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来说一点人民公社的问题。我认为人民公社现在有一个矛盾,一个可以说相当严重的矛盾,还没有被许多同志所认识,它的性质还没有被揭露,因而还没有被解决。而这个矛盾我认为必须迅速地加以解决,才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更高的积极性,才有利于改善我们和基层干部的关系,这主要是县委、公社党委和基层干部之间的关系。
究竟是什么样的一种矛盾呢?大家看到,目前我们跟农民的关系在一些事情上存在着一种相当紧张的状态,突出的现象是在一九五八年农业大丰收以后,粮食、棉花、油料等等农产品的收购至今还有一部分没有完成任务。再则全国,除少数灾区外,几乎普遍地发生瞒产私分,大闹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其规模之大,较之一九五三年和一九五五年那两次粮食风潮都有过之无不及。同志们,请你们想一想,这究竟是什么一回事呢?我认为,我们应当透过这种现象看出问题的本质即主要矛盾在什么地方。这里面有几方面的原因,但是我以为主要地应当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
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要不要有一个发展过程?是不是公社一成立,马上就有了完全的公社所有制,马上就可以消灭生产队的所有制呢?我这是说的生产队,有些地方是生产大队即管理区,总之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有许多人还不认识公社所有制必须有一个发展过程,在公社内,由队的小集体所有制到社的大集体所有制,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要有几年时间才能完成。他们误认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因此,他们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这就是我们目前同农民关系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
二
六中全会的决议[1]写明了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经过的发展阶段。但是没有写明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也需要有一个发展过程,这是一个缺点。因为那时我们还不认识这个问题。这样,下面的同志也就把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制之间的区别模糊了,实际上否认了目前还存在于公社中并且具有极大重要性的生产队(或者生产大队,大体上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的所有制,而这就不可避免要引起广大农民的坚决抵抗。从一九五八年秋收以后全国性的粮食、油料、猪肉、蔬菜“不足”的风潮,就是这种反抗的一个集中表现。一方面,中央、省、地、县、社五级(如果加上管理区就是六级)党委大批评生产队、生产小队的本位主义,瞒产私分;另一方面,生产队、生产小队却几乎普遍地瞒产私分,甚至深藏密窖,站岗放哨,以保卫他们的产品。我以为,产品本来有余,应该向国家交售而不交售的这种本位主义确实是有的,犯本位主义的党员干部是应该受到批评的,但是有很多情况并不能称之为本位主义。即令本位主义属实,应该加以批评,在实行这种批评之前,我们也必须首先检查和纠正自己的两种倾向,即平均主义倾向和过分集中倾向。所谓平均主义倾向,即是否认各个生产队和各个个人的收入应当有所差别。而否认这种差别,就是否认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所谓过分集中倾向,即否认生产队的所有制,否认生产队应有的权利,任意把生产队的财产上调到公社来。同时,许多公社和县从生产队抽取的积累太多,公社的管理费又包括很大的浪费,例如有一些大社竟有成千工作人员不劳而食或半劳而食,甚至还有脱产文工团。上述两种倾向,都包含有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的思想在内,这当然是不对的。凡此一切,都不能不引起各生产队和广大社员的不满。
目前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向广大干部讲清道理,经过充分的酝酿和讨论,使他们得到真正的了解,然后我们和他们一起,共同妥善地坚决地纠正这些倾向,克服平均主义,改变权力、财力、人力过分集中于公社一级的状态。公社在统一决定分配的时候,要承认队和队、社员和社员的收入有合理的差别,穷队和富队的伙食和工资应当有所不同。工资应当实行死级活评。公社应当实行权力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在社与队、队与队之间要实行等价交换。公社的积累应当适合情况,不要太高。必须坚决克服公社管理中的浪费现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地去克服那种确实存在于一部分人中的本位主义,巩固公社制度。这样做了以后,公社一级的权力并不是很小,仍然是相当大的;公社一级领导机关并不是没有事做,仍然有很多事做,并且要用很大的努力才能把事情做好。
公社在一九五八年秋季成立之后,刮起了一阵“共产风”。主要内容有三条:一是穷富拉平。二是积累太多,义务劳动太多。三是“共”各种“产”。所谓“共”各种“产”,其中有各种不同情况。有些是应当归社的,如大部分自留地。有些是不得不借用的,如公社公共事业所需要的部分房屋、桌椅板凳和食堂所需要的刀锅碗筷等。有些是不应当归社而归了社的,如鸡鸭和部分的猪归社而未作价。这样一来,“共产风”就刮起来了。即是说,在某种范围内,实际上造成了一部分无偿占有别人劳动成果的情况。当然,这里面不包括公共积累、集体福利、经全体社员同意和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某些统一分配办法,如粮食供给制等,这些都不属于无偿占有性质。无偿占有别人劳动的情况,是我们所不许可的。看看我们的历史吧。我们只是无偿剥夺了日德意帝国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官僚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和地主的一部分房屋、粮食等生活资料。所有这些都不是侵占别人劳动成果,因为这些被剥夺的人都是不劳而获的。对于民族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我们没有采取无偿剥夺的办法,而是实行赎买政策。因为他们虽然是剥削者,但是他们曾经是民主革命的同盟者,现在又不反对社会主义改造。我们采取赎买政策,就使我们在政治上获得主动,经济上也有利。同志们,我们对于剥削阶级的政策尚且是如此,那末,我们对于劳动人民的劳动成果,又怎么可以无偿占有呢?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指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日在武昌召开的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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