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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

  ※第三十九章 担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1978年2月26日,中国人民迎来了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之后政治生活中的又一件大事: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叶剑英担任大会的执行主席,华国锋作了政府工作报告。3月1日,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大会,叶剑英在会上作了《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3月5日,叶剑英当选为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恢复设国家主席职务的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实际上兼有国家元首的身份,并行使其部分职权。德高望重的叶剑英担任这一职务,是人心所向,众望所归。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后,叶剑英反复考虑的问题是: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人大常委会,如何在治国安邦中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他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史经验,特别是鉴于10年“文化大革命”的沉重教训,深深感到,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建设,应以主要精力来抓这一工作。他在一次中央工作会议上说:“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地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

  新中国建立以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一直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许多人对于法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依法办事也感到不够习惯。为此,需要大造舆论,大力进行宣传教育工作。1979年2月,叶剑英就法制建设问题专门向新华社记者发表了谈话,他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从建国以来,还没有很好地健全起来。林彪、‘四人帮’钻了这个空子,在所谓‘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幌子下,想抓谁就抓谁,对广大干部和人民实行法西斯专政。这一教训使我们懂得,一个国家非有法律和制度不可。”“我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教训。近三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要使我们的国民经济高速度地稳定地向前发展,就要保持必要的社会政治安定。而为了持久地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就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并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确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也只有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主义法制,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①叶剑英对新华社记者的谈话,载1979年2月15日《人民日报》。

  叶剑英对记者谈到了他对完善法制的一些考虑:这种法律和制度必须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它们是人民制定的,代表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最高利益,人民必须遵守和执行;它们一定要有极大的权威,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修改,绝不能以任何领导人个人的意志为转移;检察机关和法院一定要忠实于人民的利益,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干事实真相,一定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一定要有一批大无畏的不怕以身殉职的检察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一定要保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为了加强法制建设,叶剑英集中精力领导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工作。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地总结新中国建立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10年动乱中“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宪法中还有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1980年8月30日,中共中央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9月10日,叶剑英主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的建议。他亲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接着,他主持召开了宪法修改委员会首次会议,并在会上就修改宪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要求、方法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他提出,修改宪法应当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经过修改的宪法,应当反映并且有利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要坚持采取多种形式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这项工作,做到“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本国经验与国际经验相结合”。他说,这是毛泽东领导制定1954年中国第一部宪法时总结的两条立宪经验。

  叶剑英的意见,得到宪法修改委员会全体同志的一致赞同和拥护。大家表示,要在修改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会议还决定成立了以胡乔木为秘书长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宪法的修改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多的反复修改,多次讨论,终于定稿。在1982年12月4日召开的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全体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由叶剑英委员长主持制定的第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叶剑英以普通人大代表的身份,庄严地投了赞成票。他在大会闭幕式的讲话中,高度评价这部宪法说:“大会通过的新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既总结了三十多年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又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我深信。新宪法的公布和实施,一定会把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①叶剑英:《在中央军委座谈会上第一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77年3月24日。

  一部治国的根本大法,凝聚了叶剑英的大量心血。而从属这部法典的各项治国具体章程,同样花费了他辛勤的劳动。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个重要法律。叶剑英在会上发表讲话,严肃地指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领导干部,不论职位多高,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决不允许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他向人大代表们表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各方面力量,继续抓紧民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以及工厂法、劳动法、合同法、能源法、环境保护法等项法律的制定工作。他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规章条例。

  从1979年2月至1982年12月,叶剑英共发布14号“委员长令”,公布了他主持五届人大制定的14个法律。同时,他还签署了12个人大常委会令,公布了一系列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和决议。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国家的经济建设,是叶剑英时时关注的中心问题。早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叶剑英就强调说:“无论如何要把我们的国民经济搞上去。”1979年6月,在他主持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再次明确地宣告:当前及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有系统、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79年9月29日,叶剑英代表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在讲话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年来中国共产党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作了初步总结,明确指出,在当前坚定不移地进行国民经济调整的同时,必须积极有步骤地进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

  ①访问吴南生谈话记录,1991年5月。

  讲话中对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内容和重要目标等问题作了极为精辟的阐述。他说:“我们所说的四个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四个主要方面,并不是说现代化事业只以这几个方面为限,我们要在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我们要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教育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和革命道德风尚,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些都是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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