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国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工人、职员的工作时间,并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企业同工人、职员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规定了工人、职员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一定的工作定额,遵守劳动纪律,不出废品,不损坏工具和机器等,这些是一切工人和职员都必须遵守的。如不遵守,如有无故旷工、迟到早退、破坏企业内部劳动规则和合同的行为,就要给以处分,就要扣罚工资,屡犯不改的还要受到开除工作的处分。但是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工人、职员的业余时间是完全属于工人、职员自己的,工人、职员完全有权利来支配自己的业余时间,任何机关团体如要占用工人、职员的业余时间,都必须取得工人、职员的同意,工人、职员如不同意,任何机关团体都没有权利去强制占用他们的业余时间。
在一切厂矿企业和机关学校中差不多都有共产党、青年团、工会及其他组织,这些组织如果要召集有很多工人、职员参加的会议或者进行其他群众性的集体活动,一般都是在工人、职员的业余时间内进行的,而不能占用他们的工作时间或者生产时间。但是,这些组织在业余时间内召集工人、职员来参加会议或者进行其他活动,都必须取得工人、职员的同意,都必须建立在他们的自觉和自愿的基础上,如果他们不愿意参加这些会议和活动,他们完全有权利不来参加,任何机关和团体都不能采取强制的办法硬要他们参加这些会议和活动。
自然,共产党、青年团、工会及其他组织都对自己的成员规定了一种组织生活纪律,这种组织生活纪律在共产党内是较为严格的,在工会和青年团内则较为宽些。违犯了这种纪律的成员,在必要的时候,在各个组织内部也可以给以处分。但是,第一,这种党与群众团体内部的组织处分,必须同国家和机关企业的法律处分和行政处分严格地分开,党与群众团体内部的最高组织处分也只能是开除党籍、团籍、会籍,而不能有其他的行政处分和法律处分。第二,党与群众团体内部的组织处分,只能施之于这些组织中极少数的进行破坏性活动或有极坏影响的成员,而不能施于这些组织中较为消极和落后部分的相当多数的成员(例如共产党内长期消极、不能改正的党员,也只是劝其退党,而不是当做一种处分简单的开除) 。如果有人企图采用组织处分的办法去强制消极和落后部分的成员参加某些活动,那就是一种错误的强迫命令的工作方法或惩办主义。犯了这种错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坚决纠正。第三,党与群众团体既不能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去强制工人、职员,又不能依靠自己的组织处分的办法去强制工人和职员,那又用一些什么办法来使工人、职员在业余时间内参加一些必要的会议和进行一些有益的活动呢?答复是我们必须采取列宁所说的说服的办法和吸引的办法,来使工人、职员参加这些会议和活动。为此,各地应当很好地研究和总结那些说服和吸引工人、职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好的经验,加以推广。
很显然,企业行政或者党与工会采取提前上班 (迟到以旷工论处) 、下班的时候锁住厂门、锁住工牌箱、不开交通车、不按时开饭以及其他类似的行政办法,去强制工人、职员在业余时间内参加会议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是对待工人群众的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有这种行为的地方,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应当给那些对这种行为负责的人以处分。
采用强制的办法要群众同意领导上所提名的劳动模范或任何其他候选人,也是一种十分恶劣的强迫命令的行为,也必须坚决地加以纠正。
企业行政为了布置生产任务或者进行某种工作的安排,而要召开工人、职员都必须参加的某些会议,是可以的。但这种会议应当在生产时间或者工作时间内由行政上下令召集,而不要硬占工人、职员的业余时间。行政上如果要在业余时间召集工人、职员开会,必须由党、青年团或工会通知,并且不得采取行政上的强制办法。
在废除强制办法以后,党、团、工会和行政上要在业余时间召集工人、职员开会或者进行其他活动,在某些地方可能没有人或者只有很少的人参加,某些组织的工作可能停顿,甚至可能引起某些组织的瓦解。如果发生这种情形,就可以证明这些地方的工作是毫无群众基础的,从而就可以引起我们的警惕,必须采取新的办法去进行工作。在另外一些地方,也可能发现一部分工人、职员长期不参加会议和业余活动,那我们也可以发现群众中的落后部分,从而研究他们落后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办法去向他们进行工作,如果他们还有实际困难的话,那就采取适当的办法去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向工人、职员中的落后部分进行艰苦的教育工作,恰恰是党与群众团体不能推辞的责任。
当前情况的主要方面,是工人、职员参加建设、参加业余学习和业余活动的热情很高,而不是消极落后。正因为这样,领导方面就必须十分爱惜群众的热情,爱惜群众的业余时间,而不要在自己的工作中浪费群众的热情和业余时间。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第一,在召集群众会议或者进行其他工作布置之前,领导方面必须集中少数人进行充分的准备,必须在准备好了之后,才以不长的时间向群众报告。凡是要群众讨论的问题,必须在群众中进行酝酿,使群众也有了准备之后,再召集会议讨论,而不要在领导和群众都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召开冗长的会议去进行讨论。第二,党、青年团、工会和行政方面要组织工人、职员群众进行活动,必须在党委领导下统一地加以安排,而不要使工人、职员重复地参加几方面召集的会议,听同一样的报告,讨论同一样的问题。第三,凡是认真参加业余学习的工人、职员,各方面都必须保证他们的学习时间,并且改善教学方法。第四,要改善厂矿企业中对群众的宣传方法,使群众在生活中和工作中能够很方便地听到和看到他们所要知道的事情。必须实行上述一些办法以及其他类似的办法,十分爱惜而不浪费群众的热情和业余时间,才能经常保持群众参加业余活动的高度积极性,否则,群众的积极性是不能经常保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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