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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录(节录)

  (清)余治

  卷十五之四 训俗条约· 裕中垂示谕

  一、游观毋纵态也。虎阜、灵岩,名山胜景,春秋佳日,何碍清游,即城厢内外园林,未尝不可骋怀娱目。独可恨者,浪游子弟,以流览为名,借观妇女,山僧园主,设局敛钱,每至花时,又有狡猾棍徒,租赁园亭,刷印小票,招集青楼妓女为群芳会,吹弹杂耍,悉聚园中,良贱不分,男女混杂,少年子女,耳闻目见,荡志倾心;因而画舫灯船,龙舟赛会,四时八节,各自追踪。而且淫词列于市肆,淫绘售于山塘,淫出演于戏园,荡检逾闲,无所不至。又有一种轻薄文人,每游览山水,必偕少年僧道,名曰风雅,实类挟优。而隐僻尼庵,藏奸局赌,被其累者,虽父兄管束,亦不及知。夫人孰不有羞恶之心,乃其流弊,至于此极,为害风俗,何忍详言。本部院前已奏明严禁淫画淫书,并不许妇女人庙烧香,及开设花茶馆,犯者必应惩办。自今各处园亭,不得开放。一应昆、徽戏班,只许演唱忠孝节义故事,如有将《水浒》、《金瓶梅》、《来福山歌》等项,奸盗之出,在园演唱者,地方官立将班头并开戏园之人,严拿治罪,仍追行头变价充公。其各处茶馆弹唱文词,亦毋许男女杂坐,闹至深更。凡我军民,须知游熙眸之天,不得有越礼犯分之事,湖山花鸟,常此清妍,自爱之人,谅必乐闻斯语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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