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已说过,中山出任总统的法律依据是各省都督代表会于1911年12月3日所制定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因此在临时政府行政部门的组织逐渐就绪之时,立法部门亦在逐步建立。孙公就职未几,各省都督代表会即决定组建临时参议院为最高立法机关,并通知各省,每省选参议员三人至南京组织临时参议院。在独立诸省之参议员有半数以上抵达南京之后,参议院乃于1月28日正式成立。先后到直、奉、豫、江、浙、闽、皖、赣、晋、陕、湘、鄂、粤、桂、川、黔、滇等17省参议员38人。公举福建参议员林森为议长。集会逾月,制定各 项法律规章数十种。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当然便是由原《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所改订的暂代宪法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了。
这项后来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发生了极大作用的所谓《民元约法》,内容共有七章五十六条。除了现代民主共和国所应有的主权、人权、政权、治权、疆土、法院,以及模仿美制上下两院的国会等一般条文之外,最引人注目的便是临时政府的模式由原有的美国式的总统制,改成法国式的内阁制了。约法规定,内阁总理直接向国会负责,因此大总统就变成虚位元首了。此一约法几经研讨,终由孙文大总统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
这一着明显地是针对袁世凯而设计的。将来中山如让位与袁,袁大总统的职权和现在孙大总统的职权,就不可同日而语了。实质上,这是同盟会所掌握的参议院对未来的大总统所投的"不信任票",如同大相国寺菜园里的一群张三李四想对新到的和尚鲁智深来个下马威,乘他立足未稳,便把他摔到粪窖里去的一厢情愿的安排。谁知力有不逮,反而助长了和尚在菜园里的权威,其结果实非动议人始料所及也。
不过,在孙公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为时不足三月,建国架构便颇具规模。不论总统制也好,内阁制也好,三权分立,像模像样,上至宪法人权,改历易服,下及放脚剪辫,巨细靡遗,法制粲然,虽百世可知也。立国创制,虽是群贤合力,究竟是一人领导,功不可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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