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传统的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准则。唐人杜荀鹤诗所谓“耕地诫侵连冢土”,表明这种道德规范对社会底层的劳动者也形成了约束。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应当已经出现。如《吕氏春秋》中写道,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
汉代严禁盗墓的法律,我们在那个时代的相关书籍中也可以看得到。
《淮南子》说到刑法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由此可以看到,在汉代,政府对于盗墓者的惩罚还是相当严厉的。
汉桓帝时,宦者赵忠埋葬其父时违犯丧制,冀州刺史朱穆下令查验,属下“发墓剖棺”。桓帝得知后大怒,令朱穆赴廷尉请罪,罚作劳役。太学生数千人请愿,才得以宽赦。
《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魏盗墓的行为同样是被当权者明令禁止的。
到了唐代,关于禁止盗墓的法律就更加详尽了。《唐律疏议》中就有关于对“发冢”者处以刑罚的明确规定,例如:“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发而未彻者,徒三年。”通过刑法的内容,可知王族贵戚的坟墓,受到特殊的保护。而看守者在盗墓现象发生后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据《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纪》记载,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戊戌颁布的诏书中,有关于司法的内容:应京城天下诸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及关连徐州逆党外,并宜量罪轻重,速令决遣,无久繁留。从这则诏令上可以看出:在唐代,“开劫坟墓”与“十恶忤逆、官典犯赃、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放火持仗”以及“关连逆党”等都被列为最严重的罪刑,是州府一级地方司法机构不能够判决的。
两年之后,咸通十二年即公元871年五月,唐懿宗又有“慎恤刑狱”的敕文宣布。其中又说道:应天下所禁……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开发坟墓外,余并宜疏理释放。
又过了两年,咸通十四年也就是公元873年的四月,因“佛骨至京”,唐懿宗亲迎礼之,又发表制诏,宣布:京畿及天下州府见禁囚徒,除十恶忤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其京城军镇,限两日内疏理讫闻奏;天下州府,敕到三日内疏理闻奏。可见,在唐代,即使遇到特殊的庆典盛事,无论是大赦天下,还是有减罪赦刑时,“开劫坟墓”作为重罪,都不在特赦的范围之内。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失望”,都表现了对于“发墓毁棺”反感的共同心理倾向。
因此说,早在唐代,无论是从国家法律还是从民众心理倾向上看,人们对于盗墓行为都是极端的反感或着说是痛恨的。
对于盗掘坟墓的不耻行径,并非只有汉民族的人有着激愤的心情,就算当时并不是很重视墓葬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惩罚。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着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对于盗墓者的态度之严峻,曾经形成过一定的政治影响。《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日:‘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这段话就更能显示出当时最高统治对于盗墓行为的明确态度了,对于那些对盗墓进行揭发的人根据情况进行赏赐。自古以来,人们赏赐告密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赏赐盗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位吧。由此可见,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元代对盗墓行为的制裁,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写道:“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在元代法律中,还有“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的条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大恶”条又有这样的内容: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很明显,这是一则关于“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的法令。罪定为“大恶”,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对于盗掘坟墓有多么痛恨。就算你盗的是自家的坟,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财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还是“大恶”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况,仍然要“刺字徙远方屯种”。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还有关于盗发冢墓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理方式: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对于王公贵族的墓地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公贵族身分地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王公贵族的陪葬品相对于平贫来说,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盗的机率比贫农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来防止盗墓行为的频发。
在《明史》《宦官列传二·陈奉》中有这样的记载:兴国州奸人漆有光,讦居民徐鼎等掘唐相李林甫妻杨氏墓,得黄金巨万。腾骧卫百户仇世亨奏之,帝命奉括进内库。奉因毒拷责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明朝对于盗墓行为应该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
《太平广记》中有这样的记述:县有后汉奴官冢,初,村人田于其侧,每至秋获。近冢地多失穗不稔。积数岁,已苦之。后恒夜往伺之。见四大鹅,从冢中出,食禾,逐即入去。村人素闻奴官冢有宝,乃相结开之。初入埏前,见有鹅,鼓翅击人,贼以棒反击之。皆不复动。乃铜鹅也。稍稍入外厅,得宝剑二枚,其它器物不可识者甚众。次至大藏,水深,有紫衣人当门立,与贼相击。贼等群争往击次,其人冲贼走出。入县大叫云:“贼劫吾墓。”门主者曰:“君墓安在?”答曰:“正奴官冢是也。”县令使里长逐贼,至皆擒之。开元末。明州刺史进三十余事。(出《广异记》)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
县有座后汉奴官墓。当初村里人在墓的旁边种田,每到秋收的季节,靠近墓的田里便有很多的庄稼因失去穗而减少收成。这样过了几年,村里人对此十分苦恼。后来便经常在夜里去探察。一天夜里,人们看见有四只大鹅从坟墓中出来吃庄稼,前去追赶便又回到墓中。村里人一向听说奴官墓中有宝物,于是结伴去挖掘。刚进入墓道,就看到有鹅张开翅膀击打人,盗贼用木棒反击,鹅都不动了,原来是铜鹅。再进入墓室外厅,得到两只宝剑,还有很多不认识的器物。最后到了放置棺椁的主墓室,地上有很深的积水,有个穿紫衣的人站在门前同盗贼搏斗。盗贼群起攻击,那个人冲出包围逃走。他到县衙大叫:“有贼劫我的墓!”管事的人问他:“你的墓在哪里?”回答说:“奴官墓就是我的墓。”县令派里长去前去查看墓地,结果,到墓地将盗贼全部抓获。
无独有偶,类似的记载在《逸史》也出现过:天宝初,严安之为万年县捕贼官。亭午,有中使黄衣乘马,自门驰入。宣敕曰:“城南十里某公主墓,见被贼劫。宣使往捕之,不得漏失。”安之即领所由并器杖,往掩捕。见六七人,方穴地道,才及埏路,一时擒获。安之令求中使不得,因思之曰:“贼方开冢,天子何以知之。”至县,乃尽召贼,讯其事。贼曰:“才开墓,即觉有异,自知必败。至第一门,有盟器敕使数人,黄衣骑马。内一人持鞭,状如走势,袱头脚亦如风吹直竖,眉目已来,悉皆飞动。某即知必败也。”安之即思前敕使状貌,两盟器敕使耳。
唐玄宗天宝初年,严安之任万年县捕贼官。一天中午,有位黄衣太监骑马从大门跑进来,宣读皇帝的命令说:“城南十里某公主的墓,现在被盗贼挖劫,命令你带人去缉拿,不得使一人漏网。”严安之领命立刻带领手下人携带器械棍棒前去捕捉。赶到那里,看到那里六七个人刚刚进入墓道,全部被抓获。严安之让人去找那个太监,但没有找到。因而就暗自思量:“盗贼刚刚开始挖掘,皇帝怎么能知道呢?”到了县衙,把盗贼全部召集起来,审问盗墓的经过。盗贼说:“刚打开墓道,就觉得有些异常,意识到这次盗墓一定要失败。到了第一道门,看见有好几个为皇帝送信的黄衣太监骑在马上的冥器,其中一个手里拿着鞭子,姿势像是正在纵马奔跑,头巾的一角像是被风吹得直竖起来,眼睛和眉毛也都在动。我们更觉得这次盗墓一定不会成功。”严安之明白了,那个持鞭的黄衣太监原来是陪葬的器物。
《南史》记载,传说张骞墓有人欲盗发时,就听到作战时的鼓角声,盗墓者不得不惊退。宋人程大昌《考古编》说:“史载温韬概发唐陵,独乾陵不可近,近之辄有风雨。”史书又频繁可见盗墓时遇大蛇围绕、崩雷晦雨等异象的记载。如果有人不畏惧灵异警示,常常会遭致严酷的惩罚。《异苑》写道,士燮墓常蒙雾气,屡经离乱,没有人敢盗掘。晋时地方官温放之前往发掘,在回程中即坠马而死。袁枚《子不语》有“掘冢奇报”条,说“以发冢起家”的朱某发富人坟,石椁坚不可开,于是纠同僧人诵咒开椁,“诵咒百余,石椁豁然开,中伸一青臂出,长丈许,攫僧入椁,裂而食之,血肉狼藉,骨坠地……”朱某后来也“以讼事破家,自缢于狱”。
当然,以上的传说多不可信,应该只是当时人们为了防止盗墓或是因讨厌盗墓而杜撰的。但同时,我们也不难理解,之所以出现以上种种怪诞的传说,是因为当时在民间,否定盗墓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反映。
到了现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墓者的处罚相当严厉,刑法第328条规定,盗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处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可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徒刑或无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8条又增加了对连续盗掘全国重点保护文化遗产的首犯可以判处死刑的规定。整体而言,盗墓仍是刑责相当重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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