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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志第二十六 百官三
宗正 大司農 少府
宗正,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序錄王國嫡庶之次,及諸宗室親屬遠近,郡國歲因計上宗室名籍。若有犯法當髡以上,先上諸宗正,宗正以聞,乃報決。〔一〕丞一人,比千石。
〔一〕 胡廣曰:「又歲一治諸王世譜差序秩第。」漢官曰:「員吏四十一人,其六人四科,一人二百石,四人百石,三人佐,六人騎吏,二人法家,十八人學事,一人官醫。」
諸公主,每主家令一人,六百石。丞一人,三百石。本注曰:其餘屬吏增減無常。〔一〕
〔一〕 漢官曰:「主簿一人,秩六百石。僕一人,秩六百石。私府長一人,秩六百石。家丞一人,三百石。直吏三人,從官二人。」東觀書曰:「其主薨無子,置傅一人守其家。」
右屬宗正。本注曰:中興省都司空令、丞。〔一〕
〔一〕 如淳曰:「主罪人。」
大司農,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一〕丞一人,比千石。部丞一人,六百石。本注曰:部丞主帑藏。〔二〕
〔一〕 漢(書)〔官〕曰:「員吏百六十四人,其十八人四科,九人斗食,十六人二百石,文學二十人百石,二十五人佐,七十五人學事,一人官醫。」
〔二〕 古今注曰「建初七年七月,為大司農置丞一人,秩千石,別主帑藏」,則部丞應是而秩不同。應劭漢官秩亦云二千石。
太倉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受郡國傳漕穀。〔一〕丞一人。
〔一〕 漢官曰:「員吏九十九人。」
平準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知物賈,主練染,作采色〔一〕。丞一人。
〔一〕 漢官曰:「員吏百九十人。」
導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舂御米,及作乾糒。導,擇也。〔一〕丞一人。
〔一〕 漢官曰:「晨吏百一十二人。」
右屬大司農。本注曰:郡國鹽官、鐵官本屬司農,中興皆屬郡縣。〔一〕又有廩犧令,六百石,掌祭祀犧牲鴈鶩之屬。〔二〕及雒陽巿長、〔三〕滎陽敖倉官,中興皆屬河南尹。餘均輸等皆省。〔四〕
〔一〕 魏志曰:「曹公置典農中郎將,秩二千石。典農都尉,秩六百石,或四百石。典農校尉,秩比二千石。所主如中郎。部分別而少,為校尉丞。」
〔二〕 漢官曰:「丞一人,三百石。員吏四十人,其十一人斗食,十七人佐,七人學事,五人守學事,皆河南屬縣給吏者。」
〔三〕 漢官曰:「巿長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補。員吏三十六人,十三人百石嗇夫,十一人斗食,十二人佐。又有楫櫂丞,三百石,別治中水官,主水渠,在馬巿東,有員吏六人。」
〔四〕 均輸者,前書孟康注曰:「謂諸當所有輸於官者,皆令輸其土地所饒,平其所在時賈,官更於他處貨之。輸者既便,而官有利。」鹽鐵論:「大夫曰:『往者郡國諸侯,各以其物貢輸,往來煩雜,物多苦惡,或不償其費,故郡置輸官以相給運,而便遠方之貢,故曰均輸。開委府于京師,以籠貨物,賤則買,貴則賣,是以縣官不失實,商賈無所利,故曰平準。準平則民不失職,均輸則民不劬勞,故平準、均輸,所以平萬物而便百姓也。』文學曰:『古之賦稅於民也,因其所工,不求所拙。農人納其穫,工女效其織。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買貨物以便上求。閒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留難與之為巿。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閒之所為耳。行姦賣平,農民重苦,必苦女工繭稅,未見輸之均也。縣官猥發,闔門擅巿,即萬民並收。並收則物騰躍,騰躍則商賈利。自巿則吏容姦,豪吏富商,積貨儲物,以待其急,輕賈姦吏,收以取貴,未見準之平也。蓋古之均輸,所以齊勞逸而便貢輸,非以為利而賈萬物也。』」王隆小學漢官篇曰:「調均報度,輸漕委輸。」胡廣注曰:「邊郡諸官請調者,皆為調均報給之也。以水通輸曰漕。委,積也。郡國所積聚金帛貨賄,隨時輸送諸司農,曰委輸,以供國用。」前書又有都內籍田令、丞,斡官、鐵巿兩長、丞,郡國諸倉農監六十五官長、丞,皆屬之。
少府,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中服御諸物,衣服寶貨珍膳之屬。〔一〕丞一人,比千石。
〔一〕 漢官曰:「員吏三十四人,其一人四科,一人二百石,五人百石,四人斗(石)〔食〕,三人佐,六人騎吏,十三人學事,一人官醫。少者小也,小故稱少府。王者以租稅為公用,山澤陂池之稅以供王之私用。古皆作小府」。漢官儀曰:「田租、芻稿以給經用,凶年,山澤魚鹽巿稅少府以給私用也。」
太醫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諸醫。〔一〕藥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
〔一〕 漢官曰:「員醫二百九十三人,員吏十九人。」
太官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御飲食。〔一〕左丞、甘丞、湯官丞、果丞各一人。本注曰:左丞主飲食。甘丞主膳具。湯官丞主酒。果丞主果。〔二〕
〔一〕 漢官曰:「員吏六十九人,衛士三十八人。」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漢制,太官令秩千石。丞四人,秩四百石」,不與志同。
〔二〕 荀綽云:「甘丞掌諸甘肥。果丞別在外諸果菜茹。」
守宮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御紙筆墨,及尚書財用諸物及封泥。〔一〕丞一人。〔二〕
〔一〕 漢官曰:「員吏六十九人。」
〔二〕 漢官曰:「外官丞二百石,公府吏府也。」
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苑中禽獸。頗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獸送太官。〔一〕丞、尉各一人。
〔一〕 漢官曰:「員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鴻德苑令。
侍中,比二千石。〔一〕本注曰:無員。掌侍左右,贊導眾事,顧問應對。法駕出,則多識者一人參乘,餘皆騎在乘輿車後。本有僕射一人,中興轉為祭酒,或置或否。〔二〕
〔一〕 漢官秩云千石。周禮「太僕」,干寶注曰:「若漢侍中。」
〔二〕 蔡質漢儀曰:「侍中、常伯,選舊儒高德,博學淵懿。仰占俯視,切問近對,喻旨公卿,上殿稱制,參乘佩璽秉劍。員本八人,陪見舊在尚書令、僕射下,尚書上;今官出入禁中,更在尚書下。司隸校尉見侍中,執板揖,河南尹亦如之。又侍中舊與中官俱止禁中,武帝時,侍中莽何羅挾刃謀逆,由是侍中出禁外,有事乃入,畢即出。王莽秉政,侍中復入,與中官共止。章帝元和中,侍中郭舉與後宮通,拔佩刀驚上,舉伏誅,侍中由是復出外。」
中常侍,千石。本注曰:宦者,無員。後增秩比二千石。掌侍左右,從入內宮,贊導內眾事,顧問應對給事。
黃門侍郎,六百石。本注曰:無員。掌侍從左右,給事中,關通中外。及諸王朝見於殿上,引王就坐。〔一〕
〔一〕 漢舊儀曰:「黃門郎屬黃門令,日暮入對青棄門拜,名曰夕郎。」宮閣簿青棄門在南宮。衛(瓘)〔權〕注吳都賦曰:「青棄,戶邊青鏤也。一曰天子門內有眉,格再重,裏青畫曰棄。」獻帝起居注曰:「帝初即位,初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員各六人,出入禁中,近侍帷幄,省尚書事。改給事黃門侍郎為侍中侍郎,去給事黃門之號,旋復復故。舊侍中、黃門侍郎以在中宮者,不與近密交政。誅黃門後,侍中、侍郎出入禁闈,機事頗露,由是王允乃奏比尚書,不得出入,不通賓客,自此始也。」又曰:「諸奄人官,悉以議郎、郎中稱,秩如故。諸署令兩梁冠,陛殿上,得召都官從事已下。」
小黃門,六百石。〔本注曰〕:宦者,無員。掌侍左右,受尚書事。上在內宮,關通中外,及中宮已下眾事。諸公主及王太妃等有疾苦,則使問之。
黃門令一人,六百石。〔一〕本注曰:宦者。主省中諸宦者〔二〕。丞、從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從丞主出入從。
〔一〕 董巴曰:「禁門曰黃闥,以中人主之,故號曰黃門令。」
〔二〕 漢官曰:「員吏十八人。」
黃門署長、畫室署長、玉堂署長各一人。丙署長七人。皆四百石,黃綬。本注曰:宦者。各主中宮別處。
中黃門冗從僕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主中黃門冗從。居則宿衛,直守門戶;出則騎從,夾乘輿車。
中黃門,比百石。本注曰:宦者,無員。後增比三百石。掌給事禁中。
掖庭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掌後宮貴人采女事。〔一〕左右丞、暴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暴室丞主中婦人疾病者,就此室治;其皇后、貴人有罪,亦就此室。
〔一〕 漢官曰:「吏從官百六十七人,待詔五人,員吏十人。」
永巷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侍使。〔一〕丞一人。本注曰:宦者。〔二〕
〔一〕 漢官曰:「員吏六人,吏從官三十四人。」
〔二〕 漢官曰:「右丞一人,暴室一人。」
御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官婢作中衣服及補浣之屬。〔一〕丞、織室丞各一人。本注曰:宦者〔二〕。
〔一〕 漢官曰:「員吏七人,吏從官三十人。」
〔二〕 漢官曰:「右丞一人。」
祠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典中諸小祠祀。〔一〕丞一人。本注曰:宦者。
〔一〕 漢官曰:「從官吏八人,騶僕射一人,家巫八人。」
鉤盾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宦者。典諸近池苑囿遊觀之處。〔一〕丞、永安丞各一人,三百石。本注曰:宦者。永安,北宮東北別小宮名,有園觀。苑中丞、果丞、鴻池丞、?a class="__cf_email__" href="../../../cdn-cgi/l/email-protection" data-cfemail="4d82c50d95e4">[email protected]各一人,二百石。本注曰:苑中丞主苑中離宮。果丞主果園。鴻池,池名,在雒陽東二十里。南園在雒水南。〔二〕濯龍監、〔三〕直里監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濯龍亦園名,近北宮。直里亦園名也,在雒陽城西南角。
〔一〕 漢官曰:「吏從官四十人,員吏四十八人。」
〔二〕 漢官曰:「又有署一人,胡熟監一人。」案本紀,桓帝又置顯陽苑丞。
〔三〕 應劭漢官秩曰:「秩六百石。」
中藏府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中幣帛金銀諸貨物。〔一〕丞一人。
〔一〕 漢官曰:「員吏十三人,吏從官六人。」
內者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宮〕中布張諸(衣)〔褻〕物。〔一〕左右丞各一人。
〔一〕 漢官曰:「從官錄事一人,員吏十九人。」
尚方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上手工作御刀劍諸好器物〔一〕。丞一人。
〔一〕 漢官曰:「員吏十三人,吏從官六人。」
尚書令一人,千石。本注曰:承秦所置,〔一〕武帝用宦者,更為中書謁者令,成帝用士人,復故。掌凡選署及奏下尚書曹文書眾事。〔二〕
〔一〕 荀綽晉百官表注曰:「唐、虞官也。詩云『仲山甫王之喉舌』,蓋謂此人。」
〔二〕 蔡質漢儀曰:「故公為之者,朝會(不)〔下〕陛奏事,增秩二千石,故自佩銅印墨綬。」
尚書僕射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署尚書事,令不在則奏下眾事。〔一〕
〔一〕 蔡質漢儀曰:「僕射主封門,掌授廩假錢穀。凡三公、列卿、將、大夫、五營校尉行復道中,遇尚書僕射、左右丞郎、御史中丞、侍御史,皆避車豫相迴避。衛士傳不得迕臺官,臺官過後乃得去。」臣昭案:獻帝分置左、右僕射,建安四年以榮邵為尚書左僕射是也。獻帝起居注曰:「邵卒官,贈執金吾。」
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一〕分為四曹:〔二〕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三〕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事;〔四〕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四〕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六〕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七〕凡六曹。〔八〕左右丞各一人,四百石。本注曰:掌錄文書期會。左丞主吏民章報及騶伯史。〔九〕右丞假署印綬,及紙筆墨諸財用庫藏。〔一0〕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書起草。〔一一〕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後增劇曹三人,合二十一人。〔一二〕
〔一〕 韋昭曰:「尚,奉也。」
〔二〕 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蔡質漢儀曰:「典天下歲盡集課事。三公尚書二人,典三公文書。吏曹尚書典選舉齋祀,屬三公曹。靈帝末,梁鵠為選部尚書。」
〔三〕 蔡質漢儀曰:「主常侍黃門御史事,世祖改曰吏曹。」
〔四〕 漢舊儀曰:「亦云主刺史。」蔡質漢儀曰:「掌中(郎)〔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五〕 蔡質漢舊儀曰:「典繕治功作,監池、苑、囿、盜賊事。」
〔六〕 尚書:「龍作納言,出入帝命。」應劭曰:「今尚書官,王之喉舌。」
〔七〕 蔡質漢儀曰:「天子出獵,駕,御府曹郎屬之。」
〔八〕 周禮天官有司會,鄭玄曰「若今尚書」。
〔九〕 蔡質漢儀曰:「總典臺中綱紀,無所不統。」
〔一0〕蔡質漢儀曰:「右丞與僕射對掌授廩假錢穀,與左丞無所不統。凡中宮漏夜盡,鼓鳴則起,鍾鳴則息。衛士甲乙徼相傳,甲夜畢,傳乙夜,相傳盡五更。衛士傳言五更,未明三刻後,雞鳴,衛士踵丞郎趨嚴上臺,不畜宮中雞,汝南出雞鳴,衛士候朱爵門外,專傳雞鳴於宮中。」應劭曰:「楚歌,今雞鳴歌也。」晉太康地道記曰:「後漢固始、鮦陽、公安、細陽四縣衛士,習此曲於闕下歌之,今雞鳴是也。」
〔一一〕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客曹郎主治羌胡事,劇遷二千石或刺史,其公遷為縣令,秩滿自占縣去,詔書賜錢三萬與三臺祖餞,餘官則否。治嚴一月,準謁公卿陵廟乃發。御史中丞遇尚書丞、郎,避車執板住揖,丞、郎坐車舉手禮之,車過遠乃去。尚書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詔書律令。郎見左右丞,對揖無敬,稱曰左右君。丞、郎見尚書,執板對揖,稱曰明時。見令、僕射,執板拜,朝賀對揖。」
〔一二〕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臺、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以孝廉丁邯補焉。邯稱病不就。詔問:『實病?羞為郎乎?』對曰:『臣實不病,恥以孝廉為令史職耳!』世祖怒曰:『虎賁滅頭杖之數十。』詔曰:『欲為郎不?』邯曰:『能殺臣者陛下,不能為郎者臣。』中詔遣出,竟不為郎。邯字叔春,京兆陽陵人也。有高節,正直不撓,後拜汾陰令,治有名跡,遷漢中太守。妻弟為公孫述將,收妻送南鄭獄,免冠徒跣自陳。詔曰:『漢中太守妻乃繫南鄭獄,誰當搔其背垢者?懸牛頭,賣馬脯,盜跖行,孔子語。以邯服罪,且邯一妻,冠履勿謝。』治有異,卒於官。」
符節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為符節臺率,主符節事。凡遣使掌授節。尚符璽郎中四人。本注曰:舊二人在中,主璽及虎符、竹符之半者。〔一〕符節令史,二百石。本注曰:掌書。〔二〕
〔一〕 漢官曰:「當得明法律郎。」周禮掌節有虎節、龍節,皆金也。干寶注曰:「漢之銅虎符,則其制也。」周禮又曰:「以英蕩輔之。」干寶曰:「英,刻書也。蕩,竹箭也。刻而書其所使之事,以助三節之信,則漢之竹使符者,亦取則於故事也。」
〔二〕 魏氏春秋曰:「中平六年,始復節上赤葆。」
御史中丞一人,千石。本注曰:御史大夫之丞也。舊別監御史在殿中,密舉非法。〔一〕及御史大夫轉為司空,因別留中,為御史臺率,〔二〕後又屬少府。治書侍御史二人,六百石。本注曰:掌選明法律者為之。凡天下諸讞疑事,掌以法律當其是非。〔三〕侍御史十五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察舉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違失舉劾之。凡郊廟之祠及大朝會、大封拜,則(一)〔二〕人監威儀,有違失則劾奏。〔四〕
〔一〕 周禮:「〔小宰〕掌建邦之宮刑,以主治王宮之政令。」干寶注曰:「若御史中丞。」
〔二〕 風俗通曰:「尚書、御史臺,皆以官蒼頭為吏,主賦舍,凡守其門戶。」蔡質漢儀曰:「丞,故二千石為之,或選侍御史高第,執憲中司,朝會獨坐,內掌蘭臺,督諸州刺史,糾察百寮,出為二千石。」魏志曰:「建安置御史大夫,不領中丞,置長史一人。」
〔三〕 蔡質漢儀曰:「選御史高第補之。」胡廣曰:「孝宣感路溫舒言,秋季後請讞。時帝幸宣室,齋居而決事,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御史起此。後因別置,冠法冠,秩百石,有印綬,與符節郎共平廷尉奏事,罪當輕重。」荀綽晉百官表注曰:「惠帝以後,無所平治,備位而已。」
〔四〕 蔡質漢儀曰:「其二人者更直。執法省中者,皆糾察百官,督州郡。公法府掾屬高第補之。初稱守,滿歲拜真,出治劇為刺史、二千石,平遷補令。見中丞,執板揖。」
蘭臺令史,六百石。本注曰:掌奏及印工文書。
右屬少府。本注曰:職屬少府者,自太醫、上林凡四官。自侍中至御史,皆以文屬焉。承秦,凡山澤陂池之稅,名曰禁錢,屬少府。世祖改屬司農,考工轉屬太僕,都水屬郡國。孝武帝初置水衡都尉,秩比二千石,別主上林苑有離宮燕休之處,世祖省之,并其職於少府。每立秋貙劉之日,輒暫置水衡都尉,事訖乃罷之。少府本六丞,省五。又省湯官、織室令,置丞。又省上林十池監,胞人長丞,宦者、昆臺、〔一〕佽飛〔二〕三令,二十一丞。又省水衡屬官令、長、丞、尉二十餘人。章和以下,中官稍廣,加嘗藥、太官、御者、鉤盾、尚方、考工、別作監,皆六百石,宦者為之,轉為兼副,或省,故錄本官。〔三〕
〔一〕 昆臺本名甘泉居室,武帝改。
〔二〕 佽飛本名左弋,武帝改。
〔三〕 蔡質漢儀曰:「少府符著出見都官從事,持板。都官從事入少府見符著,持板。」漢官目錄曰:「右三卿,司空所部。」
校勘記
三五八九頁 九行 從官二人 按:汲本「二」作「三」,孫輯本漢官同。
三五九0頁 四行 漢(書)〔官〕曰 校補引柳從辰說,謂「書」當作「官」,諸本皆未正。今據改。
三五九0頁 六行 亦云二千石 按:此承上文「秩千石」而言,「二」字疑衍。
三五九0頁一二行 導官令 宋書百官志「導官令」下引司馬相如封禪書「導一莖六穗於庖」,史記司馬相如傳「導」作「{道禾}」。按:說文云「{道禾},{道禾}米也,從禾道聲。司馬相如曰『{道禾}一莖六穗』也」。是「導官令」之「導」當從禾作「{道禾}」。
三五九一頁一0行 準平則民不失職 按:校補謂「準平」殿本注作「平準」,與今本鹽鐵論合。
三五九一頁一三行 必苦女工繭稅 按:校補謂「繭稅」今本鹽鐵論作「再稅」。
三五九一頁一七行 斡官鐵市兩長丞 汲本、殿本「斡」作「幹」。按:漢書百官表作「斡」,注如淳曰:「斡音莞,或作『幹』,幹,主也。」
三五九二頁 三行 四人斗(石)〔食〕 據汲本、殿本改。
三五九三頁 二行 上林苑令一人 按:此與下「主苑中禽獸」兩「苑」字,原皆作「菀」,菀苑本通,然以下「苑中丞」等之「苑」,皆不作「菀」,今改歸一律。注同。
三五九三頁 五行 本注曰無員 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案朱穆傳,言漢家舊典,置侍中、中常侍各一人,黃門侍郎一人。宦者傳永平中始置員數,中常侍四人,小黃門十人,自明帝迄乎延平,其員稍增,中常侍至有十人,小黃門二十人。此志於侍中、中常侍、黃門侍郎、小黃門皆云無員,亦未深考耳。
三五九三頁一三行 顧問應對給事 按:「給事」二字應移入下行「黃門侍郎」上,說詳下。
三五九三頁一四行 黃門侍郎 按:沈家本謂應作「給事黃門侍郎」。「給事」二字誤在前一行之末。宋志云「漢東京曰給事黃門侍郎」,此其證也。隋煬帝時始去「給事」之名,見隋志。
三五九三頁一四行 朝見於殿上 按:汲本、殿本「上」作「中」。
三五九四頁 六行 〔本注曰〕宦者無員 據殿本補。
三五九四頁一二行 皆四百石黃綬 按:集解引錢大昕說,謂「黃綬」二字疑衍,公卿以下綬制已見輿服志,不應單出此條。
三五九五頁 四行 典官婢侍使 按:校補謂「侍使」當依周禮酒人注作「侍史」。
三五九六頁 八行 掌〔宮〕中布張諸(衣)〔褻〕物 據漢書宣帝紀注引續漢書志補改。按:集解引惠棟說,謂黃圖引續漢書曰「掌宮中步帳褻物」,宣帝紀亦引作「褻物」,誤作「衣」也。校補引錢大昕說,謂宣帝紀注亦引作「掌宮中」,知志文「掌」下亦脫「宮」字。
三五九六頁 九行 從官錄事一人 按:汲本、殿本「錄事」作「祿士」,孫輯漢官同。
三五九六頁一三行 奏下尚書曹文書眾事 按:汲本無「曹」字。
三五九六頁一五行 朝會(不)〔下〕陛奏事 集解引惠棟說,謂以漢官儀、漢官典職校之,乃下陛奏事,「下」訛「不」。今據改。
三五九七頁 四行 成帝初置尚書四人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成帝」當作「武帝」。應劭漢官儀云尚書四員,武帝置,成帝加一為五。有三公曹,主斷獄。世祖分為六曹,并一令一僕,謂之八座。又引李祖楙說,謂前書成帝建武四年,初置尚書五人,中以一人為僕射。注云四人,別僕射言。
三五九七頁 七行 左右丞各一人 按:左右丞與下侍郎原皆提行,校補謂左右丞、侍郎皆尚書官屬,不應提行。今從之。
三五九七頁 八行 侍郎三十六人 按:集解引惠棟說,謂一作「三十五人」,一作「三十四人」。
三五九七頁一五行 掌中(郎)〔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按:集解本據通典改「郎」為「都」,今從之。
三五九九頁 七行 干寶注曰 按:「干」原作「于」,逕據集解本改,下同。
三五九九頁 七行 以英蕩輔之 按:「蕩」周禮作「簜」。
三五九九頁一五行 則(一)〔二〕人監威儀 據汲本、殿本改。
三五九九頁一六行 周禮〔小宰〕掌建邦之宮刑 據集解引惠棟說補。
三六00頁 一行 主賦舍 按:汲本「賦」作「賊」。
三六00頁 一行 或選侍御史高第 按:汲本、殿本「選」作「遷」,疑誤,下注引漢儀「選御史高第補之」,可證。
三六00頁 四行 令侍御史二人治書御史起此 按:「御史起此」上疑脫「治書」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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