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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批转全国合作总社党组关于上半年工作的报告、大区合作社主任会议的报告和合作总社关于推销工作与供应工作的两个决定(一九五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兹将合作总社党组关于上半年工作的综合报告及各大区合作社主任会议的报告[105]和合作总社关于推销工作与供应工作的两个决定发给各地。中央认为这些文件是好的,望各地党委根据各地情况督促合作社及国营贸易机关加以执行或试行。

  中  央

  八月三十一日

  一

  关于合作社推销工作的决定

  一九五O年底决定供应、推销分开,设立两个独立业务部门。一年多以来,各级合作社在农产品推销上已获得显著进步。通过预购订货合同[102]制将国家收购计划与农民的销售计划联系起来,既能保证国家工业原料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保证农民生产的利益。对于大宗的产品,创造了集体收购方式,但由于存在着单纯营利观点和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致使推销工作还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各级推销部门对本地区土产产销情况及产销价格还缺乏深入的系统的研究,心中无数,经营无计划或计划和业务脱节;在推销上重大宗轻小宗,对畅销赚钱的竞相经营,利少或无利的不愿经营;合作社内部土产交流要远地推销,销地要产地采购;相互不易订立合同,业务往来不遵守信用,专款不专用,挪用垫支,顶替拖延,隐瞒成本,虚报损耗;推销土产不讲求规格,不注意加工,畅销时囤积惜售,滞销时压价抛售,形成土产在销售市场上无固定信誉。这些缺点严重地障碍着推销工作的开展,为使合作社推销业务纳入正轨,对推销业务的方针、业务经营和作法作如下规定:

  一、合作社推销业务的方针是在满足社员推销要求的前提下,首先完成国家工业原料和进出口物资的收购计划。对国家集中性采购的物资,应通过合同首先完成。在完成国家收购计划的原则下,可组织合作社内部推销。国家收购是合作社推销业务的最大而又可靠的对象。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合作社就正确的体现了国家利益和社员利益的正确结合。

  对国家非集中性采购的内部调剂物资,同时亦为合作社供应社员所需要者,合作社收购和国家收购在计划上应密切结合,根据计划并照顾双方需要,协商解决收购中的分工和结合问题。其次是满足合作社系统供应的需要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原料需要。一方面扩大了可靠的推销对象,另一方面保证了供应计划。使满足供应需要,完成推销任务成为有机结合的整体。

  对国家不需要和合作社内部交流剩余之产品,经过上级社批准可进行市场推销。

  二、推销工作应本着上述方针明确今后的组织与经营重点和经营方法。

  (一)根据国家委托代购总任务,全国总社和国家部门订总协议;大区以下联社,根据总协议,作为收购计划并和国家部门订执行合同;县联社组织基层社进行收购、加工、接交等管理工作。经营方式应由现在的抽手续费方式逐渐的转为经营方式,把现在的环节加以减少,组织由产地集中点向工厂和出口的交接点直接交货。

  (二)合作社自营业务,应把重点放在国家非计划收购的小土产经营上,在发挥下级社经营的积极性和防止盲目性原则下,主要由省县两级社按季召开土产交流会组织推销,超出省外的推销,由省社作出计划,申报上级社,上级社申报计划找销路,组织推销者和采购者签订合同。合作社内部交流剩余之土产须向外推销时,必须报经上级社批准并将产品、规格、数量、时间告知销地合作社同意后,方可启运。凡未征得销地合作社同意,对盲目发出的土产品所遭受损失,销地合作社不负责任。但销地合作社接到产地的要求,必须责成经营部门,认真负责的寻找销路以求免遭损失。

  (三)凡须向自由市场推销的产品,一般应由各级联社组织批发,其必须零售者,原则上由基层社去作。

  三、为加强各级合作社推销部门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在利润分配上应作适当的规定,以达到逐级负责层层监督的目的,为此规定、:

  (一)凡接受国家委托按国家计划进行预购、代购等业务,其手续费收入,本着“上少下多,组织者少,执行者多”的原则。实行手续费提成制度,暂规定:棉、毛、麻、烟、粮食、油料等六种商品试行提成。规定全国总社提手续费的百分之一至二,大区社百分之三至五,省社百分之五至七,县社百分之十至十五。其余归基层合作社。

  (二)凡经过上级社组织推销与合作合作社供应部门或公私企业部门签订合同成交者,负责组织的联合社提该项业务营业额千分之一至二,并负监督合同之责。

  以上办法均应先予试行,取得经验后对不妥当者,再加修改。

  四、推销业务的任务是寻找销路,商品由分散收购到集中批发的经营过程,根据这一特点,规定省社、大区社、全国总社,是寻求土产销路,组织业务的主要环节,县社是业务管理的重点,基层社是收购的执行环节。

  推销土产应根据土产销售之要求进行加工,以达到减低运费减少损耗,便于保存,适应销售之目的。各级推销部门应根据推销之要求设置加工;凡属初级加工、工具简便、技术单纯,应力求在产地由基层社进行加工。凡属规格、包装要求严格,或工具和技术复杂,应由上级社根据生产和交通运输条件设置加工厂和必要的储备仓库。

  以上规定,望各地讨论执行。

  全国合作总社

  七月十八日

  二关于合作社供应工作的决定

  合作社今年第一季因进行“三反”[66],只完成季度零售计划的百分之六十三。四五月之后,工作逐渐恢复,估计上半年也只完成了全年零售计划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因此,全国合作社必须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增加和人民购买力的提高,积极地有系统地改善对社员的供应工作,才能争取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全年的零售计划。

  一年来,在农村以集镇或区,在城市按居民住区改组合作社之后,合作社的零售网增加了,经营商品种类扩大了,因而改善了对社员的供应工作。但合作社供应工作中的一切缺点是经过“三反”,清算了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和手段之后,才更清楚地暴露出来。基本问题是:虽然合作社是将供应工作当做一促有计划有系统的贸易任务来进行,但由于资本主义经营思想,业务经验和知识缺乏,并没有建立起执行这一任务的一套制度和作法,因而就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一任务。在这种情况之下,也就产生了许多从本位出发,将合作社当做普通的资本主义买卖来经营的不正常现象。经过“三反”之后,必须树立真正为社员服务的经营思想,因此整个合作社系统的供应工作,从思想、制度到作法,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明确认识零售与批发的区别和零售的重要性。从上级社本身的业务来看,好象批发更重要。但从国民经济来看,从政府与人民、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来看,合作社对社员的零售实际是更基本和更主要的。必须将零售工作做好,上级社的批发业务才有所根据。批发是为零售服务的,不能本末倒置。从商品和资金周转来看,也是如此。周转的快慢主要决定于零售。零售扩大,就自然会加速批发环节的商品和资金周转。反之,就会在批发环节上积压商品、积压资金,使整个社会的商品流转迟滞起来。但有些合作社,往往不是这样认识问题,不是去积极扩大零售,而只是在批发环节中打算盘、兜圈子,这就严重地障碍了合作社业务的开展,使合作社不能在国民经济的零售范围内发挥它所应该发挥的作用。

  二、扩大零售就必须扩大零售网。合作社在集镇和较大村庄及中小城镇,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照经营商品种类和居民购买的便利,有计划、有系统地增设零售网,在地广人稀和偏僻地区,除在适中地点设必要的零售店外,应有经常流动售货组织。各级合作社应根据上述原则,提出扩大零售网的具体计划,并于今年第三、四季度实现这一计划。

  三、扩大零售,必须扩大商品来源,从多方面满足社员需要。应一方面积极推广城市工业品的下乡运动;另一方面应充分认识手工业和地方工业满足农村需要的重要意义,并按照一定的式样、质量和规格,逐步扩大对手工业的加工订货,以增加供应商品的多样性,并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扩大零售必须保证商品来源,因而必须有系统地建立合作社的批发网。各级经理部改称批发管理处。为了有系统地进行批发,各级联合社应在所辖区域内的工业城市、重要商品产地和商品集散中心,设批发处或批发站。依照厂矿和产地直接进货的办法和各级供应局(处、科)的商品流转计划,执行物资调拨任务。这种批发处或批发站是名符其实的批发机构,不是代客买卖的货栈。批发处(站)得在该区主要手工业产地设采购组,采办手工业品。批发处(站)为独立核算单位,采购组不独立核算。省以上各级联合社的批发管理处,直接领导所属之批发处(站)统一核算。批发管理处根据供应局提出之商品流转计划,规定各处和站的进货和物资调拨任务。各批发处和站与厂矿和国营贸易的批发机构签订进货合同,并对其他批发处或站或基层合作社签订批发合同,直接调拨货物。在同一城市(如上海),全国与华东合作总社可同时设批发处,华东负责对本区的调拨,全国负责对其他各区的调拨,以此类推。粮食及其他农产品的批发,由推销部门在产地设收购机构。依照供应部门的计划调拨,各级联合社建立合作社系统的批发网,就必须将批发机构与业务行政部门分开,按行政系统提供应计划,按商品的正常流转路线直接调拨货物。跨区调拨则由上级批发处负责。必须实行这样调拨办法,才能减少批发环节,降低商品流转费,保证基层社零商品来源,并消灭目前供应工作的赔钱现象。

  五、合作社的零售价格,由于商品流转费用的降低,应低于市价,但不宜过低于国营零售价。合作社系统内部调拨的批发价一般应低于国营公司批发优待牌价。不应超过公司牌价。合作社系统的调拨价格,原则规定如下:以产地进货价和基层社的零售价之间的差价,扣除运费之后为一百,其差价之百分之七十归基层合作社,上级批发无论经过多少环节只得差价的百分之三十。目前实行这一规定的主要困难是缺乏关于农村运价和零售价的具体材料。这些材料,在县社还比较易于掌握,但进行长距离调拨的上级批发处,在目前则尚有困难。因此在试办期间上级批发处规定批发价时,应一方面参考到达站的国营公司批发价,保证合作社的批发价不高于国营公司的批发价优待牌价,另方面应参考全国合作总社关于费用率、利润率等各项定额,在这一范围内规定批发加价率。下级批发站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对县社或基层社批发的加价率。县社则应具体掌握基层社的零售价。经过一定时间的试验之后,即可根据从批发零售的各个环节的具体材料,再将加价率重新加以调整,使之更接近于上下百分之三十和七十的原则。在实际执行时,这百分之三十和七十之间,可有百分之五的机动范围。各级联合社执行这一规定,便可减少商品不必要的流转环节,从业务和财务上使基层社巩固起来。

  六、合作社系统的供应工作应实行正确的经济核算制。各极批发和零售机构应积极响应全国合作总社增产节约的号召。依照全国合作总社所提出的商品周转率、资金周转率、流转费用率、商品损耗率和利润率的初步定额,根据各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提出本单位节约的资金、降低费用的具体计划,作为奋斗目标。并发扬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展开增产节约竞赛,以改善合作社供应工作的管理与经营。

  整个合作社系统必须树立真正为社员服务的经营思想,并必须逐步建立一切必要的制度,进行深入的检查。才能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巩固既得的胜利,使合作社的供应工作真正走上正轨。

  全国合作总社

  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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