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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殷商社会和经济

  商是以今山东、河南、河北为主要活动地区的文化先进的民族。从商汤灭夏到纣被周灭掉,传说有六百年(公元前16世纪到前11世纪)。在这六百年间,商在中原地区一直居于领导地位。它和周围的民族常常有战事,有的民族被它征服,有的畏势向它臣服。

  商人常常迁徙,在他们的历史上有前八后五之说,以汤为界,在汤之前有过八次迁徙,汤之后又有五次。商人早期的都邑称作亳。黄河下游今河北、河南、山东一带以亳命名的地方有很多,有北亳、南亳、西亳,有燕亳,春秋时鲁国有亳社。亳、薄、蒲、番,古音同,可以通用,称作薄、薄姑、蒲姑、番的都可看作亳。古代民族迁徙,往往带着他们居地的名称。凡称亳、薄姑、蒲姑、番的地方,大概都是商人居住过的地方。盘庚迁殷之后,殷民族才算定居下来。直到灭亡未再迁徙过。

  商族迁徙的原因,有的说是避水灾,有的说商族生活以畜牧为主,迁徙是逐水草而居,也有的说是由于内部政治斗争的需要。这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去解决。

  从卜辞和文献记载看,商人的生产活动有狩猎、有畜牧,有农业、手工业。商代的青铜制造比起前代来有长足发展,创造了【3】灿烂的青铜文化。但商人的主要经济活动是农业,时代越后,农业的地位越重要。盘庚迁殷时,农业的地位已比较突出了。《商书·盘庚上》记盘庚训众人说:“若农服田力穑,乃亦有秋。……汝有积德,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讲话的对象是待迁的全部大众,而只谈了农业生产,可见农业已是商人的主要生产部门了。

  甲骨文中的田字,有如下一些形状:

  (yjc_wbh按:这里原有四个不同形体的甲骨文“田”字,因无法显示,故略。)

  从字形上看,可以看出商人的土地是分作均等的小方块或长方块来使用的。最可能的解释是:商人的社会已居于父家长制的后期,土地的使用已由氏族集体耕作的大田演化为把土地分为小块,平均分配给氏族公社成员各家去耕作。《孟子》上所说:“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滕文公上》)。无论孟子的话的确切性如何,他是有历史影子作根据的。井田不始于周,商是已有井田的。其实,我们在世界其他民族的古代史上也可以看到,在原始社会末期,在土地使用由氏族成员集体耕作到把土地平均分配给氏族成员各家族分散耕种时,往往都是把土地平均划分成方块形式或长条形式的。豆腐干块式的井田形式,不只中国历史上有,外国史上也有。

  商人除把土地划成方块分配给本族成员去耕种外,还保留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田。商人的公田也称为藉田,卜辞中有:

  丁酉卜,▲贞,我受■藉在[女自]年。三月。

  (《甲骨文合集》900)

  己亥卜,贞,王往觀藉,彳止往。

  (《甲骨文合集》9501)

  孟子说:殷人七十而助。助者,藉也。惟助为有公田(见【4】《孟子·滕文公上》)。但是否有象孟子所说:“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就很难说了。八家共一井,中为公田,这可能是孟子的创造。

  商代的农业技术,无疑是比新石器时代为高,但仍然是很落后的。出土的农具绝大多数仍是石、蚌、骨制的。主要掘土农具是耒,殷墟窖穴土壁上,有不少木耒的痕迹。

  由于农业技术不高,田地不能继续使用而不失地力,殷人时时需要开发新田。他们开发田地的制度,称作裒田。张政烺教授根据卜辞记载推测,裒田的第一阶段是在盛夏夏至前后烧雉草木,及严冬冬至前后,剥除树皮使树木枯死。在使用石器为主要砍伐工具时,只有经过这种方式才能清除大片土地上的林莽。第二步则是平整地面,疏解土壤,使成为可用的田地。水淹火烧杂草腐木,可以增加土壤的肥力。这时,地力已足,事实上已可以耕种了。第三步则是把大片土地的陇亩修整,有疆埒畎亩,可作良田了。张政烺教授认为这一连串工作,属于开垦土地过程,正合《诗经》“菑、畲、新”的三个阶段。由于水利和施肥的落后,这些新开垦的田地也不能长期垦殖而地的肥力不衰,在使用一段时期以后,仍不免抛荒以息地力。裒田遂亦未必总以处女地为开发目标,而可能是经常在各片土地上轮转作业。(张政烺:《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见《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并参看许悼云教授《西周史》第28页)。

  商代耕田种地的人,称作众或众人。卜辞中有众,《商书·盘庚》里也有众。卜辞中的众,学者们常举的例有:

  “王大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月。”

  (《甲骨文合集》1)

  “戊寅卜,[宀方]贞:王往,氐众黍于■。”

  (《甲骨文合集》10)

  “贞:惟小臣令众黍。一月。”【5】

  (同上12)

  从这几条卜辞里,可以准确的知道,众或众人是耕田种地的,是农民,但看不出他们的身份。◆(众),虽是个象形字,象三个人(众人)在太阳下劳动,但农业劳动者从来都是在太阳底下劳动的,单从在太阳底下劳动、说明不了众的身分问题。

  卜辞里的众,除种田外,还出任征戍。如:

  戍屰,弗雉王众。

  戍黹,弗雉王众。

  戍用,弗雉王众。

  戍逐,弗雉王众。

  戍何,弗雉王众。

  五族其雉王众。

  (《甲骨文合集》26879)

  卜辞里还有:

  丁未卜,争贞,勿令▲氐众伐[工口]方。

  (《甲骨文合集》26)

  这里占卜的都是关于征戍的事。氏族部落时代,出兵打仗是氏族成员的职责。商族的社会阶段就是已进入阶级社会,氏族组织仍是它的社会基础,即社会仍由氏族部落组成,血缘关系仍是主要的社会纽带。战斗的主力仍是氏族成员。王所关心的众,也一定是氏族成员。

  以“众伐[工口]方”条,更明确说明众负担征伐的任务。在古代,服兵役出兵打仗的人是公社成员。众是公社成员。

  《商书·盘庚》是盘庚迁殷时对殷人中“众”的讲话。大约众人不愿迁,盘庚对他们进行训诫。《盘庚》载:

  “王命众,悉至于庭。王若曰:格汝众,予告汝训。……乃不畏戎毒于远迩,惰农自安,不昏作劳,不服田亩,越其罔有黍稷,汝不和吉,言于百姓,惟汝自生毒,乃败祸【6】奸宄,以自灾于厥身。……汝曷弗告朕,而胥动以浮言,恐沈于众,……则惟尔众,自作弗靖,非予有咎。……古我先王,暨乃祖乃父,胥及逸勤,予敢动用非罚,也选尔劳,予不掩尔善。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盘庚上》)

  “今予命汝一,无起秽以自臭,恐人依乃身,迂乃心。予迓续乃命于天,予岂汝威,用奉畜汝众。……古我先后,既劳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汝有戕,则在乃心。我先后绥乃祖乃父,乃祖乃父乃断弃汝,不救乃死。……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往哉生生,今予将试以汝迁,永建乃家。(《盘庚中》)

  旧说,《盘庚》三篇讲话的对象不同,上篇是对群臣,中篇是对庶民,下篇是对百官族姓。这且暂不去分析。这里要说的是,《盘庚》里提到的众,都是在土地上劳作的。这和卜辞中的众是一致的。众的地位和众与盘庚的关系,从文字里可以看到几点:一、盘庚的祖先和众的祖先,好象有一种通过“绥”而建立起来的相安的关系。二、众的祖先和盘庚的祖先曾经共劳逸;盘庚祭祖先,众的祖先还可以配享。三、话的口吻虽然是很严厉的,说杀就杀,而且还要斩草除根不留遗种。但只要众人听话,就可以迁到新地建立自己的家园。从这情况来看,单只着眼于“奉畜汝众”、“汝共作我畜民”而认为众是奴隶,论证的力量似乎薄弱了些。畜,养也。《诗·小雅·我行其野》:“昏姻之故,言就尔居,尔不我畜,复我邦家。……昏姻之故,言就尔宿,尔不我畜,言归思复。”毛诗:“畜,养也。这诗讲男女婚媾,男的既不养我,我就走回自己的家去。婚姻中没有强制关系,畜也全无奴隶的意思。《诗·小雅·节南山》:“家甫作颂,以究王讻,或讹尔心,以畜万邦,”郑笺也训畜为养,亦不【7】好解作以万邦为奴隶。如果强说他们是宗族奴隶或种族奴隶,终嫌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说明他们的奴隶身分。如果先肯定众是奴隶,再定畜是畜奴,那就不对了。

  我倾向于认为把众解释为不平等部落联盟中一些地位低下的部落的氏族成员为好。因为是联盟关系,所以众的祖先可以和盘庚的祖先共同劳动,死后还可以有资格陪祭。但又显然不是同族,地位也不平等,所以又可以不留种的杀,众的祖先也得同意。

  商代的手工业已相当发达,分工也相当细致。从遗存器物和文献记载看,当时的手工业部门已有冶铜、制陶、制骨和玉石器等,其中青铜器冶铸技术已具很高的水平。由制作精细技艺高超看,从事制作的手工业者一定是专业化的,冶炼制作场所的规模也是相当可观的。这些手工业者是氏族间的分工(即有些氏族是世代专门从事某一手工业的制作)?是独立的个体工匠?还是奴隶?卜辞和文献材料都没有有力的材料来作进一步的分析说明。周灭商后,曾把商族一氏族一氏族的分给贵族,如分康叔殷民七族,分给伯禽殷民六族。这些氏族中,有以器物名称命名的。如分给伯禽的六族中有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康叔的七族中有陶氏。索、勺、陶,都是器物。这使我们想:商的手工业者,很可能是些专业氏族。自然,他们更可能是些被征服的氏族部落。同时,也不能排斥,在手工业者群中有的是失去了氏族部落集体的个体,他们中自然也可能有奴隶。

  商族和四周各族常常有战争。这些战争,有的是四周各族对商进行掠夺,更多的是商对他们进行征伐。卜辞中常常看到:令[辶尽]氐王族比禀(?)蜀古王事。六月。(《甲骨文合集》14912)。贞令多子族暨犬侯璞周古王[事]。(同前6813)。贞,令多子族比犬暨禀蜀古王事。(同前)。癸末卜,争贞,令旅(2)氐多子族璞周古王事。(同前6814)【8】

  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这几乎是古代世界各民族史上的通例。商族的对外征服,当然也会如此。在卜辞里,和商族的关系比较多、战争比较频繁的有:[工方]方、鬼方、羌和夷方。商族和他们在战争中的俘虏,大约都是作为奴隶的。但卜辞和文献中,都没有有力的材料说明奴隶在社会中作什么劳动。卜辞中有一条:“贞,王令多羌裒田”(《粹》1222)。但这些裒田的羌人,是否来自战争的俘虏?他们的身分如何?都看不出来。

  商人常以人殉葬,这是殷墟发掘中证实了的,卜辞和文献中也是有记载的。问题在杀殉的性质,被杀的是什么人,什么身分。从后来两周的史实和文献记载看,被杀殉的人有的是死者所喜爱的亲人。秦穆公死,以奄息、仲行、鍼殉。三人皆秦之贤良,国人哀之(见《左传》文公六年)。有的是敌对者。宋平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睢之社,欲以属东夷(《左传》僖公十九年)。鄫子是鄫国之君,杀鄫子以祭社。季平子伐莒取郠。献俘,始用人于亳社(《左传》昭公十年)。用人殉,大约主要是与殷商有关系的东方民族的风俗。秦是殷民的分枝,亳社是殷人的社。《墨子·节葬篇》说:“天子杀殉,众者数百,寡者数十。将军大夫杀殉,众者数十,寡者数人。”墨子宋人,宋是商后。墨子所说,大约也是指的殷商之俗。认为商是奴隶社会的,便认为这是殷代奴隶社会的绝好证据。认为商不是奴隶社会的,就说奴隶社会的奴隶是劳动者,是创造财富的工具,奴隶主决不肯杀奴隶来殉葬。

  如上所说,被用来杀殉的人,有亲人,有对外征伐得来的俘虏,也有奴隶。奴隶固然是财富,但为了死者地下使用,毁灭点财产奴隶主也是乐于来作的。但用人殉来证明商是奴隶社会却是无力的。用奴隶殉葬,至多只能证明商朝已有奴隶存在,但是否是奴隶社会又当别论。哪有一有奴隶就是奴隶社会呢。

  商的社会,直到被周所灭,似乎都还处在氏族社会向阶级社【9】会的转化时期,国家也还处在形成过程中。

  在卜辞里,我们看到许多氏族名称,1946至1947年间,丁山教授写过一篇《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在这篇文章里,丁先生就他所看到的材料,列举出来商代的氏族二百个以上。丁先生认为“殷商后末期的国家组织,碻以氏族为基础。”

  最能具体说明商代社会是以氏族为基础的是《左传》定公四年一段材料。这段材料说,武王克商以后,以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分给伯禽,以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给康叔,又以怀姓九宗分给唐叔。这段材料说明直到商亡,社会的基层组织仍是氏族组织,因之,才能一族族的分出去。

  商族四周的民族,社会不会比商先进,大约也都在氏族社会末期,氏族部落体仍是他们的社会骨架组织。丁山教授有篇未完稿《殷商氏族方国志》,是为了追寻商氏族的渊源及其地望而写的。他举出四十多个方国,认为这些方国正是些氏族部落。商对它们的战争,除战场俘虏带回来外,被征服的民族大约仍留在原来的地区,承认商的领导而向其纳贡。他们间的关系,就是这种臣服纳贡的关系,被征服族的内部社会组织并未受到破坏和改变。

  在卜辞里,我们看到一些部落曾受到商人的征伐,这原是敌对关系,后来大约被征服了,又变成商的与国。如:

  己酉卜贞,雀住征犬,弗其禽。十月。

  (《甲骨文合集》6979)

  这是卜去征犬族,犬是商的敌国。又一条卜辞却说:

  己卯卜,[幺几]贞,令多子族从犬侯璞周,古王事。

  (同前6812)

  犬侯成了商的友邦,成了为商征周的主力。

  很可能商族和四周臣属于他的各族的关系,大体上是不平等的氏族部落间的联盟。马克思说:“部落制度本身导致区分为高级和低级的氏族——这种差别又由于胜利者与被征服部落混合等【10】等而更加发展。”(《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页)。商族和四周各族的关系,近似这种部落间的不平等部落联盟关系,而商族则为他们的盟主。区别可能在:马克思所说的氏族部落比较原始,而商已在氏旅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化期,国家已在形成阶段了。王国维对于商和四方各族的关系,已有所意识。他说:“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当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叶称王,汤未放桀之时亦已称王。当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称王。盖诸侯之于天子,犹后世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观堂集林》卷十《殷周制度论》)。

  王氏之论,对我们研究商人社会是有启发的。

  商和四周被征服族的关系,大约有些象古希腊雅典、斯巴达、克里特和被他们征服的边民的关系。边民原来是独立的部落,被征服后仍留居在原来的土地上却要对征服者有一定的贡纳,也可以跟随征服者出征。

  对外战争,使商的财力人力大为消耗,也促速了内部贵族平民间的矛盾。商的末期,帝乙和帝辛两代,曾长期和夷方战争。夷的地域在今山东和淮河流域即安徽、江苏北部。《左传》记载,纣“为黎之搜而东夷叛之”(昭公四年),“克东夷而殒其身”(昭公十一年),“百克而卒无后”(宣公十二年)。周人灭商,就利用了纣因和夷方作战而力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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