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读书
邓小平系列合集

6·6 港人治港,首先排除英国人继续管治香港

  邓小平解决香港问题的整体框架立于两个基本点:收回主权,保持繁荣。

  治权是主权的具体表现。主权收回后,治权交给谁?交给英国人或任何其他外国人,与中国的主权原则相矛盾。由北京派人去接管,又不利于香港的繁荣与稳定。结论只能是“港人治港。”

  港人治港首先排除英国人继续管治香港。

  什么是港人?主要是“香港的中国人”,但不能排除外国人,其中包括英国人。血统无法改变,国籍可以改变。英籍或其他国籍人士,如果取得香港居民身份,无疑也可以参与港人治港。他们在港人中占多大比例是次要的,但参与到什么程度却很有讲究。英方要求持有香港身份证的海外官员可担任“公务员系统中直至最高层官员”。谁都知道,香港身份证在1997 年以前英国人是很容易弄到的。中方加了个限制,只允可他们担任顾问或政府一些部门中“最高到副司级的职务”。顾问是不当权的,或说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司是部级机关中的一个部门,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政府,相当部级,司级就是二级单位,再加一个副字,正好相当于建国初多数民主党派首领和党外民主人士在政府部门中处的位置,血毕竟浓于水。如果让外国人当上最高层长官,能够左右香港局势,就可能发生喧宾夺主现象,使港人治港变质为英人或外人治港,削弱中国主权。参与港人治港的英人或外人,还须记取他们的政治身份与以前有所不同,不再是宗主国派遣的殖民地官员,而是中国政府聘请的特区顾问或雇员。英国作为外国,可以像其他国家一样,派出“驻港领事”,什么“英国专员”之类越格的机构,也是行不通的。多年在英国殖民统治下的香港人,突然间发现自己要当家主事,感到信心不足。邓鼓励他们:“要相信香港的中国人能治理好香港”。万一能力不够,可请中央政府帮忙,就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邓选》ⅢP.60—61)

  港人治港同样排除北京派人接管。

  邓公开声明:“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香港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派军队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安全,而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邓选》ⅢP.58)本来,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共产党能够在幅员辽阔的领土上实施有效的领导,关键在于它拥有一支庞大的干部队伍,而且这支队伍是由各级党组织从上至下掌管着,未来的香港不派干部去,没有党的组织系统,这确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同于其他省市乃至自治区的最大特点。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继续保持香港的繁荣。香港过去在经济上的成功在于它是个自由港。同样,未来的香港要在国际竞争中继续取得成功,保持它作为世界第三大金融贸易中心的地位,以利大陆的对外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它就不能受到中央政府的严厉约束,而必须拥有高度的地方自治。

  但是繁荣不能危及到稳定,不能走到中央政府无法控制的地步。这就涉及到未来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间的权力怎么分配才恰④④④当。对此,邓亲自领导制定的香港基本法作了认真谋划:

  香港可以继续维持它独特的经济结构、社会制度、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准;包括财产所有权、言论自由、迁移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及罢工权等均保持现状不变,并受到法律保护。

  财政独立:钞票仍由汇丰银行发行,不与人民币挂勾,相反与国际货币保持联系,自由兑换;不受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现行外贸体制照旧;不负担国防费用,等等。总之,继续保持香港作为自由港、独立关税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不变。

  香港可以有其适当的外事权,可以单独地发展对外关系,但仅是经济文化关系,香港政府可以加入有关国际组织,甚至国际条约,还可以在其他国家派驻贸易代表团和经济代理机构。但是当香港与其他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时,必须使用“中国香港”的名称。香港除了挂中华人民共

  和国的国旗和国徽,还可以挂特别行政区的旗徽,以便它能够以独立的身份保留并发展国际贸易关系。

  中央政府有权向香港派驻军队,但驻军只负责国家安全,不干涉香港的内部事务。香港的社会治安将由地方政府任命警察维持。地方政府不能保持原有的武装力量(英军),更不能向外购买武器。但原有的警察和保安力量(香港团队)当可保留无妨。

  至此,除了外交和防务两项由中央政府管理外,香港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英国“以主权换治权”的目的受挫后,想在香港自治中做点文章,因而对“高度自治”不满足,提出要“最大程度的自治”。显然,香港相对于中央政府的自治程度越高,对作为外国的英国越是有利。所谓“最大程度的自治”无非是反对香港特区直辖于中央政府,使其变成某种独立或半独立政治实体。这样英国就可以利用它在港的基础从中分享到部分治权,港人治港就要打折扣。

  邓小平同意“高度自治”,但反对“完全自治”。因为自治总是相对的,有限的,“完全自治”就成了独立的政治实体,“两制”而非“一国”。

  有限的“高度自治”是富有弹性的。现行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不是完全不变。“基本”就是很有弹性的,既变又不变,不变中又有变。变多少,怎么变,取决于日后具体的政治操作和环境条件。

  香港有其独立的司法机关,至少建立两级制法庭。法律程序要求的终审权肯定可以不必送到北京,这点几乎与其他省无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将有50 名左右的香港代表,由他们直接代表香港。而香港地方届时可能有个类似的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作为香港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立法机关。它有权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香港基本法制定地方法律,而全国人大也按基本法来解释香港地方法律。这样1997 年后的香港实际上只是在中央立法机关的领导下自治,没有党的领导,也不受上级行政干预。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靠基本法维持,但基本法必须服从宪法。按照宪法第89 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发生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否定。这,大概就是“高度自治”的上限。

  既然“高度自治”是有限度的,中央政府的干预就不能一概排除。

  邓努力破除这样一种看法,“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他说:“中央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也不需要干预。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发生吗?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甚至动乱。如果发生动乱,中央政府就要加以干预。由乱变治,这样的干预应当欢迎而不是拒绝。

  邓劝告那些害怕干预的香港人士: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过去香港遇到问题总还有个英国出头嘛!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比如1997 年后香港有人骂中国共产党,骂中国,我们还是允许他骂,但是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一个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

  干预的对象是那些危害国家,包括香港本身根本利益的事情。由地方政府决策并执行的干预,在自治范围内,当不算是中央干预。这样所谓中央干预就会大致采取如下程序:

  1.某事件发生了,中央和地方的看法不一,地方认为不必干预,中央觉得要干预。于是中央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责令地方政府进行干预,而地方政府也听从了。这是一种间接的法律干预。2.如果地方违抗中央法令,叫干预而不干预,这时中央政府就会直接出面进行干预,当然首先是行政干预,例如派员督促地方,对被干预事件直接下达命令。3.如果法律手段无效,行政指挥不动,中央对地方政府和局势有失控危险,中央就会出动驻军进行武力干预,直到事件平息,间或还有一些人事变动,政策调整。这些实际是间接给定了“高度自治”的限度。邓设计的干预、控制系统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法律约束。特区受基本法约束,再特别也不能脱离基本法,而基本法又受国家宪法制约,有调整修改余地。2.行政干预。考虑到特区的特殊性,北京不派干部,没有地方各级党团组织起战斗堡垒作用,行政干预的幅度和效率必有限,且多半会与法律手段相配合。3.军事威慑和干预。主要靠威慑,即在平时,驻军虽然不动,对法律和行政手段仍有很大的加强作用,从而减少了动兵的可能性。但在法律和行政干预都无济于事的情况下,就非使用军事手段不可。可以肯定,驻军非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出动。“只有发生动乱、大动乱,驻军才会出动。”(《邓选》ⅢP.221)出兵将会对“一国两制”的整个构想造成致命的挑战。要尽量避免出兵这种极端形式,达到不用兵而能长治久安的目的,除了法律约束,根本之计还在政治操作上如何选人。

  “由香港人推选出来管理香港的人,由中央政府委任,而不是由北京派出”。这就不仅使得选人变得非常重要,而且需要相当的艺术。

  香港没有中央直接派出的干部,更没有地方党团组织,任港人自治。但港人千差万别未必都能同中央保持一致,甚至还有亲英反华势力存在,如果在大原则上与中央不一致,就有失控的危险,港府权力落到反华分子手中,那就更不好办。因此,“港人治港有个界线和标准”。(《邓选》ⅢP.61)

  界线,当然不能是阶级路线,而是爱国统一战线。“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邓选》ⅢP.61)

  什么叫爱国者?邓制定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只要具备这些条件,不管他相信资本主义,还是相信封建主义,甚至相信奴隶主义,都是爱国者。”邓明确排除姓“社”姓“资”的标准,“我们不要求他们都赞成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只要求他们爱祖国,爱香港。”(同上)

  爱国爱港,具体说就是不做损害祖国和香港同胞利益的事。再具体一点,就是不能与中央闹独立性。

  “未来香港特区政府的主要成分是爱国者,当然也要容纳别的人,还可以聘请外国人当顾问。”邓不主张清一色。

  爱国者还有左中右,“选择这种人,左翼的当然要有,尽量少些,也要有点右的人,最好多选些中间的人。”(《邓选》ⅢP.74)右到什么程度?可以骂共产党,但行动上不能制造混乱,这是下限。左中右都要有,但是与抗战时期的三三制政权不同,邓主张两头小、中间大。“这样,各方面人的心情会舒畅一些。”而且可以保证“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邓相信,只要“选择好的政治人物来管理香港,就不怕乱,就可以防止乱,即使乱,也不会大,也容易解决。”(《邓选》ⅢP.75)

  香港人士有一种担心,谓香港在商业方面出了不少人才;但在政治上来说,目前仍然是处于婴孩的阶段,还没有出什么人才;要经过一段时间锻炼才会出比较成熟的政党及政治人才。这样,在一段时间内,就免不了要中央悉心扶持和培养。

  港人治港要在邓设计的框架内最终落实,期待着香港产生这样的政治人物:他必须在爱国这一点上毫不含糊,并懂得怎样处理香港与北京关系的艺术,善于在给定的自治范围内充分代表港人处理港务;一屁股坐在北京,不考虑港人利益,行不通;太我行我素,置中央号令于不顾,也不妥。

  子午书屋(www.ziwushuwu.com)

· 推荐:毛泽东选集 毛泽东文集 刘少奇系列文集

  点击收藏 小提示:按键盘CTRL+D也能收藏哦!

在线看小说 趣知识 人生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