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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哀公 起元年,尽十四年

 

  [疏]公名蒋,定公之子,敬王三十六年即位。十四年西狩获麟,《春秋》终矣。二十七年薨,谥曰哀。《周书·谥法》:“恭仁短折曰哀。”

 

  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

  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 随久不见者,衰微也。称侯者,本爵俱侯,土地见侵削,故微尔。定六年郑灭许,今复见者,自复也。不见,贤遍反,下“复见”同。复,扶又反。

  [疏]注“随久”至“微也”。释曰:僖二十年冬“楚人伐随”以来,更不见经,将是衰微,不能自通於盟会故也。“本爵俱侯”者,随本侯爵,自僖二十年见经,至今俱侯,盟更不为贬黜,但土地见祲削,故微尔。昭八年“楚师灭陈”,十一年“楚师灭蔡”,十三年诸侯会于平丘而复陈、蔡,故经书“蔡侯庐归于蔡,陈侯吴归于陈”,是有文见复也。其许男,则定六年“郑游速帅师灭许,以许男斯归”,其间更无归文。今许男复见经者,明是许男自复。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

  夏,四月,辛巳,郊。此该之变而道之也。 该,备也。《春秋》书郊终於此,故於此备说郊之变。变谓郊非其时,或牲被灾害。

  [疏]“此该”至“之也”。释曰: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三卜,礼之正。凡书郊皆讥。范例云书郊有九:僖三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免牲,犹三望”,一也;宣三年“郊牛之口伤”,“改卜牛。牛死,乃不郊,犹三望”,二也;成七年“鼷鼠食郊牛角”,三也;襄七年“夏,四月,三卜郊,不从,乃免牲”,四也;襄十一年“夏,四月,四卜郊,不从,乃不郊”者,五也;定公、哀公并有牲变,不言所食处,不敬莫大,二罪不异,并为一物,六也;定十五年五月郊,七也;成十七年“九月,用郊”,八也;及此年“四月,辛巳,郊”,九也。下传云“子之所言”,至“道之何也”。然则据此而言,牛有伤损之异,卜有远近之别,亦在其间。

 

  於变之中,又有言焉。 於灾变之中,又有可善而言者。

  [疏]注“於灾”至“言者”。释曰:郊牛日日展视其觓角,而知其伤,是展尽道矣。即於灾变之中,有可善而言者,但备灾之道不尽,致此天灾,而鼷鼠食角,故书以讥之也。

 

  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志不敬也。郊牛日展觓角而知伤,展道尽矣。 展道虽尽,所以备灾之道不尽,讥哀公不敬,故致天变。觓音纠,又音求。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夏四月郊,不时也。五月郊,不时也。夏之始可以承春,以秋之末,承春之始,盖不可矣。 凯曰:“不时之中,有差剧也。夏始承春,方秋之末,犹为可也。”有差,初卖反。

  [疏]注“不时”至“可也”。释曰:自正月、二月、三月,此三春之月,是郊天之正时也。若夏四月、五月以后,皆非郊月,如其有郊,并书以示讥。然则郊是春事也,如郊在四月、五月之中,则是以夏始承春,其过差少。若郊在九月之中,则是以秋末承春,其过极多,则自五月至八月,其间有郊,亦以承春远近为过之深浅也。

 

  九月用郊。用者,不宜用者也。 在成十七年。郊三卜,礼也。 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谓三卜也。郑嗣曰:“谓下一辛而三也。求吉之道三,故曰礼也。”

  [疏]注“郑嗣”至“三也”。释曰:如嗣之意,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日,为郊之时,则於此一辛之上卜,不吉,以至二卜,不吉,以至三卜。求吉之道三,故曰礼也。

 

  四卜,非礼也。 僖三十一年、襄十一年皆四卜。五卜,强也。 成十年五卜。

  [疏]“四卜,非礼也”。释曰:僖三十一年,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所谓“三卜,礼也”。今以三月以前不吉,更以三月下辛卜四月上辛,则谓四卜郊,非礼也。成十年以四月以前四卜不吉,又於四月下辛卜五月上辛,则五卜,强也,非礼可知。郑嗣之意,亦以一辛之中卜至於四五月也。一辛之上三卜,礼也,四卜、五卜,非礼也。然则四卜云非礼,五卜变文云强者,四卜虽失,犹去礼近,容有过失,故以非礼言之。若至五卜,则是知其不可而强为之,去礼巳远,故以强释之。

 

  卜免牲者,吉则免之,不吉则否。牛伤,不言伤之者,伤自牛作也,故其辞缓。 宣三年“郊牛之口伤”,以牛自伤,故加“之”,言“缓辞”。则否,方九反。全曰牲,伤曰牛,未牲曰牛,其牛一也,其所以为牛者异。 巳卜日成牲而伤之曰牛,未卜日未成牲之牛,二者不同。有变而不郊,故卜免牛也。巳牛矣,其尚卜免之,何也? 灾伤,不复以郊,怪复卜免之。礼,与其亡也宁有, 於礼,有卜之与无卜,宁当有卜。尝置之上帝矣,故卜而后免之,不敢专也。 尝置之涤宫,名之为上帝牲矣,故不敢擅施也。涤,徒历反。擅,市战反。施,式氏反,又如字。卜之不吉,则如之何?不免。安置之?系而待,六月上甲,始庀牲,然后左右之。 庀,具也。待具后牲,然后左右前牛,皆我用之,不复须卜,巳有新牲故也。《周礼》曰:“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祭祀之牛牲系焉”。然则未左右时,监门者养之。庀,匹尔反。键,其展反,又其偃反。监,古御反。子之所言者,牲之变也,而曰我一该郊之变而道之,何也?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上甲始系牲,十一月、十二月牲虽有变,不道也。 牲有变则改卜牛,以不妨郊事,故不言其变。

  [疏]“子之”至“道也”。释曰:上言“子”者,弟子问穀梁子之辞。“而曰我”者,是弟子述穀梁子自我之意。“我以六月”者,是穀梁子答前弟子之辞。“我以六月上甲始庀牲”,庀,具,犹简择,未系之,待十月,然后始系养。若六月简讫以后有变,则七月、八月、九月上甲皆可简择,故传云“六月上甲始庀牲”,明自六月为始,七月、八月、九月皆可简牲。自十月系之,有变则改卜,卜取吉者,十一月、十二月亦然,是系之三月也。故传云“十月上甲始系牲,十一月、十二月牲虽有变,不道也”是也。“待正月,然后言牲之变”,周正是郊时之正,如其牛有变,然后言之,二月、三月亦然,重妨郊故也。

 

  待正月,然后言牲之变,此乃所以该郊。 至郊时然后言其变,重其妨郊也。十二月不道,自前可知也。至正月然后道,则二月、三月亦可知也。此所以该郊,言其变道尽。

  [疏]“比乃”至“该郊”。释曰:自六月上甲始庀牲,十月始系牲,自十二月以前,牲虽有变不道,自正月然后云牲之变,乃不郊,卜免牲吉与不吉。如此之类,皆是该备郊事,言牲变之道尽悉也。

 

  郊,享道也。贵其时,大其礼。其养牲,虽小不备可也。 享者饮食之道。牲有变,则改卜牛,郊日巳逼,庀系之礼,虽小不备,合时得礼,用之可也。享,许丈反。子不忘三月卜郊,何也? 三月,谓十二月、正月、二月也。

  [疏]注“三月”至“二月”。释曰:既言卜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怪经不书此十二月、正月、二月之下郊,故问之也。

 

  郊自正月至于三月,郊之时也。 有变乃志,常事不书。我以十二月下辛卜正月上辛。如不从,则以正月下辛卜二月上辛。如不从,则以二月下辛卜三月上辛。如不从,则不郊矣。 意欲郊而卜不吉,故曰不从。郊必用上辛者,取其新洁莫先也。

  秋,齐侯、卫侯伐晋。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二年,春,王二月,季孙斯、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伐邾,取漷东田。漷东未尽也。

  及沂西田。沂西未尽也。 漷、沂皆水名。邵曰:“以其言东西,则知其未尽也。”漷东,火虢反,又音郭。沂,鱼依反。

  癸巳,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及邾子盟于句绎。 句绎,邾地。句,古侯反。绎音亦。三年伐而二人盟,何也?各盟其得也。 季孙不得田,故不与盟。不与音豫。

  夏,四月,丙子,卫侯元卒。

  滕子来朝。 朝,直遥反。

  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蒯聩于戚。 郑君曰:“蒯聩欲杀母,灵公废之是也。若君薨,有反国之道,当称子某,如齐子纠也。今称世子如君存,是《春秋》不与蒯聩得反立明矣。”江熙曰:“郑世子忽反正有明文,子纠但於公子为贵,非世子也。

  [疏]注“蒯聩”至“废之”。释曰:案定公十四年《左传》云:“卫候为夫人南子召宋朝,会于洮。大子蒯聩献盂于齐,过宋野。野人歌之曰:‘既定尔娄猪,盍归吾艾豭。’大子羞之,谓戏阳速曰:“从我而朝少君,我顾,乃杀之。’速曰:‘诺。’乃朝夫人。夫人见大子,大子三顾,速不进。夫人见其色,啼而走曰:‘蒯聩将杀余。’公执其手以登台,大子奔宋”是也。云“当称子某”者,《公羊》云:“君在称世子,君薨称子某,既葬称子,逾年称君”,范取《公羊》为说也。云“如齐子纠也”者,庄九年“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是也。云“郑世子忽反正有明文”者,桓十五年“郑世忽复归于郑”,传曰“反正也”。然则郑世子忽反正,《春秋》不非称世子,则蒯聩称世子,亦是反正不非之之限,是其子纠称子某,但於公子之中为贵,谓是右媵之子,非世子,与郑忽、蒯聩不同。如熙之意,则蒯聩合立,而辄拒父非是也。

 

  纳者,内弗受也。帅师而后纳者,有伐也,何用弗受也?以辄不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 甯不达此义。江熙曰:“齐景公废世子,世子还国书篡。若灵公废蒯聩立辄,则蒯聩不得复称曩日世子也。称蒯聩为世子,则灵公不命辄审矣。”此矛楯之喻也。然则从王父之言,传似失矣。经云“纳卫世子”,“郑世子忽复归于郑”,称世子明正也。明正则拒之者非邪。信父音申。篡,初患反。复,扶又反。曩,乃党反。矛,五侯反,本又作钅矛。楯,常允反,又音允。拒音巨。邪也,似嗟反。

  [疏]“信父”至“父也”。释曰:辄先受王父之命而有国,今若以国与父,则是申父也。若申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父也。何者?使父有违命之愆,故其不受;使父无违命之失,则尊父也。注“齐景”至“书篡”。释曰:下六年“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弑其君荼”,传曰“阳生正,荼不正。不正则其曰君何也?荼虽不正,巳受命矣”。此与庄九年“齐小白入于齐”同文,则称名书入者,皆一辞也。然则蒯聩若巳被废,则当与阳生同文,称卫蒯聩入戚,不得自称曩日世子。注“矛楯之喻也”。释曰:《庄子》云:楚人有卖矛及楯者,见人来买矛,即谓之曰:“此矛无何不彻。”见人来买楯,则又谓之曰:“此楯无何能彻者。”买人曰:“还将尔矛剌尔楯,若何?”然则矛楯各自言之,则皆善矣;若相对言之,则必有不善者矣。喻今传文,辄若申父而辞王父,是不受父,则蒯聩违父为不善;若以郑忽称世子以明反正,则辄之拒父为丑行,亦是非不可并,故云“矛楯之喻也”。

 

  秋,八月,甲戌,晋赵鞅帅师,及郑罕达帅师,战于铁, 铁,卫地。铁,他结反。郑师败绩。

  冬,十月,葬卫灵公。 七月葬,蒯聩之乱故也。

  [疏]注“七月”至“故也”。释曰:隐五年“夏,四月,葬卫桓公”,传曰“月葬,故也”。月葬忧危最甚,不得备礼葬也。此月葬,故知有故也。彼注云“有祝吁之难故”,此则蒯聩之乱故也。

 

  十有一月,蔡迁于州来。

  蔡杀其大夫公子驷。

  三年,春,齐国夏、卫石曼姑帅师围戚。此卫事也。其先国夏何也?子不围父也。不系戚於卫者,子不有父也。 江熙曰:“国夏首兵,则应言卫戚。今不言者,辟子有父也。子有父者,戚系卫,则为大夫属于卫。子围父者,谓人伦之道绝,故以齐首之。”曼姑音万。辟音避。

  [疏]注“戚系”至“于卫”。释曰:诸侯有国,大夫有邑。大夫之邑,国君之有。若言围卫戚,是戚系卫,便是子之而围父也,故以国夏为首也。

 

  夏,四月,甲午,地震。

  五月,辛卯,桓宫,僖宫灾。言及,则祖有尊卑。 解经不言及僖。由我言之,则一也。 远祖恩无差降如一,故不言及。

  [疏]注“远祖”至“言及”。释曰:凡言及者,皆以尊及卑,等者不言及。若自祖言之,则有昭穆,昭尊可以及穆。若自我言之,则远祖亲尽,尊卑如一,故不言及。案《左氏》“孔子在陈,闻火,曰:‘其桓僖乎?’”言庙应毁而不毁,故天灾也。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启阳。 称帅师,有难。难,乃旦反。

  宋乐?帅师伐曹。 ?,苦门反。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 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传曰“称国以放,放无罪也“。然则称人以放,放有罪也。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

  四年,春,王二月,庚戌,盗弑蔡侯申。称盗以弑君,不以上下道道也。 以上下道道者,若卫祝吁弑其君完之类是。直称盗,不在人伦之序。

  [疏]注“以上”至“类是”。释曰:“祝吁弑其君完”,隐四年经文。祝吁称国称名,及言弑其君者,是下道。言弑其君,谓此死者,以其臣之君,而臣弑之,故以君臣上下道道之。今不称名氏,直称盗,盗是微贱。称贱,不称弑其君,则此死者,非是盗者之君,则盗疏外无君,是不在人伦上下之序。

 

  内其君而外弑者,不以弑道道也。 襄七年“郑伯将会中国,其臣欲从楚,不胜其臣,弑而死”,“不使夷狄之民,加乎中国之君”,故曰“郑伯?原如会,未见诸侯。丙戌,卒于操”,是不以弑道道也。

  [疏]“内其”至“道也”。释曰:犹尊内其君,而疏外弑者,故不与疏外者,得弑君之道道之,故抑之为盗。若郑伯?原实被臣弑,其书自卒,抑臣为夷狄之民,亦是也。

 

  《春秋》有三盗:微杀大夫,谓之盗; 十三年冬,“盗杀陈夏区夫”是。陈夏,户雅反。区,乌侯反。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 定八年,阳货取宝玉大弓是。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谓之盗。 即杀蔡侯申者是,非微者也。辟中音避。

  [疏]“辟中”至“袭利”。释曰:辟中国之正道,而行同夷狄,不以礼义为主,而徼幸以求名利,若齐豹之类,故抑而书盗者也。袭,掩也。谓求利之心,不以礼义为意也。

 

  蔡公孙辰出奔吴。

  葬秦惠公。

  宋人执小邾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姓、公孙霍。

  晋人执戎蛮子赤归子楚。

  城西郛。 郛,郭也。郛音孚。

  六月,辛丑,亳社灾。 殷都于亳,武王克纣,而班列其社于诸侯,以为亡国之戒。刘向曰:“灾亳社,戒人君纵盗,不能警戒之象。”

  [疏]注“殷都于亳”。释曰:《书·序》云,“汤始居亳,从先王居”,孔注云“契父帝喾都亳,汤自商丘迁焉,故曰从先王居”,又“盘庚五迁,将治亳殷”,是都亳之事。

 

  亳社者,亳之社也。亳,亡国也。 毫即殷也,殷都于亳,故因谓之亳社。亡国之社以为庙屏,戒也。 立亳之社於庙之外,以为屏蔽,取其不得通天,人君瞻之而致戒心。

  [疏]注“立亳”至“之外”。释曰:《周礼》“建国之神位,左宗庙,右社稷”,彼谓天子诸侯之正社稷霜露者。《周礼》又云阴事于亳社,明不与正同处。明一在西,一在东,故《左氏》曰“间於两社,为公室辅”是也。

 

  其屋亡国之社,不得上达也。 必为之作屋,不使上通天也。缘有屋,故言灾。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 不书弑君之贼,而昭公书葬。既谓之盗,若杀微贱小人,不足录之。

  [疏]“冬十有”至“昭公”。释曰:诸侯时葬,正也。今书月者以明危,亦见不葬而书葬者,《春秋》贼不讨则不书葬,若不书葬,则见贼不讨。今书葬者,使若弑者实是盗,微贱小人,虽讨讫不足录。

 

  葬滕顷公。 顷音倾。

  五年,春,城毗。

  夏,齐侯伐宋。

  晋赵鞅帅师伐卫。

  秋,九月,癸酉,齐侯杵臼卒。 杵,昌吕反。

  冬,叔还如齐。

  闰月,葬齐景公。不正其闰也。 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数,所主反。

  [疏]注“闰月”至“不数”。释曰:案经书闰月葬者,年若数闰,则十三月,故书闰月葬,以见丧事亦不数之例。

 

  六年,春,城邾瑕。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吴伐陈。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叔还会吴于柤。 柤,注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 轸,之忍反。

  齐阳生入于齐。

  齐陈乞弑其君荼。 不日,荼不正也。荼音舒,又音徒,一音丈加反。

  [疏]注“不日,荼不正也”。释曰:隐三年“八月,庚辰,宋公和卒”,传云“诸侯日卒,正也”。荼不日,是不正也。

 

  阳生入而弑其君,以陈乞主之,何也?不以阳生君荼也。其不以阳生君荼,何也?阳生正,荼不正,不正则其曰君,何也?荼虽不正,巳受命矣。 巳受命于景公而立,故可言君。入者,内弗受也。荼不正,何用弗受?以其受命,可以言弗受也。 先君巳命立之,於义可以拒之。阳生其以国氏,何也?取国于荼也。 何休曰:“即不使阳生以荼为君,不当去公子,见当国也。”又《穀梁》以为国氏者,取国于荼。齐小白又不取国于子纠,无乃近自相反乎?郑君释之曰:“阳生篡国,故不言公子。”不使君荼,谓书陈乞弑君尔。茶与小白,其事相似,荼弑乃后立,小白立乃后弑,虽然,俱篡国而受国焉尔。传曰“齐小白入于齐,恶之也”。阳生其以国氏何?取国于荼也。义適互相足,又何自反乎?子纠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国于子纠,则将谁乎?当去,起吕反。见当,贤遍反。纠,居黝反。恶之,乌路反。

  [疏]注“荼杀”至“后杀”。释曰:案上六年经书“齐阳生入于齐。齐陈乞杀其君荼”,传云“阳生入而弑其君,以陈乞主之,何也?不阳生君荼也”,是荼杀之后,阳生乃立。案庄九年夏“齐小白入于齐”,“九月,齐人取子纠杀之”,是小白立,乃后杀也。“义適互相足”者,庄九年传云“小白入于齐,恶之”,则阳生入于齐,亦恶之。此年传云“阳生其以国氏,取国于荼也”,则小白以其国氏,亦取国于子纠也。以义推之,適互相足,故郑云“子纠宜立,而小白篡之,非受国于子纠,则将许乎?”是也。

 

  冬,仲孙何忌帅师伐邾。

  宋向巢帅师伐曹。

  七年,春,宋皇瑗帅师侵郑。 缓,于眷反。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曼音万。

  夏,公会吴于缯。 缯,在陵反。

  秋,公伐邾。八月,巳酉,入邾,以邾子益来。以者,不以者也。 夫诸侯有罪,伯者虽执,犹以归于京师。鲁非霸王,而擅相执录,故日入以表恶之。擅,市战反。恶,乌路反,传及注同。

  [疏]注“夫诸侯”至“于京师”。释曰:僖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归之于京师”,传云“归之于京师,缓辞也。断在京师也”,是卫侯有罪,晋文伯者执之,犹以归于京师之事。注“故日入以表恶之”。释曰:案范例云:“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传曰‘入者,内弗受也。日入,恶入者也’。次恶则月。”据此日入,与被例同,故知“日入以表恶之”。

 

  益之名,恶也。 恶其不能死社稷。《春秋》有临天下之言焉, 徐乾曰:“临者,抚有之也。王者无外,以天下为家,尽其有也。”

  [疏]“春秋”至“言焉”。释曰:此下三者,皆以内外辞别之。王者则以海内之辞言之,即僖二十八年“天王狩于河阳”,传曰“全天王之行也”是也。王者微弱,则以外辞言之,即僖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传曰“失天下也”是也。

 

  有临一国之言焉, 诸侯之临国,亦得有之,如王於天下。

  [疏]“有临”至“言焉”。释曰:此亦据内外言之,若宣九年“辛酉,晋侯卒于扈”,传曰“其地,于外也。其日,未逾竟也”。既以内外显地及日,是以一国言之。

 

  有临一家之言焉。 大夫临家,犹诸侯临国。

  [疏]“有临一家”至“焉”。释曰:家谓采地,若文元年“毛伯来锡公命”,定四年“刘卷卒”,其毛、刘皆采邑名,大夫氏采为家。大夫称家,是以一家言之也。

 

  其言来者,有外鲁之辞焉。 非巳内,有从外来者曰来。今鲁侯身自以归而曰来,是外之也。

  [疏]“其言”至“辞焉”。释曰:凡言来者,非巳内有,从外始来,即“邾庶其以漆闾丘来奔”是也。今书鲁侯“以邾子益来”,而文与庶其正同,文切直者,有外鲁侯之辞焉尔。

 

  宋人围曹。

  冬,郑驷弘帅师救曹。

  八年,春,王正月,宋公入曹,以曹伯阳归。

  吴伐我。

  夏,齐人取讙及阐。 宣九年传曰“内不言取,言取,授之也,以是为赂齐”。此言取,盖亦赂也。鲁前年伐邾,以邾子益来。益,齐之甥也,畏齐,故赂之。及阐,尺善反。恶内也。

  归邾子益于邾。 侵齐故也。恶,乌路反。益之名,失国也。 於王法当绝故。

  [疏]“益之名,失国也”。释曰:经书“归邾子益於邾”,则益得国。而云失国者,邾益不能死难,而从执辱,於王法而言,理当绝位。鲁归之,不得无罪,故书益之名,以明失国之故也。

 

  秋,七月。

  冬,十有二月,癸亥,杞伯过卒。 过音戈。

  齐人归讙及阐。 凯曰:“归邾子,故亦还其赂。”

  九年,春,王二月,葬杞僖公。

  宋皇瑗帅师取郑师于雍丘。 雍丘,某地也。雍,於用反。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郑病矣。 以师之重,而宋以易得之辞言之,则郑师将劣矣。易,以豉反。将,子匠反。

  [疏]“以师而”至“郑病矣”。释曰:凡书取,皆易辞,今以郑师之重,而今宋以易得之辞言之,郑之将帅微弱矣。亡军之咎,本由君不任其才,故为郑国病患。

 

  夏,楚人伐陈。

  秋,宋公伐郑。

  冬,十月。

  十年,春,王二月,邾子益来奔。

  公会吴伐齐。

  三月,戊戌,齐侯阳生卒。

  夏,宋人伐郑。

  晋赵鞅帅师侵齐。

  五月,公至自伐齐。 传例曰:“恶事不致,公会夷狄伐齐之丧,而致之何也?”庄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将宜从此之例。以见,贤遍反。

  [疏]注“传例”至“不致”。释曰:襄十年“公会晋侯”云云,“齐世子光会吴于柤”,传曰“会夷狄不致,恶事不致”是也。云“传曰不致,则无以见公恶,事之成也”者,案庄公五年“公会齐人”云云“伐卫”,注云“纳惠公朔”,“逆天王之命也”。六年“公至自伐卫”,传曰“恶事不致,此其致,何也?不致,则无用见公之恶,事之成也”是也。此年二月“公会吴伐齐”之丧,是恶事,宜不致而致,亦以见公恶事之成也。

 

  葬齐悼公。

  卫公孟彄自齐归于卫。 彄,苦侯反。

  薛伯夷卒。

  秋,葬薛惠公。

  冬,楚公子结帅师伐陈。

  吴救陈。

  十有一年,春,齐国书帅师伐我。

  夏,陈辕颇出奔郑。 颇,破何反。

  五月,公会吴伐齐。甲戍,齐国书帅师及吴战于艾陵,齐师败绩。获齐国书。 与华元同义。艾陵,齐地。艾,五盖反。

  [疏]注“与华元同义”。释曰:宣二年“宋华元帅师,及郑公子归生帅师,战于大棘,宋师败绩。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言尽其众,以救其将也。以三军敌华元,华元虽获,不病也”,是与此同义。

 

  秋,七月,辛酉,滕子虞母卒。

  冬,十有一月,葬滕隐公。

  卫世叔齐出奔宋。

  十有二年,春,用田赋。 古者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丘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今别其田及家财,各出此赋。言用者,非所宜用。别,如字,又彼列反。

  [疏]“用田赋”。释曰:古者一丘之田,方十六井,一百四十四夫。军赋之法,因其田财,通出马一匹,牛三头。今乃分别其田及家财,各令出此赋,则一丘之田,出马二匹,牛六头,故曰“用田赋”,言非所宜用也。谓之田赋者,古者但赋其家财,今又计田贡,故曰田赋也。注“古者九夫”至“为丘”。释曰:案《周礼·小司徒职》“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然则井方一里,九夫;邑方二里,四井,三十六夫;丘方四里,十六井,百四十四夫;甸方八里,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军赋之法,丘出马一匹,牛三头;甸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甸八里,据实出赋者言之,其畔各加一里,治沟洫者。《司马法》城方十里,出革车一乘者,通计治沟洫者言之,其实一也。今指解经云“用田赋”者,是丘之赋,故云“九夫为井,十六井为丘”也。然经即云“用田赋”,而使丘民,以成元年“作丘甲”,民尽作甲,则知此“用田赋”,亦令一丘之民用田赋也。宣十五年“初税亩”,则计亩以税。所税亩,十亩税其一,此则通公田什一,而不亩计,故彼言税,而此言赋也。注“丘赋”至“三头”。释曰:凡丘赋之法,因其民之所受,公田什一,及私家之财,通融共出马一匹,牛三头。以一丘之民,共出此赋,以家财为主,故曰丘赋。今又分别其所受公田,各令出此马牛之赋,故曰“用田赋”也。《论语》曰:“哀公云:‘二吾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也?’”即此田财并赋之验也。

 

  古者公田什一,用田赋,非正也。 古者五口之家,受田百亩,为官田十亩,是为私得其什,而官税其一,故曰“什一”。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皆通法也。今乃弃中平之法,而田财并赋,言其赋民甚矣。为官,于伪反。税,舒锐反。夏谓,户雅反。

  [疏]“古者公”至“非正也”。释曰:凡受农田,皆私田百亩,公田十亩。但由公田私田,皆公家所受,故总曰“公田什一”,则以田之什一及家财,而出马牛之赋,是其正也。今鲁用田与财,各出马牛之赋,非正也。注“古者五”至“百亩”。释曰:《周礼·小司徒》云:“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郑注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以下地,所养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人为率者,有夫有妇,然后为家,自二人以生於十人为九等,则七、六、五为其中也。老者一人,其馀疆弱相半,此其大数也。”然则《周礼》七人、五人、六人三等,范唯言“五口之家,受田百亩”,指下等言之。其实六人,七人亦受田百亩,与《周礼》不异也。“为官田十亩”者,受田百亩之外,又受十亩以为公田,是为私得其十,而官税其一,故《汉书·殖货志》“井田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馀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得二亩半,凡家受田一百十二亩半也。今传言“公田什一”者,举其全数,据出税言之。“周谓之彻,殷谓之助,夏谓之贡,其实一也”者,出《孟子》文。彼云滕文公问为国於孟子,孟子对曰“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上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是也。然三代受亩悉皆什一,则夫皆一百一十亩。夏后政宽,计其五十亩,而贡五亩於公;殷人计其七十亩,而助十亩於公;周人尽计一百一十亩,而彻十亩於公。彻者通也。什一而税,为天下通法,故《诗》云“彻田为粮”是也。“皆通法”者,《孟子》云“重之于尧舜,大桀小桀。轻之於尧舜,人貊小貊。什一而税,颂声作则。什一而税,尧舜亦然”,是为通法也。贡起尧舜,则古者公田什一,是尧舜之时,明此什一之法也。范说不与先儒同,其先儒皆云什一者,十中税一耳。

 

  夏,五月,甲辰,孟子卒。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讳取同姓也。 葬当书姓,讳故亦不书葬。取如字,又七住反。

  [疏]注“书当”至“书葬”。释曰:庄二十二年“葬我小君文姜”,经书其氏,卒又称夫人而书葬。今孟子卒虽不称夫人,准弋氏应书葬。不言者,知讳同姓,故范例:夫人薨者十,而书葬者十。夫人之道,从母仪。即桓公夫人文姜一,庄公夫人哀姜二,僖公之母成风三,文公之母声姜四,宣公之母顷熊五,成公之母穆姜六,成公之嫡夫人齐姜七,襄公之母定姒八,昭公之母归氏九,哀公之母定戈十。十者并书葬,其隐公夫人从夫之让,昭公夫人讳同姓,二者皆不书葬也。

 

  公会吴于橐皋。 橐皋,某地。橐,章夜反,一音讬。

  秋,公会卫侯、宋皇瑗于郧。 郧,某地。郧音云。

  宋向巢帅师伐郑。

  冬,十有二月,螽。 螽音终。

  十有三年,春,郑罕达帅师,取宋师于嵒。 嵒,五咸反。取,易辞也。以师而易取,宋病矣。

  [疏]“取易辞”至“病矣”。释曰:上九年宋皇瑗取郑师,今郑罕达取宋师,其事正反,嫌宋为人所报,非宋之病,故重发以同之。

 

  夏,许男成卒。

  公会晋侯及吴子于黄池。 及者,书尊及卑也。黄池,某地。

  [疏]注“及者”至“卑也”。释曰:隐二年传云“会者,外为主焉尔”。今言“公会晋侯”,则晋为主,於黄池而公往会之。既以晋侯为主,会无二尊,故言及以卑吴也。则与桓二年范注云“会盟言及,别内外也。尊卑言及,序上下也”亦同。何者?外吴而尊晋,则内外,序上下也。

 

  黄池之会,吴子进乎哉!遂子矣。 进遂称子。吴,夷狄之国也,祝发文身。 祝,断也。文身,刻画其身以为文也。必自残毁者,以辟蛟龙之害。祝,之六反。断音短。辟音避,蛟音交。

  [疏]注“文身”至“之害”。释曰:荆、杨之域,厥土涂泥,人多游永,故刻画其身,以为蛟龙之文,与之同类,以辟其害。

 

  欲因鲁之礼,因晋之权,而请冠端而袭。 袭,衣冠。端,玄端。

  [疏]“欲因鲁”至“而袭”。释曰:鲁是守文之国,礼仪之乡;晋执中国之权,为诸侯盟主,故吴子欲因之而冠。必欲因之者,以郑伯?原欲从中国,而被杀于鄵,吴子亦恐臣子不肯变从,故因鲁之礼,因晋之权,然后群臣乡化,以鲁礼天下,共依晋权,诸侯所服故也。是以《明堂》说鲁云“天下以为有道之国,天下资礼乐焉”是也。云“请冠端而袭”者,请著玄冠玄端而相袭。注“袭衣冠,端玄端”。释曰:吴俗祝发文身,衣皮卉服,不能衣冠相袭。今请加冠于首,身服玄端,则衣冠上下共相掩袭,故云袭衣也。《诗》云:“其军三单。”彼《毛传》云:“三单相袭。”彼谓三军前后为相袭,则此衣冠上下亦为相袭也。玄端者,谓玄端衣,而端幅制之,即诸侯视朝之服也。诸侯视朝之服,缁布衣,素积裳,缁玄一也。

 

  其藉于成周, 藉谓贡献。

  [疏]注“藉谓贡献”。释云:贡谓土地所有,以献于成周。若《禹贡》“齿革羽毛”,“纳锡大龟”,“惟金三品”之类,著於藉录,以为常职,故知藉谓贡献也。

 

  以尊天王,吴进矣。吴,东方之大国也。累累致小国以会诸侯,以合乎中国。 累累,犹数数也。累累,如字。数,所角反。

  [疏]注“累累犹数数”。释云:东方之国,吴为最大。吴举,小国必从,会吴于相、于道、于缯、于池之类,积其善事,故言数。数致小国,以合乎中国也。

 

  吴能为之,则不臣乎? 言其臣也。吴进矣。王,尊称也。子,卑称也。辞尊称而居卑称,以会乎诸侯,以尊天王。吴王夫差曰:“好冠来!”孔子曰:“大矣哉!夫差未能言冠而欲冠也。” 不知冠有差等,唯欲好冠。尊称,尺证反,下同。夫差音扶,下初隹反。

  [疏]“王尊称也,子卑称也”。释曰:自黄池前,吴常僣号称王,是其尊称。今去僣号而称子,是其卑称也。注“不知冠而差等”。释曰:冕有旒数不同,则冠亦有差等之别。吴为子爵,其冠之饰必不得与公侯同等,但未知若为差等尔。

 

  楚公子申帅师伐陈。

  於越入吴。

  秋,公至自会。 吴进称子,又会晋侯,故致也。

  [疏]注“吴进”至“致也”。释曰:襄十年传曰“会夷狄不致”。致会者,一以吴进称子,二又为公会晋侯,以此二事之故致之尔。

 

  晋魏曼多帅师侵卫。

  葬许元公。

  九月,螽。

  冬,十有一月,有星孛于东方。 不书所孛之星,而曰东方者,旦方见孛,众星皆没故。孛音佩。

  [疏]注“不书”至“方者”。释曰:文十四年“有星孛入于北斗”,昭十七年“有星孛于大辰”,彼皆言所佩之星。此不言所孛之星,直言东方者,彼北斗大辰未没之时有,故得言所孛之星;此则旦明之时,方乃见孛,其东方常见之星,并以没尽,故不言所孛之处星也。

 

  盗杀陈夏区夫。 传例曰:“微杀大夫谓之盗。”区夫,乌侯反。

  十有二月,螽。

  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 杜预曰:“孔子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此制作之本旨。”又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巳矣夫。”斯不王之明文矣。夫《关雎》之化,王者之风。《麟之趾》,《关雎》之应也。然则斯麟之来,归於王德者矣。《春秋》之文,广大悉备,义始於隐公,道终於获麟。狩,手又反。不出,如字,又赤遂反。矣夫音扶。不王,于况反,下“王德”同。雎,七余反。之应,于敬反。

  [疏]注“杜预”至“本旨”。释曰:《论语》云:“文武之道,未坠於地,在人。”“文王既没,其为文之道,实不在我身乎。”孔子既言“文武之道在我身”,孔子有制作之意。《中庸》云,有其德无其位,不得制作;有其位无其德,而不得制作。孔子虽怀圣德,而道不王,故有制作之志而不为也。注“又曰”至“文矣”。释曰:凡圣人受命,而必凤鸟至,河出图,洛出书,故孔子曰:“凤鸟不至,河不出图,吾巳矣夫。”言巳无瑞应,道终不王,故云“斯不王之明文矣”。注“关雎之化,王者之风”。释曰:子夏《诗序》云“《关雎》之化,王者之风”,言后妃有《关雎》之德也。注“麟之趾,关雎之应也”。释曰:《诗序》文。言后妃有《关雎》之德,为王者之风,故感麟来应之,以见其趾。趾,足也。注“然则斯麟之来,归于王德者矣”。释曰:由后妃有《关雎》之化,为王者之风,故致得麟来应之。然则孔子有王之德,故亦感得麟来应之,故斯应麟之来,归于王德者,谓孔子也。注“春秋”至“获麟”。释曰:其《诗·周南》则始於《关雎》篇,终於《麟趾》,故《春秋》之文,亦义始於隐公之道,终於获麟,乘之以十二,约之以周典。《诗》云“谁将西归,怀之好音”,示有赞於周道,故著西狩获麟,言道备之验也。

 

  引取之也。 言引取之,解经言获也。传例曰“诸获者,皆不与也”,故今言获。麟自为孔子来,鲁引而取之,亦不与鲁之辞也。为,于伪反。

  [疏]注“传例”至“不与也”。释曰:宣二年大棘之战,郑公子归生获宋华元,传曰“获者,不与之辞也”。上十一年艾陵之职,吴获齐国书,范云“与华元同义”,是诸获皆不与之辞也。今言获麟者,欲言比麟自为孔子有王者之德而来应之,鲁引而取之,亦不与鲁之辞也。必使鲁引取之者,天意若曰以夫子因《鲁史记》而脩《春秋》故也。然则孔子脩《春秋》,乃获麟之验也。

 

  狩地不地,不狩也。非狩而曰狩,大获麟,故大其適也。 適犹如也,之也。非狩而言狩,大得麟,故以大所如者名之也。且实狩当言冬,不当言春。

  [疏]“狩地”至“適也”。释曰:桓四年春“公狩于郎”,庄四年“冬,公及齐人狩而郜”,是狩皆书地。今不书地,则非狩也。非狩而曰狩者,大得此验,故以大其所如者名之。注“实狩”至“言春”。释曰:案桓四年传云“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是也。

 

  其不言来,不外麟於中国也。其不言有,不使麟不恒於中国也。 雍曰:“中国者,盖礼义之乡,圣贤之宅,轨仪表於遐荒,道风扇於不朽。麒麟步郊,不为暂有。鸾凤栖林,非为权来。虽时道丧,犹若不丧。虽麟一降,犹若其常。鹆非鲁之常禽蜚,蜮非祥瑞之嘉蟲,故经书其有,以非常有,此所以所贵于中国,《春秋》之意义也。”道丧,息浪反。音权,又音劬。鹆音欲。蜮音或。

  [疏]注“鹆”至“嘉蟲”。释曰:昭二十五年经书“有?鹆来巢”,庄二十九年经书“秋,有蜚”,庄十八年经书“秋,有蜮”,传皆曰“一有一亡曰有”是也。注“所以”至“中国”。释曰:麒麟一致,不为暂有,虽时道丧,犹若不丧。如此为文,是所以取贵于中国,而王道颂盛,麟凤常有,此则《春秋》之意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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