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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问题的决议(草案)(一九五一年九月)

  中国的合作社运动已有广大的发展,在不久的将来,还会有更迅速、更大规模的发展,在完成了土地改革的农村及进行了民主改革[54]的城市,有日益广大的群众正进入这个运动。这是从经济上和政治上继续发行旧中国和建设新中国的一个伟大的动力。合作社制度现在已经开始成为中国一种新的日益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为了促进这个运动更加迅速的、正确的和巩固的发展。为了促进这个运动更加迅速的、正确的和巩固的发展,根据已有的经验,向党内和党外的合作社工作者作出一些适当的指示,是有必要的。

  一 中国现有的主要合作社组织

  中国现在有以下一些主要的合作社组织:(一)农村中的劳动互助组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二)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三)城市中的消费合作社[31];(四)城市和农村中的工业生产合作社。以上四类,是目前已经发展或开始发展并有广大发展前途的合作社组织。除了对前面第一类农村中的劳动互助组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央另有决议指示[55]外,对于其他三类合作社在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特作如下各项决议。

  二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基本任务

  农村供销合作社,一方面,是农民把自己当作生产者组织起来,以便为自己推销除自己消费以外的多余的生产品,并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是农民把自己当作消费者组织起来,以便供应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即日常生活用品)。因此,农村供销合作社有以上供销两方面的任务。

  为了实现以上两方面的任务,不致在任何时候忽视任何一个方面,在各级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组织上应建立推销和供应两个部门,各自进行经营并进行核算。此外,在供应部门之内应尽可能单独建立供应生产资料的机构。因为,供应农民的生产资料,要积压很多资金,利润少,有时甚至没有利润,需要长期准备,一年只有一次或几次生意,数量很大,不能误农时,但是又很重要。要办好这件事,还须国家有更多的帮助。因此,合作社如不建立专门的机构来办这些事,有些合作就容易疏忽或不愿意多办。

  除开上面的任务外,农民还普遍地要求办理信贷事业。但经验证明,由供销合作社设立信用部来兼办信贷事业是不好的,要失败的。因为放款一时收不回来,就立即要影响到合作社的资金周转,破坏合作社的营业计划、合同与信用。农村中的信贷事业与农民的信用合作组织,应由银行系统来单独办理。但供销合作社可以酌量情形办一些存款,而不要办理放款。

  三 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的目的

  农村中的供销事业,在过去几千年来都是由商人办理的,在今天也大体还是由商人来办理或部分地由商人来办理。但是商人对这件事是办理得不好的,办理得如此的不得人心,以致使农民吃亏很大,受了无法解脱的极大的痛苦,因此,商人在农民面前丧失了自己的信誉。

  数千年来,商人虽然在客观上为农民办了供销事业,而且也是有益于国计民生的,但是商人并不忠实于农民,在主观上他们并没有为农民办好供销事业的目的。他们为农民办理供销事业的唯一目的,就是从中为他们自己赚取利润,即所谓唯利是图。他们对于农民的利益是完全不加照顾的。因此,他们经商的法则就是:有利的事,他们就办,无利的事,他们就不办,什么事对他们更有利,他们就去办什么事,而对他们利少或无利的事,即使农民怎样迫切需要,他们也不办。相反,他们还和农民进行了多年的斗争,控制农民,使农民透不过气来。当农民有东西急求出卖的时候,他们故意不买,以便压低价格;农民急求买东西的时候,他们又故意抬高价格。其目的就是为他们赚取更高的利润。这样,就使农民吃了大亏,以至大批农民破产,因而也就损害了社会的生产事业,损害了国计民生。这就是商人为农民办理供销事业的基本法则,这就是商人在农民面前丧失信誉的基本原因。农民虽然不信任商人,但是当着农民还没有办法摆脱商人的时候,农民还是“欢迎”商人去为他们办理供销事业的。

  当着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国家已经建立,并建立了强大的国营经济事业的时候,农民在国营经济机关的帮助、配合和领导之下,就有了新的办法,即由自己组织供销合作来办理自己的供销事业,而不必依赖商人,或不完全依赖商人。农民自己组织供销合作社来办理自己的供销事业,当然不是要合作社采取商人的办法来办理这些事,而是要求合作社采取和商人不同的办法以至相反的办法来办理这些事。他们要求合作社忠实于农民,遵照农民的利益,来办理这些事,即是要比商人办得好,办得对农民有利,使农民不吃亏,其结果不是使农民破产,损害农民的生产事业,相反,是使农民避免破产,促进农民生产事业的发展,并改善农民的生活。因此,农民对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要求,可以综合为以下三项:第一,把他们需要出卖的生产品及时地推销出去,并且在推销的价格上对他们是公道的,有利的,不会使他们吃亏的;第二,及时地供应他们所需的生产资料,并且在质量上、规格上和价格上都是对他们适合的,公道的,不会使他们吃亏的;第三,及时地、相当齐备地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质量上、规格上和价格上都是对他们适合的,公道的,并且能较商人所供给的便宜一些。这就是一般农民对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要求,也是农民积极起来组织和加入供销合作社并关心合作社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目的。除开以上三项以外,农民也还要求合作社能兼办一些医药、卫生、文化及其他福利事业。

  现在商人仍然在农村中办理供销事业,农民在共产党领导下组织合作,也办供销事业,商人与合作社是会有竞争的,谁办得更好,办得使农民更满意,农民就会拥护谁,向谁靠拢。因此,这又是一个决定农民趋向谁的重大的政治问题,而农民的趋向又是决定“谁胜谁”的着键之所在。

  四 共产党积极赞助农民起来组织供销合作社

  共产党完全赞成农民起来组织供销合作社,按照上述各项正当要求办理供销事业。为此,在农村中的一切共产党员应该一律加入供销合作社,并成为合作社中的积极社员。在各级合作社领导机关中工作的共产党员应建立党组,以便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正确地执行党对于合作社的各项政策。各级党委应该根据本决议以及中央的其他指示,密切地正确地指导各级合作社的工作及其发展。因为在战争停止、全国统一以后,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已经有并在将来还会有极大的发展,在长期战争中以及在土地改革中原来的商业组织又有一些破坏,因此,必须迅速恢复原来的商业组织,同时,建立新的商业组织,即建立国营贸易与合作社贸易,才能使全国范围内的物资交流和国际贸易得到顺利的发展。目前的合作社不可能也不需要完全代替私人商业,但合作社贸易配合国贸易如能在农村中办理相当大的一部分供销业务,就使商人不能照过去那样控制和剥削农民,就不能不以大体公道的人格和真实的货物与农民进行交易。这就不只是对合作社社员有利,而且对非社员也有利。

  除此而外,共产党之所以积极赞助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办理供销业务,还有以下的更重要的目的:这就是合作社从农民上述正当的直接的要求出发,在国营经济的帮助、配合和领导之下,采取正确的与商人不同的办法,去办好农村中的供销事业,那就会产生如下的结果,即合作社和国营经济机关能把大量的农产品和原料控制在自己手中,因而能大量供应工厂所需要的原料和城市人民的需要,又能为国家工厂和私人工厂大量地推销工业品,供应农民的需要。这样,就使广大的农民,经过供销合作社与国营经济机关密切地结合起来,使国家和农民都能在一定的限度内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农民与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使合作社成为国营经济机关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密切结合的纽带,最后,还便利于合作社中的共产党员和先进分子利用合作社工作中每一个显著的成绩去教育广大的农民群众,用事实在农民面前证明集体经济是优于个体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使农民逐步地了解和接受社会主义的经济原则。这些,就是共产党和先进分子认真地去赞助农民组织供销合作社并密切地加以领导的更高的目的。这些目的是代表工人阶级与人民群众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的,也是共产党指导合作社工作的根本政治原则。

  必须了解:供销合作社之所以能够在国家的经济自治上产生上述这些重大的作用,是由于正确地满足了农民对合作社前面三项直接要求的结果。如果合作社离开农民这三项要求,或者采用不正确的办法去办理农民的供销事业,因而不能满足农民这三项要求,那末,供销合作社就决不能在国家经济和政治上产生这些重大的作用,相反还可能产生许多其他不好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普通的农民群众与先锋共产党之间关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出发点及其对合作社的要求和目的,是有很大的距离和差别的。普通的群众,特别是群众中的落后部分,他们来组织、加入并关心合作社,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他们前面对合作社的三项要求,至于如何由合作社来活跃全国的物资交流,由合作社与国民经济机关来掌握重要的工业原料和物资,为工厂推销工业品,以及使合作社成为广大农民与国营经济机关之间联系的纽带,使农民成为国营经济的同盟军,通过合作社向农民灌输集体主义的思想等,那是他们还看不到,或不能完全看到的,因而这些也就不能成为他们组织、加入并关心合作社的出发点及其对合作社的要求和目的。但是,共产党员和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是应该看到供销合作社在将来的这些伟大作用的,并以此为出发点和目的,去积极赞助、参加和领导合作社。一方面,全心全意地为满足农民前面三项正当的直接的要求而努力;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引导和教育农民使合作社逐步地实现后面这些经济上与政治上的重大目的。这就是说,共产党在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中,除开满足农民群众正当的直接的要求而外,还必须同时实现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更为重大的先进的目的。共产党有责任把群众的切身要求与党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远大目的经常地密切地结合起来,在自己的工作过程中,既满足群众的正当的切身要求,又实现自己远大的经济和政治目的。必须使二者密切地结合起来,不能有任何一方面的偏废。因为如果我们离开了群众的切身要求,离开了农民对供销合作社的前面三项要求,因而引起群众的不满,脱离群众,那就也不能使合作社实现我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重大目的。如果我们离开了指导供销合作社的上述的根本政治原则,只是单纯地去满足农民对合作社的三项经济要求,那也就要使合作社在发展中失去自己正确的前进方面,因而在群众的根本和长远利益上脱离群众。这是我们的同志必须在工作中时时刻刻注意的。

  五 供销合作社办理供销业务的基本方针

  为了使供销合作社在办理供销事业过程中既能尽可能地满足农民前面的三项要求。又能产生前面所说的对国家经济上和政治上的重大作用,供销合作社就必须采取和商人完全不同的方针去办理农村中的供销业务。

  商人是不忠实于农民的,在买卖中经常地欺骗农民,使农民上当,因为买卖是商人办的,不是农民也不是国家办的,供销合作社必须与此相反。它必须忠实于农民,在买卖中不欺骗农民,经常地把市场的情况,货物的实际质量,货物的买价和卖价,以及合作社经营的费用、损耗、利润和合作社的资产、负债等等,老老实实地告诉农民并且定期向自己的社员作报告,使社员完全了解合作社的营业和资产等实际情况,并向合作社提出他们意见,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一切重要事项。除开在市场上和商人的竞争有时需要保守某些秘密外,其他一切,合作社的办事人均不应向社员保守秘密或向社员说假话。因为合作社是社员集资办的,社员就是合作社的“老板”。

  商人作买卖,是以赚取尽可能高的利润为唯一目的,而为农民办理供销事业,则并不是商人主观上的目的,因此,他对农民不负丝毫责任的。供销合作社必须与此相反,必须把尽可能在有得农民的条件下为农民办好供销事业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它在买卖中虽然也应该而且必须获得适当的利润,使自己有适当的盈余,并以此作为办好合作社不可少的必要的条件之一,但赚取利润并不是合作社唯一的或主要的目的。它是直接地完全地对社员负责,并且是全心全意为社员办好供销业务的。合作社为了切实地实现这样的目的,在业务经营中必须遵守下列法则:(一)凡是为社员所急切要求的产品推销和物资供应,不管是利多、利少、甚至无利,只要是无损国计民生又不致使合作社赔累者,合作社就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尽力地去经营(二)凡是与推销社员产品和供应社员物资无关的买卖,即使能赚取高额利润,在合作社办理社员所要求的供销事业还感到人力、财力、物力不足时,就不要分出人力、财力、物力去经营这些买卖。如果合作社的人力、财力、物力在办好社员的供给事业之外还有多余,可以附带地去经营这些买卖时,也必须经过合作社理事会的决定,监事会的同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通过和上级合作社的批准;(三)合作社在自己的业务经营中,必须获得适当的平均的利润,即必须有盈余,否则,合作社就不能发展,不能扩大营业,甚至不能维持。合作社在许多买卖中的利润率当然有高有低,它对社员主要物资买卖的利润率和它的平均利润率,固然不应太低,但也不要太高,合作社对社员的还没有在买卖中建立信誉,或信誉不高时,合作社对社员的买卖应看利低一些,以便争取社员向合作社做买卖,而不与商人做买卖。当合作社已在社员中建立了巩固的信誉以后,可以在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适当地提高利润,以便合作社能够积累资金,扩大营业,但也不应提得太高,以免动摇社员对合作社的买卖。各级合作社推销与供应社员主要物资的利润率,应由各级合作社的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加以规定,上级合作社批准,从而限制合作社在与社员进行主要物资的交易时,赚取过高的利润。由上下级许多合社有计划地统一地经营的某些大批物资和买卖,应在可能条件下实行利润和适当分配,以免在某些买卖上互相竞争,而放弃其他利少又应办的事业。在推销社员的重要物资上,在可能的条件下可酌量实行超额利润的返还,由于合作社为社员经营了不少的代销和赊销的买卖,证明在推销中超额利润的返还可能实行的,没有很多的麻烦。

  供销合作社严格地遵照上述方针以及其他的一些办法去办理农村中的供销业务,就使合作社的贸易和商人的买卖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供销合作社关于业务经营的上述方针,是使合作社贸易区别于私人资本主义商业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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