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一)土地公有制的史影
一切民族或者说几乎一切民族的古代历史上,都有过土地公有制。恩格斯在研究日耳曼人古代历史上的“马尔克”制度时,曾讲过这样一个意思。
周人的古代史上也有过土地公有制。从先秦文献中,我们也仍能看出一些周人土地公有制的史影。《诗·周颂·载芟》:
“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彊侯以。有嗿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有略其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驿驿其达,有厌其杰。厌厌其苗,绵绵其麃。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丞畀祖妣,以洽百礼。”
《诗·周颂·良耜》:
“畟畟良耜,俶载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或来瞻汝,载筐及筥。其饟伊黍,其笠伊纠。其镈斯赵,以蓐荼蓼。荼蓼朽止,黍稷茂止。获之挃挃,积之栗栗。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
这两篇诗大约是西周初年的诗。《载芟》所描写的是许多人在大田上的劳动情况。《诗序》说《载芟》是“春藉田而祈社稷也”,《良耜》是“秋报社稷也”。两篇大约都是在大田上的劳动。【73】《载芟》是春祈社稷,《良耜》是秋报社稷。毛《传》解释主、伯、亚、旅、彊、以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彊,彊力也;以,用也,”郑玄《笺》说:“以,谓闲民,今时佣赁也。……父子馀夫俱行,强有馀力者相助,又取佣赁,务疾毕,已当种也。”
这两首诗所描写的是一个大家族的成员和一些附属人员在族长或家长的率领下劳动的场面。它的劳动是“千耦其耘”,它的收获是“万亿及秭”、“其崇如墉,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劳动者都是一个大家族的成员,所以供奉着共同的祖先,收获之后就要“为酒为醴,丞畀祖妣”。从“丞畀祖妣”和“妇子宁止”看,妇女的地位还是很高的,有些像甲骨文中所反映的商族尊崇祖妣的时代。因为是一个家的成员在一块劳动,劳动中的情绪是轻松愉快的,女的打扮得漂漂亮亮,来为男的送饭,男的也在想方设法“思媚其妇”。这样的劳动图景,只能解释为大家族成员在公有土地上的集体劳动,不能是奴隶或农奴劳动,尽管可能其中已有雇佣劳动者参加了。
一个民族的有文字记载以前的历史,只能靠口诵流传下来。这些口诵的传说历史,又往往是用韵文形式传下来,因为韵文利于记亿背诵。这两篇诗当然是在周初才用文字写下来的,但是它的内容所歌詠的可能是周人早已过去的历史上的情况了。西周初年,氏族组织的躯架还保持着,氏族贵族在祭祀的时候,还会使用这种久已过时的诗来歌颂社稷或他们的祖先。因此,即使周初已经没有氏族公有土地了,这两篇诗也可以看作周人早期历史上公有土地制的史影。西周王室的大田藉田,也正可看作前此土地公有制和氏族成员在家族长率领下在公有大田上劳动的继续。
在集体耕作制之后有过把公有土地划分为等量的条条或块块分配给氏族成员耕种的制度。古代日耳曼人在凯撒时代(即公元前一世纪),还没有完全定居下来的时期,他们的土地还是共同【74】耕作的。包含着若干具有近亲关系的家族的各个氏族,一起耕种分配给他们的土地,并把收获到的产物分配于各个家族。但在公元开始前后,在日耳曼人新的居所安定下来以后,氏族共同耕作的办法就停止了。塔西佗就只说到在他的时代(凯撒之后一百多年),日耳曼人的土地是由各个家族分别耕种的。分配给各个家族耕种的土地,期限只有一年,一年之后,土地要重新分配,重新更换。
中国历史上,夏且不说,商、周两族是有过这种制度的。井田在最早最原始阶段,就是一种氏族把公有土地分给各个家族耕种的制度。
从甲骨文材料看,商是有井田的。甲骨文中的田字的形状,如在“殷商社会和经济”一节所揭示的,正是井田的形象。
先秦文献中,如《左传》、《国语》、《周礼》、《孟子》,都有关于井地或井田的记载。《国语·齐语》,管仲对齐桓公说:“井地畴均,则民不憾”。《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楚蒍掩为司马,“井衍沃”。《周礼·地官·小司徒》:“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考工记·匠人》:“九夫为井”。《孟子·膝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土地有肥饶有贫瘠,分配各家的土地要定期更换。《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墝埆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
对于历史上有没有井田制,是有争论的。有人说孟子讲井田讲的最多,孟子的话,有些地方就很模糊,还有矛盾。有些人因此怀疑井田制的存在,认为它不过是孟子的理想。孟子的话里可能有一部分是他自己的理想,他是以建议的口吻向滕文公和毕万提出的,他自己也说“此其大略也”。时代过去了,文献又不足【75】征,孟子已不能详确的说出井田制的内容。但他的话,一定有所根据,滕文公使毕战问井地,也一定有所根据。孟子的话模糊、有矛盾,正证明他不是胡诌,只是他知道的不清楚,把知道的情况摆出来而已。
灭商以后,周人已进入阶级社会,氏族或大家族在族长或家长率领下在公有土地上集体耕作的形式除藉田外已不会很多。起于原始社会的把土地划分为长条或方块分给氏族耕种的原始井田制,也已经变质。先秦文献中所讲井田制,已经是王公贵族使用旧形式对农民进行剥削收取租税的组织,完全丧失了氏族成员在公有份地上劳动的性质。但《诗》中所描述的在家族长率领下的集体耕作和方块田井田制的份地形式,可以看作周代有过土地公有的史影。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