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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四

《周礼注疏》

卷三十四

    ◎秋官司寇第五

 

  [疏]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者,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於万物也。天子立司寇,使掌邦刑,刑者所以驱耻恶,纳人於善道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疏]“惟王”至“民极”

  ○释曰:义已具在《天官》。

 

  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禁,所以防奸者也。刑,正人之法。《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侀,音刑。

  [疏]注“禁所”至“罪施”

  ○释曰:云“禁所以防奸者也”者,案《士师》“五禁以左右刑罚”。王者恐民以奸入罪,故先设禁示之,防其奸恶。若有不忌为奸,然后以刑罪之。云“刑,正人之法”者,刑期於无刑,以杀止杀,故云“刑,正人之法”也。云“《孝经说》曰”者,《孝经援神契》“五刑”章曰:“刑者,侀也。过出罪施者,下侀为著也。行刑者,所以著人身体。过误者出之,实罪者施刑。是以《尚书》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引之者,证司寇行刑当审慎也。

 

  刑官之属: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师,下大夫四人;乡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士察也,主察狱讼之事者。郑司农说以《论语》曰:“柳下惠为士师。”乡士,主六乡之狱。乡,音香,注同。

  [疏]“刑官”至“二人”

  ○释曰:自此已下论设官分职之事。云“刑官之属”者,此一句总为刑官六十官为目,故云之属。云“大司寇,卿一人”,六命。“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四命。“士师”者,秋官之考,虽“下大夫四人”,亦四命。“乡士”,其职云“掌国中”,国中兼百里内六乡,以八人分主六乡,故谓之乡士。“上士八人”,三命。“中士十有六人”,二命。“旅下士三十有二人”,一命。下士言旅,旅,众也,小官理众事也。

  ○注“士察”至“之狱”

  ○释曰:训“士”为“察”者,义取察理狱讼,是以刑官多称士。先郑引《论语》士师,欲见士官理狱讼之事。案:上代以来,狱官之名有异。是以《月令》乃“命大理瞻伤察疮”,郑注云:“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天子诸侯同,故鲁有司寇,晋魏绛亦云“归死於司寇”。至於衰世,国异政,家殊俗,官名随意所造。故僖二十八年,晋有士荣为大士;文十年,楚子西云“臣归死於司败”;《论语》云“陈司败”;昭十四年,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是后官号不同者也。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疏]“府六”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府,治藏吏。史,作文书。胥为什长。徒给繇役。义已在《天官疏》。自大司寇已下,至胥徒,皆是周官别职,故各有职而同府史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遂士,主六遂之狱者。

  [疏]注“遂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其职云“掌四郊”,四郊有六遂之狱故也。乡士主六乡之狱,遂士主六遂之狱,所以乡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远,故官卑;以六遂在远郊外,兼主公邑,地广人众,故官多。

 

  县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县士,主县之狱者。

  [疏]注“距王”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野”,谓掌三等公邑之狱。故郑於《县士职》注云:“二百里以外至三百里曰野,三百里以外至四百里曰县,四百里以外至五百里曰都。郊外曰野,大总言之。”故其职云掌野。其六遂之中,公邑之狱,遂士兼掌之矣。既三处狱并掌,而此注云“距王城三百里至四百里曰县”,以不主三百里中、五百里中狱者,县在四百里中,故举中以言,其实外内皆掌之耳。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

  [疏]注“方士”至“狱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郑彼注云:“都,王子弟及公卿之采地。家,大夫之采地。”主此三等采地之狱,采地在王城四方,故云“方士”也。是以郑此注云“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者”也。

 

  讶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讶,迎也。士官之迎四方宾客。讶,五嫁反。

  [疏]注“讶迎”至“宾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方之狱讼”,非直迎宾客,以狱讼为主,故亦士言之也。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朝士主外朝之法。朝,直遥反,卷内同。

  [疏]注“朝士”至“之法”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建邦外朝之法”,左九棘、右九棘之事,以朝士为询众庶,谳疑狱,故属秋官。但序官之法,秋官虽为刑狱所施,至於防禁之属,皆在秋官,又於宾客是主人所敬,故乡饮酒坐宾於西北,象天地严凝之气始於西南,盛於西北,是以宾客之事亦属焉。云“朝士主外朝之法”者,天子诸侯皆三朝:内朝二,路门外与路寝庭是也;外朝一,此朝在皋门内、库门外是也。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司民主民数。

  [疏]注“司民主民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登万民之数”,凡断狱弊讼,必须知民年几老幼,是以司民虽非刑狱,连类在此也。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司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故其职在此。

 

  司剌,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剌,杀也。三讯罪定则杀之。剌,七赐反。讯,言信。

  [疏]注“剌杀”至“杀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剌、三宥、三赦之法”,亦是刑狱之类,故在此。

 

  司约,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约,言语之约束。约,刘於妙反,一音如字,注同。束,刘诗树反,一音如字。

  [疏]“司约”至“四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司盟,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盟,以约辞告神,杀牲歃血,明著其信也。《曲礼》曰:“莅牲曰盟。”约,於妙反。歃,所洽反。

  [疏]注“盟以”至“曰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载之法”,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

 

  职金,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职,主也。

  [疏]“职金”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凡金玉之戒令”,又云“掌受金罚、货罚”,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

 

  司厉,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犯政为恶曰厉。厉士主盗贼之兵器及其奴者。

  [疏]注“犯政”至“奴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盗贼之任器”,又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亦是刑狱之事,故在此也。云“犯政为恶曰厉”者,厉是恶鬼杀厉之事,故以造恶为厉也。云“厉士主盗贼之兵器”者,其职文也。

 

  犬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六人。贾,音嫁,又音古。

  [疏]“犬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凡祭祀,共犬牲”。犬是金畜,故《五行传》云:“二曰言,言之不从,则有犬祸。”故连类在此。犬有两义,案《说卦》“艮为狗”,艮卦在丑,艮为止,以能吠守止人,则属艮,以能言,则属兑,兑为言故也。

 

  司圜,中士六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十有六人,徒百有六十人。郑司农云:“圜,谓圜土也。圜土,谓狱城也。今狱城圜。《司圜职》中言‘凡圜土之刑人也’,以此知圜谓圜土也。又《大司寇职》曰‘以圜土聚教罢民’,故《司圜职》曰‘掌收教罢民’。”圜,于权反。罢,音皮,下同。

  [疏]“司圜”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圜土之刑人”,亦刑狱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罢民”

  ○释曰:先郑所引皆当其义,故后郑从之。但狱城圜者,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出之,故圜也。

 

  掌囚,下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囚,拘也,主拘系当刑杀之者。

  [疏]注“囚拘”至“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守盗贼,凡囚者”。刑狱之事,故在此也。

 

  掌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戮犹辱也,既斩杀又辱之。

  [疏]注“戮犹”至“辱之”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刑罪之事,故在此。

 

  司隶,中士二人,下士十有二人,府五人,史十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隶,给劳辱之役者。汉始置司隶,亦使将徒治道沟渠之役,后稍尊之,使主官府及近郡。

  [疏]注“隶给”至“近郡”

  ○释曰:以隶是罪人为奴仆,故知“给劳辱之役”也。又引“汉始置司隶”云云者,以汉时司隶官与周同,故举以为况也。

 

  罪隶,百有二十人。盗贼之家为奴者。

  [疏]“罪隶”至“十人”

  ○释曰:此中国之隶言罪隶。古者身有大罪,身既从戮,男女缘坐,男子入於罪隶,女子入於舂槁,故注云“盗贼之家为奴者”。蛮隶已下,皆百二十人者,郑云“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者,谓隶中选取善者,以为役之员数为限。其馀众者以为隶民,故《司隶职》云“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之等,是百二十人外谓之民者也。

 

  蛮隶,百有二十人。征南夷所获。

  闽隶,百有二十人。闽,南蛮之别。闽,亡巾反,又音文。

  夷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夷所获。

  貉隶,百有二十人。征东北夷所获。凡隶众矣,此其选以为役员,其馀谓之隶民。貉,音陌。

  布宪,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宪,表也。主表刑禁者。

  [疏]注“宪表”至“禁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宪邦之刑禁”,故在此也。知宪不为法,而为表宪者,又案其职云:“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明宪为表悬,示人使知者也。

 

  禁杀戮,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禁杀戮者,禁民不得相杀戮。

  [疏]“禁杀”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司斩杀戮者,以告而诛之”,是禁民相杀戮之事,故在此也。

 

  禁暴氏,下士六人,史三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禁暴”。

  ○释曰:此亦谓禁民不得相陵暴。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亦是防禁之事,故在此也。

 

  野庐氏,下士六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庐,宾客行道所舍。

  [疏]注“庐宾”至“所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达国道路”,又云“掌凡道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知庐是“宾客行道所舍”者,见《遗人》云“十里有庐,三十里有宿”,故知之也。

 

  蜡氏,下士四人,徒四十人。蜡,骨肉腐臭,蝇虫所蜡也。《月令》曰“掩骼埋骴”,此官之职也。蜡读如狙司之狙。蜡,清预反,注同。蝇,以绳反。骼,更白反。貍,亡皆反,本又作埋。骴,本又作胔,似赐反。

  [疏]注“蜡骨”至“之狙”。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骴”,又云“凡国之大祭祀,禁刑者、凶服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引《月令》“掩骼埋骴”者,案彼注“骨枯曰骼,肉腐曰骴”。掩亦埋,但骼骴不同,故别言也。言骼骴者,凡人物皆是。云“蜡读如狙司之狙”者,俗有狙司之言,故读从音也。若然,《月令》所云是春时,今不在《春官》者,彼《月令》为春时阳,不欲阴之事,故在春,此取禁戒之事,故在秋也。

 

  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雍,谓堤防止水者也。雍,於勇反,刘如字,注同。堤,丁兮反。

  [疏]注“雍谓”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沟渎澮池之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萍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萍读为蛢,或为萍号起雨之萍”。玄谓今《天问》萍号作萍。《尔雅》曰:“萍,蓱,其大者蘋。”读如“小子言平”之平。萍氏主水禁,萍之草无根而浮取,名於其不沈溺。萍,音平,又蒲丁反。蛢,蒲丁反,《尔雅》云:“蛂,黄蛢”。萍号,蒲丁反。萍蓱,上音平。

  [疏]“萍氏”

  ○释曰:按其职云“掌国之水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沉溺”

  ○释曰:先郑读“萍”为“蛢”,取音同。云“或为萍号起雨之萍”者,亦《天问》之文。萍亦浮萍之草也。玄谓“今《天问》”者,《离骚》有《天问》篇,天不可问,故以《天问》为名。此就足先郑,音义同。引《尔雅》“萍,蓱,其大者蘋”者,此以义相晓也。云“读如‘小子言平’之平”者,俗读,取音同,皆取萍水草无根而浮不沉,禁人使不沉溺如萍也。

 

  司寤氏,下士二人,徒八人。寤,觉也,主夜觉者。觉,音教,下同。

  [疏]注“寤觉”至“觉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言“寤,觉也,主夜觉者”,凡人之寐卧恒在寝,得禁之者,人有夜寐忽觉而漫出门者,故谓之为夜觉也。

 

  司烜氏,下士六人,徒十有六人。烜,火也,读如卫侯毁之毁,故书“毁”为“垣”,郑司农云“当为烜”。烜,音毁,注毁同。烜,刘音袁。

  [疏]注“烜火”至“为烜”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取明火,及以木铎修火禁”,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读如卫侯毁之毁”者,《春秋左氏》“卫侯毁灭邢”,《诗》云“王室如燬”,燬,亦火之别名也。

 

  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社子春云:“条当为涤器之涤。”玄谓涤,除也。狼,狼扈道上。条,音涤,徒历反,注同。

  [疏]“条狼”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当执鞭以趋辟”,凡誓仆及誓驭之等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注“杜子”至“道上”

  ○释曰:云“涤器之涤”者,读从《特牲》、《少牢》涤祭器等之涤也。云“狼,狼扈道上”者,谓不蠲之物在道,犹今言狼藉也。

 

  脩闾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十有二人。闾谓里门。

  [疏]注“闾谓里门”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比国中宿互〈木橐〉”者,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闾谓里门”者,《尔雅》云:“巷门谓之闾。”故知是二十五家之里门也。

 

  冥氏,下士二人,徒八人。郑司农云:“冥读为《冥氏春秋》之冥。”玄谓冥方之冥,以绳縻取禽兽之名。冥,如字,又莫历反。縻,亡皮反。

  [疏]“冥氏”至“八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设弧张,为阱护以攻猛兽”,是冥然使之不觉,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

  ○注“郑司”至“之名”

  ○释曰:云《冥氏春秋》者,冥氏作《春秋》,书名,若晏子《吕氏春秋》之类,取其音读也。后郑云“冥方之冥”,亦取音同。云“以绳縻取禽兽之名”者,解冥是冥然使不觉之意也。

 

  庶氏,下士一人,徒四人。庶读如药煮之煮,驱除毒蛊之言。书不作蛊者,字从声。庶,音煮,又章预反。蛊,音古。

  [疏]注“庶读”至“从声”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毒蛊”,是除恶之事,故在此也。云“庶读如药煮之煮”者,俗读,意取以药煮去病,去毒蛊亦如是。云“书不作蛊者,字从声”者,除蛊者,庶是去之意,故为庶不为蛊也,是其取声。

 

  穴氏,下士一人,徒四人。穴搏蛰兽所藏者。搏,音博,刘音付。蛰,直立反。

  [疏]注“穴搏”至“藏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政蛰兽”,是除猛恶之事,故在此也。云“穴搏蛰兽所藏”者,凡兽蛰皆藏在穴中,故以穴为官名,使取蛰兽也。

 

  翨氏,下士二人,徒八人。翨,鸟翮也。郑司农云:“翨读为翅翼之翅。”翨,音翅,失豉反,又吉豉反。

  [疏]注“翨鸟”至“之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猛鸟”,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云“翨,鸟翮也”者,羽本曰翮,凡鸟有羽翨者皆有翮,故云“翨,鸟翮也”。凡翨、翅皆作翅,不作翨,故彼从之也。

 

  柞氏,下士八人,徒二十人。柞,除木之名。除木者必先校剥之。郑司农云:“柞读为音声唶唶之唶,屋笮之笮。”柞,侧百反,注唶屋笮皆同。校,古饱反。

  [疏]“柞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攻草木”,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

  ○注“柞除”至“之笮”

  ○释曰:知柞是“除木之名”者,见《诗》云“载芟载柞”,芟是除草,明柞是除木。云“除木者必先刊剥之者,见其职云:“夏日至,令刊阳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剥阴木而水之。”是先刊剥之。先郑读“柞”为“音声唶唶之唶”者,读从《春秋》“行扈唶唶”之唶。又为“屋笮之笮”者,俗读,皆从音同也。

 

  薙氏,下士二人,徒二十人。书“薙”或作“夷”。郑司农云:“掌杀草,故《春秋传》曰:‘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又今俗间谓麦下为夷下,言芟夷其麦,以其下种禾豆也。”玄谓“薙”读如剃小儿头之剃。书或作夷。此皆剪草也,字从类耳”。《月令》曰“烧薙行水”,谓烧所芟草乃水之。薙,字或作雉,同,它计反,徐庭计反。去,起吕反。芟,所御反。蕴,纡粉反,徐忧群反。剃,它计反。

  [疏]“薙氏”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杀草”,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书薙”至“水之”

  ○释曰:先郑从古书“薙”为“夷”,故引古今而为证也。《春秋》者,《左氏传》隐六年,“夏五月,郑伯侵陈。往岁郑伯请成於陈,陈侯不许。五父谏曰:‘亲人善邻,国之宝也。’又云:“周任有言曰:‘为国家者,见恶如农夫之务去草,芟夷蕴崇之。’”注云:“芟,刈。夷,杀。蕴,积。崇,聚。”“玄谓薙读如剃小儿头之剃”者,俗读也。云“字从类耳”者,人发之剃从发,薙草还草下为之,故云类也。《月令》者,仲夏令,引之者,欲见薙草须烧之,又须水之意也。

 

  硩蔟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硩读为擿,蔟读为爵蔟之蔟,谓巢也。”玄谓硩,古字从石,折声。硩,音摘,它历反,徐丈列反,沈敕彻反,李又思亦反。蔟,仓独反。

  [疏]“折蔟”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覆夭鸟之巢”,是除恶之类,故在此。

  ○注“郑司”至“折声”

  ○释曰:先郑读“硩”为“擿”,后郑不从者,先郑意以为杖擿破之,故从“擿”,后郑意以石物等投掷为义,故不从。先郑又云“蔟”为爵蔟之“蔟”者,爵蔟是雀窠,后郑从之。“玄谓硩,古字从石,折声”者,以石投掷毁之,故古字从石,以折为声,是上声下形字也。

 

  翦氏,下士一人,徒二人。翦,断灭之言也,主除蛊蠹者。诗云:“实始翦商。”蠹,都路反。

  [疏]注“翦断”至“翦商”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院“掌除蠹物”,故郑云“翦,断灭言之也,主除蛊蠹者”,故在此。引《诗》者,证翦是翦除。

 

  赤犮氏,下士一人,徒二人。赤犮犹言捇拔也,主除虫豸自埋者。赤,如字,一音采昔反。犮,徐音跋,畔末反,刘房末反。捇,采昔反,徐呼陌反。拔,畔末反,刘房末反,或蒲八反。豸,直氏反。

  [疏]注“赤犮”至“埋者”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墙屋”,注“除虫豸藏逃其中者”,《尔雅·释虫》云:“有足曰虫,无足曰豸。”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言“赤犮犹言捇拔”者,拔,除去之也。

 

  蝈氏,下士一人,徒二人。郑司农云:“蝈读为蜮,蜮,虾覅也。《月令》曰‘蝼蝈鸣’,故曰‘掌去鼃黾’。鼃黾,虾蟆属。书或为‘掌去虾蟆’。”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字从虫,国声也。蜮乃短狐与。蝈氏,音古获反,注同,刘又音国。蜮,刘音或,一音古获反。虾,音遐。蟆,音麻。蝼,音楼。鼃,户蜗反,又斛佳反。黾,莫幸反。蛙,户蜗反,刘斛佳反,沈和隹反。蜮,音或。与,音馀,下官与同。

  [疏]“蝈氏”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去鼃黾”,亦是除恶之义,故在此也。

  ○注“郑司”至“狐与”

  ○释曰:先郑以蝈为蜮,又以蜮为虾蟆,后郑不从,鼃黾,虾蟆属,是其类也。云“书或为掌去虾蟆”者,於义可也。“玄谓蝈,今御所食蛙也”者,蛙、蝈为一物。云“字从虫,国声也”者,国与蝈为声,所谓左形右声者也。云“蜮乃短狐与”者,案庄公十八年“秋,有蜮”,服云:“短狐,南方盛暑所生,其状如鳖,古无今有。含沙射人入肉中,其疮如疥,遍身中濩濩蜮蜮,故曰灾,礼曰惑君则有。”案《五行志》,刘向以为蜮生南越,由齐姜淫惑庄公,故生於鲁。

 

  壶涿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壶谓瓦鼓。涿,击之也。故书“涿”为“独”。郑司农云:“独读为浊其源之浊,音与涿相近,书亦或为浊。”涿,陟角反,又音浊。近,附近之近。

  [疏]“壶涿”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除水虫”,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注“壸谓”至“为浊”

  ○释曰:壸乃盛酒之器,非可涿之物,故知是瓦鼓。必知是瓦者,虽无正文,《考工记》有陶人、瓬人造瓦器,驱水虫,非六鼓,故知瓦鼓也。先郑虽读涿为浊,声转字误,故为浊,犹从涿为义,故后郑引之在下。“浊其源”,《大玄经》文也。

 

  庭氏,下士一人,徒二人。庭氏主射妖鸟,令国中絜清如庭者也。射,食亦反。清,才性反,又如字。

  [疏]注“庭氏”至“者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射国中妖鸟”,亦是除恶之类,故在此也。

 

  衔枚氏,下士二人,徒八人。衔枚,止言语嚣讙也。枚,如箸,横衔之,为繣结於项。嚣,五高反,一音许骄反,下同。灌,音欢。箸,直虑反。繣,户卦反,又胡麦反。

  [疏]注“衔枚”至“於项”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大祭祀令禁无嚣”,亦是禁戒之事,故在此也。云“状如箸,横衔之,为之繣结於项”者,繣,谓以组为之,系著两头,於项后结之。

 

  伊耆氏,下士一人,徒二人。伊耆,古王者号。始为蜡,以息老物。此主王者之齿杖。后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今姓有伊耆氏。耆,巨之反。蜡,仕诈反。

  [疏]“伊耆”至“二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共杖”,杖,老者所依,秋是长老之方,故在此。

  ○注“伊耆”至“耆氏”

  ○释曰:案《明堂位》云:“土鼓、蕢桴、苇籥,伊耆氏之乐也。”郑注亦云“伊耆氏,古天子有天下之号”。云“始为蜡,以息老物”者,《郊特牲》文。引之者,取息老物,证伊耆供杖於老者之事故也。云“此主王者之齿杖,后王识伊耆氏之旧德,而以名官与”者,言后王职伊耆氏之旧德,则周家以前为后王,至周又因之,故不指周而云后王也。

 

  大行人,中大夫二人。小行人,下大夫四人。司仪,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行夫,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行夫,主国使之礼。使,所吏反。

  [疏]“大行”至“行夫”

  ○释曰:此四官在此者,皆主宾客严凝之事故也。亦谓别职同官,故四官各有职司,而共府史胥徒也。

  ○注“行夫”至“之礼”

  ○释曰:大行人、小行人、司仪皆掌宾客之礼,不见注解,至行夫独注之,以官独多於馀官,以主国使之礼,至於美恶无礼皆使之,故官多於馀官也。

 

  环人,中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环犹围也。主圜宾客、任器,为之守卫。环,户关反,刘户串反。

  [疏]注“环犹”至“守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宾客舍则授馆,令聚拓”,亦是禁守之事,故在此也。云“主围宾客之任器,为之守卫”者,其职文也。

 

  象胥,每翟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徒二十人。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其有才知者也。此类之本名,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今总名曰象者,德先致南方也。知,音智。鞮,丁兮反。译,音亦。

  [疏]注“通夷”至“方也”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国使,以传宾主之语”,故亦连类在此也。云“此类之本名东方”已下,皆《王制》文。云“寄”者,宾主不相解语,故寄中国於东夷,又寄东夷语於中国,使相领解。云“象”者,传南方於中国,还象中国以传之。与南方人语,则还象南方语而传之。云“狄鞮”者,郑彼注云“鞮之言知也”,虽不训狄,狄即敌也,谓言语相敌,使之知也。云“北方曰译”者,译,即易,谓换易言语,使相解也。云“总名曰象”者,四方别称,经唯有一象,故云总名曰象。云“周之德先致南方也”者,即《诗》序所云“文王之德,被於江汉”是也。又《书》序云“巢伯来朝”,注“巢伯,殷之诸侯,闻武王克商,慕义而来朝”,此皆致南方,故象得裛名也。

 

  掌客,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三十人。

  [疏]“掌客”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宾客牢礼之陈”,亦是宾客严凝象秋,故在此。

 

  掌讶,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讶,迎也。宾客来,主迎之。郑司农云:“讶读为‘跛者讶跛者’之讶。”跛,波可反。

  [疏]注“讶迎”至“之讶”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迎宾客”,故连类在此。先郑云“‘跛者讶跛者’之讶”,此《公羊传》文。时晋使郤克聘齐,郤克跛,齐使跛者往御。御亦讶,故读从之也。

 

  掌交,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一人。主交通结诸侯之好。好,呼报反。

  [疏]注“主交”至“之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禁之难”,有禁戒之事,故在此也。

 

  掌察,四方中士八人,史四人,徒十有六人。

  掌货贿,下士十有六人,史四人,徒三十有二人。

  [疏]“掌察四方”、“掌货贿”

  ○释曰:在此者,盖督察邦国之事,及掌邦国所致货贿,但二官阙,不可强言也。

 

  朝大夫,每国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八人,徒二十人。此王之士也,使主都家之国治,而命之朝大夫云。治,直史反。

  [疏]“朝大”至“十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家之国治”,因有邦国宾客在秋,都家之治亦在此。

  ○注“此王”至“夫云”

  ○释曰:此云“每国上士二人”,是王朝之士。以其主采地之国治,事重,则名之曰朝大夫云。畿内三等采地,地虽有百里、五十里、二十五里,总谓之国,若《王制》云九十三国也。云“庶子”者,盖亦主采地之诸子。今在府史之下,盖官长所自辟除也。

 

  都则,中士一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庶子四人,徒八十人。都则,主都家之八则者也。当言每都,如朝大夫及都司马云。

  [疏]注“都则”至“马云”

  ○释曰:此官已阙,郑知主八则者,《太宰》云“八则治都鄙”,此经云“都则”,故知则,八则也。

 

  都士,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家士亦如之。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亦当言每都。

  [疏]注“都家”至“每都”

  ○释曰:在此者,此宫虽阙,义理可言。以其称士,则知主狱,故郑云“都家之士,主治都家吏民之狱讼,以告方士者也”。必知王家不置都士,而云都家之士者,以其都司马使王自为之,家司马家自置司马,以司马主军事重,故王置都司马,此刑事轻於军,故都家王皆不置都士,但已有方士主其狱,故使都家之士以狱告也。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王耗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诘,起吉反。耗,莫报反。度,待洛反。

  [疏]“大司”至“四方”

  ○释曰:《大司寇》云“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不言刑王国,诘畿内者,王官不嫌不刑诘在内,故举外以见内也。《大宰》云“以六典治邦国”,今此更言建“三典”者,彼六典自是六官之典,此三典是刑之三典,与彼别,故司寇别施之。

  ○注“典法”至“四方”

  ○释曰:“典,法也。”案《大宰》注云“典法,则所用异,异其名也”,故云典法也。引《书》者,《吕刑》篇文,“吕侯训夏赎刑,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谓周穆王老耄乱荒忽,犹能用贤量度详审之刑,以诘谨四方。引之者,证诘为谨义也。

 

  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用轻法者,为其民未习於教。为,于伪反。

  [疏]注“新国”至“於教”

  ○释曰:云“新国者,新辟地立君之国”者,谓若世衰,夷秋内侵,国君诛灭,圣人后作,日辟国百里,既攘夷狄,国空无主,民不独治,须立君化之。则是“新辟地立君之国”者也。赵商问:“《族师职》曰:‘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在《康诰》曰:‘父不慈,子不孝,兄不友,弟不恭,不相及也。’族师之职,邻比相坐,《康诰》之云,门内尚宽。不知《书》、《礼》是错,未达指趣。”答曰:“族师之职,周公新制礼,使民相拱敕之法。《康诰》之时,周法未定天下,又新诛三监,务在尚宽,以安天下。先后量时,各有云为,乃谓是错也?”若然,言周公之时,未定天下,即是新国,更云新诛三监,假令周法先定,新诛之国亦是新国,故此云新辟地立君也。

 

  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用中典者,常行之法。

  [疏]注“平国”至“之法”

  ○释曰:云“平国,承平守成之国也”者,谓先君受封,后君承前平安,守持成立之国,民已被化,则用常行之法以治之。

 

  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弑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篡,初患反。杀,音试,本亦作弑。

  [疏]注“乱国”至“灭之”

  ○释曰:云“乱国,篡弑叛逆之国”者,谓若州吁篡国,崔杼弑君,臧纥叛鲁,此皆逆乱之国。如此之国,民起恶心,故於常法之外,为恶者则当伐灭之也。

 

  以五刑纠万民:刑亦法也。纠犹察异之。

  [疏]注“刑亦”至“异之”

  ○释曰:此五刑,与寻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云“纠犹察异之”者,谓万民犯五刑,察取与之罪,使别异善恶,则《尚书·毕命》云“旌别淑慝,表厥宅里”是也。

 

  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

  [疏]注“功农”至“勤力”

  ○释曰:以其言野,则国外,若卿大夫云“野自六尺”之类。既言在野为功,故知功是农功,力,勤力也。

 

  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守,刘音狩,注同。将,子匠反。

  [疏]注“命将”至“部伍”

  ○释曰:以其在军,梱外之事,将军裁之,故知命是将命也。军行必有部分卒伍,故云“不失部伍”也。

 

  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

  [疏]注“德六”至“为孝”

  ○释曰:谓在乡中之刑。《大司徒》云:“以乡三物教万民,一曰六德,知、仁、圣、义、忠、和。”既言在乡,故知德是六德教民者,非教国子三德、咎由九德者也。“善父母为孝”,《尔雅·释训》文。

 

  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脩理。

  [疏]注“能能”至“脩理”

  ○释曰:知“能是能其事。职,职事脩理”者,以其言官,官中见能、见职,明知义然。

 

  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当为“恭”字之误也。愿,音〈原页〉,刘又音原。依注暴作恭。悫,苦角反。

  [疏]注“愿悫”至“误也”

  ○释曰:知为“恭”不作“暴”者,以其上四刑,皆纠察其善,不纠其恶,以类言之,故知是恭。恭又似暴字,故云“字之误也”。

 

  以圜土聚教罢民,圜土,狱城也。聚罢民其中,困苦以教之为善也。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罢,音皮,注下皆同。愍,音敏,刘亡觐反,《尚书》作愍,音敏,又作昏,皆训强。

  [疏]注“圜土”至“於罢”

  ○释曰:此已下说罢民。云“教之”者,正谓夜入圜土,昼则役之司空,困苦则归善。郑云“困苦以教之为善”。云“民不愍作劳,有似於罢”者,罢谓困极罢弊,此圜土被囚而役,是不愍强作劳之民,有似罢獘之人也。

 

  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以其不故犯法,寘之圜土,系教之,庶其困悔而能改也。寘,置也。施职事,以所能役使之。明刑,书其罪恶於大方版,著其背。寘,之豉反,又音示。邪,似嗟反,下同。著,丁略反,一音直略反。

  [疏]注“害人”至“其背”

  ○释曰:云“害人,谓为邪恶,已有过失丽於法者”,案《司救职》云:“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士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即此下文者是也。此谓语言无忌,悔慢长老,过浅,直坐之嘉石,不入圜土者也。彼下文又云:“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於圜土。”此谓抽拔兵剑,误以伤人,罪重,不坐嘉石,径入圜土,昼日亦役之司空,夜入圜土者也。此罢民,本无故心,直是过误,此入五刑者为轻,比坐嘉石者为重,故云已丽於法,丽於法,是入圜土者也。

 

  其能改过,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反于中国,谓舍之还於故乡里也。《司圜职》曰:“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不齿者,不得以年次列於平民。

  [疏]“其能”至“三年”

  ○释曰:云“能改”,正谓在圜土不出,自思己过,是能改也。

  ○注“反于”至“平民”

  ○释曰:言“反于中国”者,《虞书》有“五宅三居”,彼不在中国,此则反还於故乡里也。引《司圜职》已下,见舍之远近。此所舍乡,则《玉藻》所谓“垂緌五寸,惰游之士也”是也。

 

  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出谓逃亡。

  [疏]“其不”至“者杀”

  ○释曰:云“不能改”,正谓不能伏思已过而出圜土也。

 

  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於朝,然后听之。讼,谓以财货相告者。造,至也。使讼者两至,既两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则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诗》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亩与?造,七报反,注同。个,古贺反。与,音馀。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并下二经,论禁民狱讼,不使虚诬之事。言“禁”者,谓先令入束矢,不实则没入官。若不入,则是自服不直,是禁民省事之法也。

  ○注“讼谓”至“个与”

  ○释曰:云“讼,谓以货财相告者”,以对下文“狱,是相告以罪名”也。此相对之法。若散文则通,是以卫侯与元咺讼,是罪名亦曰讼。云“古者一弓百矢”者,《尚书·文侯之命》,平王赐晋文侯,及僖二十八年,襄王赐晋文公,皆云“彤弓一,彤矢百”,故知一弓百矢。云“束矢其百个与”者,彼是所赐,此乃入官,约同之,故云“与”以疑之。《泮水》诗云“束矢其搜”,毛云:“五十矢曰束。”彼郑从之者,彼或据在军矢数,与受赐者异,故从《毛传》也。

 

  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剂,今券书也。使狱者各赍券书,既两券书,使入钧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书,不入金,则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坚也。三十斤曰钧。两剂,子随反。

  [疏]“以两”至“听之”

  ○释曰:此一经听争罪之事,与上听讼有异,此则各遣持剂之书契,又入金不入矢,“三日乃致于朝”者,皆谓以狱事重於讼事,故郑云重刑也。

  ○注“狱谓”至“曰钧”

  ○释曰:云“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对前相告以财货为讼也。云“剂,金券书也”者,《小宰》云:“听卖买以质剂。”《质人》云:“大市以质,小市以剂。”郑《小宰》注云:“簿书之最目,狱讼之要辞,皆曰契。”则剂谓券书者,谓狱讼之要辞,若王叔氏不能举其契是也。“三十斤曰钧”,《律历志》文。

 

  以嘉石平罢民,嘉石,文石也。树之外朝门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文石,如字,刘音问。树音树。

  [疏]注“嘉石”至“使善”

  ○释曰:此嘉石肺石在《朝士职》,朝士属大司寇,故见之耳。云“嘉石,文石也”者,以其言嘉,嘉善也。有文乃称嘉,故知文石也。欲使罢民思其文理,以改悔自修。树之外朝门左,朝士文也。

 

  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有罪过,谓邪恶之人所罪过者也。丽,附也。未附於法,未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役诸司空,坐日讫,使给百工之役也。役月讫,使其州里之人任之,乃赦之。宥,宽也。桎,音质。桎,户毒反。著,直略反,下附犹著皆同。

  [疏]“凡万”至“舍之”

  ○释曰:云“未丽於法”,只谓入圜土为法,此坐嘉石之罢民未入圜土,差轻故也。云“害於州里”者,谓语言无忌,侮慢长老。云“桎梏而坐诸嘉石”者,谓坐时,坐日满,役诸司空,则无桎梏也。此已下轻重有五节,皆就语言侮慢之中,斟酌为轻重,分五等也。云“使州里任之”者,仍恐习前为非而不改,故使州长里宰保任,乃舍之。以稍轻,入乡即得与乡人齿,亦无垂緌五寸之事也。郑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知者,无正文,见《掌囚》云“上罪梏{共手}而桎”,{共手},谓两手共一木,梏与{共手}连言,故知梏在手,桎在足也。《广雅》云:“手间之梏械,足间之桎械。”亦是手曰梏,足曰桎。《易志》冷刚问:“《大畜》六四‘童牛之梏,元吉’,注巽为木,互体震,震为牛之足,足在艮体之中,艮为手,持木以就足,是施梏。又《蒙》初六注云:‘木在足曰桎,在手曰梏。’今《大畜》六四施梏於足,不审桎梏手足定有别否?”答曰:“牛无手,故以足言之。”

 

  以肺石远穷民,肺石,赤石也。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肺,芳废反。

  [疏]注“肺石”至“告者”

  ○释曰:云“肺石,赤石也”者,阴阳疗疾法,肺属南方火,火色赤,肺亦赤,故知名肺石是赤石也。必使之坐赤石者,使之赤心,不妄告也。云“穷民,天民之穷而无告者”,《王制》文。彼上文云:“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

 

  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立於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於上,而罪其长。无兄弟曰惸。无子孙曰独。复犹报也。上谓王与六卿也。报之者,若上书诣公府言事矣。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惸,其营反。长,丁丈反,下及注同。上,时掌反。

  [疏]“凡远”至“其长”

  ○释曰:言“远近”者,无有远近,畿外畿内之民,皆有惸独老幼之等。云“欲有复於上而其长弗达”者,谓长官不肯通达,审知其贫困者,故须复报於上,如此之类,是上穷民,即来立於石也。

  ○注“无兄”至“大夫”

  ○释曰:郑知惸是无兄弟者,《王制》已有狐独鳏寡,不见惸,则惸是无兄弟可知也。是以《尚书·洪范》亦云“无虐惸独,而畏高明”,孔云:“惸,单无兄弟也,无子曰独。”云“无子孙曰独”者,案《王制》唯云“老而无子曰独”今兼云孙者,无子有孙不为独,故兼云无孙也。郑不释经“老幼”者,老则无夫无妻,幼则无父可知,故不释也。知上是王与六卿者,六卿并知国政,皆得受冤怨,故兼六卿言之。云“长,谓诸侯若乡遂大夫”者,冤诉之人,天下皆是,故长亦兼天下,故以畿外诸侯及畿内乡遂大夫,皆得为长也。若然,不言三等采地之主及三公邑大夫者,在长中可知,故举外内以包之也。

 

  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正月朔日,布五刑於天下,正岁又县其书,重之。县音玄,注及下同。挟,子叶反。

  [疏]“正月”至“敛之”

  ○释曰:“正月之吉”者,谓建子之月,正月一日也。言“始和”者,《太宰》注“凡治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尔”,其实不改也。云“布刑于邦国都鄙”者,正月和,即以此月布于天下。云“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者,谓建寅正岁,邦国及都鄙并王家雉门,皆一时县之。“敛之”者,天子敛藏於明堂,诸侯敛藏於祖庙,月月受而行之,谓之听朔。

  ○注“正月”至“重之”

  ○释曰:郑云“天下”,即邦国都鄙也。云“正岁又县其书,重之”,知正岁乃县者,亦约《小司寇》知之也。

 

  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莅,临也。天府,祖庙之藏。约,於妙反。藏,才浪反。

  [疏]“凡邦”至“天府”

  ○释曰:云“凡邦之大盟约”者,谓王与诸侯因大会同而与盟所有约誓之辞。云“莅其盟书,而登於天府”者,既临其盟书,因即登此盟书于天府。

  ○注“莅临”至“之藏”

  ○释曰:云“天府,祖庙之藏”者,《天府职》文。

 

  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六官,六卿之官也。贰,副也。会,古外反,下司会同。

  [疏]“大史”至“藏之”

  ○释曰:大史、内史、司会,掌事皆与六卿同,故皆有副贰盟辞而藏之,拟相勘当也。

 

  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国之治。治,直吏反,下同。

  [疏]注“邦典”至“之治”

  ○释曰:云“邦典、六典也”者,案《大宰职》“以典待邦国之治”,故邦国有狱讼之事来诣王府,还以邦典定之。

 

  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断,丁乱反,下注皆同。

  [疏]注“邦法”至“之治”

  ○释曰:案《大宰》云以“八法治官府”,是以卿大夫有狱讼,还以邦之八法断之。若然,《大宰》有“八则治都鄙”,此不言都鄙有狱讼,以八则断之者,都鄙有狱讼,都家之士告于方士治之,故此不言也。

 

  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邦成,八成也。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故书“弊”为“憋”。郑司农云:“憋当为弊。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弊之,断其狱讼也,故《春秋传》曰‘弊狱邢侯’。”弊,必世反,断也,后训断者,皆同。弊,刘芳灭反,又音卑设反。比,必利反。

  [疏]注“邦成”至“邢侯”

  ○释曰:《大宰》云“以官成待万民之治”,是以庶民有狱讼,故以邦成弊之。弊亦断也,异其文耳。云“邦成八成也”者,则《小宰》云“一曰听征役以比居,二曰听师田以简稽”已下是也。先郑云“邦成,谓若今时决事比也”者,此八者,皆是旧法成事品式。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也。《春秋传》者,《春秋左氏传》“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邢侯不胜,乃弊狱邢侯”,引之者,证弊为憋,义同也。

 

  大祭祀,奉犬牲。奉犹进也。

  [疏]“大祭”至“犬牲”

  ○释曰:犬属西方金,犬既当方之畜,故司寇奉进犬牲也。

 

  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戒之日,卜之日也。百族,谓府史以下也。《郊特牲》曰:“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太庙之内,戒百姓也。”

  [疏]“若禋”至“百族”

  ○释曰:禋之言烟,烟祀五帝,谓迎气於四郊,及总享五帝於明堂也。云“戒之日”者,谓前十日卜之日,卜吉,即戒之使散齐。云“莅誓百官”者,谓馀官誓百官之时,大司寇则临之,云“戒於百族”者,大司寇亲自戒之。其百官所戒者,当太宰为之,是以《太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帅执事而卜日,遂戒。”故知太宰戒百官也。若然,《太宰》云:“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太宰》虽云“掌百官誓戒”,戒则亲为之,誓则掌之而不亲誓。何者?此司寇卑於太宰,此云莅誓百官,岂司寇得临太宰乎?故知太宰掌之,馀小官誓之,司寇临之也。

  ○注“戒之”至“姓也”

  ○释曰:郑知百族府史以下者,以其王之百姓,亦同大宰戒之,故知百族府史胥徒也。引《郊特牲》者,欲见百族非王之亲,是府史以下也。云“献命库门之内戒百官也”者,王自泽宫而还入皋门,至库门之内,大宰献命,命,即戒百官。又於库门而东入庙门,庙门之内戒百姓。彼注云:“百姓,王之亲也。”以亲,故入庙乃戒之。

 

  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纳亨,致牲。亨,普庚反,刘普孟反,注同。下纳亨放此。

  [疏]“及纳”至“如之”

  ○释曰:郑云“纳亨,致牲”者,谓将祭之辰。“祭之日”,谓旦明也。此二者,大司寇为王引道,故云“亦如之”。

 

  奉其明水火。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

  [疏]注“明水”至“月者”

  ○释曰:司烜氏以阳燧取火於日中,以阴鉴取水於月中。明者,絜也。王人明絜,水火乃成可得,是明水火所取於日月者也。奉此水火者,水以配郁鬯与五齐,火以给爨亨也。

 

  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丧所前或嗣王。

  [疏]“凡朝”至“如之”

  ○释曰:朝觐不言大,则四时朝也。会同,谓时见曰会,殷见曰同。此者皆司寇在王前为导也。其大丧亦如之,亦导王也。

  ○注“大丧”至“嗣王”

  ○释曰:知“嗣王”者,以经云大丧是王丧,复云前王,明是嗣王也。言“或”者,大丧或是先后及王世子,皆是大丧。若先后及世子大丧,则王为正王也。既言前王,明以先后世子为政,故云“或嗣王”也。凡大丧之礼有三。《大宰》云“大丧,赞赠玉含玉”,《大司马》云“大丧,平士大夫”,赠王谓王丧。《大宗伯》云:“朝觐会同,则为上相,大丧亦如之。”注云:“王、后、世子。”及此“大丧亦如之”,二者容有先后及后、世子。又《宰夫》云:“大丧、小丧,掌小官之戒令。”注云:“大丧,王后、世子也。小丧,夫人以下。”然则大丧与小丧相连,则不容有王丧。

 

  大军旅,莅戮于社。社,谓社主在军者也。郑司农说以《书》曰“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

  [疏]注“社谓”至“于社”

  ○释曰:郑知“社,谓社主在军者也”者,以其大军旅非在国,故先郑引《书》为证,彼《书》,谓《甘誓》,启与有扈战于甘之野,誓士众辞。社是阴,杀亦阴,赏是阳,祖是迁主亦阳,故各於其所。必於祖社主前者,尊祖严社之义也。

 

  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属,士师以下也。故书“跸”作“避”,杜子春云:“避当为辟,谓辟除奸人也。”玄谓跸,止行也。〈走毕〉,本亦作跸,音毕。

  [疏]注“属土”至“行也”

  ○释曰:云“凡邦之大事”者,言“凡”语广,则国有大事,王动行,皆使其属跸。郑知其属是士师以下者,见《士师职》云:“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注云:“诸侯来朝,若飨食时。”《士师》云帅其属,则士师以下上士、中士、下士皆跸。知者,以此注云“士师以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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