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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奇系列文集

后记

  刘少奇同志一贯重视合作社工作,对合作社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的研究。我国建国初期的供销合作事业就是在他的直接指导下迅速发展起来的。为了帮助读者了解刘少奇同志对合作社理论的探索和贡献,更好地领会他在合作社问题上的主要观点,我们编辑这本书,并作如下的说明:

  本书所收的历史文献,是刘少奇同志一九四八年至一九五七年有关合作社的著作。确定这样一个时间范围,是因为解放初期全国合作总社的工作是在刘少奇同志指导下进行的,并取得很大的成绩。他关于合作社问题的论述,多集中在这几年。当时全国合作总社所领导的合作社,包括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渔业合作社、运输合作社等,但其中主要是农村供销合作社。所以本书收录的文章、报告、讲话、电文、批示、书信等,多是论述这方面问题的。

  这本书的出版不仅对研究我国合作社的发展史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促进当前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也有现实意义。

  从历史意义上看,这本书可以说是我国合作社发展史上的一座思想宝库。出版我们党和国家一位重要领导人论述合作社问题的专集,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它在我国合作社史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近几年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正在编辑一套合作社史料丛书,为全国合作社工作者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提供了有利条件,《刘少奇论合作社经济》的出版,必将促进这项研究工作的发展,并把它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现实意义上看,出版这本书不单是为了对革命前辈表示缅怀和纪念,也不单是为了给研究工作者提供文献史料,更重要的是它对合作社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也有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本书的特点之一,就是它深刻地阐明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合作制理论。建国初期,刘少奇同志曾经说过,列宁给我们留下了《论合作制》,我国合作社的经验已经不少了,应当加以总结,指导工作。他运用列宁论合作制的基本思想,总结我国广大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系统地提出了发展我国合作社经济的道路、任务、方针、政策和方法。五十年代前期,是我国农村供销合作社工作蓬勃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形成的好经验、好传统今天仍然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一号文件批转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要恢复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就是对这个优良传统很好的概括。本书中许多文章着重总结的就是这一时期的经验,值行合作社工作者研究吸取。

  收入本书的文献,不仅绝大部分过去没有公开发表过,而且相当一部分是珍贵的手稿。有这样几篇重要著作特别值得向读者推荐:第一篇是本书的开卷篇《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合作社》。这篇手稿成文于一九四八年九月初,当时正处在解放战争的关键时刻,刘少奇同志高瞻远瞩地想到战争胜利后的经济建设问题,并着重对合作社经济在新中国经济建设中的历史任务和作用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第二篇是一九五O年七月二十五日《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的报告》。这一报告总结了解放区和建国初期合作社运动的经验,指出当时主要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并为引导合作社走上正轨提出了明确的方针。第三篇是《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这篇手稿写于一九五一年七八月间,它着重论述了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以及完成这些任务的办法,强调首先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通过商品流通这个环节,把农民组织起来,使小农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第四篇是《论合作社问题(初稿)》。它成文于一九五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原是刘少奇同志为中央起草的《关于合作问题的决议(草案)》,后来改成论文。它进一步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各项政策作了具体说明,并论述了城市消费合作社和城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问题。第五篇是本书的结尾篇《自由市场问题》。这是刘少奇同志一九五七年四月在上海市共产党员干部大会上讲话的节录,主要讲社会主义经济的计划性、多样性和灵活性,明确提出要增加地方、企业和合作社的自治权,允许一定限度内的个体经济活动,还提到体制问题,是一篇文字不多而有革新意义的文献。

  收入这本书的著作,反映出刘少奇同志善于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原理,具体解决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并且在实践中有所创造和发挥,因而他的有关合作社的论述便具有自己的思想物色和独到之处,丰富和发展了毛泽东思想。以下是我们在编辑本书的过程中认识到的几点:

  一、把合作社放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造的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革命的胜利意味着重点转向建设,这是刘少奇同志考虑合作社的地位、作用的出发点。早在一九四八年,他在论述这一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全国胜利后,合作社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何种地位,起着何种作用,是必须解决的问题。他说:“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本书第21页,以下凡引自本书的只注页码)之后,在另一篇文稿中他再次指出,中国革命已经在大陆上胜利了,“我们已经在新的和过去不同的基础上提出了合作社问题,我们已经不只是为解决人民中部分的个别的经济困难来组织合作社,而且要要求合作社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改造中发挥它们应有的重大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在全国范围和全体规模上,在长远的目标上来考虑与提出合作社问题。”他强调:“这就要求我们根据中国的情况来规定适合的合作社的各种原则和制度,以便保证合作社的工作和发展能够循着正确的有利于极大多数人民的道路前进。”(第100页)。

  这里所说的中国的情况是指什么呢?刘少奇同志指出,总起来说,就是中国是一个农民小生产者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他正是根据我国这个基本国情来考虑合作社问题的。

  毛泽东同志说过:“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第584页)刘少奇同志指出,在我国,“一个最重要最有决定性又最难实现的要求,就是中国无产阶级与共产党如何去帮助、教育与组织中国最大多数的农民及其他小生产者,使我们紧紧地跟随自己前进”(第11页)。这都告诉我们,如何来组织、教育、团结、改造千千万万极其在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是一项异常艰巨的任务。特别是处在过渡时期,无产阶级不去联合他们,组织他们,资产阶级必然会争夺他们。刘少奇同志正是从解决这样一个大难题来考虑合作社问题的。他反复强调要运用合作社来同资产阶级争夺对农民小生产者领导权,并把它作为我们战胜资本主义,逐步引导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必须把握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时有些同志对发展合作社经济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他们问:国营经济与合作社经济何者重要?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同志在一九四八年的一次报告中回答说:“这样提问题在思想方法上不妥当,是机械的看问题。国家经济与合作社经济不是半斤八两的问题,而是二者必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第21页)他指出,在我国只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国营经济必将无所作为;相反,只有合作社经济,而没有国营经济,那就不能保证合作社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他认为国家在许多方面去帮助合作社,反转过来,合作社又在各方面帮助了国家,这两者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关系。

  刘少奇同志进而指出,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国营经济的力量还很弱,仅占百分之五左右,只有采用合作社的办法,把占整个国民经济百分之九十的小商品经济与国营经济联结在一起,才能使百分之九十五的经济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和半社会主义经济。因此,刘少奇同志说:“合作社问题对于今后农民的趋向和我们国家的前途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问题”(第139页),“合作社办好,走上正轨,是我们国家走向社会主义的关键(第80页)。他不是一般地讲合作社是党和国家的工具,而称它是“帮助、领导和逐步改造广大小生产者的主要工具”(第2页),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第27页);不是一般地讲合作社是国家机关联系亿万农民的桥梁,而称它是一个“最重要的桥梁”(第19页);他也不是一般地讲合作社是国营经济的助手和同盟军,而称它是“有决定意义的助手”(第45页),是“伟大的和可靠的经济同盟军”(第19页)。所有这些提法和用语,充分说明合作社在刘少奇同志心目中占有何等重要的地位。

  二、十分重视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优先发展。

  合作社有多种形式。刘少奇同志告诉我们,它大体上分为流通与生产两大类,前者主要有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后者主要有农业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及其他类型的生产合作社。

  建国初期,刘少奇同志把组织农村供销合作社(当时也兼办信贷业务)放在优先和重要的地位。他的设想是,在土地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可以在农民私有制的基础上先发展低级形式的劳动互助组和小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尤其是发展群众易于接受的供销合作社,让农民休养生息若干年,经过物质上思想上的充分准备后,再建立类似苏联集体农庄式的生产合作社。因此,他积极探索运用供销合作社的形式和途径,以组织小农家庭的生产和经营。这形成了他对合作社问题的最有物色的思想之一。

  刘少奇同志提出这一重要设想,不只是研究了列宁的合作制理论,研究了苏联实行新经济政策的实效,更重要的是他深刻总结了我国解放区搞供销合作社的经验,实际地体察到供销合作社的强大力量和对广大农民的吸引力。那时,在广大解放区,城乡之间的联系由于长期激烈的战争而被隔开,资产阶级与小商品生产者的联系也中断了。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供销合作社应运而生,它在人民政府的帮助下,一方面向农民供应农具、食盐等急需品,另一方面各他们收购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这样,资产阶级对农民的经济领导权就在最主要的方面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手中了。这可以说是中国革命的一个创造,是对马列主义合作制理论在我国的一个创造性的运用。刘少奇同志敏锐地抓住并总结了这一新鲜经验,大力倡导在农村发展供销合作社,适应了群众急需在供销上联合的强烈愿望。对恢复和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了起了积极作用。

  当时有些同志担心,由政府鼓励并扶助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会不会反而使小生产者的地位得到加强?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同志也作了分析。他在一九五一年《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一文中指出,这种合作社“积极而有效地活动的结果,会加强农民小有产者的地位”,“同时又更多地加强国营经济和国家的地位”(第121页)。这就是说,广大农民小生产者通过供销合作社得到好处,其地位虽然有所加强,但不必担心害怕,因为与此同时,国营经济和国家的地位会有更大的加强,更有利于我们吸引、组织小农经济沿着合作制的轨道前进。如果害怕小生产者地位的加强,而放弃引导他们进行这种联合,结果社会主义经济的力量得不到加强,最终还是不可能解决好农民小生产者的联合问题。

  刘少奇同志认为,发展供销合作社,还要注意克服把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对立起来的错误思想。早在建国前夕,有些同志提出:生产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何者重要?在他们看来,生产合作社创造价值,供销合作社不创造价值,因而只能是生产合作社重要。针对这种看法,刘少奇同志指出,诚然,生产是基础,生产合作社要发展,但要把供销合作社办好,把商业组织好,反过来又刺激生产的发展,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互相促进的。商业活动虽然不创造价值,但是商品的价值只有交换时才能实现。他还联系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重农轻商”的传统思想,强调我们再也不应该保持这样的观念了,一定要既重视生产和生产合作,又重视商业和供销合作。他指出,我国千千万万独立的小生产者,历来是靠商业把他们联结在一起的。商业在这种经济体系中占有极端重要的地位,足以决定小生产者的命运。因为他们分散在穷乡僻壤而远离市场,不能不通过商人进行交换。旧商人特别是投机商人,利用分散小农的这一弱点,残酷地剥削他们,使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处在破产的困境;我们组织合作商业,组织供销合作社,配合国营商业,承担商品交换的任务,目的是使他们少受私商的中间剥削,不受投机商人的压榨和操纵,这就在一个重要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要求,所以,刘少奇同志强调这是合作社的首要的历史任务和历史作用,决不能轻视。

  关于生产合作与供销合作,马列主义经典作家也有过若干论述。他们由于所处的历史环境不同。论述各有侧重,认识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马克思和恩格斯设想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无需经过商品交换,所以恩格斯认为,对于小农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列宁最初沿着这一思路主张搞农业公社、土地国有,后来意识到在一个小农经济占优势的国家里这样做是行不通的。他病危时口授的《论合作制》中强调要大力发展的合作社,就是作为“买卖机关”的商业性合作社。他认为,在俄国那样的农业国,掌握了大生产资料的国家政权,通过那种“我们从前鄙视为买卖机关”的商业合作,无产阶级就有了“建成社会主义所必需而且足够的一切(列宁选集第4卷第682页)。可见列宁晚年是何等重视商业合作。列宁逝世后,斯大林前期继续贯彻了列宁的这一思想。从一九二八年开始,他强调要“把农民从销售合作社和供应合作社,提高到生产合作社,提高到所谓集体农庄的合作社”(《斯大林选集》下卷第48页),大规模地发展集体农庄。毛泽东同志领导我们党,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大致上走的是苏联集体农庄的道路,当然也有我们自己的创造。主要是找到了一条由互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的逐步过渡形式。但在五十年代中期,我国的农业合作化有“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看来,我们在农业合作化的进程中,急于发展和提高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对发展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它在流通领域的作用,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重视不够,就是“形式过于简单划一”的一种表现。因此在农村组织合作社,形式要多样,不要单一,在商品经济需要发展的情况下,尤其不能忽视供销合作社的作用。从这样的认识来读刘少奇同志这本书,是会引人深思,得到教益的。

  三、要把群众加入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与党组织供销合作社的更高的目的和要求结合好。

  这是刘少奇同志为供销合作社工作者提出的一条极为重要的工作原则。他对供销合作社工作者如何执行这一原则,从理论上作了精辟的论述。

  供销合作社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一个成员极多的经济组织。就是说,它即是党的工具,又产群众自己的组织。群众是自愿入社的,供销合作社只能用吸引的办法,即在供和销两个方面给群众以实惠的办法,才能把农民群众团结和组织进来,否则就不可能在经济上真正把广大群众凝聚在一起。

  那么,广大农民群众参加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是什呢?在《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刘少奇同志明确指出,农民要求供销合作社为他们为办好三件事:一是把他们多余的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推销的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二是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三是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同样不使他们吃亏。他强调这是广大农民群众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是他们来加入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供销合作社如果不能办好这三件事,不满足广大群众的切身要求,群众就不会自愿来入社,已经入社的还会退社,合作社难免要垮台的。

  党和国家普遍组织供销合作社的更高的、更为先进的目的和要求又是什么呢?党和国家赞成、扶持和组织供销合作社,除了使农民能以公道的价格来推销其产品,并购买需要的生产和生活用品外,还有着列为深远的考虑:党和国家要求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在经济上紧密联系,互相配合,使国家能够掌握大量的物资、大量的农副土特产品,以便进行有组织的贸易,既供应城市人口和工业的需要,又开拓农村市场,有利于推销大量的工业品,从而实现城乡沟通,货畅其流,使全体人民都得到好处;在政治上,要更好地发挥供销合作社的助手和纽带作用,以达到巩固工农联盟,推动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目的;在思想上要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对农民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学校,通过供销合作社不断取得的显著的工作成绩,经常向农民灌输集体主义精神,使他们了解并接受社会主义原则。显然,党和国家的这些更高的、更为先进的目的和要求,也是供销合作社必须努力去争取实现的,供销合作社如果忘记这个更高的目的和要求,就会使自己工作失去正确的方向,在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上脱离群众。

  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的农民群众与共产党之间,在组织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一般农民群众,加入合作社,是为了满足前面讲的三个要求,至于党要求合作社发挥更大的作用,即由合作社掌握物资,推销工业品,及成为纽带、同盟军,灌输集体主义思想等,他们还不能看到,或不能完全看到,因而不能成为他们加入和关心供销合作社的目的和要求。这种认识上的差别,也可以说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涉及到如何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眼前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问题。刘少奇同志从理论高度把它提出来,是发人深思的。供销合作社工作者怎样正确处理党和群众之间这两种目的和要求的差别、矛盾呢?刘少奇同志指出,这两必须兼顾,不能偏废。供销合作社工作者,特别是其中的共产党员,要善于把这两种目的和要求经常地适当地结合起来。

  那么,怎样实现这种结合呢?刘少奇同志告诉我们,在这两种目的和要求中,前一个目的和要求,即为农民办好前面讲的三件事应当是前提和基础,在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共产党员和一切先进分子,必须通过为群众办好这三件事,来达到后面这些政治、经济和思想上的更高的目的和要求。这就是说:第一,供销合作社要通过自己的工作来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刘少奇同志说,这是供销合作社“在全部工作中一时也不能离开的基本目的”(第107页)。他还指出:“有许多合作社在自己的业务经营上不能满足社员的要求和需要,不能给社员以物质的实利,因此,社员不满意合作社,其他的人也不加入合作社,已加入的亦要求退社。这就不独是阻碍了合作社的发展,而且使这些合作社受到了致命的破产的威胁。”(第101)页。所以,想社员之所想,急社员之所急,尽心尽力地推销他们的产品,供应他们的必需品,给以实利,是供销合作社必须努力做到的。第二,供销合作社在这样做的同时,又不能忘记它在经济、政治和思想上的更高的目的。刘少奇同志指出,这是“指导合作社工作的基本政治原则”(第108页)合作社工作者要通过不懈的努力,艰苦的工作,加强城乡联系和内外交流,既忠实地为社员群众谋利益,又不断地说服教育和提高他们的觉悟,使他们服从大局,服从国家计划,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努力多做贡献,以实现党的更为先进的目的。

  四、供销合作社既要区别于私营经济,又不要混同于国营经济,它必须坚持集体经济性质。

  这是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为一切合作社所定的性质,也是刘少奇同志对供销合作社特别强调的一点。一九五O年,他在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说,许多合作社没有走上正轨,办得不象合作社。不象合作社象什么呢?他说,有的象私人商店,有的象国营商店的分店。这就告诉我们,供销合作社要办得名副其实,首先要坚持自己的集体经济性质。一九五O年,刘少奇同志在为合作社法草拟总则时,明确提出:“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群众自愿联合、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第68页)。一九五一年,他在《关于合作社的若干问题》一文中再次指出,供销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第121页)。就是说农村供销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联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它和私营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所有制性质不同,它和国营经济最重要的区别是公有化程度不同。把供销合作社与私营商店混淆起来是错误的,会使供销合作社脱离群众;把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店完全混同起来,以致成了国营商业的附属单位或分支机构,全力去办国营商业所要办的事,忽视了按供销合作社章程对社员应尽的基本义务,同样是不对的,也会使供销合作社脱离群众。因此,刘少奇同志说:“把合作社办成国家商店是‘左,’又不要右,要走上正轨,这是合作社工作中的基本原则问题”(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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