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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西人之特性:二

  李亦民

  一千九百十年。法人倡议取缔害公安坏风俗之文学。并号召欧美列邦。参加会议。订结取缔协约八条。规定订约国、各於国内设置或指定官厅。职司取缔之事。并将取缔状况。通知订约各国。嗣后柏林维也纳之警厅。均受政府指令。依约严重执行。而巴黎警厅。则视若无事。有人叩其意见。则曰。外人所以喜游巴黎。以其风俗华丽也。若一旦扫除之。徒害巴黎之繁盛。短游人之兴致。於吾法复何利焉。是前此之如何倡议。如何订约。脑后置之久矣。其偏重自由。至於轻视规律。不可谓非弊俗也。

  世间每以侈泰为法兰西人病。因巴黎时尚。往往左右世界也。而实际殊大谬不然。法人之勤俭。且富於贮蓄心。亘社会全般。初无二致。虽至下等社会。亦必拥有若干之债券与贮金。每有债券发行。则婢仆辈之零星购买者。恒成群结队。其不为无益之消耗。可见一斑也。全国人口三千九百万。农民居大多数。(三千万)忍苦耐劳。久成风习。故其全国富力。每人平均三千二百五十元。承受债券之力。为世界列邦冠。虽以德国之工业资本。及银行债权。犹多数操於法人之手。岂豪奢浪费之民族。所可能哉。

  法人之性格。和蔼可亲。不若英人之傲慢。德人之酷冷。社会阶级。自革命成功后。早已悉数铲除。入其国。即觉平等自由之风。灌嘘襟臆。诚人间乐国也。妇人工於妩媚。闺阃教育。实以是为唯一之能事。而修洁姿容次之。其待遇外人也。无论何等种族国籍。初无憎恶轻贱之念。故各色人种。恒乐久居巴黎。非洲土人之居留者。尚所在皆是。

  德意志之社会。阶级分明之社会也。其人而得有官职或学位。即以是见重於世。称之者。皆官而不名。妇女称呼。则以夫之官位为准。如知事夫人。科长夫人。教员夫人等称。最流行社会。延至下层阶级。则有巡警夫人。邮差夫人等之称号。盖其视人也。重地位身分。而轻其本身。法人脑中。则绝对无此理想。虽以大总统大元帅内阁总理之等。不足以示夸耀。以言平等。盖庶乎近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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