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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系列文集

1·8 农村供销合作社优先发展

  合作社有多种形式。刘少奇把它大体分为流通与生产两大类,前者主要有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后者主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及其他类型的生产合作社。

  建国初期,刘少奇把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放在优先和重要的地位。他设想,在土地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可以在农民私有制的基础上先发展低级形式的劳动互助组和小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尤其是发展群众乐于接受的供销合作社,让农民休养生息若干年,经过物质上思想上的充分准备后,再建立类似苏联集体农庄式的生产合作社。因此,他积极探索运用供销合作社的形式和途径,以组织小家庭的生产和经营。

  刘少奇认为,发展供销合作社还要注意克服把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他指出,我国千千万万独立的小生产者,历来是靠商业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的。旧商人特别是投机商人,利用分散小农的这一弱点,残醋地剥削他们,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处在破产的困境:我门组织分作商业,组织供销合作社,配合国营商业,承担商品交换的任务。目的是使他们少受商品中间剥削,不受投机商人的压榨和操纵。这就在一个重要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要求。

  把群众加入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与党组织供销合作社的更高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好。

  供销合作社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成员很多的经济组织。它既是党的工具,又是群众自己的组织。群众是自愿入社的,供销合作社只能用吸引的办法,即在供与销两个方面给群众以实惠的办法,才能把农民群众团结和组织起来。

  刘少奇明确指出,农民要求供销合作社为他们办好三件事:一是把他们多余的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推销的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二是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三是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问上同样不使他们吃亏。

  党和国家赞成、扶持和组织供销合作社,除了使农民能以公道的价格来推销其产品,并购买需要的生产和生活用品外,还有着更为深远的考虑,党和国家要求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在经济上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使国家能够掌握大量的物资,大量的农副土特产品,以促进有组织的贸易,既供应城市人口和工业的需要,又开拓农村市场,有利于供销大量的工业品,从而实现城乡沟通,货畅其流,使全体人民都得到好处。

  供销合作社既要区别于私营经济,又不要混同于国营经济,它必须坚持集体经济性质。

  刘少奇在《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供销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联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刘少奇说:“把合作社办成国营商店是‘左’了,办得像私人商店是右了。既不要‘左’,也不要右,要走上正轨,这是合作社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问题。”

  对于供销合作社的经营,1951年刘少奇提出了三条基本原则:(一)凡社员急切要求推销的产品和供应的物资,不管利润多少,只要无损于国计民生又不致使供销社赔本的,要尽力去经营;(二)供销合作社在办社会要求办的事还感到人力。资金不足时,凡与推销社员产品和供应物资无关的买卖,即使能多赚钱,也是不要去经营,只在有余力时附带地经营;(三)供销合作社为维持并扩大经营,必须获得适当的平均利润,使经营有所盈余,三条的中心问题是要供销合作社处理好盈余与服务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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