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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屠杀(日)

第六节 关于死亡人数的估计

  掩埋普通老百姓尸体四万数千具

  埃德加·斯诺根据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委员的估计,认为日本军在南京屠杀了四万二千名中国人(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这已在第4 节(第八十三页)中作了介绍。这个数字也许是他从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贝获博士那里听来的。

  可是,贝茨博士于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记下的记录中这样说;据掩埋的证据材料告诉我们,近四万名非武装人员在南京城内或城门附近被杀,其中有百分之三十未曾当过兵(洞富雄编:日中战争史资料9《南京事件》2,第四十七页)。

  上面所说的四万名中有百分之三十,即一万二千名是普通老百姓,其余百分之七十,即二万八千名是散兵(便农兵入关于这一万二千名的普通老百姓问题,贝茨博士另外就安全区及其附近所作的调查结果,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在我们确实了解的范围内,结论是城内有一万二千名男女和儿童被杀。”他还作了补充说明:“在市内其他地区(安全区以外的城内地区。——洞富雄注)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人数。另外市外(城外。—一洞富雄注)被杀的人数也很多。前面所说的,全然不包括被屠杀的几万中国兵或曾当过中国兵的人。”(《远速》,三十六号,载前引书1,第四十九页)贝茨博士的记录,人们认为是在一月二十五日记下的(田伯烈编写的书和《南京安全区档案》都这样说),他认为“据掩埋的证据材料告诉我们”,被掩埋的尸体有四万具,这个根据是令人怀疑的。因为当时几个掩埋队所处理的遗弃尸体还不到一万具。所以把他信中所记的日子认为是一月二十五日,可能有什么错误。

  斯诺认为是四万二千人,贝茨认为是四万人,差二千人。这些数字的若干出入,不妨可以这样认为,斯诺的估计是根据贝茨博士的记录。然而,在被屠杀的四万二千人中,不仅是普通老百姓,也包括“便衣兵”,但其区别并不明显。

  这样,斯诺所写的,认为屠杀了市民四万二千人,这个数字与从事收容尸体的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援队掩埋班所埋葬的数字是有联系的,这一点似乎也不是没有考虑到。

  这是红卍字会这个慈善团体所掩埋的遗弃尸体数,但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以检察方面的证据(检证一七○四)提出来的法庭证据所依据的是“世界红卍字会南京分会救援队掩埋班埋葬尸体数统计表”,认为是四万三

  千零七十一具,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一九三八年五月一日之间得到了处理(前引书1,第三七八至三八○页)。关于这个尸体掩埋数,红卍字会南京分会副会长许传音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曾作为检察方面的证人出庭陈述:“我们立即掩埋了这些尸体。

  这些尸体实际上有四万三千具,但这是过低的估计。我们无法明确说出实际数字到底有多少。因为当时不容许发表正确数字。起初,我们未敢提出这个数字并写在公开的文件中。于是我们将此记在私自的文件中。这个数字是我们掩埋的尸体数。这些尸体都是普通中国老百姓,其中没有一个中国兵。我们与军人毫无关系。”(《远速》,三十五号,载前引书1,第三十页)许博士说,掩埋的遗体是四万三千具,都是普通老百姓。这与斯诺所说的大致相同。但说是“没有一个中国兵”,也必须理解为:这中间当然包括已成为老百姓的散兵,即“便衣兵”。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尸体,是红卍字会掩埋的被遗弃的非武装人员的尸体。关于整个死亡人数,许传音博士在宣誓口述(未在法庭上提出)中说:“据我最恰当的估计,在南京市内外沦陷,中国人停止一切抵抗后,被日本兵屠杀的中国普通老百姓的总数有二十万人左右。”(前引书1,第三十一页)关于上述四万死亡人数,打算在后面再进行研究。

  红卍字会、崇善堂两掩埋队收容遗弃尸体十五万五千具

  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红卍字会南京分会副会长许传音以检察方面的证人身份出庭,就该会掩埋遗弃尸体的情况作证说:“红卍字会一般掩埋了人们无力进行自费掩埋的尸体,但当时尸体太多了,难以处理。日本军当局却来人说:你们是掩埋尸体的,请帮助我们清除尸体。因为得到日本军的同意,我们获得了可以前往市中心的许可证或通行证。于是,为了进行这项工作,我们雇用了两百名工人。”(《远速》,三十五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三十页)上述证词说明,红卍字会受日本军的委托,进行了掩埋遗弃尸体的工作,但不知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进行的,据许传音博士在宣誓口述中说:“南京陷落后第三天,我进入市内。那是因为日本兵为商谈掩埋尸体事宜,来到了红四字协会。我出去看看,想了解情况究竟如何”(前引书1,第二十五页)。因此,可以认为是在十二月十六日签订合同后立即着手掩埋尸体的工作。根据以前所记的掩埋情况表,最初是在安全区内的清凉山后山掩埋了一百二十九具尸体。

  在红卍字会的报告——《日本军在南京屠杀中国老百姓和解除武装的军人以及红卍字会掩埋尸体的实际情况》(检证一七二八)——中可以看到:“屠杀后,在南京及其近郊尸体堆积如山。红卍字会方面说,为掩埋这些尸体而要组织掩埋队。日本方面不同意,拖了大约有一个月时间。因而在实际开始工作时,尸体几乎已经腐烂,变形,无法辨认”(前引书1,第三八六页)。这可能是误传。

  金陵大学非常时期委员会主席、安全区国际委员会委员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作证说:“大批中国兵在城外不远的地方投降,被解除武装,七十二小时后,死于机枪的扫射下。事情发生在扬子江边。国际委员会为了掩埋三万士兵的尸骸,雇用了工人。这是我们的劳动救济措施。投葬于扬子江中的尸体和用其他方法掩埋的尸体,数字无法统计”(《远速》,

  三十六号,载前引书1,第四十九页)。这许多尸体并非由委员会自己掩埋的,恐怕是向红卍字会提供经费,由红卍字会来从事这项工作的。在安全区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的公函中,似乎反映了这一点:“星期二早晨,红卍字会(根据该委员会指示进行工作的团体)出动卡车,准备收容遗体时,卡车被夺走,出现了种种窘相,昨天被带走十四个进行掩埋工作的工人。”(前引书2,第一二六页)负责处理遗弃尸体的,不只是红卍字会,另外还有慈善团体——崇善堂也组织了崇字掩埋队,该队从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到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共掩埋遗弃尸体实际达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具。这个数字也列在详细的“崇善堂掩埋队掩埋尸体数统计表”中,它作为检察方面的证据(检证一七○三),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被提了出来,为法庭作为证据采用(前引书1,第三七六至三七八页)。

  .. .......红卍字会和崇善堂两个掩埋队所收容的遗弃尸体,总数达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其男女性别和儿童的分别统计,如上表所示。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埋葬尸体记录,据说一部分被日本军发现后没收了。因此,两个掩埋队的报告,作为检察方面的书面证据,曾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其中所列处理尸体的数字,只是根据保存的记录(山冈繁:《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战争受害地区》,第十一页)。如果这是事实的话,两个掩埋队所处理的遗弃尸体,其总数自然还要多得多。红卍字会和崇善堂列表所示尸体掩埋数的可靠性红卍字会掩埋队和崇字掩埋队的尸体掩埋统计资料,就其提出的情况而言,它的可靠性不是无可怀疑的。因此,辩护方面最终提出如下论点:前面提出的证据,是在日本军占领南京后,实际上是在十年后的一九四六年调查所得的资料,不知道这种调查以什么样的资料为基础,尤其是,要在十年后确定尸体的数字,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这里列举的数字,只能说是完全想象出来的(中略)。下面就这些证据所提供的数字,举例说明它是特意伪造的,是不可信的。据法庭证第三二四号的证词说:从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八日崇字掩埋队共掩埋了四百零四具尸体,平均一天掩埋一百三十具。然而,从一九三八年四月九日至十八日,在兵工厂、南花台等广大地区掩埋了二万六千六百十二具尸体,平均一天掩埋二千六百具。如果将前后掩埋尸体的情况比较一下,很明显,有其夸大和杜撰之处,难以令人置信。当时,在日本军清理过的地区——雨花台一带,已是战斗后五个月了,自然不存在这种尸体。在其他地方,如水西门一土坷、中山门-群马、通济门-方山等等,也可以指出其类似的矛盾。对红十字会的掩埋数来说,也可以指出如前所述的矛盾。例如,有说一天处理六百七十二具尸体的,又有说一天处理九百九十六具尸体的,而且突然说有处理四千六百八十五具(二月九日那天)的,有处理五千八百零五具(二月二十一日那天)的。即使进行掩埋工作的工人人数有增减,也不会出现那么大的差别,可以认为,那只是追求数字而已。另外,在崇字掩埋队所列掩埋尸体的数字中,对所有被害男女和儿童的人数都有适当减少的;尽管如此,在红卍字会所列的数字中,都没有妇女和儿童。当时,非战斗人员几乎已经逃走,没有人留在战场上,要是说妇女和儿童介入了战场,那在常识上几乎也是不可信的。违反这种实际情况的证据,只能理解为他们为日后便于伪造作准备。再观察本表——它反映了有计划进行的尸体掩埋情况:红十字会从二月十九日至二月二十二日,于下关鱼雷军营码头连续掩埋尸体,其间,于二月二十一日掩埋了二百二十六具,但于十九日却掩埋了五百二十四具,二十日只掩埋了一百九十七具,这是违反一般常识的,因为作为有计划进行的掩埋工作,理应在头几天掩埋尸体多,以后逐渐减少。从煤炭港、兵站处等其他地方的掩埋工作中也可以看出类似的矛盾(《远速》,四十二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三七一至三七二页)。尽管辩护方面是这样认为的,但这种看法究竟能否成为说明上述资料缺乏证据的论证,那还是一个问题。疑问是并非绝对的。事实上是日本军命令这两个掩埋队负责处理遗弃尸体,因而日本军队方面理当也保存着掩埋队所报告的资料。中国方面虽大致推测日本军当局在战败时可能毁掉了这些资料,但肯定没有把握认为一定销毁了。所以,中国方面不和能要危险的把戏,即向军事审判法庭提出可疑的证据。※※※如果说以上只是消极性的反驳,那也可以。但从中可以看出有力的证据,它足以彻底推翻辩护方面的批判。而且有趣的是,那些资料来自日本方面。所谓那些资料,就是林田特派记者所写的一段消息,刊登在一九三八年四月十六日《大阪朝日新闻》的“华北版”上,标题是《南京通讯第五章卫生之卷》。在这段消息中还有一个标题,即《工作是整理尸体、控制瘟疫蔓延,防疫委员会也四出活动》。这也是以前几乎未曾知道的重要资料,故将其有关部分如实介绍如下:经战斗后,南京首先必须整理的是遗弃的敌人尸体。不知有几万具尸体埋在壕沟里和小河中。尸体堆积如山,如让其遗弃在那里,就卫生和安定人心而言,都有严重危害性。于是,红卍字会、自治委员会和日本山妙法寺所属的僧侣们携手合作,着手进行处理。他们把腐烂的尸体装上卡车,同时口念“南无妙法莲华经”,将尸体掩埋在一定的地方,但花费了相当多的物力和人力。他们忍受着令人厌恶的臭气,日复一日地持续进行收尸掩埋工作,到最近为止,已在城内处理了一千七百九十三具,在城外处理了三万零三百十一具。约花费用一万一千元,出动了苦力五、六万人(旁注原文如此——译者)。但在城外,山后还留着很多尸体,而且支出八千元左右,准备在盛夏来到前结束尸体的处理工作(辩证二六九○〔未在法庭上提出〕。全文见前引书1,第三九三页)。根据上述记录,红卍字会、自治委员会和日本山妙法寺的僧侣们估计是在昭和十三年三月底前处理尸体,城内有尸体一千七百九十三具,城外有三万零三百十一具,合计达三万二千一百零四具。这里,看不到崇善堂掩埋队——据中国方面的资料说,它曾掩埋遗弃尸体三分之二以上——的名字,是值得怀疑的。那是在开列掩埋队队名时偶尔漏掉了崇善堂吗?还是在上述三万二千一百零四具中未包括崇善堂掩埋队所处理的尸体?这都很难立即判断。为了研究这个问题,首先要从红卍字会和崇善堂两掩埋队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明细表中,统计出这两个慈善团体在昭和十三年四月初所掩埋的遗弃尸体数。红十字会的掩埋队从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至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为止,一在城内掩埋尸体一千七百九十三具(另外从十二月二十二日至翌年三月二十五日为止,运往城外掩埋的尸体有一千九百八十六具),从十二月二十二日至翌年三月二十七日为止,在城外掩埋尸体三万六千九百八十五只(其中一千九百八十六具是从城内运往城外掩埋的),合计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八具(另外,从六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日为止,城内有四百零五具尸体被掩埋在城外;从四月十四已至五月三十一日为止,城外有三千九百四十具尸体被掩埋在城外,合计四千三百四十五具。与四月份以前掩埋的尸体合在一起,共四万三千一百二十三具)。崇善堂的掩埋队从昭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十三年四月八日为止,在城内掩埋尸体七千五百四十八具(另外,从四月九日至五月一日为止,有十万零四千七百十八具尸体掩埋在城外。城内和城外合在一起,共掩埋了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县)。在南京城内外,遗弃尸体的掩埋数归纳如下: .. ........

  ※崇善堂的数字,系四月八日以前的掩埋数。我为了将它与刊登在《大阪朝日新闻》“华北版”上有关掩埋数作一比较,这次首先整理了检察方面的书面证据——红卍字会关于掩埋尸体的报告,其中城内一千七百九十三具的掩埋数同前者的数字完全吻合,使人感到惊讶。而且,在城外的遗弃尸体掩埋数,前者说是三万零三百十一具,后者说是三万六千九百八十五具,两者的数字出入也不是很大。其中所相差的六千六首七十四具,可以看作是由南京自治委员会和日本山妙法寺的僧侣们掩埋的。

  总之,日中两国的资料所反映的遗弃尸体掩埋数,竟如此奇妙地相一致,由此不妨认为,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关于这一事件的书面证据,

  其可靠性得到了确认。不管怎么说,辩护方面试图对红卍字会掩埋尸体的情况进行常识性的批判,显然是不恰当的。尤其是所谓“在红卍字会所列的数字中,都没有妇女和儿童”云云,是不是看错掩埋表了?还是弄虚作假?实在可笑。

  尽管如此,崇善堂掩埋队从四月九日至五月~日仅二十三天时间里,在南京城的南部和东部近郊掩埋了遗弃尸体十万零四千七百十八具,对此谁都有怀疑(该掩埋队从十二月二十八日至翌年四月八日为止,在城内掩埋了七千五百四十八具尸体,这有详细记录,可以说是证据确凿)。但数字也许稍有夸大,可决不能断定它是虚构的资料。

  正如前面所介绍的,《大阪朝日新闻》的“华北版”报道说,在三月底以前,已总计雇用苦力五、六万人,花去费用一万一千元左右,掩埋了尸体三万二千一百零四具(在此期间,另由崇善堂的掩埋队处理了尸体七千五百四十八具。自然还有其他掩埋队掩埋的尸体),但还有许多尸体有待于掩埋。于是据说又拨款八千元,“准备要结束处理尸体的工作”。如果说是八千元,它可以用来处理约二万四千具被遗弃的尸体。凡是掩埋完了的尸体,合起来约有五万六千具。然而,说是二万四千具,那也是个估计数,实际掩埋的尸体数,据说在十万具以上,这个数字也许是令人吃惊的。

  还有其他几个掩埋队

  除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队外,还有其他几个掩埋队。根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的法庭证据《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检证一七

  ○六)和《南京慈善团体鲁甦关于敌人大屠杀的报告》(检证一七○二),当时除上述两个掩埋队外,另有下列三个掩埋队:新河地区掩埋二万八千七百三十具(掩埋者盛世征,昌开运证词)兵工厂及南门外花神庙一带掩埋七千余具(掩埋者芮芳缘、张鸿儒证词)如山、马鞍、灵谷寺掩埋三千余具(南京市长高冠晋之无主孤魂碑铭)(《远速》,五十八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一四五、三七五页)这三个掩埋队共掩埋尸体一万二千八百七十三具。如前所述,这一书面证据未把那些掩埋数统计在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数内。其实,在这三处掩埋的情况中,除了由南京市长所说掩埋一例以外,估计其他两处的情况都包括在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队所处理的数字中。检证一七○二就芮芳缘掩埋尸体的情况作了这样的记述:“从沙州圩出发前往避难逢中,他看到许多尸体,就亲自协助进行尸体掩埋工作。当时,红卍字会给他一面该会的旗帜,委派为第一区公所的救济队。芮集中了三十余名居民,组成一个义务团体,奋不顾身地进行尸体掩埋工作。从阴历十一月六日开始工作,一直工作了四十天以上。”此外,人们知道还有两个队进行尸体掩埋工作。一个前面已经提到,即国际委员会雇用工人掩埋了三万余具尸体;另一个可从黄俊乡的宣誓口述(检证一七三三,未在法庭上提出。此人的住址、年龄和职业等情况不明)中了解到:“由陶锡三(他兼任地方维持会会长)任会长的南京赤十字会曾组织掩埋队,掩埋的尸体超过六万具”(前引书1,第三八四页)。这些情况在前面南京地方法院的调查报告中所列举的掩埋者分别掩埋的数目中,未见反映。贝茨博士所说国际委员会的掩埋数,估计已包括在红卍字会的掩埋数中,前面已有叙述(见第一八八、一八九页)。黄俊乡所说南京赤十字会的掩埋数,实在太多,这可以理解为,

  它可能包括了崇善堂的掩埋数。还有,赤十字会与红卍字会名称相似,因此它与后者搞错,夸大了掩埋数,这点也不是没有可能的。无论如何,必须注意的是,中国的检察方面虽然准备了这一宣誓口述,但未曾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向法庭提出。

  对死亡者(包括战死者)总数的估计

  如果把前面所列举的遗弃尸体的掩埋情况合计一下,可达二十六万具。其中,仅就南京地方法院的调查所得而列举的情况来看,合计掩埋了十六万七千二百十多具尸体。除去其中可能认为是重复计算的部分,具体情况如下:红卍字会掩埋四万三千零七十一具崇善堂掩埋十一万二千二百六十六县南京市长高冠吾掩埋三千具合计掩埋十五万八千三百三十七具这就所以出现被掩埋的尸体达十六、七万具这个数字,但掩埋者自然不只是这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尸体是为亲友、熟人和日本军所掩埋的。日本军掩埋尸体的情况,可见第4 节《概况》中介绍的冈本健三的证词。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队府处理的尸体,妇女和儿童少,这也许是因为日本军和市民掩埋的尸体多系妇女和儿童。

  虽说掩埋了十六、七万具尸体,但似乎并不等于说所有被遗弃的尸体全都已经处理完毕。逃离上海,去四川省峨眉山的从军僧释神仙和尚途经南京时,据说是在昭和十四年夏天,即大屠杀后一年半时间。当时,那里屠杀后的痕迹还历历在目,小河被尸骨埋没了(太平洋战争研究会:《太平洋战争记录:最前线情况异常·29·对日本军的暴行深感悲叹而逃离出走的从军僧》,载《朝日艺能》,一九七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号)。

  被投入在小河和池塘里的尸骸其善后处理进展很不顺利。对此,当时在驻南京大使馆工作的下田武三曾以他自己的切身体验写了随笔刊登在《每日新闻》上,他说:“我曾去池边钓鱼,因断线而未能钓成,于是就回到使馆。这时,在使馆里工作的一个少年得知情况后就告诉我说,在南京,池底里都是被日本军杀害的无数妇女、老人和儿童的尸体,现在都已化为尸骨,堆叠在池底,如果钓钩与这些尸骨缠在一起,可能钓竿上的线会被拉断。”下田觉得可怕,从此以后就不再去池边钓鱼了(羽仁五郎:《南京事件的本质》,载《日中战争史资料》,附录二,第四页)。

  然而,应该说,并不是所有被害者的尸体都被掩埋了。因此,要计算死者的总数,还必须加上几万名。在被害人中,有的被枪杀后投入了扬子江,有的虽然逃出北门和南门,但是他们在准备乘船和筏渡过扬子江时,却被机枪扫射而死。

  以上合计,因日本军占领南京而牺牲的中国军民,不下于二十万人。

  可是这还不能作为一个行政区的整个南京市内死亡者的总数。正如第3节(第七十页以下)所介绍的那样,从下关指着扬子江往下走,在幕府山后的大湾子(离南京城墙四公里)、燕子矶即观音门(离南京城墙七公里)、乌龙山后(离南京城墙五公里)、巴斗山附近(燕子矾与乌龙山之间)等地区,也有大量被害者,到底各有几千或几万,确切的数目不清楚,但那是事实。关于这些事件的证据,既未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来,也无迹象表明已准备了书面证据,但这些情况不容忽视。我认为,这是今后日中两国的研究工作者必须合作起来再进行调查的问题。

  中华民国首都地方法院于一九四六年一月编制了“南京大屠杀死难者掩埋地点”照相册,准备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作为检察方面的书面证据(一七○一)提出来(但未向法庭提出)。下面所列情况,是从其说明(洞富雄编前引资料集1,第三八六至三八九页)中整理出来的。尸体的掩埋数根据红卍字会和崇善堂的掩埋情况表。掩埋的地点据说是全部掩埋地点的四分之一。

  (墓地)(掩埋遗体)(掩埋者)

  1 阴阳营北秀村三百三十七具红卍字会

  2 阴阳营南秀村六百六十二具红卍字会

  3 古林寺山后二百九十三具红卍字会

  4 阴阳营南秀村金陵大学农场一百二十五具红卍字会

  5 上新河二道杆子八百四十三具红卍字会

  6 韩家巷西仓山一百五十九具红卍字会

  7 汉中门外二道杆子一千一百二十三具红卍字会

  8 上新河凤凰街附近二百四十四具红卍字会

  9 上新河二埂八百五十具红卍字会

  10 南京鱼雷军兵营附近二万余具红卍字会

  11 上新河棉花堤一千八百六十余具红卍字会

  12 上新北河口空地三百八十具红卍字会

  13 从下关主塔桥下永清寺边到草鞋峡石榴园治山根一带五百余具红卍字会

  14 中华门外望江矶一带五百五十余具崇善堂

  15 中华门外普德寺附近六千四百六十八具崇善堂

  16 中华门外望江矶高辇柏村六百二十七具红卍字会

  17-20 中华门外普德寺附近二万六千六百十二具崇善堂

  21 莫愁湖广州公墓墓地附近近二百七十二具红卍字会另外,从崇善堂的掩埋情况来看,不少掩埋地点选在城墙下。

  中国方面关于死亡人数的种种见解和在东京审判时判决书中所列数字在南京大屠杀中,南京城内外(并非作为行政区的南京市整个城市)的被害人数,据推算,不下于二十万人,这中间,当然包括相当数量的战死者。这些被害者的详细情况,将在后面进行考察,现在先介绍一下中国方面对惨遭屠杀的人数有什么看法,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又是怎么说的,并试对这些数字作一番研究。在日本方面,也有一种倾向,说什么被害者是数万人,或一、两万人,但毫无根据,对这种不负责任的话,这里不值一提。

  首先,对中国方面的见解列举两、三个例子。

  南京战犯军事法庭对前中将谷寿夫判决说(郭歧:《南京大屠杀》,一九七九年出版,第二二一页):在中华门外花神庙、宝塔桥、石观音、下关、草鞋峡等地,被集体枪杀的军民十九万余人遭零星屠杀,其尸体由慈善团体掩埋者十五万余人受害者总数三十万人以上在《南京地方法院检察处敌人罪行调查报告》(检证一七○六。《远速》,五十八号,载前引资料集1,第一四三至一四六页)中说:

  一、确定为受害者三十万人情况未得到确证者二十万人

  二、、被集体屠杀者二十万余人

  三、、受害者的确切数字三十四万人被强奸和拒绝被强奸后惨遭杀害

  者二、三十人被捕后生死情况下落不明者一百八十四人四、被屠杀者二十七万九千五百八十六人上海发行的日文报纸《改造日报》(一九四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根据岛

  田胜己:《进攻南京与屠杀事件》〔人物往来特辑〕,一九五六年六月号)说:被第六师团屠杀者二十三万人被第十六师团屠杀者十四万人被第九师团屠杀者六万人合计四十三万人上面这些数字,根据不足,因而虽很遗憾,但应当说其缺乏可靠性。中

  国归来者联络会代表团于一九六五年访问南京时,据说当地对外文化协会汪良作了这样的说明:“当时在南京被屠杀的人数,据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统计,约二十万人。国民党发表的数字约三十万人。但据后来国民党提出的犯罪调查报告中发表的数字有三十九万人,也有五十万人。于是,人们议论纷纷,认为被屠杀的人数太多了。但从统计数字看来,屠杀三十万人是具体报告中的数字,有犯罪调查统计的正确资料根据。所谓三十九万人、五十万人的说法,没有根据,是估计数字”(山冈繁:《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战争受害地区》,第七页)。汪良说;根据犯罪调查统计的正确资料,被屠杀的人总数为三十万人。汪良还向访问团的人谈到了中国军民在燕子矶遭受大屠杀的情况,因而可以认为,他所说的三十万人似乎包括这部分被屠杀的人数。在南京整个城市,被害者的总数说是三十万人,或南京地方法院所列举的数字——三十四万人,似乎可以说接近实际的数字。

  ※※※ 那末,在东京进行的远东国际军事审判中,是如何看待在南京事件中被害的总人数的?在判决书中所写的要点如下:

  南京被占领后,在最初两、三天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中国非战斗人员——男女和儿童惨遭杀害,在占领后一个月中,在市内大约发生了两万起强奸事件。日本军还说要扫荡已成为一般老百姓的中国兵,有二万名已到服兵役年龄的中国男子遭到集体杀害,而且日本军还屠杀了三万多名俘虏。

  另外,从南京逃难出来的市民中,有五万七千多名被日本军追上后,收容起来,他们备受饥饿和刑讯,大部分终于死亡,而活下来的多被机枪和刺刀杀害。

  这样,远东国际军事审判的判决说南京事件的被害者总数约为十二万人,但该判决书还接着这样说:

  据后来估计,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二十万名以上。这些估计并不夸大,那可以从掩埋队以及其他慈善团体所掩埋的尸骸达十五万五千具这一事实得到证明—.·这些数字没有把被日本军焚烧后丢弃的、投入扬子江的以及用其他方法处置的许多人计算在内(《远速》,载前引书1,第三九六页)。

  关于屠杀的人数问题,判决书的前半段说:被杀害的包括男女和儿童非战斗人员有一万二千名、抓便衣兵时遭害的有二万名、俘虏被杀三万多名,合计六方名以上。尤其是来到近郊避难的市民有五万七千名,他们有的饿死,有的被屠杀。

  在占领南京后的两、三天时间中,至少有一万二千名非战斗人员——男女和儿童惨遭杀害,这可以从前面介绍的金陵大学教授贝茨博士的证词,

  以及在后面介绍的南京同际救济委员会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中所作注释推测(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可是博士说的,不像判决书所指出的那样,在时间上局限于最初的两、三天中。贝茨博士还作证说:被杀害的非战斗员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是在安全地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日本兵还在市内外杀害了许多人,但无法调查这些情况,而在前面提到的被害人数中,自然不包括俘虏,也不包括虽系一般老百姓却被错当作穿上便衣的散兵的人。

  日本兵抓便衣兵时杀害的两万名这个数字,似乎也可以认为是根据美国驻南京副领事埃斯皮的报告(参照本书第一一六页),从占领南京时估计的便衣兵的数字以及日本军残酷处置便衣兵的方针看来,说被害者达两万名这个数字,似乎决不夸大。

  三万名以上俘虏被杀,这恐怕是根据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法庭上的证词,他说曾雇用工人掩埋了中国军队的士兵遗体三万具,由于那掩埋工作本身是由红四字会负责的(参照本书第一八八、一九八页),可以推测,这三万具不仅仅是士兵的尸体。不过,即使认为被屠杀的俘虏总数在三万名以上,也未必能说是言过其实。

  不过,在该判决中说逃到郊区避难而惨遭杀害的市民为五万七千人,这一点是有问题的。很明显,那是基于前面列举的中国人鲁甦的证词——见向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书面证据。据他说,“国军及难民男女老幼合计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被封锁在幕府山附近四、五个村庄里,许多人冻死饿死,其余都在草鞋峡被枪杀。

  但这一证词中所说的五万七千四百十八人的被害人数存有疑问。因在大屠杀时,鲁甦脱离危险地区而目击了现场,他是从什么地方获知如此大量被屠杀的情况的?这点全然不清楚(参照本书第四十二页)。

  下面是在判决书的后半段中所说的关于南京事件的被害人数。

  如前所述,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收葬遗弃尸体十五万五千具,这是红卍字会和崇善堂两个掩埋队所掩埋的数字(除此之外,也有几个掩埋队记录了有关尸体掩埋情况,这些掩埋队也掩埋了十万零三千具尸体。但可以认为,其所掩埋的数字多半已包括在上述两个掩埋队的掩埋数中)。如果认为这十五万五平具尸体掩埋数确实可信,再加上其他被掩埋的尸体、屠杀后被投入扬子江的尸体、被投入池塘里和小河中的未掩埋的尸体、在扬子江渡江撤退时遭日本军扫射而全部死亡的等等,那就达二十万人,可见在判决书中所说的“日本军在占领南京后的最初六个星期的时间里,在南京及其附近被杀害的普通老百姓和俘虏,总数在二十万名以上”这个数字,未必夸大。在明华主编的《中国革命史讲义》中也说是屠杀二十余万人。

  所谓“大宅考察组”也于一九六六年九月访问南京时,据该市对外文化协会秘书长夏理亚说,从日本军入城的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到年二月为止,三十万名中国人惨遭屠杀(《大宅考察组访华报告》〔《每日星期周刊》,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日临时增刊〕,第七十八页)。

  死亡人数中之军民比例

  据估计,死于南京城内外的中国军民不下于二十万人,但这二十几万名死亡者并非都是被屠杀的。他们自然包括许多战死者。前面已经谈了这样

  几种情况:在城南雨花台激战后,撤退时有两、三万(?)中国兵在第六师团等的扫射下倒了下去;从城西莫愁湖到扬子江岸边一段地带,许多中国兵也被第六师团的装甲部队歼灭了(当时连累了许多普通老百姓);还有多达数万(?)名的中国兵在扬子江渡江撤退时遭到了同样的命运(参照本书第二十六至二十八页)。

  死于这种情况的中国兵,日本方面把他们看作为正当的战斗行动所引起的的,但中国方面却认为是大屠杀。由于两方面解释不同,故在战死者与被屠杀者的数字对比上有出入。这点姑且不谈,现对死亡者的类别作一研究。详细情况如下:

  一、因为是俘虏乃至散兵(所谓便衣兵)而遭集体屠杀者,以及被追

  得走投无路而停止抵抗但仍遭扫射以致被全部歼灭者;

  二、普通老百姓在南京陷落时成为日本军扫荡战的受害者,抓“便衣

  兵”时受牵连而被强行拉走处置者,以及成为日本士兵疯狂屠杀

  的受害者;

  三、在南京保卫战中战死者,以及一起撤出阵地或渡江撤退时受到扫

  射而落得了被歼灭的悲惨命运者。

  尽管可以分为上述三类情况,但其实际的死亡人数分别到底有多少?不消说情况不确切,就是三者之间的比例也很难计算出来。

  ※※※

  要是提起南京普通老百姓在暴行事件中被屠杀的人数问题,可以考虑与此有关的三个数字。其中之一是南京占领后第十一天,即从十二月二十四日至翌年一月五日为止在全市人民中进行查问时,有十六万中国人进行登记这个事实(参照本书第一○一、一五一页)。其中未包括十岁以下的儿童和老妇,如果加上他们的数字,可以推测,清除散兵后的南京住有市民近二十万人。当日本军开始攻击南京时,据说留在城内的市民是二十五万人乃至三十万人。如果是这样的话,所相差的十万人乃至五万人,就是被屠杀的。不过,留下来多少人,实际数字不清楚,因而这种倒轧帐的算法也许不太正确。

  再有一个数字是日本军发表的关于中国军队的遗弃尸体数。举行南京入城式的第二天——十二月十八日,日本军发表说:“敌人的遗弃尸体不下于八、九万具,俘虏达数千人”(参照本书第九页)。十二月二十七日又发表说,十万中国车队约有八万伤亡。其中遗弃尸体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具(南京日本会议所编:《南京》〔昭和十六年出版〕,第六二六至六二七页。华中派遣军报道部编:《南京战迹指南》,第五至六页);十二月二十九日发表说,遗弃尸体八万四千具。还有一个数字是前面已作介绍的,即南京宪兵分队队长、栎派短歌[1]作家崛川静夫大尉所吟咏的:“弃尸八万,令人惊叹,有口难言。”(参照本书第六十五页)

  [1]短歌,日本传统的诗歌形式之一,栎派短歌指日本近代短歌杂志《栎》所形成的一个流派,具有现实主义风格——译者十二月二十九日所发表的,是说保卫南京的中国军队总数为十万人,其中约有八万人伤亡,即出现了战死、受伤和被俘等情况,遗弃尸体约有五万四千具。从全部军队十万人中扣除八万人左右的伤亡数,剩下两万人是否就是脱逃者?伤亡八万人左右与遗弃尸体五万四千具左右,相差二万六千,这个数字是否就是受伤者和俘虏?当时据说有四万二千人被俘,但实际活下来的不但没有二万六千人,而且包括受伤者在内,不过只有数千人而已(参照本书第九至十页)。

  有人曾作过这样计算,但遗弃尸体五万三千八百七十四具,其零数是摆摆样子的,仍还存在疑问。前后发表的八、九万具或八万四千具遗弃尸体的数字,可能亦有类似情况。我看,日本军发表的数字等等可以认为是不太正确的。如果把普通老百姓的死亡人数加在一起,遗弃尸体数与尸体掩埋数约十六万具便就一致了。

  第三个数字,是上述日本军发表的保卫南京的中国军队的伤亡人数。据说防卫南京的军队总数为十万人,其中伤亡八万人。假定说十万军队全部被歼,那末估计得保守些,死亡总数二十万人地还相差十万人,而这十万人数字,可看作是普通老百姓遭受屠杀的数字。然而,日本军发表说保卫南京的军队总数为十万人,这毕竟还是一种估计,实际数字也许要多得多。如果这样,市民的被害人数当然要相对减少。中国方面认为,保卫南京的军队是由十三、四个师组成的。

  据中华民国国防研究院编写的《抗日战史》(一九六六年出版)说,首都卫戍司令唐生智所属的南京守备部队由第二军(第四十师、第四十八师)、第六十六军(第一五九师、第一六○师)、第七十一军(第八十七师)、第七十二军(第八十八师)、第七十四军(第五十一师、第五十八师)、第七十八军(第三十六师)、第八十三军(第一五四师、第一五六师)、教导总队、第一○三师、第—一二师等组成(第五十四页)。

  自然,通过倒轧帐的算法,未必能够确切知道普通老百姓遭受屠杀的人数。但从上面所说的情况可以推测,把被屠杀的普通老百姓与士兵死亡人数相比,如战死的、退却时被机枪扫射致死的、俘虏和在潜伏时被逮捕的散兵(便衣兵)遭到集体屠杀的,其数字大致各占一半。两方面分别不下于十万人。在南京,军民的死亡情况远远超过当时留在南京的外侨们的推断。把普通老百姓的死亡人数推算为十万人,或许有点估计过头,应该视为七至八万人。即使这样,相差的两、三万人,应该加在士兵的死亡人数中。

  关于普通老百姓的死亡情况,秦郁彦有一个数字估计,这里想介绍一下。秦的推算虽没有提出依据材料,但说是一万二千人至四万二千人,这个数字是有幅度的(《日中战争史》,第二八五页)。

  关于屠杀普通老百姓六千人问题的记录

  对此问题有一份记录,这就是南京安全区国际委员会的后身——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 WardamageintheNankingarea December , 1937toMarch,1938.Urbanandrualsurvey,byDr.Le(,) wisStrongCasey,Smythean dassistants,onbehalfoftheNankingInternationalReliefCommitte,comple tedune,1938.Shanghai,theMercuryPress,1938.table4.)。根据该调查报告,日本军占领南京时,市民死亡、被强行拉走(据推测,大半被杀)和受伤者的人数估计如下(洞富雄编前引资料集2,第二五四页):因士兵的暴行而致死者二千四百人,被强行拉走后杀害者四千二百人,合起来共为六千六百人。这个数字告诉我们,死亡中的市民人数之多是出乎意料的。可是,基于实地调查的救济委员会的推算,在调查方法上是有问题的。

  ┏━━━━━━━━━┳━━━━━━━━━━━━━━━┓

  ┃时间┃.. 死亡原因┃.. ┃(1937~1938).. ┠────┬─────┬────┨.. ┃.. ┃军事行动│士兵的暴行│情况不明┃┣━━━━━━━━━╋━━━━┿━━━━━┿━━━━┫.. ┃12月12日以前┃ 600 │.. /.. │.. /.. ┃.. ┃12月12、13日┃ 50 │ 250 │.. /.. ┃.. ┃12月14日~1月13日┃/.. │ 2,000 │ 150 ┃.. ┃1月14日~3月15日/.. │.. /.. │.. /.. ┃.. ┃时间不明者┃ 200 │ 150 │.. /.. ┃.. ┠─────────╂────┼─────┼────┨.. ┃合计┃ 850 │ 2,400 │ 150 ┃.. ┠─────────╂────┼─────┼────┨.. ┃12月13日以后发生┃│ 89 │.. ┃.. ┃暴行件数比率(%)┃│.. │.. ┃.. ┗━━━━━━━━━┻━━━━┷━━━━━┷━━━━┛..

  注:“军事行动”指轰炸炮击和战场上的枪杀。

  时间(.. 1937 ~受伤原因被强伤亡因士兵的1938).. 行拉者总暴行而伤走者计亡者比率①.. (%).. 军士兵情况事的12 月12 日以前50 /.. /.. /.. 650 /.. 12 月12 、13 日/.. 250 /.. 200 550 91 12 月14 日~1 月/.. 2,200 200 3,700 4,550 92 13 日1 月14 日一3 月/.. /.. /.. 250 /.. /.. 15 日时间不明者/.. 600 50 50 1,000 75 合计50 3,050 250 4,200 3,750 81 12 月13 日以后90 发生暴行件数比率(%)

  注①:这些被强行拉走者,大半全然下落不明。

  这种调查方法是对一九三八年三月住在南京的市民,在每五十户房子中挑选一户进行调查,然后对此调查结果所得的数字以十倍计算,就得出上述这个数字。这里有个说明,即所指的房子“有时是在一个门牌号里住有几户的公寓和房屋,但决定以‘房子的一个门牌号’为一户计算。三月间,许多出入口被封锁,要了解哪一家有人居住,稍微有些困难,结果也许漏掉了若干家”(前引书,第二一七页)。

  关于房屋的计算方法,据说是这样的:“街区的门牌号合计是三万九千二百个,其中三万零五百个在城内,八千七百个在城外”(前引书,第二二

  八页)。这一街区的门牌号可能不就是房子的门牌号之误吗?然而,这种调查方法果能得出接近事实的推算吗?。

  我认为这样调查太粗略了。加之,在南京城陷落时,由于扫荡,在城内外有的全家老少死于非命,也有一个地区的人成群结队地外逃,聚集在比较远一点的山地和江岸,结果遭到集体屠杀,这些情况当然未算在上述统计调查内。因此,在上表所示十二月十三日以前的伤亡者一千二百人,只不过是当时一般死亡的市民人数之几十分之一而已。

  国际救济委员会本身也意识到这一点,认为根据他们推算出来的市民的死亡数大大少于实际情况。因此在其调查报告中加了一个注:“仔细统计掩埋在市内和城墙附近一带的尸体,有一万二千名普通老百姓死于暴行。其中不包括手无寸铁或被解除武装的数万名中国兵。”(前引书2,第二二三页)但在此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中也是有疑问的。当时,救济委员会成员、金陵大学贝茨博士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作证,也提出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宇,但正如已经介绍的那样,这只是在安全区及其附近调查结果所获知的情况,并在附言中说;“其他,在市内还有许多人被杀,但我们无法调查被杀的人数。另外在市外也有很多人被杀。”(参照本书第一八五页)贝茨博士除提出上述数字外,还说:从掩埋尸体的情况来看,在南京城内外被屠杀的非武装人员不少于四万人,其中百分之三十左右系普通老百姓,其他为士兵(“便衣兵”)。

  贝茨博士所说四万名中的百分之三十,与前面提出的一万二千名这个数字相一致。其余二万八千名,自然相当于国际救济委员会的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数万名这个数字,但前者只是便衣兵,后者的人数是便衣兵和俘虏合在一起。总之,把一万二千名看作为普通老百姓的死亡者,这点,双方是一致的。但如前所述,贝茨博士并不认为这是被害市民的全部人数。贝茨博士还认为,得出这个数字是“斯迈思教授和我”经过种种调查、观察后所下的“结论”。而且贝茨博士和斯迈思教授都说,那是根据掩埋尸体的情况推算出来的,另一方面又说:全部数字“无法调查”。

  再重复一遍。斯迈思教授和贝茨博士推算,死亡的普通老百姓为一万二千名,“便衣兵”为二万八千名(或便衣兵和俘虏合计为数万名)。自然,非武装人员的被遗弃尸体共为四万具。然而,他们都没有就至关重要的遗弃尸体的掩埋情况作详细的叙述。如前所述,根据在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提出的确凿证据材料,共掩埋了尸体二十多万具,但他们未触及到这一点。他们基于掩埋的情况,如何“仔细推算”而得出这个数字,即非武装人员尸体四万民,其中普通老百姓的尸体一万二千具?这还是个问号。我们未曾听说在掩埋的尸体数中有非武装人员和武装人员之分类统计。

  很明显,我认为上面所说的关于死亡人数的推算,基于国际救济委员会所作的对当时南京市民之特殊统计调查也好,还是根据领导该调查工作的斯迈思教授在调查报告中加注所说的情况也好,都不很正确。还可以知道这样一个事实:该调查报告推算,女尸只不过六百五十具,可是仅就两个大掩埋队所处理的十五万五千三百三十七具尸体的情况看来,其中女尸就有二千一百七十四具,另外性别不明的儿童尸体有八百五十九具。

  就是在进行远东国际军事审判时,检察方面也未把此调查报告作为证据材料提出来。这可能是由于不承认它的资料价值。再说,从被告看来,该调查报告倒是于他们有利的证据,不过辩护方面未曾把它作为书面证据提出

  来。因为连辩护方面也认为,该资料所反映的数字,其可靠性是有疑问的。

  日本战败后不久,中国发表了关于在日华战争中初期损失的调查报告。

  韩启桐编著的《中国对日战争损失之估计(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三年)》(国立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丛刊第二十四种,一九四六年一月出版)就是这样一类调查报告。他说,在南京市及其附近五个县的死伤居民达三万七千八百二十八。这个数字是在《南京地区战争受害情况》中之第四表和第二十五表所示南京市及其附近四、五个县的死亡人数的合计,即南京市三千四百人,被强行拉走四千二百人,受伤三千三百五十人,共一万零九百五十人;附近四、五个县二万六千八百七十人。附带提一下,中国方面对“随便”发表上述数字——作为官方公布的数字——感到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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