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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 消防

  早在开宝初年,远在广南的刘就命令每家市民,都备置一个号为“防火大桶”的贮水桶。这虽是前代防火制度简单的沿承,但它已成为一项城市基本设施,不能不说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可是,一次比一次大、一次比一次后果严重的火灾,使城市管理者意识到一般性的防火、灭火设置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建立专门化的防火、灭火机构和组织,才是最为根本的杜绝火灾之计。

  由于史料的浩繁,笔者一时还难于考证到宋代城市中设立防火、灭火机构和组织的确切记录,但笔者敢说,下面所引的这条史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较早的关于宋代城市已设专门的防火、灭火机构和组织的记录了——

  二年六月,诏在京人户遗火,须候都巡检到,方始救泼,致枉烧房屋,先令开封府,今后如有遗火,仰探火军人走报巡检,画时赴救,都巡检未到,即本厢巡检先救。如去巡检地分遥远,左右军巡使或本地分厢界巡检,员僚指挥使先到,即指挥兵士、水行人等,与本主同共救泼,不得枉拆远火屋舍,仍辖不得接便偷盗财物。如有违犯,其军巡使、厢虞侯、员僚指挥使,并勘罪以闻。

  以上这条史料所说的“二年六月”,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六月,其中有“仰探火军人”、“指挥使”等名目,窥测火警是用军队,灭火是指挥使指挥兵士进行,这表明宋代城市专职防火、灭火的组织,是从军队转化而来的,或者说有时就是直接由军队担任的。如熙宁八年(1065),为防止造兵刃的斩马刀局工匠暴动,神宗曾批准:“上禁军数百人设铺守宿”,其中将100人分为两铺,“以潜火为名,分地守宿”。这就是所谓的“潜火铺”。“铺”为兵卒、屋所之意。宋代徐照《促促词》:“东家铺兵不出户,父为节级儿抄簿。”苏轼《乞增修弓箭社条约状》:“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而宋代的“潜火”即为灭火之意。联系起来看,“潜火铺”即驻扎军人的防、灭火屋所。

  “潜火铺”主要由皇家精锐或专职的消防火部队组成。其中如东京的三衙,全名是: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司。这三个机构为皇帝的亲军,主要驻扎在东京及其附近。“三衙”的战斗力为宋代诸军中翘楚,也是史家通常所称的“上禁兵”,能入这个序列是很不容易的,即以身高规格来看就非常严格。它所辖的捧日、天武、拱圣、骁骑、骁胜、宁朔、龙猛、神勇、宣武、虎翼等军,兵士个头都要1.71米以上,至1.80米,而且还要琵琶腿、车轴身,取这样的身材是着眼于“多力”。即使选入“三衙”部队,还要经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筛选,以使骁勇者升,弱懦者去,这主要是为了使这支军队始终具有旺盛的战斗力。以具有这样素质的军士充当防火、灭火的队伍,其效率之高、威力之猛,是不成问题的。

  不过,在北宋的后期,我们才听到专职的防火、灭火部队巡逻的脚步声,这就是北宋后期孟元老所记的:每坊巷300步(宋制一步约合五尺),就设一“军巡铺屋”,每铺五名铺兵,夜间巡警。一遇失火,则由马军奔报军厢主、马步军、殿前三衙、开封府,各部门领军级扑灭,不劳百姓。

  在此之前,“潜火铺”似乎还局限于官府或贵族之家。如元丰八年(1085),宣仁太后修北宅,其母李氏要求援引仁宗时期曹后创南宅之例,设置一个“潜火铺”,防、灭火人员也是从军队中抽调。

  大约一直到了北宋后期,专职的“消防队”,才从较小规模扩充起来。南宋临安是最全面继承这一优良传统的,较之北宋的防火、灭火制度实行得更为彻底——

  临安是分六都监界分,差兵148铺,在城内近200余步就置一军巡铺,这超越了东京300余步设一军巡铺的规制。临安的防、灭火军兵布置为东、西、南、北、上、中、下、府、新、新南、新北、新上,12个隅。每隅102人,共1224人。

  更为专门的防火、灭火队为7个,他们是206人的水军队,118人的搭材队,202人的亲兵队,350人的帐前四队,计876人。

  此外,钱塘、仁和两县管辖的四方,即东壁500人,西壁500人,南壁500人,北壁300人,共1800人。这些防、灭火军兵也听候临安府节制。从殿部两司驻临安城外营寨,选防、灭火军兵1200人,分置东、西、南、北四个方面,既防、灭城外大火,又归临安府调遣灭火。  

  为了使临安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赵构在绍兴三年(1133)还诏令殿前各司,再选300精兵划归临安府,专门担任救火任务。殿前各司皆皇家亲军中精锐,攻坚战斗能力极强,赵匡胤时的亲军就树立起了这样的榜样——

  有一次,泗州献来生虎,赵匡胤命用全羊臂给虎吃,虎吃了一会儿,口合不上,一看是羊骨鲠喉中,这时,亲军李承训便敢用手去虎喉中将羊骨探取出来。又有一次,一只飞禽落到高入云霄的五凤楼东南角楼的鸱尾上,赵匡胤命人去捉,一武士便攀上屋角,历经危险,将这只飞禽捉到手,观者无不为之悬心……

  由这样坚韧不拔、勇猛善战的武士组成的救火队伍,一定会强悍无比,势如破竹,他们肯定是在火灾的关键时刻投入,也绝对会取得不同寻常的灭火效果。

  综上所述,这300殿前各司精兵,加上每隅防、灭火军兵102人,全临安共23隅,计有2346人,再加上7个专门的“潜火队”876人,钱塘、仁和两县管辖的“四壁”1800人,驻临安城外的1200名防、灭火军兵,全临安专职的“消防队”可达6522人。

  正是由于有了数量这样多,质量非常优良的专职的防、灭火队伍,才保证了临安的安全。用《淳祐临安志》里的话来说:这种“消防队”,自嘉定以来已成定规,由于这样的设置,便于扑灭火灾,自此十来年间市民生活才逐渐得到安定。

  防、灭火组织的规范化,必然是和防、灭火设施的规范化互为表里的。如“消防队”,有专门的铺屋,即“望火楼”,他们住在楼里,白昼黑夜登楼顶观看火警,以利扑灭火灾。

  望火楼的建构出于李诫的《营造法式》。《营造法式》于元符三年(1100)编纂完成,崇宁二年(1103),经皇帝批准,按照通用的敕令,公诸于世。这也就是说,在元符三年以前,就已经有望火楼的设置或至少有其设想了:

  望火楼,一坐四柱,各高三十尺基高十尺,上方

  五尺,下方一丈一尺

  造作功

  柱四条,共一十六功

  榥三十六条,共二功八分八厘

  梯脚二条,共六分功

  平栿二条,共二分功

  蜀柱,二枚

  抟风版,二片

  右各共六厘功

  抟三条,共三分功

  角柱,四条

  厦瓦版,二十片

  右各八分功

  护缝,二十二条,共二分二厘功

  压脊,一条,一分二厘功

  坐版,六片,共三分六厘功

  右以上穿凿安卓,共四功四分八厘

  柱有多高,瓦版用多少片,护缝有多长,共用多少功,一清二楚,明明白白,以“法式”规定下望火楼的构造,其意是要遵此执行,望火楼的重要性显而易见。

  目前遗存的桂林府城北的鹦鹉山石壁上,仍保存着南宋咸淳七、八年(1271、1272)镌刻的当时全城总平面图,其中就有一望火楼。此楼位于该城宝贤门与镇岭门之间的山上,与城墙连接,出宝贤门可沿石阶登上望火楼。

  这是一座建造在立柱上的方形二层楼,于此可以看出,望火楼必须要建在全城的高处。“楼”是建在立柱之上,根据《营造法式》规定一柱要高30尺计算,望火楼必须要有9.30米的高度(1宋尺约合0.31米)。士兵站在建在高处的望火楼上,瞭望全城,火警可以说是一览无余。

  类似这样的望火楼,在临安有23处之多。“消防队员”日夜值宿在望火楼里,若发现火灾,白天就用旗帜发出扑救信号,朝天门内挥指三次旗,朝天门外挥指两次旗,城外挥指一次旗,夜间用灯发出扑救信号。

  望火楼是中国古代城市建设,同时也是世界古代城市建设中的首创,它对宋代以后城市建设有着启发意义。从城市防、灭火历史来看, 宋代以后的元、明、清、民国时期,均设有望火楼,如乾隆二十年(1755)湖南省城中,就在城内高处浏阳楼上值日瞭望火警,若有火警,立即吹号或击鼓,顷刻之间,满城闻知……

  扑灭火的设施,也是自宋代始渐完备。宋代城市扑灭火器具,主要是水桶、水囊、水袋、洒子、麻搭、斧、锯、梯子、火杈、大索、铁锚儿、唧筒之类。

  在所有灭火器具中,唧筒的发明和使用,是一划时代的贡献。唧筒可以这样描述:它是用长竹制成,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的筒形泚水的灭火器具。竹筒内紧裹在水杆上的棉絮起着活塞的作用,用手来回拉动水杆,便产生正压和负压,将水从竹筒开窍处吸入和喷出。消防专家孟正夫研究认为,这是运用柱塞式泵浦原理而研制的灭火器具。尽管这种唧筒的射程和流量都很有限,但利用它来射水灭火,比之用木桶或水袋、水囊等泼水或掷水,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进展。这种简易便用的竹制唧筒,可以说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消防泵浦。  

  这种较之前代更为先进的灭火器具的出现,无疑对灭火起了相当大的作用。但仅靠唧筒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其他灭火器具加以配合,如常用的灭火器具水囊——它是用猪、牛膀胱制成的。起火时,可盛水,掷向着火地点,水囊被烧穿,或破裂,水即流出灭火。还有用油布缝制成的油囊,其用法同猪、牛膀胱制成的囊一样,盛水掷着火处灭火。

  由于宋代城市有不少高层建筑着火,所以在灭火时,要经常运用梯子,攻城时用的云梯为最理想之选。它的设置是用大木为床,下面有六个轮子,上有两条各长二丈的“飞梯”。云梯四面用生牛皮为屏蔽掩,用人推着前进,到了城墙根,则将“飞梯”树立起来。用云梯一是可以窥见城内,二是可以从云梯进攻城内。如欧阳修在《归田录》中所记:着火的房屋若高,灭火的军士就会攀上救火长梯而上,这种救火长梯当非攻城用的云梯莫属,因为只有这样梯子的长度、高度,才可以够得着像皇宫那样的墙垣和楼殿……

  有了便利的灭火器具,还要有有条不紊的灭火组织程序配合才能扑灭火。那么宋代城市灭火的具体场景是怎么样的呢?《武经总要》中对付火攻的步骤,可以成为观察宋代城市灭火时的参照——

  敌方用火攻城,我方必须准备好平常所预备的灭火器具,主要为托叉、火钩、火镰、柳洒弓、柳罐、铁锚手、唧筒等。假如敌方所烧的火已迅猛来到,就要用水袋、水囊投掷来灭火。

  楼棚器械就是已经被火烧着,也要频繁地用麻搭湿润扑打。若敌方用蘸油后燃着的火把,我方要用土沙扑灭,切勿用水,加水则火势愈炽。敌方若向城内纵烟,则要从准备好装醋浆水的瓮中,汲醋浆水覆在脸上,使烟不能呛冲鼻和眼睛。

  又可在长八尺的杆上束住重约二斤的散麻, 即麻搭, 蘸着稀泥、 浆水去扑打或湿润火焰或烧着的物品,以防扩大蔓延。还要用火钩、火叉、利斧,或用快锯,拆除掉障碍;还要用大索、带有长链的铁锚儿,套住或挂住房梁立柱,用力猛拉,拽倒,以切断火源……

  这虽是《武经总要》所述的对付敌方向我方所发起的火攻的办法,但从中也可知道宋代城市灭火的真实状况,它标明宋代城市灭火已有一整套较为成熟的步骤、程序。当然,这并非一下子就形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很长的过程。这可以从元祐年间一例灭火知道——

  一州郡太守,为了防止一民家火势蔓延,关上子城,不开城门,使居住在城内的市民出不去,救火者又进不到城里,一直待到市民的房屋全部烧尽。大家去责问太守,太守却振振有词地说:现在天气久旱,我用的是董仲舒的防纵火的方法啊。

  这种防、灭火方法可谓荒谬透顶,但在北宋初、中期,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防、灭火知识方面,却都处于愚昧朦胧状态,就好像一个尚待启蒙的孩童,采取的消防措施极为幼稚可笑。

  即使在东京,一有火起,尤其是夜间,便紧闭诸城门,致使赶来探视救火的人也不得进入。而且,火灾发生时,要等候负责这一地区治安的巡检官员前来,才能开始扑救,这样必然是贻误了灭火的良机。城市管理者觉悟后,便推行了较稳妥的救火“责任制”:若着了火,由仰探的军人,骑着“望火马”,飞驰报告巡检,如果都巡检因故未到,便由这一地段的治安官吏厢巡检负责去救。

  如果去巡检的那地方遥远,其他军巡使等官吏先到,便要立即指挥穿着上有番号、以区别各军的“绯小绫卓画带甲背子”的“火背心”的“消防队”,和救火的“水行人”,与失火的“本主”,一起灭火,以免使远处屋舍连着。后来就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有火起,“消防队”要按平日划分好的地界扑救,以免城市的秩序发生混乱。假如“消防队”一时赶不到,则就近地段上的官员,要带领他管辖内的将佐兵丁,前往失火地段灭火。

  此外,各衙门,各军级,也都派出队伍,急行奔向驻地着火处,听候指挥救火长官的指挥,他们也成了实际的“消防队”。这时,也有一大部分官员坚守自己岗位,以防意外事故发生。一旦火势扩大进一步侵及官舍之家、市民房屋,皇帝就三番五次直接命令内廷的使臣,骑马去传宣诸司帅臣,速带将士去灭火。在灭火过程中,往往是政府出钱买水灭火,那些富室豪户也用钱雇人参加灭火。  

  这都刺激着“消防队员”竭力灭火,不致使火势扩散。对于灭火积极者,政府将给予优厚的犒赏,“消防队”中有重伤者,政府还差官员去探望,并负责请医生治疗。这就如同淳熙二年(1175)十一月三日——

  皇宫内火起被扑灭后,“消防队”均得到10贯至300贯不等的赏赐,重伤的将官和轻伤将官,各得200贯与150贯的医药钱,重伤人兵和轻伤人兵,各得70贯与40贯的医药钱。

  若是在救火中有不尽力者,查出后定以“军法”治罪。宋政府经历多次灭火,已制定出了许多严格的失火、灭火惩治法律,《庆元条法事类》中,就对城市失火治罪及灭火时所应遵循的作了详尽的规定:

  诸在州失火,都监即时救扑,通判监督,违者各杖八十。虽即救扑,监督而延烧官私舍宅二百间以芦竹草版屋三间比一间,都监、通判,杖六十,仍奏裁。三百间以上,知州准此,其外县丞尉州城外草市倚郭县同并镇寨官,依州都监法。

  诸故烧有人居止之室者,绞。无人居止舍宅,若积聚财物蚕簇同积聚,依烧私家舍宅财物,律死罪。从及为首而罪不至死,各配千里,从者配邻州。

  类似这样的法律很多,已在林林总总的刑法中独立成为专门,而且规定非常之细。如《庆元条法事类》中特别指明,在救火时,“不容久待者,许横绝驰过”,这就从法律上为救火时的交通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宋朝廷还将“修火政”,作为训示和考核地方官的一条准则,并发布了不少与防、灭火有关的诏书,如《禁中火求直诏》、《宫禁火赦天下制》等。这些举措都具有法律条文的同等效力,是必须遵守的。

  宋朝廷制定防、灭火的规章,不走形式,在监督执行这方面法条诏令时,不讲情面,十分严格。皇帝往往也率先垂范,如熙宁七年(1074),判官宋迪一天使人煮药,不小心失火,一直烧到了“纪府”,火愈燃愈旺,惊动了宋神宗。神宗登上了西角楼观火,看见一支部队似疾风掠过,神宗一问左右,知道是有知制诰官衔的判军器监章惇率领本监设兵前往救火。翌日,火刚停,神宗马上传下旨意,勒令停止肇火负责者宋迪的职务,罢免主管“纪府”的三司使元绛,提拔救火积极有功的章惇为三司使。赏罚就是这样的分明,因为统治者已经深深意识到非如此不能遏止住火灾的蔓延。像包拯当开封府尹时,一次街巷着火,扑救甚急,有无赖子乘机想调逗包拯,问他是在甜水巷还是苦水巷取水,包拯连理都不理,便命拉下斩首,由此京城市民更加畏服包拯了……

  据此看来,奖惩严明,才能顺利指挥扑救,从指挥灭火的过程中可以检验出一个官员驾驭政事的功力。绍定四年(1231)九月临安一次特大火灾,就是这样的一次检验,当时的火势是这样的:

  九月丙戌夜未中,祝融涨焰通天红。

  层楼杰观舞燧象,绮峰绣陌奔烛龙。

  始从李博士桥起,三面分风十五里。

  崩摧汹汹海潮翻,填咽纷纷鉴鱼死。

  开禧回禄前未闻,今更五分多二分。

  大涂小涂噤不讲,拱手坐视连宵焚。

  殿前将军猛如虎,救得汾阳令公府。

  祖宗神灵飞上天,痛哉九庙成焦土。

  从诗歌不难想见这场大火的可怕。参照其他有关此次大火的记载,却可见出贾似道的才干。当殿帅冯亲率精锐兵丁扑救,也遏止不了火头时,贾似道沉着地说:火近太庙来报。待传来火近太庙的讯息,贾乘两人小肩舆,前往着火处。

  肩舆旁有持锤、剑的四力士护卫,以示威严,才走一里,即换抬舆人,一会儿就到了着火地太庙。这时,贾似道火速部署,具赏犒,募勇士;树皂纛,列刽手,全在呼吸间准备完毕。贾似道下令肃然,明确说道:火到太庙斩殿帅。令刚下,火沿太庙的“八风板”袭来,两殿前卒肩扛一卒飞上太庙,将“八风板”斩落了下来,火即止。贾命人登验灭火卒子的姓名,当时就赏赐给金银……

  虽然这场大火最终还是使临安受到了破坏,可贾似道在灭火中采取的一系列严明的措施,还是值得称道和借鉴,它不仅显示了贾似道处置火灾的才干杰出,也反映了宋政府官员处置火灾,是恩威并重的。

  这一做法可追溯到宋政府处置火灾的指导思想。宋政府并不一味采用硬性的处罚,而是两手并用,在推行处罚法条同时,也实行一些保证扑救火灾顺利进行的基本建设。像宋政府解决救火用水就是一例——

  几乎是与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即大中祥符二年(1009),供备使谢德权率水工决金水河,水经历天街,绕太庙入后庙,又向东引,从城下水窦流入濠沟,使整个东京水渠环绕,流水淙淙,不绝于耳……水渠周围都砌砻甓,种植芳木,车马经过之处,累石筑梁。又为生活方便,在主要街道、市民住区,筑成方井。这种蓄水的方井,就在市民居所周边,市民用水,随时可从方井中汲取。从《清明上河图》中可见:一眼方井,旁侧有桶,三位市民,引桶取水,他们背后就是成片的房屋……这好像在告诉我们,一旦有大火烧起,方井周围就可聚集起“消防队员”,从这里汲水,以扑救灭火……  

  在南宋城市里,不仅有井,还专建了防、灭火用的蓄水池,如景定四年(1263)镇江府学渊源堂,在学生吃饭的场所前就凿蓄水池,以备着火时用。临安的蓄水池,则有二十多个,三省六部,要害之处,均有一个。

  为了防止大火蔓延成灾,宋政府还开辟了“火巷”。如熙宁九年(1076),大相国寺着火,提举在京寺务司便向神宗建议“绕寺庭高筑遮火墙”。绍兴二年(1132),赵构在诏书中则更加明确规定:“被火处”每自方五十间,“不被火处”每自方一百间,各开火巷,要宽三丈。

  精细周到的防火灭火的设施,使宋代城市的防火灭火处于一个健全、高效的轨道之中。在一般情况下,如袁《枫窗小牍》中所说“每遇火发扑救,须臾便灭”,这是实事求是的,可以随意举一个防火事例来加以证实——至和、嘉祐之间,枢密使狄武襄家“夜醮”,夜醮自然是要大举烛火的,可他忘记了事先要报告有关官员的惯例。夜半时分,从他家冒出火光。巡视火情的军巡铺兵,飞报厢主,又报开封知府,一会儿,他们便一块儿赶到了狄宅……

  虽然,狄宅并未着火,只是一场虚惊,但从此可见宋代城市防、灭火制度之严密,“消防队”反应之迅速。这些

  都是令人惊叹的,是行之有效的,堪称中国古代城市防、灭火制度的典范。

  像东京、临安这样的中心城市,积累起了丰富的防火、灭火的经验、方法、理论,形成了一整套可行的、有效的制度。宋代的中小城市也都纷纷加以仿效,并加以变通,灵活运用。

  北宋末年到南宋初期,金兵连续向宋政权发动了大规模的军事进攻,与此同时,又出现了各种形式的反对宋政权的武装集团,他们目的不尽相同,但目标大致相同,都是瞄准了城市,他们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就是火攻。

  然而,由于此时的城市管理者,已对火灾有了相当的认识,累积了丰富的经验,所以一次又一次地化解了由于大火而造成的对城市的危害,并在防火、灭火过程中有所发明,有所创造。

  像开禧年间的襄阳城之战,守军为防敌人用火炮攻城,引起火灾,将靠近城池的茅竹屋、仓库全部撤去,用市民平日使用的“潜火水桶”,防敌人的火箭,从酒库中取出酒瓮,置放在市中心,以备起火时用……

  又如在陈规、汤的《守城录》中,屡屡能见到乱兵攻城用火箭之类的武器,使城市着火的叙述。如北宋靖康元年(1127)十二月,溃军王在等火攻长江以北的德安城(今湖北安陆)的骇人情景,便是一例——

  攻城者用竹竿和木杆绑上荻草做成火把,长二丈,排列二三百火炬,像火山一样,朝城门及城墙上的竹栅栏和蓖篱笆烧来……

  可是守城者深得灭火、防火方法之精髓,像一位武林高手,将遮天盖地而来的“火山”,干净利落地一一化解。

  这无疑得益于城市防火、灭火的经验方法的积累和发挥。更为重要的是,守城者在频繁的防火、灭火战斗中,又借鉴了已有的城市防火、灭火器具,丰富了自己。如绍兴二年(1132),陈规在守德安时,发明了一种用长竹管作枪筒,内装火药,点燃后喷出火焰,以烧伤敌人的原始管形火器。

  现无史料记载陈规是否借鉴过灭火器具“唧筒”的制造,但从“火枪”的形状、原理推测,不能不说这种内装火药的长竹筒,与“用长竹,下开窍,以絮裹水杆,自窍唧水”的唧筒有相近之处,至少二者之间有互为影响的痕迹。

  喷火的火枪,开启了管形火器的时代;泚水的唧筒,开启了消防泵浦的时代。一火一水,其源均可追溯到到宋代城市防火、灭火的制度上,可见宋代城市的防火、灭火制度功不可没。

  宋代城市防火、灭火制度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最初,它主要是在东京、临安两大城市起步,并逐渐加以完善的,后来,它又向中小城市辐射、扩散——

  绍兴二十八年(1158),福建延平府(今南平县)郡守胡舜举设立了“水铺”。这是因为延平城内市民多居楼房,虚凭高甍,瓦连栋接,市民假如不戒备防火,扑火时就更加困难了。

  “水铺”中各种防火、灭火器具毕备,每月还派禁军守视,并轮派官兵检点修葺。该城还有一种兼放盗贼的“冷铺”,是在每十余家的坊巷之间设置一所,贮藏灭火器具,随时为灭火作准备。

  一“水铺”一“冷铺”,两铺皆是从东京、临安防火、灭火的军巡铺派生出来的。这种水铺、冷铺,由于关系市民安危生计,简便易行,所以生命力极强,直到明代,延平城内,还有沿袭宋代水铺而设立的“潜水义社”。

  与宋代延平稍有不同的是,这种“潜水义社”为市民自发组织。之所以冠以“义社”之名,是因为社内的壮丁全听命于社首,一遇火警,彼此相应,不用号召就可以集合起来,不一会儿就能到达着火地点,而且不争功,不邀赏,“此义社规约也”。

  所谓“规约”,即制度,从中可以看出宋代城市防火、灭火制度影响之深,成效之大。宋代以后城市的防火、灭火,尽管也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就其主要的方面而言,还未超出宋代城市防火、灭火制度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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