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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正清作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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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改造(1955—1963年)

集体化

  在农村中建立互助组的方法预示了农业集体化的过程。首先是声势浩大的宣传,以使农民确信新农业组织形式是自己的长远利益所在。然后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这种新的农业组织形式,新形式与农民过去所习惯的形式只是稍有不同,而且显然符合许多农民的最大利益。接着是那些控制着农村经济命脉的国家机构的转变——这种转变使得农民如果抵制加入新组织,他们在经济上就将处于不利地位。同时,新组织也朝着有利于国家把农业剩余输往城市工业的方向发展。许多农民对此感到气愤,但并没有直接抵制,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在还没有完全弄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之前,就已经发现他们被以隐蔽的方法置于一种新的境地。有少数几个确曾抵制的,恭候他们的是迅速而强大的政治压力。①

  第一个集体农耕组织叫“农村生产合作社”,是自愿参加的。虽然如此,许多合作社的“先驱们”仍是带着相当大的惊恐迈出这一步的。对普通农民来说,生产合作社是一个急剧的转变,与他们追求的美好安定生活的基础背道而驰,比互助组的震动大多了。在旧社会,每个中国农民的目标是尽可能多地拥有土地,正如维维恩·舒所指出的,“在中国农村这不是致富的唯一方法,但它可能一直是最安全和最光荣的办法,假如这办法成功了,农民富了,其后代就继承了一份宝贵的家产”。③逐步完善的合作将促使提高生产力,并使农民有更多的收入,公平分配。

  生产合作社能提高生产力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每个农民一般都有几小块分散的土地,每块土地用小田埂与邻居的土地隔开。如果所有土地都合在一块,去掉这些浪费的田埂,成为联成一片的土地,那就可以有秩序地、合理地耕作了。然而,发展生产力的机遇受一些危险因素所制约。如果合作社的成员合作得不顺利,比较合理的统一耕作的优势就很容易失去。当然,在首批合作社里,因合作社组织的规模相对较小,这种危险要小一些。首批合作社一般只有约30个农户,通常是村里同姓或左邻右舍组合而成——人们以血缘关系或长期以来彼此的了解而联系在一起。这种合作社一般都比较成功,麻烦不多。

  合作社建立之初,当局说集体生产会增加粮食,合作社社员将得到一份公平的收入。这种许诺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土地较多和耕作能力较强的农户自然会担心合作社里较穷的人沾他们的光。虽然政府特别希望并鼓励贫农加入生产合作社,但同时也希望中农参加合作社,事实上,如果合作社想得到适当的资金和耕作技术的话,就得需要这些中农。把中农早先带到合作社的财产总数与其报酬密切结合起来,因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中农入社的障碍。中农加入合作社时,不是把其财产贡献给合作社,而是租给合作社使用。除了劳动所得之外(通常是采取打工分的办法),合作社还定期地付给他一定的财产租借费。政府规定租借费总量不能高于合作社社员的收入总额,但没有规定不能低于多少。劳动力和土地股息的收入比率变化很大:劳动力收入从60%到80%不等,土地股息从 40%到20%不等。起初,为了争取中农参加,股息收入的比率定得比较高,但不久就被削减。中农们不禁想知道其财产的股息究竟多久才能付完。政府说付股息就付,全凭它一句话,但政府政策的主要趋势是推行平均主义。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平等状况,也真的这样搞了。对此,中农们反响很强烈,经常对本地官员大发牢骚。①

  令中农忧虑的另一方面是他们借给合作社的牲畜和农具的命运。适度的经济保障的关键不仅是一个人拥有土地的数量,而且要有管用的农具。在土改中,那些被划为中农的人家通常有一头牛、或一头驴、或一头骡子、或一匹马,以及可用的犁。富农一般有几头牲畜和若干农具。在财产的再分配中,中农和富农都设法保住了这些主要财产的大部分。地主则失去了绝大部分财产,但这些被征用的牲畜和农具仍不能满足众多贫农的需要。因此,绝大多数贫农和雇农仍然没有牲畜和农具,只好望田兴叹。得到这些东西的那些人(一般都是土改中的“积极分子”),或者那些在以后的土改中有钱买这些牲畜和农具的农户,在经济地位上,逐渐与中农不相伯仲。他们事实上也被称为“新中农”。那些没有得到这些财产的农户们没有摆脱贫困。合作社对那些仍很穷的农民来讲,最大吸引力是可以使用牲畜和农具。中农们(和那些被拒之于互助组门外、现在迫于压力也加入了合作社的富农)最主要的忧虑是失去他们的牲口和农具。合作社的新章程规定,合作社作为集体可租用中农和富农的牲畜和农具。可是,那些有牲口和农具的人没法不担心,他们的财产一旦被借出去,就会被损坏殆尽。合作社社员为了从这些牲口中尽快地榨干油水,常常超载或打这些牲口,看到自己的牛或骡子负荷过重和被社员抽打,他们(中农)心里非常难受和愤怒。①

  在争取一部分农民在“自愿和互利基础上”加入合作社(第一批加入者中的许多人是带有某种政治动机的“积极分子”)和最成功的合作社显示出赢利之后,政府积极稳妥地推动发展合作社成员。发展合作社成员最有效的方法是抽走农民单干的一切好处。取消私人借贷之后,政府办了信用社,信用社成为贷款的唯一来源,信用社不贷给农民个人;随着取缔商品自由市场之后,供销社成了唯一的收购粮食和出售农具的地方,这些都给生产合作社带来有利条件。粮食定额制度也不利于单干者,对想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和富农实行优惠政策。①

  因此,由于政府的积极推动,合作社在1954年和1955年在规模和范围上又获得新的进展。那些对合作社不感兴趣的人感到了政府施加的极大压力,这部分人主要是中农和富农,此外,一些不喜欢或不信任他们邻居的贫农一旦加入,他们就得一起合作。政府压力是广泛的、复杂的,不单单指一些来自说得出姓名的官僚或当地干部的、看得见的人格化的压力,它是一种无法让人直接责骂、反驳或拒绝的压力。由于这些农民是被迫加入合作社的,对艰苦的劳动缺乏主动性和热情。因此有一种消极的抵触情绪。

  由于产量下降,中央一些对此感到忧虑的官员要求放慢合作化的步子,减少合作社农民上交的粮食。但正如《剑桥中国史》第14卷第2章叙述的那样,毛泽东和他的支持者主张加速合作化的进程,他们占了上风。因此,不仅合作化的步子很快加速,而且扩大了原有的规模,其内部机构也进行了改革,所以,他们不仅仅是“半社会主义者”,而完全是社会主义者了。

  新的“高级合作社”比低级社或原来的合作社要大近十倍,一般要求平均达到200—300户(大约1000—2000人)。所有加入高级社的社员都处在一个起点上,没有人再从合作社那儿收到土地和农具的租借费。富农和中农的财产实际上已被充公。在推进这一工作过程中,政府再一次举起了阶级斗争的旗帜。

  如果说加入高级合作社对所有人都有好处的话,那么有好处的是贫农。在这场合作化斗争中,贫农充当了英雄的角色,而富农则被当作反面角色。那些曾反对过征用他们牲口和田地(如摧残其牲口)、或曾经公开抱怨政策的富农经常在“批斗会”上被惩罚。从这时起,富农加入了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行列,称为“四类分子”——在政治地位上属于最低层,这些人实际上已丧失了公民权力。不断被“批斗”,而且几乎无法再擦去这种烙印,这烙印还要传给其子孙(传男不传女)。

  中农虽没有被列为贱民阶层,但也不断地被排挤出权力位置之外——此时的政策是“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但阶级斗争的新动向迫切需要重新划分阶级成分。土改完成后,大多数村民在政府的新阶级划分中掉进了“中农”的行列,因为大多数(不是所有的)原先的贫农家庭已经有了相当于中农的土地。在以后紧接着的土改的年代里,正像我们所知道的,一部分新的中农分到了牲口,靠庄稼地里的好收成或开小作坊富了起来。然而,其他人实际上仍很穷。虽然他们也有跟其他中农差不多的地,但缺少牲口、农具和其他财产,因而无法保障地尽其利。从1955年起,这些农民都被划为“下中农”,其政治地位实际上相当于贫农。到50年代后期,那些政府依靠的对象——好的阶级,通常被简称为“贫下中农”。①强调从这一阶层中吸收积极分子来巩固和加强高级合作社。

  新的合作社在规模上超过了绝大多数自然村落的联系网络,由此使得农村的联系变得不方便。在中国南方,一个村子一般有1000—2000人,这里一个村子就是一个合作社。而在村子较小的其他地区,合作社由几个自然村组成。尽管农民们已习惯于被管理——通过这种组织从上头层层管下来——但他们不习惯在这样大的组织里与其他社员合作一起从事共同的经济活动。各种不同的血缘之间、村与村之间以及邻居之间的公仇和在这种大合作社中不同家庭之间的个人宿怨损害了合作的基础,破坏了增加农业生产的必要前提。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高级社仍受到了不少这场农村运动的投机者的欢迎。许多当地干部,尤其是那些曾经当过贫下中农、在早期的合作社中攫取了领导位置的干部,都拥护合作社进一步向高级合作社发展。他们觉得依据一个既不清楚又经常变化的标准付给中农和富农额外的股息,已经成了一件难以承受的事情。当这些事情妨碍他们行使权力时,就必须予以解决,他们决定取消这种做法。此时他们已从负担中解放出来,拥有了比以前大得多的管理地方经济事务的权力。这种地方干部成了人民政权群众基础的一部分,毛将此称为“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①

  那些被政府定为贫下中农的有抱负的年轻人自然就形成了那种政权基础的另一部分。对他们许多人来说,这无疑是非常激动人心的时代。他们有机会获取村领导的权力。他们所要做的是积极推动合作社化的进程,坚决谴责富农和其他所有在向社会主义金光大道迈进中拖他们后腿的人。但是,对中农和上中农来说,日子则很暗淡。而那些被划作富农的人,就更惨——他们失去了所有的财产和政治权利。

  对许多贫下中农来讲,这是个充满未知数的时代。虽然间接地得到了富农和中农的财产,但他们更多地失去了工作的权利。他们到处受合作社干部的摆布,这些干部基本上都是外地人,属于别的村、别的家族、别的姓和另一辈——这些人除他们自己外什么也没有,因此有可能对他们毫无同情心和忠诚感。然而当这些农民们所担心的问题将要解决的时候,出现了更大的问题。1958年,毛主义者的政府开始了大跃进。

  在普通农民看来,大跃进初期是好的。大量城里的干部被政府派下来,开始进驻村里,帮助提高粮食生产,直到此刻,大部分城里的干部受到了欢迎。他们将帮助农民播更多的种子,打更多的粮食。但许多人涌进农村,问题也随之而来——此时新出的点子而带来的问题——很多城里人下到村里,使得村里难以接收。①

  城里干部下到农村与政府不断升温的“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口号同时发生,实现这个口号的方法之一是在农闲期间,组织数以千计的农民修建堤坝,兴建更新、更好的水利工程。从此,季节性的工作节奏被打乱。这时候已不存在“农闲季节”,耕种和收割之间不再有空闲时间,以前农民们在这个时候可以在家里放松一下或搞些个人副业。如今一年四季都得参加集体或公益劳动。每年定期的插种季节到来时,农民们就被要求采用一些新的耕作和插种技术。他们告诉农民,如果田能犁得更深些,行距密一些,粮食产量就将大幅度提高。根据“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建立新的村办工业,如“小高炉”。这些炼铁炉一般技术都很简单,劳动强度很高。②

  这个时期几乎所有的新的改革措施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从哪里来?来源之一是农村的妇女,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她们传统上是不下地的,只被限制在家里做家务和手工活。农村自由市场取消之后,她们几乎再也无法靠手工纺织为家里增加收入了,但又仍然需要干家务活和照看小孩。在河南省,当地干部搞了一个公社集体食堂,目的是为了把妇女从锅台上解放出来,使她们在农业和水利建设中能与男人并肩劳动。年轻姑娘和年岁大的妇女被安排照看公社的小孩、病人和老年人。家庭生活的节奏从此改变了。

  所有这些活动怎么协调?高级社的规模太小,无法完成这一任务。解决的办法是把生产合作社联合起来搞成更大的合作组织。河南省在1958年中期在这方面做了尝试,新建立的组织称之为“人民公社”。这年的8月,毛主席视察了河南第一个人民公社,宣称“人民公社好”,在短短几个月之内,中国的所有地方都建立起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是“一大二公”,在规模上要大大超过传统的社会和经济合作组织。新的公社可能包括10—20个村,平均总人口约5000人,一般相当于几个当地的集市。②公社指挥部是决策的中心,对公社范围内的工程,如如何实施水利建设或炼钢,或者关于种什么作物,在哪儿种以及怎么种等事项作出决策。然后,指挥部从公社的各个村中选派排组和队(军事术语,管理公社确实需要一种集体合作和高度统一的精神)的人去干。总部为数不多的干部,在时间非常紧的情况下,怎么决定哪些民工干哪些活?由于不可能对这种事情作出非常准确的判断,因此大量劳动力浪费掉了。指挥部的干部也不可能知道每个民工所干的工作以及应该付给他们多少报酬,因此每个人得到的都一样。1958年秋,在第一个成立公社的热潮期间,为了摆脱剥削,刮起了“共产风”(村民们现在还这样叫),这种想法叫人难以理解,其后果实际上是爆炸性的:是真正的共产主义而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组织形式。至此,政府的口号不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需分配”。

  起初,相当多的农民好像欢迎这股共产风。确实,在某些地方,这种狂热有点类似于中国历史上当起义领袖号召农民起来造反,许诺即将建立的新世界会给他们带来好处时的周期性热情一样,在这种情形下,有充裕的食物经常是人们最主要的梦想,在大跃进期间,许多农民陶醉于这个梦想而幸福地忘我工作。当所有人不用付钱,都可以到公社食堂随便吃以后,似乎乌托邦的理想社会变成了现实。广东的一位农民对看似丰富的免费吃饭制度至今记忆犹新,“我们走到哪儿吃到哪儿,啊,开始的时候,我们吃得都很胖,我们什么时候想吃,就什么时候都可以到公社食堂里去吃。”②

  但这种无节制消费的梦想不久变成了一个恶梦。高层领导下达指示,要求试行不切实际的新耕作方法。那些对此有不同看法的地方领导被说成是“右倾”。面对不合理的要求,他们只好谎报,投其所好,上面领导在生产增长方面想听到多少,他们就报实现了多少。有些革新的结果,如报其密集地插种,使整块地的粮食都浪费掉。工作安排不合理,因此,在完成一项重要工作之前,农民经常被从一个地方调到另一个地方。农民们吃光了他们公社集体食堂的所有粮食,就只好让别的村帮助其解决种子问题。公社化的整个过程,就如一些农民形容的“太早、太快、太急”。③这股“共产风”导致了社会的混乱,1959年十分恶劣的天气造成的自然灾害加剧了社会混乱。

  所发生的饥荒是20世纪最大的人类悲剧之一。根据最近的统计分析,1959—1962年,大约2000万人直接或间接死于饥荒。1960年死得最多,而有些农村地区一直到1962年还有人饿死。这个数字表明在这次饥荒中农村人口损失要比城市多得多。①

  然而,令人惊奇的,几乎找不到有关记载这次人类悲剧所遭受的损失方面的材料。假如这么严重的灾害发生在世界别的任何地方,旅游者和社会科学家就会根据所看到的情况大量报道和描述其情形。但是,中国作家在当时不让报道饥荒,外国记者一般都被拒之门外(这时候极少数来到中国的外国记者是中国的“老朋友”,像埃德加·斯诺和韩素音,他们相信主人的话——虽然有些困难,但没有什么了不起,或者自觉地遮掩这次饥荒的一些情况)。②在1970年和1989年被采访的农民都不愿意谈他们那时候的遭遇。他们即使谈了,也谈不出更具体的情况。

  80年代,根据临时凑合在一起的目击者的大致回忆,出现了下面一幕在饥荒中人们吃草根情景。粮食吃完后,农民们开始吃村周围能吃的青草、树根和野兽。①

  死于饥荒的人大多数是小孩和老人。成年男人在数量极少的粮食供应中,占第一优先权。在地里干活这是基本条件,他们必须有足够的能量才能去种新的谷物。⑤

  当时死一般的寂静可能表示了人们因衰竭而不再活动。共产党宣传说要有远见,反对传统的农民社会的宿命论,宣传说,中国共产党将从根本上破除农民的迷信,使农民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开始时,让人觉得似乎共产党真要实现这个目标。土改的目标不仅为了土地,而且也是为了自主。贫农将不受地主和高利贷者意志的摆布。土改开始不久,看起来确实不错,贫农似乎终于获得了主宰自己命运的权力。他们参加农会组织,斗地主,分田地。后来,农民们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加入了互助组。但集体化运动实际上使他们失去了很多自主权。随着运动的深入,政府逐渐用强制的权力把农民的生活控制得越来越紧。到了50年代后期,农会作为一个群众组织已名存实亡。⑥如果农会还存在的话,它们也不过充当政府的宣传渠道和完成上级制定的政策的组织罢了。同时,那些宣传越来越荒唐,政策也越来越多变。

  共产党政府的官员能够把农民控制起来,这种控制对农民来说比地主更令人痛苦。随着公社的建立,农民们看到干部们住在远处的指挥部里发出荒唐的命令(出于上头很大的压力),这些没同任何“群众”商量过的命令导致了可怕的破坏性后果。此外,还有些干部拿走农民的个人财产,强迫他们到公共食堂吃饭。

  在公社运动中,农民们经常抱怨公共食堂,以此来表示他们无权的情绪。他们经常抱怨饭菜质量差,并怀疑厨师和干部多吃多占。他们抗议要在规定的时间到公共食堂就餐,抗议吃那些不合他们胃口的饭菜。烧饭和吃饭在过去一直是家里的事情。事实上,所谓一家一户,其定义就是一个有厨房的家庭单位。饭菜不是在自己家里做的,被迫吃别人做的饭,吃饭的次数、环境皆由别人操纵,这些在农民心态中,也许就是无权的中心内容。

  大跃进的失败越来越显而易见,饥荒也开始横扫乡村,此时农民恨透了“命令主义”。当地干部天黑以后不敢单独出门,害怕被人打,这成了当时人们的话题。①然而,农民对他们命运的抱怨极少变成行动上对应对他们这种状况负责的权力制度的反抗。村里变得“很安静”,抵抗是消极的,表明了其本身毫无生气,以及当务之急是活下去而不是公共福利。部分原因无疑是饥饿引起的身体虚弱造成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政治上的无能为力所产生的精神上的绝望。政府的政策再次教育他们要相信命运。

  大跃进是建筑在对人类本性极其乐观的看法的基础之上的——相信中国人民一旦给予适当的机会,灌输适当的政治思想,就会激发极大的热情为公共利益而勤奋工作。大跃进显而易见的错误管理方法破坏了寄予希望的一切基础。即使到1962年,粮食供应开始有所好转,也很少有农民再愿意好好干,尤其是如果卖力气干并不比偷懒的邻居多给家里带来好处时。很少有农民再关心公共利益。在集体田里干活的农民在收割东西的时候常偷偷地给自己留下一部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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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俭节约

  为了缓和大跃进带来的经济灾难,政府需要做的事情之一,就是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因此,当饥荒遍及全国的时候,政府宣布了确定新的农村政治经济秩序的计划,其实质是重新给予农户以更多的经营自主权,而这些自主权在集体化的激进阶段已经被取消。这一新秩序体现在1962年9月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中(即著名的“六十条”)。

  作为1960年就已开始的一系列农业改革的最终成果,新的条例在名义上保存了人民公社制度,但在具体做法上已经作了根本的改变。首先,公社的规模缩小了,平均大约只有原来土地和人口的1/3,通常接近于传统的区域集市规模。更为重要的是,公社一级不再负责日常的农事安排,而是负责对基层的农业计划进行总体协调,以及管理某些企业和公共事业,如中学、医院、小工厂、修理铺,等等,在村一级经营管理这些企事业是不可能富有效率的。公社的下一级行政机构是“生产大队”,这是一个大约由200户家庭的大村庄或几个小村庄组成的单位,相当于过去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些生产大队的职则是指导基层民兵组织,维护当地的公共安全,充当基层宣传机构,负责本地的小学,兴修中型水利设施,调整农民之间的经济规划。但是对于普通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这种控制是很有限的。平时的农业经营和集体生产财富的分配,由生产队一级来负责,生产队是个大约有20户家庭、100人的组织,通常是由邻居和亲属组成,其规模和结构形式相当于过去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①

  生产队是最基层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土地、牲畜、大型农具的所有者。农民无须再听从陌生人的命令,该播种什么,选择哪里,如何种植庄稼,自己就可以作主。生产队由领导们决策(领导是经过当地党组织的严格考验从候选人中选举出来),②只要不超出政府的规定范围,能够自行决定如何合理使用土地和合理安排劳力。相互熟识的人组成了生产队,勤劳的农民可以自得其乐地享受劳动所得,无须担心本地域外不相识的人来分享劳动财富。社员们共同分配生产队的集体劳动所得,因而条件好、又善于管理的生产队的社员们的所得自然比命运不好的邻队多。较熟练、较勤劳的农民不用再担心缺少技术和积极性的他人会得到同壮劳力一样多的红利分配。生产队的利润是通过工分制分配给社员们的,社员们多劳多得报酬。

  政府允诺,“六十条”将成为未来30年农业组织的框架性文件,事实上,在此后的15年里,他们确实这么做了。这是个灵活的框架。新文件明确规定了生产队领导如何行使权力、安排劳动和取得劳动报酬。政府官员借此得以允许中国农业朝着类似于私人农业或者半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的方向发展。

  20世纪60年代初期,政府为了刺激生产力的发展,便以这样一种方式来制订政策,它使农民觉得仿佛又回到了社会主义以前的私人农业经营时代。③生产队仅仅负责把大量农业任务分配给小组,这些小组仅由二三户家庭组成。这些小组只要每年向政府送交定额的定购粮食,就可以随意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即包产到组——译者)。集体劳动实际上意味着处于互助的初级形式。在一些地方,生产队把农事责任分别落实到了每个农户身上(即包产到户——译者)。诸如此类,生产队指定每户一小片土地,而每户与生产队协商达成合同,确定每年以政府规定的低价送交一定定额的粮食。农户想方设法地安排自己的工作,只要履行责任完成送交定额粮食就行。超过定额的余粮,农民可以自留或者以集市价出售。

  然而,这并非是真正回归到商品经济制度,因为,当时没有农民出售必须生产的基本商品的自由贸易市场。政府规定,农民必须“以粮为纲”,不能想种什么就种什么,绝大部分田地必须种粮食。农民也不能在自由市场上出售粮食,而必须以人为规定的低价,交售给政府固定数量的粮食。

  但是至少农民不需再和不相干、不相识的生产队农民争执谁挣多少工分了;也不需要生产队领导来命令每天该干什么。劳动掌握在小部分相关的私人小组而非大的公共组织手中。仅此就似乎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刺激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随着有限的自由市场的恢复,私人经营范围也越来越扩大,1956年社会主义高潮时期砍掉的农村集贸市场,现又恢复了。新的规定允许每个农户有一小片自留地(土地面积按照家庭的人口数分配,但被指定作为自留地的整个面积仅占村社土地的5%到7%)。自留地上所种蔬菜,除家庭食用外,可拿到最近恢复的集市上卖掉。农民能够利用有限的时间去搞副业了,诸如手艺活、养蜂或饲养家禽,都能拿到市场上卖掉。有手艺、有干劲又善于管理的家庭搞私人企业,就能获得整个收入的30%。

  诸如这些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然而也造成了农民的不平等并使农民漠视公共利益。尽管在同一大队,所有家庭所利用的生产资料都是相同的,而每户的生产能力却有差别。因此,在分散的生产制度下,一些农户不仅完成定额任务,甚至还有相当多富余供自己使用,而另一些农户——病残户、不善筹划者、或者懒惰者,在完成定粮之后就所剩无几了,温饱都难以维持。成功和失败永远取决于他们自己,因此,生产队——传统的邻里或村庄——再次出现贫富分化。农民更倾向于关心自留地,照料自家的猪群,忙于出售农副产品,农民无心关照整个集体的公共利益。①

  至少中央政府领导中的毛主义者是这样看的,并将深切地感到“自发资本主义势力”在农村复辟了,于是中央政府在1964年开始改变农村管理和劳动报酬制度,以利于农村工作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它提议,生产管理的绝大部分责任应落实到生产队领导身上。抛弃了包产到组、分田到户的做法,又重新合并成集体耕作的大田。在分配上,工分制又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不管是在调动生产队里每个农民的积极性,还是在推进这一集体的平等与团结方面,工分制都成了越来越重要的方式。而提高农民积极性的代价却是增加了生产队里的不平等现象。

  在“六十条”框架内这些向社会主义方向发展的运动也永远不能产生根本的平等和十分合理的劳动管理。生产队是基层集体所有制单位,它的规模被控制在这样的范围内:能与当地农村生活的传统社会伦理、亲属关系、邻里关系相适应。因而,农村仍存在着相当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在生产队之间比在生产队内部成员之间可能会更大。在同一农业生产地区,如一个队的条件好,有健康强壮的劳力,又有好领导,自然就比邻队富裕。一个工分值多少钱是衡量富裕程度的一个指标。由于一个工分能给予社员一份生产队的红利,利润高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就比利润低的生产队的一个工分挣的钱多。例如,广东省的陈村生产大队,由5个相邻的高产的生产队组成,1971年,10个工分值1.10元,而由于领导不力、劳动力差而低产的生产队,  10个工分仅值0.70元。即便在人民公社时,陈村也比邻村穷得多,然而这个公社平均生活水准也比中国其他贫穷省份的人民公社高得多。①

  尽管生产大队(居于生产队之上的高一级行政单位)能够在学校、小型工厂、抽水站,诸如此类,投入一小部分物力,动员一些生产队的劳动力投入,但它要想让农民在大队的工作项目上与其他生产队的人共同合作的话,进展就很缓慢了。60年代和70年代要想动员农民进行公社一级共同项目的劳动,这种进展就更为缓慢。大部分农村劳动和劳动分工局限在生产队范围内。

  的确,六七十年代期间,“六十条”还是起了作用,农村的社会生活变得多姿多彩,超过了以往几代人的生活。在中国历史上的大部分时间里,各村总是向外面世界开放,村与村因有无数关系而结成当地统一的(虽然是松散的)市场网络。如前所述,他们常把女儿嫁到外村,又从外村娶回媳妇。他们定期在附近的集贸市场上和外村人做生意。有时候,他们甚至离开家乡,移居城市或者土地可能会更肥沃的其他地方。但是,现在许多交换的途径被取消了。

  到1958年,政府规定,适当限制农民往生产队外流动,除非经特殊允许。但这并不能立即冻结农村人口,因为随着大跃进时期大规模基建项目的建设,成百万的农民,大部分是单身汉,作为合同工被带到城市工作。但是随着大跃进而来的经济滑坡,政府又把劳动力送回农村人民公社,还有城市无业居民也被送到农村公社。1961年到1962年,总计有2000万人从城市返回农村。绝大部分人都不愿回农村,而绝大部分农村公社,刚从饥荒的最险恶岁月中恢复过来,仍面临着痛苦的食物短缺,也不愿接受他们。政府的主要措施是采取强制手段,强行禁止人们流动,不准迁往他们所向往的地方。整个60年代和70年代,几乎所有人口流动都是从城市迁往农村。农民想从农村往城市流动是根本不可能的,并且想在农村自由流动也变得十分困难。

  当地的自由集市是村民和本地区其他居民进行联系的重要渠道,它在60年代初还被允许存在,但到了60年代中期,以迅速向社会主义发展为名,自由集市也被禁止了。村民们通常都是从外村娶进媳妇,同村村民禁忌通婚,但当政府谴责这个传统为封建迷信时,这种最亲切不过的社会交换形式,在某些地方也被取缔了。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政府在中国社会上大肆宣传,目的是使公民意识到自己是属于国家社会,但是六七十年代农村政策的一个没有想到的结果却是抵消了这种宣传效果,因为它鼓励当地居民转向自己依靠自己。①

  60年代中期,政府努力的另一个结果,本想促使生产队的内部机制更加社会主义化,而随之而起的是爆发了内部无休止的争吵,抑制了农民的积极性,降低了生产力。这些争端集中体现在工分制问题上。

  在50年代互助组和集体化运动期间形成的工分制度复杂多样。②这个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计时制和计件制,在计时制中,每个生产队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一年一次或两次给每个有劳动能力的社员一个定值工分。通常25周岁至45周岁的健康农民得到的工分最多。一天的劳动一般定在9分到10分,妇女能得7分或8分,孩子只有6分。一个社员想要计算他所挣的工分数,只要简单地把他或她的工分定额乘以劳动天数就行了。在计件制中,各种各样的工作都定了一套工分,譬如耕一块特定的田值50个工分。一个农民完成一项劳动就能得到很多分。计件制积极地鼓励了个人,同时也使身强力壮、有雄心的劳动力大受裨益。一人完成个人的工作越快,所挣的工分也就比其他社员越多。但是,同样的原因,计件制消极地阻碍了社员们的协作精神。他们刺激了个人只关注自己的劳动数量,却忽视了对劳动质量的关注,同时,他们也鼓励了个人狭隘地关心自己的个人劳动,而忽视了该劳动应如何和他人的工作相协调的问题。例如,妇女按计件制插秧播种的工作,有时为了图快,尽可能多插几行,但秧插得太浅,当稻田灌上水后,秧苗根就松动了。

  另一方面,计时制却鼓励个人关心集体劳动的整体质量,原因是一个人的工分额部分地有赖于他的整个劳动量。计时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扶助了弱者,抑制了强者。因为一等劳力和二等劳力差别相对来说很小,不过是一天9分和1角的区别(其实全天仅值5分或1角人民币)。计时制也比计件制更社会主义化。尽管大多数生产队使用计时和计件两种混合制度,然而,政府提倡提高农村社会主义组织的水平,所以更倾向于计时制。

  更具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分制度是“大寨工分制”。大寨是山西省一个模范生产大队。从60年代早期到70年代晚期,政府一直提倡农民“农业学大寨”。虽然这件事真相很模糊,但大寨却被公认为是个典型的具有自力更生、集体团结精神、平等和高度的政治觉悟的生产大队,并因此而闻名。大寨发展了工分制度,像计时制,赋予每个劳动力一个定值,使男劳力和女劳力之间的差别很小,但是大寨工分制不仅基于劳动能力,而且基于政治觉悟,是在一个人完成阶段性工作之后,经过在大庭广众的大会上评论后认定的,不像以前计时制那样认定。大寨的经验迫使生产队社员们互相进行严格的监督,要求社员们用无形的尺度评估对方。60年代末农村政策激进时期,大寨的经验被广泛推广。但是绝大部分地区推行大寨经验,其结果却是令人啼笑皆非,引起争执和讥讽。农民们常常因私愤而利用——或者彼此怀疑利用——所谓的政治标准给自己的同伴评低工分。有时,工分评值大会通宵达旦却没能取得决定性的结局。要求高度的“社会主义意识”,这远远超过了农村居民力所能及的范围,所以政府号召各生产队推行大寨经验不久,大寨经验就不得不被废除了,至少它的纯洁形式已被取消了。①

  从90年代的高度看,这些失败的教训现在是非常清楚不过了,即使在60年代对共产党领导阶层中毛主义者还不十分清楚的话。农户能自行决定安排他们劳动的程度越大,他们与数不清的其他人在生产上协作的必要性就越小;他们获取自己主动创造的劳动所得越多,就会越积极。尽管毛主义者在60年代就意识到了这是一种实情,但他们仍主张,要是农民阶级的信念变了,农民就会变得更平等、团结,同时更富有生产力。这是60年代中期把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念灌输到农民心中,塑造“社会主义新人”的大规模新运动的理论基础。


  ①有关集体化的详尽分析,请看维维恩·舒所著的《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75—317页;杨庆堃:《一个向共产主义过渡初期的中国乡村》,第203—237页;埃兹拉·沃格尔:《共产主 义统治下的广州》,第146—177页;欣顿的:《身翻》,第81—166页中冗长的阐述。

  ②请看维维恩·舒的《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76页。

  ③欣顿:《身翻》,第137页。

  ①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 299—300页,农民们的收入主要来自于租息和劳 动两部分;欣顿:《身翻》,第126—143页。

  ① “至于借用的牲口……,主人很可能继续有所有权并负责饲养,合作社使用时要付费;或者主人对这些牲口还得保留所有权,但让合作社饲养,合作社想用时,就有权使用,合作社最 后付给租金,或者主人把牲口卖给合作社,合作社在几年以内分期付款。在前两者情况下, 如果一头牛死了或伤了,主人反而遭受责备。因此,一次性购买牲口是最好的办法,合作社 成立后一般都这么做。合作社付给农民征用牲口、农具以及其他东西的费用,标准相差很 大。”(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90页)。关于征用牲口的价格如何有利于合 作社,请参阅欣顿《身翻》第144—149页。《身翻》,第149—151页还记述了农民看到自己 的牲口征用后被超载或抽打后的一些令人伤心的烦恼的故事。

  ①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284—285、299—300页。

  ①参见理查德·鲍姆:《革命的序幕》。

  ①维维恩·舒:《过渡中的农民的中国》,第300页。

  ①沃格尔:《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 228—229页。

  ②有关共产主义运动的一些好的例子,请看沃格尔的《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243—252页;弗朗兹·H.舒尔曼:《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和组织》,第474—482页,安妮塔·詹、 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陈村》,第24—26页;欣顿:《身翻》,第169—247页。

  ①然而,公社规模不尽相同。参见安炳炯:“中国人民公社的政治经济:变化与连续性”,《亚 洲研究杂志》第34卷第3期(1975年5月)。

  ②在沃格尔的《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233—270页和舒尔曼的《共产党中国的意识形态 和组织》第464—490页中作了非常精彩的论述。

  ①安妮塔·詹、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陈村》,第 25页。

  ②同上,第25页。

  ③引自安炳炯的“政治经济”,第 634页。

  ①关于在饥荒期间死亡人数的总数,参见尼古拉斯·拉迪:“重压下的中国经济(1958—1965)”,第376页;彭尼·凯恩:《中国的饥荒(1959—1961):人口统计和社会影响》,第 89—90页。根据拉迪的统计,死亡人数为1600—2700万。凯恩的估计是1400—2600万。我 要特别感谢凯恩所提供的信息。

  ②韩素音是世界性的作家,其母亲是中国人,父亲是比利时人。她在1980年的回忆录中写了 她是如何出于对祖国的忠诚,隐瞒了饥荒的真相。“我虔诚地、全身心地护着中国,甚至面带微笑地向那些外交官和好刺探消息的记者撒谎。因为只有中国是我的‘心脏’,流淌在我 的血液中,遍布于我全身的每一个细胞。我别无选择,中国选择了我。在寒风凛冽、寒冷侵 袭大地的时候,整个世界似乎都幸灾乐祸地威胁中国。然而,我首先是中国人”。韩素音: 《我的屋子有两扇门》,第296页。

  ③例见史蒂文· W.莫舍:《破碎的大地:农村的中国人》,第 50页。

  ④彭尼·凯恩:《中国的饥荒》,第118页。

  ①在欣顿《翻身》第251—252页中有这样一个例子。

  ②请见凯恩《中国的饥荒》,第 116—118页。

  ③这个例子出自费孝通在1980年前后会见开弦弓的几个男人,询问他们为什么离婚的材料。

  ④威廉·拉夫利所作的统计数字表明,四川南充绝大部分儿童的教育在三年自然灾害中被耽 误了。见“中国农村生育率的变化:“来自四川什邡县的报告”,载《人口研究》,第38期 (1984年),第370—371页。

  ⑤安妮塔·詹、理查德·马德森、乔纳森·昂格尔的《陈村》第25、53页。

  ⑥沃格尔:《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315页。

  ①沃格尔:《共产主义统治下的广州》,第255页。

  ①曾被国民党情报机构掠去的并在台湾出版的福建省连江县的一系列档案中也坦率地承认问 题出自较低的农民觉悟,参看C.S.陈所著的《连江县的农村人民公社》。

  ①关于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组织和管理的情况,请看安:“政治经济”;约翰·C.佩尔泽尔: “中国大跃进后一个生产大队的经济管理”;载W.E.威尔莫特编:《中国社会的经济组 织》;鲍大可、埃兹拉·沃格尔合著的《共产党中国的干部、官僚政治和政权》中也有此类论述。

  ②参见詹、马德森、昂格尔:《陈村》,第66—71页。从采访中国各个地方的人中了解到,实 际选举的程度因地而异。

  ③佩尔泽尔在其所著的“中国大跃进后一个生产大队的经济管理”中描述道:广东省的生产大 队是一个负责把大部分生产任务分派到生产队的小组的组织,小组通常由两个友好和合得 来的家庭组成。两个家庭中有一个缺劳力,而另一个则劳力富余。

  ①关于这一时期村里不平等的普遍状况,参看詹、马德森、昂格尔的《陈村》,第50—54页。 陈的《连江县的农村人民公社》提供了县级干部对这一现象的看法。

  ①《陈村》第247页注。将此与梁恒的报告相比,1968年前后在湖南省的一个贫困地区,10个 工分仅值1角4分。见梁恒和朱迪思、夏皮罗:《文革之子》,第172—173页,关于影响工 分价值各因素的详细论述,见威廉·L.帕里什和马丁·金·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 生活》,第47—72页。

  ①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生活》,第302—308页。

  ②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生活》,第 59—71页。另一个关于生产队收入分配 的问题是口粮定额的制定。正如帕里什和怀特所述:“粮食分配是与工分相分离的。工分影响一个家庭的收入,粮食分配则影响其支出……粮食分配通常有三种方法,首先是按人头分 配,由各人的年龄和性别决定口粮数额。因为这一数额不因该年的劳动而变,这样分配的粮 食被称为‘基本口粮’。这一方法为每个村民提供了一定的缓冲保险。第二种方法按照每个 家庭成员当年的劳动量,或更不确切些,按所挣工分进行粮食分配。当粮食分配以工分为基 础时(这称为“工分口粮”),能劳动挣工分的人才能分到粮食。第三种方法是将小部分口粮 (通常是10%)用于鼓励人们将粪肥交给生产队,这部分的口粮称为“肥料粮”(第65—66页)。“基本口粮”的比重越大,一个生产队中消费的平均程度也越高,强壮劳力的劳动积极性也越差(如果这种劳动的唯一动力是经济上自利的话)。随着60年代后期要求农村更“社 会主义”化的压力,基本口粮的比重上升,而工分口粮的比重则下降了。

  ①参见詹、马德森、昂格尔:《陈村》,第91—93页;帕里什和怀特:《当代中国的村庄和家庭 生活》,第63—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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