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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奴隶制、官奴和私奴

  西周春秋的奴隶、前面已叙述过。战国秦汉时期,奴隶制更有发展。

  战国秦汉的奴隶,大别之有官奴隶和私奴隶。官奴隶的来源,主要为罪人和战争俘虏。

  所谓罪人,是有时代性的。违犯了当时政府的法律规章,就是犯罪,就是罪人。商鞅变法时有两条规定:一条“令民为什五,而相收司连坐。”一条“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十家、五家为保,一家有罪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十家连坐不一定都是举以为收孥,但包括举以为收孥,变成奴隶。末利,指工商。但不是所有经营工商都是事末利。秦汉时期所谓重农抑末,所打击的“末”,一定有个界限。依照商鞅变法后的法令,事末利及怠而贫者,本人以外,家人也要被谪为奴隶。

  汉承秦制,尽管刘邦入关就约法三章,那是临时权宜之计,收买人心。天下已定,汉初是完全使用秦法的。秦律“敢有挟书者,族”。就连这样一条律条,汉也继承下来,到惠帝四年才“除挟书律”(《汉书·惠帝纪》)。连坐收孥法,汉更继承下来,汉律就有一条;“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文帝即位,“尽除收孥相坐法”(《汉书·文帝纪》)。这是经过一番斗争才得来的。《汉书·刑法志》:“文帝二年,诏丞相、太尉、御史: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弗取。其议。左右丞相周勃、陈平奏言:父母妻子同产相坐及收,所以累其心使重法也。收之之道,所由来久矣。臣之愚计,以为如其故便。文帘复曰:……朕未见其便,宜孰计之。平、勃乃曰:陛下幸加大惠于天下,使有罪不收。无罪不相坐,甚盛德。臣等所不及也。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

  但文帝的“尽除收律相坐法”,实际上并未能执行。文帝以后,收孥律仍是存在的。景帝时吴楚七国之乱,罪人的家属即没入为官奴隶。武帝建元元年五月,才“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汉书·武帝纪》)。东汉安帝永初四年诏:“自建初以来,诸袄言它过坐徙边者,各归本郡。其没入官为奴婢者,免为庶人”(《后汉书·安帝纪》)。依照这条诏令,是直到东汉罪人妻子仍是被收为奴的。其实收孥这条法律,曹魏时还是存在的。《三国志·魏志·毛玠传》:“崔炎既死,玠内不悦。后有白玠者:出见黥面反者,其妻子没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者,盖此也。太祖大怒,收玠付狱。”大理锺繇审理毛玠的案子。他问毛玠:“自古圣帝明王,罪及妻子。……汉律:罪人妻子没为奴婢,黔面。……今真奴婢祖先有罪,虽历百世,犹有黥面供官。……此何以负于神明之意,而当致旱?”(同上)。可见曹魏时罪人的妻子还是没为官奴隶的。锺繇引汉律来责问毛玠,一似根本没有文帝“尽除收孥相坐律令”这回事。

  秦汉时的徒,也是奴隶。奴隶是终身的,没有期限。徒是有期限的。《汉旧仪》:“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司寇,男为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丞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完城旦舂,四岁。男髡钳为城旦,女为舂,皆作五岁。”《汉书·刑法志》:“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舂槁。”是奴与徒无根本区别,区别在为奴期限,奴是终身为奴,徒有定期。犯法有罪,罚作奴。罪有轻重,作奴时间长短渐渐有规定。这是“徒制”出现的原因。徒是从奴演化出来的。司寇、鬼薪、白粲、城旦舂,是徒的年限名称,也就是作定期奴的名称。五岁徒髡钳,奴隶也髡钳,这样五岁徒和奴隶就看不出区别了。

  汉代有隶臣妾,隶臣妾,是奴隶。如: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威圉侯季必表》:“建元三年,侯信成嗣。……元狩五年,坐为太常纵丞相侵神道为隶臣。”

  又《卤严侯张平表》:“高后五年,侯胜嗣……孝文四年,有罪为隶臣。”

  又《南宫侯张买表》:“侯生嗣,孝武初有罪,为隶臣。”

  又《襄城哀侯韩婴表》:“侯释之,……元朔四年,坐诈疾不从,耐为隶臣。”

  颜师古释隶臣说:“《刑法志》,罪人狱已决,完为城旦舂,满三岁为鬼薪白粲,一岁为臣妾,一岁免为庶人。然则男子为臣隶,女子为臣妾也”(《戚圉侯季必表》)。

  可证徒、隶臣妾、奴隶,还是不分的。

  战争的俘虏是作为奴隶的。这是西周春秋的传统。《墨子·天志下》:大国攻伐无罪的小国,“民之格者,则劲拨之;不格者,则系操而归。大夫以为仆圉胥靡,妇人以为舂酋。”这是春秋战国之际以战俘作奴隶。

  战国时期的战争,好像以斩首杀戮为主,很少看到俘虏为奴的例。但秦是大规模的以罪人为徒奴的,很难想像它不以俘虏为奴。秦奖励耕战,“功赏相长;五家首而隶五家”(《汉书·刑法志》)。服虔说:“能得著甲者五人首,使得隶役五家也。”只有在战争中才能得著甲者首。“五家首而隶五家”,是在战争中杀敌,即以五家俘虏作为他的奴隶。

  汉代对外战争是以俘虏为奴隶的。

  汉与匈奴作战,一打几十年,俘虏是不少的。仅从《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来看,俘虏匈奴人数就很不少。有一次,武帝称赞霍去病的功劳,就说他“执卤获丑七万有四百四十三级。”卤,可能是虏字通用。《汉书·卫青霍去病传》,“执卤”作“执讯”。古时作战,俘虏敌人,要从敌人口供中知敌虚实情况,谓之“执讯”,仍是俘虏。“执卤获丑”的这几万俘虏,是要作奴隶的。元帝时陈汤,甘延寿破匈奴郅支单于,“凡斩阏氏太子名王以下千五百一十八级,生虏百四十五人,降虏千余人,赋予城郭诸国所发十五王”(《汉书·陈汤传》),也说明俘匈奴作奴隶。

  汉对乌桓作战,也以俘虏为奴隶,称作生口。昭帝元凤四年诏曰:“度辽将军(范)明友,破乌桓,斩虏获生有功,其封明友为平陵侯”(《汉书·昭帝纪》)。师古曰:“既斩反虏,又获生口也。”生口,即以俘虏为奴。

  研究汉史的学者中,有的认为汉和匈奴作战是不以匈奴俘虏为奴隶的。不仅不作奴隶,而且还备受优待。学者们常引《汉书·汲黯传》中汲黯对武帝的一段话来证明汉代不以俘虏为奴隶。但细读汲黯这段话,正好说明汉代俘虏是作为奴隶的。武帝与匈奴连年作战,士卒死亡,府库空乏。后“浑邪王率数万众来降,于是汉发车三万两迎之。……皆得厚赏,衣食仰给县官,县官不给”(《汉书·食货志下》)。汲黯对此极为不满。他对武帝说:“夫匈奴攻当路塞,绝和亲,中国举兵诛之,死伤不可胜计,而费以鉅万百数。臣愚以为陛下得胡人,皆以为奴婢,赐从军死者家,卤获,因与之,以谢天下,塞百姓之心。今纵不能,浑邪帅数万之众来,虚府库赏赐,发良民侍养,若奉骄子。……臣窃为陛下弗取也”(《汉书·汲黯传》)。武帝弗许,说“吾久不闻汲黯之言,今又复妄发矣!”(同上)

  古时战争通例,对降者与俘虏的待遇是不同的。俘虏为奴隶,降者则否。但因为连年对匈奴作战,汉家伤亡重,府库为之空乏,因而使汲黯气愤的认为即使是降人如浑邪王之众,也应该作为奴隶赐将士死亡之家以谢天下。汲黯的话,正说明战争俘虏是作为奴隶,这是当时的常规。金日磾的故事可以为证。《汉书·金日磾传》:“金日磾字翁叔,本匈奴休屠王太子也。……单于怨昆邪、休屠居西方多为反所破,召其王欲诛之。昆邪、休屠恐,谋降汉。休屠王后悔,昆邪王杀之,并将其众降汉。封昆邪王为列侯。日磾以父不降见杀,与母阏氏、弟伦俱没入官,输黄门养马,时年十四矣。”休屠不降,家属都成为俘虏没入为官奴隶。这故事更可证被俘虏的匈奴人是作为奴隶的。

  徒和官奴隶的衣食生活,都是由官家供给的。武帝时以杨可告缗,没入商贾奴隶“以千万数”,于是“徒、奴婢众,而下河漕度四百万石及官自籴乃足”(《汉书·食货志下》)。又贡禹对元帝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亡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巨万”(《汉书·贡禹传》)。宣帝时,丞相魏相奏太仆杜延年官职多奸,遗吏考案。查实的结果是“但得苑马多死,官奴婢乏衣食”(《汉书·杜周传附延年传》)。这说明太仆有苑马,有官奴婢,官奴婢是由政府供给衣食的。

  官奴隶也可以通过买卖转为私奴隶。《汉书·母将隆传》:“傅太后使谒者买诸官奴婢,贱取之。复取执金吾官婢八人。隆奏言贾贱,请更平直。”

  官奴隶的总数量,没有统计数字留下来,贡禹对元帝上书说:“诸官奴婢十万余人,戏游无事,税良民以给之,岁费五六鉅万、宜免为庶人,廪食,令代关东戍卒”(《汉书·贡禹传》)。他说的只是诸官的奴隶,而不是官奴隶的总数。他说这十万余的官奴隶都是“戏游亡事”,不免有些过。诸官的奴隶有的耕种官田,有的作一般劳务,不能说是“戏游亡事”。

  另一数字是王莽时代的。《后汉书·隗嚣传》:“民坐挟涂炭,没入锺官,徙隶殷积,数十万人。”李贤注云:“莽时,关东大饥蝗,人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其颈,传诣锺官,八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

  锺官是管铸钱的官府,八十万也不是官奴隶的总数。汉代不仅朝廷各部门有官奴隶,地方各级政府也都有官奴隶。官奴隶的总数,我们虽然不知道,但我仍可以知道的元帝时决不止于十多万,王莽时也决不止的八十多万。全国各级政府官奴隶的总数要比几十万多。

  官奴隶之外,有私奴隶。贫民因债务沦为奴隶,是战国秦汉时期私奴隶的主要来源。官府租税压迫、商人高利盘剥,人民贫困无法生活只好出卖儿女和出卖自身为奴。正像我们常常引用的晁错的话:农民五口之家,种田百亩,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税,一年四季无日休息。加之以水旱之灾,急政暴敛,有者半价而卖,无者不得不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贾捐之对元帝也说:“人情莫亲父母,莫乐夫妇,至嫁妻卖子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此社稷之忧也”(《汉书·贾捐之传》)。在租赋徭役负担重压和商人兼并下,农民逃脱不了卖田宅鬻子孙的命运。农民破产流亡的情势越严重,沦为奴隶的就会越多。战国秦汉几百年间,等待农民的正是这种命运。楚汉战争时,人民有很多因战争因饥饿自卖为奴或被略卖为奴。项羽刚死,刘邦就下令“诸民略在楚者,皆归之”(《汉书·高祖纪下》)。及即帝位,又下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同上)。自卖为人奴婢者,都是私家奴隶,免为庶人即成为国家编户,编户多,政府租税收入就多。

  因贫穷饥饿自卖为奴,是两汉时的大问题。农民破产卖身为奴的情况,东汉崔寔《政论》里也曾谈到:“富者席余而日织,贫者蹑短而岁踧。历代为虏,犹不赡于衣食。生有终身之勤,死有暴骨之忧。岁小不登,流离沟壑,嫁妻卖子。其所以伤心腐藏,失生人之乐者,盖不可胜陈”(《全后汉文》卷46)。

  和自卖为奴隶同时,略卖也成为私奴隶的一个来源。

  《汉书·栾布传》;“栾布,梁人也。……为人所略卖为奴婢于燕。”

  《汉书·外戚列传·文帝窦皇后传》:“窦后,……弟广国字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处,传十余家,至宜阳,为其主人入山作炭。”

  东汉中叶,外戚梁冀依仗权势竟至公开掠人为奴,还名之曰:“自卖人”。《后汉书·梁冀传》载:“冀又起别第于城西,以纳奸亡,或取良人悉为奴婢,至数千人,名曰自卖人。”战乱时期,小民无靠,是略人为奴的机会。东西汉之交,“吏人遭饥乱”及为“青徐贼所略为奴婢下妻”和益州民“被略为奴婢”的人很多,致使光武帝两次下诏书免为庶人(见《后汉书·光武纪》)。

  汉族官吏、贵族,以本族人为奴隶也以外族人为奴隶。武帝时,江都王建有“越婢”。他曾“使越婢下神祝诅上”。(《汉书·景十三王·江都王非传》,建,非子。)汉族豪富阶级除略卖汉族人外,也常常略卖四周少数民族人为奴。《史记·货殖列传》载:“巴蜀沃野。……南御滇僰,僰僮;西近邛笮,笮马旄牛。”

  僰僮和笮马旄牛同列,都是汉族商人所需要的商品。《汉书·西南夷传》对这条记载就更明确了。“巴蜀民或窃出商贾,取其笮马、僰僮、旄牛,以此巴蜀殷富。”

  南粤人也是略卖对象。《汉书·南粤传》:“(南粤相)吕嘉乃遂反,下令国中曰:王年少,太后中国人,又与使者乱,专欲内属,尽持先王宝入献天子以自媚。多从人,行至长安,虏卖以为僮。取自脱一时利,亡顾赵氏社稷。”

  赘子、赘妻,是自卖为奴的一种形式。文帝时,贾谊上疏说:“秦人家富于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武帝时淮南王刘安上疏说:“间者数年,比岁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汉书·严助传》)。如淳曰:“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师古曰:“赘,质也。”赘子已是卖与人为奴,但赘子为奴在期限内可以赎回,期满不赎,则永远为奴。《淮南子·本经训》有:“末世之政,民力竭于徭摇役,财用殚于会赋,居者无食,行者无粮,老者不养,死者不葬,赘妻鬻子,以给上求,犹弗能澹。”赘妻、赘子、鬻子,都是卖作奴隶。

  奴隶没有人格,他和牛马一样,是主人的财产。牛马可以买卖,奴隶也可以买卖。司马迁一则说:“马千蹄,牛千足,羊彘千只,僮手指千,此亦千乘之家。”(《史记·货殖列传》),把奴隶和牛马羊彘同样看待,是主人的财产;再则说:“巴蜀沃野,……南御滇僰,僰僮,西近邛笮,笮马旄牛”(同上)。把僰僮和笮马旄牛一样,看作商品。在汉代,奴隶和牛马其他货品一样可以放在栏里在市场上买卖。贾谊说:“今民卖僮者,为之绣衣丝履,编诸缘,内之闲中。”(《汉书·贾谊传》)。服虔注:“闲,卖奴婢闲。”王莽说:“秦为无道,……又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制于臣民,颛断其命。”(《汉书·王莽传》)。官奴隶也可买卖。前面已讲过了。

  买卖奴隶,须立契约。王褒的《僮约》,虽系游戏之笔,但奴隶买卖有约,则是真实的。

  奴隶是世代为奴的,奴隶的子女,所谓奴产子,仍是奴隶。曹魏锺繇所谓“今真奴婢,祖先有罪,虽历百年,犹有黥面”(《三国志·魏志·毛玠传》)。陈涉起事,“秦令少府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大军”(《史记·陈涉世家》)。服虔曰:“家人之产子也。”师古曰:“奴产子,犹今人云家生奴也。”奴产子、家生奴,仍是奴隶。奴隶是世代为奴的。

  为了区别奴隶和良民。奴隶要髡钳,而且要穿赭色衣服。《史记·季布列传》:“高祖购求布千金,敢有舍匿,罪及三族。季布匿濮周氏,周氏曰:汉购将军急,迹且至臣。……臣敢献计,即不能,愿先自刭。季布许之。乃髡钳季布,衣褐衣,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朱家所卖之。”又《史记·田叔列传》:“汉下诏捕赵王及群臣反者。……诏书赵有敢随王者罪三族。唯孟舒、田叔等十余人赭衣自髡钳称王家奴随赵王敖至长安。”奴隶比如牲畜,与牛马同栏。法律上没有人格。敢有随王者罪及三族,而髡钳作王家奴就不在诛三族的人的范围之内了。

  秦朝开始,私杀奴隶是法所不许的。要杀奴隶,必先谒官,得官府允许。《史记·田儋列传》:“田儋者,狄人也。……陈涉之初起王楚也,使周市略定魏地,北至狄,狄城守。田儋详为缚其奴,从少年之廷,欲谒杀奴。见狄令,因击杀令。”注引服虔曰:“古杀奴婢,皆当告官,儋欲杀令,故诈缚奴以谒也。”颜师古说:“阳缚其奴,为杀奴之状。”服虔所谓“古杀奴婢”不知古到何时,知不始于秦也。董仲舒曾向武帝建议“去奴婢,除专杀之威”(《汉书·食货志上》)。废除奴隶制的建议,没有被接受,也不可能接受。但汉代杀奴是有罪的。《汉书·赵广汉传》:“地节三年七月中,丞相傅婢有过,自绞死。广汉闻之,疑丞相夫人妒杀之府舍。……遂自将吏卒突入丞相府,召其夫人跪庭下受辞,收奴婢十余人去,责以杀婢事。”杀奴隶有罪,虽丞相夫人也不能免。也就因此,赵广汉才敢于直入丞相府使丞相夫人跪庭下受辞。哀帝时,王莽中子获杀奴,王莽切责获,令自杀。”(《汉书·王莽传上》)。也就因为私杀奴是有罪的,王莽才迫儿子自杀。除去不许杀奴隶外,在汉代法律上奴隶还有一些受保护的地方。《汉书·张安世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汙衣冠。造署适(谪)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依此,奴隶的人身还受保护。当然,淫官奴婢有罪,这是法。实际上,官官相护,法也不得行了。有法等于无法。

  奴隶解放,须有皇帝诏令赦免。刘邦二年,天下已定,下诏:“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汉书·高祖纪下》)。

  文帝四年,“赦天下,免官奴婢为庶人”(《汉书·文帝纪》)。这里没有提免哪一类的官奴隶,也没有提到人数。一似免所有的官奴隶为庶人。但从以后官奴隶仍是很多看,文帝这条诏书大约没有起了实际作用,也不可能起到实际作用,解放所有的官奴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根本不可能的。哀帝即位后,曾下沼:“官奴婢五十以上,免为庶人”(《汉书·哀帝纪》)。但这只是免官奴隶五十以上者,同一诏令中规定诸侯王、列侯及豪富民的限额为:“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不在数中,就是六十以上十岁以下的奴隶不在限额之中。《汉书·刑法志》:“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师古说:“龀,毁齿。男子八岁,女子七岁而毁齿矣。”六十以上十岁以下,比《刑法志》所规定的七十、八岁、七岁要更轻些了。

  奴隶主也可以放免自己的奴隶。

  被解放的奴隶,和自由平民一样可以作官,也可以封侯成为贵族。张骞出使西域,堂邑氏奴甘父随从前往。十余年后回到汉朝,“汉拜骞为太中大夫,堂邑父为奉使君”(《汉书·张骞传》)。卫青原是平阳侯家奴隶,后来官居大将军封侯,更不用说了。

  刑徒除到期可以免刑外,中间也可以由皇帝赦免。宣帝、成帝和哀帝曾多次下诏,“赦天下徒”(参看《汉书》宣帝、成帝、哀帝纪,并看《奴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地位》节)。

  奴隶也可以自赎免。《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蒲侯苏昌表》:“侯夷吾嗣,鸿嘉三年坐婢自赎为民后略以为婢,免。”奴隶自赎为民后,再略为奴就和略卖良人为奴一样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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