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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继室与媵妾】
"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作为元配夫人的孟子死了,声子作了鲁惠公的继室。继室,大略来讲,即续娶、续弦。杜预注:诸侯娶亲的时候,新娘的同姓诸侯也要送女儿(即新娘的姪娣)过来作为媵妾,元妃死后,次妃代理元妃的职责管理内事,但次妃不能被称为夫人,所以称她为继室。(Ⅰ)
这种风俗,很像当代民歌里唱的"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曾经有人无法理解"妹妹"怎么可能也一起嫁过来,进而考证出这是翻译错误,说"妹妹"其实应是"伴娘",但是,殊不知古时风俗当真有可能是要"带着妹妹"的。如果说妹妹是伴娘,那么,伴娘就应该被解释为"陪伴着新娘一起嫁过来的姑娘"。只不过这样的伴娘并非确指同胞妹妹,而是包括了自家乃至同姓诸侯国沾亲带故的女孩子罢了。在这个时候,女子的行辈并不大重要,姑姑和侄女可以共事一夫。
根据传统说法,诸侯结婚,一娶就是一大群。嫡夫人和左右媵各有姪娣(姪娣,从辈分上说是正式新娘的侄女和妹妹(Ⅱ)),分别来自三个同姓之国,每国出三个女孩子,一共九个。(Ⅲ)--话虽如此,但首先这"同姓之国"只是从原则而言,实际上也有例外,虽然从《左传·成公八年》就说"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但也有学者怀疑这是刘歆篡改进去的内容,并非《左传》原文,因为从金文证据上看,异姓之媵也是有的。(Ⅳ))
(Ⅰ)[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姪娣媵。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故谓之继室。
(Ⅱ)《公羊传·庄公十九年》: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从《左传》记载来看,"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的情况远较"带着你的侄女一起嫁过来"为多。刘兴均《姪从媵考》(《四川师大学报》1995年第2期)做过统计,娣从媵《左传》凡四十见,姪从媵仅有三见,且只见于齐、鲁两国。
(Ⅲ)[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释例》曰"古者诸侯之娶,適夫人及左右媵各有姪娣,皆同姓之国,国三人,凡九女……"
(Ⅳ))谢维扬:《周代家庭形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69页。
这个怀疑是否成立,不大好说。以作为金文证据之一的许子妆簠(fǔ)为例,铭文有"用媵孟姜、秦嬴",孟姜是许国姑娘,姜姓;秦嬴是秦国姑娘,嬴姓。郭沫若和谢维扬都理解为这两个异姓姑娘同嫁一国,如此就给"同姓媵之,异姓则否"的说法提出了反例;李仲操则认为铭文这里表现出的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即"换亲",也就是说,在同一时间许国把孟姜嫁到秦国,秦国把秦嬴嫁到许国。(Ⅰ)
换个角度,"同姓媵之,异姓则否",抛开金文不提,从常理来看也能看出一个问题:如果是大姓,这还好办,如果是小姓,哪儿去找同姓诸侯呢?想像一下,好比我们现代人也来个同姓之人拿女儿从嫁的规矩,张王李赵都很好办,可姓盖的、姓区的、姓查的,这些人可就为难了。--蔡锋就曾经提出过这个质疑,连带着还有个质疑之二:如果小国嫁女,同姓大国来媵,那么,媵者的地位反而低于正式的新娘,这不是违反等级制度么?蔡锋由此深入,干脆否定掉了媵妾制度的存在,认为媵妾制度纯属汉儒的乌托邦想像。(Ⅱ)
蔡说暂时搁置一旁,再来看看这一起嫁过来的所谓"三国九女"。这"三"和"九"也许并非实数,(Ⅲ)我们将其理解为一群人也就是了。那么,为什么既要娶一群,而这一群又都得是同姓女子呢?在这个问题上,公羊的何休和左氏的杜预意见基本一致:之所以女人多,是为了让她们多生儿子;之所以都要同姓,是顾虑到"三个女人一台戏",而如果大家都沾亲带故,这出戏的火药味应该就不会太浓。(Ⅳ)
看来古人考虑问题还真够周详的。但细想一下的话,这些理由却未必成立:这些女人们虽是同姓,"然而他国陪嫁的'左右媵'及其各自的侄娣,又怎能同甘共苦?三国九女,岂不形成三足鼎立之势?"(Ⅴ)--这是陈筱芳对媵妾制度的质疑之一,确实顺乎人情。陈筱芳也是否认媵妾制度之真实性的,考证春秋之媵只是陪送臣妾财物,虽然侄娣从嫁确有其事,却不称为媵,何休那些汉儒对媵制的的描述只是"嫁接想像之物"。(Ⅵ)
众说纷纭,我们应该相信谁呢?
无论如何,诸侯身边的女人很多,这倒是毫无疑问的。就算这些女人都讲同姓之谊,但有一点是一定要明确的:她们必须要论资排辈地把高低贵贱搞清楚才行,比如前文《公羊传》所谓右媵、左媵等等,大略相当于后世的大姨太、二姨太,其他女人也要按身份地位一直排列下去的。
排座次的问题就直接关系到继室问题。
(Ⅰ)李仲操:《两周金文中的妇女称谓》,《古文字研究》第十八辑(中华书局1992年第1版),第401页:郭沫若谓:"此殆许与秦同时嫁女,或许嫡秦为媵,秦嫡许为媵,故铸器以分媵之。"此说"同时嫁女"甚是,而谓"许嫡秦为媵,秦嫡许为媵"则非。因为簠铭"孟姜"与"秦嬴"并列,并无嫡媵之分。如分嫡媵,势必二女同适一国,其对女子的称谓当是在女子本姓前冠以所适国之国名,而不称女子本国本姓。可是"秦嬴"明显是本国本姓,与媵器中家长对出嫁女子的称谓不合。
(Ⅱ)蔡锋:《春秋时期贵族社会生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91-203页。
(Ⅲ)详见[清]汪中《述学·释三九》,刘师培:《古书疑义举例补·虚数不可实指之例》。
(Ⅳ)[汉]何休/解诂,[唐]徐彦/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必以侄娣从之者,欲使一人有子,二人喜也。所以防嫉妒,令重继嗣也。因以备尊尊、亲亲也。[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释例》曰"……参骨肉至亲,所以息阴讼。阴讼息,所以广继嗣",是其义也。
(Ⅴ)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社会伦理》(巴蜀书社2000年第1版),第31页。
(Ⅵ)详见:陈筱芳《春秋婚姻礼俗与社会伦理》第2章。
理论上说,元妃主治内务,是所有姨太太们的最高领袖。那么,万一元妃死了,姨太太们就陷入了群姨无首的境地,所以必须要有接班人才行。一般来说,这个接班人既非老公指定,也非民主推选,而是论资排辈。虽然论资排辈历来都不被认为是一种好政策,但它至少是一种最稳定、最少麻烦的政策。古人很早就把保持稳定看作头等大事了。
现在鲁国的情况是:元妃孟子死了,于是,姨太太中身份最高的声子便作了孟子的接班人。--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接班人仅仅接下了元妃的岗位职责,却不能接下元妃的名份,所以杜预用的词是"摄治内事"。这个"摄"字表示:这位接班人就好比摄政王,虽然大权独揽,和真正的国王或皇帝没什么两样,但在名份上他始终都是摄政王,而不是国王或皇帝。尤其要紧的是:摄政王的儿子对国王或皇位是没有合法继承权的。大略来说,所谓继室,就等于是后宫的摄政王。以此来看,作为继室的声子是鲁隐公的生母,所以鲁隐公不应该是名正言顺的继承人,但鲁惠公如果没有嫡子,事情还要另说。
--这里的"继室"是当作名词来用的,现代汉语一般都这么用,但杨伯峻说:《左传》里一共出现过四次"继室",都是当动词用。而这四个例子中,有一例是晋平公的齐国姨太太少姜死后,齐侯还想再嫁个女儿接少姜的班,没想到这位姨太太的接班人最后被晋平公娶为夫人(即正妻)。(Ⅰ)--这还揭示了周人婚姻风俗的另一面:女主角可以换,但两大贵族之间的婚姻关系还要维持到底。这就是政治婚姻啊。(Ⅱ)
话说回来,那么,晋平公这个例子是不是意味着姨太太也可以升为正妻呢?--似乎没这个可能。在晋平公和少姜那个例子里,少姜虽然是姨太太,但晋平公的正印夫人之位其实一直都在空缺着,所以,少姜的接班人虽然从表面上看是替补了少姜之位,但实际上一过门儿就作了夫人。
种种名份上的细枝末节我们现代人是很难理解的。是呀,不就是续弦么,哪有那么多说法!但在当时的社会里,外有夷夏大防,内有嫡庶大防,一点儿也马虎不得。夫人、姨太太、继室,这种种苛刻的名份讲究直接影响着嫡庶问题--也就是继承权问题,这可是关乎社会稳定的头等大事。
按我们现代人的理解,老婆死了,再娶一个,还是老婆,或者说夫人死了,续弦一个,还是夫人,名份上毫无差别。但在春秋时代,一般说来,夫人只能有一个。为何如此,说法很多,《白虎通·嫁娶》中一种比较现实主义的说法是:夫人死后便不再立夫人(正妻)了,这是为了表明嫡系的惟一性,如果另立夫人(正妻),两个夫人如果都有儿子,要确定这些儿子里谁是合法继承人(嫡长子)就怕要有麻烦了,篡弑之事恐怕就会随之而来了。(Ⅲ)
(Ⅰ)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3页。
(Ⅱ)另见《左传·文公十二年》:杞桓公来朝,始朝公也。且请绝叔姬而无绝昏,公许之。
(Ⅲ)《白虎通·嫁娶》:或曰:嫡死不复更立,明嫡无二,防篡煞也。
但同是这《白虎通·嫁娶》却还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正妻死后,应该再立一个夫人,因为妻子还担负着"承宗庙"的大任,这得有一定的身份地位才行,让媵妾去做就显得对列祖列宗不够恭敬了。(Ⅰ)
两说无论谁是谁非,出发点都是在考虑尊卑嫡庶的等级秩序。但似乎前说更为合理,因为"摄政王"的名份虽然比正主儿次上一等,但也算尊贵,况且,嫡庶大防的现实意义实在怎么估量都不过分,这里如果出了纰漏,以后的麻烦会很大的。周人号称"礼仪之邦","礼"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明确地区分尊卑贵贱,因为,如果一开始就把尊卑贵贱(比如嫡庶)标识清楚了,大家也就容易各就各位,不大会起纷争了。这就是所谓"嫡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Ⅱ)
所以,嫡庶之分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孟子·告子下》谈到葵丘会盟,盟约中约定了一条"毋以妾为妻",《公羊传·僖公三年》也提及"无以妾为妻"--这在现代人看来简直难以想像,就如同国际会议上各国领导人签署协定,其中有一条是:"不许把二奶扶正",就算真有其事,估计新闻里也不好意思播。
但是,正如越是强调廉政的重要性,就越是说明社会上实在缺乏廉政一样,国际盟约规定了"毋以妾为妻",是否也意味着"以妾为妻"的事至少已经出现一些了呢?--此事只能存疑,杨伯峻说:"《左传》无此言,或未必可信。"(Ⅲ)随后,对声子本来的身份,杨老师做出了和杜预不同的推测。
杜预的推测是:声子是孟子的姪娣;杨伯峻则引出了《史记·鲁世家》的说法,推测声子是"贱妾",进而推论:鲁国此前似未有过以妾为妻之事,则声子只能称为继室,而不能称为夫人。
杜、杨两说,看似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实则差异极大。--孔颖达详释媵与姪娣之别,说"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姪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孔的意思是,诸侯娶亲,除新娘娘家之外,新娘的两个同姓诸侯国再各出一个媵,新娘连同两个媵又各有两个姪娣,如此则一三得三,三三得九,而声子则或许是孟子的姪娣,或许是两个媵的姪娣,这就搞不清了,还有一解说"夫人姪娣亦称媵也,但元妃的接班人应该是这所有女人中身份最高的"。(Ⅳ)
(Ⅰ)《白虎通·嫁娶》:適夫人死,更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贱承宗庙。
(Ⅱ)[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释言》云:"媵,送也。"言妾送適行,故夫人姪娣亦称媵也。经传之说诸侯,唯有继室之女,皆无重娶之礼,故知元妃死,则次妃摄治内事。次妃谓侄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释例》曰"夫人薨,不更聘,必以侄娣媵继室"。是夫人之侄娣与二媵皆可以继室也。適庶交争,祸之大者,礼所以别嫌明疑、防微杜渐,故虽摄治内事,犹不得称夫人,又异于馀妾,故谓之继室。妻处夫之室,故书传通谓妻为室,言继续元妃在夫之室。
(Ⅲ)杨伯峻:《春秋左传注》,第4页。
(Ⅳ)[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注疏》:[疏]注"声谥"至"继室"。正义曰:……襄二十三年传称"臧宣叔娶于铸,生贾及为而死,继室以其侄",则侄之与娣皆得继室。此既无文,故设疑辞云"盖孟子之姪娣也"。成八年传曰:"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庄十九年《公羊传》曰:"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侄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诸侯一聘九女。"然则诸侯娶于三国,国别各有三女。此言诸侯始娶,则同姓之国以姪娣媵者,欲言媵者亦有姪娣,省略为文耳。其实夫人与媵皆有姪娣。但声子或是孟子姪娣,或是同姓之国媵者姪娣,以其难明,故杜两解之。初云"孟子之姪娣",又云"同姓之国以姪娣媵"是也。
--孔颖达之说这里值得我们留心的有两点:其一,隐公的生母声子既然"摄治内事",应该就是在地位上仅次于元妃孟子的,这与公羊家的说法有异,而《左传》后文又说"仲子归于我",对桓公的生母仲子用了"归"字,傅隶朴由此推论仲子嫁于鲁国是正式出嫁,并非为媵,而按"诸侯不再娶"的制度来看,鲁惠公迎娶仲子属于"非礼";(Ⅰ)其二,孔颖达在"次妃谓姪娣与媵诸妾之最贵者"这句话里是把"媵"和"妾"当作一回事的,而杨伯峻从声子的疑似"贱妾"的身份作解,似乎也是把"媵"和"妾"不加区别了。
但是,如果我们细抠一下字眼的话,"媵"和"妾"虽然我在上文统称为"姨太太",但这两个字的本义却差别很大。《尔雅·释言》:"媵,送也。"《广韵·证韵》:"媵,送女从嫁。"《春秋左传注疏》引《释言》:"媵,送也。"如果我们把"诸侯一聘九女"之"九"理解为实数的话,这就意味着诸侯讨老婆是买一赠八,八名"媵"是随同正品而赠送的。娶亲的聘礼只下给正妻的娘家,至于,那些"媵",新郎却并不去聘,而是等新娘同姓的诸侯们主动来送。这是当时的规矩,虽然新郎不会表示想"要",新娘的同姓诸侯们也一定要"送"。(Ⅱ)
这里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媵"都和新娘沾亲带故,都是贵族出身的女子。
再有,理论上说,诸侯一生中只能娶亲一次,如《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所谓"诸侯一聘九女,诸侯不再娶",何休解释说,这是为了"节人情,开媵路",徐彦进一步解释何休的话,说这是为了让媵也能接班,有成为嫡妻之望("谓亦有为嫡之望也")。--注意:这就是说,媵是具有"为嫡之望"的。
再说"妾"。"妾"的原始意义比较古怪,按徐中舒《甲骨文字典》所归纳的三种释义,一,为殷王配偶,或为神之配偶;二,用如母;三,人牲。按《说文》: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从 (qiān),从女。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详有考辨,大略来说, 本义为刻刀,古人以刻刀黥刻俘虏或本族有罪之人的额头,然后使之为奴,于是 便有罪愆之义,存留在文字中的有妾、童、僕等字。(Ⅲ)
现在我们看到的这个"妾"字,上半部分的"立"其实就是" ",女人头上一把刀呀。先秦文献中的"妾"常常和"臣"连在一起,所谓臣妾,臣是男奴,妾是女奴。《尚书·费誓》:"窃牛马,诱臣妾",孔安国解释说:"军人盗窃马牛,诱偷奴婢。"(《尚书正义》)臣妾不但是奴婢,还和牛马同列。《左传》里的妾也多为女奴、婢女之义。
考之《左传》,"妾"字出现凡二十四次,其中一例是女子的自谦之称,即襄公二十三年:齐侯归,遇杞梁之妻于郊,使吊之。辞曰:"殖之有罪,何辱命焉?若免于罪,犹有先人之敝庐在,下妾不得与郊吊。"齐侯吊诸其室。
(Ⅰ)傅隶朴:《春秋三传比义》(中国友谊出版社1984年第1版),第4页。
(Ⅱ)《白虎通·嫁娶》:必一娶何?防淫泆也。为其弃德嗜色,故一娶而已。人君无再娶之义也。
(Ⅲ)详见郭沫若:《甲骨文字研究·释支干》,《中国现代学术经典·郭沫若卷》,第318-324页。另参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第228-230页。
一例是诸侯自谦之辞,即襄公十二年:灵王求后于齐。齐侯问对于晏桓子,桓子对曰:"先王之礼辞有之,天子求后于诸侯,诸侯对曰:'夫妇所生若而人。妾妇之子若而人。'……"
一例是战败国郑国的国君投降请罪之辞,臣妾连称,实为"臣"义,即宣公十二年:。郑伯肉袒牵羊以逆,曰:"孤不天,不能事君,使君怀怒以及敝邑,孤之罪也。敢不唯命是听。其俘诸江南以实海滨,亦唯命。其翦以赐诸侯,使臣妾之,亦唯命。……"
其他的"妾"字则全部为女奴、婢女之义:
僖公十七年:夏,晋大子圉为质于秦,秦归河东而妻之。惠公之在梁也,梁伯妻之。梁赢孕,过期,卜招父与其子卜之。其子曰:"将生一男一女。"招曰:"然。男为人臣,女为人妾。"故名男曰圉,女曰妾。及子圉西质,妾为宦女焉。
僖公二十三年:及齐,齐桓公妻之,有马二十乘,公子安之。从者以为不可。将行,谋于桑下。蚕妾在其上,以告姜氏。姜氏杀之,而谓公子曰:"子有四方之志,其闻之者吾杀之矣。"
文公二年: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妾织蒲,三不仁也。作虚器,纵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宣公三年:初,郑文公有贱妾曰燕姞,梦天使与己兰,曰:"余为伯鯈。余,而祖也,以是为而子。以兰有国香,人服媚之如是。"既而文公见之,与之兰而御之。辞曰:"妾不才,幸而有子,将不信,敢征兰乎。"公曰:"诺。"生穆公,名之曰兰。
宣公十五年:初,魏武子有嬖妾,无子。
成公十一年:声伯之母不聘,穆姜曰:"吾不以妾为姒。"生声伯而出之,嫁于齐管于奚。生二子而寡,以归声伯。
成公十六年:季孙于鲁,相二君矣。妾不衣帛,马不食粟,可不谓忠乎?
襄公五年:季文子卒。大夫入敛,公在位。宰庀家器为葬备,无衣帛之妾,无食粟之马,无藏金玉,无重器备。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于公室也。相三君矣,而无私积,可不谓忠乎?
襄公十年:子西闻盗,不儆而出,尸而追盗,盗入于北宫,乃归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丧。
襄公十四年:余以巾栉事先君,而暴妾使余,三罪也。
襄公二十六年:初,宋芮司徒生女子,赤而毛,弃诸堤下,共姬之妾取以入,名之曰弃。长而美。公见弃也,而视之,尤。姬纳诸御,嬖,生佐。恶而婉。
襄公二十六年:左师见夫人之步马者,问之,对曰:"君夫人氏也。"左师曰:"谁为君夫人?余胡弗知?"圉人归,以告夫人。夫人使馈之锦与马,先之以玉,曰:"君之妾弃使某献。"左师改命曰:"君夫人。"而后再拜稽首受之。
昭公元年: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昭公二十年:。内宠之妾,肆夺于市;外宠之臣,僭令于鄙。
昭公二十五年:初,季公鸟娶妻于齐鲍文子,生甲。公鸟死,季公亥与公思展与公鸟之臣申夜姑相其室。及季姒与饔人檀通,而惧,乃使其妾抶己……
襄公十四年:初,公有嬖妾,使师曹诲之琴,师曹鞭之。公怒,鞭师曹三百。故师曹欲歌之,以怒孙子以报公。公使歌之,遂诵之。
哀公十五年:闰月,良夫与大子入,舍于孔氏之外圃。昏,二人蒙衣而乘,寺人罗御,如孔氏。孔氏之老栾宁问之,称姻妾以告。遂入,适伯姬氏。
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对曰:"无之。"公怒曰:"女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而以荆为大子。国人始恶之。
由以上统计可见,"妾"要么与"臣"并称,要么与牛马并称,要么是可以被粗暴对待的,要么是可以买卖的("媵"却不是买来的),要么是有明确记载其出身卑贱的,在称谓上还有"贱妾"(卑贱的妾)和"嬖妾"(受宠的妾)两种。
妾的身份虽然卑贱,但也可以因美貌等原因获得国君的宠爱,如襄公二十六年的"弃"就是这样一个例子,而在哀公二十四年,鲁国还真的发生"以妾为妻"的事了,负责国家典礼的宗人申说从来没有立妾为妻的"礼",而鲁哀公硬是立了这位妾为夫人,还立了妾生的儿子为太子,此事令国人大为不满。(Ⅰ)
如果媵妾制度当真存在,我们再看媵、妾之别,这两者的身份是有本质差异的。媵为贵妇,妾为贱婢,媵是"一聘九女"的一锥子买卖,妾是只要高兴随时可以搞一个。这时候再来体会"毋以妾为妻"的意思,其中涵义是:丫鬟可以填房,但无论如何也不能让她作了大奶奶。"礼仪之邦"的重大禁忌,除了前文介绍过的"夷夏之防"和"嫡庶之防"之外,再一个就是"尊卑之防",如果以妾为妻,不但会影响到"嫡庶之防",也会威胁到"尊卑之防"--如果国人们听说国君的第一夫人只是一个低贱的婢女,心理上的确很难接受,毕竟那个年代里还没有灰姑娘的故事。(Ⅰ)《左传·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礼。对曰:"无之。"公怒曰:"女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于薛,孝、惠娶于商,自桓以下娶于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而以荆为大子。国人始恶之。
那么,国君的女人里,身份等级上大体已经可以分为三级:夫人(一位)、媵(若干)、妾(若干)。以妾为妻是为礼制和社会舆论所禁止的,至于媵,则可以在夫人死后论资排辈地当上"摄政王"。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是周代宗法社会的产物,是"礼仪之邦"的特色之一,而在周代之前,史料或传说中则有多女共事一夫而并无不同等级的说法,著名的比如舜之二妃。
另一个问题是,至少早在汉代,"妾"的涵义已经扩大化了,经师们也往往搞不清媵妾之间的区别了。比如《白虎通·嫁娶》解释为什么对正妻要聘、而对妾则不聘的道理,文中所讲的"妾"其实却是"媵"。(Ⅰ)后儒更是常常搞错,如清人郝懿行《尔雅义疏》是尔雅学的权威之作,解释"同出"的时候,说:大约古代媵女取于姪娣,姐姐作了人家的妻子,妹妹就作人家的妾,是谓"同出"。(Ⅱ)--"同出"之义另有说法,但这就和本文无关了。
(Ⅰ)《白虎通·嫁娶》: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孙,欲尊之,义不可求人为贱也。《春秋传》曰:"二国来媵"可求人为士,不可求人为妾何?士即尊之渐,贤不止于士,妾虽贤,不得为嫡。
(Ⅱ)[清]郝懿行《尔雅义疏》释"同出":盖古之媵女,取于姪娣。姊为妻,则娣为妾,同事一夫,是谓同出。
再看《史记》,其中凡用"媵"字如下:
《殷本纪》:伊尹名阿衡。阿衡欲奸汤而无由,乃为有莘氏媵臣,负鼎俎,以滋味说汤,致于王道。
《秦本纪》:既虏百里傒,以为秦缪公夫人媵于秦。百里傒亡秦走宛,楚鄙人执之。缪公闻百里傒贤,欲重赎之,恐楚人不与,乃使人谓楚曰:"吾媵臣百里傒在焉,请以五羖羊皮赎之。"
《楚世家》记靳尚语:"秦王甚爱张仪,而王欲杀之,今将以上庸之地六县赂楚,以美人聘楚王,以宫中善歌者为之媵。……"
《张仪列传》记靳尚语:"秦王甚爱张仪而不欲出之,今将以上庸之地六县赂楚,美人聘楚,以宫中善歌讴者为媵。……"
《殷本纪》中伊尹为随嫁的媵臣,《秦本纪》中百里傒也是随嫁的媵臣,实际上就是新娘带到婆家的男仆,《楚世家》和《张仪列传》这里说的都是同一件事,是说秦王要给楚王送美女,还会以宫中歌女为媵。--这好像有点儿"一聘九女"之义,而值得注意的是,靳尚谈到秦王给楚王送美女时用词虽然为"聘",但恐怕楚王早有夫人(正妻)了。
《楚世家》对这个问题虽无明载,但查靳尚说这番话是在楚怀王十八年,而在八年之后,即楚怀王二十六年,楚怀王太子到秦国去作人质,翌年,太子在秦国私斗杀人,逃回楚国。所以从时间上推断,靳尚说那番话的时候,楚怀王太子已经有些年纪了,自然楚怀王也早有正妻了。那么,靳尚用的这个"聘"字就肯定是不合"礼"的。
再者,靳尚用的"媵"字更没道理。就算楚怀王当真迎娶秦国公主,"媵"的应该是秦国同姓国的贵族女子才对,怎么也不该是秦王宫中的歌女呀。当然,战国时代,诸侯所剩无几,再找同姓公主来"媵"确实不容易了。
再来对照《左传》。《左传》凡用"媵"字无一例外是"一聘九女"的那种"媵"。"媵"字在《左传》和《史记》当中的用法截然不同。《史记》当中,"妾"依然卑贱,但"媵"在《左传》中的涵义已经不复存在了。
吕思勉分析婚制,曾论及媵、妾之别,说因为男权无限,所以男主人对家里的女性只要看中了谁都可以通奸,于是,在这些被"通奸"的女性当中,从妻子那边来的就叫做媵,自家原有的就叫做妾,在妻子之外而有性生活的女子不外乎这么两类,所以古时常以妾媵并称。后世娶亲送女之制已废,媵之名便也跟着废了,都称为妾了。(Ⅰ)
现在,回顾杜预、孔颖达和杨伯峻对声子"继室"的不同解释(即便考虑到现代学者对媵妾制度的质疑,而保守地以侄娣婚视之),大约可以推测:如果声子仅仅是"贱妾"而不是"媵"的话,摄行元妃孟子之职的可能性似乎不大。而只有当声子本为"右媵"的时候,这种论资排辈的提升才是顺理成章的。
媵妾制度虽然被公羊学家描述得巨细无遗,但那些"诸侯一聘九女"和"三国往媵"之类的说法还是难免令人起疑。要知道,这些婚姻大多都是政治挂帅的,如果要符合"三国往媵"的规矩,就需要有四个同姓诸侯国参与其事(一国讨老婆,三国嫁女儿),这种要求对于政治婚姻来说显然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这真是春秋时代得到普遍实行的一贯制度,还真有点儿难以想像。
那么,怎么来验证公羊家们的这些说法呢?那就看看地下出土的"媵器"了。
所谓媵器,就是诸侯在嫁女的时候专门铸造的青铜器,是陪嫁的东西,可供女子在夫家作祭祀或生活用,铭文上还会高高兴兴地记载着这类的话:"女儿呀,你要出嫁了,爸爸给你铸了这件青铜器,你在夫家要珍惜使用啊!"春秋时期是媵器制作的鼎盛时期,可虽说鼎盛,却也有简略的一面,日本学者白川静描述这一现象说:"(春秋时代)以作器之目的而言,则媵器类居多。其铭文,除非特例,一概只书作器者之名与作器之事,内容很简略,显示时人对彝器的观念有了变迁。此外,文字书体亦多散漫不整;不过也因为地域的分隔而各自发展,形成不同的样式,文化地域化的现象甚为显著。"(Ⅱ)
图-陈侯簋铭文:陈侯作王妫媵簋,其万年永宝用。
(Ⅰ)吕思勉:《先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55页):因男权无限,家中女子,凡所欲者,皆可通奸,于是自妻家来者,则谓之媵,家中所固有者,则谓之妾。妻以外得相交之女子,总不越此二类,故古恒以妾媵并称。后世送女之制已废,则媵之名宜废除,而但称为妾也。
(Ⅱ)[日]白川静:《金文的世界:殷周社会史》(温天河、蔡哲茂/译,联经出版事业公司中华民国1978年第1版),第208页
上图陈侯簋铭文中的王妫是这位陈侯的次女,陈侯把她作为媵嫁到了周王室,特地作了这个簋,是为"媵器"(Ⅰ)。大约有人会问:按规矩,陈侯应该一并嫁出三个女孩子才对吧?可铭文上为什么只写了王妫呢?
两女同嫁一国,这在媵器上似乎确有反映,按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以只给自家女孩子铸造媵器的居多,铭文中提到同时出嫁的外国女孩子的却很少见,这就使"诸侯一聘九女"的盛况很难在出土媵器当中看得出来。另一方面,一铭同嫁两女的媵器虽然不多,但到底还是有的,可一铭同嫁三女的媵器至今却一个都没发现。(Ⅱ)
曹兆兰并没有因此而质疑公羊家的说法会不会存在水份,高兵则推论说:"既然在目前著录的媵器中,一器铭一女多于一器兼铭两女,说明两国通婚多于三国通婚,也表明两国政治同盟比三国政治同盟容易缔结,因而是最普遍的同盟形式。同理,两国通婚也是最普遍的的通婚方式。……四国通婚也难以成为诸侯媵妾婚的定制、常态。那么,《公羊传》关于'诸侯一聘九女'的盛况恐怕只好当成特例来看待了。"(Ⅲ)--想到公羊家素来有托古改制的名气和理想主义的做派,对他们的说法慎重一些也许不算多虑。
曹、高之说是否成立,至少还要通过两个质疑。一是如前文所述李仲操对许子妆簠的解释,由此而推论,媵器上所反映的两女同嫁一国很可能是一种误读,实情则是两国换婚;二是对媵器之"媵"的解释因受文献的导向而容易让人理解为媵妾制度之媵,并以此作为释读金文的前提,但如果作最保守的推论,这里的"媵"也许仅仅是"送"或"陪嫁"的意思,送(陪嫁)的是东西而不是人--所谓媵器,也仅仅是娘家铸造了这件青铜器皿来作为女孩子出嫁时(或出嫁后)的陪嫁。
再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媵的风俗似乎起源颇早,曹兆兰引《周易》的归妹卦推想"在殷末可能已存在媵妾婚",但遗憾的是殷商的材料很少(Ⅳ)。有趣的是,《周易·归妹》不仅讲到过"归妹以娣",还讲到"归妹以须"。--有没有人想过,为什么一定是"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而不是"带着你的'姐姐'一起嫁过来"呢?
"归妹以须"的"须"字现在一般认为"姐姐"的意思,"归妹以须"说的就是嫁女儿的时候让新娘带着姐姐一起嫁过去。这是在归妹卦的六三爻,爻辞接着说"反归以娣"。--如同《周易》中几乎所有爻辞一样,对这句话专家们各有各的解释,从古代的经典注疏本《周易正义》来看,王弼是把"须"字解释作动词"等待"的,孔颖达跟着阐发,说六三爻处在内卦最上的位置,暗示着:娣有晋身之意,可正主儿还在位子上,时机不对,还是先老老实实得作自己的媵妾好了,等时机合适了再下手。(Ⅴ)
(Ⅰ)《金文今译类检·殷商西周卷》第8页。
(Ⅱ)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载《深圳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
(Ⅲ)高兵:《春秋诸侯媵妾婚有关问题考述》,载《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
(Ⅳ)曹兆兰《从金文看周代媵妾婚制》
(Ⅴ)[魏]王弼/注,[唐]孔颖达/疏《周易正义》"六三,归妹以须":室主犹存,而求进焉。进未值时,故有须也。不可以进,故"反归"待时,"以娣"乃行也。[疏]正义曰:"归妹以须"者,六三在"归妹"之时,处下体之上,有欲求为室主之象,而居不当位,则是室主独存,室主既存,而欲求进,为未值其时也。未当其时,则宜有待,故曰"归妹以须也"。"反归以娣"者,既而有须,不可以进,宜反归待时,以娣乃行,故曰"反归以娣"。
把"须"解释为"等待"显然不合于上下文的语法,但在那些把"须"解释为"姐姐"的专家当中,说法也各不相同。再来看看现代人的解释好了,周振甫:"当时嫁女,以女妹陪嫁,故以女姊陪嫁为反常。以女姊陪嫁,夫家以女姊为正妻,把妹逐归父母家。"(Ⅰ)赵建伟、陈鼓应:"古时女子出嫁,例以侄娣为媵(陪嫁),今以姊姊为媵,是为'未当'(《小象》语),故被遣归而仍以娣为媵。"(Ⅱ)
不论取哪种解释,事情都如《周易·小象》所说的那样"未当也",总之是不合适的,还是"带着你的妹妹一起嫁过来"比较符合当时的社会风俗。这倒也容易理解:如果一起嫁过去的女孩子们作为一个男人的妻室是有严格的等级之分的,妹妹作了元妃,姐姐作了媵妾,换谁都会觉得别扭。但由此就又引出了一个问题:在《周易》卦爻辞所描述的那个相当古老的年代里,妻室的等级之分就已经严格存在了吗?
虽然曹兆兰到此而惋惜殷商的材料太少,这话不假,但甲骨卜辞既已透露了一些线索,其他地方也能找到一些参考。对于前者,从卜辞来看,只有商王的嫡妻才有参加祭祖的权利,由此而推想"子以母贵"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从卜辞里还能看出的是,历代商王大多都只有一个嫡妻,例外很少,王玉哲对这些例外情况的推测是:"很可能是元配死后继娶的"。(Ⅲ)
对于后者,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考诸众多的氏族部落,在这个问题上有所发现并有所推论:"在一般情况下,显然都有这样的规定:在诸妻之中,有一人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被视为正妻。在大多数情况下,享有这一殊荣的,都是最早娶来的妻子。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这些民族或是现在,或是从前,均以一夫一妻制为婚姻的主要形式,而一夫多妻制只是一种新潮,或是一种例外。……正妻往往都有一专用的称呼,以别于其他的妻子。"(Ⅳ)
(Ⅰ)周振甫:《周易译注》(中华书局1991年第1版),第194页。
(Ⅱ)赵建伟、陈鼓应:《周易今注今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1版),第487页。
(Ⅲ)王玉哲:《中华远古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363页。
(Ⅳ)[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李彬、李毅夫、欧阳觉亚/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1版),第971页。
这里还要作一个小小的说明:在人类学的概念上,一夫一妻制并不包含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这两者其实是分属不同范畴的语言,前者的"一妻"仅指女性配偶的惟一性,而一般所谓"一夫一妻多妾制"属于人类学概念上的"一夫多妻制"。
韦斯特马克接着便谈到了和继承权有关的问题:在棉兰老岛的某些土著人中,丈夫去世后,他的财产要由其第一个妻子负责管理。还有一种办法是:其财产的一半归她所有,另一半归子女所有,而后娶的妻子则什么遗产也得不到。不过,不管是哪种情况,后娶妻子的孩子与第一个妻子的孩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我们听说,在另外一些民族中,诸妻的孩子在继承权等权利上一般也没有什么差别。但是,更多的是相反的情况。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儿女或儿子或长子,在继承权等权利上要比后娶妻子所生的处于更优越的位置。有一些外国人曾问巴苏陀的酋长有多少孩子,酋长在回答中只提及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孩子。如果酋长说他死了妻子,那么他所指的即是,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时他尚未把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Ⅰ)
土著和酋长们的这些事情很像是我们熟悉的内容,如果经学家们看到了这些记载,大概会欣慰于周公制礼的影响力竟然波及到了这些遥远的比夷狄更要夷狄的地区。在这段引文的最后一句,"他已失去了真正的妻子,而此时他尚未把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意味着酋长终于会把某位"别的妻子提到她曾占有的位置上"的,这就是我们在鲁隐公元年所要面对的"继室"问题了。那么,"子以母贵,母以子贵"这些规则也会在他们那里发生作用吗?--这问题我们会在一部非常熟悉的典籍里找到参考,即,看看《旧约》里边亚伯拉罕的孩子以撒和以实玛利的继承权之争还有耶和华的态度(Ⅱ)。是呀,别看亚伯拉罕是个超级虔诚的信徒,可他有两个妻子(早期的一些基督教派还曾由此认为上帝并不禁止一夫多妻制,他们甚至还不遗余力地提倡一夫多妻制)。(Ⅲ)
(Ⅰ)[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973页。
(Ⅱ)详见:《旧约·创世纪》
(Ⅲ)[芬兰]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第985页。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看隐公元年的这个"继室"问题应该怎么解决。
前述当中,杜预的推测是:声子是孟子的姪娣;杨伯峻则引出了《史记·鲁世家》的说法,推测声子是"贱妾",进而推论:鲁国此前似未有过以妾为妻之事,则声子只能称为继室,而不能称为夫人。
杜预和杨伯峻的阐释都展示了前述《公羊传》所谓"子以母贵"的一面,却并未涉及"母以子贵"的这另外一面。如果"母以子贵"当真只是后儒附会,事情倒容易解释一些。而我们不妨按照公羊家的说法试想一下:假如继室的儿子最后继承了国君之位,根据"母以子贵"的原则,这位继室该不该升格为夫人呢?前文讲过:据何休解释,隐公和桓公都不是嫡子(元妃孟子应该没生过儿子),而桓公的妈妈是右媵,在所有姨太太当中地位最尊,既然"子以母贵",桓公便是当之无愧的合法继承人,而在他成为继承人之后,"母以子贵",他妈妈也会跟着沾光,身份会从媵妾升为夫人。而如果按照上文中傅隶朴对"仲子归于我"之"归"字的解说,桓公的妈妈仲子则一过门就是正妻,桓公应该按照"子以母贵"的原则作为继承人,但是,根据"诸侯不再娶"的原则,鲁惠公迎娶仲子当属"非礼",那么桓公的继承人身份便不一定那么名正言顺了。--如果真是这样,则《公羊传》所谓隐公和桓公"其为尊卑也微,国人莫知"倒可以有一种新的合理解释了:媵妾之中身份最高的声子和属于"非礼"迎娶的第二任正妻仲子,她们各自所生的儿子到底哪个身份更高呢?还真是不好说。
刘丽文《〈左传〉"继室"考》专论《左传》当中的继室问题,其分析过程大量涉及隐公和桓公的继位合法性问题,值得参考,这里先引述一下她对"继室"一词最后所归纳的定义:
"继室"一词全面一些的意思应当是:古代诸侯或卿大夫的嫡妻死后,继续死者位置摄治内事的人叫"继室"。对于诸侯来说,继室的名份在众媵妾之上,但仍不能和原嫡妻(夫人)享用同样称呼。但如果原嫡妻无子,继室之子有继承权;如果继室之子继承了他父亲的地位,继室则可以享用与原嫡妻一样的称呼及名份。另外,有时也不一定是嫡妻死后方可以继室,贵妾死后亦可以继室;称为继室的,不只限于次妃,也可以另娶;如果原无嫡妻,继死去的贵妾嫁过来的继室,也可以称为嫡妻。后通称续娶之妻为继室。(Ⅰ)
这个定义是详细而全面的,看上去甚至有些繁琐,但正是这些在现代人眼里显得繁琐无谓的内容在古人那里却会被当作头等大事对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些繁琐内容的背后正是礼仪之邦的深刻用心之所在与政权稳定性之所在--可以联系现代生活来试想一下,如果一个没有任何行政级别的人仅仅用钱就可以买到一部好车,甚至还可以堂而皇之得开着上街,这就意味着官本位的稳定性受到动摇了,在"级别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与体制受到了市场经济的挑战,如果把这种情况拿到周代,我们就可以气哼哼地称之为"礼崩乐坏"了。
那么,反过来讲,如果想要维护住稳定而优雅的等级制度,那么,名分和级别这些讲究再怎么繁琐都是不过分的。在这层意义上,妻、媵、妾、元妃、次妃、嫡妻、继室,绝不是一个wife就可以一笔带过的。
当然,女性配偶的名分实际上并不那么重要,之所以显得重要,大多是因为儿子,其大背景下的政治和社会意义则是周人特有的宗法制度。正是因此,徐复观才一语中的地称这种立嫡立长的继承制度为"周公所定宗法制度中以大宗为中心的安定力量,在封建政治的秩序(Ⅱ)王国维也分析过嫡长子继承制是周人几乎一切重要政治制度的源头,中,居于首要的地位"并且是由周公亲手创立的(Ⅲ)--如果这种制度真要归功于"周公制礼"的话,周公真称得上是一位卓越的总设计师了。
(Ⅰ)刘丽文:《〈左传〉"继室"考》,载于《学术探索》2003年9月。
(Ⅱ)徐复观:《两汉思想史--周秦政治社会结构之研究》卷一(台湾学生书局1983年2月第7版),第67页。
(Ⅲ)详见: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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