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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地狱无人区

镇压中国人民的罪行

  1一九四一年八月,在滦平县汤河口,由古北口宪兵分队长齐藤中尉等六十名、日本军独立守备队八十名、伪滦平县警察一百名,对大峪地进行大逮捕,逮捕了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一百四十名,其中一百二十五名送至承德伪法院,进行刑讯,杀害五名。  

  2一九四一年九月,在河北省蓟县黑豆峪靠山集,由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八十名,打死一名八路军工作员,逮捕和平农民六人,交配属宪兵审讯,结果不详。  

  3一九四一年十月,在察哈尔省赤城县,由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长宫崎大佐等约三百名,配属宪兵关口准尉等八名,逮捕中国抗日农民约二百名,送伪法院约一百名,投狱。  

  4一九四一年十月,在兴隆县徒子峪村、塔洼、金山,由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四中队长等约七十名,逮捕矿工十六名,全部屠杀了。  

  5一九四一年十月,在河北省密云县马营,由独立守备队十七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烧杀中国和平农民一名,又在唐道甸子烧杀小孩一名,活埋中国人一名。  

  6一九四一年十一月,在滦平县琉璃庙地区,由伪警察队马队长等五十名,逮捕枪杀八路军工作员一名,村长一名。  

  7一九四二年一月至二月,在兴隆县五龙山,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中山大尉等一百二十名,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二名;在密云县曹家路逮捕八路军九名;在青龙县冷口逮捕八路军工作员一名,在当地斩首或枪杀。  

  8一九四二年四月,在兴隆县大道河,由承德宪兵分队长永山中尉等六十名,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八十名,伪兴隆警察队一百名,逮捕滦承兴县政府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约一百五十名,其中拷问致死二名,将一百三十名送承德特别治安庭,其中四十三名处死刑,八十七名判处徒刑投狱。  

  9一九四二年五月,在兴隆县八品岭,由承德宪兵分队兴隆派遣宪兵十一名、独立守备队十三大队长原队八十名,逮捕中国农民两名。又在河北省遵化县野户山逮捕中国农民三十名,均系中共蓟遵兴县政府领导的抗日人民。将其中二十二名送伪热河省承德法院,五名处死刑,十七名判处徒刑投狱。  

  10一九四二年七月,在河北省密云县燕乐庄地区,由独立守备队七大队长等三百名,协助古北口宪兵分队长等三十名,逮捕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一百六十名,其中二名被刑讯致死,约三十名送交伪承德治安庭。  

  11一九四二年六月,在青龙县潘家口,喜峰口宪兵分队长等五十名、独立守备队十八大队一中队长等一百名,逮捕中共迁青平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七十名,其中约有五十名被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2一九四二年十二月至一九四三年一月,在古北口的热河第一游击队长等约八十名,以中共丰滦密县政府领导抗日为由,在河北省密云县新城子村马厂北方一公里的村庄,逮捕中国农民五名。又在兵马营地区逮捕二十名、新城子村逮捕六名,共逮捕农民三十一名,送承德特别治安庭,其中处死刑七名,处十五年至二十年徒刑十九名,十年徒刑五名。  

  13一九四三年二月,在喀喇沁中旗光头山东边地区,黄土梁子至五化,由伪满特务宪兵队长桥本岬等六十名,及混成步兵八旅约五百名,逮捕了中共承平宁县政府领导的中国农民约五百名,其中二百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4一九四三年二月,在承德县新杖子地区,由承德宪兵分队长生田大尉等一百二十名,逮捕中共滦承兴县政府领导的中国人民十五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  

  15一九四三年二月,在承德县承德街南方滦河流域村庄,由古北口第一游击队长等一百名,以镇压抗日组织为目的,逮捕中国农民约一百六十名,其中二十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六名被处死刑,十四名判徒刑投狱。  

  以上镇压中国人民共十五次,逮捕一千四百九十八名,其中在当地残杀的三十四名,刑讯致死九名,送伪热河特别治安庭的七百二十三名,其中处死刑的六十一名,一百四十二名投狱。  

  上述事实是我们直接参加的,也是我们全部罪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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