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涵
今吾国之主张国家主义者。多宗数千年前之古义。而以损已利国为主。以为苟利於国。虽尽损其权利以至於零而不惜。推厥旨归。盖以国家为人生之蕲向。人生为国家之凭藉。易词言之。即人为国家而生。人生之归宿。即在国家。是也。人生离外国家。绝无毫黍之价值。国家行为。茫然无限制之标准。小己对於国家。绝无并立之资格。而国家万能主义。实为此种思想所酿成。吾是篇之作。欲明正国家蕲向之所在。以证明此说之自相矛盾。世有君子。幸正教焉。
关於国家蕲向一事。至十九棋初叶以前。纷纷聚讼。几为政治学议论汇萃之区。迨近世且有谓为无置论之必要者。又因国家官品之说兴。多谓国家如自然物。其生长发育。皆因其有自然主体。主体而外。绝无蕲向之可言。殊不知国家为人类所创造之一物。其实有体质。即为人类所部勒之一制度。用为凭藉。以求人生之归宿者也。故一国之建也。必有能建之人。与夫所建之旨。能所交待。而国家乃生乃存。乃发达。乃垂久。固非漫无主旨。而自然生成也者。国家为事而非物。一事之起。必有其所以起之因。事客而所以起之因乃为主。至於物则不然。一物之生长。其有所以生长之因乎。其生其长。乃因其自然。无所谓当然。於自体而外。一无所为。非如事之有为而为也。故攻物理学家。常以事实变理想。不以理想变事实。因物推理。无所容心。若治人事学者。则凡为经营缔造之事。必有所以经营缔造之旨。存乎其先。即事而言。则所经营缔造之事。即为所以经营缔造之旨之凭藉。用为达其所以经营缔造之旨之方法。即人而言。则所以经营缔造之旨。即为所经营缔造之事之蕲向。主之以作所经营缔造之事之归宿。质言之。即事为人之凭藉。人为事之蕲向。是巳。国家之学。人事学也。当其建国之始。必有所以建国之因。所建者国家。而所以建者则为人生自身之问题。故国家靳向。即与人生之蕲向同归。此学者所以多反掊国家官品说。而主张国家必有蕲向之微旨也。
顾国家既有蕲向矣。又不可不明国家蕲向论。在政治学上。其为重要若何也。格芮曰。“欲定国家措施之正当范围。必先定国家之蕲向。”[注:Garner's“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 Ch. X, P.311.]盖政治之事。 有鹄焉。有术焉。鹄者根本大则。术则本此大则。达诸实行者也。以言其经。则国家蕲向为政鹄。政府之职务为政术。以言其用。则政府之职务为政鹄。政府之政策为政术。故国家蕲向为大经大法之所主。主定则发号施令。皆得准此而行。非先明正国家蕲向之所在。则政府之适当职务。必游移荡漾而无着。或起而强定之。岐其途径。则所行之政。必将与所蕲之旨僢驰。此国家蕲向论之所以为重要也。
自政治学说发达以来。关於国家蕲向一事。岐议横生。莫衷一是。日人小野冢曰、“国家蕲向论。自古为政治学中之重大宿题。其岐议之横生。亦随历史而愈进。”[注:见日本法学博士小野冢喜平次政治学大纲国家之目的节。]柏哲士曰、“关於此旨。议论丰富。然皆参差背戾。极不相调。且又多非充满之论。”[注: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Vol. I, P.83.]其故何欤。非以人事之学。因时变化。不主故常。非若物理之学。 一成不变者哉。日人浮田和民曰、“国家之实际蕲向。因时势境遇及其实力之如何而异其旨。随人民之自觉。应时世之要求。以变其趣者也。”[ 注: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盖国家为人类所部勒。利用之为求人生归宿之资。其职务之均配必视所建设者当时之缺憾所在。合为群力。以弥缝而补救之也。故国家之措施。设不应时世之急需。与夫人民之缺点。以变通尽利之。则反人民之蕲向。反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斯为不适於人群之制度。制度而不适於人群。斯直无可存之资格。终亦必亡而巳矣。且反背人民之蕲向以建国家。则国家人民之旨趣。莫由调和。莫由一致。将损人民之权利以益国家乎。离外有权利之人民。以创一有权利之国家。则国家权利。将附着何所。夫一物之含有某性也。任碎其分子。至於微尘。所含之性。必不异於全体之物性。何也、以全体之性。即此微尘分子所合而成者也。总集人民之权利。虽不能即成国家之权利。然建筑国家之权利。必端赖握有权利。富有自治能力之人民。以人民必先能确保一己权利者。乃能高建国家权利也。今欲以剥尽权利之国民(分子)结成一权利张皇之国家。(全体)是犹聚群盲以成离娄。集群聋以为师旷也。故背戾人民蕲向之国家蕲向。微特不可。抑又不能。人民蕲向。应时势境遇而异其趣。绝无终古不变之事。故学者又分为国家相对蕲向及绝对蕲向焉。
古今唱国家绝对蕲向者。约言之可得两派。即道德幸福说。与保护权利说。是也。希腊之柏拉图。德国之海格尔。皆以道德说为国家之绝对蕲向。亚里士多德以幸福为国家之绝对蕲向。继此而惩前说之弊者。缩定国家蕲向之范围。以限制国家对於人民之干涉。但以确定小己权利。及以法律维持秩序等事。为国家唯一之蕲向。如陆克康德韩鲍德[注:Humboldt,]斯宾塞尔等其最著者也。 陆克谓国家之蕲向。在保护人民之生命财产及自由。康德谓国家以发扬光大人类之权利为主旨。韩鲍德谓人类最高之祈求。即在完全发扬其能力。斯宾塞尔之说。略与韩同。要皆藉国家之力。为一种方法。以发扬鼓舞群伦之权利者也。
此外则有画分国家蕲向。以应次施行者。略可当相对蕲向之目。其中著名者。为德人郝尊道。[注:Holtzendorff.]彼谓国家蕲向有三。要皆相需相待。 相剂相调。 而依其施行之序列之。 曰国力。 曰小己自由。 曰人类文化。 [注:der nationale Machtzweck,derFreiheits- oderRechtszweck,derGesellschaftliche Culturzweck.]伯伦智理承郝氏之绪余。而以公安说为最要。分国家蕲向为直接间接二者。前者关系国家自体。总括增进国力完全民生於其中。后者关系小己自身。兼含维持自由治安於其内。[注:J. K. Bluntschli,"Allgemeine Staatslehre, " Bk. V, Ch. 4. ] 美人柏哲士分国家蕲向为始次终三者。谓终极蕲向。在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次在充发民族之特性。及演进其民质民生、始在有政府与自由。[注: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Constitutional Law."Vol. I, P.85.] 格芮以维持人人之平和秩序安宁公道为原始祈向。 次在图人类之公共治安。终在振兴人类之文化。[注:Garner's"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Ch. X, P.316.]日人小野冢氏亦分原始终局蕲向二者。前包国力国法之施设运用。后包发达人民之身心。演进社会之文化。[注:见日本法学博士小野冢喜平次政治学大纲国家之目的节。]此外作者。尚指不胜屈。要皆以国家之蕲向。为循序渐进。始奠国家生存之本基。继求小己社会之自由之权利。终则鼓舞振兴世界人类之文明者也。
吾人欲统观诸说。籀其公同。折衷一是。必先解剖各说之窔奥。以会其通。而穷探其利弊。由纷纭岐异之中。寻其合辙同归之旨。而绝不敢擅断焉。顾於未评诸说之先。首当申明吾旨曰。国家者非人生之归宿。乃求得归宿之途径也。人民国家有互相对立之资格。国家对於人民有权利。人民对於国家亦有权利人民对於国家有义务。国家对於人民亦有义务。国家得要求於人民者。可牺牲人民之生命。不可牺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尽忠於国家者。得牺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牺牲一身之人格。人格为权利之主。无人格则权利无所寄。无权利则为禽兽为皂隶。而不得为公民故欲定国家之蕲向。必先问国家何为而生存。又须知国家之资格。与人民之资格相对立。损其一以利其一。皆为无当。吾将持此观念。评前引诸家之说焉。
道德幸福之说。固皆各有所主。特欲见诸实行。则不免侵害小己之自由。何也。前者以实行道德之理想为界说。后者以求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为格言。若者为道德。若者为幸福。皆无至当之畛域。以道德幸福之责。托诸国家。则国家权力。泛然无所限制。古今万国。凡国权过大。而无一定之界限者。未有不侵及民权。此说如行。则凡人民对於国家之行动。举莫逃出道德幸福之范围者。即举莫逃出国家之干涉。势必损人民之自由。以为国家之刍狗。国权人格互相对立之第一要义。即在各有限制。各正其适当运施之封域。相调相剂。而不相侵。道德幸福之说。 不得不谓为背此要义也。[注:参观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第二节]其最能辟脱此说之弊。而着眼於明定国权行动范围者。厥惟保护权利说。夫权利亦非人生之归宿。仅人生欲达归宿必由之一途。至国家实行上之终极蕲向。则不得不止於此。盖国家蕲向。有实行理想之别。[注:见 Holtzendorff,"Principien der Politik,"]国家可赞助人民。使求终极之蕲向。 而不能自代人民以求之凡人为之发见於外者。国家可加以制裁。至蕴於心意中之思想感情信仰。虽国家亦无如之何。以国家之权力。仅及於形式。而不能及於精神。国家可颁布一切制度。以奖励人民之行为。不能代人民自行自为之。国家可以权力鼓舞文化学术之动机。不能自行进展文化学术之事。盖精神上之事。国家仅能鼓其发动之因。不能自收其动作之果。且不独精神界然也。即关於实物界。如人口之事然。国家但能筹发展民族之途。布卫生除害之令。使生养居处之适宜。不能自行蕃衍人口。自使人民康强逢吉也。如生计之事然。国家但能颁布善良政策。助起产业之昌盛。鼓励勤劳者之心神。至生产企业投资服役之事。亦非国家所能自行也。[注:参观英译伯伦智理之"The Theory of the State,"中 LimitationsofState action 节]故国家职务。在立於亿兆之间。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实。调和其相需相待之机宜。奖励其自由。所以发其自治之动因。保护其人格。所以期其独立之结果。人民求其归宿。必取迳於权利之一途。国家惟立於人民之后。持其权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启其机。足矣。管子曰、毋代马走。使尽其力。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注:见管子心术上]此则保护权利说之真正价值也。
至於相对蕲向诸说。虽所见略有不同。综籀其微。盖出一辙。如郝氏之国力及小己自由。伯氏之维持公安。柏氏之政府自由。格氏之原始第二两项。小野冢氏之原始蕲向。或以维持国家自身之生存。或以资助小已一身之活动。皆如人生之於衣服饮食然。乃为遂其归宿之凭藉。而非即其归宿所在也。於是诸说所余者。皆仅其最终蕲向之一点。而要莫不归宿於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前者为实行之蕲向。此则为理想之蕲向。皆足为保护权利说之臂助。而与其旨有互相发明者。盖保护权利。即自尽其实行蕲向之责。以助人民自求此理想蕲向耳。然则国家蕲向。殆即以保护人民权利为归欤。
或曰保护权利之说。缩小国家行动之范围。而限制过严。推其极也。必令国家供人民之牺牲。要知国家者乃一国人之总业。如农贾然。非实有也。实谓之人。业谓之农贾。如家市乡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与法者人所制。故主之者曰人。[注:章太炎先生国故论衡辨性下]天下有业而能不为主所用者乎。有创造於人之物。不为创造者所凭藉。而创造者反为所创造者之凭藉乎。鲍因哈克曰、“漠视小己之权利。没收於国家之中者。古代之国家思想。巳绝迹於今日者也。盖人在天地间。有最高之蕲求。国家为人而存者。故国家以人生之蕲求为蕲求”[注:Bornhak, "Allgemeine Staatslehre."]浮氏田曰。“置人民於度外。而视玄相之国家及宪法为神圣者。政治之迷信也。……以理想之国家可崇拜。而现实之国家不可崇拜者也。漫然崇拜之。凡事皆仰政府及现在多数者之鼻息。 终为一种卑劣之像偶教而巳。”[注: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然则国家为人而设。非人为国家而生。离外国家。尚得为人类。 离外人类。则无所谓国家。人民主也。国家业也。所业之事。焉有不为所主者凭藉利用之理。浮田氏又曰。“小己之发达。为国家蕲求之一部。若小己而不发达。则国家断无能自发达之道。”[ 注:见日本法学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论国家之目的章]是故无人民不成国家。无权利不成人民。无自由不成权利。 自由、权利、国家、均非人生之归宿。均不过凭之藉之。以达吾归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权利以巩固国家。复藉国家以保护其自由权利。自国家言。则自由权利为凭藉。就自由权利言。则国家为凭藉。就人民言。则国家自由权利举为凭藉。人民藉自由权利以求归宿。不谓自由权利供人民之牺牲。至凭国家以求归宿。独恐其供人之牺牲。其有当於名学之律否耶。此牺牲国家之驳议。所以不足累保护权利说之真价也。
於是可知吾人爱国之行为。在扩张一己之权利。以搘拄国家。牺牲一己之权利。则反损害国家存立之要素。两败俱伤者也。小己人格。与国家资格。在法律上互相平等。逾限妄侵。显违法纪。故国家职务。与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区处条理。各适其宜。互相侵没。皆干惩罚。美其名曰爱国。乃自剥其人格。自侪於禽兽皂隶之列。不独自污。兼以污国。文明国家。焉用此禽兽皂隶为古代人民。若希腊罗马日本。大抵皆以国家为人生之归宿。若离国家。则无价值。故不惮尽其所有。以供牺牲。而古代国家。亦绝不与小己以方寸自由之界域。摩西古法。并小己饮食衣服起居之宜。悉受裁制。此为数千年前之古制。久为近世学者所排斥。安有二十棋之国家。反溯其源流。奉为圭臬之理。格芮曰。“近世之政治思想。仅以国家为创设之一制度为发动之因力。为致用之媒介。藉之以求社会公共之蕲向。而非以己身为蕲向者也。”[注: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Science." Ch. X, P.312.原文曰"It considers the state to be simply aninstitution,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by means of which thecollectiveendsofsociety may be realized, instead of itself beingthe end."]吾诵斯言。以终吾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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