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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社的赢利分红问题(一九四九年六月八日)

  我认为消费合作社不应该把自己的存在和发展建立在赢利分红的基础上,而应该建立在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地比较廉价地去购买消费品,免除商人剥削的基础上。即是说,使社员比较廉价地获得消费品,这是消费合作社赖以建立、维持和发展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就要使消费合作社在基本上犯错误。

  消费者一个一个地到商人那里去购买日常消费品,是要受到商人严重剥削的。如有一千个消费者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共同去购买消费品,就能照批发价格,来得便宜一些。如有一万、十万、百万个消费者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有计划有组织地去采办消费品,直接到生产机关及生产者那里去大批采办,长期定货,又因它有可行的大量的社员主顾,它可以免去门面、装满、广告、兜揽生意等费用,而合理地经营,并在有利条件下去经营一些生产事业,生产自己社员所需要的消费品,又加国家在价格、税收、运费、定货诸方面给合作社以优待等等。如果合作守的经营又是得法的(今天合作社的关键问题正在这里)。便更可能系统地保障社员获得比较廉价的消费品,而合作社又不会亏本,并有相当利润。这就是消费合作社普遍发展的坚固基础。除此以外,不需要再用分红给社员的办法来发展它,虽然它在自己的利润中提出一小部分作为红利分给社员。也并不是不可以的,因为这并不是原则问题。

  消费合作社如果能够以比较廉价的货物供给消费者,这就使私商不能不陷于被动,商人在这些货物上,就不得不压低自己的价格,以求出售,这就使非社员也获得利益,即使合作社不卖消费品给非社员。这也就使合作社实现了平稳物价的作用,实现了与私商的竞争。

  在资本主义国家有某些消费合作社按市价出售货物,然后按社员购物量来分红的办法,是合作社向私商让步,避免和私商竞争,藉以维持自己的办法(否则它就要失败)。但在我们这里的情况根本不同,我们不需要也不应该采用这样的向私商退让的办法。相反,我们的合作社应在人民消费必需品上采取低价出售政策,即采取向私商积极竞争的政策,以便平稳物价,首先为社员,同时也为非社员群众在比较廉价地供给他们消费品上服务。

  既要保障社员比较廉价地买得商品,消费合作社在通常条件下(特殊情况除外)就不可能也不应该赢得过高的利润,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分过多的红利给社员。既廉价,又分红,而且要分多的红利,一般是不可能的,也不需要的。

  如果把消费合作社的存在与发展建立在赢利分红的基础上,用分红的口号去吸收社员,吸收资金,并按股金大小来分红,那就要使合作社陷于被动。合作社就不能不分红,而且不能不多分红利给股东(因为如果分红比私人商店还少,比社会普通利息还少,社会资金就不会流入合作社,而流入私商或放债)。既要多分红利给股东,消费合作社就不能比较廉价地供给社员消费品,社员就不到合作社买东西,合作社就失去大批可靠的主顾,就不能平稳物价,就不能实现与私商竞争,就不能不把货物卖给非社员,就不能不集中注意去赢利,就不能不抬高货价,就不能不选择有厚利的生意去做……。这样,就使合作社不能为消费者服务,并可能由合作社带头使物价高涨。这样,就使消费合作社变为普通商店一样,就增加了城市中已经很膨胀的普通商业资本,为害社会。这样,就使消费合作社走上商业资本主义的道路。最坏者则变为投机商店。社员既是为了分红而加入合作守和多入股金,合作社如不分红,或分红太少,必被社员所指责。合作社的办事人畏惧这种指责,就不得不拚命去赢利,或无利亦咬紧牙关分红(如延安南区合作社[26]即如此做过),或不顾政府法令去赢利,最后就不能不走到破产,这就是过去许多合作社失败的基本原因。因为消费合作社如无大批社员作为可靠的主顾,它在市场上的生意就是完全不固定的,所谓“多买获利”、“多卖获利”,是完全不可靠的。今天合作社赢利的本领,决不会比商人高,相反,要比商人低得多,结果,不独是无利可赢,而且还要折本。过去合作社失败的这种教训,我们不能不记取。

  因此,消费合作社不应该用分红的口号去号召,去吸收社员,吸收股金,否则,合作社就不可避免地要走上资本主义的道路。

  消费合作社如要“多买多卖获利”,它就不能不大做非社员生意,如此赚来了钱,又按股金大小分红。无疑问,这种红利的获得是一种剥削,这种“合作社”在实质上是一种合股商店的性质,即资本主义性质。

  今天我们合作社的干部很少很弱,资金也很少,不论怎样吸收股金,合作社的资金也还是很少的,以很少很弱的干部和很少的资金去老老实实地为社员经营几种十分必要的消费品的买卖,尚且不够,对社员其他必要的或不十分必要的消费品的经营就不能不暂时放弃。因此,它再没有可能也不应该花费人力财力去注意经营非社员的买卖,而且它如果在这种情形下去经营非社员买卖,就会毛病而出,社员不满。因此,所谓合作社的“多买获利”、“多卖获利”,只是一种空想,而且这就是一种合作社的资本主义路线[27]。

  追逐利润、更高的利润,是一切资本主义经济事业和基本目的,而合作社的基本目的则不是追逐利润。这是必须分别清楚的基本问题,一切有意无意使合作社走上资本主义路线的做法,我们都必须加经纠正。

  以上是讲消费合作社。

  至于为农民及小手工业者销售生产品的销售合作社,则稍有不同的情形。例如:销售合作社因为不明了外面市场出售产品的价格,低价地收购了农民或小手工业者的生产品,便运到外面市场上去出卖,结果却是高价地出售了,赚了很多钱。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也应该把赚来的钱分给那些拿出生产品之农民或手工业者的。因为这是赚了他们的钱,现在分回给他们,这也不是剥削。但是销售合作社如果是确实知道外面市出售生产品的价格的,或者是已经和外面市场的主顾订好了销售合同,再去收购农民或手工业者的生产品的,那就不应采取低价收购政策,而应采取适当的高价收购政策,然后不赚多少钱、但至少不贴本并获得适当利润地运到外面市场去交货或出卖,而不必分很多红利给社员。如此,即可与私商收购竞争,使私商陷于被动,而不得不提高农产品或手工业品的价格。这样就保护了小生产者的利益。相反,合作社如不采取适当高价政策收购,而和商人一样尽量低价收购,就要使合作社陷于被动,就要失去上述提高农产品与手工业品价格的作用。因此,销售合作社在原则上亦不应分很多红利。

  至于手工业集体劳动的生产合作社(即有公共的生产工具和资金,生产品亦不归私人而共同出售),则有完全不同的情形,它在售出自己生产品后,除去成本与发给工资之外,应力求有利润,并应该分红。因为这些利润是社员劳动创造的。但这种合作社有下列三个条件必须遵守:(一)必须是在合作社劳动的社员,才可分红。不参加劳动只入股金的所谓“社员”不应分红。而且不应有这种“社员”。如有这种“社员”分红,就是一种剥削。这种“社员”,只是一种股东的性质。(二)这种合作社不应雇请非社员做正式工人(但在需要时,可在平等待遇的条件下增加社员来工作。又雇请辅助劳动的工人如烧饭人和临时替工等及招收少数学徒,是可以的)参加劳动,而不分红。否则,就是若干社员剥削这些被雇请的非社员工人。(三)应按劳动成果来分红,而不应按股金大小来分红,否则股金大的社员就是剥削股金小的社员(股金大的可给一定利息)。只有遵守上述三个条件,社员才是在合作社中平等地劳动又平等地分红,没有相互的或外人的剥削。只有这样的生产合作社,才能叫做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否则,就不能叫做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合作社,而只是一种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社或资本主义性的企业,就只应把它当作私人企业看待,而不应把它当作合作社看待。但对私人生产事业,政府也是要帮助的,对这种资本主义性质的“合作社”,当然也要帮助,而不应取消,也不应禁止这种“合作社”按股金分红和雇请工人及外人入股,但这不是当作合作社去帮助和优待,而只是当作私人资本主义生产去帮助和加以允许。

  我认为必须把合作社的性质弄清楚,然后才能说明合作社的作用,才能放手帮助合作社的发展,否则,资本主义性质的所谓合作社只能发生资本主义的作用,我们是不应该把它们当作合作社去帮助和发展的。

  我认为必须根据二中全会决议[28]及列宁所说的合作社的性质[29],去检查现在的每一个具体合作社,看它是否具备合作社所必需的标准条件。如果它是具备这些条件的,就应放手帮助其发展,使其发生我们所希望的作用。如不具备这些条件,就应令其改组,或改变其经营办法,或加以取缔,或放着不管,把它当作普通私人企业看待,而不应糊糊涂涂去放手帮助其发展,使其发生我们所完全不希望发生的作用。我们完全不应该为“合作社”这个表面名称所迷惑,而不问其实际内容。

  很明显,如果要发展二中全会和列宁所说的那种性质的合作社,特别是消费合作社与农民及小手工业者的供销合作社,如果必需使合作社具备一定的标准条件,那末,至少在今天还是不能很快地大量地发展的。因为不论在领导上(对于合作社的性质、方针和办法,党的领导机关还没有完全弄清楚,而且还不一致)、干部上(合作社干部还很少很弱,对于合作社的方法亦末弄清楚)、资金上(目前无法筹得各种合作社的大量资金)的一切条件都还不能使合作社大量地普遍地发展。虽然,对于一切具备标准条件的合作社,必须尽一切可能帮助其发展,但它的发展受到了许多的限制,而不能是很快的。为了求得合作社的相当快的发展,党的领导目前所能做的,就是要迅速地发表关于合作社的系统的办法,迅速地训练合作社干部,迅速地切实地进行典型试验,只有在这些成熟以后,才能一步一步地去筹集资金,逐步地加以推广和发展。 就是我们今天发展合作社的最快的道路,否则,不独不能快,而且要走弯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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