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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新区农村建立合作社的批示(一九五一年五月十一日)

  兹将中南局四月四日关于新区组织合作社问题的电报发给你们参考。中南局在这个电报中提出了新区一个迫切的问题:就是乡村受土地改革影响,地主富农已不敢也无力经营土产运销,私营下层商业倒闭,有很大破坏,而国营贸易也无力全部解决土产运销问题,因此,农民土产品销不出。农民在贸易上第一个要求是把土产卖出去,甚至不大注意出卖土产的价钱。在此情形下,唯一可想的办法,就是由党和政府及农民协会领导群众组织起来,自己想办法来推销土产,并换回所需要的物品。这就是领导农民组织合作社以推销土产的办法。目前在新区除尽力建立国营贸易并组织私商来推销土产外,组织农民群众的合作社来推销土产,已成为迫不及待的一个办法。应放手地普遍地在推销土产的基本要求之下组织新区农村合作社,而不必过分小心,束手束脚,使农民的困难不能解决。为此,中南局四月四日电报中所提出的办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其中有些说法是不很妥当的,例如:“三分社会七分资本”[50]等。望各地加以考虑,并立即试办。如可普遍推广,应立即予以推广,以便能及时地解决农民的问题。同时,为了使新区合作社组织不致太乱,并避免过多的失败起见,特提出以下各项原则,望各地注意掌握:

  一、农村合作社在党的区委领导下,以集镇为基点建立基层社,在较远乡村设立分店。

  二、合作社以推销土产为主要任务,在土产推销之后,再购回社员所需要的物品卖给社员,而不要将资金和人力用在其他经营上,忽视土产的推销。并须特别注意为那些滞销的土产品打开销路。即使经销这些土产品没有多的利润,亦应尽力经营,而不要只注意在那些行销的土产品上去与人竞销。为了使这个目的明朗起见,合作社的名称在最初甚至可定为土产推销合作社,而不要定为供销合作社。

  三、合作社股金由需要推销土产者自愿交纳,并可用土产品交纳,要推销的土产品多者多交,少者少交,无土产品可销只购买消费品者可更少交,可分数等,由社员民主决定每等最低限额,但愿多交股金者可以不加限制。

  四、合作社盈余分配,暂时亦可只分两部分:即公积金和股金分红。其余社员福利基金、文化教育费等暂时可不要,以后再说。如此,股金分红亦可提高到盈余的百分之四十至五十,公积金占百分之五十到六十。

  五、土产品在本地推销,基层合作社可以自办,但远地推销必须依靠省、县合作社或国营贸易机关。因此,必须建立省、县合作社,才能为土产打开远地销路。为此,基层合作社的股金和公积金必须提一部分交省、县合作社作为远地经营土产的资金,交多少可由下级社民主决定。同时,为了经营土产品的大批远地推销,上级与下级合作社的资金和国营土产公司的资金,可以互相调配,统一使用。

  六、为了补助资金缺少的困难,对土产品应多作代销、赊销、定销,少作现销。特别对滞销的土产品应该如此。赊销与现销比例,由合作社和社员自由决定。

  七、合作社在掌握土产后,出卖土产品应依照下列原则:

  (一)国家及合作社需要的、在市场上缺少的物资,应优先卖给国家及合作社,并须降低利润若干卖给国家及合作社(无利润或利润太少者不降低),不得高抬价格或优先卖给私商。

  (二)国家及合作社不需要或要不了的物资,可以向市场推销并卖给私商。并设立批发的及零售的销售店进行广泛的推销。为了便利推销,减低成本,伸长销路,可以有计划地开设加工工厂,并可用租赁、合营、代加工等办法利用私人的工厂、工具和技术。

  八、合作社不要兼办信贷业务,农村信贷将来应由银行领导办理,中央已另有通知[51]。为了使合作社业务不脱离群众起见,应坚决反对合作社去经营那些与推销土产和供给社员必需品毫无关系的,而只是单纯地以赚取利润为目的的市场交易。

  掌握以上各项原则去经营合作社的业务,同时又注意合作社组织上的民主生活(每个社员一个表决权),就不会使合作社走到错误的路上去,而且也不能把这些办法看作是资本主义路线。因为资本主义的商业经营的唯一目的,是追逐利润,而这种合作社商业经营的目的,则是为了推销土产并换回社员的必需品,它虽然也有利润,但追逐利润并不是它的目的,就是说,它对于那些利润不高甚至没有利润但社员迫切需要的土产推销,它也要去经营。而对于那些虽有高的利润但对社员土产推销和必需品供给无关的交易,也不要花费资金和人力去经营。这就已经脱离了资本主义经营路线。因为它在根本上不驻追逐红利为主要目的,股金分红的比例稍大一些,也不改变合作社的根本性质。望各地根据以上各项原则试办,并将意见和经验报告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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