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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扩大的中央第六次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一九三八年十一月六日)

  (一)凡各地党部已经取得合法的地位,并能召集党员大会、党的代表会者,应依照党章召集各级代表会及党员大会,并在各级代表会或党员大会上选举各该级党的领导机关——党的委员会;有监察委员会之党委,监察委员会办须由代表会选举。

  (二)各级党的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凡到会代表或到会党员,各该级党的原来的委员会及上级党委,均有权提出,但须经大会主席团汇齐并审查清楚之后,再向代表会或党员大会提出。

  (三)选举的方法须以候选人个别的提交会议分次举手表决之,并须付反表决。

  (四)各级代表会或党员大会选出之党的委员会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上级党委在必要时并有权指定或取消下级党的委员会之委员。

  (五)各级党委下的重要工作人员及参加各武装部队、各机关、各群众团体领导机关负责的党员,须经过各该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和批准, 他们并须完全执行各该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

  (六)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常委,须完全执行各该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

  (七)各级党委的重要文件决议须经多数委员或常委之同意,才能发表,各级党委负责人的重要文章及谈话,在可能时须经其他委员同意后发表。

  (八)各级党的委员会、代表会及党员大会所通过的决定文件,凡未经决定发表者,除向上级党委报告外,各委员、各代表及到会的党员均不得向会外任何人泄露。

  (九)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决定须向下级党委及党员传达者,其传达的事项与内容须经委员会决定并须指定一定的负责人去传达或用文字传达。

  (十)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除在各该委员会成代表会的内部及向上级党委控诉外,不得在党内党外对任何人发表与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之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

  (十一)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须无条件的执行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的决定。

  (十二)各地同级党委相互之间在不妨害秘密工作范围内,得互通情报,并得互相提出建议(尽可能经过上级党委传达),但不得有指导关系,并不得有违反上级党委决议指令之建议或情报。

  (十三)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如果发生错误,除在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批评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外,凡未经上级党委、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决定要在党内及党外公开批评时,各委员、各代表不得在口头上、报纸上、文件上向党内外任何人泄露。

  (十四)凡党员对各级党委、党的负责人与上级党委在政治问题与工作原则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不服者,得向上级党委中诉,并得越级直接向中央及党的最高负责人申诉,但在上级党委没有指令改变前,仍须服从原来的决定,并不得在党内外有任何反对组织反对上级党委的言论行动。

  (十五)凡党员受各级组织的处分不服,要求取消或改变处分者,得按级向上级党委控告;直到中央,但不得在党内党外行任何反对组织的言论行动。

  (十六)各级党委如果接有党员及下级党委的控诉书要求向上级党委传达者,各级党委必须传达。

  (十七)凡党员对于党的负责人及党在群众中的领袖有意见与批评时,除开负责的向相当的组织、党的负责人提出必要的批评外,不得随便在同志中及群众中任意品评他们的长短、错误与缺点。

  (十八)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如有破坏纪律或犯有重大错误时,该委员会或代表会得依其程度之大小决议处分,但必须报告上级党委批准。如有监察委员会者,须经监察委员会审查决定。

  (十九)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党的一切工作由中央集中领导,是党在组织上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必须无条例的执行,成为一切党员与干部的模范。

  (二十)各级党的委员会为了了解上面的情况,便利于工作上的指导起见,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巡视员对于下级党委有意见时,应该向下级党委建议,由下级党委决定执行与否,巡视员没有决定与强制下级党委执行的权力,但在特殊情形之下由上级党委委托,授巡视员以此项特权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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