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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六日)

  为了适应目前战争环境与党的工作,党的各级组织机构必须加强和有所改变,兹特决定如下:

  (一)在敌人后方各级党委所担负的工作区域,应依照敌情、地形及战略关系与行政区分,重新划分,由各中央局,中央分局及区党委决定,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二)在敌人后方各中央局、中央分局之下,得设下列各级党的委员会:

  (l)区党委员会(简称区党委);

  (2)地方党委员会(简称地方党委或地委);

  (3)县党委员会(简称县委);

  (4)市党委员会(简称市委);

  (5)分区党委员会(简称区委或分区委)

  (6)支部委员会(简称党委或支部);

  必要时在支部委员会之下得设支分部委员会( 简称支分部);

  为了开辟附近地区党的组织,可设立临时的中心县委,中心区委及中心支部等。

  (三)各级党委所领导之下级组织,以不超过八个单位为适宜。

  (四)区委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之下,得分下列各部办事:

  (l) 组织部——管理组织的发展,党员登记,干部的考察、征调和分配及征收党费等。

  (2) 宣传部——管理对外宣传,对内教育,及党所指导的报纸、学校、训练班等。

  (3) 战事动员部——动员武装人民及武装部队参加抗战等。

  (4) 民运部——管理工人、农民、青年、妇女、儿童各种民众运动及民众团体中党员的工作,在民运部内得组织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委员会。

  (5) 统一战线部——管理对友党联络及各机关中之党员的工作。

  (6)秘书处——管理文书、庶务、会计等事。

  在秘书处及各部之下,得视事务之繁简,分为各科办事,设科长科员若干人。

  上列各部,在我军后方之各地党委得依情况变通办理。(五)由各中央局决定,在区党委之下,得设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 监察备种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与对于党的章程决议之正确执行;

  (2) 审查党的各种机关之帐目;

  (3) 管理审查并决定对于违犯党章党纪之党员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

  (4) 审查并决定所有要求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者之党籍;

  (5) 监察党员关于破坏革命道德的行为。

  区党委下之监察委员会的委员,须有三年以上的党籍,但得兼职。

  (六)监察委员会的决定,一般须经过当地党委员会之批准。上级监察委员会有权改变或取消下级监察委员会之决定。

  (七)支部委员会之下,不设各部,由各委员会分掌组织、宣传、民运、统一战线、战争动员等工作,必要时得组织各种专门工作委员会。

  (八)各级党委的各工作部门,对于下级党委的各该部门,均得指导其工作,但关于各种重要问题的指示,应经由各该级党委员会行使之。

  (九)各级党委为了便于处理组织性质及执行性质的日常工作,得由委员会全体会议推举各级委员会的书记及常务委员数人组织常委。

  (十)各级党的委员会及常委的会议,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经常会议,只有各该级党的正式委员有权利参加,二是扩大会议,讨论各种更带一般性质的问题和事项,除开各该级党的正式委员参加外,候补委员及其他有关系的工作人员亦可吸收其列席,并有发言权。

  (十一)各级党委各工作部门的会议,亦可分为扩大的与经常的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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