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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卷第九十四 禮五十四 沿革五十四 凶禮十六

  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 士為所生母服議兩妾子相為附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為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為服議 為人後為出母及出祖母服議 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 為出繼母不服議 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 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 大夫士為慈母服議

  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周 晉

  周制,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親,父母也。以哭答使者,驚怛之哀無辭也。問故,問親喪所由也。雖非父母,聞喪而哭,其禮亦然也。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雖有哀戚,猶避害也。哭則遂行者,不為位也。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后行。謂以君命有所為者也。成喪服,得行則行。過國至境哭,盡哀而止。感此念親。哭辟市朝。為驚眾也。向其國境哭。此斬縗者也。自是哭且遂行。至於家,入門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斂髮袒,斂髮袒者,去飾也。未成服者,素委貌深衣。已成服者,固自喪服矣。降堂東,即位,西向哭,成踊。已殯者位在下。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襲,服衣也。不於來日又哭乃絰者,發喪已踰日,節於是可也。其未小斂而至,與在家同耳。不散帶者,不見尸柩也。凡拜賓者就其位,既拜,反位哭踊。送賓,反位。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次,倚廬也。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如初。三日,三哭之明日也。既哭,成其喪服,杖於序東也。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縗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既位袒,與主人哭,成踊。不升哭者,非父母之喪,統於主人也。麻亦絰帶。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斂髮袒,降堂東,即位西向哭,成踊,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哭,不斂髮。為母,於又哭而免,輕於父也。其他則同。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與主人拾踊。婦人謂姑姊妹女子子也。東階,東面階也。婦人入者由闈門。東髽,髽於東序也。不髽於房,變於在室者也。去纚大紒曰髽。拾,更也。主人與之更踊,賓客之。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斂髮,東即主人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主人之待之,謂在家者也。哭於墓,為父母則袒。告事畢者,於此後無事也。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斂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斂髮成踊;於三哭,猶斂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為母所以異於父者,一斂髮,其餘免以終事,他如奔父之禮。一斂髮謂歸入門哭時也。

  齊縗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不北面者,亦統於主人也。免麻於東方,即位,與主人哭,成踊,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相者告事畢。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斂髮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於又哭,斂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斂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凡奔喪,齊縗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奔喪哭親疏遠近之差也。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斂髮袒絰,拜賓,成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東者,東即主人位,如不及殯者也。遂除,除於墓而歸也。主人之待之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踊。無變於服,自若時服也。亦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也。自齊縗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晉董勛答問:「或人問曰:『己在遠聞喪,除服乃歸,至家之禮云何?』勛按奔喪禮,若除服而後歸,先之墓,斂髮袒絰,不制麤衣及杖也。哭盡哀,遂除於墓,歸不哭也。家人待之自如常,不變服也。自齊縗以下,至墓哭,盡哀而歸。若服未除而歸,不及殯,先至墓。及歸,斂髮,如今人椎髻,以麻為幓頭,免以布,闊一寸。或問曰:『己在遠,初不聞喪,或日月已過乃聞,或至家乃聞,其禮云何?』勛按奔喪禮,不及殯,先至墓,乃成服。檀弓曰『小功不稅』。稅者,喪與服不相當之言也。小功緦麻,在遠聞喪,服制已過,但舉哀而已,不復追服也。大功以上,聞喪日為始,不計死者初亡之日數也。若兄弟及從父兄弟大功以上降緦麻小功者,雖日月已過,乃以聞日為服制,亦不計初死之日數,以本親重也。」

  范堅答問:「周大功服既終,而奔赴云何?范云:未葬者反服而臨喪,已葬者素服而之墓。」

  士為所生母服議兩妾子相為附○周 晉

  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鄭玄曰:「妾子父在厭也。」王肅曰:「士庶子。」

  晉解遂問司徒蔡謨曰:「庶子喪所生,嫡母尚存,不知制輕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

  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嫡兄承統而嫡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按禮,由命士以上,父子異宮,春秋傳曰『大夫有側室,士有二宗』,皆斯之謂。是以庶子有母之喪,自居其室而遂其情。經載禀命為慈母,且猶三年,況親所生乎!嫡母雖貴,然厭降之制,父所不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

  謝奉問范汪云:「吾兒服所生,至今四月應大祥。禮云『庶子為其母無禫』,如此當以四月下旬祥,踰月便除,居心喪邪?」汪答:「禮自天子達於庶人也。」

  虞君賓云:「從兄益子,昔遭所生喪,張帷為次,諸弟居廬,未知此何所依?今兄子先有周喪,今應緦麻。如即先服,則情重而無變;若釋齊縗著緦麻,又是以輕奪重。又得稱哀子以不?」賀隰答云:「時人所行,皆是士禮。大夫庶子,父在以尊厭降其母。士賤,其庶子為母則不降。若士庶子一身,有君在堂,唯可杖,不得居廬稱哀子也。」不釋齊縗緦麻兼喪之義也。

  徐邈答謝靜云:「漢魏以來,通用士禮。庶子父在,為所生周,心喪三年。如諸侯大夫之子乃厭降,而近代所不行。夫為有子之妾緦,而妾有從夫之制。又兩妾之子,依禮宜兩相為庶母緦。」

  庶子父在為出嫡母服議

  晉徐邈答劉閏之問庶子服出嫡母,邈以經言出妻之子為母,明非所生則無服也。邈又答范甯問曰:「若但言出母,嫌妾子亦服,故言出妻之子,則非所生也。」

  殷仲堪答宗氏庶子服出母:「按王賀以父在服齊縗周,父沒不服。故以為父喪之服。父在齊縗周,本自心喪,終二十五月。今雖無服,當不應減三年之節也。」

  為父後出母更還依己為服議魏 宋

  魏嘉平元年,魏郡太守鍾毓為父後,以出母無主後迎還,輒自制服。郡丞武申奏云:「禮,出母與父母在為母周。記曰『為父後者無服』。按如記言,蓋謂族別家異,自有主後者無服,非謂毓出母無緦麻之親,還毓家者也。禮,姑姊妹女子子無主後者,不為降,哀其無繼也。」

  成洽難:「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也。』經為繼父服者,亦父後者也。為父後服繼父服,則自服其母可知也。出母之與嫁母俱絕族,今為嫁母服,不為出母服,其不然乎!經證若斯其謬耳。」

  吳商答曰:「出母無服,此由尊父之命。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為繼父服者,為其父沒年幼,隨母再適,己無大功之親,與繼父同財共居,為築宮廟,四時祭祀其先,此恩由繼父,所以為服耳。且妾之無子,妾子之無母,父命為母子,則生事之如母,喪則服之三年,貴父命也。而今欲以出母同於嫁母,違廢父命,豈人子所行,又引繼父云經謬也?又出母之黨無服,嫁母之黨自應服之,豈可復同乎?」

  宋庾蔚之謂:「為父後不服出母,為廢祭也。母嫁而迎還,是子之私情。至於嫡子,不可廢祭。鍾毓率情而制服,非禮意也。禮云繼母從為之服,非父後者也。」

  為人後為出母及出祖母服議

  晉步熊問曰:「己出為人後而母在,後見出,應服不?己為人後,所後之母出,得與繼母出同不?復與親母同邪?父亡,己為祖後,祖母見出,服之云何?祖父亡與在,服之有異不?」許猛答曰:「禮,為人後者,為所後者若子,則不應復服親母出,以廢所後者之祭也。為人後者若子,繼母言如母,夫言若言如者,明其制如親,其情則異也。繼母如母,則異親母。為人後者若子,母出,亦當異於親子矣。為父後者不得服出母,則足明祖後。母子至親無絕道,則非母子者,出則絕矣。是以經文不見出祖母之服。若苟無服,則無繼祖存亡。」又問:「為人後者為母,出妻之子為母,皆至親,何以有不杖邪?」許猛云:「為人後者為父猶不杖,何嫌母乎!奉雖同於至親,己出與母出,義則異也。」

  為父後為嫁母及繼母嫁服議晉 宋

  晉袁準云:「為父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後應服嫁母。」據劉智云:「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縗,訖葬卒哭乃除,踰月乃祭。」按譙周云:「父卒母嫁,非父所絕,為之服周可也。」

  又石苞問淳于睿曰:「聞嫁繼親凶諱,便制服,議者所難。以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以為嫁與見出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見譏,君為詳正也。」睿答曰:「按禮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柳若謂子思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如此經父卒為繼母嫁者服而已。聖人之後為父後者,服嫁母也。二者分明,無可嫌。」

  宋崔凱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鄭玄云:『嘗為母子,貴終其恩也。』按王肅云:『若不隨則不服。』凱以為『出妻之子為母』及『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皆為庶子耳,為父後者皆不服也。傳云『與尊者為體,不敢服其私親』,此不獨為出母言,為繼母發。繼母嫁己隨,則為之服,則是私也。為父後者,亦不敢服也。鄭玄云『嘗為母子,貴終其恩』,不別嫡庶。王肅云『隨嫁乃為之服』。此二議,時人惑焉。凱以為齊縗三年章『繼母如母』,則當終始與母同,不得隨嫁乃服,不隨則不服,如此者不成如母。為父後者則不服,庶子皆服也。」

  庾蔚之謂:「王順經文,鄭附傳說。王即情易安,於傳亦無礙。繼嫁則與宗廟絕,為父後者安可以廢祖祀而服之乎!」

  為出繼母不服議後漢 魏 晉

  後漢鄭玄答趙商問云:「繼母而為父所出,不服也。」

  魏王肅云「無服」。季祖鍾云:「繼母在,如母;出則為父所去,不服也。」

  晉范宣曰:「夫繼母之所以出者,非身有穢釁,則必犯逆於父,是以致此斥黜。恩不生己,義距於父,非恩非義,何以得服。」

  河內從事史糜遺議曰:「夫禮緣人情而為之制,雖以義督親,然實以恩斷。按繼母如母,謂其在父之室,事之猶母,見育猶子,故同之所生。齊服下章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此明父在繼母出則不服矣。繼母出自他族,與己無名,徒以配父,有母之尊,親撫養己,故亦喪之如母。及其出也,既不終養育之恩,又棄為母之名,若不從而見育,則不服亦其宜矣。」

  繼母亡前家子取喪柩去服議晉 宋

  晉束皙問:「有婦人再嫁為人繼母而亡,前家子取母柩,父與之去,繼子之服如何?」步熊云:「當為服周,亡取去亦服周。」

  宋庾蔚之謂:「子當以父服為正。父若服以為妻,則子亦應服之如母。若父與去而不服,則子宜依繼母出不服也。」

  出母父遺命令還繼母子服議晉 宋

  晉傅玄曰:「征南軍師北海矯公智父前取夾氏女,生公智後而出之。未幾,重取王氏女,生公曜。父終之日,謂公智曰:『公曜母年少,必當更嫁。可迎還汝母。』及父卒,公智以告其母。母曰:『我夾氏女,非復矯氏婦也。今將依汝居,然不與矯氏家事。』夾氏來至,王氏不悅,脫縗絰而求去。夾氏見其如此,即還歸夾舍。三年喪畢,王氏果嫁。夾氏乃更來。每有祭祀之事,夾氏不與。及公智祖母并姑亡,夾氏並不為制服。後夾氏疾困,謂公智:『我非矯氏婦,乃汝母耳,勿葬我矯氏墓也。』公智從其母令,別葬之。公智以父昔有命,母還,於是為服三年。公曜以夾氏母始終無順父命,竟不為服。

  博士劉喜云:「公智之父,棄夾納王,其在戶庭,尚為己配,苟有變悔,自由可也。還歸夾氏,則他人矣,去就出處,各從所執,豈復矯父所得制乎?故出妻之禮,夫使人致曰:『某不敏,不能從而供粢盛,使某也敢告。』主人曰:『某子不肖,不敢避誅。』又曰『婦當喪而出則除之』。然則相與之禮,於是絕矣。」

  少府劉克義以為:「父者子之天,違父與違天同。公曜父臨亡,知其母無守志,故敕公智還其母,此為臨亡情正慮審也。公曜幼小在此母懷抱,其見慈長以至成人,過於所生。而母之亡,哀不過啁噍之頃,衣不釋綵,食不損味,居處自若,古今未之有也。夫孝子事其親,事亡若事存也。女子從人,出之則歸,命之則反,上奉夫母以為姑,下育夫兒以為子,制矯氏之家政,修母氏之教命,而怡然無戚,言非我母也?」

  宋庾蔚之謂:「臨亡使子迎母,自是申子之私情耳。此母自處不失禮,而子不用出母之服,非也。公曜不服,當矣。」

  父卒繼母還前親子家繼子為服議晉 宋

  晉摯虞決疑云:「父亡,服竟,繼母還前親子家,當為何服?此有問:『有夫婦生男女三人,遭荒亂離散,不知死生。母後嫁,有繼子。後夫未亡,得親子信,請就親子家,後夫言可爾。後數年,夫亡,喪之如禮,服竟,隨親子去,別繼子云:「我則為絕,死不就汝家葬也。」而名戶籍如故。母今亡,繼子當何服?服之三年則不來葬,服之周則無所嫁。』博士淳于睿等以為,當依繼母嫁,從為服周。博士孫綽議曰:『父答雖有可爾之語,夫妻枕席相順之意,固非決絕之辭也。繼母喪父如禮,服竟之後,不還私家,踰歲歷年,循養無二,母恩不衰。適見親子,專自任意,無所關報,私隨其志,絕亡夫,背繼子,違三從正義,亦為大矣。今母雖不母,子何緣得計去留輕重而降之哉!夫五服有名,不可謬施。施之為出,出義不全;施之於嫁,嫁義不成。欲降服周,於禮何居?名在夫籍,私歸親子,喪柩南北,禮律私法,訂其可知,便決降服。許令制周,頗在可怪。』博士弟子北海徐叔中難孫云:『以前問不立甲乙為名稱,於議不便。今以母為甲,先夫為乙,後夫為丙,先子為丁,繼子為戊。丙言可爾,必慮事宜,順其至情,非虛欺也。臨終不命,知死之後,制不在己故也。甲不重求,信之前言也。本有求還之計,去誓不還葬之辭。生則己不得養,死則不與己父同穴,就不成嫁,當為去母,附之於嫁,不亦宜乎?』」

  宋庾蔚之謂:「繼母持服竟後乃去,不得謂之為遣;比之繼母嫁,於情為安。」

  父卒繼母還前繼子家後繼子為服議東晉 宋

  東晉元帝大興三年,淮南小中正王式繼母先嫁有繼子,後嫁式父。式父臨終,繼母求出,式父許有遺命。及式父亡,母制服積年,後還前繼子家。及亡,與前夫合葬,式追服周。

  國子祭酒杜夷議以為:「宰我欲減三年之喪,孔子謂之不仁。今王式不忍哀愴之情,率意違禮,服已絕之服,可謂觀過知仁。伯魚、子路親聖人之門,子路有當除不除之過,伯魚有既除猶哭之失。以式比之,亦無所愧。勵薄之義,矯枉過正,苟在於厚,恕之可也。」

  博士江泉議曰:「繼父嘗同居而後別者,繼子猶制齊縗三月。按王式母之事式父,存則崇敬,妻道無愆;歿則制服,畢葬乃歸。伉儷之義,大較為舉,但不能遂居哀次,以此為失。方之繼父,恩義為崇。式為人子,慎終志篤,豈忍以母節小闕而不行服哉!是以俯仰,寧從其重,今報以周,推心乃安。觀過知仁,式近有也。昔季路服姊周而不除,仲尼抑而不貶,將君子以情恕物,謂式之所行,免於戾矣。」

  太常曲陵公荀崧,丞、騎都尉蕭輪議曰:「禮,繼母嫁,從為之服,報。其犯出者無服。按式母之求去,式父之遣,並無名例。若以父母之過,非式所得言,及式奉親盡禮,而母自求去者,過在母矣。式之追服,可謂過厚。若乃六親有違,去就非禮,宜訪之中正、宗老,非禮官所得逆裁。」

  御史中丞卞壼議:「王式繼母前嫁夫終,後嫁式父,式父終,持服葬訖,還前夫家。前家亦有繼子,養至終,遂合葬於前夫。式為制出母周服。式辭以父臨終,母求去,父許諾。就如其辭,必也正名,依禮為無所據。若父在與亡,臧否有命,明七出之責,則當存時受遣,告宗廟而棄之,無緣以絕義之妻,留家制服。若式父不及禮義,或以情相許,或疾在困亂,聽去留自由者,為相要非禮。相要非禮,則存亡無所得從,式宜正之以禮。魏顆從其禮命,陳乾昔屬其子尊己殉殯二婢子,尊己以非禮不從,春秋善之。況其母乎!禮,婦人三從。式母於夫,事生奉終,居喪以禮,非為既絕之妻;及亡制服,不為無義之婦。不絕之驗,彰於制服;自去守節,非為更嫁。考行無絕於夫,離絕繼在夫沒之後。夫既沒,是其從子之日,而式以為出母,此即何異子出其母!而使存無所從以居,沒無所歸以託,寄命於他人之門,埋尸於無名之冢。若式父亡後,母尋沒於式家,不可以出明矣。許諾之命一耳,以為母於同居之時,至沒於前子之門,所處不同,而以為出母。母依前子,非為更嫁,日月遠近,理不有異。禮,長子不為出母服,出繼母又不應服。式長子也。又母非所生,不應服坦然,而式乃制服,明前絕無徵,違禮莫據,內愧於心,欲以詐眩視聽,託過厚以制飾非。尋其事情,考之禮正,義不容恕。式母再嫁,前後俱繼,何慈於彼,不慈於此?受之者應有過禮之貶,出之者宜受莫大之責。式禮義之闕,發於事親,傷孝敬之道,虧損時教,不可以居人倫銓正之任。式宜請議,即下禁止。」司徒揚州大中正陸曄、淮南大中正胡弘等並貶爵免官。

  宋庾蔚之謂:「式父許後妻之請,是無相責之情,不得謂之為遣妻。制服依禮,葬畢乃還家,積年方就前家子,比之繼嫁,不亦可乎!然式是長子,則不得服繼嫁以廢祭。」

  大夫士為慈母服議後漢 晉

  後漢鄭志:「趙商問鄭玄曰:『慈母嫁,亦當為服如繼母不?』鄭玄答:『慈母賤,何得如繼母耶!』」蜀譙周云:「妾不得有繼母名。慈母但慈己無父命者,不過小功也。」

  晉崔諒父命妾祝撫養諒為子,祝亡,鉅鹿公裴頠議,依禮服慈母如母。

  劉智釋疑:「或問曰:『喪服傳云「妾之無子,妾子無母,父命為母子,是名慈母」。今一妾自有子,一子以無母,父命為母子,當如慈母服齊縗三年不?』答曰:『父有兩妾,一妾無子,一妾有二子,分其一子令為無子妾作子,不敢違父命也,而不得終為子之道。』」

  按譙周集圖云:「喪服齊縗三年條曰:『慈母如母』,父在為慈母,則條不見。今文載所說,慈於貴妾,父在齊縗周;慈於賤妾,父在大功九月。古文鄭氏說,此主大夫士之妾子,父命為母子者也。大夫之妾子,以父在為母大功,士之妾子為母周矣。其大夫降爵一等,士無爵降例也,父卒皆伸。按經『大夫之妾子,父在為其母大功』,不別貴賤。自非祖嫡,大夫以爵降一等,故妾之子從父例,降母一等。為大夫妾雖有貴者,不得體君,何得不為爵降。凡此之類,今文說不如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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