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关于党的组织决定。
2、关于中委工作规则及纪律的决定。
3、关于各级党部工作及纪律的决定。
一、我现在要报告的,首先是为何要党规党法以及组织决定。意义是:
l、我们党章是很早规定出的,现有许多新的情况发生,所以需要六中有一决定。
党章在五次及六次大会时都有新的修改。现有新的状况。过去是根据城市组织的,对乡村组织则估计少,现在则大部在乡村中。那时党无有军队,无有政府,现在党有了军队及政府,此又是大不同。
那时党是秘密的,现在党是公开的和半公开的,有群众领袖。
那时党是小的 现则为大党。
2、党是执行民族统一战线的党。 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上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
3、这几个文件在六中上通过也是党组织建设之一, 保证按民主集中制来建设我们的党。党章必须在党大会上修改,六中无此权,故只予以补充,七次大会再予党章以大的修改。现在的决定都是暂行的决定。
二、党的组织机构的决定。
l、在前线等地可按着此决定执行,但在有些地方则可按照本地情形参照此决定去执行。
2、组织机构的决定:各地党部委,去一“部”字;省委改为区党委;特委改为地方委员会(地委);县委仍旧,市委亦仍旧;县以下之区委仍为区委;支部称为支部委员会;支部以下称为支分部,此在有些情形下可要,在有些情形下则可不要,故支分部不成为党的一级组织。支分部也称支分部委员会。有必要时可组织中心县委、中心区委及中心支部等。但在各县委区委等等组织成功后,则中心县委等等可取消。
3、各级党委内部的组织机构 A、组织部 B、宣传部;C、战争动员部(即以前的军事部),此部在有些地方可不要;D、民运部,下可设工、农、妇女、少数民族等部, 但民运部在有些地方可不必要;E、统一战线部, 管理关于友党友军的联系及政府工作的,自然后方的党部不一定要此部;此外还有一秘书处。支部、支分部,下为小组,支部内不一定设部;如支部工作繁忙时可成立各种委员会。
4、检察委员会,党章上无检查委员会的规定,现党有必要设立检查委员会。依照党的今天状况来说,组织检委会的可能少,因无这多干部,故我们决定,有些地方有可能并经过中央决定则可组织检查委员会。检委会委员应有三年党籍以上的资格方能担任。检委会是属于党委会之下的,如对党委会助工作不满则可向上级捡委会报告。检委会的委员可兼职。检委会的任务有四 (如文件上所规定)。
5、关于各级委员会的会议:
各级党委设常委,设书记。常委会有处理紧急事务之权,书记对此事处理后应交常委追认。关于扩大会议可吸收党委委员之外的工作人员参加。
下级党委应向上级党委报告工作。
三、关于中央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与纪律。
如无中央及政治局、书记处之委托,中央委员不能代表党发表文件。
各中委到各地去时,有权参加各地党委的会议,考查各地党委工作,向中央作报告。中委参加各地党委工作时,如一中委为某一省委书记时,则他应服从省委。
“中委全会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开除个别中委,且可补充中委……”此条可不要,因对党内外影响不好。
关于政治局的:
“政治局本身不能开除政治局委员,须经过中央全会处理…”这一条也不要。
政治局会议,有半数委员出席则可开会,但政治局的决定须有过半数的委员通过方能有效。
各中央局的委员,各省委书记,各政府的C.P.党员等等须经过中央政治局通过方有效。
政治局委员到各地时,有权参加各地、各部队的工作,并有权提出工作建议。但他参加某地工作时,应服从某地党委。
党报委员会的委员应由政治局批准。
关于书记处的:
党章上无书记处,只有常委,党章上对常委的权限亦无规定。现可把常委会改为书记处,其职权是负责解决政治上……的一切日常性质的事情,召集政治局会议,但须执行政治局的决定,在未开政治局会议前,书记处有权解决一切问题,且得以中央名义发表文件……。
凡用书记处名义发表的文件等等,须一般有过半数书记处的成员签名及同意。
关于中央各部与书记处的关系。中央各部对下级各部有指导之权;但关于重要事项须经过书记处去执行。
关于同级组织的关系:省委与省委、中央局与中央局间的关系,一般是同级党部无指导关系,但同级党部间可提出建议,在不违反中央与上级党委的决定的条件下;如在违反上级党委的决定下互相建议则为小组织活动,是不允许的。
中央各书记如发表对外的文章及谈话时,可交其他书记看后再发表。
关于全国性的宣言,各地党委应根据中央的指示发表。
关于全国性的党团(如参政会、全总党团)应服从于政治局或书记处或它所指定的中央局。
四、各地党委的工作规则与纪律。
各地党委都可组织常委,但不能跨过党委。
各级党委之选举,到会的代表及党员可提出候选人,当地党委及上级党委亦可提候选人。候选人提出并受主席团审查后提交大会。选举方法:举手表决。
各级党部的文件由常委同意即可发表。
关于申诉与控告可越级控告,在控告时有的主张应当通知当地最高党委,有的主张尽可能通知当地最高党委。争论之发生,有些同志认为党内团结,应民主多一些,发扬下级对工作的责任心,尽可能向上级控告,如此可避免在下层进行不合法的行动。但另外党内还有一些无原则的纠纷,如衣服等等要求不满,可借端向上级控告,这些无原则的投机的纠纷还多,应养成同志的组织观念,不应有轻视当地党委的观念。争论即在于此。我们决定:控告是为了党内团结,应防止无原则的纠纷。“凡对于上级党部及负责人在政治问题及工作原则上有不同意见经过讨论后,得越级向上级申诉,直至党的最高负责人;但在申诉时未经过上级的决定不得在当地党内泄露,且应服从当地党委。”“关于组织上的处罚而有政治上原则上的问题时,可向当地组织申诉……”各级党部接到控诉书时应转交上级党部,不准扣留。
对党的负责人及群众领袖有不满时可向相当的党委提出意见,但不准在同志中及群众中乱说。
各级党委直至中央的会议在未决定向外或向同志中发表时,任何人无权发表。
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一切领导集中于中央,此为党的民主集中制。
以上报告的三个决定,我请求六中全会基本上通过;交政治局修改补充,发出教育全党同志,为党的建设的一课。中央委员及政治局委员在执行此党规党法上应表现为模范。
子午书屋(www.ziwushuwu.com)
点击收藏 小提示:按键盘CTRL+D也能收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