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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组织消费者和小生产者的重要的形式(一九四八年)

  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中,合作社应该成为全体人民所易于接受和了解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和一种普遍的社会制度。应该采用各种适当的方式,很有条理地、很周密地、在自愿的条件下,将一切消费者与绝大多数的小生产者组织到各种合作社中去。合作社主要应该分以下三类:

  第一,是消费合作社。其任务是供给社员的各种生活必需品,使社员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它与国家商业机关结合并与国家商店一起,应该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中主要的分配机关,而消费合作社则主要担负商品零售任务。这种消费合作社,在城市中,则按工厂、机关、学校、码头、街道等为单位,在乡村中,则按乡村为单位,而分别地组织起来。在任何一个单位中只应该组织一个消费合作社,在这个单位中的人员只加入本单位的消费合作社,而不应加入其他单位的消费合作社。一个人不应同时加入几个同样性质的消费合作社,以免紊乱。同时在这些合作社的基层组织上面,应该建立市的、县的、省的、全东北的以及全中国的消费合作社联合会及中央总会[15],而成为全农村消费合作社,工人及城市的消费合作社,运输工人消费合作社等。这样的消费合作社系统在任何地方建立起来之后,再加必要的国家商店,国家的消费品配给制就能顺利地进行,并可分别工人与职员、士兵、小手工业者、学生、农民、工程师、教授和资本家、市民等来配给消费品,而给工人、士兵、职员以适当的优待,首先保障他们适当的生活水平。而在目前战时以至战后的若干年内,适当地限制人民的消费,实行物品配给制就能是完全必要的。如果国家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经营得当,特别是它们能够使自己的商品价格规定得当,这种消费合作社是能够包括全体人民的。这种合作社并可设立各种工厂作坊,制造社员所需要的各种消费品。

  第二、是农民、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及家庭手工业劳动者的供销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任务,就是供给社员(农民、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家庭手工业劳动者)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工具、种籽、肥料、原料等)和销售社员所生产的商品。这是在个体的独立小生产者私有财产基础上集体经营的一种最初级的生产合作社。它可以直接扶助小生产者的生产,使社员避免商人剥削,并可组织各种加工工业(如榨油、净花、磨面、制茶、制酱、制干菜、制罐头等)的工厂作坊及制造工具等其他生产资料的工厂作坊(如农具工厂、肥料工厂等),以便将农产品及原料加工以后,再运销到市场去出售,并满意地供给社员生产资料,保护社员利益。这种供销合作社,又可以分为农业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供销合作社两类。农业合作社又可分为综合的农业合作社及各种专业的农业合作社,例如棉花合作社,烟叶合作社,花生合作社及盐业、渔业、畜牧业、水果、芦席等合作社。这类合作社能组织广大的家庭手工业劳动者,并可开办手工工厂业结合家庭手工业劳动。例如开办弹花厂和织布厂,来供给社员纺花和收买社员的纱织成布,然后销售于市场等。各类专业供销合作社由于要运销社员的生产品(其中若干还须加工)及供给社员生产资料,它与社员就需要有一种特别的合同,有一种特别的社规,故供销合作社一般不应兼任消费合作社,即不负责供给社员生活资料。但它们应与消费合作社及国家商店联系,以便销售社员的生产品。在目前因解放区消费合作社尚未组织好,农村中的供销合作社如果组织好了,就应该代办消费合作社,供给社员生活资料,但须另外订立关于消费合作社供给的特别规章。

  第三,是农业或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又可分为三类。一是劳动互助社[16],又名变工队[11]或换工队,这是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劳动互助组织,生产资料和生产品都归各人私有,只实行集体劳动或变工互助,这也是一种初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二是集体农场[17]。三是农业公社[18]。这后两种则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级组织形式,在中国现在还不能实行。前一种是现时就能普遍实行的。它可以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应鼓励农民普遍组织。但这种劳动互助社,只是共同劳动或变工换工,而不应有公共的生产资料,其规模不应过大,参加人数不应过多,以几个家庭或几个人为一单位来组织最适宜,并可随时组织,随时解散,不要强求长期互助,并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和两利的原则,社员有退出组织的自由。除前面所说的手工业供销合作社外,还可组织一种较高级的集体生产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这种手工业合作社,有公共的生产工具及其他生产资料,生产品亦系公共的,而不归社员私有,由合作社销售于市场,社员则按劳动的时间和劳动技术的质量领取不同的工资。其所得利润,应大部用于扩大生产及组织社员公共福利,小部作为红利分给社员。这种合作社如组织得好,更可以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应鼓励小手工业者在自愿原则下普遍组织。但每个单位的社员人数亦不宜过多,每社以几个人至十余人为最适宜。由这种手工业合作社发展,或联合几个这种合作社,购买机器,亦可组织具有机器生产的工业合作社,并可生产多种商品。这一种高级的工业合作社,每个单位可以有几十个至上百个社员,因此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就很不容易。这在将来国家能供给它们足够的机器时,是能发展的,但在目前还不能普遍发展。这种手工业的及机器工业的合作社,其社员应全部必须参加社内生产劳动(但可有一、两管理人),不在社内劳动的人,不能作社员,亦不得作股东分红利。这种合作社不得雇用正式工人参加生产,但得雇用小工及做饭人等来辅助生产,但亦不得超过社员的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因为如果雇用工人超过这个限度,如果社员不参加社内生产,只分红利,这就是一种剥削,就是普通的资本主义企业,应照普通私人企业待遇,而不能照合作社待遇。上述农业的、手工业的及机器工业的生产合作社,应分别加入各种供销合作社,成为供销合作社的下层基础组织。它们自己不应再有单独的上级组织。消费合作社可以与它们订立特别的规章,来优待这类农业的、手工业的和机器工业的生产合作社,例如比较优先地和比较廉价地来供给它们的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等。这就可以促进这类生产合作社的发展。

  除开上述三类合作社外,还可组织其他的合作社,例如信用、医药、房屋合作社等。但对国民经济最重要的则是这三类合作社,普遍地着重组织这三类合作社,就可使合作社包括绝大多数的甚至全体的人民在组织之内,使合作制成为普遍的社会制度。这些合作社,如办理得法,能够保护社员利益,免受商人剥削,并可提高生产力,节省劳动力,增加小生产者的财富。因为合作社把人民组织起来,就使国家对于社会生产与分配的统计和监督变得容易,并能养成人民的集体观念,训练小生产者集体劳动的习惯,为将来组织集体农场及社会主义的进步生产准备有利的条件。《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说:“列宁认为:一般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乃是千百万农民所易于接受和了解的由小的个体农庄过渡到大的协作的生产联合━━集体农庄的道路。列宁指出:农业在我国之发展,应当循着经过逐渐灌输集体制原则于农业━━起初是在销售方面,然后是在农产品生产方面━━的道路前进。列宁指出:在无产阶级专政和工农联盟之下,在保证无产阶级以对于农民的领导之下,在社会主义工业存在之下━━正确组织起来的,包括千百万农民的生产合作制,就是这样的工具,运用着这个工具,就可以在我国建立完全的社会主义”[19]。无疑问的,中国的农业也是可以经过合作社的道路逐步前进到社会主义的。

  在目前时期,我们应该注意去普遍地组织农业中的劳动互助与手工业中小型的生产合作社,但是我们尤其应该注意去普遍地组织消费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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