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墓,是渊源古远的社会文化现象。我国盗掘古墓之事由来已久。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已经可以看到有意识的墓葬被破坏的遗存。历史上有记载的最早被盗的墓葬是商朝第一代王商汤之冢,距今约3600年。春秋时期“礼坏乐崩”的社会变化之后,厚葬之风兴起,于是盗墓行为日益盛行。
唐人所谓“群盗多蚊虻”、“荒冢入锄声”、“髓髅半出地”、“白骨下纵横”等诗句,也反映了盗墓风习的普遍。唐代宗时,郭子仪父亲的墓葬被盗掘,有人疑心是鱼朝恩指使。而郭子仪在御前说到此事时,承认自己所统领的军队也多有破坏陵墓的行为。据史书记载,自唐末至五代初,关中的唐帝陵墓除唐高宗、武则天合葬乾陵之外,被逐一盗掘,无一幸免。
宋元明清时代的冢墓发掘和冢墓破坏事件史不绝于书。作为政府行为的掘墓事件,最为典型的是金王朝扶植的伪齐政权在中原地区对两京冢墓的大规模破坏。刘豫曾经专设主管盗掘陵墓的官员“河南淘沙官”和“汴京淘沙官”。元代蒙古贵族信用的僧侣,也有发掘南宋陵墓的行为。明万历年间,宦官陈奉处理民间盗发李林甫妻杨氏墓一案,为“得黄金巨万”所诱使,竟然“悉发境内诸墓”,武昌市民反对其恶行,掀起激烈的抗议风潮,几乎形成暴动。
中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三次盗墓高峰。第一次是在西汉,当时官方允许民间私人铸钱,而春秋战国和秦代的墓葬中陪葬品最多的也是铜器和兵器,这成为铸币者盗墓的直接动力。第二次是在清代,是历史和文物研究者为了考据历史的研究性盗墓,这一次盗墓高峰对古墓的破坏性不大,也的确给后来的史学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贵资料。后来时间持续最长的盗墓高峰出现在现代,文物走私的暴利成为更纯粹的诱因。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精神食粮不是商品。目前,我国只允许一部分文物进入流通领域,主要是传世文物。我国法律规定,地下出土文物均归国有。盗墓者的行为,极大地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和研究价值,也破坏了人类对古文明研究的进程。
盗墓这种极不光彩的行为,除了对文物的破坏之外,有时却可以导致古代秘器重见天日,促进文化艺术的传递和发展。
汉明帝时,符节令宋元推测秦昭王与吕不韦陵墓随葬有秦始皇未焚经书,曾经请求发掘这两座陵墓。西晋时,汲郡人盗掘战国时魏王墓,从中得到有文字的简牍数十车。后来经过学者整理,计有简牍图书75篇,包括《竹书纪年》、《穆天子传》等重要文献。
此类有典型意义的史例还有一些,比如王羲之的书法作品曾经通过盗墓而得到传播;宋代以来的古董收藏之风刺激了盗墓风习,而盗墓发现又为当时金石研究的兴起提供了条件等等。
然而,墓葬对于考古工作的意义,并不仅仅表现为随葬品的数量和质量,墓葬形制、葬式等看来并不直接具有商业价值的遗迹现象,其实都包涵有非常重要的历史文化信息,而野蛮的盗掘,往往使这些现象遭到不可挽救的破坏。盗墓行为对考古工作的严重损害,在近期仍然有明显的表现。一些非常重要的文物因盗掘而出土,其发现地点以及其它有关遗迹现象至今仍不能明朗,其考古学的价值于是无法实现,以至于通过科学考古工作本来可能为认识古代社会历史表现出重要意义的资料不能够发挥作用。这些都使关心和爱护中国历史文化的人们深为痛心。
当决定打开一座古墓时,考古工作者会使用专业工具,比如小竹签、细毛刷等细细地探寻,对每一件物品的摆放、位置、大小、色泽等等都会画图、拍照、作详细的记录,而盗墓者因文化品味的低下、鉴识眼光的鄙劣以及行止习惯的粗暴,导致许多有重要价值的文物直接在盗墓现场或转卖途中即被破坏。这对中国古代物质文化遗存的严重损害,无疑是不可宽恕的。通常情况下,盗墓者一般只看重轻便易携而又价值昂贵的金属器,对于陶器有时会因无法从狭窄的盗洞中搬出而恶意毁坏,另外,他们对墓葬的风俗、宗教文明等毫不在意,往往将现场破坏得无法复制,令珍贵遗迹失去价值。
不过英国学者克利·马顿和凯瑞·刘易斯·托马斯所说的话又给我们以希望:
“我们还有机会,现在还不太晚,我们必须立即改变。我们每个人都比自己想象的要强大得多。我们要用这种力量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去创造一个更美好的世界:一个不把物质置于精神之上的世界,一个人类与宇宙自然和谐共处的世界。”
但愿我们能为了这样一个“世界”,人人都负起反盗护宝的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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