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 卷十七◎春官宗伯第三
[疏]释曰:《郑目录》云:“象春所立之官也。宗,尊也。伯,长也。春者生万物,天子立宗伯,使掌邦礼,典礼以事神为上,亦所以使天下报本反始。不言司者,鬼神示人之所尊,不敢主之故也。”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礼谓曲礼五,吉、凶、宾、军、嘉,其别三十有六。郑司农云:“宗伯,主礼之官,故《书·尧典》曰:‘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礼?”佥曰:“伯夷。”帝曰:“俞,咨伯,汝作秩宗。’”宗官又主鬼神,故《国语》曰:‘使名姓之后,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玉帛之类,采服之宜,彝器之量,次主之度,屏摄之位,坛场之所,上下之神祇,氏姓之所出,而率旧典者为之宗。’《春秋》‘禘于大庙,跻僖公’,而《传》曰:‘夏父弗忌为宗人’,又曰‘使宗人衅夏献其礼’。《礼·特性》曰:‘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然则唐虞历三代,以宗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汉之大常是也。”○佥,七潜反,皆也。俞,羊朱反,然也。李一音由。女秩,音汝。氏姓,如字,刘音纸。大庙,音泰,下放此。隮,本又作跻,子兮反,升也。父,音甫。衅,虚觐反。 [疏]“惟王”至“邦国” ○释曰:云“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者,乐主和同,礼主简别。案《乐记》云:“乐胜则流,礼胜则离。”郑云:“离谓析居不和,恐其不和,是以礼言和。《论语》云:‘礼之用,和为贵’”也。 ○注“礼谓”至“是也” ○释曰:云“礼谓曲礼五”者,案《礼序》云:“礼者,体也,履也。”一字两训,盖有以也。统之於心名为体,《周礼》是也。践而行之名曰履,《仪礼》是也。既名“仪礼”,亦名“曲礼”,故《礼器》云:“经礼三百,曲礼三千。”郑玄云:“经礼,谓《周礼》也。曲,犹事也,事礼谓今《礼》也,其中事仪三千。”若然,则《仪礼》为曲礼。今此郑云“礼谓曲礼五”者,对文则《仪礼》是曲礼,《周礼》是经礼,散文此《周礼》亦名曲礼。是以《艺文志》云:“帝王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是指此《周礼》为曲礼也。云“吉凶宾军嘉,其别三十有六”者,并据下文而知。郑司农云“宗伯,主礼之官”,而引《书·尧典》“帝曰”者,谓舜咨四岳,曰:“有能典朕三礼?”三礼者,谓天地人之礼也。云“佥曰伯夷”者,四岳同辞而对,共举伯夷也。云“帝曰俞”者,俞,然也。然其所举云“咨伯,女作秩宗”者,帝舜命伯夷使为秩宗。秩,次也。言宗伯主次序鬼神之事。案彼《虞书》云“脩五礼”,下又云“典朕三礼”,三五不同者,郑义上云“脩五礼”,与下“五玉”连文,五玉是诸侯所执玉,则五礼,非吉凶宾军嘉之五礼,故郑云“五礼,公侯伯子男之礼”。是以《礼论》云:“唐虞有三礼,至周分为五礼。”若然,云三礼不言五礼,则三礼中含有五礼矣。引《国语》者,是楚昭王问於观射父,观射父对此辞。言“名姓之后”者,孔、服注以为圣人大德之后。云“能知四时之生,牺牲之物”者,孔、服皆以为生谓粢盛,牺谓纯毛色,牲谓牛羊豕。云“玉帛之类”者,孔、服皆以为礼神玉帛,谓若《宗伯》云“苍璧”、“黄琮”、“牲币各放其器之色”是也。云“采服之宜”者,服氏云:“祭祀之所服色,谓若《司服》衮冕以下”是也。云“彝器之量”者,服云:“量,数也。祭祀之器,皆当其数。”云“次主之度”者,服云:“次,庙主之尊卑先后远近之度。”云“屏摄之位”者,服氏云:“屏犹并也,谓摄主不备,并之,其位不得在正主之位。”即引《曾子问》云:“若宗子有罪,居于他国,庶子为大夫,其祭也,祝曰:孝子某使介子某执其常事。”又云:“摄主不厌祭,不旅,不假,不绥祭,不配。”是其摄主并之事。《左氏》昭十八年,夏五月,宋、卫、陈、郑灾,时郑子产使子宽、子上巡群屏摄。彼郑司农云:“束茅以为屏蔽,祭神之处,草易然,故巡行之。”此“屏摄”义,与《国语》异。云“坛场之所”者,孔云:“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墠。”孔又云:“场,祭道神,《曾子问》‘道而出’是也。”云“上下之神祇”者,孔氏云:“上谓凡在天之神,天及日月星;下谓凡在地之神,谓地、山林、川谷、丘陵也。”云“氏姓之所出,而率旧典者为之宗”者,孔氏云:“既非先圣之后,又非名姓之后,但氏姓所出之后,子孙而心常能循旧典者,则为大宗。大宗者,於周为宗伯。”云“春秋禘於太庙”者,是文二年秋八月,《公羊》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大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大祖。”列昭穆,序父子。云“跻僖公”者,案《左氏》云:“逆祀也。”时夏父弗忌为宗人。逆祀者,弗忌云:“吾见新鬼大,故鬼小。”跻,升也。谓升僖公主於闵公之上。引之者,证宗是宗人主鬼神也。云“又曰使宗人衅夏献其礼”者,此哀公二十四年,公子荆之母嬖,将以为夫人,使宗人衅夏献其立夫人之礼。对曰:“无之。”公怒曰:“汝为宗司,立夫人,国之大礼也,何故无之?”对曰:“周公及武公娶於薛,孝、惠娶於商,自桓以下娶於齐,此礼也则有。若以妾为夫人,则固无其礼也。”公卒立之。引之者,亦证宗人主礼也。又引《礼·特牲》者,此《特牲馈食礼》,是宿宾之明夕,视濯,主人与众兄弟及宾入,即堂下位。宗人升自西阶,视壶濯及豆笾,反降,东北面告濯具。注云:“东北面告,缘宾意欲闻也。”引此者,亦证宗人主礼也。云“唐虞历三代,以宗官典国之礼与其祭祀”者,所云《虞书》是虞法,并云唐者,尧舜道同,故引虞,则唐亦与虞同也。言历三代者,上举唐虞,下举周法,则其中夏殷亦宗官掌礼可知,故总以三代言之也。云“则汉时大常是也”者,以代异法殊,礼有沿革,故至汉时,祭祀之礼使大常主之,故云汉之大常是也。但此宗伯主礼,并下文主鬼神,自分明,必引诸文为证者,当时张包、周孟子、何休等不信《周礼》是周公所制,以为六国时阴谋之书,故先郑以诸文为证也。
礼官之属:大宗伯,卿一人;小宗伯,中大夫二人;肆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肆犹陈也。肆师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及牲器粢盛。 [疏]“肆师”至“十人” ○释曰:此一经与下五十九官为长。此官大宗伯、小宗伯、肆师并别职。上士已下,即三职同有此官,可谓别职同官者也。大宗伯则总掌三十六礼之等,小宗伯副贰大宗伯之事,肆师主陈祭位之等,此并亦转相副贰之事也。 ○注“肆犹”至“粢盛” ○释曰:郑知“肆师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者,案《小宗伯》云“掌建邦之神位”,《肆师》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之等,故知佐宗伯陈列祭祀之位也。知亦陈牲器粢盛者,案其职云:“大祭祀,展牺牲系于牢,颁于枳人。”又云:“祭之日,表齍盛,告絜展器,陈告备。”是其陈牲器粢盛之事也。
郁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郁,郁金香草,宜以和鬯。○郁,於物反。 [疏]注“郁郁”至“和鬯” ○释曰:凡叙官不以官尊为先后,有以缓急,急者为先。郁人为首者,祭祀宗庙先灌,灌用郁,故其职云“掌陈器”,故宜先陈也。郑云“郁,郁金香草”者,《王度记》谓之鬯,鬯即郁金香草也。云“宜以和鬯”者,鬯人所掌者,是秬米为酒,不和郁者。若祭宗庙及灌宾客,则鬯人以鬯酒入郁人,郁人得之,筑郁金草煮之,以和鬯酒,则谓之郁鬯也。
鬯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八人。鬯,酿秬为酒,芬香条畅於上下也。秬如黑黍,一稃二米。○鬯,敕亮反。秬,其许反,李其虚反。稃,音孚。 [疏]注“鬯酿”至“二米” ○释曰:“鬯人”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其秬鬯,祭社禜门先用鬯,故宜先。言未有郁,条畅得名。云“条畅於上下也”者,若宗庙及宾客以灌地,此虽无郁,至於下经用鬯祭祀者,亦尸所饮以灌地。灌地者,其汁下入於地,其气上升於天,故云条畅於上下也。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者,案《尔雅》云:“秬,黑黍。秠,一稃二米。”此《尔雅》上文云“秬黑黍”,是一米之秬,直以秬为名。下文云“秠,一稃二米”,亦是黑黍,但无黑黍之名,但二米之秬贵。此鬯酒用二米者,故郑云“秬如黑黍”,此据《尔雅》下文二米之秬,其状如上文黑黍者。若然,《尔雅》云“秠,一稃二米”,不言黑黍者,《尔雅》主为释《诗》。案《生民》诗云:“维秬维秠。”《尔雅》云“秬,黑黍”,即是“维秬”者;《尔雅》云“秠,一稃二米”,即是“维秠”者也。若然,《尔雅》及诗云秠者,即黑黍之皮,以皮而见秬。是以《郑志》张逸问云:“《鬯人职》注云‘秬如黑黍,一稃二米’。案《尔雅》‘秠一稃二米’。未知二者同异?”郑答云:“秠即其皮,稃亦皮。《尔雅》重言以晓人,更无异称也。郑云重言者,秠既是皮,复云稃亦皮,是重言也。恐人不知秠是皮,故重言稃,稃、秠是一,还是秬,故云更无异称也。
鸡人,下士一人,史一人,徒四人。 [疏]“鸡人” ○释曰:鸡人在此者,案《鸡人职》云:“共鸡牲,大祭祀,夜呼旦。”鸡又属木,在春,故列职於此也。
司尊彝,下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彝亦尊也。郁鬯曰彝。彝,法也,言为尊之法也。 [疏]“司尊彝” ○释曰:在此者,案职云掌六彝、六尊之位,尊彝是祭祀之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彝亦”至“法也” ○释曰:“彝亦尊”者,以其同是酒器,但盛郁鬯与酒不同,故异其名耳。云“郁鬯曰彝。彝,法也”者,祭宗庙,在室先陈,后乃向外陈齐酒之尊,以彝为法,故名此郁鬯曰彝也。是以郑云“言为尊之法”也。
司几筵,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筵亦席也。铺陈曰筵,藉之曰席。然其言之筵席通矣。○铺,普吴反,又音孚。藉,在夜反。 [疏]“司几筵” ○释曰:在此者,凡祭祀,先设席,故其职云:“掌五几五席,辨其用与其位。”故列职於此也。 ○注“筵亦”至“通矣” ○释曰:云“铺陈曰筵,藉之曰席”者,设席之法,先设者皆言筵,后加者为席。故其职云:“设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假令一席在地,或亦云筵,《仪礼·少牢》云“司宫筵於奥”是也。是先设者为铺陈曰筵,藉之曰席也。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者,所云筵席,惟据铺之先后为名,其筵席止是一物,故云然其言之筵席通矣。
天府,上士一人,中士二人,府四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府,物所藏。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 [疏]“天府” ○释曰:天府在此者,其职云:“掌祖庙之守藏,大祭祀则出而陈於庙庭。”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府物”至“物然” ○释曰:云“府,物所藏”者,郑总解府义。府,聚也。凡物所聚皆曰府,官人所聚曰官府,在人身中饮食所聚谓之六府。《诗》云:“叔在薮,火烈具举。”注:“薮泽,禽之府也。”大府、玉府、外内府、泉府,皆是藏财货,郑云“藏财货曰府”,亦是物所藏也。云“言天者,尊此所藏,若天物然”者,案其职云“凡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是尊此所藏若天物然,故名此府为天府也。
典瑞,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瑞,节信也。典瑞,若今符玺郎。 [疏]“典瑞”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玉瑞、玉器之藏”下又云“王搢大圭执镇圭以朝日”,则是玉瑞,祭时所执玉器,所以礼神。虽有馀事,以事神为主,在此宜也。 ○注“瑞节”至“玺郎” ○释曰:云“瑞,节信也”者,其天子所执者,若受天之应瑞,然其诸侯所执者,若受得玉瑞,亦如天之应瑞,故云节信也。云“典瑞若今符玺郎”者,郑意周时典瑞似汉时符玺郎,故举汉法而况之。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 [疏]“典命”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凡官之所属,义有多种,以宗伯主礼及祭祀之事,故凡是祭祀及礼事皆属焉。此典命迁秩群臣,亦是礼事。又爵命属阳,故《礼记》云:“古者於禘也,发爵赐服。”赏以春夏,不於夏官者,贵始,故於春见之在此。 ○注“命谓”至“之书” ○释曰:凡言“命”者,皆得简策之命。秩,次也。命出於王,故云命。谓王迁秩群臣之书,书即简策是也。
司服,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司服”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之吉凶衣服。”《公羊传》云:“命者何?加我服也。”再命已上,得命即得服,故司服列职於典命之下也。
典祀,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典祀”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脩除。”以其职祭事,故列职於此也。
守祧,奄八人,女祧每庙二人,奚四人。远庙曰祧,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奄,如今之宦者。女祧,女奴有才知者。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奚,女奴也。○祧,他尧反。奄,於检反,刘於验反。为,于伪反。知,音智。昭,上招反,《说文》作佋。 [疏]“守祧” ○释曰:远庙为祧。案:其职掌先王先公之庙祧。若将祭祀,则各以其服授尸,故列职在此。有“奄八人”者,以其与女祧及奚妇人同处,故须奄人;通姜嫄为八庙,庙一人,故八人也。 ○注“远庙”至“奴也” ○释曰:“远庙曰祧”者,案《祭法》云:“远庙为祧,有二祧,享尝乃止。”郑云:“祧之言超也,超上去意也。云“周为文王、武王庙,迁主藏焉”者,案《王制》及《祭法》云“王立七庙”,有“二祧”之文,郑知周之二祧是文、武者,郑义二祧则祖、宗是也。故《祭法》云“祖文王而宗武王”。郑云“祖宗通言尔”。是祖其有德,宗其有功,其庙不毁,故云祧也。知迁主藏焉。者,以其显考已下,其庙毁,不可以藏迁主。文武既不毁,明当昭者藏於武王庙,当穆者藏於文王庙可知,故云迁主藏焉。若文武已上父祖,不可入下子孙之庙,宜藏於后稷之庙。但文武既为二祧,后稷为大祖庙,不可复称,祧故不变本名,称大祖也。诸侯既不可与天子同有二祧,其迁主则总藏於大祖庙,则谓大祖庙为祧,故《聘礼》云:“不腆先君之祧,既以俟矣”是也。云“奄如今之宦”者,汉以奄人为内官,则名奄人为宦,故举以况之也。云“女祧,女奴有才智”者,亦若《天官》云女酒、女浆、女祝,下文云女史之类,皆女奴有才智者为之。无才智者即入奚类也。云“天子七庙”已下,并《王制》文。七庙者,据周而言。若殷人已下依《礼纬》,唐人五庙,夏亦五庙,殷六庙,与周不同也。
世妇,每宫卿二人,下大夫四人,中士八人,女府二人,女史二人,奚十有六人。世妇,后宫官也。王后六宫。汉始大长秋、詹事、中少府、大仆亦用士人。女府、女史,女奴有才知者。○少,诗照反。 [疏]“世妇” ○释曰:名“世妇”者,以其主妇人之事,王后已下至女御言世妇,举中以为名也。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女宫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是祭祀,故列职於此也。云“每宫卿二人”者,王后有六宫,每宫卿二人,则十二人也。此主妇人,则卿大夫士并奄人为之。若然,《天官》云:“内小臣,奄上士四人。”郑云:“奄称士,异其贤。”似卿大夫不用奄人者。案彼天官之内职,内有妇人者,皆用奄人,独此宫卿大夫士与下女府、女史、奚同居,不用奄,非其宜。但此经不言奄,故郑亦不言奄,其实是奄可知,是以贾、马皆云“奄卿也”。然郑云“汉始大长秋”,亦见周时用奄之义也。但天官惟有小臣是上士用奄人,郑即云“奄称士异其贤”也。若然,小臣上士言奄,此不言奄者,但上天官共妇人同职,皆已言奄,於此略而不言耳。案:王之六卿皆六命,十二小卿皆四命。此六宫十二卿,不言命数,亦可当小宰、小司徒等十二小卿,同用四命中大夫为之,以其同十二人故也。
内宗,凡内女之有爵者。内女,王同姓之女,谓之内宗。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凡,无常数之言。 [疏]“内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荐加豆笾。”并是助祭之人,故列职於此也。 ○注“内女”至“之言” ○释曰:言“内女”,明是王之族内之女,故云王同姓之女为内宗也。云“有爵,其嫁於大夫及士”者,但妇人无爵,从夫之爵;今言内女有爵,明嫁与卿大夫及士。周之法,爵亦及士,故兼言士也。不言数而言凡,故郑云“凡,无常数之言”,以其王之族内之女无定数故也。
外宗,凡外女之有爵者。外女,王诸姑姊妹之女,谓之外宗。 [疏]“外宗”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宗庙之祭祀,佐王后荐玉豆,视豆笾。”亦是助祭祀之人,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外女”至“外宗” ○释曰:郑知外宗是“王诸姑姊妹之女”者,以其称“外”,明非己族,故称外宗外女也。郑不解“有爵者”,已於《内宗》注讫,明此亦是嫁与大夫及士可知也。言“凡”,亦是无常数之言也。
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疏]“冢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以昭穆为左右。”虽非祭祀,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冢封”至“为之” ○释曰:“冢封土为丘垄”者,案其职云:“以爵等为丘封之度。”注云:“王公曰丘,诸臣曰封。”此直云丘,不言封,亦有封可知。案《礼记》云:“適墓不登垄。”是聚土亦为垄,故兼云垄也。又《礼记》云“古者墓而不坟”,又有坟称。秦汉已下,天子之丘亦谓之陵也。云“象冢而为之”者,案《尔雅》“山顶曰冢”,故云象冢而为之也。若然,云丘陵,亦是象丘陵为之也。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十人,徒二百人。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茔,音营。 [疏]“墓大夫” ○释曰:案其职云:“墓凡邦墓之地域,令国民族葬。”是掌天下万民之墓地也。不云冢云墓者,《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云墓。墓即葬地。故郑云“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也。在此者,死,葬之以礼,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职,主也。 [疏]“职丧” ○释曰:以其主公卿大夫之丧,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大司乐,中大夫二人;乐师,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大司乐,乐官之长。○长,丁丈反,后皆放此。 [疏]“大司乐” ○释曰:大司乐掌教国子六馈敝痢谤舞等,在此者,以其宗伯主礼礼,乐相将,是故列职於此。但乐师教国子小舞,与大司乐职别而同府史,亦谓别职同官者也。 ○注“大司”至“之长” ○释曰:以其与乐师已下,至鞮鞻氏已上为长者。
大胥,中士四人;小胥,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胥,有才知之称。《礼记·文王世子》曰:“小乐正学干,大胥佐之。”○称,尺证反。 [疏]“大胥”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学士之版,以待致诸子。”与大司乐教乐同类,是亦礼事,故列职在此。但小胥掌乐县之法,亦与大胥别职而同官者也。
大师,下大夫二人;小师,上士四人;瞽矇,上瞽四十人,中瞽百人,下瞽百有六十人;眡了三百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凡乐之歌,必使瞽矇为焉。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晋杜蒯云:“旷也,大师也。”眡读为虎眡之眡。了,目明者。郑司农云:“无目眹谓之瞽,有目眹而无见谓之矇,有目无眸子谓之瞍。”○矇,音蒙。眡,音视,郑常至反。〈目〉,音了,又力小反,《字林》同云明也。杜蒯,如字,刘音屠,下苦怪反。眹,直忍反,本又作〈目引〉,或作〈目夹〉,刘又音睫。瞍,本又作,素口反,《说文》云“无目也”,《字林》云“目有眹无珠子也”,先久反。 [疏]“大师” ○释曰: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之等,亦是乐事,故在此。此下直云矇三百人,无府史胥徒者,以其无目,不须人使,是以有眡了三百人而已。 ○注“凡乐”至“之瞍” ○释曰:云“凡乐之歌,必使瞽矇为焉”者,郑欲解作乐使瞽矇之意,以其无目,无所睹见,则心不移於音声,故不使有目者为之也。云“命其贤知者以为大师小师”者,此乃师旷之徒,亦无目者,故引为证也。就瞽之中,命大贤知为大师,其次贤知小者为小师也。其馀为瞽矇也。云“眡读为虎眡之眡”者,《易·颐卦》六四云“虎眡眈眈,其欲逐逐,无咎”是也。眡了目明者,以其扶工,故使有目者为之也。先郑云“无目眹谓之瞽”已下,案《诗》有矇瞍,案《尚书》有瞽瞍,於此文有瞽矇,据此三文,皆文不具,司农参取三处而为三等解之。诸文皆瞽在上而矇瞍在下,先郑即以瞽为无目眹当第一。无目眹,谓无目之眹脉,谓之瞽。有目眹而无见谓之矇,谓矇矇然有眹脉而无见也。云“有目无眸子谓之瞍”者,谓目精黑白分明,而无眸子人者,谓之瞍。案其职,大师、少师及瞽矇、眡了四者皆别职,又无府史,而并言之者,以其大师、少师为长,故连类言之。
典同,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同,阴律也。不以阳律名官者,因其先言耳。《书》曰:“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 [疏]“典同”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律、六同以为乐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同阴”至“军声” ○释曰:“同,阴律也”者,对律而为阳律也。云“不以阳律名官”者,谓其官不名“典律”而云“典同”也。云“因其先言耳”者,谓诸文皆先云同后云律,若阴阳亦先云阴之类,故以同名官也。引“《书》曰”者,《尧典》之篇。彼据舜之巡守於方岳之下,命史官协时月者。协,合也,谓合四时节气之早晚,及月之大小定分。云“正日同律度量衡”者,谓正定日之甲乙、阴同阳律之长短,及正度之丈尺、量之斗斛、衡之斤两,六者皆正定之,使依法。又引《大师职》曰“执同律以听军声”者,所引之文,皆证同在律上之义。若然,无取於时月日又度量衡,连文引之耳。案孔注《尚书》“律为法制,当齐同之”,则同不为阴律,与郑义别也。
磬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磬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击磬、击编钟”,并“教缦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锺师,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疏]“锺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而奏《九夏》”,以其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笙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疏]“笙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吹竽、笙、埙、籥”已下,亦是乐事,故列职在此。
镈师,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镈,如锺而大。○镈,音博。 [疏]“镈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金奏之鼓”亦是乐事,故亦列职在此。 ○注“镈如锺而大” ○释曰:“如锺而大”者,以其形如锺而大,独在一虡。
韎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舞者十有六人,徒四十人。郑司农说以《明堂位》曰“韎东夷之乐”,读如“味饮食”之味。杜子春读韎为“菋荎著之菋”玄谓读如韎韐之韎。○韎,戚莫拜反,刘、李音妹。味,食饮之味,如字,又莫介反。菋,莫戒反,又音味。荎,直基反,刘直梨反,李音侄。著,直居反,李张虑反。韐,古洽反,又音閤。 [疏]“韎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韎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案鞮鞻氏掌四夷之乐,今此特掌韎乐,是周以木德王,又见乐为阳,春是阳长养之方,故特建此一官也。 ○注“郑司”至“之韎” ○释曰:引《明堂位》者,证韎是东夷之乐。云“读如味食饮之味。杜子春读韎为菋荎著之菋”者,读从《尔雅》也。此后郑皆不从之。后郑云“读为韎韐之韎”者,欲取韎为赤色,是以《礼记·檀弓》云“周人大事敛用日出”。郑云“日出时亦赤”,则东夷之乐名“韎”者,取色赤,东方之意。
旄人,下士四人,舞者众寡无数,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旄,旄牛尾,舞者所持以指麾。 [疏]“旄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舞散乐、舞夷乐。”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此经云“舞者众寡无数”,其职云“凡四方之以舞仕者属焉”。以其能为四夷之舞者即为之,故无数也。 ○注“旄旄”至“指麾” ○释曰:案《山海经》“有兽如牛,四节有毛”是也。其牛尾可为旌旗之旄也。云“舞者所持以指麾”者,案:乐师掌小舞,有旄舞,是舞者所持以指麾;则此旄人舞夷乐,而云旄人,是亦舞者所持以指麾者。若然,下《鞮鞻氏》云“主四夷之乐”,两官共掌者,但鞮鞻氏掌而不教,此旄人教而不掌,故二官共其事也。
籥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舞者所吹。《春秋》宣八年,“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籥,馀若反。绎,音亦,祭之明日又祭也,《字书》作释。去,起吕反,下同。 [疏]“籥师”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教国子舞羽吹籥”,则此籥师所掌以致国子文乐,左手执籥,左手秉翟,故名官为籥师也。 ○注“籥舞”至“秉翟” ○释曰:案《公羊》宣八年传文:“辛巳,有事于大庙,仲遂卒于垂。壬午,犹绎,万入去籥。”《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张逸问:“《籥师》注:《春秋传》曰‘去其有声者,废其无声者’,何谓?”郑答:“废,置也。於去者为废,故曰废。”若然,辛巳日,有事於大庙,仲遂卒。卿佐卒,轻於正祭则重於绎祭,则不停正祭,合停绎祭。至於明日壬午,仍为绎祭,故孔子为经加“犹”以尢之,但宣公乃有惭心,於作乐之时,去其有声者,用其无声者也。《诗》云:“左手执籥,右手秉翟。”引《传》与《诗》者,证籥师教国子舞羽吹籥之事也。
籥章,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籥章,吹籥以为诗章。 [疏]“籥章”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土鼓豳籥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籥章”至“诗章” ○释曰:案其职有《豳诗》、《豳雅》、《豳颂》,是吹籥以为诗章,故官名籥章也。
鞮鞻氏,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二人,徒二十人。鞻读如屦也。鞮履,四夷舞者所屝也。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鞮,丁兮反,许慎云“履也”。鞻,九具反,又力具反,吕忱云:“鞮,革履也。鞻者,鞻。”屝,房味反。蹋,徒腊反,李吐腊反。沓,它答反,又如字。 [疏]“鞮鞻氏”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鞻读”至“有屝” ○释曰:此郑读从屦人之屦也。案:郑注《曲礼》云:“鞮鞻,无絇之屝”也。此鞮鞻亦是无絇之屝。彼为大夫欲去国行丧礼之屦,此为四夷舞者所屝,其屦无絇,一也。云“今时倡蹋鼓沓行者,自有屝”者,谓汉时倡优作乐蹋地之人,并击鼓沓沓作声者,行自有屝屦。引之者,证四夷舞者,亦自有屝,与中国不同也。
典庸器,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庸,功也。郑司农云:“庸器,有功者铸器铭其功。《春秋传》曰:‘以所得於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焉。’” [疏]“典庸”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掌藏乐器、庸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 ○注“庸功”至“功焉” ○释曰:先郑所引《春秋》者,《左氏》襄十九年,季武子与晋师伐齐,所以得齐之兵,作林锺而铭鲁功焉。臧武仲谓季孙曰:“非礼也。夫铭,天子令德,诸侯言时计功,大夫称伐。今称伐则下等也,计功则借人也,言时则妨民多矣,何以为铭?”引之者,见其庸器之义。
司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干,舞者所持,谓楯也。《春秋传》曰:“万者何?干舞也。”○楯,食允反,又音允。 [疏]“司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舞器。祭祀,授舞器。”亦是乐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干舞”至“舞也” ○释曰:云“干,舞者所持”者,谓若《乐师》云“干舞”,则小舞也。其《夏官·司兵》云:“掌五兵,祭祀授舞者兵。”则五兵俱掌,但无干耳。然彼注云“谓朱干玉戚”者,郑连言朱干耳。
大卜,下大夫二人;卜师,上士四人;卜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问龟曰卜。大卜,卜筮官之长。 [疏]“大卜” ○释曰:此大卜有卜师及卜人,皆士官。而卜人无别职者,以其助大卜、卜师行事故也。其卜师则与大卜别职,亦是别职同官。在此者,案其职曰“掌三兆、三易”之等,但蓍龟卦兆有生数成数之鬼神,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问龟”至“之长” ○释曰:卜,赴也赴来者之心,故曰卜。对筮,问也,谓有疑来问於蓍。二者互见为义。卜言赴来问之心,亦先问乃赴。筮言问者,后亦赴来者之心也。云“卜筮官之长”者,谓与下龟人、菙氏、占人、筮人等为之长也。
龟人,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工,取龟攻龟。 [疏]“龟人” ○释曰:在此者,与卜人连类在此。 ○注“工取龟攻龟” ○释曰:案其职云“取龟用秋时”,用成之时也。“攻龟用春时”,风气燥达之时故也。
菙氏,下士二人,史一人,徒八人。燋焌用荆菙之类。○菙,时髓反。燋,哉灼反。焌,音俊,又子寸反。 [疏]“菙氏” ○释曰:在此者,钻龟用燋焌,故与大卜连类在此。 ○注“燋焌用荆菙之类” ○释曰:案其职云“掌共燋契”,即《士丧礼》云“楚焞”是也。楚即荆,故云“用荆”。云“菙之类”者,菙,所以捶笞人马,用荆竹为之。此亦用荆,故云菙之类也。
占人,下士八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八人。占蓍龟之卦兆吉凶。○蓍,音尸。 [疏]“占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占龟筮”,亦占筮之类,故列职於此也。
簭人,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问蓍曰筮,其占《易》。 [疏]“簭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簭”,簭有生成数之鬼神,故亦列职在此。 ○注“间蓍曰筮其占易” ○释曰:云“问蓍曰筮”者,郑意以筮为问,故《易·蒙卦》云:“初筮告,再三渎,渎则不告。”是筮为问也。云“其占《易》”,即《易》之九六爻辞是也。
占梦,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 [疏]“占梦”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以日月星辰占六梦之吉凶”,梦是精神所感,并日月星辰等,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眡祲,中士二人,史二人,徒四人。祲,阴阳气相侵,渐成祥者。鲁史梓慎云:“吾见赤黑之祲。”○祲,于鸩反,李且衽反。 [疏]“眡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十煇之法,以观妖祥,辨吉凶。”亦是阴阳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大祝,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祝,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祝,祝官之长。 [疏]“大祝” ○释曰:大祝与小祝,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胥徒。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六祝之辞以事鬼神示”,亦是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注“大祝祝官之长” ○释曰:以其与下小祝、丧祝、甸祝、诅祝等为长也。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丧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大丧劝防之事。及辟,令启。”亦是礼事及事鬼神之法,故列职於此也。
甸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甸之言田也。田狩之祝。○甸,音电,后不音者同。 [疏]“甸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四时之田表貉之祝从”,事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诅祝,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徒四人。诅谓祝之使沮败也。○诅,侧虑反。祝,之又反。沮,在吕反,沈音叙。 [疏]“诅祝”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盟诅类造攻说禬禜之祝号”,亦事鬼神,故列职於此。注云“诅谓祝之使沮败也”者,凡言盟者,盟将来。诅者,诅往过,故云祝之使沮败也。
司巫,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胥一人,徒十人。司巫,巫官之长。 [疏]“司巫”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若国大旱,则师巫而舞雩。”亦是事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 ○注“司巫巫官之长” ○释曰:案其职云“掌群巫之政令”,与下男巫、女巫、神士等为师,故云巫官之长。
男巫无数,女巫无数,其师,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巫,能制神之处位次主者。 [疏]注“巫能”至“主者” ○释曰:巫与神通,亦是鬼神之事,故列职於此。案:《神士职》云:“凡以神士者,掌三辰之法,以犹鬼神示之居。”注引《孝经纬》及《国语》,并是制神之处位及次第主之事,神士还是男巫为之,故引彼以解此。
大史,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小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大史,史官之长。 [疏]“大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读礼书,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是礼事及鬼神之事也,故列职於此也。小史与大史别职而同官,故共府史也。 ○注“大史史官之长” ○释曰:谓与下内史、外史、御史等为长。若然,内史中大夫,大史下大夫,大史得与内史为长者,以大史知天道,虽下大夫,得与内史中大夫为长,是以称大也。
冯相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冯,乘也。相,视也。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天文属大史。《月令》曰:“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冯,音凭。相,息亮反,注同。宿,刘息就反,一音夙。离,力计反。贷,吐得反,或音二。 [疏]“冯相” ○释曰:在此者,以其与大史同主天文,故其职云“掌岁月星辰之位”故与大史连类在此。 ○注“冯乘”至“不贷” ○释曰:云“世登高台,以视天文之次序”者,以其官有世功,则以官名氏,故云也。其天子有灵台,诸侯有观台,皆所以视天文,故云登高台也。云“之次序”者,冯相氏掌天文不变,保章氏掌天文之变,变则不依次序,不变则如常有次序,故以次序言之也。云“天文属大史”者,案《周语》,单子谓鲁成公曰:“吾非瞽史,焉知天道。”是大史知天道之事。引《月令》曰“乃命大史”者,证大史掌天文之事。云“宿离不贷”者,郑彼注云:“离,耦也。”谓其属冯相氏、保章氏掌天文者也。谓其相与宿耦,当审候伺,不有差忒。
保章氏,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保,守也。世守天文之变。 [疏]“保章氏”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观天下之迁。”故与冯相氏连类在此也。 ○注“保守”至“之变” ○释曰:以其称氏也,故称世守天文之变也。
内史,中大夫一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疏]“内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八枋,执国法及国令之贰,策命群臣。”皆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外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外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书外令及三皇五帝之书。”亦礼书之类,故列职於此。
御史,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其史百有二十人,府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御,犹侍也,进也。其史百有二十人,以掌赞书人多也。 [疏]“御史”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赞书,凡数从政者。”皆亦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御犹”至“多也” ○释曰:其职云“凡治者受法令焉,并掌赞书”,故其史特多,复在府上也。
巾车,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工百人,胥五人,徒五十人。巾犹衣也。巾车,车官之长。○巾,如字,刘居觐反。衣,於既反。 [疏]“巾车”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公车之政令,辨其用与其旗物。”皆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巾犹”至“之长” ○释曰:“巾犹衣也”者,谓玉金象革等,以衣饰其车,故训巾犹衣也。云“巾车,车官之长”者,谓与下典路、车仆等为长也。
典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路,王之所所乘车。 [疏]“典路”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王及后之五路。”亦是礼事,故列职於此也。 ○注“路王”至“乘车” ○释曰:路,大也,若人君所居皆称路,故有路寝、路门、路马之等,皆称路也。
车仆,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疏]“车仆”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五戎之倅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四人,徒四十人。司常,主王旌旗。 [疏]“司常”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九旗之物名。”亦各有差等,亦是礼事,故亦列职於此也。 ○注“司常主王旌旗” ○释曰:九旗之别,自王已下,尊卑所建不同,不专主於王。郑云“司常主王旌旗”者,以王为主,何妨尊卑皆掌。
都宗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都谓王子弟所封及公卿所食邑。 [疏]“都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都祭祀之礼。凡都祭祀,致福于国。”皆是事鬼及礼事,故列职於此。 ○注“都谓”至“食邑” ○释曰:案《载师》云:“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畺地。”则大夫采地不得称都,故据大都小都而言之。下文家,据大夫而说也。此既掌祭祀,不云伯而云宗人者,避大官名。《夏官》都家称司马,得与大官同名者,以其军事是重,故与大官同名也。《秋官》都家以称士者,以其主都家万民之狱讼,以告方士,故谓之士。士者,察也,取其察审之义也。
家宗人,如都宗人之数。家谓大夫所食采邑。 [疏]“家宗人” ○释曰:在此者,案其职云:“掌家祭祀之礼。凡祭祀,致福。”亦是共鬼之事,故亦列职於此。
凡以神士者无数,以其艺为之贵贱之等。以神士者,男巫之俊,有学问才知者。艺谓礼、乐、射、御、书、数。高者为上士,次之中士,又次之为下士。 [疏]“凡以”至“之等” ○释曰:此神士,还是上群巫中有学问者,抽入神士。以其能处置神位,故以神为名。无数者,有即入之,故无常数。在都家之下者,欲见都家神亦处置之。在此者,案其职云“掌三辰之法”,当处置神之位次,故列职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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