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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崛起(图文版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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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失地王”约翰

  “失地王”约翰:你们给我加上了25个太上皇!

  威廉一世撒手西去之后,他留给他的子孙的遗产是一个庞大的、横跨英吉利海峡的盎格鲁——诺曼底二元王国。

  管理这么一个庞大的产业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在欧洲大陆,威廉的子孙不得不以附庸

  的身份和他们的领主——法国国王以及其他封建主艰难地打着交道。因为,他们在法国的领地并不是个小数目,论身份仅仅是个贵族,这就注定了英格兰要经常出兵,到海峡对面的那个大陆上去打仗,这笔军费也就理所当然地要由英格兰全体贵族和臣民承担。

  此时英格兰的贵族们大多是诺曼贵族,他们很愿意承担这笔赋税和军费,因为这关涉到他们在法国的地产和利益。但是,如果不幸摊上了一个草包国王,热爱战争却又屡战屡败,那么情况就不那么美妙了。

  在交了一百多年好运后,这个草包国王终于出现了,他就是1199年登上王位的、被后世称为“失地王”的约翰。

  第一节 约翰王

  面对这位被称为“失地王”的约翰,我们实在难以发现他有什么君王的美德和优点。在他的兄长理查德一世还在位时,他就乘国王参加十字军东征之机多次兴风作浪,发动叛乱以谋求王位。终于,约翰交上了好运,1199年他的兄长在与法国人的战争中死去了,野心勃勃又愚蠢无能的约翰最终如愿以偿地登上了王位。

  不过,在与法国人的战争中约翰的运气就没有这么好了。

  1202年,法王菲力二世以领主的身份宣布没收约翰在欧洲大陆全部领地,怒火中烧的约翰立即挑起了战争。

  在米拉堡,约翰与受法王支持的、他的兄长理查德一世的外甥亚瑟在法国作战,在战斗中约翰打败并俘虏了亚瑟和两百多名贵族,不过由于约翰不可思议的愚蠢,这次胜利没有带给他任何政治上和军事上的好处。他残酷地对待他的前王位竞争亚瑟,在一次醉酒后失去理智的愤怒中,约翰杀死了亚瑟,并将亚瑟抛尸野外,他还残酷地虐待被俘的贵族,致使其中的21人被饿死。

  这一连串不可思议的残暴行为激起了大陆上贵族们的强烈义愤,他们与法王菲力二世同仇敌忾,将约翰赶回了英格兰。约翰几乎失去了在欧洲大陆上的所有领地,“失地王”的绰号由此得来。这位失地王不仅失去了自己的土地,而且还连带着许多英国贵族跟着倒了霉,一块失去了在法国的大片地产。

  倒霉的约翰在大陆尚无法立足,被迫长期呆在英格兰。

  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这使他成了一位真正意义上的英国国王,因为自征服者威廉以降,历届国王由于在欧洲大陆拥有大片领地,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欧洲大陆上度过的,英格兰只不过是王国的一个行省。现在,失地王约翰失去了他在欧洲的大部分领地,只好把英格兰作为他东山再起的唯一赌本。

  约翰在英格兰积极扩展军备,将贵族的领地财产视为己有,任意增加税收,完全不顾现存的封建关系的规范。据记载,约翰将兵役免除税提高了16倍,同时把贵族们对封号和领地的继承税提高了100倍,动产税增加了一倍。他发明了商税,所有进出口货物按价值的十五分之一收税。

  约翰还把手伸向了教会,宗教贵族们发现他们的处境也好不到哪去,仅1209到1211年的3年间,国王就从教会掠夺了2.8万英镑。与此同时,牛、羊、小麦的价格都出现了成倍上涨。这是英格兰历史上有记录的第一次通货膨胀。

  整个英格兰民怨沸腾,加税、开征新税、掠夺资产,约翰的这些行动显然已经极大地破坏了国王与贵族之间那条不成文的规则。

  贵族们觉得,国王这种无视法律和习俗的行为不能再继续下去了。1214年1月,约翰作出了进攻法国的决定,但是他手下的骑士们已经对他丧失了信心,军队士气低落。1214年7月27日,约翰在布韦恩战役中吃了败仗,他收复失地的希望彻底成了泡影。法国战场的失败,使贵族们对这位国王彻底失望,他们再也不愿意跟着这位国王继续倒霉下去了。

  1215年1月6日,贵族们的忍耐达到了极限。在伦敦召开的一次会议上,贵族们要求约翰恢复“古则有之的自由”,遭到了约翰的断然拒绝。但是这一次贵族们不再退让,他们开始拒绝向国王行效忠礼,带着愤怒和失望回到自己的领地,决心用武力捍卫自己的权利。

  国王和贵族之间的稳定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在英国早期的历史上,国王经常会破坏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扩张自己的利益边界,当权利被侵犯到了不可容忍和无法调和的地步时,贵族和王权之间的战争便会成为双方重新恢复平衡的唯一办法。

  而像这样的国王与贵族之间的战争在英国历史上并不是唯一的一次,不过,由于它导致了《大宪章》的诞生,因而才具有了特殊的历史意义。

  1215年初春,在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的领导下,贵族武装起来讨伐国王。理由是:国王没有履行自己保护臣民利益的义务,却要求得到比契约规定的更多的权力。事态迅速发展,贵族们的行动获得了社会各阶层的支持。国王只好雇用外国雇佣军来守卫王宫,这使反叛者的队伍由大贵族迅速扩大到中小贵族、教士和城镇居民。

  几个月后,反叛者的武装兵临伦敦城下,他们的队伍迅速地逼近国王的驻地温莎城堡。最后交锋的时刻即将到来,躲在城堡里的约翰处于众叛亲离的状态之中,他的雇佣军一哄而散。据一位目击者描述,到最后关头,约翰发现竟然只有七个骑士站在自己一边,迫不得已,约翰提出了休战的要求。

  从力量对比看,贵族武装是完全有能力将国王打败,并将国王杀头,建立新王朝的。以中国人成王败寇的眼光来看,反叛者们既然造了国王的反,那么,事态发展的必然逻辑就是改朝换代。然而,贵族们却没有中国式的宜将剩勇追穷寇的精神,他们没有砍掉国王的脑袋而是用自己的方式熄灭了战火:契约,这一英国社会的传统在这里发挥了作用。

  反叛者们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很简单,反叛者们起事的目的在于捍卫自己的权利,他们反对国王但并不反对王室。废除掉无能的国王很简单,但是他们却难以找到一个合适的王室继承人。反叛者们很快想出了一个解决方案,那就是制定一个纲领性文件,迫使国王在上面签字画押,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第二节 《大宪章》的诞生

  1215年6月15日,在泰晤士河畔贵族武装和国王驻地中间的兰尼米德草地,约翰和贵族代表开始了历史性的谈判。

  4天之后,历史性的结果出现了:作为对国王权力的约束,双方以兰顿起草的文件为基础

  ,共同签署了一部文件。尽管约翰对这份文件充满了仇恨和无奈,但是在大军压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他极不情愿地和25名男爵以执行人的身份在这份文件上签了字。

  这部文件就是《大宪章》,它本身并无新意,只不过是把从威廉一世开始的两百多年里国王和贵族约定俗成的契约关系,第一次转化为明确的法律文字。

  但是,《大宪章》的出现却使英国人自“索尔兹伯里盟誓”以来的契约精神得到强化,它为以后的英国人提供了一种用和平谈判和相互妥协的方式解决政治问题的大智慧。《大宪章》虽然只有63款,但却奠定了英国宪政制度的最重要基石,并成为对君主权力进行限制的永久见证,这恐怕是制定大宪章的男爵们始料不及的。

  《大宪章》明确规定:国王在未征得贵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地收取贡赋;不经过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法律的审判,国王不得逮捕和囚禁任何人;不得剥夺他们的财产,不得宣布他们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得将他们处死。

  《大宪章》同时还规定,如果国王违背他的诺言,贵族们有权拿起武器来反对国王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全体英国人都应站在反对暴政者一方。

  《大宪章》中所蕴含的观念和原则是如此超前,作家柏杨曾感叹道,当明王朝发明了诏狱和廷杖时,英国却早在明王朝建立一百多年前就颁布了《大宪章》保障人权。

  没有国民的自由,就没有国家的自由,处于不自由的状态,国家和人民都不可能有什么发展,也不会有好的命运和前途。中华帝国和日不落帝国的差距在这个时候就已经悄悄拉开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差距越来越大,直到两个帝国迎头相撞。

  《大宪章》中最为精髓的两条原则是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对臣民财产及人身安全的保障权,以及臣民与君主的契约关系中臣民对君主的反抗权。这两条原则对后来英国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保障个人财产,激发个人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人民拥有反抗权,这使革命具有合法性,并最终改变了不合理的制度。

  更为重要的是:《大宪章》不仅仅是一个契约,它本身就是合法维权行动的标志。《大宪章》的签署确立了这样的一个原则:英国国王的权利并非是至高无上的,他只能在法律的限制之下行使权力,即王在法下,国王的权力不能超越法律。

  《大宪章》签署的年代是13世纪初,当时的欧洲很多地方还处于城邦状态,君主政体刚刚开始在一些国家形成。然而,英国人却在此时早早就有了一部《大宪章》来限制君主的权力,这为日后英国的崛起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

  在约翰签订城下之盟后,虽然《大宪章》多次被国王破坏,以至于自《大宪章》首次颁布后的几个世纪之内,《大宪章》前前后后反复颁布了不下40次,但是在英国历史发展的几个关键时期,《大宪章》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大宪章》还规定,由25名男爵监督国王履行宪章规定的各项条款,如果国王拒绝履行,他们可以联合全国人民以一切必要的手段迫使国王履行自己的承诺。高傲的国王心里的恼怒日甚一日,他狂叫着:“你们给我加上了25个太上皇!”。

  在签字的那一瞬间约翰就已经打定主意,他决不会把《大宪章》付诸实施,签字只是他赢得时间的一种手段。

  很快,约翰就得到了教皇的支持,《大宪章》被宣布为非法,内战终于爆发了。

  众叛亲离的约翰只得依靠外国雇佣军,但是人心向背和力量对比显然不利于国王。1216年5月,反叛者们进入了伦敦,此后整个英国没有一个人愿意给国王支付款项或服从于他,1216年10月18日,穷途末路的约翰在病中去世。

  虽然约翰的一生充满着失败和倒霉,但是从他在自己生命中最后一年的表现来看,我们不得不承认,他在维护自己对王权的坚定信念上是成功的,因为他用死亡捍卫了自己的立场——他至死都没有接受《大宪章》。

  约翰死后,他的儿子,年仅九岁的亨利继位,这就是亨利三世。年幼的国王无法独立处理国事,贵族们就设立了一个类似摄政委员会的机构——御前会议襄助幼主,掌握了朝中大权。

  亨利继承了他父亲的几乎所有的缺点,后来的历史证明,亨利三世和他父亲一样,远非一个称职的君主。他为人固执多疑,气量狭小,办事缺乏判断力。他向人民征收高额赋税用于欧陆的战争开销,但是他和他无能的父亲如出一辙,除了失败之外一无所获,还赔上了在大陆所剩不多的领地。

  民众的负担与日俱增,新的危机正在形成。

  第三节 议会的诞生和变迁

  如今的英格兰小镇牛津因为牛津大学设在这里而闻名于世,每年都有数以万计的各国观光客来这里游览,不过在他们中也许很少有人知道,在这个小镇上曾经发生了一件在英国历史上影响深远的大事。

  1258年,亨利在牛津召开大咨议会,讨论远征西西里岛的军费问题,早已心怀不满的贵族乘机发动兵谏,国王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带领七个全副武装的男爵闯入宫廷,上演了一出英国版的逼宫闹剧,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

  根据牛津条例,国王把国家权力交给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不经该委员会同意国王不得做出任何决定。为了原先的机构有所区别,新的十五人委员会引进了一个新的名称——Parliament。这个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来在英语中,这个词就用来表示议会。

  西蒙成为英国的实际统治者,为了得到地方骑士和城市的支持,1265年,在召开议会时西蒙除了按例邀请贵族和主教以外,也邀请骑士和城市代表参加。

  不过,由于考虑不周,在一些偏远的郡,可怜的骑士或市民如果不幸入选,就得自己掏腰包去开会,这在交通不发达的中世纪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他们不但要破费不说,还得忍受舟车劳顿。所以,当选后逃之夭夭的不乏其人,地方官员则有责任把他们抓住押送伦敦赴任。

  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当时议会权力之小,议员之人微言轻。不像现在的英国议员,动不动就口出狂言:“英国国会除了不能变男为女,或变女为男之外,无所不能”,根本不把可怜的英王放在眼里,区区交通问题更不用议员大人们操心了。政府早已明文规定,国会议员都有权免费搭乘火车往返于选区和伦敦之间,也就不用地方政府忙着操心议员的履职问题了。

  不过话又说回头,这次会议确是英国召集的第一次议会,后人将它称之为“西蒙议会”,英国的代议制民主能有今天,西蒙功不可没。

  不幸的是,西蒙虽在英国政坛叱咤一时,但是好景不长。在议会与国王的战争中,他打败并俘虏了国王父子,从此他成了国王最憎恨的人。“西蒙议会”既是他政治生命的最高点,也是他政治生命和自然生命的结束。就在这一年夏天,西蒙在与国王的较量中被砍了头,

  亲手砍下他的脑袋的人就是后来的国王爱德华一世。

  1272年,亨利三世驾崩,他的儿子爱德华即位,这就是爱德华一世。他比他的父亲更有政治智慧,更能愉快胜任国王这一职务。爱德华一世是一个出色的军事家,在政治上比较开明,重视立法,被称为“英国的查士丁尼”。

  爱德华一世的另一个绰号是“威尔士的征服者”,他用武力手段迫使威尔士并入英格兰。

  威尔士人在谈判时要求里一个在威尔士出生的人担任威尔士的统治者,满肚子阴谋诡计的爱德华立即痛快地答应了。可怜的威尔士人没有想到,他们又一次被爱德华玩弄于掌股之中。原来爱德华的王后早已怀有身孕,他秘密地将王后接到威尔士,待小王子出生后就向威尔士人宣布,这就是他向威尔士人许诺的威尔士亲王。

  从此,英国的历任王太子都兼任威尔士亲王。

  爱德华还把威尔士人的长弓引进英国,成为日后英法百年战争中英军的利器。

  在挑起了与苏格兰的战争之后,爱德华抢走了苏格兰的镇国之宝——加冕石,直到1998年,这块圣石才回到爱丁堡。不过,他最终没能把苏格兰并入英格兰。苏格兰人对他的仇恨久久不能释怀,1995年上映的电影《勇敢的心》,把他描写得阴险而丑陋。

  爱德华从他父亲的颠沛流离中感到,诸侯是对王权的最大威胁。他要把西蒙用来制约王权的议会反过来作为打压诸侯势力的工具。他在位期间不断扩大市民阶层参与议会的程度,逐步使贵族在权力体系中边缘化。

  1295年,爱德华一世精心策划的一次国会会议召开了,这次会议广泛吸收全国各地的平民代表参加,从而使参加者涵盖贵族、教士以及骑士和市民四个阶层。它被认为是英国国会的开始,后人称之为“模范议会”。

  事态的发展往往出乎策划者的意料,没过多久,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国会成为了一项稳定的制度,国会由临时性机构转变为永久性机构,对国王的制约逐渐凸现。国会的权力日渐增加,逐步拥有了批准征税的权力和立法权,以及废黜国王的权力。

  不过,由于贵族和平民在一起开会,人数渐多,双方都感到不大自在,毕竟身份不同,双方就各开各的会,这样国会就逐渐分为上下两院。英国现代宪政制度基础之一的议会在一次次的协商和改良之中完善了起来,尽管其中伴随着阴谋、战争、流血以及无数颗人头滚滚落地,但是总的来说,政治的文明程度在逐步提高。

  英国议会从此被誉为“议会之母”。

  这种政治实践为后世的秩序和自由奠定了基础。

  希腊人的民主从来没有超出人们能够会面的范围,古代从来都没有过代议制政府这种概念,然而,代议制政府的种子却在英格兰不了被播下了。不过,这时的英格兰议会还没有“代议”的功能。

  这时的欧洲大陆还处于黑暗的中世纪,非洲、美洲和大洋洲还处于蒙昧状态,亚洲则处在绝对专制的皇权统治之下,那里的人民直到二十世纪初还不知道权利、民主和法制为何物,而英格兰已经将这些概念付诸于日常的政治生活中了。

  不知不觉中,一个强大而先进的文明就在英格兰的土地上逐渐开始孕育,英国将注定要率先走出中世纪,进入现代文明世界。

  【附录:《大宪章》(节选)】

  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诺曼底与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约翰,谨向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男爵,法官,森林官,执行吏,典狱官,差人,及其管家吏与忠顺的人民致候。

  由于可敬的神父们,坎特伯里大主教,英格兰大教长兼圣罗马教会红衣主教斯提芬……等贵族,及其他忠顺臣民谏议,使余等知道,为了余等自身以及余等之先人与后代灵魂的安宁,同时也为了圣教会的昌盛和王国的兴隆,上帝的意旨使余等承认下列诸端,并昭告全国:

  (1)首先,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坚决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需之自由选举,在余等与诸男爵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或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余等请得教皇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余等及余等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余等及余等之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给予余等王国内一切自由人民,并允许严行遵守,永矢勿渝。

  (2)任何伯爵或男爵,或因军役而自余等直接领有采地之人身故时,如有已达成年之继承者,于按照旧时数额缴纳承继税后,即可享有其遗产。计伯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伯爵全部遗产;男爵继承人于缴纳一百镑后,即可享受男爵全部遗产;武士继承人于最多缴纳一百先令后,即可享受全部武士封地。其他均应按照采地旧有习惯,应少交者须少交。

  ……

  (12)除下列三项税金外,如无全国公意许可,将不征收任何免役税与贡金。即(一)赎回余等身体时之赎金[指被俘时];(二)策封余等之长子为武士时之费用;(三)余等之长女出嫁时之费用——但以一次为限。且为此三项目的征收之贡金亦务求适当。关于伦敦城之贡金,按同样规定办理。

  (13)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俱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14)凡在上述征收范围之外,余等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用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与男爵指明时间与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此项诏书之送达,至少应在开会以前四十日,此外,余等仍应通过执行吏与管家吏普遍召集凡直接领有余等之土地者。召集之缘由应于诏书内载明。召集之后,前项事件应在指定日期依出席者之公意进行,不以缺席人数阻延之。

  (15)自此以往,除为赎还其本人之身体,策封其长子为武士,与一度出嫁其长女以外。余等不得准许任何人向其自由人征取贡金。而为上述目的所征收之贡金数额亦务求合乎情理。

  (16)不得强迫执有武士采地,或其他自由保有地之人,服额外之役。

  ……

  (25)一切州郡,百人村,小镇市,小区——余等自己之汤沐邑在外——均应按照旧章征收赋税,不得有任何增加。

  ……

  (35)全国应有统一之度量衡。酒类、烈性麦酒与谷物之量器,以伦敦夸尔为标准;染色布、土布,锁子甲布之宽度应以织边下之两码为标准;其他衡器亦如量器之规定。

  ……

  (39)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40)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

  (61)余等之所以作前述诸让步,在欲归荣于上帝,致国家于富强,但尤在泯除余等与诸男爵间之意见,使彼等永享太平之福,因此,余等愿再以下列保证赐予之。

  诸男爵得任意从国中推选男爵二十五人,此二十五人应尽力遵守,维护,同时亦使其余人等共同遵守余等所颁赐彼等,并以本宪章所赐予之和平与特权。其方法如下:如余等或余等之法官,管家吏或任何其他臣仆,在任何方面干犯任何人之权利,或破坏任何和平条款而为上述二十五男爵中之四人发觉时,此四人可即至余等之前——如余等不在国内时,则至余等之三官前,——指出余等之错误,要求余等立即设法改正。自错误指出之四十日内,如余等,或余等不在国内时,余等之法官不顾改正此项错误,则该四人应将此事取决于其余男爵,而此二十三男爵即可联合全国人民,共同使用其权力,以一切方法向余等施以抑制与压力,诸如夺取余等之城堡、土地与财产等等,务使此项错误终能依照彼等之意见改正而后已。但对余等及余等二王后与子女之人身不得加以侵犯。错误一经改正,彼等即应与余等复为君臣如初。……

  (63)余等即以此敕令欣然而坚决昭告全国:英国教会应享自由,英国臣民及其子孙后代,将如前述,自余等及余等之后嗣在任何事件与任何时期中,永远适当而和平,自由而安静,充分而全然享受上述各项自由,权剂与让与,余等与诺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上列诸人及其他多人当可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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