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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与野的不同田制
前面已经讲过,周代有国野之分。国中和近郊住的是周人,野里住的是被征服后以不平等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各族人,主要是殷人。
国和野的田制也是不同的。孟子说的“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也反映了国、野田制的不同。《左传》记载分伯禽殷民六族和分康叔殷民七族时,都是“启以商政”。启以商政,就是仍按商人的制度办。其中自然也很可能包括田制和税法。野,九一而助,助就是商人的税法。根据有关记载看,大约商人在野中行的是以井为单位的九夫制。周人在国郊行的是十夫制。田仍是分成方块,但是以十为单位的十夫制。《周礼》中有九【85】夫、十夫田制之别。如《周礼·地官》遂人条:“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这是十夫制。小司徒条:“乃经土地而井牧其团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这是九夫制。
无论九夫制还是十夫制,沟洫制度是相同的,《考工记》匠人条:“匠人为沟洫,耜广五寸,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遂人条和匠人条所记,都是以纵横渠道划成的方块田,田间都是有遂、沟、洫、浍几种水道。不同的是以十为单位或以九为单位。
九夫、十夫是不同的田制。朱熹已看出这种不同,他说:“沟洫以十为数,井田以九为数,决不可合。近世诸儒论田制,乃欲混井田、沟洫为一,则不可行。郑氏分注作两项,却是。”(《文献通考·田赋考》引《朱子语录》)。又说:“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孟子集注·滕文公上》)。马端临也持这种看法。《文献通考·田赋考》于引录遂人条及郑注后加按语说:“右郑注以为此乡遂用沟洫之法也,用之近郊乡遂。”于匠人条后加按语说:“右郑注以为此都鄙用井田之法也,用之野外县都”。《周礼》乡遂、都鄙、国野的关系是相当模糊的。学者间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问题的解决,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肯定的:国野或乡遂都鄙,各不同地区所行的田制是不同的。就暂用国与野来分,国中以十夫为单位,野以九夫一井为单位,这个结论,大概是无问题的。【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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