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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一百一 禮六十一 沿革六十一 凶禮二十三

  為廢疾子服議 罪惡絕服議 師弟子相為服議 朋友相為服議 除心喪議 周喪察舉議

  為廢疾子服議晉 宋

  晉劉智釋疑:「問曰:『今有狂癡之子,不識菽麥,又能行步,起止了無人道,年過二十而死者。或以為禮無廢疾之降殺,父當正服服之邪?以為殤之不服,為無所知邪?此疾甚於殤,非禮服所加也。禮之所不及,以其從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將焉從?』智答曰:『無服之殤,至愛過於成人,以其於生性自然未成,因斯而不服,以漸至於成人,順乎其理者也。至於廢疾,多感外物而得之,父母養之,或不盡理而使之然,仁人痛深,不忍不服。故禮不為作降殺,不得同殤例也。』」

  王徽之問劉玢廢疾兄女服:「記云『其夫有廢疾又無子傳重者,舅為之服小功』。又云『長子有廢疾,降傳重也』。此二條皆以其廢疾降嫡從庶。謂如此雖非嫡長而有廢疾,既無求婚許嫁理,且慶弔烝嘗皆不得同之於人,不知當制服不?」劉玢答:「若嫡子有廢疾,不得受祖之重,則服與眾子同在齊縗,蓋以不堪傳重,故不加服,非以廢疾而降也。子婦之服,例皆小功,以夫當受重,則加大功。若夫有廢疾,則居然小功,亦非降也。喪服經齊縗章,為君之祖父。傳曰:『從服也』。鄭注曰:『為君有祖之喪者,祖有廢疾不立也。』從服例降本親一等,君服斬,故從服周。唯孫不敢降祖,此亦是廢疾不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為:「疾病者不愈而亡,彌加其悼,豈有禮無降文,情無所屈,而自替其服者邪!殤服本階梯以至成人,豈可以病者準之!篤其愛者,以病彌可悲矣。薄其恩者,以病則宜棄矣。病有輕重,參差萬緒,故立禮者深見其情,杜而不言,無降之理,略可知矣。嫡不為後,是其去傳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劉智、劉玢所言,近為得理矣。」

  罪惡絕服議周 晉 宋

  周制,公族有死罪,則磬於甸人。盧植曰:「公族,諸侯同族也。磬,麗繫也。郊外曰甸,去天子城百里內也。不與國人同慮兄弟,故繫之甸人。」鄭玄曰:「不於市朝,隱之也。縣縊殺之曰磬。」公三宥之,有司不對,走出,致刑於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也。」反命於公。白已刑殺。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盧植曰:「變飲食,終其月,如其等之喪也。」鄭玄曰:「素服,於凶事為吉,吉事為凶,非喪服也。卿大夫死,則皮弁錫縗以弔。同姓則緦縗以弔。今無服,不往弔也。倫謂親疏之比。親哭之。不往弔,為位哭之而已。

  晉劉智釋疑:「問曰:『昆弟骨肉以罪惡徒流死者,諸侯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惡徒者,絕之;國君於兄弟有罪者,亦絕也。舊說,諸侯於兄弟有弔服,服縗絰。此不服,則無縗絰,素服而已,不弔臨其喪也。諸侯之身,體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盡其情於所絕耳。然則不為父後者,則服之矣。』」

  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絕從弟儀曹郎耽喪服表曰:「耽受性凶頑,往因品署未了,怨恨親親,言語悖逆,讎絕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從纂、昶以下薨亡,耽皆不制服發哀。昔二叔放流,鄭段不弟,皆經典所絕。耽應見流徙,未及表聞之。頃耽憂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檻閉,今以喪亡。罪慝彰聞,穢辱宗冑。耽見周親以下,皆宜絕服,葬不列墓次。請處斷。」戶曹屬韓壽議云:「祗表稱二叔放流,鄭段不弟,大義滅親,至公之道。然猶作鴟鴞之詩,成王封其子胡於蔡,明王篤愛親親無已之意也。今耽真由病喪神,故有悖言,非管、蔡、鄭段之元惡,而祗等心棄引致,不加痛傷。於禮不喪,於情不安。」東閤祭酒李彝議:「昔公孫敖為亂而亡,襄仲猶帥兄弟而哭,不廢親愛,春秋所善也。耽狂疾積年,亡歿之後,追論往意,絕不為服,竊所未安。」主簿劉維議以為:「先王制禮,因情而興,五服之義,以恩為主。是以明親親之分,正恩紀屬,恩崇則制重,意殺則禮降。昔周公誅管蔡,鄭伯克叔段,皆正以王法,絕不為親。耽凶頑悖戾,背義忘親,存無歡接之恩,絕無禮服之制,循名責實,不服當矣。宜如祗所上。」記室督田岳議以為:「五服之制,本乎親屬,故賢不加崇,愚不降禮。昔公孫敖既納襄仲之妻,又以幣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傳曰:『喪親之終也,情雖不同,無絕其愛,親親之道也。』叛君為逆,納弟妻為亂,亂逆之罪,猶不廢喪。故胤子啟明,而唐堯不絕;象之傲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義先王室;鄭伯滅段,傳不全與。議者稱此,皆非所據。又諸侯絕周,公族為戮,然猶私喪之也。私喪猶言心喪。喪禮大制,動為典式,與其必疑,寧居於重。」學官令徐亶議云:「昔閼伯實沈,親尋干戈,而遷於商夏,朱象頑傲,凶國害家。然唐無絕姓之文,虞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姓、篤所承也。周公刑叔,罪在黨協祿父,欲周之亡,蓋為王室耳,非以流言毀公為戮也。召公猶懼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義薄,乃作棠棣之詩,以示恩親也。耽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過乎仁,喪過乎哀,未宜絕也。」

  宋庾蔚之謂:「夫聖人設教,莫不敦風尚俗、睦親糾宗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誨。公族有罪,素服不舉,恩無絕也。若凶悖陷害,則應臨事議其罪,豈但不服而已。裴耽以狂病致卒,無罪可論,田岳之議,足為允也。」

  師弟子相為服議周 魏 晉 宋

  周制,禮記檀弓云:孔子之喪,門人疑所服。無喪師之禮。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無服,不為縗也。弔服而加麻,心喪三年。又曰:「事師無犯無隱,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心喪三年。」鄭玄曰:「心喪,戚容如喪父母而無服也。」又曰:「師,吾哭諸寢。」盧植曰:「有父道,故於所寢哭之。」奔喪云:「哭師於廟門外。」

  魏王肅曰:「禮,師弟子無服,以弔服加麻臨之,哭之於寢。」蜀譙周曰:「為師,如本有服降而無服者。其為師少長所成就者,雖服除,心喪皆三年。」曹弁敏問曰:「弔服加麻者幾時而除?」鄭稱答曰:「凡弔服加麻者,三月除之。師、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弔服加麻者。為師出入常絰,出則變服。」

  晉賀循謂:「如朋友之禮。異者,雖出行,猶絰,所以尊師也。按禮記:『夫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於是門人廬於墓所,心喪三年。』蓋師徒之恩重也。無服者,謂無正喪之服也。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注曰『為師也』。然則凡弔服加麻者,出則變服矣。」

  新禮:「弟子為師齊縗三月。」摯虞駁曰:「仲尼聖師,止弔服加麻,心喪三年。淺教之師,蹔學之徒,不可皆為之服。或有廢興,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

  范甯問曰:「奔喪禮『師,哭於廟門外』,孔子曰『師吾哭之寢』,何邪?」徐邈答曰:「蓋殷周禮異也。」

  宋庾蔚之謂:「今受業於先生者,皆不執弟子之禮。唯師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諸王之敬師,國子生之服祭酒,猶粗依古禮,弔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喪三年耳。」

  朋友相為服議周 漢 魏 晉

  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鄭玄曰:「宿草謂陳根也。為師心喪三年,於朋友期可也。」王肅曰:「謂過周不復哭。」又曰:「朋友吾哭諸寢門之外。」

  漢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劉德議問曰:「小記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謂主幼而為虞祔也。若都無主族,神不歆非類,當為虞祔不?」田瓊答曰:「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於祖也。既朋友恩舊歡愛,固當安之祔之,然後義備也。但後日不常祭之耳。」又問:「朋友無所歸,於我殯,若此者當迎彼還己館,皆當停柩於何所?」答曰:「朋友無所歸,故呼而殯之,不謂已殯迎之也。於己館而殯之者,殯之而已,不於西階也。」

  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為之制服,當無疑邪?」徐邈答曰:「禮緣情耳。同爨緦,又朋友麻。」

  除心喪議

  晉蔡眇之問徐野人云:「從弟心喪,當除此月,不知猶應設祭者?為應施床為地席邪?其大兄昔在西,知喪晚,心制乃應除臘月。其妹先除,不知便可著綵衣不?」徐答曰:「禫者,喪事之極也,故於此日設祭而告終。自爾之後,沈哀在心,故謂之心喪。外無節文,故服祭並闕也。晦日唯哭以寫哀而已。既各盡其服,從禮而除矣。著綵衣,無所疑。」

  周喪察舉議

  晉武帝泰始中,楊旌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天水中正姜鋌言:「太常楊旌遭伯母之喪幾時而被孝廉舉?又已葬未?及為人後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伯母喪,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應舉,不為人後。鄉閭之論,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謂在哀之人,禮之所責也。」

  博士祭酒劉喜議:「禮,周之喪,卒哭而從政。進貢達士,為政之務也。此敬君之命,為下之順,禮因殺而順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舉,過既葬之後,因情哀殺而順君命。三年之喪則終其服,周之喪一月而已,明情有輕重也。又按律令,無以喪廢舉之限。」

  博士爰幹議:「按禮,周喪之未,可以弔人也。君子之仕,行其義也。今以喪在四科之一,雖無善稱,亦應無咎。」

  博士韓光議:「孝廉清白克讓為德,旌本周喪之戚,猥當貢舉,不能辭退,詩人有言,『受爵不讓』,旌應貶矣。」

  毘陵內史論江南貢舉事:「江表初附,未與華夏同,貢士之宜,與中國法異。前舉孝廉,不避喪孝,亦受行不辭以為宜。訪問餘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碩舉楊少仲為孝廉,有周之喪而行,甚致清議。今欲從舊,則中夏所禁,欲不舉,則方士所闕。闇塞意淺,甚以為疑。」

  震議曰本論無姓:「孝舉,古之名貢。尋名責實,模格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邁俗為稱,動擬清流,行顧禮典。況齊縗之喪,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貫絰,對而不言,不處大夫之位,不統邑宰之官,時無盟戰,代無寇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師旅之役,喪禮宜備,哀情宜畢。古者周喪,過三月而從政。謂若今之職司,有公除也。公除之制,蓋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復從禮,權宜之事耳。今當舉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貢選之道,在不苟之地,推讓之宜,得順其心。官無推讓之刑,法無必行之制。平日且猶遜讓,況周年之憂乎!若從公除,則非正官之例也。若從高貢之舉,於情為慢喪,於舉為昧榮,考之於禮,義則未聞。今戎車未息,禮制與古不同。今諸王官司徒吏未嘗在職者,其高足成,有一舉便登黃散,其次中尚書郎,被召有周喪,正假一月耳,何至孝廉獨不可耳!為孝廉之舉美於黃散耶?如所論以責孝廉之舉,則至朝臣復何以恕之?宜依據經禮,分別州國之吏,與散官不同。」

  又議曰:「震以王官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貢,而後升在王廷,策名委質,列為帝臣,選任唯命,義不得辭。故遭周喪,得從公奪之制,周則迫命俯就。至於州郡之吏,未與王官同體,其舉也以孝順為名,以廉讓為務,在不制之限。於時可得固讓,於宜可得不行,況兼周喪,焉可許乎!據情責實,於義不通。苟居容退之地,雖小必讓;苟在不嫌之域,雖大不辭:是黃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得申之位,動則見恕。是以州國之與王官不同之理,在乎此矣。若乃權時制宜,越常從變,則孝非特命之徵,舉非應務之首,慶代無縱橫之務,校禮則不睹其事,唯宜折之以理,從其優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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