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领导的1975年的全面整顿,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重要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得到了在党内享有崇高威望、处于最高地位的毛泽东的支持;1975年整顿之所以中途夭折,也是由于毛泽东不能容忍邓小平系统地纠正“文化大革命”的“左”倾错误,发动了对邓小平的错误批判的结果。这一事件很典型地说明,“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①
历史是现实的镜子。当十年动乱终于过去,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开始的时候,党和人民终于接受一个看似简单而实则深刻的教训:要避免“文化大革命”悲剧的重演,要保证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要建立真正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和根本保证。
邓小平率先论及这一重大问题。在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邓小平针对当时的状况,强调指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当前这个时期,特别需要强调民主”,并要求要创造民主的条件,切实保障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与邓小平的这些论述相一致,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民主和法制建设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在此前后,理论界和党内外越来越多的群众也开始探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有关理论问题。其中一个既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又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进展,是在民主作为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上获得了突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民主建设之所以历经坎坷,重要原因之一,是在理论上把民主片面地理解为“只是一种手段”,没有能够认识到民主不仅是手段更重要的也是目的,是目的和手段的统一。理论上的偏差,导致了实践中的错误。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民主被视为手段而畸形发展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一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尝试受到批判和压制,而脱离中国国情的、以“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为主要形式的所谓“大民主”,却被当作”最革命最生动最民主”①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而受到肯定和支持,甚至被写进了共和国神圣的宪法。十年动乱中,在这种”大民主”的旗帜下,上自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不但没有真正享受到民主的权利,反而遭到了这种“大民主”的无端侵害。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根据邓小平关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自身建设、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思想,总结了党内民主生活的历史经验,尤其是总结了从50年代后期开始,个人崇拜现象逐步发展,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特别是党中央的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终于导致十年内乱的经验教训,提出了以党内民主逐步推动人民民主的设想,并从几个方面加强党内民主建设。
1.恢复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制度“文化大革命”结束后,鉴于党内个人崇拜泛滥,家长制作风盛行,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①《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①《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1版,第6册,592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里,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甚至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中制名不副实的惨痛教训,邓小平再三强调,”在党内生活和国家政治生活中,要真正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一言堂、个人说了算,集体做了决定少数人不执行等等毛病,都要坚决纠正。”①“一些同志犯严重错误,同这种家长制作风有关,就是林彪、江青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所以能够形成,也同残存在党内的这种家长制作风分不开”。“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什么社会主义民主。”②
为了克服个人崇拜和家长制作风,健全民主集中制,我们党做了很大的努力。《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都对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全面的规定。随后,从党中央一级做起,先后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地方各级党委也相应建立和完善了有关的议事规则、表决制度和生活会制度。这些原则的规定和制度的执行,对于恢复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起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2.切实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从50年代后期起,党内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党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党内正常的民主渠道被堵塞。长期以来,党内实际上只允许一个声音,不准发表不同意见,没有正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而盛行起来的是不负责任、不受制约的“大民主”,说空话、说假话,而下敢说真话。否则,动辄被扣上“反党反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恶毒攻击”、“犯路线错误”等大帽子,而遭到挟嫌报复、打击陷害,直到残酷迫害、无情打击。这种状况严重破坏了党内民主生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邓小平明确指出,这种状况不改变,思想无法解放,现代化无法实现,因此,“我们要创造民主的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①根据这些指导思想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于发扬党内民主,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党内民主生活逐步走向正常。3.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化大革命”的严重教训之一,是国家法制遭到破坏。长期以来,我国不仅法律本身不健全,而且更严重的是并没有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特权现象,使宪法和法律的实践受到妨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直到“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无法无天。而其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做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党章和宪法中一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在事实上留下了法治的”空子”,其结果不仅破坏了国家的法治,而且也损害了党的自身建设和执政党的地位。早在“文①《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6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②《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①《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14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化大革命”前,作为党的总书记的邓小平就曾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他认为,每一个党员,不管其功劳和职位如何,都要毫无例外地“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他再次明确指出,“全党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①党的十二大和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根据邓小平的这些思想,总结了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历史经验,把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根本原则,分别写进党章和宪法。党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人的讲话中也都一再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也必须领导人民模范地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的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正确确立执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具有决定意义。
与此同时,在人民民主方面,邓小平总结了历史上缺乏民主的沉重教训之后,得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基本结论。邓小平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在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并且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①民主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否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关系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现实社会主义国家面临着现代化的艰巨任务,要完成这个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民主,不能尊重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就无法真正持久地调动起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政治也必然要不断发展,否则就会造成政治上经济上的激烈冲突。社会主义要求加强整体协调,在社会范围内优化配置各种经济社会资源,没有民主就不能保证整体协调的科学性,避免出现严重夫误。社会主义强调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没有民主就无法实现这一要求。在缺乏民主的情况下,人们往往连说真话、实话的权利都不能得到,甚至被迫违心他说假话、空话,人格遭受摧残和扭曲,是根本谈不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的。“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已雄辩地证明,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发展人民民主,重视民主政治建设,任何忽视甚至否定民主政治建设的观点和行为,都会在客观上损害社会主义。
民主要制度化法律化。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强调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之所以必须这样做,是因为民主不是抽象的原则的堆积,民主只停留在一般原则上,无法有效地作用于现实生活。民主更主要的是一种制度,而且是具有权威性稳定性的法律化的制度。只有转化为这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硬性规范,民主才能实现。
民主建设也要从中国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要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由于中国经济社会条件的特殊性,我国的民主建设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模式,也不能盲目追求民主形式,而要讲究实效,从现实可能性出发,
①《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①《邓小平文选》,2版,第2卷,3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有领导有秩序地推进民主建设。在民主建设问题上,也要防止急性病,特别要反对“大民主”的作法,不能搞什么“群众运动”。这种实事求是的观点,同”全盘西化”、“无政府主义”和“急躁冒进情绪”划清了界限,对我们切实加强民主建设具有长远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框架,包括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制度、基层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选举制度和监督制度等项内容。要切实推进这些基本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向高度民主的伟大目标稳步前进。
总而言之,邓小平第二次复出以后,在1975年主持中央日常工作期间曾讲过“我这个人像维吾尔族姑娘,辫子多,一抓几个”这样的话。这既是邓小平对自己身上具有敢做敢为,坦率直爽性格的自我表述,也是这种性格的具体表现。意思是他不怕别人抓辫子,扣帽子,不怕再一次被打倒,只要认定自己的主张和实践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要求,该怎么做就怎么做,该怎么办就怎么办。邓小平这种敢做敢为,直言不讳的性格,与共产党人从来不隐瞒自己的观点,胸怀坦荡的风格是一致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成为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的指导思想,18年来,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已取得举世公认的重大成就,沿着这条大道走下去的中国,必将赢得明天。
子午书屋(www.ziwushuwu.com)
点击收藏 小提示:按键盘CTRL+D也能收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