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年十二月——一九五一年十月)
一
对镇压反革命分子,请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使社会各界没有话说。[1]
(一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二
在湘西二十一个县中杀了一批匪首、恶霸、特务,准备在今年由地方再杀一批。我以为这个处置是很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使敌焰下降,民气大伸。如果我们优柔寡断,姑息养奸,则将遗祸人民,脱离群众。
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只要我们不杀错,资产阶级虽有叫唤,也就不怕他们叫唤。[2]
(一九五一年一月十七日)
三
为了打落敌焰,伸张民气,对匪首、惯匪、恶霸及确有证据的重要特务和会门头子,应当放手杀几批。为了不致弄错,使自己陷于被动,对尚无证据的特务及会门头子,应当进行侦察,取得确证,而不要随便捕人杀人。分清这两种情况的界限是必要的。[3]
(一九五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四
所谓胁从不问,是指被迫参加而未作坏事,或未作较大坏事者。至于助恶有据,即是从犯,应当判罪,如主犯判死刑,从犯至少判徒刑,有些罪大的从犯应判死刑,不在胁从不问之列。[4]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五
山东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黄祖炎同志于三月十三日被反革命分子王聚民在一次会议上用枪刺杀。这是我党高级干部被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所刺杀,而为过去所少见的,应当引起全党警惕。王聚民为山东惠民军分区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一九四一年混入我党,家庭为恶霸,在土改中被斗,王行凶后当场自杀。据山东分局及军区来电说,此事显系反革命分子在我党及人民政府坚决镇压反革命之际的报复行动。特此通报,务请你们注意:(一)严防反革命的报复。应当肯定反革命的报复是必然会有的,必须预先采取防制的办法,千万不可疏忽。除加强警卫外,最重要的是采取积极手段,破获反革命的组织,消灭反革命的巢穴,坚决迅速地杀掉一切应当杀掉的反革命分子,使反革命措手不及,无力施行报复手段。(二)必须认识党内、政府内和军队内已有少数反革命分子混进来,决不可认为太平无事。现在就应开始注意这个问题,考查可疑的分子,聚集材料。在地委及专署一级以上机关内,军分区及师一级以上的机关内,城市则为市、区两级机关内,特别注意考查这类可疑的分子,一有材料,就应做适宜的处置,保障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的纯洁和安全,决不可优柔寡断,姑息养奸,是为至要。[5]
(一九五一年三月十八日)
六
镇反是一场伟大的斗争,这件事做好了,政权才能巩固。镇反包括:(一)社会上的反革命;(二)隐藏在军政系统旧人员和新知识分子中的反革命;(三)隐藏在党内的反革命。镇压这三方面的反革命,当然要有步骤,不能同时并举,但是对于党、政、军的某些最重要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则须及时清理,将可疑分子预作处置,使这些机关掌握在可靠人员手里,则是完全必要的。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可以将一、二两项同时做,例如西南军政委员会直属机关的清理工作已经在做,并且有成绩。[6]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七
山东有些地方存在着劲头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着草率从事的偏向,这是全国各省市大体上都存在的两种偏向,都应注意纠正。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因为劲头不足,经过教育说服,劲头总会足起来的,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惟独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请你们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7]
(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
八
镇压反革命无论在城市在乡村均须大张旗鼓,广泛宣传,使人民家喻户晓。北京的办法,请各地一致仿效。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最主要的是捕人杀人名单的批准权必须控制在地委一级手里。镇压反革命的运动现在可以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各级党委的注意力,主要应放在精细审查名单和广泛进行宣传这两点上,抓住了这两点,就不会犯错误。北京市委因为抓住了这两点,所以获得了很大的成绩。[8]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日)
九
杀人不能太多,太多则丧失社会同情,也损失劳动力。其原则是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这样,主动权抓在我们手里,尔后要怎样办都可以。[9]
(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
十
中央已决定,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估计在上述党、政、军、教、经、团各界清出来的应杀的反革命分子中,有血债或有其他引起群众愤恨的罪行或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人只占极少数,大约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可能占十分之八九,即可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他们和农村中的匪首、惯匪、恶霸不同,也和城市的恶霸、匪首、惯匪、大流氓头及会道门大首领不同,也和某些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的特务不同,即没有引起群众痛恨的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他们损害国家利益的程度是严重的,但还不是最严重的。他们犯有死罪,但群众未直接受害。如果我们把这些人杀了,群众是不容易了解的,社会人士是不会十分同情的,又损失了大批的劳动力,又不能起分化敌人的作用,而且我们可能在这个问题上犯错 误。因此,中央决定对于这样的一些人,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如果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继续为恶,将来仍可以杀,主动权操在我们手里。各地党、政、军、教、经、团中清出来的反革命分子,请各地均照上述原则处理。其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10]
(一九五一年五月八日)
十一
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决不应解释为对于负有血债或有其他重大罪行人民要求处死的罪犯而不处死,如果这样做,那就是错误的。我们必须向区村干部和人民群众解释清楚,对于罪大恶极民愤甚深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必须处死,以平民愤。只对那些民愤不深、人民并不要求处死但又犯有死罪者,方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11]
(一九五一年六月十五日)
十二
整个镇压反革命的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之下。一切公安机关和有关镇压反革命的机关的负责同志,都必须和过去一样,坚决接受党委的领导。[12]
(一九五一年九月)
十三
反革命势力已经受到了我们一个极其严重的打击。但是他们还有残余力量没有肃清,外面还在不断派遣进来,里面的残余分子还可能发酵扩大,并且他们还在作疯狂的活动,危害人民的事业。如果我们丧失警惕性,如果我们就此住手,不再向反革命作斗争了,那我们就会要上反革命的老当。因此我们必须继续提高警惕性,必须继续打击反革命,只要还有反革命分子存在,我们就要彻底消灭他。[13]
(一九五一年十月)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释】
[1]这是毛泽东关于镇压反革命的方针问题给中共湖南省委书记黄克诚的电报的主要部分。
[2]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十七军关于镇压反革命情况的报告给中共中央华东局、中南局、西南局、西北局、华北局、东北局和华南分局负责人的电报的节录。
[3]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镇压反革命应注意的问题给福建省委的电报所写批语的主要部分。
[4]这是毛泽东为转发西南军区党委关于镇反工作报告给华东、中南、西北、华北、东北各大军区的电报的一部分。
[5]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山东军区政治部副主任黄祖炎被刺杀事件的通报。
[6]这是毛泽东关于同意上海市委镇反计划的复电的一部分。
[7]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中央山东分局镇反工作报告所写批语的主要部分。
[8]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北京市委关于镇反工作经验报告所写的批语。
[9]这是毛泽东为转发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镇反问题给川北区党委的指示所写批语的主要部分。
[10]这是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政策的决定。
[11]这是毛泽东关于“死缓”政策的解释给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的电报。
[12]这是毛泽东在审阅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时加写的一段文字。
[13]这是毛泽东在审阅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向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作关于目前反革命活动的情况和我们的对策的报告稿时加写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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