧石器时代晚期相同。

  2.新石器时代的衣麻服葛和丝织品的发生

  《礼记?礼运篇》:“后圣有作……治其麻丝,以为布帛”;《庄子?盗跖》:“神农之世……耕而食,织而衣”;《淮南子?汜论》:“伯余之初作衣也,緂麻索屦,手经指挂,其成犹网罗,后世为之机杼胜复,以领其用,而民得以掩形御寒”;《周易?系辞》:“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这些记述表明,披叶衣皮的习俗至神农、伯余(黄帝臣子)、黄帝时期已被织造麻、丝布帛和垂衣裳的习俗所取代。神农、黄帝时期,相当于中国新石器时期,新石器时代的考古发现使过去的传说变为事实。浙江余姚河姆渡出土有麻线、木纺车和零件;江苏吴县草鞋山发现罗地葛布;河南荥阳青台发现麻布、丝帛痕迹或残片;浙江吴兴钱山漾发现的丝织品、麻布等等,均从不同程度上说明了织造麻布、葛布甚或丝帛来缝制衣服的习俗在距今 5000至 7000 年期间十分流行。中国新石器时代的衣着,据文献记述和出土情况分析,当应已出现上衣下服般的形式,至于衣服的具体式样,因缺乏足够的完整的资料而无法细论。

  3.夏商周三代的衣着与服饰制度

  二里头文化以往发现的一些织物痕迹,表明夏代的纺织业保持有自新石器时代以来的纺织习俗与传统。《管子?轻重甲》:“昔者桀之时,女乐三千人……无不服文绣衣裳者”,这虽然是后人对夏代帝王生活的一种推测,但以现在的学术眼光看,这是一种比较接近事实的推测。“文绣衣裳”应是夏王朝时期已经出现并流行的衣着服饰;这是一种刺绣着图案的丝织衣服,外貌非常华丽高贵,当时能够穿得起这种服装的人,除了宫廷乐女等属王室提供而有机会穿着外,通常应是贵族妇女;一般的平民百姓,以穿着麻、葛布缝制的衣裳即麻衣、絺衣等为时尚。

  商代的衣着服饰,据河北藁城台西、河南安阳殷墟等遗址发掘出土的情况可知,当时的服饰原料至少已出现平纹纨、皱纹縠、绞经罗、菱纹绮、纱纨(绢)、色帛、缣等丝织品和麻布以及毛织物等。当时的衣服式样和穿戴习俗,据出土资料也可略知其梗概。例一,商殷墟出土现藏于美国的玉人像,为站立形,穿素面无纹衣服,双脚并拢穿有鞋,双手平齐置放腹前,头戴一顶较高的帽子,衣领作交叉状(左襟压在右襟上),长袖,腰间系束带,前腹束带下垂一过膝的D (韍,即敝膝),全衣似连成一体作深衣状,衣下摆垂至足跟上部;例二,殷墟四盘磨出土石人,两手后撑仰面朝天坐地状,头戴圆箍形的頍,衣襟敞开露胸,长袖,或认为所穿的衣服是上衣下裳,从侧、背衣服上所饰的饕餮云纹连成一体的现象分析,此石人所穿者乃是深衣;例三,殷墟妇好墓出土玉人,跪坐状,头戴圆箍形頍,衣领很大,交口至腹部腰带上,腰带宽阔,带下腹前悬一长条形D ,长袖,足穿鞋,衣上纹饰一气呵成,为云状纹,也似是深衣式衣服。在以往的研究,一般认为,西周以前的衣着服饰,主要是采用上衣下裳制;春秋战国之际,才出现将上衣下裳合并成一件、连成一体的连衣裙式衣服,这种衣服亦称为深衣。从商代玉人、石人雕像所反映的衣服形制情况看,所谓上衣下裳的服制并不明显,相反大多是具深衣的特点。商代的衣着式样由此看来应属于原始的深衣制。简言之,头戴高帽或圆箍形頍,身穿斜领长袖垂足的深衣、腰系宽大的束带,腹垂长条形的D ,衣服上多有刺绣的图纹,脚穿鞋等等特点,构成了体现商代风格的衣着服饰制度上的一种通行习俗。

  西周时期的衣着服饰,据西周金文所载,其发展内容显然比商代更为复杂,金文中有“虎冕练里”、“玄衣黹屯,赤市朱黄”、“衮衣赤舄”、“玄裳”、“玄衣带束”等等语词。其中玄衣被认为是冕服中的玄色上衣,衮衣即衣服上画有卷龙者,裳即冕服中下身所穿的裙,赤市指垂于腰带下的D 或韍,舄即厚底鞋,带束即腰间束带。有的学者据金文记录和《诗经》记载,认为西周时期是冕服的形成时期。河南洛阳出土的一件西周人形铜车辖,人作站立状,两手平置于腹部,头戴一髻形帽,帽由一绳带固定系于颚下,身穿方领直裾式衣,腰间似有束带,束带下垂一D ,全衣是上衣下裳式或是深衣式。另发现了一件西周玉人像的衣着与此形态差不多。考古实物反映的是西周时期一般民众的衣服形制,恐怕这应是西周时期的主要流行服饰制,至于冕服,虽然金文、文献均有记述,但真正的冕(头上的冕冠)的形象资料目前在西周文化中尚无证例可援,故西周时期冕服,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是一种未见垂旒之冕的冕服,即衣裳已具冕服之制,而头冠未见旒冕之形。除前述的西周服式和此种原始冕服外,在相当于西周早期的甘肃辛店文化中,尚发现一种如连衣裙状腰间带有束带的深衣式服装,例见于辛店文化的彩陶人形纹。这表明西周时期可能亦流行有原始的深衣服装习俗。

  4.佩饰

  佩饰是指佩戴在人体各部分的饰物,从不同的佩带位置看,可分发饰(或头饰)、耳饰、项饰、腰饰、臂饰(手饰)、足饰等等。佩饰是古代衣着服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佩饰除了具有主要的美化功能外,在远古至夏商周时期,一些特殊的器类尚具有宗教意识、权礼观念上的特别意义。佩饰的质料通常有介壳、骨角、石、玉、陶、金属等多种。据考古发掘资料,制作和使用佩饰的习俗,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便已发生。河北阳原虎头梁遗址曾出土了 13 件原始佩饰,种类有穿孔蛤壳、钻孔石珠,穿孔鸵鸟蛋皮扁珠、穿孔鸟骨扁珠等等;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遗址也曾出土一批石珠、石坠、穿孔鱼骨饰、穿孔介壳等原始佩饰,这些都是迄今所知中国制作和使用佩饰的最早实例。

  项饰据目前资料看,项饰即项链类佩饰物,恐怕是中国出现最早的装饰品类。阳原虎头梁、山顶洞发现的穿孔佩饰,大致都属于项饰。项即人的颈部,颈上承头下依肩,其构造特点非常适合悬挂,在颈部挂饰物,既可以防止行走或活动时经常脱落,也可以使饰物处在人体较明显的部位,起到最佳的装饰作用,故项饰成为最早出现的佩饰,是与人体形态及饰美初衷密切相关的。中国最原始的项饰物是山顶洞、虎头梁两遗址出土的用蛤壳、砾石、鸵鸟蛋皮、鱼骨、鸟骨等质料制成的穿孔坠饰或珠饰。北京门头沟东胡林人墓葬发现的用 50 多枚小螺壳穿孔系成的项链,是中国新石器时代现知最早的项饰品之一。辽宁阜新查海新近发现的距今约 7000—800O 年的随葬品玉玦。则是现知最早的玉质项饰物。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使用和制作项饰的习俗十分风行,绝大部分的遗址都毫不例外地见有项饰物的出土。如仰韶文化习见用兽牙和蚌、贝、骨等材料制成各种项饰物;河姆渡文化已出现由玉管、璜、玦、环等构成的项饰;马家滨文化则继承了这种传统;大汶口文化常见用成组的项饰随葬,项饰的质地由玉绿松石、骨、角等构成。良渚文化发现的精美的玉珠、管、坠、玦、璜、蝉等,也都是与项饰相关的遗物。夏商周时代的项饰,一般以绿松石、玉质的管、珠、璜、玦以及动物形玉饰组成,也有很多的骨、角、牙制品以及蚌、蛤壳、子安贝等项饰物。

  头饰与发式头饰即发饰主要有笄、梳、束发器等。常见质料是骨、石、玉、陶等。陕西华县元君庙墓葬发现的骨笄,半坡遗址彩陶盆人面纹有关发笄的图形,郑州大河村发现的陶贮笄器等,均说明中国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文化阶段,已出现了骨笄头饰和用骨笄束发的习俗。在此之前的古人类,大体是保持着蓬头垢面的自然发型,或称披发覆面式。骨笄发明首先带来的发式变化便是将原来的披头散发变成向上或向后盘结的发髻式,这种发式有利于人类进行各种活动,故其迅速地被后代人所袭用,并不断改进。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时期遗址,除了发现较多的骨笄实物外,还出现了玉笄、骨梳、象牙梳、石梳和猪獠牙束发器等头饰。它们说明束发的习俗在此时期已获得普遍的推广,束发的式样即发髻的形态也可能出现地区风格、族属风格。夏商周时期的发饰主要是大量的骨笄,也见有骨梳、玉笄等。二里头文化、二里岗文化、殷墟文化、西周文化遗址均不乏骨笄出土的记录,尤其是殷墟遗址如妇好墓一墓出土的骨笄就达 499 件之多。结合殷、周时期的人形玉石雕象情况观察可知,夏商周时期均风行利用骨笄、梳等发饰束发成髻或盘头的习俗,而骨笄是最通行的发饰。殷墟出土的骨笄,制作大多很精致,笄头部雕刻成各种不同的形状,已强烈透露出以笄饰美的倾向。北京平谷刘家河商代晚期墓发现的金笄,则表明商代北京地区的发饰在选材上已达到非常讲究的程度,加工工艺也达到非常高的水平。商代的金笄及同时出土金器饰,是中国迄今所知最早的金质佩饰,它们的出现,标志了中国贵金属首饰的制作和崇尚至少已有 3000 多年的悠久历史。此外,在新石器时代大汶口墓地中,亦见到许多用多种质料制成的饰物串成圈状的组合头饰。

  耳饰在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文化中,流行以绿松石坠子作耳饰的习俗。这种习俗还泛见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诸多文化中。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发现的骨、角、玉质等小型坠饰,事实上也是与原始耳饰密切相关的。夏商周时期诸考古遗址发现的小型骨、玉、石、贝等穿孔坠饰,尤其是动物形坠饰,大都是与当时的耳饰密切相关的。北京平谷刘家河商墓出土的金耳环,是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金耳环实物之一,它表明制作和佩带金质耳环的习俗早在距今 3000 多年前的商代便已发生,而北京地区又是这种习俗的重要起源地之一。北京琉璃河刘李店的西周墓、夏家店下层文化等曾出土有铜质耳环,表明西周时期的青铜制作亦已扩大到首饰制作的领域中。

  腰饰仰韶文化时期的原始人,在使用蚌、蛤、骨、石管、珠作项饰和头饰的同时,也习惯将成批的珠饰和其它穿孔饰串在一起组成系于腰部的腰饰。如陕西临潼姜寨一座青年女性墓中,发现的骨珠总数达 8577 颗。从出土现象看,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用于串系腰饰的。姜寨发现的另一座少年女性墓,则明显看出腰部系有用成批骨珠和穿孔蚌壳串成的围饰。同时期的陕西渭南史家遗址,也发现一座身上佩带有 1147 颗骨珠的幼女墓。腰饰的习俗同样见诸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诸文化遗址中,只是数量逐渐减少而讲求饰物质量。大汶口文化发现的成串的玉、石、骨、角质管珠饰物,除用作头饰、项饰外,也有用作腰饰的。大汶口文化还发现一种腰间佩带龟甲囊的习俗。在良渚文化出土的精美玉器中,其中一些器类也被利用为腰饰。二里头文化、二里岗文化、殷墟文化和西周遗址中发现的大量石、玉、骨、蚌、贝等等穿孔饰品,有相当部分也是用于腰饰的。如石、玉质的柄形饰、各种较大型的片状动物形穿孔饰、玉壁、瑗、环、璜、骨片、蚌片、子安贝饰以及铜镜等等,都是与腰饰有关的遗物。

  手、足饰其种类主要有臂环(臂钏)、手镯、指环等。仰韶文化时期已出现用陶、石、蚌制的腕、臂环饰,其中以陶环所见最多。这种习俗亦见于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山东衮州王因大汶口文化墓地发现有的死者双臂佩戴有十余对陶镯,可见其对陶镯重视的程度,大汶口文化墓葬同时亦发现多例使用玉、石质的镯、臂环以及指环。长江流域的屈家岭文化,也流行各种彩陶环手饰物。上海青浦福泉山崧泽文化遗址新近则出土了象牙手镯。类似的象牙手镯在大溪文化中亦有发现。黄河上游的甘肃齐家文化则发现有铜指环。夏商周时期除了见到一些手饰物外,尚见到一些足饰物。手饰以镯较常见,次为臂钏、指环等。商代的镯主要见于安阳殷墟出土品,妇好墓曾出土玉镯十八件,另发现一件用于射箭钩弦的套于拇指上的扳指,即《诗?卫风?芄兰》:“童子佩韘”的韘。在殷代墓葬发掘中,常能见到一些将子安贝串成镯形,套在手腕上甚至脚跟上部的现象,也有以两、三枚子安贝串好套于手指或脚趾中的现象。北京平谷刘家河商墓发现的金臂钏,表明商代北京地区率先出现了金质手饰物,是中国现知最早的金质臂钏实物之一。北京房山琉璃河刘李店西周墓发现的铜指环,表明源自齐家文化的这种习俗在西周时期仍在流行。

  (四)行走与交通

  直立行走是人类脱离猿界的一个伟大进步,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界的一个重要特征之一。行走是人体生命活动的外在表现,也是一种最基本的动作行为,故其是人类社会生产与生活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行走是交通的基础,交通是行走的经验结晶,是对行走能力的一种改善与创造,是对人类行走能力或水平的一种显示和说明。交通通常是以交通工具的出现为第一标志的,它是交通工具与道路设施的集合体,交通工具的有无和好坏,道路设施的良否,除了反映一定阶段的交通水平外,也同时表明一定阶段人类的行走能力和行走习俗。考古发掘与研究成果表明,迄今为止的人类发展史至少有99%以上的时间是属于徒步行走的历史。当此之时,行近走远、生产生活,都全凭脚下功夫。中国最早的行走革命出现于新石器时代中期,变革的标志是出现了交通工具舟。

  1.远古至三代的舟船制作与利用

  舟,是古人对船的通称,中国造船的历史,就目前发现所知,当比造车古老得多。《世本?作篇》:“共鼓、货狄作舟”;《山海经?海内经》:“番禺始作舟”;《周易?系辞下》:“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盖取诸乾坤。刳木为舟,剡木为檝。舟檝之利,以济不通,致远以利天下”;《史记?夏本纪》:“(禹)水行乘船”,这些认为黄帝、尧、舜、禹时期发明和运用舟船的传说,大致可与考古发现相吻合。考古发掘表明,至迟在距今 6000 多年前的河姆渡文化时期,中国的长江流域下游地区便已出现了舟船。河姆渡遗址发现的木质船桨即文献所说的檝、楫,是造船和应用船作交通工具的重要物证。舟船是行于水上的交通工具,天然的江河湖泽是舟船所行的道路(即习称的水路),木头浮于水的原理一般很容易被生活在近江河湖海地域的古人所认识。最早的舟可能是独木或木排、竹排状,最早的造船之民应是水边居民,河姆渡人正是这样的居民,故率先发明和使用舟船是完全可能的。在同一地区的吴兴钱山漾、杭州水田畈等良渚文化的遗址中,也发现了类似的木桨实物,这种现象除了说明长江下游地区在新石器时代的中期至晚期均流行造船和用船的习俗外,同时亦暗示长江流域太湖地区很可能是中国古代造船业和造船、用船习俗的重要策源地。新石器时代的舟船,恐怕主要是以独木舟或木排、竹排形船为主,形体都不会太大,乘坐人数仅一、二人。《论语?宪问》:“羿善射,奡荡舟”,羿、奡均是夏朝的人物,奡荡舟表明夏朝也有造船业和以舟为交通工具的习俗。殷墟出土的甲骨文已有舟字,并见有人立于舟上或挑货立于舟上的字体构形,说明舟船制造和应用至商代已获得较大的发展,用舟载人兼运货的习惯业已非常流行。《诗?大雅?棫朴》:“淠彼泾舟,烝徒揖之”,一条船同时有许多人划桨,说明西周已出现规模较大的船。《诗经?周南?汉广》:“江之永矣,不可方思”,江面如此广阔,不能用方引渡,方即筏,筏包括竹筏、木筏或皮筏,此说明西周时期亦流行有小型的舟筏。《诗经?大雅?大明》:“造舟为梁,不显其光”,孔颖达疏:“造舟者,比船于水,加板于上,即今之浮桥。”这表明西周已出现连接舟船、船上铺板搭成浮桥的习俗。造舟为梁即并船作桥的习俗与技术,实可视作是西周人对古代交通发展事业的一种重要发明与贡献,它为后代桥梁的发明建造显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迪意义。

  考古发掘所见的舟船实物,目前以甘肃齐家文化和福建崇安武夷山发现的船棺为最早,这种船棺事实上是一种生前使用过的舟船,以舟船作为死后的棺具,是古代水上或水边居民以船为家习俗的反映。这种船棺是一种独木舟的形态,可视作是距今 3000—4000 年期间中国西北和南方沿海地区所流行的独木舟形式。从商代甲骨文舟字的象形体看,也基本属于此种形态,但已从独木结构发展成板块结构。板块造船技术的出现,无疑为西周及后世造船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启迪作用。

  2.夏商周三代车子的制作与利用

  《史记?夏本纪》载大禹治洪水时“陆行乘车”,《世本?作篇》:“奚仲作车”,《山海经?海内经》:“番禺生奚仲,奚仲生吉光,吉光是始以木为车,”《左传?定公元年》:“薛之皇祖奚仲,居薛,以为夏车正”。从以上记述看,大约在中国原始社会末期至夏王朝时代,已出现车子制作和利用的习俗。禹是最早乘车的人之一,奚仲和其子吉光是最早造车的人之一,而当时的薛国很可能是一专门从事制车的国族。《世本?作篇》又见“相土作乘马”、“王亥作服牛”的记载,相土是商代的三世祖,王亥是商代的七世祖,均生活在夏朝初期。乘马即用马驾车,服牛即用牛拉车。相土、王亥分别发明马车和牛车的传说,虽与前述禹乘车、奚仲、吉光作车的传说在人物上有所矛盾,但在年代上基本相同。故综合文献传说的情况分析,禹陆行乘车之说因旁证不足,可暂且不论,夏王朝时期已出现马车与牛车则恐怕较为接近史实。考古发现目前尚未发现夏代的车子实物,夏代的车子是何形状尚有待考古学的揭示,但从二里头文化已出现国家制度,宫殿建筑以及一些青铜礼酒容器、铜马铃、圆泡饰等情况看,二里头文化时期即夏王朝纪年内应该是存在马车与牛车的制作和利用之俗的。《管子?轻重戊》:“殷人之王,立帛牢,服牛马,以为民利,而天下化之”,商朝的服牛乘马习俗,据前述所知源自先公先王时期,至商王朝建立和统治时期,服牛乘马也就更不在话下了。商代甲骨文、金文中均见车的象形字,殷墟考古发掘迄今发现的完整或较完整的马车实物其数已在 20 辆以上,综合发掘实物和甲骨、金文的车字形体可知,商代的马车是一种独辀两轮、横长方舆箱、后开门的木质主体,附以铜饰件的车子,这种车子都是用两匹马来牵引的,四马牵引说目前尚缺乏确证。根据甲骨文的记载,商代王公贵族经常乘坐着这种马车外出田猎或参与军事活动,日常生活和参与祭祀活动,也都乘用这种马车。结合墓葬发掘的情况看,王公贵族死后也用这种马车随葬,故这时期的马车是十分高级的交通工具,是贵族们的专用车,一般的中、小官吏乃至平民百姓,是难得有乘坐马车的机会的。《尚书?酒诰》所说的“肇牵车牛远服贾,”即利用牛车引重致远进行运输和交易活动,当是商代中下层民众在陆路交通工具利用上通行的习俗。马车、牛车都是通过畜力来牵引的车,商代的畜力牵引技术虽然达到了相当的高度,但由于社会人员身份、地位、等级的差别和经济状况的不平衡,在畜力交通工具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并存着一些靠人力推拉的车。商代的人力车现知主要有辇和■(音穷)两种;辇即由两个人輓拉的人力车,商代铜器《辇卣》中的辇字,酷似两人挽车,或认为是商代辇车的真实写照;■即独轮手推车,近现代南北方都有这种车子的沿用,或称鸡公车或羊角车。商代的独轮人力车是据近年殷墟花园庄骨料场发现的独轮车车辙痕迹而推断出来的,这应是殷代民间最实用、最简便、最流行的短程交通运输工具,商代独轮人力手推车是中国迄今所知最早的■的记录。西周时期的造车、用车情况,据考古发掘资料可知,与商代的情况大致差不多,如西周的诸侯世族阶层大量使用马车,用马车殉葬的程度丝毫不逊于商代。西周的马车,也是独辀双轮方舆箱的形态,牵引车子一般是两匹马,但也出现用四马驾车的技术与习俗。《诗?大雅?烝民》:“四牡骙骙,八鸾喈喈”,正是对这种马车行驶时的生动描述。西周马车上的零配件明显比商车更讲究一些,铜质配件大增,驾马的身体装饰也比商代更为讲究。西周的马车也是一种高级的交通工具,有权力、有条件享用这种马车的人,大多是贵族阶层,一般的民众,能乘用牛车引重致远便算是很风光的事情了。《诗?小雅?何草不黄》:“有栈之车,行彼周道”,栈车即用竹木散料制成的车子,或车厢是用竹木条等编制的,这种车子,当应是牛车中的一种。除马、牛等畜力牵引车外,西周时期也明显存在人力辇车,《诗?小雅?黍苗》:“我任我辇,我车我牛”,这表示的便是辇车与牛车的情形。

  3.远古至三代的道路

  道路通常分水路和陆路两大类。

  水路水路是以舟船的发明利用为前提的,是指船行之路。水路与陆路不同,一般无须人工开辟,只要有江河湖海等水源,便可能存在水路。水路无定形,自然河道的形态和走向,也可以说是水路的基本形态和走向。中国从河姆渡文化时期出现舟船以来,便开始逐渐出现所谓的水路,凡乘舟船所至的江河湖水道或水面,都构成原始的水路,河姆渡文化时期至良渚文化时期所见的水上交通工具,都是独木舟或小型的竹、木筏类。故中国新石器时代的水路路线不会很长,范围很窄,其大抵仅限于居住聚落周围的江、河水道和湖面。夏、商、周时期造船业虽比新石器时代在技术上有所提高,但总的来说,船体最大者也不过能同时载数人而已,故此时水路“开辟”也与前此时期差不多,路线也不可能太长,船行的范围也极其有限,基本上是在聚落周围或邻近的数个聚落。总的来说,由于从远古至夏商周时期的造船业尚处在中国造船历史的始创时期,舟船只是一种临时性迫不得已借用的交通工具,故当时的水路,严格说是缺乏完备的交通涵义的,其与后世有意识的航路不可同日而语。

  陆路陆路是指必须经过人为作用的行走之路。俗话说,路是人走出来的。人是路的制造者,有人就必然会有路。凡人行所至之处,往返多次便会形成最原始的路。原始的路,其路面是不经刻意修整的,仅是靠反复的路线重叠行走时脚踩作用而形成,故这种路实际上并不具备严格的交通道路意义,在陆路交通工具、尤其是畜力牵引车子未发明和利用的时代,均属于使用原始路的时代。据目前的发现情况看,从旧石器时代直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整个中国原始社会中,都尚处于使用原始路的阶段。从夏王朝开始,原始路才逐渐脱胎换骨,发展成为具有真正交通意义的道路。这种道路,由于是用于行驶车子的,故通常要有一定长度等宽的路面,路面需经人工铺垫和夯砸。据文献记载,夏代已出现国家聚落,已发明和利用畜力车子,考古发掘亦发现宫殿遗址,宫殿是都城的象征,都城是政治、文化、经济的中心,故夏代的王国与各诸侯国之间,都城的内外,是肯定铺设有至少能行走马车、牛车之类的较宽阔的道路。商代的道路情况,在考古出土资料中有较明显的反映:如甲骨文记载商代最后的一个王帝辛征人方的行程,便是从殷(今安阳殷墟)经过雇、商、毫,渡过淮水而到达攸,再从攸东行到江淮地区,然后渡淮河北上到齐,沿海南行沿淮河北岸折向西北,经杞、商、雇最后返回殷都,这条路线是商都到东南地区的一条大道。此外,卜辞中尚有很多反复一地的军事行动或田猎活动记录,这都表明在商都城与征伐之国和田猎地区均已形成可以使车马人员畅通无阻的道路。近年来发现和发掘的河南偃师商城,据初步的勘探和试掘,已知城内道路纵横,至少已有东西向大路 5 条、南北向大路 6 条,路面宽 6 至 10 米,路土经夯实加工,厚约 0.3—0.5 米。商城内的道路铺设情况基本反映了商代的道路铺设习俗和修筑特点与水平。西周时期的道路在文献记载中有较多的反映:《诗经》中的《周南?卷耳》、《小雅?鹿鸣》、《小雅?大东》分别有“寘彼周行”、“示我周行”、“行彼周行”的语句,《桧风?匪风》、《小雅?四牡》、《小雅?小弁》、《小雅?大东》、《小雅?何草不黄》等亦分别有“顾瞻周道”、“周道倭迟”、“踧踧周道”、“周道如砥”、“行彼周道”的记述,西周晚期的《散氏盘》铭文中也见“封于周道”的叙说,以上的“周行”、“周道”都是指大路或大道。据学者考证,周道应是指由周王室修筑,通向王室各地(各诸侯国境内)的一种道路专称。据文献及西周金文记述,西周时期至少已形成如由宗周至西及西南方;由宗周丰镐至成周(洛阳);由成周到鄂申曾等国;由成周到晋和邢燕等国的“周道”。这种“周道”一般修筑得十分平直。路面宽阔,至少可容四马牵引的马车通行,大道两旁并栽种树木作为标志和遮荫,路上可能还设有供食宿用的亭舍类设施,并设专职养路人员。以上情况充分说明,西周时期的道路设置已达到一个颇为完备和成熟的阶段,这种道路修筑习俗和技术水平,显然是与造车业的发展相辅相成的。

  五、婚姻习俗

  (一)婚姻的内涵

  1.婚姻的定义

  婚姻,古代或写作昏姻或昏因。《白虎通?嫁娶》:“婚姻者何谓也?昏时行礼,故谓之婚也。妇人因夫而成,故曰姻。”这是根据婚姻两字的字形构成来说的。《礼记?经解》郑玄注说:“婿曰婚,妻曰姻”,《礼记?婚义》孔颖达疏说:“婿则昏时而迎,妇则因而随之,古云婿曰婚,妻曰姻”,这是根据男女双方的字面含义归属而言的。《尔雅?释亲》说:“婿之父为姻,妇之父为婚,……妇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妇之党为婚兄弟,婿之党为姻兄弟”,这是根据男女双方结合后双方家庭的婚姻关系而说的。

  以上是古人对婚姻一词的解释,前两种解释的基调是男婚女姻,而后一种解释则是男姻女婚。不管是男婚女姻也好,抑或是男姻女婚也好,总之,婚姻是男女之间符合社会规范的结合,是得到当事人双方认可、家庭认可和社会认可的结合。婚姻,标志着男女双方合法夫妻关系的正式缔结和存在,是家庭的外在象征和表现形式。用现代的观念来说,婚姻代表结婚,婚姻表示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夫妻、家庭是婚姻的实质。

  2.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为什么而结婚?结婚要产生什么样的效果和达到什么样的目的?

  《礼记?婚义》说:“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通鉴外记》说:“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渎。”

  以上记载,基本上反映和代表古人传统的婚姻观。其内容用现在的话来说,不外乎是:

  A、为迎合带有政治色彩的扩大家族势力而联姻。

  B、为了奉祀祖先、传宗接代而结婚。

  C、为增加家庭劳动力而结婚。

  D、为了树立做人的威信、迎合社会的潮流而结婚。

  这是一种比较狭隘的婚姻观。

  从宏观的角度看,可以说,婚姻首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婚姻是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要素之一。人是家庭、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家庭、由人来组成,婚姻的目的意义首先是建立家庭、繁育后代,以延续家庭的发展,然后通过家庭的发展来维系人类社会的发展。故婚姻的目的意义实际上是为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文明进步。

  从远古至夏商周三代,中国人类的婚姻经历了萌芽孕育和发生发展时期。从中国人类的发展历史看,恐怕尚应区分出狭义婚姻和广义婚姻:狭义婚姻是指完全意义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广义婚姻除包含完全意义的婚姻在内外,尚包括史前时期各种群婚。本书使用的婚姻概念是广义婚姻。

  (二)非完全意义时期的“婚姻”习俗

  非完全意义期是指从旧石器时代早期(包括古猿时期在内)到新石器时代晚期,由于此一期间人类男女双方性的结合有别于完全意义的婚姻概念,但又不能否认他们是事实上的婚配,而且是后来婚姻发展的前身和基础,故本书在此将此一时期婚姻称为非完全意义期婚姻,或称未成熟或实验期婚姻。由于非完全意义期的婚姻源于原始群时期不能称之为婚姻的异性结合,故在介绍非完全意义期婚姻时又必须有所交代,因而将原始群时期的乱交情况,作为此章节中的一个引言加以介绍,并非是有意将它列入婚姻的范畴内。

  1.原始群乱交

  原始群是指人类的远祖古猿群,它们是介于猿和人的过渡形态中的猿群。中国境内的原始群,目前可以云南禄丰腊玛古猿和湖北建始、巴东、广西南宁等南方古猿为代表,前者距今约 800 万年,后者距今约 300 万年至 500万年。原始群时期的古猿,尚保持动物的本能,异性之间的性交结合不存在辈份、固定等规例,“未有夫妇妃(配)匹之合,兽处群居”或“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故此时期的异性结合尚谈不上为婚姻,或称为乱交,这是人类社会原始群婚诞生的前奏曲。

  2.血缘群杂婚

  血缘群杂婚,即多夫多妻、共夫共妻制群婚。这是人类社会发生最早的婚制和婚俗。所谓血缘群杂婚,便是在同一血缘集团内,按照辈份来划分婚姻集团,同辈份的男女之间均可互为夫妻,不同辈份的男女严禁互为夫妻。这样,便避免和排除了长辈与晚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在这种群婚规例下,一群同辈份的男子互为兄弟,一群同辈份的女子互为姐妹,任何一个男子都可以是同辈份一群女子的共同丈夫,反之任何一个女子亦都可以是同辈份一群男子的共同妻子,易言之,兄的妻子也是弟的妻子,弟的妻子也是兄的妻子,姐的丈夫同是妹的丈夫,妹的丈夫同是姐的丈夫。同一辈的男女均视长一辈的男女为父母,长一辈的男女亦同视晚一辈的男女为子女。由于婚姻的缔结不是限定为一对男女,而是限定为一群男女,故其便称为群婚。由于婚姻是限定同一血缘的集团内部进行的,故群婚的称谓前又冠以血缘,并属于血缘内婚制。血缘群杂婚是血缘家族公社的特殊产物,中国的血缘家族公社的出现和存在,是在旧石器时代早期的北京人、西侯度人、元谋人时期,故血缘群杂婚是流行在距今 30 万至 200 万年期间的主要婚俗。

  3.母系族外群婚

  母系族外群婚亦称亚血缘群婚或普那路亚婚姻。母系族外群婚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母系血缘的集团之间进行婚配,即同一母系血缘氏族的一群男子必须与另一母系血缘氏族的一群女子才能互为婚配,同一氏族内部兄弟姐妹不能互为夫妻,不同氏族的男女群体可以共夫共妻。母系族外群婚显然比血缘族内群婚前进了一大步,它排除了同一血缘内部兄弟姐妹之间的性的结合,阻止了近亲婚配,避免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的不良后果。母系族外群婚习俗的发生,是母系氏族发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流行于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的婚姻形态。早期母系氏族公社相当于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从陕西大荔人、广东马坝人等开始到北京山顶洞人前后的中国古人类,其婚姻形态是以流行母系族外群婚习俗为特点的。

  ①《左传?僖公二十三年》

  4.对偶婚

  对偶婚是在母系族外群婚的基础上,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长期或短期在一起同居,构成相对固定的婚姻关系。在这种婚俗中,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正妻,而这个正妻在她的许多丈夫中把这个男子视为她的主夫。只有正妻和主夫之间可以同居,而其它婚姻同伴之间可以发生性的关系,但不能在一起同居。由此而知,对偶婚是指一对配偶缔结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而言的,在对偶婚姻生活中,子女的生父的确实性越来越清楚,而男子也开始比较有把握地辨认出自己的亲生骨肉,儿女也有可能知道了谁是他们的亲生父亲。故随着对偶同居生活次数的增加和时日的延长,加上在共同养育儿女过程中产生的儿女情长,婚姻关系逐渐巩固。久而久之,这种属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过渡形态便会实现真正的过渡。对偶婚的形态和习俗,发生和流行于母系氏族公社的发展、繁荣乃至衰落期。相当于中石器和新石器时代早、中、晚期。中国境内实行这种婚俗的考古学文化,主要有陕西大荔沙苑、河南许昌灵井、河北磁山、河南裴李岗文化和黄河流域的仰韶文化、北辛文化、北方地区的内蒙兴隆洼文化、红山文化、长江流域的湖南彭头山、河姆渡、马家浜、大溪文化、江西万年仙人洞文化以及华南地区的广西桂林甑皮岩、来宾龙洞岩、广东阳春独石仔、增城金兰寺、西藏昌都卡若文化等等。

  5.父系专偶婚

  父系专偶婚亦即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婚姻是在父系氏族间非血缘关系的族外婚基础上,一对不同族属的男女,通过社会、政治的媒介,建立了带独占同居性质的牢固持久的婚姻关系。婚姻的具体实行是女子出嫁到男子的氏族中与丈夫同居并生儿育女。父系专偶婚是受父权制支配下的固定对偶婚姻,故在婚姻实施过程中,男子或丈夫始终掌握着主导权,女子或妻子则处在从属地位,丈夫可以随便支使妻子,甚至死后妻子也要与丈夫同葬。父系专偶婚通常是针对一对男女独自专有地建立婚姻关系,故又习称为一夫一妻制婚姻。父系专偶制也好,一夫一妻制也好,其婚姻的宗旨是维持父系社会的发展,延续父系家庭的繁衍,其婚姻的后果是保证了子女与父亲的直系血缘联系,保证了家庭的财产继承权绝对由男系掌握。中国境内的父系专偶婚俗,据目前的考古发掘和研究成果昭示,当肇始于距今约 5000 多年的山东泰安大汶口文化中期,大汶口文化晚期开始普遍盛行。

  大汶口文化反映父系专偶婚意向的墓葬资料或证据主要是 26 座合葬墓。这 26 座合葬墓的死者,经对其中 17 座的鉴定,均毫无例外地表明他们分别是一对年岁相当的男女,无论是遗体放置或是随葬品数量、安放的位置,都明显看出这些男女合葬墓的主角是男性,女性则处从属地位,这种带明显的以男性为主趋向的成年一对男女的合葬墓,浓烈地表现出父系专偶婚或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味道。在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地中,也发现成人男女(或带小孩)合葬墓 24 座。其埋葬的情形是:男性仰身直肢居右,女性侧身屈肢居左,两者明显属夫妻关系。女性的侧身屈肢,正是从属于男子(丈夫)的直接写照。

  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成年一对男女的合葬墓情况,有力地说明了此时期已开始逐渐流行父系专偶婚婚俗。父系专偶婚即一夫一妻制婚俗的发生与发展,同时亦标志完全意义婚姻习俗的正式诞生与流行。

  6.一夫多妻

  一夫多妻是隶属于一夫一妻婚制下一种变异或附庸形态,它本身不代表和不构成一种婚姻制度,更不具备在全氏族或全社会每一成员中通行的特质,故多数人类学家将它称之为人类婚姻史上的例外现象。一夫多妻的基础或核心是一夫一妻制婚姻,一个男子在其所拥有的多个“妻子”中,实际上只有一个属于真正意义的妻子,其它均属缺乏妻子名份的“妻子”,是一妻的特别延伸,这便是一夫多妻的实质。一夫多妻是父系氏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高度,私有制开始萌芽膨胀,社会出现贫富两极分化的产物。在父系氏族社会中,能够实行多妻目的的人只是极少数。如酋长和私有制导致的率先富裕者等。由于这些人已逐渐拥有原来属于公有的氏族财产和权力,故他们通过独享的权力与财富,为满足个人的性欲和增加家庭劳动力,在已拥有习惯的一个妻子基础上,象购置财产般地购置女人,以填补一个妻子的不足,这样便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夫多妻现象。一夫多妻由于是属于氏族社会中少数权贵的特权,少数权贵人物的行为规范通常由于权力、地位的威慑力,可以凌驾于传统的社会规范之上,故其便又获得冠冕堂皇的合法性。父系氏族社会晚期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下滋长的一夫多妻现象,一言以蔽之,便是当时社会的权力、地位和财富的特别占有在一夫一妻婚姻形态中恣意、奢侈的反映。中国古代一夫多妻的现象或陋俗,在考古材料中也有所反映。如属齐家文化的甘肃武威娘娘台遗址,曾发现一座一男二女的成人合葬墓,埋葬时男性居中作仰身直肢状,二女性侧身屈肢位男性的左右两侧,都面向着男性。这种一男二女的合葬,是作为富人和显贵人物特权的一夫多妻现象的绝好反映。

  (三)完全意义时期的婚姻习俗

  完全意义时期婚姻是指已具备严格、完全婚姻意义时期的婚姻,也可称为完全意义婚姻或文明时代婚姻。从夏朝最早的文明国家诞生到现代社会的婚姻,都可归属于完全意义婚姻范畴内。这里介绍的完全意义婚姻,实际上仅是这种婚姻的早期阶段,即夏商西周时期的婚姻。此时期的婚姻实质均是一夫一妻制,但其在实施的过程中则产生许多互有区别的表现形式和习俗。

  1.掠夺婚(抢婚)

  掠夺婚(或称抢婚)是指男子未征得女方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抢夺的方法与女子成婚。抢婚起源于父系专偶婚时期,至阶级社会出现后,则成为一种曾风行一时的婚俗。《国语?晋语》说:“昔夏桀伐有施,有施氏以妹喜女焉……殷辛伐有苏,有苏氏以妲己女焉”,而周幽王伐有褒氏,有褒氏以褒姒女焉。上述表明:夏桀王、殷纣王、周幽王都是分别通过战争手段或途径娶得妹喜、妲己、褒姒的,这显然是一种以战争面目出现的掠夺婚。夏、商、西周时期很可能存在倡自上流社会的抢婚(即掠夺婚)习俗。《周易?屯第三》六二爻辞说:“屯如邅如,乘马班如,匪寇婚媾”;六四爻辞:“乘马班如,求婚媾”;《周易?贲第二十二》六四爻辞:“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寇是强盗、抢夺的同义语,寇婚媾便是说象强盗般地取得婚姻。寇婚媾习俗即是抢婚、掠夺婚习俗。

  2.买卖婚

  买卖婚是指通过买卖方式或财物交换方式而缔结的婚姻。买卖婚中的主体(即买主)是男方,客体(即被买卖者)是女方,通常是由男方交付一定的钱财于女方家庭后,女子便出嫁至男方,构成婚姻状态。买卖婚大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至夏商周时期则发展得十分昌盛。《世本?作篇》说:“伏羲制俪皮嫁娶之礼”。传说的伏羲生存时代约在原始社会晚期,此财记述表明,俪皮嫁娶之礼俗很可能起源于原始社会晚期私有制萌芽的父系氏族公社晚期。所谓俪皮是指成双的皮,代表财富和货币。用俪皮换取嫁娶,显然是一种通过买卖方式缔结的婚姻行为。俗言之,便是通过货币或贵重物品买女人来作妻室。中国的夏商周三代私有制已日益成熟、健全,社会形成了鲜明的贫富不一、尊贵有别的等级,货贝或等价贵重物品如青铜、玉器亦大量应用,公天下已变为纯粹的家天下,这便为买卖婚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生长土壤,使买卖婚获得勃勃的发展生机。鉴于此时期礼制观念的发生与强化,故买卖婚又大多是以聘娶的面目出现的,这种以聘娶面目出现的买卖婚事实上亦成为中国古代传统婚姻的始作俑者和发展主流。有关这种婚俗的具体情况,我们或可从考古材料中略见端倪。最明显的例子是 1976 年河南安阳发掘的殷墟妇好墓,该墓是迄今所见保存最好、时间最早、墓主确凿的女性贵族墓,墓中随葬铜礼器 210 件,其中有铭文者占 196 件之多。据铭文内容,196件铜礼器可分出“妇好”、“司母辛”、“司■母”、“亚弜”、“亚其”、“亚启”、“束泉”等七组。其中,妇好组占 109 件,居各组之首。铜器制作庄重典雅,精巧别致,是整个随葬铜器群中的佼佼者。该墓墓主亦据此组铭文被定为“妇好”,妇好其人,据甲骨文记载看,是商代晚期武丁王的配偶之一。发掘者也据此组礼器,认为妇好铭文是作器者(即墓主)自名,以示其所有。这种看法,我们认为尚未完全诠释出此组铜礼器的特别涵义。综合妇好组铜器的出土现象分析,我们认为妇好组铜器之所以铭号“妇好”或“好”,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便是与当时的王室婚姻聘娶习俗密切相关。即凡自铭“妇好”或“好”字样的铜器,原本是武丁作为婚娶聘礼赏赐给妇好的,“妇好”或“好”是武丁对妇好的昵称,此组礼器应是武丁王为妇好特别定制的,故其在形类和制作工艺上显示出浓厚的王室重器的气质。如此一份厚重的彩礼,既标志了妇好生前的荣耀,也炫耀了妇好死后的高贵。妇好墓是商代王室婚娶礼聘习俗的绝好说明,透过它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带有买卖性质的聘娶婚俗,在整个商代社会中十分流行。

  3.交换婚

  交换婚,顾名思义,是通过相互交换婚姻对象而构成的婚姻形态。即甲方男子在娶乙方女子为妻室的同时,作为交换的条件,甲方的女子亦嫁与乙方男子为妻,或甲、乙双方建立世婚关系,凡成婚之事均在甲、乙双方中缔结。交换婚显然带有较浓的母系族外群婚的色彩,所区别的是母系族外群婚甲乙双方同辈份的男女具有群体的共为夫妻的特点,而交换婚则只具甲乙双方特定的一对男女互为夫妻的特点。《尔雅?释亲》说:“妻之父为外舅,妻之母为外姑……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这种称谓除带有母系舅权的原始色彩外,事实上则是交换婚的产物,即因为在交换婚中自己的姐妹因交换关系嫁进妻子的母亲家,她们称其丈夫也即自己的妻子的父母为舅和姑,故自己也就称妻子的父母为外舅、外姑。《周易》、《屯》六二、六四爻辞、《贲》六四爻辞、睽上九爻辞均见“匪寇婚媾”之言,《震》上六爻辞也有“婚媾有言”、《左传》有“婚媾姻亚”之语,这里的婚媾之媾,按东汉许慎《说文解字》的释意是重叠交互为婚,其实质就是交换婚。看来,《周易》时代存在交换婚是毫无问题的,而且这种交换婚大多是通过“寇”(即抢夺)的形式来实现的,这就意味最早的交换婚是建立在掠夺婚基础上的。《诗?大雅?思齐》:“思媚周姜,京室之妇”,这位周姜是太王古公亶父的妃子。从古公亶父以来姬(周族的姓)、姜(齐国始祖太公望一族的姓)两姓(氏族)便是世代相互通婚的。这些现象说明交换婚在西周时期是十分盛行的,而且,对春秋时期的姬、姜两姓继续世代交换联姻习俗的沿续发展予以重要的影响。

  西周时期姬、姜两姓的世代交换婚是属于统治阶层的交换婚,这种世代的交换婚是建立在门当户对的基础上的,故从婚姻目的而言,这种交换婚也是一种政治联姻。上行下效,统治阶层的交换婚俗也自然会影响到下层民众,广大民众出于彼此负担不起大量聘礼的原因,故也很快地将交换婚俗流行推广起来。

  4.夏王朝前后的族外婚

  夏王朝前后是指夏启之前鲧、禹开始至夏桀失国的时期,此时期是中国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和阶级社会初兴时期。尽管夏启建国形成了第一个国家组织,但父系氏族组织的习惯势力仍然左右着此一时期的社会政治,反映在婚姻形态上便是仍然实行族外一夫一妻制婚姻,这种族外婚成为当时一个重要的社会标志。《帝王世纪》说:“鲧纳有莘氏女,曰志,是为修己”:《世本?帝系篇》说:“禹纳涂山氏女,曰女娇,是为攸女”;《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说:“禹三十未娶,行到涂山,恐时之暮,失其度制……因取涂山,谓之女娇”;《史记?吴太伯世家》:“帝相之妃后缗方娠,逃于有仍而生少康,少康为有仍牧正,有过又欲杀少康,少康奔有虞,有虞思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国语?晋语》:“昔夏桀伐有施,有施氏以妹喜女焉”。据上述记载看:鲧的妻子是有莘族人,禹的妻子是涂山族人,相的妻子后缗是有仍族人,少康的妻子是有虞族人,桀的妻子是有施族人。一脉相承,祖宗数代,联姻都没有重复于某一族上的现象,充分说明此时期流行的是族外婚制,而且这种族外婚制已经率先收到了“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①的成效。

  5.夏、商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经过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孕育发展,总体而言,到了夏商时期已得到基本的确立。但无论哪个地方、哪一民族,当其一夫一妻制出现的时候,随之而来便会衍生出一夫多妻的现象。尤其是在奴隶社会初期的一夫一妻制,通常而言,仅是女性和广大平民遵循的婚制,对于王公贵族而言,这不过是一个障人眼目的幌子。在表面上他们打着只有一个法定配偶的旗号,而实际上却拥有一个以上乃至无数的非法定配偶。这种在一夫一妻制名目下的一夫多妻现象在夏、商时期可以说是表现得尤为突出。如:《竹书纪年》说:“(岷山氏)进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桀受二女,无子,刻其名于苕华之玉”。又如,《管子?轻重甲篇》:“昔者桀之时,女乐三万人”。充分说明夏桀王事实上的荒淫无度的多妻生活。

  ①《礼记?郊特性》。

  在商朝的“周祭”祀典中,绝大多数的王室明文上只有一个王后可以进入祀典,出现在祀典上的王后,都是法定的配偶,个别王室的配偶也见有同时 2—4 个出现在祀典上的,这并不是多妻的表明,而是因王后早死早逝或后代追认生母等等原因所造成的,实际上并不违反一个法定配偶的规定。显然,在商代王室的“周祭”祀典上,我们是查不出真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证据。但可以说,祀典反映的只是表面文章,而实际上大多数的商王除了一个法定配偶外,还同时拥有不少不能进祀典名单中的非法定配偶。如以中兴商朝闻名的武丁王,在位 59 年,祀典上他有三个法定配偶,很可能是因为配偶早死而造成的。除此之外,非法定的配偶,据胡厚宣先生的研究统计,共有 64人之多。由于武丁如此多妻,故其儿子也很多,据统计至少有 53 人。触类旁通,从武丁法定一偶实际多妻的现象可以推知,商代王公贵族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都毫不例外地伴有多妻现象,而当时平民百姓的婚姻才真正代表商朝的一夫一妻婚制。《周易?渐第五十三》九三爻辞说:“鸿渐于陆,夫征不复,妇孕不育,凶。”在丈夫外出参加征战没有返家的期间,妻子即使是怀孕了(因这是与别的男子发生关系而怀孕),腹中的孩子断然是不能生下来养育的。这便是当时严格约束庶民百姓婚姻和女人贞操的社会道德规范。

  6.媵制婚姻

  媵是随嫁、陪嫁的意思。媵婚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的变异婚型,是对一夫多妻现象的伪善及巧妙的修饰。《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这就是说,一国的诸侯娶另一国的女子为妻室时,嫁女方还必须有两个同姓国派送女子和男子去陪嫁,陪嫁的女子称为娣,而陪嫁的男子称为姪。诸侯一般都可以一次娶妻连媵娣共九人,然后便不再娶。《仪礼?土婚礼》说:“媵,送也,谓女从者也。”《释名?释亲》:“媵,承也,承事嫡也。”《说文解字》:“娣,同夫之女弟也。”《尔雅?释亲》:“女子同生,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长妇谓稚妇为娣妇,稚妇称长妇为姒妇”。这些记述则将媵的涵义限定在妹妹随姐姐一起出嫁的范围内,与前述同姓两国女子和男子陪嫁的情况稍稍有别。但无论是何种情形,媵女陪嫁的形式虽与妾的形式差不多,即用现代语言说,都是姨太太和小老婆的行列,而实际上媵与妾是有区别的,媵属于明媒正娶的附属品,妾却进不了明媒正娶的圈子内,媵嫁的女子其媵前的身份地位与被正娶的女子是基本一样,妾的地位身份则要卑贱得多。在同时存在媵、妾的情况下,媵女的实际地位便介于正妻和妾之间。

  一个男子有权将自己的妻妹也娶为妻子,是母系族外婚向对偶婚转变时期及对偶婚时期常见的现象,或认为这便是最早的媵制婚姻,也可以说是媵制婚姻的前身。《尚书?尧典》:“釐降二女于妫讷,嫔于虞”;《史记?五帝本纪》:“舜年二十,以孝闻。三十而帝尧问可用者,四岳咸荐虞舜,曰:‘可’。于是尧乃以二女妻舜。”以上两则记述均说尧将其两位千金同时许配给舜,这显然是一种妻姐妹婚,这种妻姐妹婚实质便是后来媵制婚姻的祖型。如文献记述不谬的话,则中国媵制婚姻的原型——妻姐妹婚早在尧、舜生活的新石器时代晚期中便已出现和流行。古籍《尸子》说:“妻之以皇,媵之以英”,进一步指出尧嫁二女于舜就是媵制婚。尧的大女儿皇是舜的正妻,其妹英是媵娣。

  《左传?哀公元年》:“后缗方娠……生少康焉,为仍牧正……逃奔有虞,为之庖正……虞恩于是妻之以二姚,而邑诸纶。”《史记?吴太伯世家》:“少康奔有虞,有虞恩夏德,于是妻之以二女而邑之于纶。”少康是夏后相(夏代初期王之一)的儿子,曾是夏代一个有作为的王,他在任期间,被史家称为“少康中兴”。少康落难至有虞国,有虞国国王感旧恩将二个女儿许配给少康,这个故事与尧妻二女于舜十分相似,也是明显的妻姐妹婚,它表明夏代也是流行这种婚俗的。

  商代的媵制婚姻,或可从伊尹的故事中窥见其貌。《楚辞?天问》:“水滨之木,得彼小子,夫何恶之,而媵有莘之妇?”有莘或又写作有侁。《吕氏春秋?本味篇》:“有侁氏女子采桑,得婴儿于空桑之中……身因化为空桑,故命之曰伊尹,此伊尹生空桑之故也。长而贤,汤闻伊尹,使人请之有侁氏,有侁氏不可。伊尹亦欲归汤,汤于是请取妇为婚,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伊尹生于桑林之中,被有侁氏女子发现抱养,长大后德才兼备,商王汤得知消息后,想请伊尹到商国辅佐商朝建国大业,伊尹也有此心意,但遭有侁国拒绝,成汤于是用娶有侁国王女为妻的办法,使伊尹以媵臣的身份嫁到商国。伊尹虽出身卑微,但其雄才大略却为成汤所独钟,尽管他是以媵臣的身份来到商国的,却得到商汤的重用,最后辅助汤成就建立商朝的大业,是一位于商朝功不可没的开国元勋。伊尹媵有侁(莘)氏之妇而至商辅汤的故事,充分说明商朝不仅流行媵制婚俗,而且这种婚俗已发展得较为完备。伊尹其人,在殷墟出土的商代甲骨文中成为特祭的对象之一,表明文献传说的伊尹辅汤是确有其事。《墨子?尚贤篇》说:“昔伊尹为有莘氏女仆师,亲为庖人,汤得而举之”、“汤有小臣”,《吕氏春秋?尊师篇》:“汤师小臣”,东周文献都称伊尹为小臣。显然小臣是指媵夫、庖人之类。先秦时期,凡后妃出嫁,例应有小臣充嫁妆,充嫁妆的小臣因是随媵的,故亦可称媵臣。《齐叔弓钟》铭文在叙述成汤伐夏事迹中亦有“伊小臣维辅”之语,甲骨文中也多见小臣之官名。如此看来,商周时期的小臣设置,极可能与伊尹的经历影响有关,并可能大多含媵臣的意义,证明商代的媵制婚姻是颇为流行的。甲骨文中“归妹”、“归娥”和“■”,也被认为是表达媵婚意义的,故它们亦在不同程度上佐证了商代媵婚的存在与流行。’’

  媵制婚姻经商朝一代的持续发展和演变,至西周时期已更趋成熟和完备。大量的文献资料和考古资料表明,媵婚已成为西周时期中上层人士,尤其是世族(世袭贵族)们的最重要、最流行的婚姻形式。如《周易?泰第十一》六五爻辞:“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周易、归妹第五十四》:“归妹:征凶,无攸利。初九,归妹以娣,跛能履,征吉。…六三,归妹以须,反归以娣。九四,归妹愆期,迟归有时。六五,帝乙归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几望,吉。”《诗?大雅?韩奕》:“韩侯娶妻……诸娣从之”、《诗?豳风?七月》:“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等等记述,都是对西周时期媵婚的直接描述。考古发掘在湖北黄陂鲁台山西周早期墓 M30 发现的数件公大史为姬■所作的铜媵器以及其它地点出土的同类品,则进一步证实了西周时期媵婚习俗的存在、发展与流行。

  7.纳妾

  《说文解字》:“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女”。《春秋传》云:“女为人妾”,“妾,不娉也”。妾字从■,■是犯罪的意思。从■女,字形构成本身就会意成犯罪的女子,故妾的本意是女罪奴或女俘奴。纳妾在形式上与媵相近,但妾的纳进无须婚姻仪式,仅凭战争俘获或买卖即可,妾的身份卑贱低下,这些均是妾区别于媵的实质。《释名?释亲属》:“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这则记述与《说文解字》的释意,基本概括最早时期妾的主要内涵和特征。《礼记?内则》所说的“娉则为妻,奔则为妾”,其妾的含意是指与男子私奔的女子,与妾的原意、古意有质的区别。

  纳妾之俗出现稍晚,据较确凿的资料,始于商代。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已有妾字,说明当时已出现“以贱见接幸”的妾。据研究,甲骨文反映的商代妾,大约是从女奴隶中挑选出来的。由于她们的出身卑微,遭遇也很不幸,故只能成为奴隶主贵族们的玩物,或称“床上奴隶”。随着媵制婚姻的发展与泛滥,西周时期纳妾已成为贵族阶层的家常便饭。如《周易?鼎第五十》初六爻辞:“得妾以其子,无咎”;《蒙第四》九二爻辞:“纳妇吉,子克家”;六三爻辞:“勿用取女,见金”;《渐第五十三》:“渐,女归吉”等等记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西周时期纳妾成风的史实。

  8.夏商时期的收继婚

  收继婚亦称转房制婚,通常是兄死弟纳其嫂、弟死兄纳其弟媳或父死子纳父妾。

  收继婚的习俗大约发生在原始社会晚期。《孟子?万章上》说:“象计谋杀舜,而云二嫂治朕栖”;《史记?五帝本纪》说,舜的父亲瞽■和母亲嚚及弟弟象,一直密谋杀舜,因舜警觉,多次陷于死地而后生。有一次挖井,父弟两人乘舜在井下深处埋头干活时,便往井中填土,以为舜此次必死无疑,于是便回家瓜分舜的财产,象提议“舜妻尧二女与琴,象取之;牛羊仓廪予父母”,分配停当,象便住进舜的宫室内,谁知舜从井底边洞死里逃生,使其父弟的阴谋并未得逞。舜弟象计谋杀兄娶嫂虽未完全得逞,但却说明当时是存在这种收继婚习俗的,象只不过是想效仿而未成功罢了。兄弟间的收继婚,或又称为夫兄弟婚。显然,这种婚俗与原始时期的母系族外婚有渊源关系,是族外婚的一种孑遗形式和新时期的发展变异或回光返照形式之一。

  夏王朝除了流行父系族外一夫一妻婚和媵制婚等等婚俗外,也可寻觅到收继婚的痕迹。《史记?匈奴传》说:“桀崩,其子淳维妻其众妾。”桀即夏代最后一个国王,随着商汤伐夏,夏桀逃奔南巢而死,桀子淳便将父王的妻妾全部接收过来作为己妻。这个故事的本身说明了儿子收纳亡父(除生母)妻妾的父子收继婚俗在夏代是肯定存在的。

  商代的收继婚俗,古籍记载上罕见明言。但从商王家族的继承习惯分析,商代是存在至少是兄弟间的收继婚俗的。据甲骨文和其它文献所载,商代的王室继承法中既有父死子继的习惯,也不乏兄终弟及(即哥死弟继〕的表现。兄终弟及是长兄嗣王位,死后由其弟继承王位而不是由兄的儿子。如商代晚期的阳甲、盘庚、小辛、小乙四王均是兄弟相传(即阳甲死传位盘庚,盘庚死传位给弟小辛,小辛死又传位给弟小乙)。这种兄终弟及的继承,亦表明婚姻上的兄终弟及的可能存在。由于受兄终弟及的制约,故当时的兄弟收继婚也极可能仅限于兄死弟可娶嫂,而弟死兄则不能娶纳弟媳。

  9.商代的同姓婚

  同姓婚是商代上流阶层流行的婚俗之一。商代的同姓基本等于同族,故同姓婚实是原始社会族内婚的一种孑遗。《通典?礼》说:“殷以上婚不隔同姓,周制则不娶宗族”;《魏书?高祖纪》说:“夏商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近人王国维在考证殷周制度时则认为“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商代的同姓婚亦主要发生在六世之后。①据商代甲骨文所载,商代晚期诸王之一的武丁,其法定配偶之一是妇好,1976 年殷墟小屯妇好墓的发现与出土,进一步证实了妇好墓的身份。按商代习惯凡表示女子氏姓的字通常在姓字前直接加女字旁即可。

  《前》5、12、3:“甲申卜,■贞,乎帚好先■人于庞。”

  《铁》210、1:“贞御帚妌于母庚。”

  《前》4、26、7:“己亥卜,王■余弗其子帚姪子。”

  《后?上》27:“甲寅卜、争贞,勿御帚媟于唐。”

  前述甲骨文辞中的帚好、帚妌、帚姪、帚媟亦即妇子、妇井、妇至、妇枼,这些都是武丁的法定和非法定配偶。妇好本是商子姓女,这从好字的构形中可不言自明,商王室诸王也是子姓,故武丁与妇好的结合,显然是子姓族内同姓婚,至于武丁与妇好是否属于六世而后的同姓族内婚,则已无法细考。武丁与妇好同姓相婚的事例,至少说明商代统治阶层或贵族圈内是流行有同姓相婚的习俗,后世传说商人婚姻不隔同姓也绝非子虚乌有之事。至于商朝百姓人家是否沿袭这种婚俗,尚有待作进一步的研究,但从上行下效、官起民随以及商代社会的历史原状看,寻常百姓阶层也应当流行有此种婚俗。

  ①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10.西周的同姓不婚

  在夏商周时期,同姓往往意味着同族,同姓不婚实际上便是氏族外婚。族外婚源于母系氏族社会阶段,父系氏族社会进一步发展,至夏代已开始流行异性的族外婚。商朝的婚姻,如前所述,统治阶层中的族内同姓婚较为流行。诚然,与此并行的还有异姓族外婚。西周时期的婚姻,较之前此时期婚姻最大的不同点便是使族外异姓婚更趋严格化并走向制度化,即严格履行同姓不婚的规例和原则。后世学者每每在谈论西周时期婚姻状态时,大多倾向“同姓不婚之制实自周始”、“虽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①、“周制始绝同姓之娶”②等说法。这基本反映了西周时期同姓不婚的流行情况。但确切而言,同姓不婚的习俗并非创自周人,广义的同姓不婚制度如前已述,源于原始社会族外婚,夏代亦初见规模。自西周时期开始的同姓不婚,实应指已经成熟化、制度化并具有广泛社会化的狭义同姓不婚。

  西周时期形成严格的、成熟的和制度化的同姓不婚,是有其伦理、原始优生学和政治的、宗教迷信的根源。

  《白虎通?姓名》:“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纪世别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重人伦也。”

  《左传》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

  以上是有关原始伦理观在婚姻上的直接影响和体现。

  《左传?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国语?晋语》:“同姓不昏,惧不殖也。”

  《左传?昭公元年》:“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

  以上是从传宗接代上产生的原始优生学。

  《礼记?郊特牲》:“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

  《国语?郑语》:“和实生物,同则不谋。”

  《礼记?婚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以上记述显然是包含政治联姻的色彩。

  《国语?晋语》:“异姓则异德,异德则异类,异类相近,男女相及以生民也。同姓则同德,同德则同心,同心则同志,同志虽远男女不相及,畏黜散也。黜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性,是故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这显然是一种宗教迷信的认识。

  西周时期实行的同姓不婚制度,其最直接的表现便是严禁娶妻娶同姓,即使是通过买卖而来的纳妾,也得搞清楚是否同姓。如果“买妾不知其姓”,则用占卜的办法来解决。①这种制度的健全并流行,在事实上达到了杜绝血缘近亲婚配所引起的不良效果,对后世婚姻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就当时的历史条件说,这无疑是一个莫大的文明进步。

  ①王国维:《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②《魏书?高祖纪》。

  11.聘娶婚

  聘娶婚是指通过特定的聘约程序而娶女为妻的婚姻。男子通常是聘的主角,女子是聘后所娶的对象。男子行聘的程序包括听从父母之命,通过媒妁之举和递交聘约及聘礼。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建立聘约,均受门第、身份、家庭财产所制约,原则是门当户对。聘礼则是以物化的买卖形式作为娶妻的最重要砝码。《礼记?曲礼》:“非受币,不交不亲”,币便是聘礼的重要内容之一,没有聘礼,娶就难以成其为事实,故聘娶婚的关键在于聘礼,聘礼的实质是货币或物化的货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约的发生,不过是聘礼的一种巧妙修饰。以聘礼为砝码的聘娶婚事实上是一种冠以堂皇外貌的买卖婚。

  中国聘娶婚的发生,据目前资料约始于西周时期。西周时期的聘娶婚,依文献所载,已有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上至王公贵族,下至黎民百姓,其婚嫁都离不开聘娶程序。聘娶婚由于外貌罩有一层炫目的礼制彩纱,故其经西周时期奠立和初步发展,至东周而后逐渐发展成一股势不可挡的社会潮流,成为中国传统婚姻史上的主流形式。

  12.异形婚

  异形婚是指老夫娶少妇,老妇嫁少男的婚姻状态。《周易?大过第二十八》九二交辞:“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九五爻辞:“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老头娶了一个年轻女子为妻,老太婆嫁给一个年轻男子,这好比枯死的杨树又复长起来。《大过》叙述的这两个事例,说明西周时期是存在这种异形婚姻的。显然,这种婚姻是与《礼记?礼运》所说的:“合男女,颁爵位,必当年德”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的,故其应属一种例外或偶然现象。

  ①《礼记?曲礼》“娶妻不娶同姓,买卖不知其姓则卜之”。

  六、丧葬习俗

  丧即死,是对人体生命终结的一种习惯称谓。葬即下葬、埋葬,是活着的人对死者遗体的具体安置措施。丧是完全属于死者的,因为人死不能复生,这是自然发展的规律。而葬表面上是属于死者的,但实质上却是活人世界中死亡观念的直接表露。活人在埋葬死人过程中所表露的种种意识行为,即构成了丧葬习俗。丧葬习俗事实上是活人头脑中死亡观的物化表现。不同的时代、区域,不同的氏族、民族,不同的阶层集团或成员,往往会持有不同的丧葬习俗。不同的丧葬习俗,构成了不同的墓葬制度。不同的墓葬制度,又常常反映出不同的社会制度。故丧葬习俗对于研究已经消亡的意识形态、洞察既往时期人类的精神生活,往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墓葬形式

  1.洞穴土葬

  洞穴土葬是居住在洞穴(天然洞穴)中的原始人类在洞穴中就地用土埋葬死者的一种方式。这种以居地当墓地的形式,是中国迄今所知最古老的埋葬方式。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洞穴下室中发现的三人合葬墓,说明早在距今18,000 多年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便已出现洞穴土葬习俗。江西万年仙人洞两次发掘,在洞中发现 5 具人体遗骨;广西桂林甑皮岩洞内灰土层中发现 18具人体遗骨。这些现象说明,在新石器时代早期的南方一些地区洞穴遗址中,尚保持着旧石器时代晚期的洞穴土葬习俗。

  2.平地土葬

  平地土葬是指不挖墓坑、在地面上直接堆土埋葬。此种葬俗始见于新石器时代中期前后,至西周时期则获得了新的发展。新石器时代的此类墓,一般是将死者陈放于地面上,不加葬具,摆放好随葬品后即掩土覆埋。黑龙江昂昂溪遗址曾发现一座用沙土掩埋的此类墓,安徽潜山薛家岗遗址墓葬也见到类此的表现,长江流域的马家浜文化、崧泽文化都有这种葬俗的流行。西周时期也见到此类平地土葬的习俗,但埋葬内容发生一些新的变化。安徽屯溪发现两座用河卵石在平地上堆出墓葬范围,然后陈放随葬品堆土掩埋的墓例,墓内未见人骨痕迹。江苏句容浮山果园、溧水乌山、金坛鳖墩等地发现的一批西周时期土墩墓,埋葬方法和随葬情形均与屯溪墓雷同。以上情况表明,平地土葬这种古老葬俗在西周时期的长江下游一些地区不仅十分盛行,而且也赋于了新的发展内容。平地土葬事实上也标志了中国“坟”的习俗。

  3.竖穴土坑墓

  竖穴土坑是指垂直从地面下挖成葬坑。将死者纳入坑内,摆放好随葬品和其它殉祭物后再用土掩埋死者,直至将葬坑填平,这是中国墓葬形类的主流,是丧葬习俗中最常见、最流行的一种埋葬形式。竖穴土坑墓按墓坑开掘的平面形状大致可区分出长方形、方形、圆形、亚字形、中字形、甲字形、殊异形、无规则形等等。

  长方形墓是中国新石器时代至夏商周三代最常见、最流行的墓型。属新石器时代早期的湖南澧县彭头山文化、中原地区裴李岗文化发现的此式墓是迄今所知最早的实例,它们说明了此式葬俗的发生与流行,在中国至少已有 8000—9000 年的历史。新石器时代的此型墓,规模一般不大,长宽度多在2×u65297X 米左右。个别特殊者,如四川西昌礼州新石器时代的此式墓,最长者达8.5 米,属于一种地方变异现象。夏商周时期的此式墓,随死者生前的地位身份而显示出明显的差别。一般平民百姓墓与新石器时代的规模差不多,部分属奴隶主贵族阶层的此型墓规模通常较大,最大者占地面积达 20 多平方米。此型墓大多是一坑一人葬,新石器时代亦多见一坑两人以上的合葬,西周时期则出现异穴并坑的合葬。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文化墓地发现一例未见尸骨仅有随葬品的此型墓。福建昙石山、广东佛山河宕、增城金兰寺等新石器时代贝丘遗址发现的此型墓,是开挖在贝丘堆积层中的长方竖穴“土坑”墓,反映了新石器时代此地区因地制宜的一种独特葬坑习俗。

  方形墓墓坑方正或接近方形,包括个别圆角方形在内。方形墓始见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仰韶文化阶段。陕西西安半坡、宝鸡北首岭、临潼姜寨、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渭南史家等仰韶文化遗址中的多人合葬墓大多开掘成此形。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山东大汶口文化、长江下游的崧泽、良渚文化也都发现有相类的此型合葬墓。显然,这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用于合葬的常见墓型,但在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中的半山、马厂型遗址发现的单人墓,由于大多拥有较多的陶器随葬,为便于陈放,故墓坑亦流行方形。夏商周三代主要流行一人一坑葬,故方形墓极为罕见。殷墟侯家庄西北冈商代王陵区曾发现有零星的方形墓。商代的车马合葬墓,由于陈放马车全体的缘故,葬坑也大多开掘成方形或接近方形。商代的方形墓在埋葬性质上与新石器时代同形墓显然不同,应是对新石器时代方形墓的一种新的发展。

  圆形墓平面呈圆形或基本圆形。始见于新石器时代早期。湖南澧县彭头山文化发现的此型墓,表明此种葬俗迄今至少可上溯至距今 8000—9000年。在新石器时代中期的仰韶文化阶段目前尚未发现此型墓。从新石器时代晚期龙山文化阶段开始,此型墓开始呈现勃兴的趋势。河北邯郸涧沟龙山文化遗址中曾发现数个此型墓,其中一个径约 1.8 米,深约 0.6 米,在一层红烧土下有十具人架无次序地叠压着,个别发现头部被砍痕迹,均为男性青壮年和五到十岁的儿童。另一圆坑埋人架五具,男女老幼兼有,摆放紊乱,或身首异处、或呈挣扎状。甘肃齐家文化墓葬发现的此式墓,是利用废弃的圆窖穴作墓坑,如皇娘娘台 27 号墓便是利用一灰坑埋葬两具人架。显然,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此形墓表露出较浓烈的被遗弃和贱葬的色彩。商代也发现有类似的圆形墓,安阳殷墟后冈遗址发现的杀殉坑或认为是祭祀坑,其平面形状便是圆形的,坑内共埋人骨个体达 73 人之多,分三层掩埋,均是青年男女和儿童或婴儿。商代的圆形墓在形状和含义上可能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此型墓有某些关联,但所持有的埋葬内容和寓义,则绝非新石器时代此型墓所能包容和囊括的。

  亚字形墓是一种有大型方形或亚字形墓室,带四条长墓道,全形如古文字中的亚字的大型墓葬,或称十字形墓。此型墓始见和仅见于商代,其形制规模宏大,气势非凡。殷墟侯家庄西北冈王陵区发现的此型墓,其中最大的一座墓室面积约 330 平方米,加上墓道,总占地面积达 1800 平方米,墓深亦达 15 米以上。西北冈王陵区迄今已发现 8 座此型墓。研究者认为这是一种非殷王而莫属的王墓。山东益都苏埠屯发现此形墓一座,是殷墟以外地点发现的唯一墓例,它被推定为薄姑国方国君王之墓。商代的亚字形墓均出现在商代晚期,而且是前不见古人后不见来者,是中国历代墓葬种类中独一无二的形式,也是从远古到西周期间迄今所见规模最宏大的墓型。

  中字型墓墓室是一个大型长方形竖穴土坑,前后各开掘延伸一条长墓道,墓葬全形象汉字“中”的外形故名。此型墓始见于商代晚期,流行于商代和西周两朝。河南安阳殷墟和辉县琉璃阁商文化遗址中已发现十多座此型墓,河南浚县辛村、北京房山琉璃河、陕西西安张家坡等西周遗址中亦先后发现此型墓。在此型墓中,规模最大的当数安阳殷墟武官村大墓,其墓室面积近 170 平方米,加上墓道,全墓总面积达 340 平方米。这是在形制规模上仅次于亚字形的大墓,墓主的身份毫无疑问都是商周时期的大贵族,如西安张家坡新近发现的此型墓,据随葬铜器自铭及其它共存现象分析可知,其是西周时期大贵族井(邢)叔的墓。

  甲字形墓墓室一般也是一个大型的长方形或方形以及特殊变异形的横穴洞室,墓室一端延伸出一条墓道,全墓平面约呈“甲”字的外形,故名。据目前资料看,甲字形墓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中已初见早期形态或雏型,这便是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中所见的凸字形墓。真正确立和成熟的形态始于商代。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半山、马厂类型遗址发现的凸字形墓,墓室是横穴掏洞,外延竖穴墓道,这是迄今所见中国最早的带墓道的墓,已初具甲字形墓的雏形。甘肃齐家文化中也发现类似的凸字形墓,一般是横穴洞室外延一条梯形或长方形的竖穴墓道。此类墓有单人葬和合葬,死者是一般氏族成员。商代晚期是甲字形墓确立和发展、规模最宏大、随葬最讲究的时期。安阳殷墟侯家庄西北冈王陵曾发现七座,河南罗山蟒张也发现 1 座,前者的墓主是王室成员或贵族,如传说司母戊大铜鼎所出土的甲字形墓,据鼎中铭文记述,墓主是武丁王的配偶即王后司母戊(妇妌),后者是诸侯方国的君主或贵族。陕西宝鸡茹家庄等遗址发现的此形墓,说明西周时期也流行甲字形墓习俗。从茹家庄墓地发掘的两座此型墓,结合出土遗物和铭文情况看,可知墓主是当地的贵族■伯。

  殊异形墓指一些形状较特殊和奇特的墓。据简略的报道而知,湖南彭头山文化中的墓葬见有椭圆形和勺形。北京房山琉璃河燕国墓地 1986 年发掘的 1193 号大墓,墓室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墓长 7.68 米,宽 5.45—5.25 米,墓室四角各延伸出一条长墓道,平面形状呈“■”形。这是琉璃河墓地迄今为止发现的规模最大和唯一带四条墓道的墓,墓的平面全形也是商周墓葬形制中绝无仅有的。据形制特点、随葬铜器罍、盉的铭文记录和其它出土现象观察,该墓墓主显然是西周时期燕国中一位地位显赫的燕侯君主。河南洛阳东郊摆驾路口 1952 年发掘的几座西周墓,形制也比较特殊,其墓室大体是呈长方形的竖穴土坑,较特殊的是在墓室一端延伸出来的一条墓道均作曲尺形,这种墓形也是西周墓葬中极为罕见的。

  无规则形墓主要是指无一定墓圹,出土于灰坑(垃圾坑)中的墓。此类墓始见于仰韶文化阶段,陕西西安半坡、华阴横阵、邠县下孟村、华县泉护村、河南陕县庙底沟、临汝大张等仰韶文化遗址中均发现有此类墓。此类墓的死者埋葬时没有一定的墓圹和固定葬式,大多依附在较规整的灰坑中。龙山文化阶段也发现不少此型墓,陕西西安客省庄、河南洛阳矬李等龙山遗址并不乏在灰坑中埋人的现象,所埋者,有的较规整并有随葬品,有的骨架凌乱,一无所有。二里头文化、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诸遗址中发现的数量较多的此型墓,说明夏商时期继承了前代的传统,较普遍地流行着这种葬俗。西周时期已基本上见不到此型墓例,说明此种葬俗已逐渐被社会所淘汰。从不同时期此类墓所反映的埋葬现象观察,此类墓原来应是一种无圹穴的下葬,是一种没有正式埋葬含意的遗弃葬,墓葬的死者大多应是凶死者、贫贱者和奴隶。《周易?系辞下》:“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这种葬之中野、不封不树的习俗实质上便是一种无埋葬意识的遗弃葬,其与考古发现的灰坑遗弃葬应是一脉相承的。

  4.土洞墓

  是一种横穴的掏洞墓,按掏洞形式和整体平面形状可分凸字形、日字形和窑洞形三类。据考古资料揭示,中国土洞墓习俗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直到西周时期均有流行,其分布范围主要局限在黄河上游和河西走廊地区,山西晋东南地区和陕西关中、西北地区其流行发生的时间迄今至少可上溯到公元前 2600 年至前 2300 年时期。从横穴掏洞的形式看,土洞墓显然带有旧石器时代天然洞穴居的遗风,其最早的渊源或与洞穴居有关。

  凸字形墓墓底平面呈凸字形,分墓室和墓道两部分。墓室多是横穴土洞,平面多呈圆角长方形或椭圆形,周壁平直,顶部收成穹窿顶或弧顶;墓道为竖穴土坑,长短不一,平面多是梯形或长方形。墓室和墓道之间,通常见用木棍、木板或石块、石板封堵。主要分布于黄河上游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半山型、马厂型和齐家文化中,属仅流行于新石器时代的一种墓葬习俗。

  日字形墓墓底平面略呈日字形。墓室与墓道的长度相等或基本相等。墓室平面有圆形、椭圆形、长方形和圆角长方形等,洞室横掏而成,周壁从下而上收拢成弧形拱顶;墓道为长方形竖穴土坑,平面大多呈长方形或近似方形。墓室与墓道之间一般用石板封堵。主要分布在甘青地区和陕西西北地区与关中地区,始见于甘肃兰州土谷台马家窑半山型文化中。甘肃玉门火烧沟、青海大通孙家寨、青海互助总寨、甘肃永昌双湾三角城、陕西扶风刘家、长安沣西大原村、长武碾子坡等遗址先后发现的此型墓,说明其在夏商西周时期的大烧沟文化、卡约文化、辛店文化、沙井文化、先周和西周文化时期均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夏商周时期此种葬俗在上述诸文化中流行传播的意义和程度。此型墓又称偏洞墓、偏洞室墓、偏洞式墓、横穴洞室墓和竖井侧穴墓等等。

  窑洞式墓是一种单室的横穴掏洞墓,没有墓道,均是利用废弃的窑洞居址为墓室,仅见于山西夏县东下冯二里头文化遗址,该遗址共发现七座此型墓。是相当于夏纪年时期该地点独具的一种葬俗。

  5.瓮棺葬

  这是一种以陶容器为敛葬棺具的墓葬,用作棺具的陶容器种类有瓮、缸、钵、罐、盆、瓶、鼎、豆等等。瓮棺葬始见于新石器时代早期,陕西西乡李家村发现的瓮棺葬是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瓮棺葬,距今已有 7000—8000 年的历史。仰韶文化时期瓮棺葬习俗十分流行,是当时对夭折的幼童实行的一种主要葬俗,其一般多葬在居住区内,原因是死者尚未成年不被当成氏族成员故不得埋进氏族墓地。另出于灵魂观念和亲子的情感将幼儿葬于健在的亲人身边,在葬具上凿出供弱小灵魂出入的小孔,使幼儿随时得到照顾,但也有埋入氏族墓地的。除幼儿瓮棺葬外,仰韶文化时期也见有成人瓮棺葬,成人瓮棺葬则被认为是对凶死者的处理。仰韶文化的瓮棺葬主要发现于陕西地区如半坡、姜寨、北首岭遗址、郑州洛阳地区如王湾、大河村、偃师诸遗址。在陕西临潼姜寨、河南鲁山邱公城、伊川土门等遗址均发现成人瓮棺葬。龙山文化阶段,瓮棺葬习俗在安阳后冈等遗址仍见延袭。在长江中游大溪、屈家岭、广东西樵山、云南宾川白羊村等遗址,也都有瓮棺葬俗的流行。商代的瓮棺葬主要是采用砸碎陶容器上铺下垫的形式来作为小孩专葬,故亦称陶棺葬。西周时期也有瓮棺葬俗实例。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至西周时期的瓮棺葬,大多是埋在房基之下,故或被认为是与房屋建筑宗教迷信活动有关,可能是具有奠基作用。据考古发掘资料显示,瓮棺葬虽然有着悠久的发生和流行历史,但此种习俗的分布流行区域范围比较固定,主要集中于黄河流域中、上游地区、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和珠江流域部分地区以及西南地区。

  6.悬棺葬

  是将死者棺木悬置在悬崖峭壁上的墓葬。棺木放置方式因时因地而有不同,或利用峭壁间隙架设棺木;或在峭壁上凿孔,插入木桩固定承托棺木;或利用天然岩洞及人工凿洞来盛放棺木。葬具多为独木凿成,呈长方形,少数则以独木舟船为棺。葬式见有一次葬和二次葬。中国迄今所知最早的悬棺葬是福建崇安武夷山的一、二号船棺葬,其年代经测定为距今 3400—3800年,相当于中原地区的夏商文化时期。

  (二)敛葬方法和习俗

  是指收敛尸体的各种具体措施或方式、方法。其中包括尸骨处理、尸体包装、葬式处理、特殊设施、特殊葬仪、随葬物品、殉葬家畜或人等等。

  1.尸骨处理

  常见的方法是一次葬、二次葬、归葬和火葬。

  一次葬是对死者进行一次性的埋葬处理,下葬时一次完成所有程序并构成死者安息长眠的最终形态。考古学的所谓一次葬概念,通常是指死者尸骨有一定的客体如土坑、洞、棺具等的依附,尸骨保持着第一次敛葬形态未经二次变动的墓葬。一次葬,尤其是土坑一次葬,是中国传统敛丧中最主要、最流行的埋葬方式。一次葬最早出现于新石器时代早期,湖南澧县彭头山文化遗址发现的长方竖穴土坑一次葬是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一次葬,距今约有8000—9000 年的历史。裴李岗文化遗址发现的墓葬,基本上都是一次葬,是黄河流域所发现的最早的一次葬墓例。新石器时代早期的一次葬以单人独坑为主,但开始出现双人合葬的墓例。仰韶文化时期也是以单人独坑一次葬为大宗,但双人或多人合葬的一次葬比例有所增加。龙山文化时期,单人一次葬占墓葬的主流,双人或多人一次葬仅属个别现象。夏商西周三代,独坑单身一次葬是墓葬制度中最基本甚或唯一的形式。

  二次葬是指人死后将尸体停放在某一个特定地方,待肉体腐烂后再收骨正式埋葬。这是对死者尸体或遗骨分别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处理的敛葬方法,故又称迁葬或洗骨葬。二次葬的含意或认为是:为了达到死后与家人团聚,为使死者和生者生活在一块,对死者表示关怀和敬畏以及出于氏族迁徙或氏族公共墓地清理等等。考古资料表明,二次葬的习俗要比一次葬更为古老,且二次葬绝大多数是与合葬相联系的。北京山顶洞下室发现的山顶洞人墓葬,被认为是一种三人二次合葬的墓。据此而知,中国二次葬的习俗至迟在旧石器时代晚期便已发生,距今约有 18,000 年左右的历史。湖南澧县彭头山文化遗址、陕西西乡李家村遗址等发现的二次葬或二人以上的二次合葬,说明新石器时代早期二次葬习俗已获得进一步的推广和发展。仰韶文化时期是二次葬最风靡繁荣的时期,陕西半坡、北首岭、姜寨、横阵、元君庙、史家、河南淅川下王岗、山西芮城东庄村、湖北郧县大寺、安阳后岗等仰韶文化遗址,除了发现单人二次葬外,大凡合葬墓,均以二次葬为主要形式。如陕西华县元君庙、渭南史家墓地是二次合葬墓比例远远高于二次单身葬和一次葬的典型墓地。华阴横阵村除了发现单坑二次葬外,还出现一种大坑套小坑(即在一个巨大的坑内同时并排数个多人二次合葬坑)的现象,或认为这是当时同一血缘纽带关系的一种表明。二次葬习俗在河南鲁山邱公城仰韶文化遗址中也被应用到成人瓮棺葬中。新石器时代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山东大汶口文化、南京北阴阳营文化、黑龙江新开流文化、广东石峡文化等也都不同程度地流行着二次葬习俗,表明这种习俗是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主要的葬俗之一。广东石峡文化的二次葬均是单人葬,没有其它地区习见的二次合葬或集体迁葬,体现了该文化二次葬的独特地方特色。值得指出的是:在陕西临潼姜寨仰韶文化墓葬中,还出现了一种成人二次瓮棺葬习俗,这是二次葬中较为罕见的现象。夏商西周时期,二次葬在中原地区呈现销声匿迹之态,这恐怕与国家组织和制度的诞生、氏族制度解体以及龙山文化时期中原地区便已不兴此俗的传统等等因素直接相关。但在西北地区的甘肃寺洼文化中则尚见孑遗。

  归葬这是一种一次葬和二次葬同时应用到一个墓体——即在同一墓穴中既有一次葬的尸骨,也发现二次葬的尸骨。这显然是以一次葬者为主,而二次葬是围绕着一次葬对象而归入墓穴中的,故此种混合葬亦称为归葬或带附葬。此种葬俗始见于仰韶文化时期。陕西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第 405 号墓发现合葬人架 12 具,其中一具仰身直肢的小女孩是一次葬,其余 11 具男女骨架显然是二次迁进归葬的。或认为这反映了以女性为中心的制度。黑龙江密山新开流发现四座归葬墓,墓主葬式见有直肢或屈肢一次葬两种,墓内或见到一至四人的二次归葬。如七号墓,墓主是成年男性,仰身屈肢,墓坑东部堆放着属二次葬的四具人骨。山东诸城呈子大坟口文化第 57 号墓,合葬人架三具,分三层叠葬,第一、三层人架是成年男性,均仰身直肢一次葬,有随葬品;第二层是一成年女性,为二次葬,缺下颌骨、右侧尺骨、桡骨和全部手指骨,两腓骨、肱骨与股骨折叠,无随葬品。江苏吴县草鞋山良渚文化墓葬第 198 号墓也发现相类似的归葬习俗。以上考古发现表明,新石器时代的归葬习俗,是一种反映氏族成员亲缘关系的习俗,更是一种反映氏族制度变化和不同性别成员身份地位变化的社会风俗。夏商西周三代基本上见不到这种习俗的痕迹。

  火葬是对死者尸骨焚烧火化的敛葬方法。中国古代迄今的火葬习俗一般都是以一次性将人体遗骨焚烧成灰状后收敛于容器中陈放的面目出现。这种形式的火葬,据目前考古发现看,应是从火烧尸骨但仍存骨架形,并进行敛葬的形式演变而来的。烧尸存骨敛葬的形式,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现已发现两例。其一是江苏常州寺墩遗址三号墓,该墓的火葬办法是先在陈放死者的墓坛中于尸体的头前和脚后,各铺垫十多件玉璧,然后放火燃烧,待火烧至将灭未灭时将死者放进火圈中,再围绕墓坑的四周放玉琮,并在死者的头前脚后摆放陶器和其它玉器,最后盖土掩埋;其二是上海青浦金山坟遗址一号墓,从出土现象看是仅限于焚烧死者尸体而不烧随葬品,焚烧的程度是尸骨显露出青灰色即止,烧尸后在墓内陈放随葬品然后填土掩埋。以上两例焚尸墓均属于新石器时代晚期良渚文化墓葬,它们的发现说明,焚尸的习俗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便已发生,这种早期的焚尸习俗尽管与后来的火葬内容并不完全等同,但在事实上却开了火葬习俗的先河,很可能是后世火葬习俗发展的直接前身。《墨子?节葬》:“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这一记述反映的应是严格意义的火葬。这种火葬,据文献记载,曾在古代居住在西北地区的氐羌族中实行过,其葬俗的含义是祈求灵魂乘火升天而使死者得以永生。近现代的中国壮族人则将非正常死亡的人实行烧骨成灰葬法。而据考古发掘资料看,甘肃临洮寺洼文化也曾发现过一座具严格意义的火葬墓,墓中出土陶器七件,而在其中一件灰陶罐中发现有经火葬存留的骨灰,罐口盖以砂石片。显然,陶罐中的人骨灰是墓主本人。这是一种先实行火化再施行土葬的特殊葬俗,是真真正正体现了火化与安葬意义的火葬墓。寺洼文化的绝对年代约相当于商周时期,或认为其即是古羌人的遗存。以上情况表明从新石器时代至商周时期,中国古人的丧葬除流行一些起主导作用、具普遍意义的葬俗外,亦多多少少存在一些带有地域色彩或民族特色的葬俗,这些特异的葬俗对研究中国古代的葬俗流变无疑也是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的。

  2.尸体包装

  是指敛葬时根据死者生前的经济条件而进行的相应的敛尸办法。其内容即包括诸如小敛、大敛中的穿寿衣入棺,陈置棺椁等等。宋人司马光在《书议》中指出:“凡敛葬者,孝子爱亲之肌体,不欲使为物所毁伤,故裹之以衣衾,盛以棺椁,深藏于地下。”这基本上道出了生人为死人敛葬的真谛。用衣被包裹,用棺椁围罩,这便是对尸体进行包装。尸体包装的习俗大约从有墓葬开始便随即发生,随着墓葬内容的变化发展,尸体包装习俗也相应发生变化发展。从远古至三代的衣被裹尸习俗是一直流行着的,但由于长年累月,衣被物大多难以完整存留,故尚难以作进一步细论,此仅重点介绍各种不同的棺具应用习俗。

  石棺这是使用石块、石板等堆砌在死者四周以及上下,形成棺、椁状的敛俗。石棺、椁大多是在已掘好的竖穴土坑内堆筑,个别则是在地面上直接堆筑,故石棺葬大多是附属于竖穴土坑内的一种特殊棺具葬。石棺的萌芽,最早见于仰韶文化时期,陕西华县元君庙第 458 号老年男性墓,在长方形土坑墓内的四周二层台上,堆放了三至四层的砾石,形成了最早的石椁形态,其与后来的石棺相较,只是少了铺垫石和盖顶石。甘肃景泰张家台发现的属马家窑半山型文化的墓地,是一盛行石棺墓的墓地。这里的石棺墓,石棺四壁大多由一整块石板围立而成,棺底同样也铺设整块石板,棺盖则由数块板石拼成,这是西北地区目前仅见的石棺墓。陕西神木石峁遗址发现的石棺墓,则是陕西龙山文化中仅见的。属大汶口晚期至龙山文化时期的石椁墓,在山东日照东海峪遗址也有发现。相当于大汶口文化早期的石棺墓,近年在江苏灌云大伊山发现了 37 座,这是中国迄今所知年代最早的石棺葬,距今约 6000年。台湾卑南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也十分盛行石板棺具。辽宁凌源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发现的石棺墓,是以竖置的石板或平垒的石块构成墓圹周壁,墓身长宽度约仅容尸身,墓顶以石板或石块封盖。这是中国北方地区最早的石棺葬例之一,其对后来该地区石棺葬的发展流行显然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内蒙古、辽宁等地区夏家店文化遗址发现的石棺墓、石椁墓,吉林西团山遗址发现的石棺墓则表明在商周时期的中国北方地区(东北地区)民族文化中,石棺葬俗已蔚然成风。

  船棺这是一种以独木舟船为葬具的敛俗。甘肃齐家文化发现的一种独木棺,是以一段整木挖成长方形凹槽,两端齐平,一般长约 2 米、宽 0.5 米,有的棺口加盖,外形颇似独木舟,或认为这就是最早的船棺葬。福建崇安武夷山发现的船棺葬,是一种真正的独木舟船葬具。以船为棺,或认为其反映的是“超度死者灵魂”或“飞天成仙”的意义,也有认为是“视死如视生”的直接反映。后一种意见当比较切合实际情况。以船为棺,最直接显明的意义便是生前以船为家,死后亦以船为宿,用船棺下葬的人,生前肯定是船民(即渔民),船是死者的唯一家产,船是死者唯一可眷念的“热土”,是死者的根,叶落归根,这应是船棺所表达的最基本的意义。船棺实质上也是一种木棺,是一种真船形的木棺。武夷山船棺是夏商西周时期目前仅见的船棺,它代表了此时期东南沿海地区古代渔民的一种特殊葬俗。

  箱式术棺、椁即将木头加工成板材,再用板材搭接成长方箱形的葬具,这是中国古代占主流地位的葬具形式。现知最早使用木棺的记录,发现于仰韶文化中。西安半坡第 152 号小孩墓,在墓坑的四壁有木板痕迹,但不见垫板和盖板,实作木椁形,可视作是中国木棺的最早雏形。木棺、椁在仰韶文化时期尚处在萌芽初兴阶段。甘青地区是比较早流行木棺、椁的地区,青海马家窑文化已出现在墓葬中使用木椁的习俗,其木椁墓构造较特殊,所见者是先掘一个三米见方的土坑,再用木板搭成长、宽为 2 米左右的木框,在框外回填成熟土二层台,形成平面呈“回”字形的椁室。青海柳湾墓地发现的属马家窑文化半山型和马厂型及齐家文化时期的墓葬中,也分别发现木棺的应用。半山墓葬的木棺是一种一头大、一头小,略呈梯形的木棺。马厂墓葬则大部分有垫板或成形的木棺,个别已出现用榫卯法加固棺箱的进步形式。齐家文化墓除前述过的独木舟形木棺外,也发现不少箱式木棺。黄河下游山东大汶口文化墓葬则较盛行木椁,其木椁一般使用成排圆木垒筑成井字形。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墓葬,尤其是中、大型墓,均流行木棺葬具。近年发现的山东临朐朱封龙山大墓木棺、椁的制作已十分讲究,开始出现边箱和脚箱的结构。新石器时代木棺、椁葬具的迅速发展,为夏商西周时期奠定了基础。以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为代表的相当于夏纪年的二里头文化,已使用髹漆的木棺葬具,并成为墓葬中葬具发展的主要方向。在以郑州二里岗文化为代表的商代早中期文化中,木质葬具已明显获得空前的普及和发展,中、大型墓通常是棺、椁并用,绝大部分的小型墓都有木棺。以殷墟文化为代表的商代晚期墓葬,除了属于奴隶、战俘身份的灰坑葬和祭祀墓外,都毫不例外地使用木棺或椁。木棺、椁上亦多见髹漆,漆色主要见有红、黄、白等。中、大型墓多见以椁代棺。以椁代棺者,椁室通常十分讲究,如侯家庄西北岗 1001号大墓,墓全形及墓室形均作亚字形,椁室亦依墓室形成亚字形。其它亚字形、中字形和甲字形大墓亦分别见有亚字形、长方形的大型椁室。一般的长方形中型墓除流行木椁葬具外,也有椁、棺并用的,如殷墟妇好墓便是同时使用木棺加椁作为葬具的。西周时期的墓葬,凡属奴隶主贵族阶层的大、中型墓,均流行棺、椁并用的习俗,个别讲究者出现重棺、重椁或椁中分室。如陕西宝鸡菇家庄一号墓,墓室中央有木椁,木椁分为甲、乙两室,甲室内置一木棺,乙室内则有内外重棺。小型墓中的讲究者也是棺、椁并用,但多数墓葬则是有木棺而无木椁。西周时期的木棺、椁也大多流行髹红漆的习俗,并出现木棺、椁使用等级化、制度化的倾向。

  其它葬具树皮棺——江苏海安吉家屯新石器时代墓葬中,发现用树皮镶接成规整棺具的习俗;湖北天门石家河邓家湾新石器时代墓葬则发现用红胶泥敷裹尸骨的习俗,相当于夏商时期的北方地区夏家店下层文化,除发现使用石棺、木棺外,尚发现使用土坯垒砌土棺的习俗;甘肃兰州白道沟坪等新石器时代墓葬则发现用树枝敛尸的习俗;此外,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以及夏商西周的一些小型墓葬中也常见到用草席裹尸而葬的习俗。

  3.葬式处理

  是指对人体尸骨敛葬的姿式(即完葬后的骨架姿态)。中国远古至三代的人架葬式种类很多,限于篇幅,在此仅能就仰身直肢、俯身直肢、屈肢葬的情况作一简介。

  仰身直肢葬是一种仰面躺卧、四肢自然伸直的姿式。始见于中国新石器时代早期,历新石器时代中期、晚期至夏商西周三代,都是最流行、最普遍的葬式,其分布范围几乎遍及此一大时期全国各地所有的考古文化遗址。仰身直肢是人类生前仰卧憩息状态在敛葬中的再现,故其表达的是一种正常死亡、正式敛葬的意义。裴李岗文化墓葬所见的仰身直肢葬是迄今所知最早的仰身直肢葬实例之一。

  俯身直肢葬是一种四肢基本自然伸展、俯趴于地面上的姿式。初兴于新石器时代中期的仰韶文化阶段。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宝鸡北首岭等仰韶文化墓葬中发现的为数不多的俯身直肢葬,是迄今所知中国最早的俯身葬例之一。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山东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长江下游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的墓葬中,也都发现有俯身直肢葬的施行。在上述诸文化的墓葬中,绝大多数遗址的俯身葬式都属于非普遍性的个别或例外现象,故此葬式的寓意亦被推定为与非正常死亡的“凶死”意义相关。马家浜文化则比较特殊,墓葬中普遍实行单人俯身直肢葬,是一种最流行的葬式,故其葬式意义与其它遗址不尽相同,可能带有族属区别的特殊含义。二里头文化发现的俯身直肢葬例,可区别出两种情形:一种是出土于没有墓圹的灰坑或灰层中,另一种是有正式的墓坑和敛葬,或亦有与其它流行葬式同等的随葬待遇。前一种情况的人架是属于非正常埋葬(即随便遗弃)的产物,故其葬式姿态是偶然形成的,不具敛葬上的特别含义;后一种情形的俯身直肢葬则具有其特定的含义,从其大多拥有与仰身直肢葬式同等待遇的现象看,其主要的葬式意义应是表达非正常(自然)死亡,即是一种对非正常或自然死亡的人例行正式敛葬时所采取的带区别性质的骨式处理方法。二里头文化的俯身直肢葬代表了夏王朝时期此种葬式流行的一般情况。在以二里岗文化和殷墟文化为代表的商代文化墓葬中,俯身直肢葬的发展则逐渐显露出与仰身直肢葬并驾齐驱的势态,尤其是在商代晚期的殷墟文化中,俯身直肢葬在正式的敛葬活动中已成为一种非常重要、非常流行的葬式。除灰坑、灰层和被作为祭祀人牲的俯身直肢葬个体外,凡有一定圹穴、一定随葬品和经一定正式敛葬手续形成的俯身直肢葬,其在经济地位、社会等级身份上与同时并行的仰身直肢葬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尊卑界限或贵贱色彩。商代的俯身直肢葬,其出发点是与原始社会的“凶死”敛葬含义相类,即主要适用于一些属非正常、非自然死亡人的敛葬过程中,但在此基础上,又显然渗进了与社会生产行为、军事活动和礼制强化相联系的种种观念意识,成为一种用以表彰因公殉职的特殊葬式①。由于商代的生产规模和军事活动都十分庞大,因公殉职而有功于王室、宗族、家族的人自然为数不少,故反映到埋葬制度上的便是俯身直肢葬的大量出现,这也是商代俯身直肢葬成为最重要、最流行葬式之一的主要原因。商代的俯身直肢葬另存在一种从殉型的形式,即俯身葬者是为仰身葬者殉葬的。此类俯身葬与通常的俯身直肢葬含意不同,它表达的仅是一种主人死时近亲、侍臣跟从殉死的感情关系和生前的主仆、领属关系。西周时期也有俯身直肢葬式的流行,但其程度已比不上商代晚期,其葬式的意义也当与商代相类或相近。

  ①郑若葵:《商代的俯身葬》,《考古与文物》,1988 年 2 期。

  屈肢葬是一种人体上下肢屈弯状态不同而下葬的总称。据屈弯实际表现或可分为蹲式和卧式两大类。蹲式(或称蹲屈)、跪屈、蹲踞、蜷曲,是尸骨呈活人蹲坐、跪坐姿势的形式;卧式则如人躺卧、趴伏、侧卧的姿态,下肢各有不同程度蜷屈,或称仰身屈肢、侧身屈肢和俯身屈肢。蹲式屈肢葬,目前在黑龙江依兰倭肯哈达、四川巫山大溪、广西桂林甑皮岩、南宁地区诸贝丘遗址、山东大汶口文化、甘肃永靖姬家川等新石器时代墓葬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现,其中尤以广西地区和大溪文化发现的墓例最多。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遗址和云南元谋大墩子遗址发现的蹲踞墓例,表明夏商时期也流行有这种特殊的葬式。卧式屈肢葬中的仰身屈肢葬在仰韶文化的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宝鸡北首岭便见零星发现。齐家文化、庙底沟文化、新开流文化、河姆渡文化、马家浜文化、广西甑皮岩等等遗址也有相类的发现。二里头、殷墟等夏商文化遗址和西周墓葬中也有少量的发现。侧身屈肢主要发现于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中,河姆渡文化、广东高要蚬壳洲贝丘遗址等均有零星发现。夏商时期的二里头、殷墟遗址也见侧身屈肢的实例。俯身屈肢,发现类例较少,主要在二里头、殷墟等夏商文化遗址中有所发现。屈肢葬作为一种从中国新石器时代到夏商西周时期均流行的习俗,其意义或认为是:埋葬时为了省地省工;活人休息和睡眠姿态的照搬;象母体中的胎儿,意味着人死后回归地胎之中;用捆绑埋葬的方式来抑制死者鬼魂作祟。第一、三、四种意见是针对蹲踞葬而言的。据大溪文化的蹲踞葬看,捆绑、祛邪似乎是其葬式的生成和主要含义;而据广西地区以蹲踞葬为主要葬俗的现象看,这应是一种具有地域族属意义的葬式,其葬式形态反映的正是生前蹲踞习俗的照搬。甘青地区马家窑、齐家文化流行的侧身屈肢葬,从合葬墓的出土现象可清楚地知晓,当时当地流行的此种葬式,实际上是一种带有从属意义的葬式。仰身屈肢葬,从其大多是下脚微屈、随葬情况与仰身直肢葬区别不大的现象看,其葬式形成似不是经特别敛葬处理,故其葬式含义雷同于仰身直肢。俯身屈肢是一种例外葬式,大多见于夏商文化中的非正式敛葬墓中,故此姿式形成没有实际意义,而在通过正式敛葬的个别墓例中,其意义则与俯身直肢葬差不多。

  4.特殊设施

  是指在墓室中因为某种需要而设置的一些附属体,其种类大致有壁龛、二层台、腰坑和其它设置。

  壁龛是在墓穴的四壁某一壁上掏挖龛洞,一般用来放置随葬品。此种习俗始见于新石器时代早期,河南密县莪沟裴李岗文化遗址,曾发现九座带壁龛的墓例。其中开掘在人架右上侧墓壁上的有 4 座,在人架左脚旁墓壁上的有 3 座,余 2 座在人架右侧中部墓壁上,其形制均是上窄下宽、斜壁、平底,随葬品均放在龛内。仰韶文化尚未发现此种墓例。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葬曾发现一例壁龛墓,其壁龛有两个,见于 288 号墓南壁下的东西两端,一龛中发现兽骨,另一龛未见随葬品,与裴李岗文化同类墓稍有区别。相对而言,夏商西周时期是比较流行这种习俗的,二里头、殷墟、沣西等文化遗址均有明确的壁龛墓例。其中尤以殷墟所见墓例最多,主要发现于殷代小型墓中,但在殷墟发现的车马合葬坑中,出于埋葬马车的需要,也常常见到加掘壁龛妥善放置马车的现象。夏商西周时期的壁龛设置,其作用与新石器时代基本相同,主要用来放置随葬品。壁龛设置,从表面上看,主要是起到扩大墓室空间的作用,但其实质也可能含有一定的族属或特定的葬俗意义。

  二层台二层台是指在墓穴底部放置葬具后边壁充填熟土形成的高于墓底的较规整台子,或直接在墓室中央挖出一个较规整矩形(长方形)的容纳尸体的坑而形成的边壁台子。前者习称为熟土二层台,其大多与放置葬具有关,后者称为生土二层台,有的有葬具,有的没有。此两种二层台的形成,其作用主要是便于摆放随葬品。凡带葬具的二层台,其长宽与高度大致受棺椁大小制约,而没有葬具的二层台,其长宽高度则主要受尸骨占地面积和高度影响。中国墓坑内设置二层台的习俗,迄今所知可上溯到仰韶文化时期,陕西宝鸡北首岭、河南洛阳王湾等仰韶文化墓地中,已出现在长方竖穴土坑单身葬墓中设置二层台,陕西华县元君庙仰韶文化墓地,则发现在二次合葬墓中设置二层台的现象。山东大汶口墓地、邹县野店、兖州西吴寺、胶县三里河等属大汶口、龙山时期的墓葬,都分别发现有较多的二层台墓例,说明二层台的应用在当时的山东地区已十分普遍,尤其是在一些中、大型的带棺或椁墓中,设置二层台已成为定制。以二里头文化为代表的相当于夏纪年的考古遗址中,也流行着墓内筑二层台的习俗,商代则是二层台设置最流行、最泛滥的时期,几乎在所有带随葬品的大、中、小型墓中,都发现二层台的设置,商人一般习惯将随葬品和祭奠物(包括人、兽等)摆放在二层台上。西周时期也基本上继承了商朝的这种墓葬遗风。

  腰坑是指开掘在墓底大致靠中心部位的小型土坑,因常见置于人尸骨的腰部之下,故又习称为腰坑。腰坑实际是在纳放棺具前在墓穴底部约中心处开挖的小土坑,其大多是用于放置殉兽,以狗所见最多,大致是护卫尸骨或祛邪的意义,早期腰坑墓例主要是放置随葬品,其意义大约与壁龛相类。墓穴内设置腰坑的习俗现知始于新石器时代晚期,发现的例子不很多,甘肃永登蒋家坪曾发现一座腰坑墓例,时代属马家窑文化马厂类型时期;湖北郧县青龙泉屈家岭晚期文化中 45 号墓,人骨架下开挖的是一个圆形腰坑,坑内置放着陶罐和碗各一件,同地点的属青龙泉三期文化的 11 号墓,也有相类的发现。这是目前仅见的新石器时代腰坑墓例。腰坑设置到了夏王朝时期,开始正式出现流行普及的趋势,二里头遗址的墓葬中已发现多例带腰坑的墓。商周时期是腰坑的大发展、大普及时期,在绝大多数的商代墓葬和相当部分的西周墓葬中,都毫不例外地发现有腰坑,腰坑中通常葬有狗等动物。这种情况表明,腰坑在商代和西周时期已成为墓葬形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中、大型墓,随着墓室规模的增大,腰坑的规模也明显增大,除一般的殉兽外,讲究者甚至在腰坑中殉人。

  其它设置属新石器时代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系统的青海柳湾墓地,曾发现六座墓的墓底靠脚端处挖有方形或长方形小坑,坑中放陶容器一、二件,此种现象,与湖北青龙泉发现的新石器时代腰坑非常相似,其意义当与原始腰坑相类;山东胶县三里河龙山文化 244 号墓,墓底西壁中部偏南墓底向西壁外和向下扩挖出一个土坑,内放陶器等,这是一种揉壁龛和腰坑于一体的设置,其作用与壁龛相同;山东兖州西吴寺龙山文化墓葬发现一种用烧土铺砌墓底的习俗,广东曲江石峡文化墓葬普遍采用火烧墓壁的方法建造墓坑,这种烧土铺底和烧壁的制作,其意义是防潮和象征房屋;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葬,发现四座墓的墓底北壁均下挖一圆筒形的竖穴,内陈放有陶器、石器或鱼等,其性质用途大约应类似壁龛或腰坑。

  5.特殊葬俗

  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墓葬习俗发生始至西周时期,中国的丧葬习俗经过 1万多年的演进发展,已产生出诸多别具一格的并为后世所罕见的敛葬习惯或习俗,这些葬俗,文献或载或缺,抑或语焉不详,现代考古学研究恰可补文献之不足征,为人们重新认识这些被遗忘的葬俗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并打开了方便之门。兹试就其中一些最为特殊者向读者作一介绍。

  ①红敛葬

  红敛葬是指用红色的矿物或其它物体进行敛葬的习俗,亦称红土葬或硃砂葬。中国远古至三代的红敛葬主要形式有:用赤铁矿粉粒敛尸、用朱红颜料涂尸、用硃砂垫尸或裹尸、用红色胶泥敛尸、用髹上红漆的木棺、椁葬具敛尸等等。用赤铁矿粉粒或粉末敛尸的形式发生最早,在中国迄今所知最早的墓葬北京山顶洞人的二次合葬墓中,已出现在尸骨下铺撒赤铁矿粉粒的现象,广西桂林甑皮岩、南宁地区诸贝丘遗址、广东潮安陈桥等新石器时代遗址,大致继承了山顶洞人的这种传统,在丧葬中习惯用红色赤铁矿粉末撒在尸骨上或尸骨周围。广东曲江石峡新石器晚期墓葬,则习惯用硃红颜料粉末撒在尸骨上或尸骨周围。陕西宝鸡北首岭、河南洛阳王湾等仰韶文化墓葬、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葬所见到的尸骨局部或全部涂朱色的现象,应是施用红色颜料涂尸法所致。湖北天门石家河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墓葬发现的用红色胶泥敛尸的习俗,恐怕是与红敛葬有关的一种地方变异形式。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墓葬、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和西周文化等墓葬中发现的硃砂铺垫墓底(垫尸或棺)或撒裹尸骨的现象,则说明从中原龙山文化时期至西周时期,开始流行以硃砂为敛物的习俗。不啻于此,在流行硃砂敛尸的同时,夏商周时期又迅速流行起硃砂葬与红漆棺椁敛组合配套的更为完善成熟的红敛葬制。红敛葬的发生、发展和流行,反映了古人一种尚红、崇红的习俗。之所以崇红和流行红敛葬,是因为红色代表和象征生命,血是红色的,火是红色的,两者都是人类维系生命不可或缺的物质。血的流失、停滞,火的熄灭,意味着生命的终结。活着的人需要血和火的支持,死去的人也需要血和火的补给。红敛葬事实上是一种血与火环境的再造,死者在这样的敛葬环境中,将虽死犹生,灵魂不灭,这恐怕是中国远古至三代红敛葬习俗发生与流行的主旨。

  ②盖头覆面葬

  是指用物体将尸体头面覆盖的习俗。江苏灌云大伊山新石器时代遗址发现 37 座石棺墓,墓主的头部均用红陶钵覆盖,钵底有的穿孔。大伊山石棺墓的年代与山东大汶口文化早期差不多。陶钵盖头习俗还在江苏连云港二涧村、新海连市大村和马家浜文化的圩墩、草鞋山等等遗址中有所发现,表明此种习俗在长江下游地区是有一定的分布范围的。甘肃齐家文化和商代、西周墓葬中,则发现有用麻布或丝帛遮盖头面的习俗。这种习俗可能是后世覆面纸习俗发展的前身。覆面纸习俗是指人死后用纸或布巾覆盖在死者的脸上或身上的习俗。古文献记载覆面纸习俗源于吴王夫差悔不听伍子胥之言,导致被越国所灭,故死时愧对子胥,“遂蒙絮覆面而死”①。新石器时代和商、周时期盖头覆面葬俗,其寓意当与吴王夫差的无面目见子胥而以帛幕覆面而死的意义不同。从大伊山墓覆面陶钵有穿孔的现象看,其实应持有保护尸骨头面和保持灵魂(气息)不灭的双重含意,齐家文化和商周时期的布帛覆面,恐怕主要是出于妥善敛尸、保护头面及肢体的目的。

  ③饭含

  饭含是敛葬时往死者口中放进一些特定的物体含着。饭是指在死者口中放入米、贝;含又作琀,是在死者口中放入珠玉。《周礼?地官?舍人》郑玄注说:饭,“君用粱,大夫用稷,士用稻”;《礼记?杂记下》:“天子饭九贝,诸侯七,大夫五,士三”;《说苑?修文》:“天子含实以珠,诸侯以玉,大夫以玑,士以贝,庶人以谷实”。这是古人对周代饭含丧仪的记述。由此而知,饭含曾是中国历史上丧葬制度中的一种十分重要的丧仪。这种丧仪,或认为起源于夏商时期。宋?高承《事物纪原?含襚》中说:“含,商制也,周人加以珠玉尔”;《周礼》郑玄注说:“夏时死者饭含用贝,周时改用玉”。饭含的意义,《公羊传?文公五年》何休注认为是“孝子所以实亲口也,缘生以事死,不忍露其口”;《白虎通?崩薨》亦说:“所以有饭含何?缘生食,今死,不欲虚其口,故含。用珠宝物何也?有益死者形体,故天子饭以玉,诸侯饭以珠,大夫以米,士以贝也”。可见,饭含的目的是使死者的口不能空着,不能没有吃的,饭含能使死者在另一世界中继续享受生前的食禄,是死者生前食禄生活的再现,故便有着珠、玉、贝、米的含物区别。中国饭含的习俗早在新石器时代便已发生。山东胶县三里河大汶口文化墓地发现 12 座有饭含丧仪的墓例,其所含者多是玉质镞形器,个别则口衔大骨针。按前述《周礼》郑玄注之说,夏代也存在饭含习俗,但考古发掘似尚未发现。商代是饭含习俗最盛行的时期,大凡属正式敛葬者,都毫不例外施用饭含。以殷墟发掘的殷代墓葬为例,无论是小型墓、中型墓,抑或是大型墓,都广泛见到饭含的实例,一般贫者含海贝、石饰,富者含玉饰,与文献所载基本吻合。西周时期的饭含习俗,从墓葬资料看,也基本保持着商代以来的盛势,其具体内容与形式均接近商代。考古发现的饭含墓例,除可能具有文献所述的“不欲虚其口”、“有益死者形体”的意义外,而据发掘所见的玉镞、骨针等含物情况看,可能尚具有实际的镇惊辟邪、护体守灵的意义。

  ④合葬

  是指两人以上共葬于一墓内的敛葬习俗。合葬是中国丧葬制度中最早出现的敛葬习俗。早在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北京山顶洞人中,便出现不同性别和辈份的三人二次合葬。新石器时代早期的陕西西乡李家村文化开始已流行多人的二次合葬。新石器时代中期仰韶文化阶段,则是合葬墓最流行、最发达的时期,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宝鸡北首岭、华阴横阵、华县元君庙、渭南史家、河南淅川下王岗等文化墓地中,均发现较多的合葬墓。这些合葬墓,既有同性合葬,也有异性合葬,最少者一坑两人,一般常见是一坑四、五人,最多者如渭南史家一墓内多达 51 人,绝大部分属二次葬,一次葬者不多。甘青地区的马家窑半山、马厂期文化、齐家文化、大汶口文化、山东兖州王因、胶县三里河和江苏邳县大墩子大汶口文化、江苏青浦福泉山崧泽文化、马家浜文化草鞋山、圩墩遗址、河南淅川下王岗屈家岭文化等均普遍发现合葬墓,说明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合葬的习俗在各地均已流行,合葬的形式主要有成年男女两、三人合葬,成年男性与儿童合葬,成年异性及儿童不同辈份合葬,奴婢殉主合葬、各种同性合葬等等,其中成年一男一女和一男二女合葬,被认为是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制的反映。成年男性与儿童合葬是一种父子合葬,反映了父权制的特色。多人异性、异辈份合葬,反映了当时的家庭关系和构成。山西夏县东下冯二里头文化期发现了四座窑洞式的合葬墓,有二人、三人、四人三种形式,说明夏文化时期至少在晋东南地区仍然存在合葬的遗俗。河北藁城台西商代遗址发现的两例合葬墓,一是男女合葬,另一是同性合葬,均限于二人,则说明商文化时期也有合葬习俗的孑遗,但以殉人身份与墓主共置一墓的合葬,在商代尤其是殷墟发现的中、大型墓、殉葬坑中则是十分常见的(详殉葬部分介绍),其与通常的合葬概念不能完全等同。西周时期迄今尚未发现同墓穴合葬的例子,在陕西长安沣西一带的西周墓中,曾发现男女并坑(两个墓紧密并靠在一起)的现象,或认为这是西周时期夫妻合葬的一种主要形式。《礼记?檀弓上》说:“舜葬于苍梧之野,盖三妃未之从。季武子曰:‘周公盖祔’”;郑玄注说:“祔谓合葬,合葬自周公以来”,这种传说舜时无合葬、合葬之俗始于周公的观点,与前述考古发现出入较大。所谓‘周公盖祔’的祔,主要是指夫妻合葬。甘肃永靖秦魏家齐家文化墓葬所见的成年男女(年龄相近)合葬墓,男性为仰身直肢,女性是侧身屈肢面向男性;武威皇娘娘台同类文化墓所见的成年一男二女合葬墓,男性仰身直肢居中,左右为二女性,侧身屈肢面朝男性;江苏青浦福泉山发现的崧泽文化晚期男女二人合葬墓,男右女左,随葬品放在中间;安阳殷墟新近在苗圃北地附近发现的一例殷代中型合葬墓,墓内随葬有铜、陶容器及其它随葬品,墓底发现两具木棺,居西(右)的棺内为一男性俯身直肢,居东(左)的棺内为一女性仰身肢,墓底腰坑尚见殉儿童骨架一具;河北藁城台西商代墓葬发现的男女二人合葬墓,男性仰身直肢,女性侧身屈肢面向男性。以上墓例,都强烈表示出夫妻合葬的意向,它们说明中国的夫妻合葬习俗并不始于周公(西周),其渊源发生迄今至少已有 5000 多年的历史。

  ①见宋?高承《事物纪原》。

  ⑤厚葬

  厚葬是指在敛葬中使用较丰厚的随葬品,明显区别于同时期同类型的其它一般墓葬。厚葬习俗发源于仰韶文化时期,陕西西安半坡遗址一座三、四岁的女孩墓,使用该墓地仅见的木质葬具下葬,随葬品较其它墓葬均要丰富精致;在盛行二次葬的华县元君庙墓地中,405 号合葬墓发现一幼女骨架,一次葬,有较多的随葬品;429 号是两个女孩的二次合葬墓,墓底用红烧土块铺平,随葬除陶器外,一幼女头部有骨珠 785 颗,另一幼女头前额骨染红;420 号墓则是一妇女与两个幼女的合葬墓,随葬品极为丰富,其中一幼女随葬骨珠达 1747 颗;陕西临潼姜寨 7 号墓是一青年女性随葬陶器 5 件,石球12 个,还有陶锉、耳坠,并同葬骨珠 8577 颗。显然,对幼女和妇女实行厚葬,是仰韶文化中盛行的一种敛葬习俗。甘青地区马家窑半山型文化也见有厚葬女性的习俗,甘肃广河地巴坪 58 号墓,中年女性,是该墓地中随葬品拥有最多的一墓,除发现 17 件陶器外,还有石纺轮和骨珠 205 颗;兰州花寨子23 号墓,成年女性,随葬 18 件陶器、石纺轮和 448 颗骨珠。仰韶文化和马家窑文化厚葬妇女和女孩的习俗,体现了女性在当时社会上普遍受到尊敬、并处在主导地位的情形,也是母系氏族社会性质的直接表明。从山东大汶口中晚期、龙山文化时期开始,由于社会制度的急剧变化,母系制逐渐被父系制取代,丧葬中厚葬也逐渐从女性身上转移到个别男性身上。大汶口文化、龙山文化、马家浜文化、齐家文化、良渚文化等新石器时代晚期文化中的大、中型墓,绝大部分都属于对男性厚葬的产物。夏商西周时期的中、大型墓,厚葬的风气更为突出,但厚葬的对象均是贵族成员,绝大多数是男性,个别如殷墟妇好墓、司母戊大鼎墓墓主均是王后级别,故亦自然实行厚葬。新石器时代晚期以来至西周时期的厚葬是建立在私有制财富占有、地位、身份、等级基础上的,而仰韶文化、马家窑文化的厚葬,则主要是以性别为原则的。

  ⑥摔丧

  摔是指摔碎、摔破一些随葬器物,尤其是陶容器,在敛丧死者时,有意识地将某些器物摔于墓坑内使其破碎,此种习俗便是摔丧。摔丧习俗明确见于文献记载的,大约是封建时代,近、现代丧葬中或亦见存这种丧俗,后世的摔丧亦称摔盆、摔老盆、摔尸盆等,其过程通常是亲人死亡开始敛葬时,将一陶盆放在墓前烧纸求灵,求灵完毕即由死者的长子或长孙,或其它确立继承关系的人,拿起灵盆向墓坑中摔扔,摔时有一定讲究,即要一次摔破,且越破越好,因为此盆被认为是死者的锅,只有摔得粉碎才好带到阴间去,陶盆摔破,尤如一声号令,抬棺者迅速放棺,摔盆者操起引魂幡,驾灵而走。这种摔丧驾灵的习俗,事实上早在中国新石器时代便已见端倪。陕西西安半坡遗址仰韶文化墓葬,发现相当部分陶器是将口部敲破后用于随葬的,这显然是一种摔盆的早期形式;半坡墓葬另发现出土时个别随葬陶器业已残碎缺损的现象,如 142 号墓,一件陶盆被打成数片,并在人架头和脚上各盖一块破碎后较大的陶片,这显然是掩埋前有意识先将陶盆摔破的。随葬陶器破碎或残缺而非因填压或发掘清理所造成的墓例,在仰韶文化、龙山文化时期全国各地墓葬中都非常广见,如陕西南郑龙岗寺仰韶墓、青海乐都柳湾马家窑文化马厂期墓、齐家文化墓、陕西宝鸡北首岭仰韶墓、山东大汶口文化墓、山东泗水尹家城龙山墓等等,都可以见到明确的实例。这些现象表明,摔丧习俗在中国新石器时代诸文化中均十分流行。以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为代表的夏商文化,以及西周时期的墓葬文化,也都普遍发现个别随葬陶容器曾在敛葬时被摔致破碎或残缺的现象,说明夏商西周时期也是盛行摔丧习俗的。从新石器时代至西周时期的摔丧习俗,应是后世摔盆习俗发展的前身,两者在意义上当有一定的联系。

  6.物殉

  是指用各种质料的物品随葬。古人视死如视生,生前使用过的物品,死后亦带进墓穴中继续享用,这也是物殉发生的主要动因。从远古至三代,物殉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发展的总趋势是越晚越复杂、越晚越精采。物殉中的物,按用途可分装饰品、生活器皿、生产工具、武器、礼乐器等等类别,而据质料则可分骨、角(牙)、介壳、石、陶(含原始瓷)、木、铜、金、铅、铁等等种类。这些不同的物品,通常在不同时期、地域、族属的随葬中,存在着不同的组合搭配和选择时尚,体现出很浓的时代、族属和地域特色。中国物殉习俗的发生,迄今至少可上溯到旧石器时代晚期。在北京山顶洞人的埋葬中,已发现最早的随葬品——打制石器、石珠、石坠、穿孔兽牙、海蚶壳、染朱鱼骨饰、鸟骨管等等。这是一种生产工具与装饰品组合随葬的物殉形式,可视作是中国最原始的物殉形式。此种原始形式,直到新石器时代早期尚见延续,北京东胡林人的墓葬,随葬品有打制石片、螺壳项饰、蚌饰和骨镯,其物殉习俗显然与山顶洞人如出一辙。由于制陶术和磨制石器的出现,在新石器时代早期的墓葬中,更为常见的则是开始流行使用陶器、磨制石器组合随葬的习俗,河南密县莪沟发现的裴李岗文化墓葬,是以随葬石铲、斧、镰、磨盘、磨棒和陶壶、罐、钵等为主要的物殉特征的,这是一种以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器组合随葬的物殉形式,较之前一种形式显然是一种进步,并首开陶容器随葬的先河,为陶容器随葬在新石器时代中、晚墓葬文化以及夏商西周墓葬文化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奠定了基础。以仰韶文化、龙山文化为代表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诸文化墓葬,流行的物殉形式主要是以陶容器为主,石器及其它质材器为辅,这实际上是一种生活用器、生产工具和装饰品组合的物殉形式。这种物殉形式,在仰韶文化时期具有注重女性或幼女的倾向,即女性或幼女在随葬品的种类和数量、质量上,一般都优于男性;到了龙山文化时期,侧重的天平又逐渐向男性倾斜。大汶口中、晚期文化、山东龙山文化、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良渚文化等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均普遍出现了用玉、石或其它质料精工制作的礼、乐器,表明全方位式的组合物殉在此时期业已形成。夏商西周时期墓葬物殉除了沿袭新石器时代的传统外,最突出的特点便是逐渐使物殉走向礼乐化、制度化,其随葬物品组合不仅是全方位式的,而且是讲究高质量、重酒礼的,如使陶容器礼制化、出现并广泛施用青铜酒礼器(青铜容器)、大量应用玉器、木、漆容器以及一些地区出现金银器、陨铁器等等。夏商周时期的物殉形式事实上是一种以酒礼器为主,以铜、玉器为贵的形式。兵器逐渐从个别到一般地参与组合随葬,也是此一大时期物殉的重要特点。成套的青铜礼乐器、青铜酒礼器、陶酒礼器如铙、钟、觚、爵、鼎、斝、簋的随葬,车马器饰以及由一辆至多辆马车的殉葬等,是商代和西周时期兴起并广泛流行的物殉习惯。

  综合考古发掘资料剖析,中国远古至三代的物殉内容形式变化发展的总趋势和时代特点,或可简括如次:旧石器时代晚期,以骨、牙、介壳、石质等装饰品为主,辅以简单的石器,是一种以装饰品、生产工具组合物殉的形式,例见于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墓葬;新石器时代早期,除个别继续沿用旧石器晚期的形式外,又出现了用石铲、斧、镰、磨盘、磨棒加陶壶、罐、钵、三足器随葬,即生产工具与生活用器并重的组合物殉形式,例见于河南密县莪沟裴李岗文化墓葬;新石器时代中期,出现了陶罐、钵、尖底瓶、葫芦瓶、壶、盆加主添加陶纺轮、骨针、骨镞、蚌刀、石砚、磨棒、玉坠、骨珠、骨笄等物品的随葬,是生活用品、装饰品、生产工具三合一的组合物殉,例见于陕西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华县元君庙等等仰韶文化墓葬;新石器时代晚期的物殉,以山东大汶口文化、山西囊汾陶寺文化和长江下游地区良渚文化等墓葬较有代表性,大汶口文化以陶鼎、罐、豆、盆、钵、觚形器、镯、骨锥、玉铲、象牙器、鳄鱼鳞板(鼓)、龟甲、獐牙、各种玉石饰件等为常见物殉品类,陶寺龙山文化墓葬的物殉品类见有陶灶、斝、罐、壶、瓶、盆、盘、豆、鼎、木案、俎、几、匣、盘、斗(勺)、豆、仓形器、鼓、玉石质的磬、钺、瑗、琮、环、梳、绿松石饰、蚌饰、铜铃等等;良渚文化物殉常见的品类是陶釜、鼎、钵、罐、盉、鬶、豆、匜、杯、簋、盘、石斧,刀、镰、铸、犁形器、玉琮、璋、璧、镯、管、珠、坠、玦、瑗、璜等等。显然,这些均是由多种质地构成,以生活、装饰品为主,初现礼乐器,以生产工具为辅的物殉组合形式。夏代的物殉,可以二里头文化类型墓葬为代表,陶器有罐、盆、豆、碗、鼎、甗、杯、觚、爵、三足盘、鬶、盉、尊、瓮、簋、钵、甑、鬲、缸、壶、角、器盖、圆片等,铜器有牌饰、铃、戚、戈、镞、刀、尖状器、泡、圆形器、爵、斝、鼎等,玉器有柄形饰、钺、管、刀、璋、圭、铲、戈、斧、璧、半月形饰、铃舌等,石器有锛、铲、凿、圭、刀、柄形饰、磨石、磬、管、珠、绿松石饰、云母片等,漆木器有觚、鼓、钵、盒等,此外还有各种骨、角、牙器等,夏代的物殉在质料和种类上显然比新石器时代又进了一步;商代的物殉,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阶段,并出现成套的礼乐器组合随葬习惯,陶器有鼎、盆、罐、瓮、盘、觚、爵、盉、角、鬲、斝、豆、盂、簋和白陶器、原始瓷等,铜器有鼎、鬲、斝、盉、觚、爵、尊、盘、甗、簋、卣、瓿、方彝、盂、斗、罍、觯、觚、壶、铃、戈、戚、牌饰、刀、锛、凿、斧、矛、钺、镞、匕、弓形器、饶、镜、铃豆、铃觚、铃剑、铎形器、各种车马器饰等,玉石器则有钺、戈、柄形饰、璋、璧、玦、圭、璜、刀、豆、簋、觯、瓿、罍、磬、各种人物雕饰、各种动物雕饰和片饰、珠饰等,金器见有臂钏、耳环、笄、箔片等,此外还有精美的象牙器、骨、角、牙、贝、蚌、漆、铅器等等;西周墓葬的物殉,继承了商代的传统,注重成套礼、乐器组合随葬,陶器有鬲、罐、簋、尊、壶、豆、盂和各种仿铜礼容器等,铜器主要有鼎、鬲、甗、簋、盨、觚、爵、觯、尊、卣、壶、盘、匜、鎣等,玉石器有璧、琮、圭、璋、柄形饰、动物雕饰、玛瑙珠、琉璃珠等;原始瓷器有豆,木漆器有觚、俎、罍等,此外,还有骨、角、牙、贝、蚌等各种饰物;商代和西周并出现了完整的马车殉葬习俗。

  7.兽殉

  兽殉是指用活畜类作随葬品。中国最早的兽殉习俗,约始于新石器时代中期。河南淅川下王岗仰韶文化发现四座殉狗墓、五座殉龟墓;陕西临潼姜寨 27 号墓,是一单人男孩墓,仰身直肢,随葬陶钵、罐、锉和骨锥、镞各一件,在股骨之间并发现猪下颚骨一副,这些都是目前所知最早的兽殉墓例之一。仰韶文化时期的兽殉,从随葬均较简单、数量也不多的现象分析,其意义可能是主要与护灵驱邪有关,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殉猪有本质的区别。新石器时代晚期的山东大汶口、龙山文化诸遗址、山西襄汾陶寺龙山文化墓葬、甘青地区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长江中、下游的屈家岭文化、良渚文化等等,都存在程度不一的用猪下颚骨随葬的习俗,有些并盛行用猪头或整猪随葬。这种殉猪习俗,是属于一种“动产”随葬,猪下颚骨或猪头殉葬数量的多少,往往象征着生前财富的多少。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并见有用羊下颌骨、羊头和山羊角随葬的习俗,其意义亦与殉猪相类。在新石器时代晚期相当部分文化遗址中发现的殉狗现象,其含意则与中期雷同。以二里头、二里岗、殷墟文化和丰镐遗址为代表的夏商西周时期墓葬,则普遍流行殉狗习俗,殉狗一般发现于填土、二层台和腰坑中,尤以腰坑殉狗最多见,其意义是护灵驱邪。

  8.人殉

  人殉是指用活人来为死者殉葬,殉葬的人一般生前均与死者关系密切,如妻妾、近臣内侍、亲戚亲信、奴婢仆人等等。据考古发现,中国最早的人殉习俗当发生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甘肃乐都柳湾马家窑文化马厂期 93 号墓,是一座五人合葬墓,墓中有老年男性和中年女性各一,并带三名 1 岁半至 7岁的幼童,这显然象一座家庭合葬墓,在此墓上部填土中另发现一屈肢老年女性,据其单独出现在墓中填土的现象看,她应是从殉的家内奴婢;江苏新沂花厅北区墓地新近发现属大汶口文化时期的大墓 10 座,其墓坑大、器物多,且大都随葬有猪下颚骨或整狗、整猪,其中 8 座墓中又发现殉人共 17名,大多是儿童殉葬于死者脚后部。此两地殉人墓例,是目前所知最早的人殉记录,其年代约距今 5000 多年。时间稍晚的人殉例,在齐家文化中已见多例,甘肃武威皇娘娘台、永靖秦魏家墓葬中发现的一女或二女与年龄相近的一男合葬墓,一般被认为是最早的妻妾殉夫墓。《墨子?节葬》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这种说法虽然有夸张,但却道明了先秦时期的中国社会曾存在一种颇为流行的人殉制度。二里头文化墓葬,目前尚未发现明确的人殉墓例,故夏代的人殉情况暂不清楚。中原地区迄今所知最早的商代殉人墓,是属郑州二里岗文化晚期的郑州白家庄 3 号墓,墓中随葬有青铜礼容器,并发现殉人一个。河南辉县琉璃阁、河北藁城台西、湖北黄陂盘龙城李家嘴等商文化墓葬,都先后发现有人殉现象。商代晚期的人殉,以殷墟发掘的大、中型墓最为突出。人殉数量的多寡,一般与墓葬规模的大小成正比,如殷墟侯家庄西北岗 1001号亚字形大墓,墓内腰坑、二层台、墓道中发现殉人 23 个,墓外东侧发现陪葬人殉坑 22 个共 68 人,合计殉人达 91 人;1950 年发掘的武官中字形大墓,墓内共发现 45 个殉人;殷墟西区发现的 701 号甲字形大墓,墓内共有 12 个殉人;在不带墓道属中型墓的小屯妇好墓中也发现 16 个殉人,其它中型墓,一般都是殉 1—4 人。据此可知,商代晚期的殷墟文化时期,是中国早期人殉制度发展的巅峰时期。这种制度和习俗,亦被西周人所继承和推行,但西周时期的人殉,从目前所知的情况看,已比商代减色不少,西周墓葬的人殉,少者 1 人,多者 7 人,殉人多放置在二层台上(棺面上两侧),有的殉人还带有葬具,在陕西长安张家坡发掘的 300—400 座中、小型墓葬中,发现有人殉的墓例约占总数的 7%,且都是西周早期墓,而此地的西周晚期墓未见一例。这种情况或许表明,人殉制度和习俗至西周晚期开始出现衰落的趋势。据统计,考古发现的西周殉人墓共有 80 多座,累计殉人总数约 200 多人,这个数目仅相当于商代已知殉人数的约二分之一弱。这种现象,从殉人制度发展看显然是一种退步,但从社会制度发展看,则是一种莫大的进步。

  七、宗教礼仪习俗

  大自然给人类带来光明、温暖、饮食与生命,同时又给人类带来黑暗、寒冷、饥饿和死亡。光明与黑暗、温暖与寒冷、饮食与饥饿、生与死是大自然发展相辅相成的必然现象。人类生存需要的是光明、温暖、饮食与生命;大自然要发展,不管人类是否需要,黑暗、寒冷、饥饿与死亡都必将毫不留情地给人以威慑。光明、温暖、饮食与生命给人带来美好与向往;黑暗、寒冷、饥饿与死亡给人带来疑惑和恐惧;美好与向往使人产生崇敬,疑惑和恐惧令人多生敬畏。对早期人类而言,崇敬和敬畏的自然现象都是人力无法驾驭的现象,既然人力无法驾奴,那就必然存在一种远远超乎人类能力而足以驾驭自然现象的超自然力量。对美好现象的求取和向往,对恶劣现象的恐惧和逃避,促使人类产生对超自然力量的笃信和虔诚、依赖与寄托,从而形成对超自然力的崇拜。这种崇拜意识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拟人化的行为活动,便构成了原始宗教最基本的内容。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历史中,原始宗教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必然的现象,其发展内容往往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并对礼仪制度、风俗的形成、发生与发展予以重要的影响。从远古至三代,中国的宗教习俗和礼仪习俗往往是穿插在一起、相互益彰的,其内容与形式可谓是名目繁多。限于篇幅,在此试就一些最常见、最重要和奇异者作一简略的介绍。

  (一)割体献祭

  所谓割体,是指肢割人体中的局部肉体(骨),用切割下来的人体局部肉体来进行某种宗教活动便是割体献祭。割体献祭是一种原始的宗教习俗,据世界民族志资料所示,许多的原始氏族都曾流行有这种习俗。

  美国西部草原地区印第安克劳人,在举行丧礼时,所有参与敛葬的人排好队列,以吹鼓手为前导,边唱边跳边号叫,走近基地后,每人都割下自己的一节手指,并划破大腿,在手腕部撕下一条条皮肉,戳破头皮等,直至全身血染为止。如果死者是部落酋长的话,那么在葬礼中被剁下的手指将有数百节之多。由于流行为死者割体献祭之俗,故在这个印第安人部落中,一些老人和妇女因履行割体献祭而缺失手指的现象颇为常见。克劳人除了在敛葬活动中使用割体献祭外,在巫术会上也施行此俗,参加巫术会的人可能割下自己身上的一块肉,可能剁下一节手指,也可能用箭穿破肩膀,还可能在胸部或背部切下一块皮,然后将所割的肉体盛放在篮子里作为一种祭祀的牺牲体。据说在一般的巫术会上,悬挂在会场中的盛牺牲体的篮子通常都能收集到五十节甚至一百节的手指。

  新几内亚西部伊利安加中央的原始土著高地人,家中如有人身亡,妇女就得砍下一节手指,以示哀悼。因而,死亡的人愈多,妇女们的手指也随之愈少,据访问过此地的人介绍,高地人的妇女没有一个是十指齐全的。

  此外,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土人是以砍去女性儿童的左手小指两个关节来献祭;美国达科他人在丧礼中割去一节或一节以上的指骨;波尼尼西亚萨摩亚人也流行在丧葬中砍指献祭的习俗;19 世纪的南非布须曼人认为,砍掉手指是为了保证死者能安全地到另一世界中去;巴布亚的马富卢人、美拉尼西亚斐济岛的土人都有斩指的习俗。

  上述民族志资料所见的割体献祭主要体现在丧葬和巫术活动中。在丧葬活动中是活着的人通过割体对死者进行骨肉献祭,以表示真诚哀悼、抚恤和超渡亡灵。实行献祭者,或是部落成员,或是家庭成员,均与死者生前有密切关系,后者并多以妇女为主。在巫术活动中,割体者对活着的部落首领献呈身上的骨肉作为祭品,以表示部落成员间的精诚团结和对酋长的尊重与忠诚。此两种献祭活动,尽管表达的方式有所不同,但事实上恐怕均是以原始的氏族效忠和家庭尽忠意义为主线的。至于澳洲土人对女孩的割指护身,则显然与上述两种割体献祭有很大的区别,其当属于一种带巫术性质的献祭行为。

  据考古发现,在中国的新石器时代中、晚期的若干原始部落中,也可能存在过割体献祭的习俗。中国的割体献祭情况,主要是通过墓葬资料反映出来的,其具体的表现是墓葬中人骨架出现肢骨的缺失。如陕西西安半坡遗址共发现 12 例,其中,31 号、59 墓墓主均缺少指骨,66 号墓缺少下腿骨,80号墓腿骨不全,8 号墓填土中发现几块指骨,27 号墓陶罐内有指骨一节,153号墓随葬陶器中夹有趾骨一块,67 号墓人架手指、足趾均残缺。类似的墓例,在临潼姜寨仰韶文化墓葬中也有发现。无独有偶,在黑龙江密山新开流遗址墓葬、甘肃永昌鸳鸯池、永登蒋家坪的马家窑文化马厂型墓葬、福建闽侯昙石山文化墓葬均有不同程度的发现。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墓葬所见的这些缺肢现象,其表明的意义可能既有与前述民族志割体献祭习俗相吻合的一面,也可能存在不尽相同一面,即凡是墓主缺失的肢、指、趾骨而又未见存于墓内的缺肢葬墓,其反映的不是一种葬俗,而是死者生前曾参与和民族志材料相吻的割体献祭活动的宗教习俗;而象临潼姜寨 10 号墓墓主缺失的趾骨却又发现于墓内一个陶罐中,这与割体献祭所献肉体并非属于自己所有出入较大,故类似这样的墓例,反映的则是一种割体的葬俗,而不是属于献祭的宗教习俗。中国新石器时代的绝大部分缺肢葬墓,都应属于墓主生前割体献祭的遗迹,而不是死后割体下葬的标明。

  (二)牲祭与人祭

  牲祭是指用家畜牲口来进行祭祀活动,即杀畜行祭,用于祭祀的牲口又称作祭牲。人祭是指用活人来作祭品,即杀人行祭,被当作祭品的人,由于如同祭牲一般,故又称为人牲。

  牲祭用活畜来祭祀的习俗在中国新石器时代便已出现,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的文化遗址,已发现多例牲祭的现象。山东胶县三里河龙山文化发现一处用河卵石铺成的不大的长方形石面,其西南一米处发现一具完整的狗架放在碎陶片上;甘肃永靖大何庄齐家文化发现五处石圆圈遗迹,遗迹周围发现牛、羊的骨架;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四座龙山文化墓葬旁边,发现另掘坑埋有一至十四件数量不等的猪下颚骨;河南汤阴白营龙山文化个别房基旁发现挖坑埋羊的现象。以上情形均与一般的殉牲不同,当都是属于用活畜祭祀的遗迹,行祭的意义或目的可能与祭祖灵、天地之灵、自然之灵或奠基等宗教活动相关。二里头宫殿建筑附近灰坑中发现与人架共存的兽架现象,说明夏王朝时期亦存在祭牲的习俗。二里冈文化时期的郑州商城宫殿遗址,曾发现成三排的八个狗坑,最多的坑中埋狗 23 只,最少的 6 只,共计埋狗 92 只,这种在宫殿区周围专门埋狗的举动,是商代早、中期流行牲祭习俗的直接表明。到了商代晚期殷墟文化时期,祭牲的发展可谓达到一个盛况空前的阶段,殷墟小屯宫殿区、西北冈王陵区和其它地点考古发现的祭牲实例屡见不鲜。在殷墟出土的十多万片甲骨卜辞中,用牲畜行祭祖先、天地或自然诸灵的记录十分繁见,甲骨文记录的殷人祭祀用牲,少则一、二头羊、牛,多则数十、数百乃至上千,如“■千牛”、“降■千牛”,■是砍杀的意思,指宰杀千头以上的牛来进行祭祀;又见“五百■”,■是指一对羊,用一千只羊祭祀则称为五百牢。这种千牛、千羊祭祀的气魄和规模,充分展示商代晚期牲祭的发达与泛滥情形。陕西长安张家坡墓地近年发现一批马葬坑,马坑内埋马少者 2—6 匹,多者 20—70 匹,这种情况说明西周的牲祭也是很够质量、颇具规模的。

  人祭是用活人来祭祀祖先、鬼神。被用作祭品的活人一般都是战俘和奴隶。人祭主要流行于原始社会晚期到奴隶社会的整个历史时期中,是奴隶社会中较突出的社会现象。人祭现象在国内外大约同时期的考古遗址都有所发现。中国人祭的萌芽,大约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中期的仰韶文化阶段,陕西西安半坡一号大房子房基下埋有人头骨一个,邠县下孟村一灰坑内除发现一具人架外,尚有三个头颅,这些现象,恐怕是与奠基或其它宗教活动有关的。到新石器时代晚期人祭现象显然愈趋明朗,陕西长安客省庄龙山文化有六个灰坑中发现凌乱的人骨架,其中 96 号灰坑中有三具人架和二具兽架,1 号人架骨架散乱,2 号人架俯身无头,3 号人架四肢张开;河北邯郸涧沟发现几个圆葬坑,其中一坑中无次序地叠放十具人架,人架有头骨被砍的痕迹,另一坑中放置人架五具,或呈挣扎状,或身首异处;甘肃广河齐家坪(即齐家文化发现命名的地点)分别发现一种 8 人和 13 人同坑的墓,墓内仰身直肢全躯者似是墓主,其余人骨架有的有头无身,有的有身无头,或头骨与躯体分别埋葬,或 3—4 个头骨堆放一起。以上实例说明,人祭的习俗在新石器时代晚期,随着原始部落战争的加剧,其可能已成为一种带克敌复仇含义的特殊祭俗在一些部落中兴起并流行。二里头遗址历年发掘也发现了一批乱葬坑,坑内的人架大多叠压在一起,且骨架残缺不全,另在灰层和灰坑中也发现多例或呈捆绑状,或呈活埋挣扎状,或呈砍头缺肢状的人架,这种现象充分说明,人祭习俗在相当于夏纪年的二里头文化时期已获得进一步的流行和发展,二里头文化发现的这些人祭,有相当部分是属于为宫殿建筑例行的各种宗教活动下的牺牲品。郑州商城宫殿区内在已发掘的一段长 15 米的壕沟中,发现了近百个被弃置的人头骨,说明商代早中期的人祭风气比夏代是有增无减;河北藁城台西遗址 2 号房基、门房和房外共发现 8 个人牲;安阳殷墟小屯宫殿区周围、侯家庄西北冈王陵区、后冈、大司空村等地点也都普遍发现了商代的人祭遗存,其中尤以小屯宫殿区和西北冈王陵区为最。小屯宫殿区周围发现祭祀坑 100 多个,祭祀坑内有人架和兽架,人牲少者一坑 1—3 人,多者一坑 10—13 人,人牲总数达 600 人以上,这些人牲主要是作为宫殿建筑奠基、置础、安门及落成时举行的诸种宗教仪式时的牺牲者,西北冈王陵区共发掘祭祀坑 1400 多个,人牲的数量至少在 2000 以上,此外,在殷墟发掘的一些大型墓葬中,除了人殉外,人牲使用也为数不少。商代的人牲,根据人骨种属鉴定和甲骨文记载,其主要来源于战俘,个别则属于奴隶。据甲骨文所载统计,商代晚期商王的祭祀活动中使用人牲至少已有 1.4 万人之多,其中又以武丁王一代用人祭祀次数最多,数量最大,共用人牲 9000 多,而据甲骨文“降■千牛千人”的记录看,则商代晚期使用人牲祭祀一次的最高记录可达1000 人。以上有关商代晚期人祭现象的例示足以体现商代人祭之风的盛况,商代的人祭盛况,可以说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绝后的。西周时期的人祭,文献记载提到武王伐纣曾将俘虏作为人牲来祭祀,洛阳北窑西周铸铜遗址也发现一些身首异处、四肢不全的人牲坑,表明这种习俗仍在流行,但与商代相比,已有天渊之别,这应是社会进步的一种具体表现。人祭习俗的发生与流行动机,除了与最早的简单复仇泄恨,诅咒巫术有关外,恐怕尚有着更深层的意义,即人是神灵最受欢迎的牺牲,人的血、人的肢体是人的生命支撑物,人血或人体的奉献是一种最珍贵、最虔诚无私的奉献,是求助于神灵最有效、最灵验的物质,故以人牲为祭也就自然成为最高规格的祭仪,其最终的目的不外乎是保证祭祖、祭天地神灵的高质量和高成效。

  (三)猎头、剥头皮

  猎头亦称猎首,即专门猎取人头为某种宗教活动所用。猎首在古代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古老习俗。据目前发掘资料看,中国远古至三代时期,也明显存在着这种习俗。前述西安半坡和邠县下孟村发现的人头奠基和灰坑人头骨情况,恐怕也包含有猎首的成份;浙江余姚河姆渡各层墓都发现有缺下肢骨或缺人头骨的现象,这恐怕也是因为猎首习俗存在而形成的,这些例子表明,中国古代猎头的习俗大致在新石器时代中期便已见端倪。到了新石器晚期,反映猎头习俗的考古资料越来越多,湖北房县七里河遗址的灰坑、窑址、半地穴房子和墓葬中发现多例被认为是与猎头相关的遗迹,甘肃永登蒋家坪马厂类型墓葬、陕西客省庄龙山文化灰坑、河北邯郸涧沟一个半地穴坑、甘肃广河齐家坪发现的 8 人和 13 人墓、湖北天门邓家湾墓葬、松滋桂花树墓葬、江苏常州圩墩遗址、吴县张陵山遗址、云南宾川白羊村遗址等等也都程度不一地发现与猎头习俗相关的现象。这些发现表明,猎头习俗在新石器时代晚期作为一种部落间的战争和祭祀方式,已获得较大的发展和迅速的流行。二里头文化灰坑发现的单独头骨或无头尸骨,郑州商城发现的成百件人头骨和殷墟灰坑、墓葬、祭祀坑发现的人头颅骨或无头葬,除了在大的方面说明夏商时期的人祭习俗情况外,也同时说明了夏商时期猎首习俗流行的问题。猎头的动机和意义,据民族学资料看,大略有宗教祭祀、血亲复仇和能力显示等等意义。其中宗教祭祀,按云南西盟佤族的习惯是用于“祭谷”;台湾高山族则也有“祈求丰年”的意义。祭谷与祈求丰年都属于一种农业祭祀,中国新石器时代及夏商时期猎头习俗,恐怕应主要是具有这种农业祭祀用意的,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有血亲复仇、诅咒巫术的意义在内。

  剥头皮在河北邯郸涧沟龙山文化的三个灰坑中,曾发掘四个有刀割痕的人头骨,经鉴定,刀割痕是因割剥人头皮所致。这种现象表明在中国新石器时代猎头习俗的内涵中,可能还共生有一种剥人头皮的习俗,这种剥头皮习俗的含义,当是限定在猎头涵义之内的。

  (四)凿齿与变头形

  凿齿即拔牙,或称打牙、折齿。这也是一种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原始习俗。在中国,这种习俗的发生也相当古老,并有着相当长的流行时间和相当广阔的分布区域,古文献中也留下不少记载。据考古资料,中国凿齿习俗的发生与流行,迄今至迟可上溯至山东大汶口文化时期,除山东境内的大汶口文化诸遗址外,江苏邳县大墩子、常州圩墩、上海青浦崧泽、安徽亳县富庄、河南淅川下王岗、湖北房县七里河、广东增城金兰寺、佛山河宕、福建闽侯昙石山、台湾屏东鹅銮鼻、恒春垦丁寮等等新石器时代晚期遗址,均有不同程度的凿齿习俗流行。中国新石器时代所见的凿齿习俗是通过墓葬材料反映出来的。但它不属于一种埋葬习俗,而是一种反映生前例行某些宗教活动的习俗。其凿齿形态主要以拔除一对上颌侧门齿为常,拔去的齿种严格限定在上牙(门齿、犬齿),其它形态则比较少见。凿齿者的年龄大多在十四至十五岁性成熟期。结合后世凿齿民族的情况分析,中国新石器时代的凿齿习俗恐怕主要是与成丁礼(即成人礼)宗教仪式有关,即是在相当于后世冠礼(男子)、笄礼(女子)仪式中流行的一种习俗。被凿齿的男、女,表明已经长大成人,取得了婚配或成家立业的资格。

  头骨变形是一种人为地改变头部形状的习俗,头骨受压变形的部位主要限于后枕部。山东泰安大汶口、兖州王因、曲阜西夏侯、诸城呈子、胶县三里河、邹县野店、江苏邳县大墩子、常州圩墩和湖北房县七里河等新石器时代晚期墓葬都发现有头骨变形的现象,表明其是一种具有一定流行分布面的习俗,并有一定的特殊含义,含义的确指目前尚不太明朗,估计与生活方式、审美观念及宗教仪式直接相关。

  口中含球是指在口中含着小陶球或石球的习俗。此俗十分罕见,目前仅发现于山东充州王因、邹具野店、江苏邳县大墩子等属大汶口文化期的个别墓葬中。据墓葬揭示:在敛葬中死者一般口含小石球或陶球,或因含球致使死者颌骨呈现齿弓变形,含球者多是女性,此俗的确切意义尚不明了。仅据现象看,大约与死者曾受到一些原始宗教规例约束有关,即因为某种原因而被罚含陶球或石球,以约束其言语权力。

  (五)祭坛与祀天地

  祭坛亦称祭台,是祭祀时象征天地的媒介体,古人认为天圆地方,圆形是天的形象,方形是地的形象,故祭祀时便“圜丘祭天”、“方丘祭地”,此种祭祀习俗,古籍或认为始于周代。据考古发现看,这种祭俗早在原始社会时期便初见端倪。原始时期的祭坛遗址,迄今已发现多处,最重要者主要有红山文化和良渚文化的祭坛址。红山文化祭坛址发现于辽宁喀左东山嘴,坛址是用很讲究的石材加工砌筑而成,占地总面积约 2400 平方米。址中建筑呈中轴对称分布,中轴线的北边是一座方形祭台,东西长 11.8 米、南北宽9.5 米、台上耸立许多高约 0.85 米锥峰状的大石条,祭台上并出土有双龙首形玉璜等遗物;中轴线的南部是一圆型祭台,直径约 2.5 米、北距方祭台约15 米,台周围发现一些原置放在台面上的人物塑像,塑像包括一群小型的陶型裸体孕妇和大型的人物坐像,或认为小型孕妇像是祈求丰产的偶像,大型坐像是祖先崇拜的偶像。良渚文化的祭坛址发现于浙江杭州余杭瑶山,祭坛经过精心策划,为近古形的漫坡状,边长约 20 米,面积约 400 平方米,以不同的土色分为内外三重,中心部是红土方台,四边长约 6—7.7 米,红台外围有一圈灰色土沟,土沟外用黄褐色花土筑成围台,台面铺砾石,边缘用砾石叠砌。这座多色土祭坛的构筑,开后世同类建筑的先河,为祭坛平添几分神秘色彩。祭坛上安葬有 12 座墓,出土一大批精美的玉礼器,或据此认为祭坛上墓葬的主人可能是负责祭祀苍天、大地或神灵的祭师或巫觋。从上述两地发现的祭坛情况看,红山文化的祭坛总体形状基本呈方形,祭坛又设一方一圆祭台,方台较圆台大得多,其上竖立密集的锥峰状石条,应是象征着崇山峻岭,是祭山神、自然神的场所;圆台面积很小,祭祀的范畴不会太大,尚够不上祭天地的规格,结合其上出土陶塑小孕妇和大型坐像的现象分析,估计此台是属于一般的家族生育、后代繁衍所举行祭仪的活动场所。良渚文化瑶山祭坛已初具后世方丘坛的形态和特质,结合其上墓葬出土的较多精美玉琮的情况看,该祭坛的主要功用主要应是祭大地兼自然神灵。总而言之,良渚文化、红山文化的祭坛已初现了方丘祭地形态和特质,而圜丘祭天或其它办法祭天的观念大约在新石器时代尚未出现,天的概念大约是从西周时期开始出现的。夏商周时期目前见到的明确的祭地遗迹仅见于江苏铜山丘湾社祀遗存一例,该社祀遗存面积约 75 平方米,中心竖立四块天然大石块,中间一块最大,略呈方柱形,四块大石大致构成祭坛(台),周围有人骨 20 具、人头骨 2 个和狗骨架 12 具,头向均朝向中心的大石块,或认为这是商代东夷人祭祀社神的遗迹,中间的大石块是祭祀中心,象征社神即土地神。据甲骨文记载,商代王室贵族是流行祭土(社)和祭上帝习俗的,祭土即祭地,祭上帝即相当于周代的祭天,实际上是泛指自然神灵,但考古发掘尚未见到有关的祭坛,恐怕商王室贵族是将这些祭仪直接溶合到宗庙或宫殿建筑、王陵中的祭祀坑中。西周时期的天地之祭和祭台形式,据《周礼》诸书介绍,是以一种健全的“圜丘祭天”、“方丘祭地”姿态出现的,但考古资料目前尚未见到直接验证的实例。

  (六)卜筮

  卜筮是中国古代非常流行的、带宗教色彩的决疑问难方法或手段,是体现人与神灵交流、人意求助天意或神灵意的主要方式之一。卜筮是卜法与筮法、或占卜与占筮的合称。卜筮之间既有同一性,但亦各存特殊性。《诗?卫风?氓》:“尔卜尔筮”,《毛传》说:“龟曰卜,蓍曰筮”,龟即指龟甲,蓍则指蓍草,这是从两者使用的材料不同来区分的,龟和蓍因为都被认为是最灵验的媒介体,故古人才选用它们作占问的基本材料。卜筮通常在占问过程中交叉使用,即先卜后筮,卜不吉再筮。

  占卜是用龟甲或兽骨(主要是牛、羊的肩胛骨)加工成卜具,然后进行占问吉凶的方法。据考古发现,中国占卜的习俗源远流长,早在新石器时代便已初见端倪。河南舞阳贾湖裴李岗文化墓葬随葬有龟壳,壳内装有许多小石子,并在一些龟甲上发现契刻符号,或认为这些龟甲与龟灵占卜或龟灵崇拜有关,如果这种说法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中国占卜的发生历史迄今至少可上溯到距今 7000 多年前。安徽含山凌家滩相当于大汶口文化中期的墓葬中发现玉质龟腹甲随葬,这种玉龟腹甲也被认为是一种占卜用具。陕西长安客省庄、山东历城城子崖、河南安阳侯家庄高井台子、同乐寨等龙山文化遗存中发现的牛胛骨、鹿胛骨、羊胛骨等,均属于有烧灼痕而未见钻凿的原始卜骨。内蒙古巴林左旗富河沟门遗址发现的鹿肩胛卜骨,其时代和风格与龙山文化卜骨基本相同。以上诸遗址卜骨的发现情况,基本反映了中国新石器时代占卜习俗流行、分布的一般情况。河南偃师二里头、登封玉村、郑州洛达庙、■王村、上街、洛阳东干沟、陕县七里铺等二里头文化类型遗址发现的卜骨,大多有灼而不见钻凿,说明夏王朝时期的占卜,仍然保持着河南龙山文化的作风与传统。郑州二里冈 1952 年曾出土 375 片卜骨,39 片卜甲残片,均以牛肩胛骨和龟腹甲为主,已出现钻、灼并用的方法;类似的发现,亦见于郑州紫荆山、人民公园、南关外、■王村,南阳十里庙、新乡潞王坟、渑池鹿寺、河北邢台曹演庄、涧沟、藁城台西、山东济南大辛庄、山西太原光社、安阳殷墟、洛阳东关等等遗址。这些发现情况表明,商代的占卜风气十分流行,而郑州二里冈、南关外、洛阳东关泰山庙和安阳殷墟发现的有字卜甲与卜骨,标志着商代占卜习俗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尤其是安阳殷墟发现的整治很好,灼、钻、凿法完备,出土量巨大,多有完整卜事记录的卜甲、骨,代表了商代乃至中国古代占卜发展的最高水平。殷墟迄今已发现 10 多万片甲骨卜辞,这些卜辞也可视作是中国最早的王室档案。卜辞的内容几乎是包罗万象,按新出版的《甲骨文合集》分为阶级和国家、社会生产、科学文化和其它等四大类,四大类中又细分出鬼神崇拜、祭祀、战争、官吏等 22 个小类。卜辞的行文亦已形成相对固定的体例,充分体现了“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①的社会状况和占卜制度。西周时期的占卜,基本继承了商人的传统,山西洪赵坊堆、北京昌平白浮以及陕西周原遗址发现的西周甲骨情况,说明占卜的习俗在西周人的生活中也是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的。

  占筮按文献的解释主要是用蓍草为占具进行筮问吉凶。有关蓍占的原始实物遗迹目前考古发掘尚未见到,而考古发现所见的占筮情况,均属蓍占的转化或记录形式即卦画、卦象。占筮的习俗恐怕其发生历史也与占卜一样古老,但这尚有待考古发现的证实。有学者或根据陕西西安半坡彩陶器鱼纹分解和组合,认为彩陶鱼纹是原始的八卦卦画;也有认为安徽含山凌家滩大汶口中期墓葬一号墓随葬的长方形八角星纹玉片是原始八卦的图形。此两种说法都有事实根据和旁证不足之嫌。比较确凿的占筮资料,目前当以河南安阳殷墟四盘磨、苗圃北地等地点发现的商代“易卦”卜骨、卜甲和磨石为最早,殷墟发现的这些筮卦资料都是以数目字重叠的形态出现的,即用六个数目字从上而下或奇或偶组合成一个卦画,按奇偶转换成易卦阳阴爻的办法,则这些卦画均构成《周易》的重卦形态,这些重卦之间通常又可构成变卦关系。殷墟重卦资料的发现,使传统的周文王演 64 卦即重卦的观点不攻自破。《周易》重卦的原型,显然应是源自商代已出现的以数字形式组合而成的卦画形态,这种数字形态的卦画在西周时期多件铜器和丰镐遗址骨片上也有相同的发现,说明西周时期也是流行数字爻卦画的。传世的《周易》是以阴阳爻卦画成书的,据目前资料看,以阴阳爻卦画形式写成的《周易》一书,可能是属于西周之后的作品。

  ①《礼记?表记》。

  (七)墓内奠祭

  即在墓穴内为死者供陈食物,祈求死者安息和继续享用生前的美食,这种习俗或称祭食。据考古资料,此种习俗大约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便已出现并流行。四川巫山大溪文化墓地发现一些墓内以整条的鱼随葬,鱼或放在死者身上,或直接被死者口衔着;甘青地区马家窑文化墓葬见有以牛蹄、牛尾、羊、鼠等动物肢体局部或全部随葬;广东曲江石峡文化几座随葬品丰富的大墓,墓内特别地放置有成团的稻谷和米粒;其它新石器时代中、晚期遗址也发现一些用整猪或猪头或其它除狗而外的家畜随葬的情况。以上现象均说明墓内奠祭的习俗在中国新石器时代文化中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约相当夏代的二里头文化墓葬目前尚未见到墓内奠祭的实例。商代和西周时期则显然是流行这种习俗的。在安阳殷墟发掘的殷代墓葬中,用整羊、整猪、羊头、猪头、牛头、牛腿、猪腿、羊腿、鸡腿和鱼等等肉食品随葬的例子屡见不鲜。这些食品大多陈放在墓坑内二层台面或棺面上,可明显看出是作为奠祭食品而供享在墓内的。类似的现象也泛见于陕西、河南等地发现的西周时期中型墓或中小型墓中,据墓葬现象看,西周人在墓内奠祭的方法基本沿袭商人的传统,通常也是在二层台上陈放牛腿、羊腿、猪腿和牛头、羊头、猪头等等祭食品。

  (八)神灵崇拜和祖先崇拜

  神灵崇拜和祖先崇拜是原始宗教活动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也是发生时间较早、流行时间较长、分布区域较广的重要崇拜形式。灵魂不灭、万物有灵的原始世界观是神灵崇拜和祖先崇拜发生、发展的主要思想基础。中国大约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始便出现灵魂不灭的原始宗教观念,北京山顶洞人的墓葬如红敛葬的出现,便是灵魂不灭意识的具体表现。新石器时代以来诸遗址发现的一些与行祭有关的遗迹,说明神灵崇拜和祖先崇拜已经历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新石器时代的神灵崇拜,由于年代久远,许多具体的灵物崇拜对象目前尚很难进行确指,但属于神灵崇拜之一的祖先崇拜,因与人类自身的发展与完美关系密切,故在新石器时代文化中有比较鲜明、突出的表现。祖先崇拜亦即是祖灵崇拜,这种习俗就目前的考古发现情况看,至少在距今 5000 年左右的北方地区红山文化时期便见明确实例。辽宁喀左东山嘴祭坛遗址,在圆祭台周围曾出土一批小型的陶塑裸体孕妇人像和几个大型坐式人像;辽宁凌源牛河梁也发现一处被考古学者称作神庙的建筑遗存,遗存中除发现其它泥塑品外,还发现了分属 6 个个体的人像泥塑残件,其中包括头、肩、臂、乳房、手等。经复原研究,知人像的大小不一,最大的一个约相当于真人的三倍,都是呈坐式的女性像。东山嘴祭台和牛河梁神庙发现的较多的女性塑像现象说明,红山文化的原始先民尚保持着母系氏族公社组织的习惯,流行有崇拜女性祖先或祖灵的习俗。陕西华县泉护村、长安客省庄龙山文化遗址和湖北京山屈家岭文化遗址曾先后发现陶祖,甘肃齐家文化则发现石祖,这种陶祖或石祖,均是一种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塑品,它代表着男性的权利,被视作是父系氏族公社组织的标志物和男性祖先崇拜媒介物。龙山文化、屈家岭文化和齐家文化发现的陶、石祖,开男性祖先崇拜习俗的先河。夏商西周时期显然都是继承并发展着这种男性祖先崇拜习俗,其中,商代的祖先崇拜习俗已开始完善到以男性为主、兼及女性的祖妣崇拜程度,这种祖妣崇拜习俗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有非常强烈的反应。殷墟甲骨文是殷王室的占卜记录,甲骨文中大量的记录殷王对先公先王、先妣的频繁和隆重的祭祀条例,便是当时祖先崇拜盛行的真实写照。殷人之所以这样频繁而隆重的祭祀祖先、崇拜祖灵,其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便是认为祖灵可祛降灾祸和赐福给后代。商代的祖先崇拜,虽已发展到了一个空前的地步,但其发展的根基显然是与男性祖先崇拜的原型——陶、石祖崇拜密切相关的,如甲骨文祖字形体写作■,隶定为且,“且”显然是男性生殖器的象形字,用男性生殖器代表祖宗、祖先,说明陶、石祖崇拜形式也曾是商代流行过的重要形式。除祖灵崇拜外,神灵崇拜到了夏商西周时期,逐渐出现一些品位更高、兼容更大的假设崇拜实体,并加以特别的人格化。如商代的神灵崇拜出现了被认为具有至高无上权力的至上神——上帝的概念。商人对上帝的信奉的崇拜,可谓是毕恭毕敬、至虔至诚,其实例泛见于甲骨文中。商代至上神、上帝的概念到了西周时期便发展成为天,天亦即天神,天神主宰着人间大地一切,故西周人通过完善一系列的祭天制度来体现对天的崇拜。西周诸王,亦自称天子,意即天的儿子,这显然是一种借人们对天的敬畏、崇拜心理来树立王权威信的绝好手段,也是西周时期流行天神崇拜习俗的绝好说明。

  八、结语

  习俗是属于人类的,人类社会是习俗诞生与发展的温床与摇篮,人类社会的所有活动,都几乎毫不例外地伴生有习俗。中国远古暨三代的人类习俗历史,从距今近 200 万年的云南元谋人、山西西侯度人时期始至距今约 3000年前后的西周时期止,在奔流不息的社会长河中,多少涟漪,多少波澜,几许原朴,几番变幻,或怪或异,或神或鬼,时实时虚,见简见赅,其丰富的内涵和精彩、奇特的表现方式,绝非一本书、两本书所能完全囊括的。故以上有关社团、生产、生活、婚姻、丧葬、宗教礼俗等方面习俗历史的介绍与阐述,显然只是对中国远古暨三代习俗史中一些最重要的历史现象作了一些初始性的粗线条或轮廓式的描述。若透过这些描述,不难发现中国远古暨三代各类习俗历史的主要发展倾向及特点,或可进一步简括如次:

  第一,此一大时期的社团习俗,内涵比较单一,主要局限于以血缘或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家族群团、氏族群团、部落或聚落组织以及国家(王国)组织等等形式,而尚未出现民间结社、党派团体等组织形式,故其与后世的社会团体概念稍有区别。其发展的总趋势呈现了由母系血缘到父系血缘、从父系血缘至父系地缘的程式和特点。而家族、氏族组织结构则可视作是此一大时期团体习俗的主要核心内容与形式。

  第二,生产习俗包括狩猎、采集、农耕、畜牧和手工业等内容。其中,前两类习俗贯穿在从旧石器时代起至西周时期止的全过程中,是最古老、最原始、流行时间最长的形式,并直接导致畜牧与农耕习俗的发生;农耕与畜牧习俗是新石器时代暨夏商西周时期最流行、最重要的食物生产习俗,并从单一的品类种植和饲养发展到五谷丰登、六畜兴旺;手工业习俗的部分因素渊源于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暨夏商周三代,其作为一种工具和生活用器、装饰品的生产习俗,获得了一个由粗至精、从简至繁的大发展。

  第三,生活习俗主要体现在食衣住行上。食俗经历了茹毛饮血、燔炮炙烹即生食与熟食等两大发展阶段;衣着则遵循着披叶覆皮向衣葛衣麻、穿绫着帛的程式发展演进;住居则体现了从天然环境利用向开发创造(建筑)环境,由树上、高山洞穴转移到河谷台地,再由地下逐渐向地面进步、完善的发展倾向和特色;行俗则表现了从原始徒步到制造舟船、畜力车子代步的发展轨迹。

  第四,婚姻习俗主要经历了无婚姻而言的乱交、血缘族内群婚、血缘族外群婚、对偶婚、父系专偶婚(一夫一妻制)等发展阶段。充分体现出从蒙昧到野蛮、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特色。

  第五,丧葬习俗内容丰富,形式各异,明显带有时代、地域、文化或族属的浓厚色彩,可谓是千人千面、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跨越时间与空间、渗透文化与族属而起重要支配作用的,始终是灵魂不灭、视死如生的原始观念。

  第六,宗教礼仪习俗最显明的特征是笃信超自然力的存在和确立鬼神意志支配人类意志的观念。其中,旧石器时代以灵魂不灭、崇红的面目出现;新石器时代则以动、植物为主要对象的图腾崇拜、祖灵崇拜或泛神灵崇拜为主要表现方式;夏商西周时期则盛行祖灵(鬼灵)崇拜,并发展出崇天拜地(神灵崇拜)的形式。

  中国远古暨三代的人类发展史,尽管经历了约 200 万年之久的漫长岁月,但从中国全史的发展看,其不过是中国历史的童年时期,童稚天真蒙昧无知,故历史内容原始、野蛮、古朴甚或怪诞有余而文明科学显然不足。反映到习俗内容上也自然是野味十足甚至怪异离奇、荒诞不经。这是历史或人类自身发展的必然过程。可以说,旧石器、新石器时代的原始习俗奠定了中国习俗全史发展的基础,而夏商西周三代的尚存野性土味的文明习俗,继往开来,承前启后,诚然又构成了中国习俗流变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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