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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孙可望等的经营云南

  平定全滇在大西军史册上是非常重要的篇章,对于南明永历政权的延续尤有关键意义。就大西军而言,张献忠在世时固然有建军立国的开创之功,但在1644年入川以前流动性过大,所建地方政权旋设旋失,入川后虽有意以四川为基业,在政策上却屡犯过激错误,叛乱蜂起,献忠牺牲前数十万兵马仅拥聚于西充一带弹丸之地。孙可望、李定国、刘文秀、艾能奇等于主帅身亡之后,团结内部,不失时机地挥军入滇,取得了一块稳定的基地,休养补充士马,整顿经营地方,为原大西军在南明抗清斗争中重展雄风蓄积了力量。为了充分认识孙可望等取云南为基业的重大意义,不妨同大顺军作个比较。到1645年李自成牺牲之时,大顺政权已全盘瓦解,大顺军余部既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领导核心,以致队伍四分五裂;又没有自己的地方政权,长期寄人篱下,直到后期才在夔东人烟稀少的高山大川之处建立了据点。尽管大顺军后期的主要领导人李过、高一功、李来亨具有宁死不屈的坚贞品质和卓越的指挥才能,但“长沙地小,不足回旋”,给他们活动的舞台太小了。人力、物力的严重不足大大限制了大顺军的积聚力量和开拓局面。在后期抗清斗争中,大顺军余部的战绩远不如大西军,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一块比较大又比较富庶的后方基地。大西军自1650年(顺治七年,永历四年)起北出贵州、四川,东进广西、广东、湖南,几次挫败不可一世的清军,成为全国抗清的主力,是同孙可望、李定国、刘文秀等收取和经营云南分不开的。

  大西军在平定全滇之后,即“发兵守四川之大渡河,贵州之镇远,中路之雪山关,凡可以入滇之路,悉扼守之”①。在将近三年的时间里,大西军同清方和南明朝廷都没有接触,联明以后云南仍在原大西军控制之下。孙可望等在云南的统治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显示了一些特色。大致可以说,它是张献忠大西政权的延续,又在政策措施上作了部分改革。特别是纠正了献忠奉行的过激行为,针对云南地方特点注意团结少数民族,成绩非常显著。现分述如下:

  一,在政权建设方面,孙可望等大西军领导人为争取云南汉族官绅和土司的支持,废除了大西国号,许诺“共扶明后,恢复江山”①,但当时还没有同南明永历朝廷建立联系,因此纪年暂用干支。领导体制上,孙可望称平东王,李定国为安西王,刘文秀为抚南王,艾能奇为定北王②,四人地位大致相当,孙可望以大哥的身分充当“盟主”主持军政重务。文献纪载,可望“大书示命,号召全滇云:孤率三兄弟,统百万貔貅,建国不建统,纪年不纪号”①。以杨畏知为华英殿学士兼都察院左都御史,严似祖为吏部兼礼部尚书,王应龙为工部尚书,丁序焜为户部尚书,任僎为副都御史掌都察院事,马兆羲为学院②,张虎为锦衣卫。沐天波仍明旧封为黔国公,“提调汉土官兵,加云鹤服色”③。府、州、县官员也一概重新任命,委用的官吏“皆换伪印,独天波佩旧印不改”④。所颁新印篆文由明朝的九叠文改为八叠文。“且重廉吏,除贪酷,不时差人易服色,暗访察,有廉者立加奖擢,贪者立拿斩首,传示各府州县”。命弓匠出身的大西军老部下工部尚书王应龙行巡按事,巡察各地。“访姚安知府谢仪贪酷,孙可望差官持令箭去,立拿于署前斩首传示。全滇之官无一人敢要钱者”⑤。这种雷厉风行的惩治贪污,荡涤了明朝相沿成习的污泥浊水,保证了云南吏治的清廉。

  孙可望还“立登闻鼓,凡政有不便于民,许地方头人赴诉,立即除之;有可以便于民者,立即行之”。“又令地方上,不论绅士军民,有为地方起见,即一得之愚,亦许进言,立引见,不许拦阻,即妄诞之言亦不深究。奖节孝,复乡饮,浚海口,省耕省敛,凡有利于民者无不备举。外则土司敛迹,内则物阜民安,为治若此,诚滇南不幸之幸也”①。

  二,在经济政策上,大西军初入云南时面临紧迫的粮饷问题,在很短的一个时期里实行过打粮和对官绅、土司追饷的办法。打粮即派兵四出,把百姓剩余粮草无代价地没收,受打击最重的虽然是地主,但难免掠及家有少许余粮的农民,使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下降。大西政权在四川的失败是有过沉痛教训的,因此,孙可望等人很快就代之以切实可行的赋税政策。他们把云南某些州县和卫所管辖的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营庄由大西军偏裨管理,在辖区内“踏看田地所出,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焉。条编半征,人丁不论上、中、下全征”②。就田赋而言,以十分为总额,入官四分,民得六分③,农民的负担是比较重的。但是,这一政策的特点是把原先地主向农民征收的田租从一半以上减为十分之一,大大降低了剥削率;又保证了军队和政权的稳定收入。地主们虽然心怀不满,但仍能收取一部分,生活有着,减少了敌对情绪。当时一个士子赋诗云:“履亩科租法最奇,畜肥兵饱士民饥”①,从侧面反映了这一政策的效果。由于税额为分成制,地主不再能够任意盘剥,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当年秋成就“倍于曩昔”,次年又“大熟,百姓丰足”,再下一年仍是“大有年,兵民安乐如初”②。入滇初期曾严格禁止酿酒,借以避免浪费粮食③,随着生产的恢复发展,才解除了这一禁令。

  孙可望等还注意保护民间贸易,初入云南时铸造了大西政权的“大顺钱”④。为时不久,因废除大西国号,改“铸兴朝通宝,每大者文抵一分,次者文抵五厘”⑤,还有一厘的小平钱。这在云南历史上是值得大书一笔的。云南盛产铜矿,明代虽曾奉朝廷命令铸造铜钱,但多数输入内地各省,当地居民直到万历时交易仍通用贝币,称为■。天启末至崇祯年间虽由政府提倡,逐渐使用银钱①,但民间积习用■者还很普遍。孙可望等铸兴朝通宝后,下令“禁民用贝,违其令者刖劓之。辛未(当为辛卯1651)通行”②。至此,云南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才普遍用钱,同其他各省趋于一致,这对于活跃云南和内地经济上的交流具有深远的意义。

  对云南的井盐生产也加强了管理,借以消除陋规,增加财政收入。孙可望派总兵史文为盐税司,负责征收盐课和商税。“黑、琅两井之盐归官,令商人在省完工本,领票赴井支盐。由是凡系盐商悉大富,以白镪为瓦砾矣。……每一下操,赏赉动以万计”③。清代人士刘孟弘说:“按全滇盐政考,井有九:黑、白、琅、云龙、安宁、阿陋、只旧、弥沙、景东也。黑井旧额岁征课二万六千六百两,白井一万五百两,琅井二千四百两,云龙等六井共征一万六百四十九两三钱六分。自明季投诚伪官史文开报黑井岁办课九万六千两,每斤征银一分六厘;白井办课二万八千五百六十两,每斤征银八厘;琅井办课九千六百两,每斤征银六厘”①。可见,在大西军余部治理云南期间,盐业生产有很大的发展,来自盐课的收入每年多达白银十余万两。通过铸钱、整顿盐课、商税以及田赋制度的改革,为大西军的稳定云南进而出滇抗清奠定了经济基础。

  三,在军事方面,孙可望等采取了十分有力的措施,主要包括严肃军队纪律、加强训练、改善军需供应。

  整顿军纪:大西军初入云南时为消灭政治上的敌对势力曾经采取严厉的镇压手段,为解决粮饷又曾在短期内实行过“打粮”、“追饷”措施,因而在一段时间里在云南官绅士民中造成一种恐怖气氛。孙可望等在站稳脚根后,立即改弦更张,申明军纪,“凡发兵征剿,所过大路,鸡犬不惊,百姓卖酒肉者路旁不断。如兵余小子有擅夺百姓一物者,立刻取斩;如该主不首,连坐;该管官失察,责八十棍。立法若是之严,故民得安息反富庶焉”②。史籍中记载了一个典型的例子:“有抚右营兵马前往禄丰驼粮,回至草铺歇下,有一兵失手误伤百姓方二岁小儿一个。百姓喊叫,杨总兵得知,将兵拿去责四十棍,断烧埋银十两。不意草铺管庄报与刘文秀。及杨总兵押粮至省回话,刘文秀大骂,要责杨总兵一百棍,众官力保方恕。将打死小儿之兵拿去,立刻绑出小西门外枭首,将头传送草铺号令。”①士卒误伤小儿致死竟被砍头示众,执法显然过严,但由此可见大西军领导人为防止军队损害百姓利益,不惜矫枉过正。他们很快就得到云南百姓的衷心拥护决不是偶然的。连封建文人也称赞道:“孙可望等立法甚严,兵民相安。”②

  加强军队建设和训练:大西军进入云南以后,因地势僻远,同内地各方面势力都脱离了接触;然而,孙可望等人却始终密切注视着国内极其尖锐复杂的阶级搏斗和民族征战的进程,随时准备奔赴疆场,重显身手。因此,他们以云南为基地,秣马厉兵,军事训练抓得很紧。史籍记载,大西军平定云南全省之后,“拥兵三十余万,家口倍之”③,兵员数量显然比入滇之初有较大的增长,其中既包括了对原明朝官军的改编,也吸收了不少当地少数民族的军队。为了操练士马,在昆明征发数万民工,扩建教场,“日夕操练士卒,三、六、九大操”④,从而为不久以后出滇抗清准备了一支训练有素的队伍。

  改善军队供应:孙可望等人决定“将各州县田地分与各营头,即令彼处坐就食。凡兵丁日支米一大升,家口月支米一大斗,生下儿女未及一岁者,月给半分,至三岁者如家口。给马分三等:头号者,日支料三升;二号者,日支料二升;三号者,日支料一升。不时查验,瘦者责治有差”⑤。军需供应也作了妥善的安排:“安杂造局四所,不论各行匠役,尽拘入局中打造。凡兵之弓箭、盔甲、交枪之类有损坏者送至局内,挂下营头、队伍、姓名,三日即易以新什物。每贼兵有家口者,每冬人给一袍子;无家口者,一袍之外人给鞋袜各一双、大帽各一顶。如是养兵,果士饱马腾。”①

  四,在社会治安方面,大西军初入云南时,为了防止官绅和土司的破坏,一度沿袭在成都时期的戒备措施,对昆明的居民实行严格的户籍制度和行动限制:“户设一牌,书大小男妇姓氏悬之门首,以备查核。严门禁,不许妇女出入;凡男人出入,各以腰牌为据,牌上写本身年貌住址。城外入城者持腰牌挂于月城之左廊,事毕出仍取去,门上放出。城内出者持腰牌挂于月城之左廊,事毕入仍取去;有牌,守卒始放入。远来者面上打印为号,有印,门卒始放出。若是之严,总贼畏土司之众多,恐有不测,深防若此。”②至于各府、州、县,虽然委任了文职印官,但实权大抵掌握在分布各地的武将手里。随着形势的稳定,社会生活日趋正常,孙可望等大西军领导人不失时宜地放松了对居民的军事管制。如昆明原归都督王尚孔领导的四城督捕管辖,大约一年以后即撤销四城督捕,“百姓皆归昆明县管理”③。到己丑(1649年)元宵节,在昆明“大放花灯,四门唱戏,大酺三日,金吾不禁,百姓男妇入城观玩者如赴市然”④。自明末以来多年不见的升平景象,竟然在大西军进滇不到两年时间里就出现了,连原先心怀敌意的士绅也为之赞叹,称之为有“熙皞之风”①。

  为了争取地主士绅的支持,孙可望等相当注意争取他们的合作。入滇之初,孙可望就在八月间亲自去文庙祭祀孔子,接着命吏部尚书兼管翰林院事的严似祖主持考试生员,“取士三十三名,观政选官”②。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士子还给予关怀,“开仓赈济寒生,每人谷一斗焉”③。这些措施使主要出身于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感到出头有日,大大减少了抵触情绪。到1650年大西军出兵“以复中原”的前夕,孙可望等还选派马兆羲“考试滇南生童”,意在吸收知识分子出任收复地区的官职。当时,孙可望亲统大军出征,李定国留守云南,“马兆熙(羲)考试毕,率云、武二府生童赴李定国府谢。定国赏钱三百串,面云:‘诸生用心读书,不日开复地方,就有你们官了’,等语。诸生谢出。由是文教渐复兴也”④。1651年(顺治八年,永历五年)以后,刘文秀北出四川,李定国东出两广、湖南,所占地方派设了不少官员,其中相当一部分就是从云贵人士中选拔的⑤。

  五,对于云南少数民族和宗教在政策上也作了比较妥善的处理。孙可望等人利用明封黔国公二百多年在各土司中享有的威信广行招徕,注意笼络各少数民族的统治者。只要不持敌对态度就承认其统治权,并责成土司提供部分兵员和粮饷,不少土司的头人成了大西军下的将领。孙可望、李定国等人排除民族偏见,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将士能够用其所长,如山区行军作战,组织象阵等等,从而扩大了兵源,形成了西南各族人民共同抗清的局面。清朝廷臣在奏疏中说:“孙寇所藉兵力,洞蛮为多”①。时人李介也说:“定国所将半为倮、傜、佬,虽其土官极难钤束,何定国御之有法也?”②这表明大西军领导人在团结西南少数民族问题上收到了显著效果。

  在宗教政策上,云南各族人士多虔信佛教。大西军初入滇时对这一特点注意不够,如1647年李定国率军攻克丽江(今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当地“俗多好佛,常以金银铸佛,大者丈余,次者八九尺,再次者二三尺不等,如是罗列供养”。大西军将士竟然把佛像“尽击碎驮出”,充作军饷③。为时不久,孙可望等就改变了政策,明令保护宗教寺观,甚至带头刻印佛教经典、铸造供佛的香炉等器物④。这里自然有受习俗熏染转而迷信佛教的一面,但客观上尊重了当地居民的信仰,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和地方局势的稳定。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按,镇远在贵州东部,当时未必能越过贵阳,戍守镇远,疑有误。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② 入滇初期,孙可望、李定国、刘文秀、艾能奇的称号,各种史料记载很不一致。冯甦《滇考》卷下云:可望等四人均称王,“城内置四王府”。孙可望发布文告自称“孤”,也是王的口气。康熙三十三年《大理府志》卷三《沿革》记:可望“自称平东王,(杨)畏知力争,乃去王号,称将军。”康熙五十三年《鹤庆州志》卷四《沿革》记:“顺治四年,流寇孙可望入滇……伪辅南王(当为抚南王)刘文秀至鹤庆。”1649年(永历三年)十一月初三日瞿式耜奏疏中说:“可望未通之先,其自号不过二字王耳,乃反以一字尊王”,见《瞿式耜集》卷一《纠罪镇疏》。看来孙可望等联明以前确已称二字王。但也有说四人称元帅,称将军的,如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记:“流寇入滇时,定国称安西元帅,文秀称抚南元帅。”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也说,孙可望称平东元帅,李定国为安西、刘文秀抚南,艾能奇定北。康熙十二年《石屏州志》卷六《学校》记,“流贼张献忠余党平东将军孙可望,安西将军李定国、抚南将军刘文秀、定北将军艾能奇率众入滇”。乾隆二十六年《东川府志》卷三《建置·沿革》记:“五年五月艾能奇死”,原注“伪定北将军”。康熙十二年不分卷本《阿迷州志》《古迹志》记:”至戊子年(应为丁亥)流寇入滇,伪将有平东、安西、抚南、定北之号。”

  ① 《永昌府文徵》,文,卷九,陈洪图《鸣冤录》。

  ② 马兆羲诸书多写作马兆熙,《楚雄府志》卷六《选举志》举人、进士表,卷七《人物志》均作马兆羲。马为楚雄人,当以本地记载为准。

  ③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④ 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

  ⑤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安治》。

  ② 同上,卷三《沐公顺贼》。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说:“戊子(1648),孙可望以兵食不足,将近省军民田地分为营庄,各设管庄一人,征输运省。”

  ③ 冯甦《滇考》卷下云:“以官四民六分收。”可见《明末滇南纪略》中所说“与百姓平分,田主十与一焉”,田主所得是从政府所征一半内拨给五分之一。康熙五十八年《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在营庄制度下,“军田每亩市斗谷六七斗,民田八斗至一百二斗不等”。又说:“是时征谷斗石尚无定数,又有四六同分之议。农民视自种之稻仍如己物,以为可以任意携取,有城内民刁小二者偶于己田内摘去熟稻数穗,拏获以偷盗皇粮详请枭示,澂民股慄。”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记:“亩岁纳谷一石二斗,民私用草一束者或斩或杖。”大致反映了当时的生产水平,即每亩产谷二石四斗。但也很可能在某些地方逐步实行了定额赋。

  ① 《晋宁诗文征》诗征,卷二,黄都《闻山歌有感》,此诗约作于1651年(永历五年,顺治八年)。

  ②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卷四。

  ③ 康熙《澂江府志》卷三《沿革》记:“禁酿酒,违者死(原注:法严而人不敢犯,是以兵食充足)。”

  ④ 康熙三十年《云南通志》卷三《沿革大事记》;康熙三十五年《云南府志》卷五《沿革》;康熙五十三年《鹤庆府志》卷四《沿革》。

  ⑤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按,“兴朝通宝”一分、五厘、一厘计三种存世尚多,用“兴朝”二字为文,解释不一,但肯定不是纪年。

  ① 参见康熙四十四年《平彝县志》卷之三《地理·风俗》、康熙五十四年《楚雄府志》卷一《地理志·风俗》。按,大西军进滇以前,云南已用银、钱,《徐霞客游记》也多处可见,但民间交易中仍多通用贝币。

  ② 倪蜕《滇云历年传》。李天根《爝火录》卷十七也说:铸兴朝通宝后,“凡上纳钱粮,放给俸饷,以至民间一切贸易,皆通之。有不遵行者罪死。……钱法乃大行。”

  ③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按,史文为大西军总兵,其全衔为“钦命总理云兴通省盐政税务总镇”,见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六,史文在永历十年撰《鼎建真武硐玉皇阁碑记》。他后来投降了清朝。

  ① 雍正五年《宾川州志》卷十二,艺文,刘孟弘《盐法考略》。康熙四十九年《黑盐井志》卷五《盐法》记:“丁亥(1647)流贼据滇,伪提举张逢嘉迎合流贼,压令灶户每月煎盐六十万,以官四灶六起科。官抽盐二十四万斤运省变卖作课,灶存盐三十六万斤在井变卖作本。”

  ②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②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③ 康熙十二年《石屏州志》卷一《沿革志》。

  ④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同书卷四《政图治安》一节又记:“兵马三日一小操,十日大操,雨雪方止。”

  ⑤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冯甦《滇考》卷下记:“取各郡县工技悉归营伍,以备军资。”

  ②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盘踞滇城》。

  ③ 同上书,卷四《政图治安》。

  ④ 同上书,卷四《政图治安》。

  ① 《明末滇南纪略》卷四《政图治安》。

  ② 昆明无名氏《滇南外史》。按,《明末滇南纪略》记严似祖为吏部兼礼部尚书。

  ③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盘踞滇城》。

  ④ 同上书,卷四《悔罪归明》。马兆熙当作马兆羲,见前注。

  ⑤ 参见傅迪吉《五马先生纪年》;李蕃《雅安追记》。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百。

  ② 李介《天香阁随笔》卷二。

  ③ 《明末滇南纪略》卷三《沐公顺贼》。

  ④ 参见《鸡足山志补》及郭影秋《李定国纪年》正文前影印李定国、孙可望刊刻的佛经跋文图片,原件现存云南省图书馆。王尚礼铸造的供佛香炉,拓片藏云南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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